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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的司法与习惯

诺曼人征服不列颠后不久,一位英国书记官编纂了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也就是《亨利国王之法》。在该书的引言部分有这样一句话,“合意高于法律,仁爱高于判断”。在这里,他指的是名为“仁爱日”(loveday)的

诺曼人征服不列颠后不久,一位英国书记官编纂了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也就是《亨利国王之法》。在该书的引言部分有这样一句话,“合意高于法律,仁爱高于判断”。在这里,他指的是名为“仁爱日”(loveday)的仪式。在这一天,人们会聚集在一起解决冲突,公开表达善意。爱的纽带应带来和平与安全,甚至是贵族和他们的臣民也应当感受到彼此的关爱。

12世纪末,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将宣布什么是“普通法”的权力交给了司法机构。王室法官走遍全国各地,在巡回法庭上裁决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争端(通常是关于财产和继承权的争论)。在令状颁布后,假如当事人再私下妥协,便是对国王的不敬。巡回法庭还会审判那些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而不是任由受害人私下报复。与此同时,英国学者受到罗马法的启发,撰写了关于英国“不成文法”的研究文集。这些著作标志着普通法体系的发端,后者最终扩展到英格兰和威尔士,但直到几百年后才取代地方法院以及专业法院。

《令状选编》


尽管“仁爱日”的仪式持续了几个世纪,但在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甚至是在近现代的早期,农民、工匠、教士和商人仍然习惯于求助地方法院,而这些法院通常也得到王室认可,负责解决争端。当事方在地方法官面前援引习惯和法律,期望由同侪组成的陪审团审理自己的诉讼。盎格鲁—撒克逊人在郡和百户都设立了法庭。骑士、地主和身为自由民的佃农定期聚集在这里,讨论和管理地方事务。诺曼人延续了这一制度,亨利二世为每个郡和百户任命了一名郡守。郡守每半年会召集一个包括12个自由民的陪审团,共同组成巡回审判法庭。该法庭每6个月左右开庭一次,审理包括抢劫、谋杀和盗窃在内的犯罪指控。偶尔,国王的巡回法庭会走进各个郡,并在当地驻留几个月,审查当地法院的活动,审理最复杂的案件(通常是涉及大量土地所有权或大笔财产继承权的纠纷),以及对最严重罪行的指控。

在13世纪,巡回法庭被巡回陪审团(assize)所取代,这种王室法庭在全国各地巡回审判,并接管了百户法庭的工作。与最终取代郡守的地方治安法官一起,巡回法庭听审“重罪”,即谋杀、抢劫和纵火等严重罪行,它也受理违反各种规定的指控,乃至公民个人之间的争端。尽管对重罪的私人指控将其称之为犯罪,但上诉者寻求的通常是如今的民事法庭会判处的赔偿。他们也可以对官员提出指控。最终,法院制定新的令状。根据这些令状,人们可以控告那些提供医疗服务、给马钉掌、运输货物,或任何未能控制动物或火灾的人玩忽职守。地方陪审团必须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无论它们涉及的是财产、沉船、非法侵入还是水资源,又或者是发现了宝藏或不法分子、逃犯,以及偷猎者,还是诸如何时可以开办市集等问题。在动乱时期,他们必须调查有组织的暴力、法律程序的滥用和共谋等犯罪行为。到了14世纪末,地方陪审团还负责监督度量衡的使用,调查货币的伪造和剪裁(即刮去贵金属硬币的边缘)、要求雇主支付超额工资,以及制售劣质商品等行为。

然而,试图在巡回审判中寻求正义,既耗时耗力,又代价不菲。对大多数农民来说,纠纷的解决、地方事务的处理,或者是正义的伸张,都发生在庄园里。中世纪的英国农民住在乡镇、村落或农庄里,但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都属于庄园。农民耕种的田地属于庄园的主人,后者可能是诺曼领主、修道院、小修隐院,甚至是王室本身。规模较大的庄园可能拥有分散在不同教区或郡县的土地,因此一些紧邻的村庄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庄园。大多数农民都是贵族的附庸,也就是所谓的农奴。领主给予农奴在少量田地上耕作和在公共牧场上饲养牲畜的权利,而农奴需要向领主上交相应数量的产品并服劳役。农奴还得在领主的田地里干活,为领主碾磨谷物,运输木材,照料牲畜。只有部分佃农是自由民,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且不用承担上述义务,但即使是这些自由民,也必须参加领主组织的庭审。

诺曼国王将田产分封出去时,还授予了土地的新主人组织庭审的权利。领主下辖法律管事(bailiff)、执达官和管家,也就是负责管理庄园的官员。他们会每三周召集所有(男性)佃农,包括自由人和庄园的农奴在内,作为案件的听讼人(suitor)。在这些法庭上,听讼人将审查公共牧场、树林、河流和池塘的使用规则,决定谁可以让牛羊进入牧场,谁应该保护牛羊远离田野,村民可以让猪在哪片树林刨食橡子和榛果,谁可以在村里的池塘里养鹅。他们也征收税费,记录村民们的工作,调查引发骚乱和争吵斗殴的谣言来源,记录离开庄园者的名字。听讼人还必须受理领主的官员对违反规定的佃农提出的任何指控。指控内容可能是某个佃农没有出席领主组织的庭审,或者没有在领主的田地或磨坊里履行应有的义务;也可能是某个女人放任她饲养的牲畜啃食了领主的谷物,或者没有得到领主的许可就私自结婚,还可能是某个自由民拒绝向领主的仆人出售啤酒。他们也会受理诉讼,例如某人被指控没有支付租金,或试图未经许可出租田地,又或者是被人发现偷摘水果、毁坏玉米、偷猎或侵占邻居的土地。听讼人通常会对违规者处以罚款,但违规超过三次者可能会被送进监狱,或者坐在木桶上游街示众。

农民也会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不满。比如一起案件的起因是某个粗心的狗主人放任他的狗咬死了原告的24只鹅。另一起案件则是因为一个狡猾的农民在邻居的土地上偷偷开辟了一条近路。另外,村民们也可能会抱怨庄园里酿造的啤酒和烘焙的面包质量不佳。在13世纪,国王授予一些贵族特别管辖权,让他们周游全国,举行“面包和啤酒巡回审判”(assize of bread and beer),以执行这两样产品的国家质量和价格标准。听讼人可能还必须决定,应该根据哪些风俗来做出判决,例如,两个儿子究竟哪一个应该继承父亲留下的土地,或者是否应该让他们各分一块。村民们可能会彼此苛责。例如,在贝德福德郡的克兰菲尔德,佃农的女儿杜斯声称有权继承父亲的土地,庄园法庭听讼人起初确认了她的诉求。然而,有人发现这位女士有一个私生子,而在此前的案例中,法院曾宣布,如此“越轨”的女儿将失去继承权。听讼人觉得有义务遵循这些判例,因此他们拒绝承认这位不幸的丧父之女的土地继承权。

对大多数英国农民来说,庄园法庭是他们表达不满、登记土地交易和辩论共同关心话题的场所。佃农也可以聚在一起,向他们的主人提出关于公共资源管理或外来者活动的请求。如果另一个庄园的佃农侵占了他们的土地,他们可以尝试说服自己的主人进行调查,如有必要,还可以向所在百户区或郡的法院提起诉讼。正如学者所说,大多数人可能认为庄园法庭是“他们的”,在这里,远亲近邻可能会在审判时听取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得到比在王室法庭更多的同情心。

如果某位农民拒不纳税,或被抓到实施盗窃,庄园法庭可以将他“驱逐”出村庄,并禁止他生火和饮水,这实际上使他成了逃犯。如果村民们发现任何不法行为,必须“奔走呼号”(raise the hue),这意味着所有听到通知的人都必须搜索嫌疑人。罪犯可能在教堂里避难,当地村民之后就会在那里看守;或者他可以“作出弃国宣誓”(abjure the realm),也就是说,承诺离开这个王国,而这必须由村民监督。如果发现尸体,验尸官会召集附近四个村庄的所有人进行调查,如果在收获期间,这可能会非常不便。在所有上述情况下,郡守都会前来检查村民和庄园管理者的行为是否正常。

道纳姆庄园阿什顿家族的庄园法庭卷宗


在继承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制度中,所有非自由民都应该被编进一个十户组(tithing),也就是一个至少由10人组成的集体,该集体对成员的行为负责。如果其中有人犯了重罪,郡守可以将其所在十户组的代表传唤到郡法庭。郡守还可以从治下的百户区召集代表团,成员在宣誓后呈报叛国、杀人、盗窃、纵火、强奸、偷猎等违法事件,来自各个庄园的任何流血事件,以及任何涉及“奔走呼号”程序的案件。郡守可以对不法者处以罚款和绞刑,那些更为专制的郡守则会威逼村民揭发自己的亲朋好友。复仇心切的农民可能会指控仇人实施了严重的不法行为,让对方焦虑和损失钱财,但他们也可能会团结起来包庇犯罪者,将未查明的罪行归咎于不知名的“流浪汉”。农民渐渐发现,参加郡级治安法庭的开庭是一种负担,但这确实给了他们参与司法的机会,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法律是什么,又应该是什么。他们把这些想法带回了庄园法庭:被授予土地让他们获得权利,某些人有权从他人那里继承遗产,他们可以在被指控杀人或伤人时用自卫或意外事故的理由辩护。

通过这种方式,在王室法庭系统内制定的规则、惯例和原则,逐渐渗透到基层的庄园法庭。一条可以追溯到亨利一世时期法律的原则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地位比自己低下的人评判。这意味着,如果自由民在庄园法庭受到指控,必须召集自由民组成陪审团来审理他的案件。贵族应该知晓13世纪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宣称,在没有可靠证人的情况下,领主的法律管事不得将自由民告上法庭,“任何自由民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或以任何方式被毁灭……除非通过其同等地位者的合法判决或依据国家法律”。

13世纪,随着识字变得越来越普遍,领主们开始雇用书记员来保存记录和账目。在庄园法庭的案卷上,书记们留下了与案件相关的笔记。随着人口的增加,他们开始挑选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而不是召集所有佃农作为听讼人。贵族领主效仿郡守要求陪审团在法庭上陈述案情的做法,也要求庄园法庭的陪审团调查和陈述案情,而不仅仅是就庄园管家的指控下达判决。国王还授予一些领主主持采邑法庭(court leet)的权利。采邑法庭负责审理更为严重的伤害和斗殴案件,有效地接管了郡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在采邑法庭,陪审团会同时审理多个案件。这比一桩桩地听审要快得多,但可能不那么公正。大多数陪审员不喜欢为了庭审付出时间和精力,毫无疑问,他们讨厌调查并告发邻居的行为。但很显然,他们可能也渴望看到罪犯受到惩罚。

由庄园法庭审理的案件,通常只关系到简单的事实认定,或者是对适当惩罚的判断,但陪审团有时确实必须根据当地习惯作出决定,就像前文提到的杜斯继承案那样。进入13世纪,庄园法庭开始更明确地区分自由民和农奴的权利和义务。这些都被记载进法庭的卷宗。如果人们认为主人无理剥夺了自己的土地,或者被同乡侵占了土地,就可以查阅相关记录。这一时期,王室法庭为土地所有权纠纷制定了更复杂的令状,一些新的令状随之被庄园法庭采用。人们开始使用标准文件记录销售和转让、财产结算和共同租赁等事务。庄园法庭也采用了王室法庭的若干诉讼形式,例如“新近侵占土地之诉”(novel disseisin),和“收回继承土地之诉”(mort d’ancestor)。前者是一种主张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后者则通常用于继承权出现争议的情况。尽管在实践中,庄园法庭并非总能正确地使用这些复杂的形式。庄园法庭还必须就死税(heriot)、监护权(对孤儿的责任)、婚姻救济,以及其他有关继承的问题(如限嗣继承权、剩余地产权、财产归复权和临终财产转让等风俗)做出裁决。另外,他们也听取有关佃农婚嫁费(merchet)、通奸赎金(leyrwite)、对无主物和流浪家畜的所有权(franchise of waif and stray)、土地侵占(purpresture)和农奴滥用住房土地的指控。这些风俗延续了几个世纪,但随着更多统一的规则和分类的出现,法律程序的差异格局逐渐形成。

14世纪中旬,黑死病席卷英格兰,人口锐减,民生凋敝。在1381年爆发的瓦特·泰勒农民起义中,叛乱分子毁坏或焚烧了许多庄园法庭的案卷,以示对领主的蔑视。尽管这种反抗相当戏剧性,但它们并没有破坏庄园的司法制度。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贵族领主重建了庭审记录制度,农民则继续向庄园法庭寻求成本较低且相对有效的司法救济。渐渐地,在更多情况下,贵族们选择出租土地,而不是直接让农奴为自己耕种。他们对打理田产不再感兴趣,而是更倾向于买卖不动产。因此,他们允许陪审团来负责庄园的日常管理,例如确定田界、分派佃农和农民应付的租金和劳役、选举庄园管理人员,以及为空置物业选择佃农。庄园法庭的开庭次数也在减少,但直到16世纪,人们仍然在借助庄园司法制度追求正义,指控涉嫌盗窃者、试图索取过多税款的管理者、酿造劣质啤酒者,以及他们认为应该被赶出所在地区的麻风病患者。

庄园法庭仍然很重要,但它并不是农民寻求正义或指控犯罪的唯一途径。有关结婚、离婚、子女的合法地位和性犯罪的问题都应该提交教会法庭。在乡村教区(rural chapter)中,主教、教长和教区执事长们听取种种案情,包括有关遗嘱有效性或婚姻合法性的争议,基于婚姻协议的物品或金钱索赔,个人财产继承争议,对通奸、乱伦和重婚的指控,以及对异端和巫术的揭发。教会执事和其他教会官员会传唤那些没有在礼拜日去教堂或拒绝给孩子施洗的人,但这些轻罪通常只须忏悔,而不会惩罚。教区牧师和司教代理也会调查什一税的征收情况,后者指农民应该把谷物和园艺产品、羊毛、牛奶,以及新生的羔羊的十分之一捐给教会。精神层面的担忧也可能渗透进实际的交易安排。比如农民会用向上帝宣誓的方式来确认契约的建立;而如果有人违反了协议,双方往往也会向乡村教区请求仲裁。在审判时,尽管很少会有人就罪行提出异议,但神职人员仍然应当遵循源自罗马法的教会法诉讼程序。更困难的是如何评估已婚者通奸或未婚者私通的间接证据。有一种解决办法便是允许被告召集亲朋好友,用发誓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良好品行,这就是所谓的宣誓审判(compurgation)。

至少在理论上,教会关心的是人们灵魂的状态,而不是他们的农业或社会生活的规范。但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无论男女,所有人都非常关心自己的名誉,并且经常为此求助于教会法庭。侮辱,尤其是那些在争吵中出现并涉及淫秽内容的侮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冒犯。许多人不惜冒着重新将自己所受侮辱公之于众的风险,也要在法庭上寻求重获清白的机会。15世纪的记录显示,数百人公开抱怨他们被诽谤为“妓女”和“荡妇”,或是“婊子养的”,以及一系列其他带有性意味的侮辱,其中许多是女性。在威斯贝奇,交给教堂执事们判断的侮辱性称呼包括“流浪汉”(lundlelper)、“娼妇”(hormonger),以及一系列相关的变体,这些侮辱性词语可能带有民族主义色彩。在诺里奇的法庭,一名证人报告他曾听到被告说“你这个虚伪的佛兰德佬、品德败坏的鸟人”;在米德尔塞克斯,仆人们互相辱骂,称对方为“苏格兰货妓女”或“威尔士婊子养的”。

在黑死病爆发之前的大约一个世纪,羊毛贸易给英格兰居民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而人口数量也因此显著增加。在国王的特许下,新的城镇纷纷成立,商人们在此建立行会,以促进羊毛、羊皮、皮革、铅和锡的贸易。这正是中世纪商业的所谓五大主要产品。城镇设立了自治市法庭(borough court),地方官员在那里审判有关信用和债务、贸易纠纷、轻微暴力、财产损失的案件,以及其他违反城市法规的行为。城市的繁荣依赖于能够有效且廉价地解决商业纠纷的法院,而地方官员严格地控制着这些法庭。罚款还充实了地方财政。但不同自治市法院的管辖权和程序差别很大,而且一些城镇拥有多个法院,这些法院也会相互竞争。与此同时,采邑法庭监督什一税的征收,验尸官调查死亡原因,中心法庭则监督生活必需品的供给质量。

受青睐的精英被允许举办集市,比如拉姆齐修道院的院长,而这些集市也有自己的泥足法庭(‘pie-powder’court)。剑桥附近的一个小村庄圣艾夫斯举办的集市很快吸引了国际商人,而庄园领主则更多地占据着当地市场。在这里的泥足法庭,市长、法庭事务官和庄园管家会听取对不当行为的指控。他们必须在涉事的行商离开当地前就迅速做出判决。法庭可能会派执法人员前去扣押货物,或者给罪魁祸首加上刑具、投入囚笼,以示羞辱。随着羊毛贸易的扩大和英格兰经济的多样化,集市也进一步发展,最终,国王指示,在每个设有主要市场的城镇,都应该由商人选举官员来逮捕、审判、监禁和惩罚害群之马。大多数违法行为都与债务、违约和商品质量有关。例如,1275年,圣艾夫斯的一名面包师指控一名女子私闯民宅,殴打妇孺,并在他的白面粉上泼洒了酵母。商人抱怨这让他损失了3便士。除此之外,他还想要半马克作为名誉补偿。法庭事务官允许被指控的女子传召证人以证明自己的良好品行,从而抗辩面包师虐待和破坏的指控。但宅中袭击(hamsoken)是一项严重的指控,因此法官们召集了由商人和城镇居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审理此案。这一过程遵循了庄园法庭和自治市法庭的传统流程,以确保审判商人的是由同侪组成的陪审团。

13、14世纪,召集地方陪审团审理争端的做法在英格兰大部分地区流传开来。其范围拓展到德文郡和康沃尔郡,在那里,人们还在使用古老的方式开采锡矿。在罗马时代,冶锡工从康沃尔河和众多溪流的细粒砂中提取沉积物,在用花岗岩砌筑的小型风房中熔炼,这些风房散布在村庄之间的荒野上。锡工们可以在任何地方自由地划定所谓的矿区界限。例如,只要还在某个地区持续采掘,那么在该区域的角落放置岩石或牛蒡,就可以声称这里是属于自己的。到了11世纪中叶,当地郡守开始征收所谓锡税,也就是对冶炼锡矿征收的税赋。1198年,理查一世的首席大臣在德文郡的埃克塞特和康沃尔郡的朗塞斯顿组织法庭。在法庭上,由锡工组成的陪审团决定与锡矿冶炼有关的法律和实践。该大臣还为这两个郡的锡矿区任命了首席管理人(chief warden),负责监督和执行当地的“古老习惯和自由”,并禁止锡工在官方授权的市场之外销售产品。1201年,英王约翰确认,除了教堂和教堂墓地,锡工拥有在任何地方采矿的权利,哪怕是在主教、修道院院长或领主的土地上,“就像他们习惯做的那样”。当然,锡矿开采者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部分利润作为“通行费”。英王还授予锡工自由民地位,这意味着他们不必向庄园领主缴纳份子钱、道路和桥梁通行费,也不必缴纳市场营业税。国王宣称,在对待锡工时,锡矿区的首席管理人必须“公平公正”,这可能包括将工人监禁在锡矿监狱,或没收任何被认为非法的个人财产。

坐落于康沃尔的洛斯特威西尔宫,由数代康沃尔伯爵为管理锡矿区而合力建成


锡矿的开采也给当时的法律带来了特殊的问题。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里,锡矿首席管理人在德文郡和康沃尔郡的8个矿区都设立了法庭。被控犯下谋杀、误杀、致人伤残等严重罪行的锡工必须被提交王室法庭审理,相对轻微的案件则由当地陪审员审理。冶炼工、鼓风工、鼓风房的所有者、投资兴办企业的冒险家、冶炼工、运煤工,以及采矿器具的制造商都会求助于矿区法庭。这些法庭也会受理矿工和其他职业从事者之间的纠纷,但在这种情况下,将有一半的陪审员不是锡工。如果矿工毁坏了庄稼,土地所有者可能会提出诉讼。牧师可能会报告他抓到了在教堂墓地挖掘矿石的家伙。一名采矿工人指责领主将他从合法的河道作业中驱逐;另一名工人则声称遭到了福韦市长的非法监禁,后者指控前者制造的废物淤塞了港口。如果陪审团未能公平地裁断,工人们还可以直接向首席管理人提出上诉。

针对锡制品的质量评估和销售,行业制定了专门的程序。冶炼完毕后,在矿区法庭的监督下,锡工会在锡锭上加盖所有者的标记,再将产品打包带到矿区的城镇,交给负责管理监督锡矿交易的官员,后者用冲锤、砝码和天平给每一块锡锭称重并打上标记。然后,这些锡锭将被交给化验官(assayer),由其评估质量并确定相应的税额。锡锭的所有者必须先支付税款,才能把它们卖给聚集在城镇的伦敦商人或是锡器商的代理人。商人们从意大利和佛兰德斯远道而来,只为买到最好的康沃尔锡。锡矿区法庭对上述程序的监管一直持续到16世纪。1508年,亨利八世在康沃尔郡建立了一个由24人组成的议会,该郡的4个矿区各选派6人,负责批准所有与锡的生产销售有关的法规、法案、条例和公告。此前,德文郡已经设立了独立的议会,监管锡的贸易。直到18、19世纪,这两个议会仍在与锡矿区法庭并肩工作。

在中世纪,英格兰王室还授予其他许多法院特许权。该国许多地区的林地、荒原和沼泽地都是国王眼中的猎场。撒克逊国王们酷爱行猎,征服者威廉更不断扩大为狩猎保留的土地范围。到了13世纪,这些森林为国王提供了餐桌上的食物、建筑工程的木材,也为国王的随从提供了罚款、租金等收入,以及举办体育活动的空间。亨利三世不顾男爵们的反对,于1217年通过了《狩猎场宪章》,确认了这些土地作为王室猎场的地位。不过,该宪章仍旧规定,任何人都不应“为了我们的鹿肉”—即为了偷猎—而失去生命或四肢;它还确认了当地人拥有的特权,他们可以在林地内开挖池塘、饲养家禽、采集野生蜂蜜、捡拾柴火、放牧牲畜,以及进行一定数量的采矿活动。60年后,爱德华一世签署了另一项法案,以惩罚“侵占草木”(trespass in the vert)和“侵占兽禽”(trespass on venison)等罪行,也就是一切对王室林地的不当使用。

爱德华所制定的法案巩固了对林地的复杂管理体系,包括官方监督和处理相关事务的专门法庭。守林人和林务员管理着整片林地,包括猎杀野兽,打击非法活动,以及按照国王的要求捕杀野鹿并腌制鹿肉。主教、郡守和治安官必须把犯罪者带到巡回法庭法官面前,甚至可以传唤伯爵和男爵上庭,让他们解释发生在自己庄园内的活动。与此同时,地方社群选举了自己的护林官,后者直接向王室负责并执行与林地相关的法规。就像验尸官调查可疑的人员死亡一样,护林官也可以调查被害野兽的死因,并对轻微犯罪行为处以小额罚款。此外,护林官负责监督捡拾柴火、放养牲畜等行为,也为国王砍伐树木,采矿烧炭。贫穷的村民往往会放任自己饲养的猪溜进王室林地啃食橡子榛果,或者在法案禁止的时段和地区放养牲畜。有人甚至还会趁着夜色悄悄潜入林地,收集榛果、木柴或矿石。一些人采集野生蜂蜜,捕捉鹰鸟,胆大妄为者甚至砍伐树木,捕捉鹿兽,或者偷偷毁林开荒。大多数人被抓后会被处以罚款,尽管其中许多人因无力负担而被豁免。但如果裁决者怀疑存在偷猎行为,他们必须召集12名陪审员进行调查,并将犯罪嫌疑人扔到监狱里长期监禁,以等待下一次巡回法庭的审判。

林业巡回法庭通常每两到三年召开一次。不过,在1282年,爱德华一世要求迪恩森林的郡守任命4名大法官以召开巡回法庭,而上次的巡回法庭已经过去了足足12年。这一次,在格洛斯特举办的听证会持续了10个星期。其间,即便国王被迫抽身与威尔士人作战,听证会都未中止。有上千人出席了庭审,他们都是上次巡回法庭结束后被指控犯罪的被告,其中许多人度日如年,苦苦等待审判。庭审首日,法官审理了58起盗窃和捕猎野鹿的案件、2起焚林开荒的案件,以及72起未能应召出庭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案件。即便护林官已经处理了许多轻罪,但巡回法官仍然必须审理超过400起当事人被指控“侵占草木”的案件,包括偷带并出售橡木、烧炭、砍伐树木和灌木丛,以及在林地里放牧牲畜。尽管护林官已经对偷盗林、畜产品的农民处以罚款,并没收了他们的马车、船只和牲畜,但这些护林官后来也因未能起诉所有罪行而被处罚款。

在玫瑰战争引发的混乱中,王室放松了对这些法庭的监督,但森林管理系统仍在继续运行。到了16世纪,由于海军舰队需要大量木材建造战船,伊丽莎白一世重新审视并恢复了林业巡回法庭制度。该制度一直延续了几个世纪,后来才逐渐被王室法庭系统取代。

与此同时,生活在海洋和主要河流附近的农民和工匠渐渐分化成渔民、水手、分销商和摆渡人,他们的活动都可能导致特定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将被提交给海事法庭。此外,如果有人捡到海难后被冲上岸的贵重物品,也可以向海事法官陈词,以捍卫自己保留这些物品的权利。14世纪中期,英王爱德华三世控制了帝国海军,并赋予海军将领处理法律纠纷的权力。为了指导海事法庭的司法活动,国王下令收集一系列文件,包括《奥列隆惯例集》,后者在形式上参考了拜占庭商法,是关于海上贸易的法条和判例汇总,由阿基坦女公爵埃莉诺下令编纂,大概在200年前成书。至少在官方层面,海事法庭的法官应当将“关于海洋的古代习俗”与普通法结合起来,哪怕他们需要处理的仅仅是关于水手要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货物损失和交付的纠纷。而且,就像泥足法庭一样,他们必须迅速为即将再次出海的水手和商人主持公道。

普通法法院的法官有时对海军的审判权嗤之以鼻,但在16世纪,亨利八世确认了海事法庭对所有海湾、港口、河流和溪流直到第一座桥梁下的部分享有管辖权。亨利八世宣布,海事法庭可以审理发生在海上的,涉及侵权、暴乱、溃败、非法集会、勒索、压迫、蔑视、隐瞒、包庇、共谋和其他暴行的案件,包括违反王国法律以及海事法院的法律、惯例和海事条例的行为。海军上将及其副手管理船只的销售,负责确认在河流或海岸发现的货物权属,登记商人的活动,并向使用英国港口注册的船只装载货物的外国商人颁发证书。商人,包括纺织工、皮革商、裁缝和制衣商,以及鱼贩、葡萄酒商、酿酒商和杂货商在内,通常会向法院提出货物损失索赔。例如当“爱德华”号在格林威治和布莱克沃尔之间沉没时,一位服装店老板就向船主提出索赔,要求赔偿他丢失的一包毡帽和其他贵重时装。与其他中世纪法庭一样,海军上将会召集一个主要由水手组成的陪审团。如果案件涉及外国当事人,陪审团还将包括外国人。荷兰、法国的商人和水手,德国人,以及少数意大利人、苏格兰人、西班牙人、丹麦人、瑞典人和希腊人,都会出现在英格兰的法庭上,其中许多人需要翻译。如果案情复杂,海军上将还可能不得不派副手前往欧洲其他地区,以获取关键证人的证词。

在海事法庭上,海军上将还密切关注着海事法规,并惩罚犯轻罪者。在伦敦,一名渔民因在比林斯盖特的官方海鲜市场以外的地方出售渔获而被定罪;他被判处两个月监禁,并被处以4英镑的巨额罚款。另一个人因持伪造许可证行乞而被处以两小时刑期。一名水手假意参军,却在拿到征召金后逃走,他在被抓获后被鞭打,并从水里被拖到最近的岸边。一名在船上割断绳子的男子则被沉入泰晤士河。更加匪夷所思的是,一名船长因送“大英陛下的臣民”出国接受教育而被判处一年监禁。河道的使用也造成了问题。一名男子向另一名男子提出索赔,指控后者阻止自己依法使用浅滩水道,迫使自己选择更为凶险的岔道,导致船上搭载的牲畜落水淹死。另外一位农民声称,邻居割断了自己用来拴系渡船的绳子,让它顺着阿伦德尔河漂走。但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从事海上职业,比如水手、船长、渔民、制帆工人和船上木匠,以及驳船工人、码头业主、码头苦力和引水员。

这些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并不总是需要海事专家的介入。比如下面这个案例。一天,一个名叫斯泰尔的引水员在格林威治阶梯(Greenwich Stairs)附近驾驶一艘小艇,他注意到另一个水务员塔克也在附近。突然,斯泰尔的船上有人对着塔克的船大喊“狡猾的恶棍”,尽管目击者后来声称这人“只是在开玩笑”,但塔克生气了,以“猥亵恶毒的言辞”回敬,接着对斯泰尔船长哈马德斯大喊“卑鄙无礼”的话。双方你来我往,互相对骂,并投掷杂物。斯泰尔的头被打破了。目击者称,他们听到塔克说,如果他杀死了斯泰尔,也毫不在乎。第二天,斯泰尔在当地一家名为“红衣主教的帽子”的客栈里醒了过来,头上“裹着包扎用的头巾”,这时,塔克起来道歉,表示“为自己的兄弟受苦感到抱歉”,如果双方都说话算数,他愿意赔偿损失。斯泰尔反驳说,这不仅仅是自己受伤和失去收入的问题,而是涉及哈马德斯船长的颜面,因此需要求助适当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他向海军中将法院提起诉讼,不久法庭宣判,这位伤者有权要求卧床3周的赔偿金,同时还可以获得治病所需的医疗费。

在伦敦郊外,海军中将巡视港口,召集陪审团陈述和审理案件。这些案件包括对一位在冰岛遗弃患病船员的船长的指控,以及关于不安全引航,未按约交付渔获,违反船员工资和雇佣协议的指控。另外,教会也会起诉渔民,要求后者支付其捕获产品的十分之一作为“什一捐”。法院调查船只和水手,核查船只的搁浅或损失,处理在海岸附近发现的遗失物。但这些司法活动仍需依靠当地人的支持和合作。海军上将朱利叶斯·恺撒爵士就曾前往英国西部的乡村巡视,试图指导当地水手该如何行事,但最终未果,铩羽而归。不过,在英国和西班牙的敌对关系所导致的诸多案件中,朱利叶斯·恺撒表现得更为出色。英国与西班牙的冲突期间,英王伊丽莎白宣布,可以对所有西班牙船只发动合法劫掠。弗朗西斯·德雷克爵士的舰队就曾在戒备森严的加的斯港扣押了一艘装载着西班牙葡萄酒、羊毛和杜卡特金币的货船,尽管船东对两国冲突保持中立。在英法关系紧张时,英国船只还会骚扰遇到的任何一般法国船只。当然,大使们对此进行了干预,他们向海军上将、枢密院,甚至女王提出抱怨和请求。这可谓海事法庭的全盛时期。

当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时,他将教会土地分给了他最钟爱的支持者。如今,土地所有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缴税,但他们仍然可以强制佃农履行劳动义务。佃农继续为领主碾磨玉米、收割田地、挖掘和运输泥炭,甚至陪同领主进行军事远征。与此同时,英国人口迅速增长,在1520年至1600年间,几乎翻了一番。英王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并借此将许多行为认定为犯罪。诉讼数量随之攀升,在世纪之交的伊丽莎白统治时期达到了惊人的水平。在什鲁斯伯里,一个臭名昭著的恶霸曾在一年内对他的邻居提起了16次诉讼。学者尚无法确定如何解释这一转变,但可能是法律创新和新的诉讼方式鼓励了那些心怀不满者尝试诉讼。中央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自治市法庭亦然,而庄园法庭也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中央普通法法院逐渐扩大了自身的司法能力和职权范围。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它们接管了林业法院的工作—尽管护林官将其监管林地的职责延续到了19世纪。中央普通法法院还吸收了泥足法庭、锡矿区法庭和海事法庭的职能。圈地运动和其他土地改革措施减少了庄园法庭的工作,不过,工业化让没有自治市法院的地区迎来人口增长,而这些地区的民事纠纷仍然需要靠庄园法庭来解决。直到1925年,土地改革期间,庄园法庭才被废除。

(本文摘自费尔南达·皮里著《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李立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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