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能够改善个人、群体、国家之间的关系;能以平和的、建设性的方式,为发生冲突的当事人提供解决分歧的途径,同时保持或恢复双方的尊严。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道歉行为迅速增加,说明人们较以往进一步认识到了道歉的好处。同时,这也引申出更多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关于过去几个世纪中的道歉(尤其是公开道歉),我们知道些什么?第二,在道歉成为备受欢迎又有效的和解方式之前,人们是如何修补、重建关系的?第三,道歉的风潮会在21世纪持续下去吗?若会持续,我们能期待些什么?
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一些著名道歉
大众对于道歉态度的转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出现端倪的。迈克尔·亨德森在《宽恕的因素:为冲突中的世界带来希望》(The Forgiveness Factor: Stories of Hope in a World of Conflict) 一书中,阐述了战争结束和与战争相关的道歉行为在时间上的关联,还有“二战”时的敌对阵营在战后是如何尝试和解的。其中最重要的也许是法国与德国的和解,它们在之前的三次战争(普法战争、“一战”“二战”)和战争间歇可谓势不两立。伊拉扎尔·巴坎在《国家之罪:对历史不公正的赔偿与协商》一书中,进一步从德国对昔日敌人的战争赔款说起,按年代记录分析了“二战”后的一些赔偿案例。
从“二战”结束到1990年之间,有三次或含蓄或明晰的道歉特别值得注意,因为它们首开先河,触及的层面也十分广泛。这三次道歉多少都是“二战”带来的结果。
第一个例子是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决定,把所有关于犹太人的负面评论从罗马天主教的祷告文中删除。在这次表示歉意的举动之后,他又发起了《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elation of the Church to Non-Christian Religions,一般写作Nostra Aetate)。这份宣言是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决议的一部分,于1965年由教皇约翰二十三世的继任者保罗六世完成并公开发表。它声明:“不应把犹太人视为受到天主摈弃或诅咒的人,并认为这是由《圣经》得出的结论……”此外,教会“痛斥一切仇恨、迫害、反犹太主义,以及在任何时代和由任何人发起的反犹太人的行为”。 迈克尔·菲尔(Michael Phayer)在《天主教会与大屠杀:1930—1965年》(The Catholic Church and the Holocaust, 1930-1965)一书中评论道:“在新教皇约翰二十三世的领导下,再加上众人对大屠杀心有余悸,天主教会转变了他们长达两千年的反犹太传统。” 宣言接着谈到了天主教会与所有文明的关系:“就人类的尊严和从中获得的权利而言,任何企图在人与人之间或民族与民族之间施加歧视的理论或实践,都是毫无依据的……教会谴责……任何因种族、肤色、生活方式或宗教的不同而发生的歧视与虐待。”人们普遍认为,天主教会通过这份宣言道歉了,并且在其中很含蓄地承认了教会身为加害者的角色。同时,教会很明确地表示,未来将以致力于和其他宗教建立联系作为补偿。
里夏德·冯·魏茨泽克
第二个道歉的案例是以演说形式进行的,可谓全球知名。它发生在1985年,西德总统里夏德·冯·魏茨泽克在德国联邦议院发表演说,演说主题是德国在战时的罪行。他的演说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他通过这次机会,全面承认了德国在“二战”时的过错,同时劝诫人民要“正视真相”,视铭记这些往事为道德义务。他的演讲还有进一步的意义,因为三天后在比特堡(Bitburg)士兵公墓举行了一场颇有争议的纪念仪式,时任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出席了仪式,缅怀战死的纳粹党卫军。《纽约时报》的安东尼·刘易斯(Anthony Lewis)称冯·魏茨泽克的演说是“我们时代伟大的演说之一”。杰弗里·赫夫(Jeffrey Herf)在其《分裂的记忆:两个德国的纳粹往事》(Divided Memory: The Nazi Past in the Two Germanys)一书中认为,这是自1952年以来,“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关于纳粹时代罪行的最重要演说”。
最后一个例子是关于美国政府的。经过多年辩论与协商,美国政府于1988年向“二战”期间遭监禁的日裔美国公民正式道歉(包括金钱赔偿)。 巴坎认为,这个结果“是赔偿案例与纠正不公正历史的典范”。美国政府之所以做出这个决定,部分是因为美国国会“强调了一个国家道德义务的重要性,即便在和政治考虑冲突时也是如此”。这个决定进一步显示了,就算是战争的胜利者,也有责任为自己的错误道歉。对于侵犯特定种族公民自由的行为,美国的回应为今后犯下类似错误的人树立了榜样。
林肯
在我看来,从20 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没有哪次道歉在道德和社会影响上能跟这三次战后的道歉相比。除此之外,唯有美国总统林肯的道歉令人难忘,即他发表的连任就职演说。这篇全长703 个单词的演说,为美国的奴隶制而道歉,现在铭刻在华盛顿州林肯纪念馆北面的墙上。我相信这次演说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在美国及世界历史上,很少有哪篇声明如此深刻与勇敢。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格兰特总统最后一次对国会发表的演说,也算是一篇道歉声明。但我认为格兰特其实是在申辩,是在合理化他的所作所为,为自己找借口。
就我所知,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文学或历史学在系统研究道歉这门学问。(20世纪70年代,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心理语言学等学科开始对研究道歉产生兴趣,19而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了寥寥几本关于当代道歉和“如何道歉”的作品。)学习欧洲中世纪历史的学生,可能很熟悉下面这两次有名的道歉。1077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来到意大利的卡诺萨城堡(Canossa),赤脚在雪地里等了三天,向教皇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VII)赔罪,希望教皇不要开除他的教籍。第二个道歉来自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起因是他在1170年指使他人谋杀了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à Becket)。四年后,亨利二世用苦行来赎罪,他身穿麻衣、头蒙灰尘,赤脚走到教堂前,让八十个僧侣用桦树枝鞭打他。许多历史学家认为,这两次道歉是出于当事人的政治策略,因为两人都是和教会起了冲突的国王。
历史上另一种用来处理羞辱和道歉的手段,就是“决斗”,它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中世纪。要是有人感觉受到了侮辱或是名誉扫地,决斗就能在解决纷争方面派上用场。如果冒犯的一方道歉,被冒犯一方的名誉得到恢复,决斗就可以终止。
我收集了不少著名的道歉语录,大都来自19 世纪或20 世纪,它们对道歉的评价都不高:
“永不道歉是人生的金科玉律。君子不会想要他人的道歉,小人则只会利用他人的道歉来谋取好处。”
——沃德豪斯(P.G. Wodehouse,1881—1975),作家
“道歉只能说明那些他们无法改变的东西。”
——本杰明 ·迪斯雷利(Benjamin Disraeli,1804—1881),英国前首相
“明理之人从不道歉。”
——拉尔夫 ·爱默生(Ralph W.Emerson,1803—1882),诗人
“我从不费神为自己辩解……人生的基本法则即是绝不道歉。”
——沃尔特 ·惠特曼(Walt Whitman,1819—1892),诗人
“永不遗憾、永不辩解、永不道歉。”
——本杰明 ·乔伊特(Benjamin Jowett,1817—1893),牛津大学
“永不反驳、永不辩解、永不道歉。”
——费希尔爵士(Lord Fisher,1841—1920),英国海军上将
“一个人的短处第一次被朋友察觉,十有八九是在他道歉的时候。”
——奥利弗 ·温德尔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美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英美显贵榜上,缺少了一些声音:这里面没有女人,没有少数族群,也没有所谓“下层阶级”的人。或许这些人的缺席,足以佐证那句老生常谈:“历史是由胜利者来书写的。”这也反映出他们在历史上处于弱势地位(只有趣闻轶事或被认为“有价值”的文件才会得到保存)。或许这些没发言的人,既没有渠道,也没有机会来诉说他们对道歉的价值(或道歉所没有的价值)所持的看法。无论是出于什么缘故,很显然,过去有权有势的人对道歉评价不高,因此也不难想象,他们自己有多不情愿向人道歉了。
道歉与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我们假设,相比“二战”前,如今不论在私人还是公共领域里,道歉所扮演的角色都更为重要,那么问题就来了:在从前那些日子里,要是有人被冒犯了,该怎么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呢?我认为,这可以通过两种永不过时的机制来找到可靠的解答,也就是宗教与法律。
为了便于讨论,我们把宗教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宗教我们可以看出,忏悔是其信仰的基石。虽然宗教提到忏悔时,说法都大体一致,即忏悔是远离罪恶、回归上帝,但它们也将忏悔描述成在冒犯别人的时候,用来恢复被破坏的关系的一种手段。事实上,宗教学者对忏悔时该做什么的分析与描述,与社会学家所描述的道歉过程是一样的。
当我们因做错事而触怒上帝或冒犯别人的时候,忏悔可以作为一种矫正或消除的方式。犹太教经典《塔木德》(成书于公元3世纪到6世纪之间)对忏悔的重要性做了很明确的说明。《塔木德》称,上帝在创造人类之前,就已经创造了忏悔。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写下这个观点的贤人,深刻体察到了人类多么容易犯错,还有人类有多需要宗教的引导来修复这些过错。要维系一个公正、让人得以安居的社会,忏悔(或是俗世里与它近似的“道歉”)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全能的上帝要在创造人类之前,先把忏悔备下。
另一个用来处理人类冲突,并且随着时间不断演进的机制,就是法律。如果我们把美国的司法体系看成一个由法律实践和判例组成的整体,就很容易看到,法律从某些方面来说,其结构、功能都与道歉无异。例如,在法律和道歉中,受害者(在刑事审判时,就是州政府或联邦政府)都要求弥补伤害。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会强制那些加害者(如果有罪的话)去补偿受害者,道歉则是自愿的,除非这个道歉也是法院要求的。我们从这个差别可以看出,通过司法途径只会让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感到满意,但道歉却可能让双方都心满意足。
本文摘选自《道歉的力量》,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年3月(文/艾伦·拉扎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