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和国家几代领导都十分重视发展科学技术,强调科学技术要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早在1963年毛泽东同志在听取科技工作汇报时就说:要打科学技术这一仗,不打好这一仗,生产力无法提高。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大会开幕讲话中强调:“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马克思主义历来的观点。”“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科学与生产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越来越显示出巨大的作用。”“现代科学为生产技术的进步开辟道路,决定它的发展方向。”“当代的自然科学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应用于生产,使社会物质生产的各个领域面貌一新。”1985年3月7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又强调指出,要改革科技体制,“要进一步解决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问题。”1988年10月24日,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北京正负电子碰撞机工程时,又高瞻远瞩地指出:“下个世纪是高科技发展的世纪。”“过去也好,今天也好,将来也好,中国必须发展自己的高科技,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1991年4月23日,邓小平同志为全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会议题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外经贸工作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外经贸发展要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必须要同科学技术紧密结合。我国一向重视科工贸结合。改革开放初期,在一些有直属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工业管理部门成立工贸公司,后来又直接赋予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型生产企业进出口自营权,目的也在于探索科工贸结合的方式。1985年3月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在《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在全国选择若干智力密集地区,采取特殊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新兴产业开发区。一批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始诞生。1992年10月,在党的十四大上,把“加速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教育,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作为90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到全党面前。指出:“振兴经济首先要振兴科技。只有坚定地推进科技进步,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主动。当前,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加速发展、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重大任务,尤其需要全社会提高科技意识,多方面增加科技投入,真正依靠科技进步。”1992年2月,外经贸部召开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十四大精神,提出,要把推动科学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结合,把科研成果尽快转变为市场需要的有竞争力的商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好。响亮地提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贸结合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高附加值的出口商品。”1993年初,联合几个有关部门即召开赋予100家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进出口自营权的大会。赋予一批有条件的、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进出口自营权。同年,又会同有关部门召开科贸结合会议,商讨外贸公司如何同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结合,实现优势互补,促进我国产品结构改善,提高竞争能力,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进入90年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世界科学技术领域飞速发展。科学技术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的程度,企业产品研究开发能力的强弱,出口商品中的科技含量的高低,已成为一国在国际竞争中能否获取和保持竞争力优势的关键。1996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概念。世界银行发表的1998--1999年度报告,明确提出知识是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从此,人们都称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所谓“知识经济”,是以知识(智力)和信息资源的占有、配置、分配和使用(消费)为重要因素的经济。具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基础;二是信息和通讯技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三是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四是人力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知识经济”的概念提出后,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纷纷制定应对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战略与政策。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要充分估计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要结合新情况,正确把握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紧密围绕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认真组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各国的普遍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出口成为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点。根据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指标》的统计,1998年全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8206亿美元,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从90年代初的不足15%上升到22%左右。其中经济合作组织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占制成品出口为40%,美国为44%,新加坡则为72%。而我国仅占11%左右。可见,在外经贸领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对于适应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加速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的转变,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从长远来看,能否顺利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最大程度享受参与国际分工所带来的好处,从根本上取决于我国能否尽快提高对外经济贸易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而获取国际交换最佳效益。只有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才能重新培植我国出口产业和产品的动态比较优势,在未来的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争取较为有利的位置,增强抵御各种外部风险与冲击的能力,逐步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的目标。为此,1999年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在继续大力推进大经贸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市场多元化战略实施的同时,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科技兴贸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大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二是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战略目标是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跨越。
为了推动科技兴贸实施,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在进行国内外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科技兴贸计划》。计划目标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要在1998年203亿美元、占出口总值11%的基础上,每年增长20%以上,到2000年达到300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15%;2010年要达到1200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30%,初步实现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同时,用5年的时间,通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增加出口30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目标是使所有出口商品中高技术含量和比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从目前占20%提高到50%,加工贸易中原材料的国内采购率从目前的20%提高到50%。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为实施科技兴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明确加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要求在我国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以及有利于解决国民经济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技术和产业领域,优选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协同公关,取得突破。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结合,研究开发一大批关键技术,特别要在优良品种培育和节水农业两大领域集中力量尽快实现新的突破,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电子信息特别是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网络及通信、计算机及软件、数字化电子产品等方面,在生物技术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等有一定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注重电子信息等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大力开发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和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开发和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工艺和装备,大幅度提高国产技术装备水平。
提高服务业的知识含量。大力推动电子商务、远程教育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在金融、咨询、贸易、文化等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强化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领域的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环保技术及其产业,加快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强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相关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加快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的转移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2、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国有企业要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作为企业走出困境、发展壮大的关键措施,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切实把提高经济效益转到依靠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轨道上来。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加速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职工广泛开展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优秀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充分挖掘企业技术开发潜力。要面向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科学地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
要加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通过相互兼职、培训等形式,加强不同单位科技人员的交流。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产学研合作。要强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有效衔接,提高技术配套和自主开发能力。
要促使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国家支持和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集中用于共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发挥已有的基础和潜力,注重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结合。技术改造起点要高,防止边改造边落后。国家每年要有重点地支持一批对国民经济有战略意义和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科学论证并获批准的可给予贴息支持。
乡镇企业也要努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在开发应用先进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
3、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实行实业化转制,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原则上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等。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这些科技型企业从事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活动予以支持。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对于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面向市场研究开发和开展技术创新的优势,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成长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4、加强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阶段要进一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增强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服务的功能,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成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要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评估,对于少数不再具备条件、管理不善、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成效不大的开发区和企业,经评估审定后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支持发展高等学校科技园区,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
国家选择少数有基础、有条件、有优势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扶持政策,鼓励大胆探索,率先建立新的投融资机制和激励机制,尽快形成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
5、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对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支持。要从管理制度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有利于鼓励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的原则妥善解决。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要充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国有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6、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属非政府机构,它是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不可缺少的服务纽带。国家鼓励某些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性的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鼓励科技人员创办这类机构。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发展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7、要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资源和产业特点,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形成全国乃至国际的电子网络商务交易市场。
8、采取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措施。
(1)实行财税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标和中介评估制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制定对软件销售企业的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实施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要尽快研究提出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的办法。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贷款支持力度。国家对这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给予必要的扶持。
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3)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国家对下一步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继续实行已有的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科研机构转制时可以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为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科研机构转制时,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和职工从转制后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转制前视同已缴纳。其中,转制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的标准给予补贴。
(4)正确评价科技成果和进行科技奖励。国家根据各种科技活动的不同特点,实行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精简奖项数目,提高奖励力度。在国家级科技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要与国际标准一致,侧重科学水平、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要奖励重大技术发明,特别是战略高技术的发明者;科学技术进步奖要强化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要设置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奖。特别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
9、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鼓励转化科技成果。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任期内适用。科研机构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重视对技术创新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要在科技人员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精神。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努力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他们有用武之地,促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尽快走上关键岗位。
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吸引优秀海外人才。除兑现国家已有优惠政策外,要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要为从事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外人员提供往来方便。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10、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对于取得的科研成果,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信息技术在知识经济发展中具有中心地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家采取了更为优惠和灵活的鼓励政策和措施。由国家授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采取以下政策:
1、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1)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2)“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基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2、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1)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2)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3)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3、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4)对软件企业进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7)有软件出口能力的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为承接国外客户设计与服务而创立研究开发中心,其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软件出口企业通过国际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8)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9)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到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10)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11)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12)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4、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在2010年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符合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生产设备折旧年限缩短为3年。进口的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设备、单项专用设备与仪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的,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经主管部门认定,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5、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6、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依法予以重点保护。大力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活动。
实施科技兴贸中,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鼓励高科技产业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并为高科技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继续会同有关单位办好深圳高新技术交易会和北京高新技术国际交流洽谈周,并要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摊位。积极推动外经贸专业公司参与新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科研院所和有关生产企业联合,用高新技术提高传统产品质量、档次,采用现代高新技术、运用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为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提供现代化的便捷服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进入90年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世界科学技术领域飞速发展。科学技术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的程度,企业产品研究开发能力的强弱,出口商品中的科技含量的高低,已成为一国在国际竞争中能否获取和保持竞争力优势的关键。1996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概念。世界银行发表的1998--1999年度报告,明确提出知识是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从此,人们都称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所谓“知识经济”,是以知识(智力)和信息资源的占有、配置、分配和使用(消费)为重要因素的经济。具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基础;二是信息和通讯技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三是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四是人力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知识经济”的概念提出后,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纷纷制定应对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战略与政策。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要充分估计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要结合新情况,正确把握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紧密围绕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认真组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各国的普遍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出口成为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点。根据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指标》的统计,1998年全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8206亿美元,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从90年代初的不足15%上升到22%左右。其中经济合作组织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占制成品出口为40%,美国为44%,新加坡则为72%。而我国仅占11%左右。可见,在外经贸领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对于适应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加速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的转变,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从长远来看,能否顺利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最大程度享受参与国际分工所带来的好处,从根本上取决于我国能否尽快提高对外经济贸易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而获取国际交换最佳效益。只有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才能重新培植我国出口产业和产品的动态比较优势,在未来的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争取较为有利的位置,增强抵御各种外部风险与冲击的能力,逐步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的目标。为此,1999年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在继续大力推进大经贸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市场多元化战略实施的同时,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科技兴贸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大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二是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战略目标是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跨越。
为了推动科技兴贸实施,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在进行国内外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科技兴贸计划》。计划目标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要在1998年203亿美元、占出口总值11%的基础上,每年增长20%以上,到2000年达到300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15%;2010年要达到1200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30%,初步实现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同时,用5年的时间,通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增加出口30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目标是使所有出口商品中高技术含量和比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从目前占20%提高到50%,加工贸易中原材料的国内采购率从目前的20%提高到50%。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为实施科技兴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明确加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要求在我国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以及有利于解决国民经济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技术和产业领域,优选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协同公关,取得突破。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结合,研究开发一大批关键技术,特别要在优良品种培育和节水农业两大领域集中力量尽快实现新的突破,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电子信息特别是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网络及通信、计算机及软件、数字化电子产品等方面,在生物技术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等有一定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注重电子信息等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大力开发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和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开发和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工艺和装备,大幅度提高国产技术装备水平。
提高服务业的知识含量。大力推动电子商务、远程教育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在金融、咨询、贸易、文化等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强化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领域的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环保技术及其产业,加快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强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相关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加快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的转移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2、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国有企业要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作为企业走出困境、发展壮大的关键措施,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切实把提高经济效益转到依靠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轨道上来。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加速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职工广泛开展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优秀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充分挖掘企业技术开发潜力。要面向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科学地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
要加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通过相互兼职、培训等形式,加强不同单位科技人员的交流。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产学研合作。要强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有效衔接,提高技术配套和自主开发能力。
要促使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国家支持和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集中用于共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发挥已有的基础和潜力,注重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结合。技术改造起点要高,防止边改造边落后。国家每年要有重点地支持一批对国民经济有战略意义和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科学论证并获批准的可给予贴息支持。
乡镇企业也要努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在开发应用先进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
3、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实行实业化转制,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原则上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等。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这些科技型企业从事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活动予以支持。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对于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面向市场研究开发和开展技术创新的优势,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成长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4、加强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阶段要进一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增强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服务的功能,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成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要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评估,对于少数不再具备条件、管理不善、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成效不大的开发区和企业,经评估审定后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支持发展高等学校科技园区,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
国家选择少数有基础、有条件、有优势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扶持政策,鼓励大胆探索,率先建立新的投融资机制和激励机制,尽快形成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
5、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对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支持。要从管理制度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有利于鼓励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的原则妥善解决。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要充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国有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6、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属非政府机构,它是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不可缺少的服务纽带。国家鼓励某些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性的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鼓励科技人员创办这类机构。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发展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7、要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资源和产业特点,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形成全国乃至国际的电子网络商务交易市场。
8、采取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措施。
(1)实行财税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标和中介评估制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制定对软件销售企业的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实施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要尽快研究提出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的办法。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贷款支持力度。国家对这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给予必要的扶持。
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3)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国家对下一步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继续实行已有的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科研机构转制时可以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为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科研机构转制时,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和职工从转制后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转制前视同已缴纳。其中,转制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的标准给予补贴。
(4)正确评价科技成果和进行科技奖励。国家根据各种科技活动的不同特点,实行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精简奖项数目,提高奖励力度。在国家级科技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要与国际标准一致,侧重科学水平、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要奖励重大技术发明,特别是战略高技术的发明者;科学技术进步奖要强化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要设置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奖。特别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
9、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鼓励转化科技成果。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任期内适用。科研机构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重视对技术创新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要在科技人员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精神。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努力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他们有用武之地,促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尽快走上关键岗位。
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吸引优秀海外人才。除兑现国家已有优惠政策外,要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要为从事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外人员提供往来方便。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10、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对于取得的科研成果,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信息技术在知识经济发展中具有中心地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家采取了更为优惠和灵活的鼓励政策和措施。由国家授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采取以下政策:
1、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1)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2)“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基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2、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1)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2)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3)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3、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4)对软件企业进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7)有软件出口能力的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为承接国外客户设计与服务而创立研究开发中心,其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软件出口企业通过国际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8)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9)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到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10)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11)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12)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4、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在2010年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符合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生产设备折旧年限缩短为3年。进口的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设备、单项专用设备与仪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的,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经主管部门认定,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5、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6、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依法予以重点保护。大力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活动。
实施科技兴贸中,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鼓励高科技产业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并为高科技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继续会同有关单位办好深圳高新技术交易会和北京高新技术国际交流洽谈周,并要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摊位。积极推动外经贸专业公司参与新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科研院所和有关生产企业联合,用高新技术提高传统产品质量、档次,采用现代高新技术、运用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为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提供现代化的便捷服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