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和基本政策

(十一)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

邓小平对外开放理论的实践 作者:刘向东


  利用外资是邓小平开放理论的一个核心部分。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很不发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思想根深蒂固。后来又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广大劳动人民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掠夺和高利贷盘剥,在苦难的深渊中挣扎,对借债存在着恐慌、惧怕心理。60年代初,我国又经历了赫鲁晓夫政府撕毁合同、撤走专家、逼债之苦,文革中“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歪曲自力更生思想,把利用外资看作是向资本主义“乞讨”、给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脸上摸黑,利用外资在一段时期成为禁区。邓小平同志以其伟大领袖的卓越政治智慧和扭转乾坤的大无畏气魄,冲破各种禁锢,开创了我国利用外资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崭新局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邓小平同志于1979年1月17日,即与当时全国知名的工商界领导人座谈,听取他们对如何搞好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他指出:“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可以回来办厂。吸收外资可以采取补偿贸易的方法,也可以搞合营,先选择资金周转快的行业做起。当然,利用外资一定要考虑偿还能力。”接着,1979年10月4日,他在中共省、市、自治区委员会第一书记座谈会上,对重点做好经济工作谈了五点意见。其中一点就是要求大家充分研究一下怎样利用外资的问题。他说:“利用外资是两种,一种叫自由外汇,一种叫设备贷款。不管哪一种,我们都要利用,因为这个机会太难得了,这个条件不用太可惜了。”他引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欧洲等国利用外资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的经验后说:“利用外资是个很大的政策,我认为应该坚持。至于用的办法,主要的方式是合资,某些方面采取补偿贸易的方式,包括外资设厂的方式,我们都采用。”他讲了到新加坡考察时,了解他们利用外资的情况和利用外资得到的多方面的好处后说:“我们要下这个决心,权衡利弊、算清帐,略微吃点亏也干,总归是在中国形成了生产能力,还会带动我们一些企业。我认为,现在研究财经问题,有一个立足点要放在充分利用外资、善于利用外资上,不利用太可惜了。现在我们有这个条件。”邓小平同志分析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有利条件后指出:“人家来做生意,就是要赚钱,我们应该使得他们比到别的地方投资得利更多,这样才有竞争力。我们的劳动力比较便宜,有这个优越条件。但是特别吃亏的我们不干。我们干几件事,慢慢就懂了。还有,引进项目必须是能够带动我们自己的。”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同志会见美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和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南亚研究所主任林达光等,回答他们的提问时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有一个正确开放的对外政策。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基础,但是离开了国际的合作是不可能的。应该充分利用世界的先进的成果,包括利用世界上可能提供的资金,来加速四个现代化的建设。”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作《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提到我国在发展经济方面,正在寻求一条件合乎中国实际的、能够快一点、省一点的道路时,再一次提到“合理地利用外国资金、外国技术等等。”提出在经济方面“要总结经验,搞快一点、好一点,需要制定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需要制定长远规划。”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回答其提出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是否会在中国形成小资本主义?”时,指出:“归根到底,我们的建设方针还是毛主席过去制定的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不管怎样开放,不管外资进来多少,他占的份额还是很小的,影响不了我们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吸收外国资金、外国技术,甚至包括外国在中国设厂,可以作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补充。当然,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的东西。我们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这不可怕。”1984年3月25日,邓小平同志会见当时的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介绍我国到20世纪末经济“翻两番”规划时,又一次提到:“必须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欢迎国际资金的合作。”1984年6月30日,邓小平在会见第二次中日民间人士会议日方委员会代表团谈话时进一步强调:“吸收外国资金肯定可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补充,今天看来可以说是不可缺少的补充。”1984年10月22日,在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针对当时有些老同志对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疑虑,邓小平同志指出:“无论怎么开放,公有制经济始终还是主体。同外国人合资经营,也有一半是社会主义的。合资经营的实际收益,大半是我们拿过来。不要怕,得益处的大头是国家,是人民,不会是资本主义。”1985年8月21日,邓小平同志会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尼雷尔,针对世界上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会不会放弃社会主义的评论说:“对内搞活经济,是活了社会主义,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至于吸收外国资金,这是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个补充,不用担心它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并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阐明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有坚实的基础。1985年8月28日,邓小平同志会见津巴布韦非洲民族联盟主席、政府总理穆加贝时,又进一步阐述说:“我们现在讲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下开展的。”“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我倒是觉得现在外国投资太少,还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1985年9月23日,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进一步明确地讲:“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有计划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的要求的。”1986年8月19-21日,邓小平视察天津时,肯定天津开发区“投资环境有所改善,外国人到这里投资就比较放心了。”同时指示:“要研究投资方向问题。日本人说搞现代化要从交通、通讯上入手,我看有道理。”1989年3月,针对各地不断出现的学潮,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邓小平同志对当时的中央负责同志指出:“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中国不能允许随便示威游行,如果三百六十五天,天天游行,什么事也不能干了,外国资金也不会进来了。我们在这方面控制得严一些,不会影响外商来华投资,恰恰相反,外商会更放心。”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同志在同第三代领导集体谈话时,强调:“要把进一步开放的旗帜打出去,要有点勇气。现在总的是要允许吃亏,不怕吃亏,只要对长远有益就可以干。……外资合作经营要搞,各地的开发区可以搞。多吸引外资,外方固然得益,最后必然还是我们自己得益。”1991年1月28日到2月28日,邓小平同志在视察上海时,针对国内一些人对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非议,指出:“开放不坚决不行,现在还有许多障碍阻挡着我们。说‘三资’企业不是民族经济,害怕他们发展,这不好嘛。”1992年1月18日到2月21日,邓小平同志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视察期间,针对有的人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认为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于经济领域的“左”的思潮,严厉指出:“有的人认为,多一份外资,就多一份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指出:“‘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十分重视推进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为普及利用外资知识,有助于提高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对外开放、利用外资方面的工作水平,在江泽民同志的倡导下,由李岚清副总理主编了《中国利用外资基础知识》读本。江泽民同志亲自为该书作序。他指出:“实践有力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吸收和利用外资是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他强调指出:“当今世界,资本国际流动的规模日益扩大,新的领域不断拓展,投资、融资方式日新月异。因此,我们的各级干部必须抓紧学习新知识,不断适应新情况,立足于我国国情,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实把握好方向,以保证我国利用外资的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他希望大家:“既要有探索创新的勇气,又要有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不要被一些姓‘社’姓‘资’的抽象争论束缚自己的思想和手脚。社会主义要赢得同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具体指出:“利用外资的领域要拓宽。采取更加灵活方式,继续完善投资环境,为外商投资经营提供更方便的条件和更充分的法律保障。”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他指出: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邓小平理论正是根据这种形势,确定我们党的路线和国际战略,要求我们用新的观点来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强调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墨守成规只能导致落后甚至失败。这是邓小平理论鲜明的时代精神。他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指导我们党制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他坚定地指出:“全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这是近二十年来我们党最可宝贵的经验,是我们事业胜利前进最可靠的保证。”他把“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之一,再次提到全党面前。其中又再一次强调:“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有步骤地推进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实行国民待遇,加强引导和监管。”这些,都为利用外资提供了理论依据,奠定了思想基础,指明了利用外资的方向。

  在邓小平同志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理论的指导下,1979年国务院起草了我国利用外资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当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7月8日正式公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体现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精神,对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各方投资方式、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利润分配、生产经营计划、开户银行、终止合同、解决纠纷等做了规定。

  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外商投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最低比例不少于25%,而没有规定外商投资所占比例的上限。而当时许多发展中国家规定是外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而没有下限的要求。这是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具体体现,使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一开始就有了比较高的起点。这部法律为境外投资者来我国内投资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也为营造一个有利于外商投资环境奠定了基础。

  以后,我国又相继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这三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并相继出台有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利用外资的法律体系。1979年7月,中央批转了广东省委《关于发挥广东的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速经济发展的报告》和福建省委《关于利用侨资、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福建社会主义建设的请示报告》,我国利用外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首先在两省起步。1979年8月,为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统一管理,国务院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同志兼任主任。当月,五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进一步明确经济特区发展要采用市场经济、利用外资为主。

  1980年4月,日本向中国提供500亿日元的贷款协议在北京签字,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同资本主义国家签订的第一个政府间贷款协定。1982年12月,中国投资银行与世界银行达成贷款协议,世界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提供7000万美元的贷款。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重申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对加快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要把利用外资作为发展经济的长期方针,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投资方向,强调要进一步放宽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1985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座谈会,总结吸收外资工作的经验,讨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接着国务院又召开各省市区、经济特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利用外资工作会议,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部署。配合会议召开,举办了全国利用外资成果展览。1986年10月,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外商投资结构,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在税收、土地使用费、劳务费、利润再投资、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并强调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使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进行经营管理。1987年3月,在向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利用外资的三条基本原则:第一,借外债的总额要有控制,外债结构要合理,要同自己的偿还能力和消化能力相适应;第二,一定要用在生产建设上,重点是出口创汇型企业、进口替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第三,利用外资要讲经济效益,创造纯收入。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外商投资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推动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办好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其发挥示范效应。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决定》,为鼓励外商参与海南岛的开发,实行更加开放的优惠政策。7月为促进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促进两岸尽快实现通邮、通航、通商,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台胞投资的规定》,扩大了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领域,投资方式更加灵活,项目审批手续更加简化,并采取一些优惠措施。1989年4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如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更放手、更有效地利用外资。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巨大鼓舞下,举国上下掀起吸收外商投资的热潮,各地方、各行业在利用外资方面,出现了空前活跃的景象,对促进国民经济建设上一个新台阶,起了很大作用。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外商投资发展很快,但制定政策、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的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宏观政策调控和指导不够。一些地方出现了开发区热,自行制定超越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急于求成,忽视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质量,单纯追求项目数量;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违反合同、法律、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频频发生。1994年3月上旬,国务院召开“全国外资工作座谈会”,对改革开放15年来利用外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今后利用外资工作的方针政策。会议提出,面对新形势,要研究的重大问题:一是使利用外资的地区政策和产业政策更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体制改革步骤相吻合,为国内外资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三是与国际通行规则靠拢,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四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消除存在的消极因素,提高外商投资的宏观社会效益。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制约和思想认识上的不一致,此后一段时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出现徘徊局面。

 党的十五大响亮地提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强调:“要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开拓进取而不可因循守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突破,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入,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加强,各个方面相互配合,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推进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解放,产生巨大的鼓舞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1997年底,国务院召开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岚清等领导同志会见了会议代表。江泽民总书记在会见代表时作了重要指示。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同志先后在会上作了重要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吸收外资的积极作用,认真总结了利用外资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今后利用外资工作所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会议强调,利用外资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大实践之一。面对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要更多更好地利用外国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发展开放型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经济素质的提高。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一是保持一定的规模,以适应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的要求,并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而稳定增长,提高效益。二是为提高国民经济总体素质和效益服务,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相结合,与国有经济战略改组相结合。三是加大引进先进和适用技术力度,加强消化和创新,要从我国根本利益出发,让出部分市场换取技术。四是促进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就业、资源、环境保护等突出矛盾。五是继续增加外汇收入,坚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盈余,加强对外债的管理,促进对外贸易的增长。六是注意发展和保护自己,支持幼稚产业发展,但绝不是搞“保护主义”。会后,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先进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有关部门重新修订并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放宽了允许和鼓励类项目的范围。1998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又对利用外资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要求。接着,1998年11月下旬,在北京举办了“改革开放20年利用外资成果展”。江泽民同志为展览题词:“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展览以大量、丰富的事实不可辩驳地说明,邓小平同志利用外资的理论是完全正确的,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系列举措受到国内外一致好评。

  在利用外资过程中,根据邓小平理论,首先要解决一些认识问题。

  1、如何认识资本输出的剥削实质?

  按照定义,资本主义国家政府、资本家集团或资本家为获得利润或利息对国外进行投资和贷款,都是资本输出。列宁曾经指出,资本输出,“这就是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坚实基础,这就是极少数最富有国家资本主义寄生性的坚实基础!”(《列宁选集》第2卷第784-785页)列宁的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资本输出的实质。与此同时,列宁还指出,资本输出也具有推动资本输入国资本主义发展的作用。

  应该看到,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输出的实质并未改变,但是,它在许多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资本输出的主要对象是工业落后国家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战后,垄断资本的投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它们之间资本的相互渗透十分活跃。以1999年为例,西方工业国之间的贷款占国际资本市场借贷额的69%,直接投资占4/5。同时,西方工业国也以各种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大量资金,1973年以后,仅官方和私人信贷,每年平均达500-600亿美元。应予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输出资本。除少数几个石油输出国的一部分石油美元在发达国家间接投资外,也有的发展中国家制造业水平提高后,开始在发达国家直接投资,或者在发展中国家间相互投资。以印度为例,60-80年代的30年中,在吸收国外投资、贷款和援助的同时,提供对外援助金额达30亿美元,其中1/3就是合营企业股本和直接投资。1999年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达170亿美元。实际上,现在国际间的资本输出输入已成为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还应看到,随着战后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发生明显的变化,即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输出同过去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资本输出也已大大不同。这主要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政治上已经取得独立,并在许多方面收回了过去被帝国主义剥夺的经济主权,因而他们能在保证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经济基本独立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各种经济政策和行政措施,使利用外国资金、技术为本国经济服务方面,掌握了一定主动权。许多发展中国家将一部分有碍本国经济发展的外国企业、公司、种植园等没收、征收或国有化,使过去帝国主义垄断组织对它们生产资料的占有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和限制,同时,国家所有制成份和私人民族资本有了较大发展;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已把银行、外贸、公共事业、铁路、交通、邮电、港口等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制定有关法律,限制或严禁外国在某些企业或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投资等。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已作为一支重要力量登上国际舞台,为维护民族利益,发展民族经济,联合起来,开展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并加强“南南合作”。这就使发达国家和某些投资者在经济上不能对发展中国家象过去那样为所欲为。就发达国家来讲,它们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保证国外原料来源、销售市场和投资场所,也不得不改变那种强权掠夺的政策,在某些方面不能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某些要求,如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些低息贷款、更多地以合营方式代替独资经营等等,而采取某种灵活态度。

  这些变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部资本发展民族经济。他们通过吸收利用发达国家的资本,可以取得本国经济建设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经济实力,巩固政治独立,从而为民族经济的不断发展争取和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这是最根本的。至于它们不能不受到的一定程度的剥削,只能说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对垄断资本不得不付出的“赎买”代价。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以印度为例,1951-1981年3月,政府接受外国援助和贷款约合340亿美元,在第一个到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外资占政府投资的14.3%,最高达到34%。利用外资弥补了印度政府实行五年计划的资金不足,加强了基础工业的建设;引进了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国内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度过了多次粮荒,加强了农业建设。到70年代中期,印度已拥有4个原子能发电站,能自己制造原子能电站85%的设备,承包国外大型发电站和人造纤维工厂,粮食不仅可以自给,而且可以出口。可见利用外资对印度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

  当然,发达国家垄断资本为追逐高额利润,总是凭借他们强大的经济实力,竭力维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通过资本输出等各种方式,力图扩大和加深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和控制,斗争还是长期的、艰巨的,但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既积极又稳妥,卓有成效地利用外部资金,就可以将其消极作用限制到最小程度,不断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壮大。因此,对于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既要看到它的剥削实质,又要重视吸收利用,才是应持的正确态度。

  2、如何认识外国资本家从合资企业中所得的利润?

  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国资本家取得的部分利润,是属于剥削性质的。

  但是,这种剥削同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有很大不同。一是在合资经营企业中,我方所有部分生产资料是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或集体所有,工人作为国家主人的社会地位没有改变,是以主人的身份参加劳动和管理、同外国资本家合作的,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单纯商品。二是中外合资经营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外国资本家得到应得的利润,外国资本家在我国投资带来我们需要的技术,或者是用一般方法难以取得的管理经验,或者是能增加我国需要的产品,或者是可扩大我国外销渠道,或者是增加我国的资金积累等。而外国资本家所得到的,是在合资企业所得的毛利中,缴纳30%的所得税,占所得税10%的地方附加税,再扣除合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以后,才能按投资比例得到一定的利润。可见,外商所得利润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实际上,合资企业是按照我国需要建立、有我国股份参加、受我国法律管辖、服从我国政府领导、实行中外共同经营的企业,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是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一种。付给资本家的部分利润,实际是对他们的“赎买”。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假如我们能用‘赎买’摆脱这个匪帮,那对于我们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4-315页)。

  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实践证明,采取这种形式利用外资,不形成国家债务负担,可以较多地利用一些外资加快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一些项目建设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吸取外商不断提供先进技术,赶上国际技术进步的步伐;便于学习外国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可以增加国家的外汇和财政收入;可以扩大就业,培养人才;可以促进国营企业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还可以为国内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某些借鉴经验。由此看来,我们所得到的比外国资本家多许多。正是这样,列宁极富远见卓识地指出:“要用加倍的利润收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得到的将是多余的利润,——这种多余的利润由它去吧,——我们所得到的将是主要的东西,有了这些东西我们就一定能够巩固起来,最终站起来,在经济上战胜资本主义。”(《列宁全集》第31卷第435-436页)我们应该有这样的眼光和气魄。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是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是完全正确的。

  3、允许外商来华办企业是不是否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

  肯定地说,允许外商来华办企业不是否定而是扩大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

  旧中国,帝国主义在华投资是为其侵略政策服务的,是建立在不平等条约的基础上的。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取得了在中国开办工厂的特权,随即开展了在华设厂的活动,并争夺中国铁路修筑权、矿山开采权、借款权等,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帝国主义在华投资是对中国残酷的掠夺。它的资本主要是战争赔款、土地侵占和各种敲诈勒索;同时期它从中国输出的投资利润为输入资本的2倍。它不只是榨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而且是对中国生产资本的强盗式占有。帝国主义在华投资与中国的官僚买办资本相结合,成为反动统治阶级维持腐朽统治的靠山,是使中国永远沦为被剥削、被掠夺、被奴役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破坏民族经济发展的桎梏。可见,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包括将其在华投资企业收归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所有,这是摧毁国民党反动派统治的经济基础所必需的,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之一。

  我们革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使国家尽快富强起来,人民过上美满幸福生活。在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反动统治,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我们并不一般地拒绝外国人在中国投资办企业,而是要争取利用资本主义的资金、技术来发展民族经济,巩固无产阶级政权。这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指出,新民主主义基本经济政策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列宁对于这个问题不仅在理论上作了透彻的阐述,而且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在苏联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列宁指出:“当我们国家在经济上还极其薄弱的时候,怎样才能加快经济的发展呢?那就是要利用资产阶级的资本。”它还指出:“在一个空前破产的国家里,在一个遭到破坏的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里,如果没有资本的帮助,要保持无产阶级的政权是不可能的——自然,由于这种帮助,资本是会向我们勒索百分之百的利息的。”(《列宁全集》第31卷第392页)在列宁亲自领导下,苏联实行了租让制,把当时暂时无力开发的矿山、森林区、企业等租让给外国资本家经营开发。从1920年11月到1926年,苏联共与外国资本家签订135个合同,并和美、英、日订过为期20年或30年的金矿、锰矿、石油开发协定。与此同时,列宁还主张组织苏联国家资本和外国共同组成合资企业和股份公司。他指出:“利用合营公司进行长期的认真的学习,这是恢复我国工业的途径。”(《列宁全集》第32卷第212-213页)到1925年,拥有数百万资本的合营企业和股份公司办起了64个。实行这些政策,解决了苏联建国初期在恢复和发展经济方面的部分资金和技术困难,使大生产得以加强;增加了产品的数量,解决了工农业迅速恢复和发展的需要;扩大了就业,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在政治上,分化了帝国主义,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争取了时间。列宁的论述和实践,是根据当时苏联的实际情况出发的,但对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外国资本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为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资本主义最薄弱的地方取得胜利的。这些国家取得政权后,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迅速发展国民经济,进一步巩固取得的政权。发展经济遇到的普遍问题,又是技术和管理水平低、资金不足。为了争取时间,有必要借助于国外的技术和资金。这对我们正确理解和对待外商和对待外商来华办企业提供了理论依据。建国初期,在以美帝国主义为首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和禁运的条件下,我国同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建立了一些合资经营公司,60年代又同阿尔巴尼亚、坦桑尼亚建立轮船海运合资经营公司。这对我们学习掌握有关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人才以至打破帝国主义的海上封锁都起了积极作用。后来,由于苏联方面的原因,除中波、中坦合资经营的两个轮船海运公司保留下来并得到发展外,其他都中止。显然,在那个时候,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不会来我国投资办企业的;自然,也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我们也不欢迎他们来。应该说,这种思想在苏联背信弃义后更加深了,特别是“文化革命”中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允许外商来我国直接投资办企业被视为禁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拨乱反正,把这项工作提到应有的地位。

  由于吸收外商的直接投资有许多其他利用外资方式不可比拟的特点,发达国家在实现经济现代化中都采取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现在,这些国家间的投资已经自由化,除影响国家安全的某些行业外,基本上都允许外国投资,其投资额占世界直接投资总额的4/5。第三世界国家吸收外来直接投资发展也很快。1960年的输入额仅18亿美元,目前每年达到2000亿美元以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开始重视吸收外国的直接投资。允许外商来华办企业是在吸收各国经济现代化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的决策,符合经济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允许外商来华办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空前宏伟的事业。经过50多年建设,我国已初步形成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工业体系,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了良好基础。实现现代化,主要靠我们自己的资源、市场、资金、技术力量,靠全国人民的努力奋斗。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口多,资金的积累是相当有限的,技术也比较落后,单靠我们自己的力量,需要很长时间,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据日本的测算,他们从1950-1970年的20年间,引进和推行技术专利的费用约为60亿美元;如果靠自己研究发明这些专利,仅科研、试验、设计等所需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就大约要1800到2000亿美元,为引进和推行费用的30多倍,所需的时间就更长了。列宁在谈到利用外国资本的重要性时曾强调指出:“赢得了时间就赢得了一切。”(《列宁全集》第32卷第479页)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现在抢时间很重要。”“低速度就等于停步,甚至等于后退。”“我国的经济发展,总要力争隔几年上一个台阶。”时间对于我们是十分重要的。时间就是生命,就是财富,就是效益。全国人民迫切希望加快经济发展,改变落后面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所必须的。我们还应该看到,当今的世界是推行实力政策的,经济力量不强大,就会被人看不起,受欺负,就难以发挥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应有的作用。由于超级大国称霸,国际形势一直处于动荡之中,没有经济实力作后盾,也难以应付外来的突然袭击。所以,我们必须增强时间观念,有紧迫感。要彻底抛弃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观点,把视野从国内范围扩展到国际范围,要同国际经济联系起来考虑问题,利用国际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技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外商来华办企业就是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的一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扩大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

 4、外商来华办企业会不会动摇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可以肯定地说,不会。首先,我们的国家政权非常巩固,这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第二是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规模都由国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调控,重大项目的合同都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可能加以有效的调控。第三是社会主义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成分占据绝对优势,起着支配作用。第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规定。这些就从根本上防止了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或某个行业形成垄断和控制的可能。现在外商来办的企业虽已有相当数量,但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仍然是很小的,难以左右形势;即使再多一些,也不会有什么危险。我们可以回想一下,解放初期,帝国主义资本、官僚买办资本在我国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很弱小,我们不是照样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在今天这样的情况下更没有什么可怕。这点我们一定要相信自己的能力。要解放思想,勇于实践,积极支持把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办好。

  5、采用中外合资的方式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是否合算?

  我们为什么不独占利润而要分给外商一部分?这是一种误解。我们所以要搞技术改造,是因为我们现有企业的技术落后,经济效益差,缺乏竞争能力。如果不进行技术改造,不仅收益减少,还可能亏本,成为包袱。我们利用中外合资方式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就是为了解决国内资金的部分不足,争取时间,尽可能采用一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赶上国际技术前进的步伐,取得更多的赢利。这几年的实践证明,采用中外合资经营的方式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尽管外商分得部分利润,我方的收益仍然是增加的。以合资经营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为例,合资经营前,年利润为25万元,合资进行技术改造后,我方股份占51%,分得利润逐年增多,1983年除上缴国家所得税117万元,还分得利润121万元,为合资前的5倍。实际上,外商所得的部分利润,是其提供技术和其他投资使企业增加的收益的一部分。对此,我们要正确认识,要富有远见。

  6、为合资和外资企业开放国内市场会不会影响民族工业发展?

  我国市场广阔是最大的优势,也是对外商最大的吸引力。我们要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吸收更多的外资,引进需要的先进技术。

  为合资和外资企业的先进产品开放国内市场并不是说返销就不必要了。有部分产品返销对企业是有益的。一是企业自身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不然外商的红利、外国职员的工资以及生产必须进口的一些原料、材料都到银行购汇,在汇价高的情况下是很不利的。二是有些产品需要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打入国际市场,打开销路,可以扩大发展的空间,这也是某些项目要同外商合资经营的目的之一。三是利用外资特别是吸收直接投资的一个根本出发点是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技术是不是先进,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经受考验,同时也利于促使外商为应付竞争,而不断提供新的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但是,返销的比例多大,要不要返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

  对合资和外资企业产品开放国内市场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合作方提供技术的先进性,也就是其产品的竞争能力。对那些可以带进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特别是用一般方法难以取得的技术和管理诀窍的;或者是其产品为我国需要长期进口的,合资和外资企业产品开放国内市场,并不是挤了国营企业产品的市场,而是填补了部分空白,是对国内市场的补充。

  我国的市场潜力很大,也需要外商来合作开发。以消费品市场为例,这些年来,消费品的进口基本上是自由的,商店的进口商品品种繁多,琳琅满目,满足了各阶层消费者需求,繁荣了市场,并没有大的坏处。如果我们利用现有企业多办一些合资企业,产品内销放宽,把一部分用来进口的外汇转用于解决这些企业的外汇支付问题,会更有利于我国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发展。

  对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开放国内市场,有利于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那种怕冲击民族工业发展的顾虑是不必要的。鸦片战争后,针对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中国的经济命脉被控制,洋货充斥市场,民族工业遭受摧残的情况,我国的爱国志士奋起抵制外货,要求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解放后,这一愿望才得以真正实现。保护我国幼小的民族工业发展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保护民族工业绝不是同外界隔绝,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民族工业。恩格斯曾指出,保护政策因具体条件不同而具有两重性。我们必须根据民族工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保护政策。建国初期,我们的民族工业很弱小,采取严密的保护政策是必须的,决不能让外国的产品大量涌进国内市场来同我国产品自由竞争。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壮大,要适当放松某些保护,在使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参加竞争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开放部分国内市场,让我国内更多的企业在同外国先进产品的比较和竞争中,看到差距,吸收新鲜营养,促进其发展。一般来说合资和外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都比国内同类企业高,产品比国内同类企业好,这些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会对我国同类企业形成一种消费压力,使其变压力为动力,增加活力,更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这对振奋民族工业的发展是大有好处的。这在我们这几年的实际生活中是看得很明显的。如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服装等行业取得这样快的发展就是例证。

  7、在吸收外资的立法中对外商投资提供许多优惠是不是“投降主义”?

  不是。在立法中,我们坚持原则立场的坚定性和方式方法上的灵活性。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吸取各国的有益经验特别是一些国际公约的合理成份,给外国投资者可靠的安全感和必要的优惠。吸收外资是国际间的经济活动,对一些国际上公认的合理法律规定如果不明确确认,外商是不容易来投资的;如果没有必要的优惠措施,使外商有利可图,他们也是不会干的。比如,外国投资者与我国合作的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经友好协商解决不了的,硬坚持由我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外商就不愿意接受,我们也可以同意到双方认为较妥当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去仲裁。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加地方附加税为33%,在第三世界国家属中等偏低,后来又将减免税期由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税,改为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这些都是为了吸引外商来投资。要开创利用外资的新局面,必须有一套开明的方针政策。苏联在实行租让政策时,列宁针对当时在党内存在的思想阻力曾尖锐地指出:“不善于把外国资本吸收到租让企业中来,那就根本谈不上采取重大的、实际的措施来改善我们的经济状况。……必须同旧的习惯决裂,甚至要革除积弊,才能使各主要工业部门大大地向前推进,并且改善我们的经济状况。我们无论如何要做到这一点。”(《列宁全集》第32卷第289-290页)邓小平同志指出:“人家做生意,就是要赚钱,我们应该使得他们比到别的地方投资得利多,这样才有竞争力。”“我们要下这个决心,权衡利弊、算清帐,略微吃点亏也干,总归是在中国形成了生产能力,还会带动我们一些企业。”我们要深刻理解这些思想,学习这样的远见和气魄,会算大帐。合资企业在许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高于国营企业,这在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看得很清楚。这就是根据我国的特点,从便于合资企业进行有效的经营活动,取得较为理想的经营效果,更多地吸收外商投资。完全是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考虑的。

  贯彻邓小平同志利用外资的理论,我国利用外资的具体指导方针是:

  1、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指导方针。

  积极,就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拓宽视野,认真改善利用外资环境,保持外资投入的稳定增长;合理,就是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有效,就是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积极是前提,合理是关键,有效是目的,三者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这一方针的实质,就是要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在自力更生为主的基础上,牢牢掌握利用外资的主动权,扬长避短,趋利避害,通过互利合作,使外资更多更好地为我所用。

  2、重点是吸收国外直接投资。

  国际上一般利用外资的方式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吸收国外直接投资,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外资独办企业、补偿贸易等;一类是利用国外的各种信贷,包括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出口信贷、一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租赁以及吸收国外存款等;一类是国外的各种无偿援助。这些利用外资方式各有特点,都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择优选用,争取有较大发展。从全局需要出发,当前一个时间利用外资的重点,要放在尽可能多利用一些政府间和国际金融机构的中低利、中长期贷款,加快一些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尽可能多地吸收一些直接投资,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为今后经济的快速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许多国家从资金的稳定性和综合经济效益考虑,都把吸收直接投资放到重要位置。我国应在继续加强政府间和国际机构贷款措施的同时,创造条件,更多地吸收直接投资,特别是重视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外资能否收回、增值,取决于企业经营的效果,不形成国家的债务负担,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多地利用一些外国资金,把一些急需的项目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尽快搞上去;外商为取得更多利润,将不断提供新的技术成果,便于我们赶上世界技术进步的步伐,在新的世界技术革命迅速发展的今天,这点更显得重要;还可以在同外商的共同经营中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有利于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拓展国外市场,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税收入;有利于扩大就业,培养人才;还可以使国有企业在比较中看到差距,促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可以提供某些借鉴经验。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从长远看,应以生产性项目为主,以能否尽可能多地利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出发点。特别要鼓励多办那些技术更新周期短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广泛的使用和推广价值,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产品主销国外的项目。要把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放到优先地位。同类型的企业要争取几个国家的企业来办,以利于在竞争和比较中加快技术进步,更富有生气。

  与此同时,要欢迎外商到国内办独资经营企业,为其尽可能地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良的服务,以解除外商在提供技术和与我方合作经营共事方面的一些顾虑,引进一些用其他方法难以取得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某些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快某些地区的开发建设和有关事业的发展。

  3、恰当控制外债规模。

  发展中国家长期遭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剥削、压迫,经济比较落后,取得政治独立后,加快民族经济发展的要求比较迫切,而偿还能力比较薄弱。因此,保持冷静头脑,恰当地控制利用外资的外债规模是十分重要的。如何正确地确定利用外资的适当外债规模,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偿债率。偿债率,是当前国际间分析一国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认为一个国家利用外资每年还本付息的外汇额,不得超过该国当年出口总收汇的20%,超过这个界限就是超出了偿还能力的危险点。据第三世界一些经济发展成功的国家典型调查测算,一般是偿债率适当,经济发展就比较稳定,发展速度相对也较快。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经济发展涉及的因素很复杂,各国的情况不同,即使是同样的偿债率,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不一样。据有关资料,巴西、墨西哥、苏联、波兰、南斯拉夫等国家,有几年的偿债率都超过了20%,有的国家并未发生什么问题。有的国家偿债率并不高,却发生了到期还不了债的情况。如扎伊尔,1974年偿债率占出口收汇的12.9%,1975年发生了到期还不了债的问题。因此,20%的偿债率不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借债规模的唯一尺度,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这些毕竟是许多国家的经验总结,是一些西方国家和银行用来分析判断能不能借用资金和投资时习惯于使用的指标,具有普遍的参考价值。

  另外,一年偿债率也不能作为举债规模的限度,有时年与年之间差距较大。例如埃及,1973年还本付息额占当年出口收汇总额的40.2%,1974年下降为21.7%。玻利维亚1978年为48.7%,1979年下降为29.6%。乌拉圭1978为45.8%,1979年下降为9.9%。因此,有的国际机构和有关人士认为,要把15年左右的平均偿债率作为衡量借款规模的主要指标。

  (2)负债率。系指一国对外负债总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生产量对外债的承担能力。据有关资料,阿尔及利亚、加纳、科特迪瓦、肯尼亚、摩洛哥、塞内加尔等32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1950-1975年的负债率为1-5%的仅1个,5-10%的有9个,10-20%的有15个,20%以上的有7个。据世界银行的有关资料,1970-1975年,南朝鲜的负债率为29.5%,新加坡为18.9%,墨西哥为13.2%,香港地区为11.9%,巴西为9.8%,阿根廷为7.5%。从以上数字看,负债率多在5-20%之间,这也是值得参考的。

  (3)其他因素。第一看外汇储备的多少,流动性如何。据有关资料,苏联1977年到期应还债务100亿美元左右,高达本年度出口收入的45%,但这并未影响苏联的举债规模,因苏联外汇储备中黄金较多。第二看国际收支情况。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连年较好,可适当扩大举债规模;反之,应控制其规模。第三看借款构成的情况。看中长期、中低利贷款和官方援助贷款的多少,与较高利率贷款的比例。中低利贷款规模大一点,一般说不会有多大的风险。而较高利率的贷款,即使贷款规模小,由于期限短,利率高,使用不好也会出问题。第四看借债国投资环境好坏,吸收能力强弱,经济效益高低。如果这些情况较好,借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反之,应小些。此外,还需考虑经常收支逆差额与进口额的比率,可(或不可)削减的部分进口额在进口总额中的比率大小等。当然最根本的是利用外资能不能及时发挥投资效益,加速经济的发展。如果能这样,其投资增值的整个社会和经济效益远远高于还本付息率,外债即使再多一些也不会有什么风险。

  利用外资规模的大小,除了考虑上述各方面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利用外资的具体项目是否有偿还能力。当然,并非要求每个项目自身都有偿还能力。但相当部分的项目投产后要有直接的偿还能力,有些不能直接创汇的项目,要考虑其产生的综合经济、社会效益,应该有间接的偿还能力。这样才能将外债的偿还真正落到实处。项目的偿还能力至少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外资项目投产后的资金利润率。也就是核实预计该项目全年利润额对投资金额的比率,即年度资金利润率,并与借进外资所负担的年还本付息率(包括费用等在内)相比较,只有在利润率高于还本付息率的情况下,该项目才能提供足够的偿还能力。二是利用外资项目投产后的“创汇率”与还本付息率的比较。利用外资项目的利润率高于还本付息率,但并不一定有足够的外汇,而还本付息是需要外汇的。因此,在考虑偿债问题时,还必须计算利用外资项目的创汇能力,以创汇率为指标,按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利用外资项目全年收取外汇的金额与借进外资额的比率,并与借用外资的年平均还本付息的比率相比较。只有在年创汇率高于年还本付息率时,该项目才有足够的外汇偿债能力。各个项目是构成国家总的偿还能力的“细胞”,都关系到利用外资总的规模的大小。因此,这也是确定一个国家利用外资规模不可忽略的因素。

  我国在确定利用外资规模时,在考虑国际上一些通常的衡量标准的同时,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我国的出口水平。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较大发展。尽管出口贸易额增长较快,但与发达国家或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人均出口额低,出口的能力和适应性较差。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出口商品中,进料加工再出口的商品占出口额的比重大,进料所需外汇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再者,某些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必需物资的进口用汇,多年来都占相当的比重。这些用汇都是很难削减的。在计算偿还能力时,这些因素都应予考虑。

  (2)我国的消化能力。首先是国内资金的配套能力。利用外资与国内资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利用外资项目,无论是在建设阶段还是在生产阶段,都需要国内的相应资金配套,如某些土建工程、基础配套设施、施工队伍工资及生产流动资金等。利用国外贷款建设新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以比照以往引进成套项目所需配套资金比例估算,据对21个大型成套项目的测算,平均引进1美元的设备,约需4元人民币配套。13套大化肥设备,国内配套投资较少,引进1美元设备,只需2.5元人民币,与利用贷款建设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可能更接近。国内配套资金的多少,同国内设备配套比重有很大关系。如上海石化总厂一期工程,因国内设备配套比重大,引进1美元的设备,国内配套资金高达7元人民币。利用外资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国内配套资金是较少的。国内能有多少资金用于外资的配套,必须综合考虑。第一,要考虑人民币的配套能力。因为利用外资,不决定于我们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国内有多少财政可拨付的资本金或贷款用于配套。第二,要考虑物资的配套能力。如建设期间的砖、瓦、沙、石等应由国内供应,还要考虑建成后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供应能力。第三,要考虑交通运输的配套能力。第四,要考虑管理能力,能否使项目及时建成并发挥投资效益。要管好用好买进来的技术和设备,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并能及时消化,使其国产化。对此,管理水平能不能适应,是很重要的。当前我国有些企业的设备、技术比较先进,但由于管理水平跟不上,难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当然偿还能力就低,利用外资的规模就要受到限制。世界银行的一些经济专家对此评论说,中国工业当前的问题是管理,如果管理不好,钱越多,浪费越大。这个意见是很值得深思的。

  我国利用外资的适度规模究竟应该多大?国内一些专家的推论和世界银行一些专家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当前控制在偿还率不超过20%为宜。随着经济发展和消化能力的提高,再适当调整。

  4、正确引导外资投向。

  利用外资要正确确定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吸收有利的外资并用到发展国民经济最需要的地方,这是保证取得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的关键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利用外资中都很重视这个问题,大多根据本国经济的优势和发展战略的需要,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了鼓励或允许、限制或禁止向国内哪些行业投资。

  发展中国家一般鼓励外资向有利于发展本国经济,改善国际贸易及国际收支等行业投资。如新加坡法律曾规定鼓励向新兴行业,出口工业,如炼油、钻油设备、电子电器、造船工业等部门投资。印度尼西亚法律曾规定,港湾、公用发电、输电、配电、通讯、海运、航空运输、公用铁道、原子能开发、宣传部门等方面,不允许外资全面控制;至于与国防有关的部门,如武器、弹药及军用器材等方面,则完全禁止外资进入。南斯拉夫法律曾规定,外资只限于在发展出口事业和需要引进技术的行业进行投资;至于保险、贸易和社会活动(科学研究除外),则禁止签订合营合同。

  工业发达国家,除国防军事和某些经济关键行业等方面,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外,其允许外国投资的范围,一般比发展中国家较宽。

  在这个问题上,从大多数利用外资的国家和地区的处理情况来看,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对外贸依赖较大国家和地区。如南朝鲜、新加坡等,利用外资的重点是发展出口加工工业,其优点是周转快、创汇高、收益大、偿还能力强的项目。二是资源有限,但技术基础较好的国家。如日本,非常重视吸收外资同引进先进技术相结合,加强具有竞争优势的部门或者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三是用于经济最急需的战略地区和经济薄弱的环节。如原苏联,把外资用于开发远东地区的资源和化工、机械、汽车制造、冶金等技术落后的关键部门。四是用于建设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大型项目,如印度、埃及等。不管是哪种类型,一般都是从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对允许、鼓励国外来华投资的主要行业范围和要求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利用外资要服从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从目前和长远来看,我国利用外资的投向要考虑这样几个方面:(1)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引导外资投向国民经济发展需加强的薄弱环节,急需加快发展的行业。(2)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产业。(3)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壮大基础工业、加强基础设施相结合。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这些行业,不仅可以为整个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而且可以促进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为更多吸取外资创造条件。(4)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实践证明,这是一条花钱少、见效快,多快好省的途径。(5)与扩大出口、逐步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相结合。扩大出口是扩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学会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两套本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础,也是决定利用外资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要借助国际上的新技术,来提高传统出口商品的质量,加速升级换代;要大力扶植和促进机电产品和其它高附加值加工品的出口;要注意发挥我国人力资源的优势,发展换汇高的劳动密集型的出口产品。(6)与提高机械制作能力相结合。机械工业担负着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艰巨任务,其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利用外资中,要特别重视吸取那些可以带进我国需要的机械设备生产工艺和设备制造技术的项目,提高国内的设备制造水平,加快我国对引进技术的消化。

  根据我国的需要和可能取得的各种资金的利弊比较,我国当前利用外资的重点是吸收境外的直接投资;同时重点利用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中长期、中低利贷款,用于加强资源、能源、交通、农业、科研、教育等一些重点项目和某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其它各类外资也要根据其特点,择优选用,正确确定其投向。这样较为有利。

  根据邓小平同志对外开放理论,为了更多、更好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了一系列吸收外资的优惠政策。其中有:

  1、合资经营企业的外资比例不设上限。

  对于一个合资企业来说,外商投资所占比例直接决定着外资对企业的支配权和利润分配比例等问题。不少国家,为加强和实现对外资的监督与管理,在立法中确定了外商投资比例的上限,也有的规定了上、下限,具体情况又因各国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西方工业国家对外国投资比例均不作上限规定。二次大战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大多数西方工业国为了加强相互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加速资本、技术的流动和输出、输入,普遍采取了相互间资本转移自由化政策。所谓资本转移自由化,就是西方工业国之间,通过一定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协议,使各国资本可以自由进入别国的各个行业进行投资。合资企业中各方投资比例多少,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决定而不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以日本为例,日本在战后初期,曾对外国直接投资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许多行业不允许外资进入,即使是为引进必需技术而批准吸收的外资,对其所占比例也严格限制。1964年,日本参加了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并承担了该组织章程中关于资本转移自由化的义务,先后分6次逐步扩大外国投资的行业范围,前后历时10年。开始时,日本规定属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弱的行业,外资控股一般在50%以下;属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强的行业,外资控股100%。到1976年,日本才实现了包括电子计算机在内的17种外资进入行业的资本转移自由化。1980年12月,日本全面修订了“外汇和外贸管理法”,代替了原来的“外资法”,又进一步放宽了政策和有关规定。

  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比例一般控制较严,力求保证本国投资在合资企业中占绝对优势。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印度曾实行“有选择的外资政策”,即把利用外资作为引进先进技术的媒介。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的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不得超过40%,超过部分应卖给印方。但产品全部外销和能带进印度尚未掌握的尖端技术的企业,允许外国独资经营。属于国家划定的核心部门的带有尖端技术和面向出口的企业,外资股份可占51-74%,并允许外商对其投资长期持股。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南朝鲜等国家和地区,一度对一般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所占投资比例都控制在30-50%;同时,又都对一些特殊情况和不同的投资领域的外资比例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如菲律宾政府曾规定,一般行业中的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0%。在新兴工业行业中,外资股份不得超过40%。在尚未开发的新兴工业、出口加工区和产品出口占70%以上的企业中,前4年允许外资占100%,但须在14年内将60%的股份转卖给菲律宾人。泰国政府曾规定,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高于此线,在一定期限内要降下来;只有经过特许才可以达到100%。马来西亚政府曾规定,产品内销的工业企业,外资比例须在50%以下,并应逐步提高纯马来西亚人的股份。在银行业中,外资最高占30%。在“先驱性工业”(指新技术工业)中,外资可占100%,但30年内须降至40%。在非“先驱性工业”中,外资比例最高为40%。对出口至少占产品70%的企业,外资可占100%。南朝鲜曾规定,在劳动密集型和面向国内市场的合资经营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但技术工业、产品全部出口或替代进口的行业,外资可占100%。

  拉丁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立法中对外商投资比例也曾有类似的规定。如墨西哥原规定,一般行业的合资企业中,外资所占股权不得超过40%。1976年以来,墨西哥发现了新的石油资源,为吸收外资,允许外资在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中拥有50%以上的股份。

  东欧一些国家,对外商在合资经营企业中投资比例的规定也不一样。波兰和罗马尼亚曾限制在49%以内。匈牙利除了个别项目外,一般也曾规定不得超过49%。南斯拉夫的“外国对南企业投资法”曾规定,外资在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比例最少应占10%,但不得超过49%,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联邦议会特许,才能达49%以上。未经特许,外国投资者需将超出部分的资金转投其它企业,或相应增加南方股份,恢复到南方占51%的比例;或将超过的外资部分作为外国贷款使用。

  世界各国对外商在合资经营项目中的投资比例规定尽管不同,但大部分国家对外商带进技术和产品可以大部分乃至全部出口的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开发新的工业门类的外国投资,在所占比例的规定上都比较灵活,给予一定方便。这说明,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所占比例的上限,只是一个一般性的要求,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基础和发展要求,灵活掌握和调整外资比例界限的。

  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对上限则未予规定。这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经济已初具规模,有了比较完整的经济和工业体系,科技力量也有很大发展,有一大批自己培养出来的专家、经济管理人员和技术比较熟练、思想觉悟高的工人。我国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重点投向、方式等,都经国家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整个经济中,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成分将始终占据支配地位。这样就可从根本上防止外资对我国经济或某个行业造成垄断和控制的可能。正是有了这样的前提作为保证,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才未对外资比例的上限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现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资金、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我们利用外资的目的,就是为了采取有效措施,更快地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一般地参照当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将外资比例限制在49%以内,就难以实现我们利用外资的应有目的。所以,只规定下限而不规定外资比例的上限,有利于我们在具体项目上灵活掌握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可以更好地起到鼓励外商积极投资的作用。同时,外商投资比例也不能低于25%,这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

  当然,对合资企业的外资比例不规定上限,并不等于任何项目都可以由外商任意确定投资比例。合资经营企业中,外资比例究竟多少,主要应根据外商所提供的技术的经济价值和我方的需要程度由合资各方商定。一般对于利润率较高的企业、内销比例较大的企业,我方投资所占比例可能大一些;而对于外商能够带进我们特别需要的先进技术和产品,以外销为主又不与我正常出口发生矛盾的合资企业,外商的投资比例一般较大,直至外商独资经营。

  2、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原则民主、公平。

  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如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以及他们的职权和待遇等。董事会如何组成,是合资经营各方都非常关心和重视的一个问题。董事会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由合资各方的股东选举董事成员。我国的股权一般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合资企业的组成一般也只有二方或者三方,所以董事由合资经营各方委派。董事会的董事数,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由合资各方商定。一般要考虑这样几个因素:(1)各国法律所规定的董事的最低名额;(2)合资各方在董事会中应有的代表人数;(3)合资各方控制股份的百分比;(4)合资各方提供合适董事的能力;(5)董事会应包括多种观点和专长人员的考虑;(6)需经特别多数作出决定的要求;(7)经营效率的要求等。我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这主要是从必要的代表性、所作决议的全面完整性和工作效率出发考虑的。

  董事名额的分配,一般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董事长有的是由合资企业所在地一方委派;有的是由出资比例多的一方委派;也有的是由合资各方协商推举有名望、有经验的人担任。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主要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董事会议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采取投票表决。有的国家规定董事长有决定性投票权,我国没有这种规定。

  在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议时,必须考虑保护出资少的一方的利益。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规定对合资各方都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必须董事会特别多数票同意才能作出决议。这个特别多数票,要多到包括持股最少的一方能有一名董事。对各方都有重要意义的问题一般包括:(1)委任企业的高级职员;(2)出售企业重要的财产;(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4)转让股份;(5)改动企业协议;(6)发行新股票;(7)企业解散清理等。二是规定对所有决议都由董事会一致通过。这对董事会规模小的企业是可行的,大的就比较困难了。所以,我国规定只是以下情况,才采取一致通过:(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资企业中止、解散;(3)合资企业资本的增减转让;(4)合资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1/3以上董事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达到法定人数才能作出决议。一般的法定人数应包括出资最少一方一名董事出席。有的国家不规定法定人数,甚至两名董事出席就可作出决定。为防止在这种情况下某些董事超权行事,一般规定要把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先通知所有董事。为避免一些董事不能出席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而影响作出决议。许多国家通常规定,经董事书面同意的决议也有效。我国规定,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这既体现了民主精神,又保证了工作效率。

  合资经营企业的日常业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哪方出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第三世界国家一般采取这样几种形式:(1)从企业最有效的经营出发,确定一方委任总经理;(2)合资经营各方轮流担任总经理;(3)建立联合执行总经理,各方都委任一名可胜任的总经理,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共同领导;(4)根据企业的职能划分委任,如总经理可由当地合营一方出任,负责日常所有非技术性的管理问题,外国合营方担任管理生产技术、销售的副总经理。我国对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委任,采取实事求是的灵活态度。本着确保企业经营最为有效、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有利于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原则,由合营各方协商委任,可以由外方担任,也可以由中方担任,还可以由董事会从国外或国内招聘适当的人来担任。

  3、外商投资经营期限富有弹性。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世界各国立法不一。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投资自由化,有关法律中一般没有对合营期限作明确规定,由合资各方商定。发展中国家有关法律中一般对此都有规定,但其具体规定也有种种不同。有的规定了最高年限,如印度尼西亚规定,外国投资的期限不超过30年。有的虽然规定了最高年限,但附有弹性条款。如波兰曾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年限可达15年,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智利曾规定一般可达10年,但根据企业的营业性质、规模及其对国家的重要性,需延长期限时,可延长到20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可超过20年。有的国家不规定具体年限,如南斯拉夫只规定合营企业中外国的投资必须是长期的,但也不是无限期的,在谈判中合资各方都要从各自利益考虑,确定一个可以共同接受的期限。也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只规定由合营各方通过公司合同予以商定。

  确定投资经营年限,一般要考虑项目的资金利润率、投资回收年限、技术更新周期等因素。经营期限过短,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收入,对外商缺乏吸引力;对技术较复杂、管理水平要求高的企业,也影响学习、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经营期限太长,如外国合营者又不能动态提供新的先进技术,使产品不断更新,企业就失去竞争力,对我方来说会失去合资经营的意义,外国投资者所获利润也会受到影响,这也不行。一般来说,规定一个明确的经营期限,可以合理权衡各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企业发挥进取精神,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对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作了“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商定”的原则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重申了上述原则,并明确提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我国对合营期限所作的规定,期限较宽,弹性大,比较灵活,能够照顾到投资各方的利益。同时在《实施条例》中还规定,合资期满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资期限,分别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或经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合资期限可以延长,而且未规定延长合资期限的限度以及延长的次数。这些都使合资各方在商定合资期限上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便于合资各方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

  4、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应依所在地法令规定缴纳各项应缴税款。按照我国有关涉外法规,外商投资除享受国民待遇的税收外,在所得税等方面还可享受特殊优惠。

  所得税的高低,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工业发达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率一般较高,如英国为52%,联邦德国51%,法国50%;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为40%,另外还征收州、市的地方所得税5-10%;日本的法人税为42%,如果连同道、府、市、町、村的居民税(相当于地方所得税),计为53%左右。发展中国家为了较多地吸引一些外资,尽快发展民族经济,所得税率一般较低些。如马来西亚、新加坡为40%,巴基斯坦和缅甸为50%。罗马尼亚所得税率规定为30%,南斯拉夫为35%。只有百慕大、巴哈马群岛、香港地区等少数“避税港”情况特殊,有的低税,有的无税。此外,对于外国合营者汇出分得的利润,许多国家规定征收20-30%的预提税,例如印度尼西亚的汇出利润税为20%,泰国为25%。

  此外,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发展本国某些新兴工业、出口工业或鼓励利润再投资,都在法律上规定了减税、免税等优惠措施。如新加坡批准投资的新兴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5-10年,在此期间所得股息亦予免税。对产品外销企业,凡产值占该厂产品销售总值20%以上或出口值超过10万新元,经财政部批准,其收益所得税可从40%减至4%,享受特惠期间可分为5年及15年不等。罗马尼亚合营公司所获利润,经一定程序批准,在开业后获得征税利润年度内,可给予免税,到年底为止,随后两个日历年的税收减半。如征税部分的利润,用于为期5年以上的再投资者,其税收可减少20%。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规定,我国参照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采取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简便的方针,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合计约为33%,比工业发达国家的公司税低1/3,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税率。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率更低,为15%(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率也为15%),有利于吸引外资,发展特区经济。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国外时,不征汇出税,这是许多国家所没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其所得税率采取超额累进计算制,从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到超过100万元的,分别定为20%、25%、30%、35%到40%。并另按各级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总的来说,我国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率是较低的,体现了鼓励投资的政策,对外国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

  我国在税负从轻的基础上,对外资企业又采取了一定的减、免税的优惠措施:(1)对新办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申请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2年免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税。对于技术特别先进的合营企业还可申请较长的减免税期。(2)对农、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在获利的头5年减免所得税外,还可经批准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3)合营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用于为期5年以上的再投资者,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4)经济特区客商所得利润在特区内用于5年以上的再投资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5)在确定合资企业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上,参照各国通行的做法,实行两项优惠规定。一是对某些由于更新设备、采用新技术,需要快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视情确定加快折旧年限;二是上一年度的亏损,可以用本年度所得弥补,本年度弥补不完,可自本年度起5年内补足。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的和追加投资进口的设备、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是在产品出口时退税。特定产品出口,也可申请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出口关税。

  我国所得税率以33%为基础,根据不同行业和部门,在所得税减免期和纳税计算等方面也作了某些优惠规定。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根据我国利用外资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情况和利润率的高低,在税率方面体现平等互利、区别对待的精神,保证中外双方的利益。

  对合资企业实行优惠的所得税政策,还应抓紧解决双边税收抵免问题,使外商从我国减免税中真正得到实惠。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税收抵免惯例,国外投资者除了本国政府与投资国政府签有税收抵免协定或来自“自由港”等避税港外,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如未达到投资者本国的税率水平,还应向本国补足纳税。这样,就可能使我国所得税优惠不能真正为外商所获得。因此,我们要加快同有关国家签订国家间的税收抵免协定,使外商从我国低税的优惠中真正得到实惠。否则,单方面减税只是形成国家间国库收入的转移,很难真正起到鼓励外商投资的实际效果。

  我国利用外资的其它税收原则上都实行“国民待遇”,同一些国家比较也是较优惠的。尽管有的税种有的国家没有,但各种税收加在一起,外商的总负担仍然是轻的。

  实行减免税的优惠办法是从我国根本利益出发的,对外商也是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扩大税收来源的有效措施。我国合资企业所得税等较别国更优惠,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积极来华投资办企业,使我国得到更多的外汇资金,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设备,加快建设步伐。合资企业办多了,也就扩大了国家所得税等税收的来源。合资企业由于没有高征税的压力,因而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获得比较有利的条件;同时,所得税减免期适当放宽,也使合资企业在生产初期能够在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正常发展。随着合资企业生产发展和竞争能力的增强,利润率将不断提高,利润基数扩大了,国家得到的所得税收入也就会相应增长。总之,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办法在本质上起到了调动外商投资和提高生产经营积极性的作用,有利于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是符合我国根本利益的。

  5、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政策。

  我国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转让。这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通过买卖取得永久的土地所有权,是有本质不同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资企业所需的场地,必须向所在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所需使用场地的面积、地点、用途、期限、支付的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违反合同事件时的处理办法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使用土地的管理权,都由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这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全面行使主权。

  外商投资企业对准予使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转让,这是由土地所有权性质决定的。人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劳动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包括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三项基本权能。从三者的相互关系看,土地处分权能是指决定土地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一种权能,是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因素;土地使用权是由所有权和处分权影响和支配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代替土地处分权。同样,土地使用权获得者也不能在没有获得土地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而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正是从土地所有权出发,根据与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签订合同,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对方的;在这个过程中,合资或独资企业只是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得到土地的处分权。因此,当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因实际需要而必须发生某种转移行为时,则只能由掌握土地处分权能的政府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决定,企业本身无权决定。这正体现了由我国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原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是完全一致的。

  应该看到,我国关于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土地使用的政策与一些其它国家是有很大区别的。国际上有不少国家允许合资或独资企业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主要是由于那些国家实行的是允许土地私有的政策,其土地可以归企业、资本集团或个人所私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归合资或独资企业所有,这就是说,当合资或独资企业以支付土地价格的方式(即以购买土地的地契的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后,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方(人),直至转卖土地所有权本身。这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则是不允许的。

  我国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场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也有发生变化的可能性。造成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从主体(土地所有权)对客体(获得土地使用者)的关系看,政府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在某种情况下,可能采取对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国家征用的措施。例如,当国家出于公共利益所需,如修建铁路、公路或其它全局性原因须对这块场地进行征用。第二,从客体——合资或独资企业自身的情况看,在合同期内也可能产生要求扩大、缩小和转移及另寻场地使用权的要求。例如,合资或独资企业可能因为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外资方要求将其股权转让给另一外商,从而带来场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或企业在进行建设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与原先设计有差距,要求缩小或扩大其使用的场地;或企业因为厂址选择的考虑,要求迁址;有的则因为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要求提前停产,从而带来提前终止场地使用权等问题。以上情况尽管不是经常出现的,但都应视为可能发生的事情,都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场地使用权需要变迁时,进行处理的主要办法是:第一,属于国家征用的,应确实根据全局需要,不属非征用不可的一般不征用;如确须征用,则应对被征用的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或由国家为之选择与原使用场地条件相近的场地,或由国家补偿以相当的款项,让企业重新选址。如果征用的场地已经建有建筑物或安装了机器设备甚至是投产的企业,还应补偿由此发生的其它损失的费用。第二,合资企业的外商合理转让其股权得到批准后,原土地使用权也即转让;独资企业转让企业所有权被批准,土地使用权重新建立档案。第三,合资或独资企业因生产需要,要求扩大使用场地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要求缩小使用场地的,其缩小部分不得自行转让,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安排使用,费用支付按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合资或独资企业要求迁址或停产、终止合同而带来的提前终止场地使用权问题的,均不得自行转让或处理其场地使用权,而应请示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场地使用费的确定,主要原则是:

  (1)场地使用费的高低,要同使用价值相一致。一般来说,投资办企业是外商寻获场地使用权的根本目的。为了获得比较好的投资环境,就要求投资办企业的场地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如水、电、交通、通讯等;要有一定的社会公共设施,如各种商店和其他服务行业等。如果使用场地有住户或其他单位,获得场地使用权还要原住户和单位等进行搬迁安置,这些都是直接为合资或独资企业获得场地使用权必须办的事情。因此,场地使用费的确定,必须根据上述各项费用的多少进行平衡;使收回的场地使用费能够补偿或支付以上几项费用;同时,还要考虑合资或独资企业获得场地使用权,可能创造的价值,因此场地使用费还包含企业对场地进行使用的价值。当然,场地使用费与场地使用价格由于种种原因和计算上的误差,不可能完全相等,但二者应该尽量接近,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

  我国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场地使用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按照有关标准,将场地使用费作为合资或独资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交由当地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场地使用费若作为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份,则应从每年合资企业利润分成中按规定比例的额度划交。场地使用费收入由所在地方的城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使用,需要建设的社会公共设施,按合资或独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保证按期建成。

  (2)要对外商富有吸引力。我国土地使用费主要是参照邻近一些国家水平,根据我国投资环境确定的。总的来看,低于亚洲一般水平,对外商是有吸引力的。同时,又不致于使合资或独资企业由于场地使用费太低而多占土地,滥建设施,造成浪费。由于国内土地条件本身有差别,所以场地使用费还根据不同的土地条件分若干等级:①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例如在尚未开垦的荒地从事农业、牧业等等,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场地使用费可给予特别的优惠。②在工业比较落后的边远地区,或投资利润率较低的行业投资的项目,场地使用费亦可适当降低。③内地的场地使用费低于沿海,中小城镇低于大中城市;城市的郊区和其他地段低于中心和繁华地段。④对于利用老厂办合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可根据场地的位置、开发程度、公用设施等条件, 该高的高,该低的低。有的老厂占地面积超过实际需要较多的,可以适当打些折扣。⑤在新开辟的工业区设厂的场地费用,可视情低于在条件明显较好的原有工业区设厂的场地费用。新建工厂的场地费用,可视情低于利用老厂办合资企业的场地费用。

  (3)根据经济发展等情况,在一定限度内对场地使用费进行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调整场地使用费时,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3年。但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合资或独资企业本身的发展,有必要相应兴建或进一步改善、完善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一部分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更好地满足企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投资环境改善,必然会改进合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土地的价值也就相应提高,调整使用费是理所当然的。但在调整场地使用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高幅度,同时总的界限应该十分明确。

 6、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雇佣和工资政策。

  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本国就业问题,特别是为了培养本国技术和管理人员,对合资企业雇用人员有一定限制。如菲律宾曾规定,享受优惠的公司除在头5年外,不得雇用任何身份的外国侨民。在头5年中,从事监督、技术和咨询工作的外国雇员数额不得超过公司中的本国雇员总数的5%。新加坡规定,可雇用外国人从事技术和专业工作,但本国工人必须受到应有的培训。印度尼西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只有印尼国民胜任不了的管理职务和专业职务,才能雇用外国人担任;但企业有义务逐步用印尼国民取代外国职工,并应以印尼国民为对象,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定期的有计划的培训。

  无论同外国的合资企业,还是同我国内一般企业相比,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用人权都是比较大的。在职工录用方面,中外合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招聘和解雇职工,不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指令性安置的任务。

  合资企业录用职工方面的自主权,在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中有明确的保证。其主要精神是:(1)合资企业对所需的中方职工,有权进行考察,择优录取,并与录用的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在这方面,也可以由合资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劳动部门推荐职工候选,但录用权在合资企业方面。(2)合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情况,解雇职工。根据“规定”的有关条款,合资企业如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职工确实有多余,或职工本人经过认真培训仍不能适应生产需要,也不宜改调其它工种时,与工会商量,可以解雇。但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予处分,但开除需报请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批准。(3)工人在合资企业中享受的待遇和权利,可由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保证。

  合资企业享有录用职工自主权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的合资企业劳动法规给予合资企业在用人上有必要权力的政策,也体现了合资企业中职工是当家作主的劳动者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合资企业录用职工的自主权,绝不象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以为合资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同旧社会或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没有区别。恰恰相反,,在合资企业的用人权上,职工工会代表着职工的利益,对企业的用人决定和各种措施起着协助和监督作用。对于企业董事会的正确决定予以支持,错误的则提出意见,促其纠正;有意损害职工利益的,则进行抵制。同时,我国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也在一定范围内执行国家保护劳工的权利。例如,合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者实行开除处分,须经劳动管理部门核准等。合资企业录用职工的自主权,是通过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两个方面的积极配合实现的,既保证了合资企业对劳动力的需要,又保障了职工的合理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以企业为家,把企业真正办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资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要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这充分表明了合资企业劳动工资的社会主义性质。合资企业为中外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与国际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挖掘技术设备的生产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达到甚至超过国际上同类企业的平均利润,是合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合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报酬的处理原则,是根据职工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参照国外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并结合我国实际制订的。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实际得到的工资,一般比所在地区同行业、同工种、同等技术水平的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加奖励的水平约高20-50%。由于合营企业采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所招收的工人都经过较高水平的考试或严格挑选,与国内企业职工的普遍情况相比较,平均文化水平和技术等级较高,使他们能够在同一条件下普遍达到或高于国内平均先进劳动定额。因此,以国内平均先进劳动定额来确定合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是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对其劳动成果进行检查并给予报酬的正确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还应包括职工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这样算下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总水平约为香港地区的58-70%。员工的素质一般都比较高,这个工资水平是有吸引力的。

  每个合资企业职工实行的工资标准、奖金等制度,根据上述精神,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有人认为,合资或独资企业既然是部分或全部为外商生产,那么工资水平就应同外商所属国国内水平一样。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外商所以来投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工资水平低。如果将工资水平同外商国内水平拉平,这方面的吸引力就没有了。从实际情况讲,我国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同一些发达国家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地区相比,是比较低的。同时,我国大部分基本生活物资的价格也大大低于国际市场,这些都决定我国的工资水平不可能定得太高,也很难与外国拉平。对这个问题,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苛求。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职工的工资报酬水平是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同时参照外国工资水平的一般标准和外籍职工所在国工资水平确定的。一般来说,外籍职工的工资报酬水平大多数高于中方职工。这主要是因为合资企业聘用的外籍职工,多是掌握了较高技术水平或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的人员,他们在合资企业中担负着比较重要或特殊的技术、生产管理、财务会计、推销经营等工作;外籍职工在生产管理活动中,还能将国外一些比较先进的东西(如技术诀窍、经营管理经验等)带进合资企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中方职工技术水平等方面的提高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外籍职工较多来自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地区,在那里,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挂钩,其工资与消费水平大都高于我国。外籍职工对其工资的处理,并非全用于个人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不少还要寄回一部分负担家庭开支,支付住宅、医疗、社会保险、旅行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合资企业付给外籍职工的工资报酬,有必要参照外国工资的一般标准,使其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同其所属国家工资和消费水平基本持平,使其贡献得到应有的补偿。不这样做,是聘请不到需要的外籍职工的,这是最普通的道理。

  外籍职工的工资报酬究竟应给多少?情况比较复杂,由合资企业与个人具体协商确定,并通过劳动合同来履行。这也体现了尊重合资企业自主权的原则,也是适合于外籍职工在我国就业的实际情况的。外籍职工来自各种国家,一般情况是,他们原先的工资和消费水平与我国不同,相互间也有差异;他们的工种、职业划分及各人的能力都是不一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外籍职工的工资报酬,并根据他们的工作表现和作出的贡献适当调整其工资报酬水平。这样就使外籍职工和合资企业的关系更为密切了;也有利于合资企业充分调动外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并通过工资报酬这种有力的经济杠杆,有效地对外籍职工实行劳动管理和监督。

  此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率及外汇管理对合资企业外籍职工也是较为优惠的。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外籍职工月工资所得超过800元人民币的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分6级征收。而美国、法国、日本、菲律宾等国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分别为14-70%、5-60%、10-75%、3-75%,与之比较,我国的税率是偏低从优的。从外汇管理规定看,有的国家规定外籍职工工资所得交足个人所得税后,只能将剩余部分的50%汇出国外。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外籍职工的工资在纳完个人所得税后,汇出部分不受限制,这一点受到了外籍职工欢迎。

  7、对港、澳、台同胞投资和华侨回国投资实行更灵活的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更大地激发了港、澳、台同胞和广大华侨、海外同胞对祖国经济建设的热情。许多人为四化献计献策,积极回国投资、捐款,办起了许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来料加工项目,使我国的相关事业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显示出港、澳、台同胞和我国华侨、海外同胞在经济上支持祖国经济建设的力量。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到内地投资和华侨在国内投资办企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在经济和政治上的意义很大。华侨和海外同胞是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联系的重要桥梁。我国的华侨有4000多万人,分布在世界各地,许多人祖辈相传,居住海外。他们忠实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同所在国人民亲密合作,友好相处,以自己的辛勤劳动和智慧,为所在国发展民族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作出了贡献,也为加深中华民族与世界各民族人民的友谊和了解作出了巨大贡献。大力发展华侨投资事业,必将加强他们与祖国的各种联系,使他们更为关心和了解祖国的经济建设和其他各方面的成就。还可以通过华侨投资兴办的各种事业的兴旺发展,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对世界各国起很好的示范、宣传作用。这也有利于做好祖国统一工作。华侨和海外同胞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投资,他们从亲身经历中将更加体会到党的政策的正确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关心祖国的统一大业,促进祖国统一早日实现。

  为鼓励华侨对祖国建设做贡献的热情,国家对港、澳、台同胞到内地投资、华侨回国投资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在所得税减免征期限、收益分配、合作终止后的投资处理、本息的偿还等方面,都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广大华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回国投资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是完全应该的。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华侨回国投资享受更为优惠的待遇,正是上述规定的具体体现。由于祖国的强弱盛衰与华侨的切身利益有密切联系,因此华侨具有爱国主义的历史传统。几百年来,尤其是我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广大华侨同胞为祖国作出了很大贡献。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我国的工作重心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更鼓起了他们的爱国热情。许多华侨回国投资,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带回各种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他们对投资事业有很强的责任感,努力与国内合作方面相互配合,提供各种经济、科技、产品市场信息,积极配合并帮助培训国内技术和管理人员;许多华侨还认真向外国投资者介绍我国的投资环境、政策法规、合作方式等,起到了很好的联系和纽带作用;一些华侨投资者还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是华侨热爱祖国、为祖国积极尽自己公民义务的表现。

  还应该看到,华侨回国投资与外国投资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华侨投资是我国侨居海外的公民的一种爱国行为,与他们希望祖国兴旺发达,进一步提高他们在世界上的政治、经济地位是一致的。华侨投资的性质,属于我国海外私人资本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广大华侨的祖国,华侨的私人资本归根到底是我国公民侨居海外期间以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创造出来的我国海外公民的私人财产。华侨资本回国投资,就是这种私人资本的回归。其作为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私人财产条款的规定,受到国家法律的应有保护。这种海外私人资本,既可以作为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在国内落地增殖,也可以依据投资合同规定在合作期满后由华侨抽回到侨居国或世界其它投资场所另行投资。这与外国政府和外商在华投资的资本有着性质上的区别。也正是这样,华侨回国投资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我国采取鼓励华侨回国投资的优惠政策,对华侨的居住国或地区也是有利的。我国政府一向主张,广大华侨应热爱自己的第二故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同所在国的人民友好相处,为所在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他们的资金流动是在各国法律允许下的合法流动。华侨回国内投资,有利于加强我国同华侨居住国的相互了解,扩大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有利于加深两国人民的友谊,巩固邦交关系,对华侨侨居国的经济发展也是十分有益的。这些都已为历史和今天的实践所证明。事实说明,我国的鼓励华侨投资政策是得到广大华侨居住国政府和人民的欢迎和支持的。

  8、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国际上是被普遍承认的。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职工工会组织是正当和合法的。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中的工会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同我国其它企业中的工会组织一样,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在企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工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和监督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金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科学技术知识、文化知识,开展体育、文艺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工会有权派代表列席企业董事会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会议,并反映职工的愿望与意见。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必须请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工会,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工人的权利在组织上得到维护和落实。保障工人的正当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之一。我国的工人不是出卖劳动力的商品,而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他们虽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但社会地位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应该享有的权利必须得到完全、确实的保障。我国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是中外合营企业处理劳动管理问题的基本法规。它体现了国家关于保障合营企业中的工人权利的基本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必须以此作为准则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会组织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全体工人权益的全局出发,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有关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处理既依法维护工人的基本权利又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工会组织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外方人员宣传解释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帮助其熟悉和了解我国社会及国情,协助企业管理部门搞好经营管理工作。要监督企业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国政府关于合营企业劳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企业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应享有的正当权益。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规章制度,不断改善职工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决不允许企业为追逐高额利润,强迫职工超时加班,损害职工身心健康。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对职工随意处罚、辱骂、甚至殴打等侵犯人权和触犯我国刑律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工会组织在维护企业职工正当权益的同时,应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协助企业认真检查职工从事生产活动时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纠正职工中存在的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缺点和失误。应教育职工正确理解对外开放政策,认识外商到我国投资办企业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符合我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境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受我国法律保护,要正确看待境外投资者和外籍工作人员。同时,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章制度比较严格的特点,对职工进行企业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其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应教育他们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配合和尊重企业管理人员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的管理,并努力学习先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完成企业规定的生产定额和其它任务,为企业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把依法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两者的关系处理好,积极主动地做好中外双方的工作,增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合营企业内部的合作。企业中工会工作开展得如何,既关系到保障企业中工人的地位和利益,又关系到能否进一步吸引更多国外客商来我国投资办企业。我国各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做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工作,保证工会组织在中外合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促进我国利用外资工作更健康地发展。

  9、我国对外资的征收严格掌握并给合理补偿,不实行国有化。

  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过程中,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争取经济独立和巩固政治独立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当然,这也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就是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存在这一问题。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征收、国有化,是一个国家不容剥夺的主权。但是,对外资采取这种措施,应按照法律程序,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给予合理的补偿。

  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除在其外资法或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化条件及补偿的原则外,还同投资者本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这个问题上取得共同谅解或协议,以防止未来争议。

  关于国有化的补偿问题,国际上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一次补偿、一次征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方式。如南斯拉夫规定,如果主管机构根据整体利益,决定征用投入本国联合劳动组织的外国资金所购买的部分或全部不动产,应该按照投资合同对外国人承担的责任,向本国联合劳动组织进行数量相等的补偿。另一种方式是采取逐步征用、逐步收购的措施。如安第斯条约国共同外资法,采取所谓“逐步征用方式”,对外国投资企业,按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的不同,分别从投资生效后3至15年,或从生产开始后3至15(或20)年,逐步把外资比重从100%减到49%。

  发达国家一般不采用国有化,但也有少数国家法律规定了国有化。如日本规定,可依法收用或收购外国投资者合法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但应按等价报酬付给适当的金额。加拿大1981年重申石油工业加拿大计划,提出在90年代初期,使加拿大资本在石油工业中的比重由目前的30%提高到50%。

我国对征收或国有化问题的原则立场是一不征收、二非征收不可将给予合理补偿。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利用外资,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期战略方针。我们鼓励国外客商前来投资,进行长期的合作,以发展我国的经济,决不打算通过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的征收或国有化的途径来增加资金,做“杀鸡取蛋”那种蠢事。我国已经有了巩固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利用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不会对某一方面形成垄断,对我国的主权构成威胁,也没有必要采取征收或国有化的措施。当然,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征收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不是十分必要时我们也决不这样做。对这个问题,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作了原则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投资受法律保护;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采取征收办法。一旦因某些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对外国投资进行征收,将依照法律程序,按相当于被征收投资财产的价值给予合理补偿,决不损害外国投资者应有的利益。

  对补偿问题,某些发达国家往往要求给予所谓“公正”或“充分”补偿,意指补偿包括被征收企业的“发达营业值”,即如不征收该企业将来可能获得的经营利润在内。这样的补偿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很难计算的,将来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反对的。我们不能同意。1982年以来,我国同一些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签订的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都是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上述原则规定的精神,取得共同协议的。

  我国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对外开放,大胆利用外资的理论,不断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我国利用外资的方针,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吸收外资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利用外资的发展,加速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利用外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从零起步,到1985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6亿美元,年均10亿美元;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增幅加快,1986-1991年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90亿美元,年均31亿美元,是前6年的3倍;1992年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外商投资快速增长,1992年当年实际吸收外资110.08亿美元,是前12年实际吸收外资总和的50%,1993年为275.15亿美元,是1992年的2.5倍。1992-1999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825.74亿美元,年均353.21亿美元,是前6年的11.39倍。截至199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41538家,合同外资金额6137.1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76.31亿美元。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246211家,合同外资金额4111.3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13.48亿美元,分别占全国吸收外资总量的72.09%、66.99%和68.37%;外资企业95153家,合同外资金额1979.7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07.5亿美元,分别占全国吸收外资总量的27.86%、32.26%和29.50%。从1993年到1998年,我国连续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投资来源于170多个国别地区,其中亚洲地区投资占实际使用金额的76.79%,这其中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投资分别为1547.97亿美元、占50.32%,36.36亿美元、占1.18%,238.63亿美元、占7.76%,三地合计占59.26%。欧盟国家占7.01%,美国占8.34%。全国累计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第一、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2.79%、73.01%和24.2%,按合同金额计分别占1.76%、54.56%和38.67%。

  外商投资实际使用金额占我国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比重1991年以前都在4.15%以下,1992年上升到7.51%,最高为1994年,占17.08%;1993年到1999年年均占14.16%。截至1999年底,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开业的达18.2万家,就业人员超过2000万人。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1991年以前均在5.29%以下,1992年达到7.09%,1999年最高达到27.75%;1993年到1999年年均占17.16%。外商投资企业1986年的进出口总额仅为29.85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4.04%,其中进口值24.03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值的5.6%,出口值5.8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值的1.88%。随着外资投入的增加,进出口值一路增长,到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值1831.33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50.78%,其中进口值858.84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51.83%,出口值886.28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值的45.47%。出口商品94.1%为工业制成品,其中机电产品占70%以上。1986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均保持外汇总体自行平衡有余。1991年-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净调出外汇顺差额和银行结售汇顺差值共计652.6亿美元。1997年、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银行经常项目结售汇出现逆差,而同期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顺差值分别为165.86亿美元和16.24亿美元。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顺差值59.97亿美元,占全国银行结售汇顺差值的53.08%。1997年到1999年的3年中,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顺差值分别占当年国家外汇储备净增加值的39.85%、32.04%和61.72%。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不包括关税和土地费)占我国涉外税收的96%。1992年涉外税收122.26亿美元,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4.25%,1993年到1999年,涉外税收以年均47%的速度增长,1999年涉外税收总额达到1648.86亿元,占全国工商总税收额的15.99%,当年净增加值416.33亿元,占全国税收净增值的23.66%,为我国增加最快的税种。

  与此同时,我国还借用了一些外国贷款,到1999年末,我国登记外债余额为1518.3亿美元(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对外负债)。其中中长期债务余额1366.5亿美元,短期债务余额151.8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余额为473亿美元,占全国外债余额的31.2%,中长期债务占77.8%,短期债务占22.2%。所借贷款投入交通、通讯建设的占约33%、能源电力占22%、农林水利占15%、工业占14%、环保城建占10%、教育卫生占4%、其他占2%。

  吸收外资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1、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

  从前述一系列数字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工业生产总值、进出口贸易、税收等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都占有相当比重,特别要提出的是,其中工业总产值、出口值和税收的年均增长速度都高于全国的平均增长速度,成为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以1998年和1999年为例,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增长17.4%,高出全国工业总产值增幅10.7%的6.7个百分点;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增量中,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增量占37.3%。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增长18.3%,高于全国工业总产值增速11.5%的6.8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增量占全国工业总产值增量的41.62%。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涉外税收增长25.94%,其增幅比全国工商税收增幅的13.3%高出12.6个百分点;涉外税收净增加值占全国工商税收净增加值的24%。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涉外税收又比上年增长33.78%,比全国工商税收增幅13.4%高出20.38个百分点;涉外税收净增加值占全国税收净增加值的23.66%。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增长8%,而全国出口仅增长0.5%;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汇顺差16.24亿美元,占全国外汇储备净增长额的32.04%。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增长9.47%,高出全国出口增幅6.08%的3.39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增加额占全国出口增加额的68.6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顺差27.44亿美元,如扣除外商投资项下的设备、物资、物料进口,贸易净顺差值为138.24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汇顺差值59.97亿美元,占全国净结汇顺差值的53.08%,占当年国家外汇储备增加值的61.72%。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都比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在已开业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占我国非农业劳动人口的10%以上,而且这些从业人员一般收入比较高,且稳定。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重要牵动力之一,对我国社会稳定也作出了贡献。

  2、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形成。

  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造,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主要形式。20多年来通过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带动了13万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培养了一大批技术人才和新型经营管理人才,加速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资产的重组,形成了上海贝尔、上海大众、康佳、TCL等一大批现代名牌企业。据统计,在30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中,国有和集体成份约占57%,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份在混合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得到了保值和增值。实践证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中外股份企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是现有企业改造的有效形式之一,30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造的显著成效,促进了传统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对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和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按照市场经济通行的办法进行管理,实行国际化经营,带进了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一方面加速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融合,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加速了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还推进了宏观管理体制法治化和规范化的改革,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经验还表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管理、人才、营销等方面的竞争,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的转变,对我国企业掌握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懂得市场经营的人才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竞争机制和竞争意识的建立,也成为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动力,充分利用其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得到发展壮大。

  3、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

  吸收外商投资带来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相互竞争和配套协作中推动了国内相关工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了我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步伐。吸收外商投资使我国机械、电子、通讯、汽车、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食品等许多行业的产品得到更新换代,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有明显进步。某些领域通过利用外资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形成了一批新兴高技术产业,大大缩小了我国在产品、技术上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例如:我国在80年代初通过中外合资引进了程控交换机、大规模集成电路等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及其技术、生产工艺,填补了国内空白。经过十几年的持续引进、消化和吸收,目前我国已具备了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年产程控交换机2500万门,除有7家知名跨国公司参与投资的合资企业外,6家中国全资拥有的程控交换机生产企业和数以千计的配套企业应运而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蓬勃发展,已形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新兴通信产业,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依靠进口和通讯事业严重落后的状况。

  上海、天津、辽宁等老工业基地吸收外商投资发展带动本地工业的龙头产品,利用现有的工业基础积极发展配套工业,有力地推动了现有企业的改造、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在上海6大工业支柱产业中,外商投资企业产值约占40%(在汽车和通讯产业中约占80%),其劳动生产率为其它企业的21.3倍,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的设备中具备90年代先进技术水平的设备占61.8%,比全市平均水平高30个百分点。天津市吸收外商投资建立了奥的斯、三星电子、摩托罗拉等一大批先进技术企业,并通过确定龙头产品大力发展配套企业,以此作为现有企业改造的突破点,带动了配套产业的发展和整体工业水平的提高,并通过为跨国公司投资企业配套,进入了跨国公司全球采购网络,推动了我国商品的出口。辽宁省是老工业基地,针对自身的特点确定了利用外资加速大中型企业改造的方针,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初见成效。

  外商投资还推动了沿海地区工业化、城市化步伐,为下一步产业结构升级打下了良好基础。原来工业基础薄弱的广东、福建等省,抓住80年代以来港澳台等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的机遇,利用外资积极发展外向型工业,积累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训了产业工人,培育了市场经济观念,加速了农村城市化、工业化步伐,为今后全省经济发展和提高准备了必要的条件。如美国耐克公司从1983年进入我国广东、福建等地,在我国的制鞋业投入了10多亿美元的合同支付款。与耐克公司签约的中国厂家有17家,已雇用了6万多工人,同时还带动了相关行业的近万人的就业。耐克公司在我国建立鞋类生产基地,其影响远远超过了解决鞋厂和相关工业工人的就业问题。耐克公司业务的发展所产生的积极的经济促进因素已影响到建筑业、房地产开发、银行、地面与航空运输、仓储、销售等各个领域。在我国生产的耐克鞋现已行销世界100多个国家。现在在中国的产量已占耐克公司全世界产量的35%。我国已成为耐克运动鞋最大的生产来源地。每月生产的500-700万双耐克鞋80%销往美国,占47%的美国国内市场需求。每年从我国出口的耐克鞋价值可达10-14万美元。

  此外,在服务领域的开放中,旅游饭店、金融、保险、连锁零售、快餐等行业通过吸收外资引进了先进的经营观念,强化了竞争和服务意识,带动了全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如北京有名的建国饭店,是著名的美籍华人建筑师陈宣远先生于1978年来探讨建设的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饭店。1982年4月正式开业就与国际饭店业接轨。我国曾在全国的29家涉外宾馆、饭店推广它的经营管理经验,对我国国际旅游饭店和旅游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建国饭店从开业以来,对外信誉、效益一直名列北京旅游饭店界前茅,累计创造的利税为当年投资的22倍,等于为国家赚回了22个“建国饭店”,并为全国各大饭店输送了2000多名管理人员。而且,自1998年10月成立以输出建国饭店管理模式为特点的建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来,全国乃至海外已有不少饭店接受建国国际管理。

  4、加快了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融合,推动了开放型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外商投资带动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已占我国外贸进出口额的半壁江山,为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拓宽对外贸易渠道,使我国仅用10几年的时间就挤身于世界贸易大国的行列做出了重大贡献。外商投资改善了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我国外汇储备额仅次于日本,居于世界第二位,大大增强了我国的国际信誉地位,增强了我国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广泛地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已经成为外国企业界注目的中心,加快了溶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步伐,为我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截至1999年底,北京已集聚了世界80家跨国公司的区域总部,直接投资达46亿美元,包括电子、医药、汽车、通讯、食品等几十个领域。同时,随着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上海已吸引了世界排名前100位工业性跨国公司中的57家,总投资达95.6亿美元。作为世界著名的化工、医药、生命科学先锋的法国罗纳普朗克公司是最早入驻中国的跨国公司之一,该公司在中国投资达4.5亿美元,建立了19家合资和独资企业、6个办事处,年销售额2.6亿美元。摩托罗拉公司自1986年进入中国以来,共成立了7家合资公司,已投资10亿美元,成为在华投资最多的美国企业。法国雪铁龙公司将在中国投资6000万美元用于勘探项目,这是该公司有史以来在一个国家一次性投资最大的一笔。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增长特别是国际投资的主要引擎,从事和控制着世界生产总值的1/3,世界贸易的2/3,直接投资的70%,是各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对象。到目前为止,全球最大的制造业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300家在中国投资。这对我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发挥重大的促进作用。

  5、加强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联系,有利于促进祖国的统一。

  20多年来,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到内地投资一直占我吸收直接投资的60%左右。这些投资使祖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经济联系更加密切,促进了内地经济发展,也繁荣了港澳台地区的经济,使其经济实现了结构性调整和转移。投资和贸易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联系,对香港、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对最终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已经并将继续起积极的作用。

  6、推动了我国多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有力地配合了外交工作。

  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世界其它国家对我国投资的不断增加,对于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经贸合作和双边关系的发展,配合外交工作,促进国际政治多极化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吸收外资不但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同时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的发言权。

  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伟大实践证明,邓小平利用外资的理论和中央关于利用外资的决策和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吸收外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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