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战国“七雄”与各国的变法图强
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是《史记·六国年表》开始的一年。依司马迁的意思,从这一年算起成为另一个时代,也就是战国的开始。司马光《资治通鉴》的开始时代要晚些,是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从王命韩虔、魏斯、赵籍为诸侯一事算起,比《史记·六国年表》晚七十三年。这是因为《春秋》纪事迄于周敬王三十九年(公元前481年),孔子卒在周敬王四十一年(公元前479年),司马光故意推迟几十年,表示不敢衔接《春秋》。其实为了分期方便起见,还是司马迁的《六国年表》比较清朗一些,春秋以后就是战国,不会有一个非春秋、非战国的一段时间。
三晋、田齐的兴起与七国的形成 晋文公称霸后,由于晋国内部斗争,到了春秋末年,在过去的几十家卿大夫中,只剩下了知氏、范氏、中行氏和韩、赵、魏六家,即所谓“六卿”。这六家又互相兼并,范氏和中行氏倒下后,就只有智伯瑶为首的智氏、韩康子虎为首的韩氏、赵襄子无恤为首的赵氏和魏桓子驹为首的魏氏四家掌握晋国的命运。四卿之中又以赵、智两氏较强,韩、魏两氏只有团结起来,在赵、智二氏之中作一选择,来维持自己的存在。公元前455年,智伯又胁迫韩、魏和他合兵攻赵,把赵襄子围在晋阳,决汾水灌城。临到城快要攻破时,韩、魏突然和赵氏勾结起来,捉住了智伯瑶,杀了智氏全族,瓜分了智氏的全部土地。不久,三家又将公室的土地和人民,除曲沃(今山西闻喜县)、绛州(今山西翼城东南)外,也都瓜分了。这时的晋国国君降到了三家之下,卑屈到要朝见三家大夫的程度。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加封韩虔为韩侯(即韩景侯)、赵籍为赵侯(即赵列侯)、魏斯为魏侯(即魏文侯)。韩、赵、魏三国原来是晋的三家大夫,所以又称作三晋。
三晋建侯后十七年即公元前386年,齐国的蜕变也已完成。
如前所述,所谓田氏即陈氏(陈田古音相同,春秋记载用陈,战国记载用田)的始祖乃是陈国的一个公子,名完,与齐桓公同时。陈公子完避乱奔齐,甚得桓公的宠悦,仕为“工正”。五世后,传到孔子所要讨伐的陈恒。陈恒联合齐国的鲍氏,灭了当时专权的栾、高二氏,并且没收了两家的土地。陈恒死后,其子陈乞继做齐相,更把齐都邑的大夫尽换了自己的宗人,再传两世到陈和(田和)即田太公。这时正值姜齐的末代国君齐康公即位,他沉湎酒色,不理朝政。公元前391年,田和把康公迁到海边,只留一城之地作为他的食邑。公元前387年,田和与魏武侯在浊泽相会,把自己正式列位诸侯。第二年,田和即被周天子封为齐侯。
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表面看来,好象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斗争,但是如把它放在当时整个历史环境中观之,就可以看出它是春秋战国间新兴封建势力和旧势力斗争的一个缩影。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经过不断兼并,到战国初年,见于文献的约有十几个国家。其中大国有秦、齐、楚、燕、韩、赵、魏,这就是所说的战国“七雄”。七个大国的疆域,大致是这样:秦国,东到黄河、函谷与三晋为邻;南有巴蜀与楚国相接:西及西北与西戎和匈奴诸部为邻。国土约占有今之陕西关中和甘肃的东南部以及四川、青海、宁夏等部分地区。
魏国,东有淮、颖与齐和宋国相邻;南部有鸿沟与楚国为邻;西及黄河西岸与秦为邻(河西地在公元前328年入秦);西南与韩为邻;北与赵国为邻。国土约占今之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陕西、河北的部分地区。
赵国,东有清河(今河北清河西)与齐为邻;南有漳河与魏为界;西有黄河与秦相望;北有燕国以易水为界;西北与匈奴为邻,约占有今之山西北部、中部和河北的中部和西南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
韩国,夹在魏与秦、楚之间,四周都是比较强大的国家,约占今之河南中部、西部和山西东南部。
楚国,东到大海,南有苍梧(即湖北南部的九嶷山)与百越为邻;西至巴、黔而与秦为邻;北达中原,与韩、魏、宋、齐相接,约占有今之湖北全省及河南、安徽、湖南、江苏、浙江等省的一部分。
齐国,东滨大海,南有泰山与鲁、宋为邻(后齐灭宋而占有其地);西有清河与赵为邻;北有渤海与燕为邻,主要占有今之山东北部、河北东南部。
燕国,东有辽东与朝鲜为邻;南和齐国交界;西有云中、九原与赵国相邻;北有东胡、林胡、楼烦诸部,约占有今之河北北部、山西东北部和辽宁、吉林的一部分。
上述的七国疆域,是后来的事,战国初期的区域当是九分天下而不是七分天下。《孟子·梁惠王上》曾经说:“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这种区划方式,与“七雄”或《尚书·禹贡》的九州,都不相同。它和成书于战国初期的《周礼》中的情状
比较相符。《夏官·职方氏》职云:(一)东南曰扬州,其山镇(指山之特大者,以为州之镇)曰会稽,其泽薮曰具区,其川三江,其浸(指蓄水可以灌溉的川泽)五湖。(地区上应为越国)
(二)正南曰荆州,其山镇曰衡山,其泽蔽曰云瞢,其川江汉,其浸颎湛。(地区上应为楚国)
(三)河南曰豫州,其山镇曰华山,其泽薮曰圃田,其川荥雒,其浸波溠。(地区上应为韩国及“二周”)
(四)正东曰青州,其山镇曰沂山,其泽薮曰望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地区上应为齐国)
(五)河东曰兖州,其山镇曰岱山,其泽薮曰大野,其川河■,其浸庐维。(地区上应为鲁、宋、卫诸国)
(六)正西曰雍州,其山镇曰嶽山,其泽薮曰弦蒲,其川泾汭,其浸渭、洛。(地区上应为秦国)
(七)东北曰幽州,其山镇曰医无闾,其泽薮曰■养,其川河■,其浸葘、时。(地区上应为燕国)
(八)河内曰冀州,其山镇曰霍山,其泽薮曰杨纡,其川漳,其浸汾、潞。(地区上应为魏国)
(九)正北曰并州,其山镇曰恒山,其泽薮曰昭余祁,其川虖池、呕夷,其浸涞。(地区上应为赵国)
上述“七雄”之外,在中原地区还有一些小国,首先需要说到的是“二周”即“东周”和“西周”。在周考王即位时,封他的弟弟揭于旧王城以继旧周公的地位,就是河南桓公,也就是西周之始;其孙惠公在考王晚年又封其少子班于巩,后来就称在巩的周为东周。从此以后,王畿就分裂为东周和西周,一直到秦灭西周、东周为止。周赧王五十九年,奉使将军樛攻西周,周赧王尽献其邑三十六、口三万,周天子及西周君同时亡国。再过六年,秦相吕不韦并灭东周。从周考王以后,周室的残余王畿,分裂成为东西二周,周王只是一个挂名的共主,不仅不能指挥诸侯,即就王畿而言,周王也不能直接领有,没有尺籍寸土了。这样一来,原来的周天子,实际上已经成为夹在大国之间的小国之君。其所以能够苟延残喘下去是因为“西周之地,绝长补短,不过百里,名为天下共主,裂其地不足以肥国,得其众不足以劲兵。虽无攻之,名为弑君”(《史记·楚世家》),故为各国所放置。
在三晋之东,齐、楚之间有战国时人所称道的“泗上十二诸侯”(《战国策·楚策一》)。淮泗之间残存之国虽然不少,但是难以实指其国。在战国初期,应当存有鲁、卫、宋、滕、邹诸邦。宋和鲁、卫本来国力相当,不过到了后来,鲁、卫和“二周”一样,由衰微以至于灭亡,宋到了后来,曾一度发展国力,然最后仍为齐翦灭。除了“二周”和“泗上十二诸侯”两个区域以外,只有一个中小型的中山国,在赵、魏之间,其余大国与大国之间,已经再无小国了。当时还有很多的少数族分布在四周,北面和西北有林胡、楼烦、东胡和义渠,南方有百越;西南有巴、蜀,等等。
魏国的李悝变法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改革。
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汉书·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基础在于宗法贵族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礼”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韩非子·饰邪》)。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还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养士之风,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的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任人唯亲”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尽地力”(《史记·货殖列传》)和“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的结果。
李悝的“务尽地力”有两项措施: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汉书·食货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平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上》)。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观念,而李悝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宗法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法经》,今虽不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晋书·刑法志》);“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李悝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说苑·反质》)。他还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封君之后。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吴起,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汉书·刑法志》)。这种“武卒”,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我们知道,春秋时代,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就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就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
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他是当时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韩非子·五蠹》说:“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鲁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国家,吴起因受谗去鲁。由鲁至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西河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因此大得军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吕氏春秋·执一》)的情况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说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阳),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蛮夷”(《史记·楚世家》)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下》)。可知楚国所受宗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贫国弱兵”(《韩非子·和氏》)。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国曾两次受到三晋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帮助下讲了和。楚悼王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便任用吴起作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的主要点是:“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分封制,“废公族疏远者”(《史记·吴起列传》)。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韩非子·和氏》),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战国策·秦策三》)。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吕氏春秋·贵卒》)。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1958年,安徽寿县发现的《鄂君启节》是楚怀王时封君鄂君启的通行证,上面记载有对封君的各种限制,如车船的大小、载重、行程等等,这应该是吴起变法的直接结果。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吕氏春秋·贵卒》),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见恶(怨)”《吕氏春秋·义赏》)。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楚肃王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吕氏春秋·贵卒》),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记·吴起列传》),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齐国邹忌的改革
公元前357年齐威王即位,虽然已离田和正式列为齐侯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内优外患的境地。不久,邹忌就“以鼓琴见威王”,用“鼓琴”的节奏来说明“治国家而饵(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个月后就授给他“相印”。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邹忌推荐人才给齐威王,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猎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楚人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则燕人祭北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邹忌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
齐威王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的即墨大夫,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誉言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均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同时,又由于邹忌的进说,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均见《战国策·齐策一》)。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是有好处的。
齐威王时又用军事家孙膑改革军事,鼓励人民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荀子·议兵》),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变法,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来。公元前353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韩国申不害的改革
战国初期,韩国曾经进行过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韩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大约在公元前354年,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他是个讲究“术”的法家,其理论“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可能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申不害“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638引《申子》)。《韩非子·定法》中又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韩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却不能不说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韩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政治改革,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
申不言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韩非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韩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吕氏春秋·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听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视”、“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份内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韩非子·定法》)。司马迁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至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
秦国的商鞅变法
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时,为犬戎所败。平王东迁,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均见《汉书;地理志下》)。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宗法势力的农战之国。公元前341年,秦献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均见《史记·秦本记》),卫鞅就在此时自卫入秦。
卫鞅为卫之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亦称公孙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后,号称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为魏相公孙座的家臣。入秦后,为了说服秦孝公变法,商鞅驳斥了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谬论后,提出了一个“变古”的历史观,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上的准备。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有:(一)“令民为什伍”,实行连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商君列传》)。这就是在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受赏,不告发的要被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降敌人一样受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则要一起办罪。这样,也就摧毁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的“亲亲”宗法关系,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
(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这里的“本业”,指男耕女织;“未业”,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奴婢。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商君列传》),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家庭公社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商君列传》),以有“军功”者,来取代“有亲”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据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血亲复仇”的私斗。
(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列传》),即贵族的依据是军功,而不是“亲亲”。当时的“爵”分为二十级,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级,每家占有田宅奴隶的数字和服饰也按爵级而不同。这样,宗族旧家如果没有军功,过去的族籍便被废除,使得贵族的与生俱来的特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贵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公元前352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这种习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说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史记·商君列传》)。古代秦国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①。商鞅所谓“为男女之别”可能是改革了这种落后的风俗。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由中央统一度量衡,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三)“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此据《商君列传》),废封建,行郡县。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兵政大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政治体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进一步剥夺奴隶主贵族的权利。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开阡陌”的“开”,当是“破坏铲削之意”(朱熹《开阡陌辩),蔡泽所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来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新田界。具体些说,就是把原来的“百步为亩”的“阡陌”、“封疆”,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新唐书·突厥传》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官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为亩,可能也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商鞅看来,为“农”就是为“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即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为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另外,在过去的一家受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的赋税负担颇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却需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从事工商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亩受田。这样一来,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一样了。所以《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蔡泽列传》中又说:“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商鞅变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破坏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但是由于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直到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爱田易居”之定期分配制变为“自爱其处”的长期占有制。在这个过程中,商鞅则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大体上一直延续到战国末期①。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牍①,更有其证。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解释“盗封徒,赎耐”时说:“封,即田千(阡)伯(陌)、顷半(畔)封也”,便是其证。这里的“田阡陌”就是木牍所说的“百亩为顷”的“封”和“捋(埒)”。
(五)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同时,为要仿效中原各国都城的规模,又“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军,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还部分过去被掠夺的西河地。由于这个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在秦变法前后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击、惩治的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却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公即位,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均见《史记·商君列传》),而被秦兵车裂于彤(陕西华县西南)。
商鞅虽然被杀,但是他的变法成果仍然沿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比如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的;商鞅统一度量衡时定下的标准,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后的秦始皇还在沿用着。正如王充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即奠定了其后秦统一六国的基础。
商鞅的变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中,不但言“法”①,而且也涉及到了“势”和“数”①的讨论,并且针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争论。“势”和“数”的观念,是国君有了独立的主权和“独制”①之权才会产生的,即是“变法”之后所产生的新观念。这些新观念,对于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辞,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汉书·刑法志》)等严刑峻法,特别是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商鞅变法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没有排斥和废除奴隶制,而把奴隶的剥削用来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这是剥削阶级本性所决定的。当时除了有家奴的存在,还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政策,《史记·索隐》谓:“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律中屡次言及“隶臣”、“隶妾”,其实也是官奴婢。《周礼·秋官·司厉》职又说:“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①。官奴还有一个来源,就是打仗时的不能死战者,如“不死者归,以为隶臣”(《秦律杂抄》)。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变法的不彻底,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奴隶制残余一直残存下来。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0—191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0页。
①《韩非子·解老》云:“胥靡有免,死罪时活,今不知足者之忧,终身不解,故曰‘祸莫大于不知足’。”《六反》云:“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页。 ①《汉书》所著录的六篇篇名,据颜师古注引刘向《别录》云:“申子学号刑名。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观其《君臣篇》”(《汉书·元帝纪》颜师古注)。宋代李盼《太平御览》引《七略》云:“孝宣皇帝重申不害《君臣篇》”(《太平御览》卷221)。可见,申子书,除《大体篇》外,还可确定 其中必有《君臣篇》。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6页。
①详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上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
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是《史记·六国年表》开始的一年。依司马迁的意思,从这一年算起成为另一个时代,也就是战国的开始。司马光《资治通鉴》的开始时代要晚些,是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从王命韩虔、魏斯、赵籍为诸侯一事算起,比《史记·六国年表》晚七十三年。这是因为《春秋》纪事迄于周敬王三十九年(公元前481年),孔子卒在周敬王四十一年(公元前479年),司马光故意推迟几十年,表示不敢衔接《春秋》。其实为了分期方便起见,还是司马迁的《六国年表》比较清朗一些,春秋以后就是战国,不会有一个非春秋、非战国的一段时间。
三晋、田齐的兴起与七国的形成 晋文公称霸后,由于晋国内部斗争,到了春秋末年,在过去的几十家卿大夫中,只剩下了知氏、范氏、中行氏和韩、赵、魏六家,即所谓“六卿”。这六家又互相兼并,范氏和中行氏倒下后,就只有智伯瑶为首的智氏、韩康子虎为首的韩氏、赵襄子无恤为首的赵氏和魏桓子驹为首的魏氏四家掌握晋国的命运。四卿之中又以赵、智两氏较强,韩、魏两氏只有团结起来,在赵、智二氏之中作一选择,来维持自己的存在。公元前455年,智伯又胁迫韩、魏和他合兵攻赵,把赵襄子围在晋阳,决汾水灌城。临到城快要攻破时,韩、魏突然和赵氏勾结起来,捉住了智伯瑶,杀了智氏全族,瓜分了智氏的全部土地。不久,三家又将公室的土地和人民,除曲沃(今山西闻喜县)、绛州(今山西翼城东南)外,也都瓜分了。这时的晋国国君降到了三家之下,卑屈到要朝见三家大夫的程度。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加封韩虔为韩侯(即韩景侯)、赵籍为赵侯(即赵列侯)、魏斯为魏侯(即魏文侯)。韩、赵、魏三国原来是晋的三家大夫,所以又称作三晋。
三晋建侯后十七年即公元前386年,齐国的蜕变也已完成。
如前所述,所谓田氏即陈氏(陈田古音相同,春秋记载用陈,战国记载用田)的始祖乃是陈国的一个公子,名完,与齐桓公同时。陈公子完避乱奔齐,甚得桓公的宠悦,仕为“工正”。五世后,传到孔子所要讨伐的陈恒。陈恒联合齐国的鲍氏,灭了当时专权的栾、高二氏,并且没收了两家的土地。陈恒死后,其子陈乞继做齐相,更把齐都邑的大夫尽换了自己的宗人,再传两世到陈和(田和)即田太公。这时正值姜齐的末代国君齐康公即位,他沉湎酒色,不理朝政。公元前391年,田和把康公迁到海边,只留一城之地作为他的食邑。公元前387年,田和与魏武侯在浊泽相会,把自己正式列位诸侯。第二年,田和即被周天子封为齐侯。
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表面看来,好象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斗争,但是如把它放在当时整个历史环境中观之,就可以看出它是春秋战国间新兴封建势力和旧势力斗争的一个缩影。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经过不断兼并,到战国初年,见于文献的约有十几个国家。其中大国有秦、齐、楚、燕、韩、赵、魏,这就是所说的战国“七雄”。七个大国的疆域,大致是这样:秦国,东到黄河、函谷与三晋为邻;南有巴蜀与楚国相接:西及西北与西戎和匈奴诸部为邻。国土约占有今之陕西关中和甘肃的东南部以及四川、青海、宁夏等部分地区。
魏国,东有淮、颖与齐和宋国相邻;南部有鸿沟与楚国为邻;西及黄河西岸与秦为邻(河西地在公元前328年入秦);西南与韩为邻;北与赵国为邻。国土约占今之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陕西、河北的部分地区。
赵国,东有清河(今河北清河西)与齐为邻;南有漳河与魏为界;西有黄河与秦相望;北有燕国以易水为界;西北与匈奴为邻,约占有今之山西北部、中部和河北的中部和西南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
韩国,夹在魏与秦、楚之间,四周都是比较强大的国家,约占今之河南中部、西部和山西东南部。
楚国,东到大海,南有苍梧(即湖北南部的九嶷山)与百越为邻;西至巴、黔而与秦为邻;北达中原,与韩、魏、宋、齐相接,约占有今之湖北全省及河南、安徽、湖南、江苏、浙江等省的一部分。
齐国,东滨大海,南有泰山与鲁、宋为邻(后齐灭宋而占有其地);西有清河与赵为邻;北有渤海与燕为邻,主要占有今之山东北部、河北东南部。
燕国,东有辽东与朝鲜为邻;南和齐国交界;西有云中、九原与赵国相邻;北有东胡、林胡、楼烦诸部,约占有今之河北北部、山西东北部和辽宁、吉林的一部分。
上述的七国疆域,是后来的事,战国初期的区域当是九分天下而不是七分天下。《孟子·梁惠王上》曾经说:“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这种区划方式,与“七雄”或《尚书·禹贡》的九州,都不相同。它和成书于战国初期的《周礼》中的情状
比较相符。《夏官·职方氏》职云:(一)东南曰扬州,其山镇(指山之特大者,以为州之镇)曰会稽,其泽薮曰具区,其川三江,其浸(指蓄水可以灌溉的川泽)五湖。(地区上应为越国)
(二)正南曰荆州,其山镇曰衡山,其泽蔽曰云瞢,其川江汉,其浸颎湛。(地区上应为楚国)
(三)河南曰豫州,其山镇曰华山,其泽薮曰圃田,其川荥雒,其浸波溠。(地区上应为韩国及“二周”)
(四)正东曰青州,其山镇曰沂山,其泽薮曰望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地区上应为齐国)
(五)河东曰兖州,其山镇曰岱山,其泽薮曰大野,其川河■,其浸庐维。(地区上应为鲁、宋、卫诸国)
(六)正西曰雍州,其山镇曰嶽山,其泽薮曰弦蒲,其川泾汭,其浸渭、洛。(地区上应为秦国)
(七)东北曰幽州,其山镇曰医无闾,其泽薮曰■养,其川河■,其浸葘、时。(地区上应为燕国)
(八)河内曰冀州,其山镇曰霍山,其泽薮曰杨纡,其川漳,其浸汾、潞。(地区上应为魏国)
(九)正北曰并州,其山镇曰恒山,其泽薮曰昭余祁,其川虖池、呕夷,其浸涞。(地区上应为赵国)
上述“七雄”之外,在中原地区还有一些小国,首先需要说到的是“二周”即“东周”和“西周”。在周考王即位时,封他的弟弟揭于旧王城以继旧周公的地位,就是河南桓公,也就是西周之始;其孙惠公在考王晚年又封其少子班于巩,后来就称在巩的周为东周。从此以后,王畿就分裂为东周和西周,一直到秦灭西周、东周为止。周赧王五十九年,奉使将军樛攻西周,周赧王尽献其邑三十六、口三万,周天子及西周君同时亡国。再过六年,秦相吕不韦并灭东周。从周考王以后,周室的残余王畿,分裂成为东西二周,周王只是一个挂名的共主,不仅不能指挥诸侯,即就王畿而言,周王也不能直接领有,没有尺籍寸土了。这样一来,原来的周天子,实际上已经成为夹在大国之间的小国之君。其所以能够苟延残喘下去是因为“西周之地,绝长补短,不过百里,名为天下共主,裂其地不足以肥国,得其众不足以劲兵。虽无攻之,名为弑君”(《史记·楚世家》),故为各国所放置。
在三晋之东,齐、楚之间有战国时人所称道的“泗上十二诸侯”(《战国策·楚策一》)。淮泗之间残存之国虽然不少,但是难以实指其国。在战国初期,应当存有鲁、卫、宋、滕、邹诸邦。宋和鲁、卫本来国力相当,不过到了后来,鲁、卫和“二周”一样,由衰微以至于灭亡,宋到了后来,曾一度发展国力,然最后仍为齐翦灭。除了“二周”和“泗上十二诸侯”两个区域以外,只有一个中小型的中山国,在赵、魏之间,其余大国与大国之间,已经再无小国了。当时还有很多的少数族分布在四周,北面和西北有林胡、楼烦、东胡和义渠,南方有百越;西南有巴、蜀,等等。
魏国的李悝变法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改革。
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汉书·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基础在于宗法贵族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礼”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韩非子·饰邪》)。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还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养士之风,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的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任人唯亲”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尽地力”(《史记·货殖列传》)和“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的结果。
李悝的“务尽地力”有两项措施: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汉书·食货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平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上》)。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观念,而李悝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宗法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法经》,今虽不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晋书·刑法志》);“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李悝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说苑·反质》)。他还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封君之后。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吴起,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汉书·刑法志》)。这种“武卒”,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我们知道,春秋时代,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就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就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
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他是当时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韩非子·五蠹》说:“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鲁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国家,吴起因受谗去鲁。由鲁至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西河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因此大得军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吕氏春秋·执一》)的情况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说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阳),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蛮夷”(《史记·楚世家》)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下》)。可知楚国所受宗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贫国弱兵”(《韩非子·和氏》)。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国曾两次受到三晋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帮助下讲了和。楚悼王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便任用吴起作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的主要点是:“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分封制,“废公族疏远者”(《史记·吴起列传》)。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韩非子·和氏》),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战国策·秦策三》)。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吕氏春秋·贵卒》)。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1958年,安徽寿县发现的《鄂君启节》是楚怀王时封君鄂君启的通行证,上面记载有对封君的各种限制,如车船的大小、载重、行程等等,这应该是吴起变法的直接结果。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吕氏春秋·贵卒》),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见恶(怨)”《吕氏春秋·义赏》)。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楚肃王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吕氏春秋·贵卒》),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记·吴起列传》),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齐国邹忌的改革
公元前357年齐威王即位,虽然已离田和正式列为齐侯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内优外患的境地。不久,邹忌就“以鼓琴见威王”,用“鼓琴”的节奏来说明“治国家而饵(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个月后就授给他“相印”。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邹忌推荐人才给齐威王,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猎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楚人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则燕人祭北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邹忌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
齐威王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的即墨大夫,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誉言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均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同时,又由于邹忌的进说,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均见《战国策·齐策一》)。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是有好处的。
齐威王时又用军事家孙膑改革军事,鼓励人民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荀子·议兵》),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变法,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来。公元前353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韩国申不害的改革
战国初期,韩国曾经进行过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韩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大约在公元前354年,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他是个讲究“术”的法家,其理论“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可能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申不害“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638引《申子》)。《韩非子·定法》中又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韩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却不能不说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韩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政治改革,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
申不言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韩非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韩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吕氏春秋·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听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视”、“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份内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韩非子·定法》)。司马迁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至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
秦国的商鞅变法
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时,为犬戎所败。平王东迁,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均见《汉书;地理志下》)。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宗法势力的农战之国。公元前341年,秦献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均见《史记·秦本记》),卫鞅就在此时自卫入秦。
卫鞅为卫之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亦称公孙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后,号称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为魏相公孙座的家臣。入秦后,为了说服秦孝公变法,商鞅驳斥了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谬论后,提出了一个“变古”的历史观,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上的准备。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有:(一)“令民为什伍”,实行连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商君列传》)。这就是在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受赏,不告发的要被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降敌人一样受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则要一起办罪。这样,也就摧毁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的“亲亲”宗法关系,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
(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这里的“本业”,指男耕女织;“未业”,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奴婢。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商君列传》),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家庭公社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商君列传》),以有“军功”者,来取代“有亲”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据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血亲复仇”的私斗。
(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列传》),即贵族的依据是军功,而不是“亲亲”。当时的“爵”分为二十级,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级,每家占有田宅奴隶的数字和服饰也按爵级而不同。这样,宗族旧家如果没有军功,过去的族籍便被废除,使得贵族的与生俱来的特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贵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公元前352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这种习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说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史记·商君列传》)。古代秦国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①。商鞅所谓“为男女之别”可能是改革了这种落后的风俗。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由中央统一度量衡,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三)“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此据《商君列传》),废封建,行郡县。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兵政大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政治体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进一步剥夺奴隶主贵族的权利。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开阡陌”的“开”,当是“破坏铲削之意”(朱熹《开阡陌辩),蔡泽所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来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新田界。具体些说,就是把原来的“百步为亩”的“阡陌”、“封疆”,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新唐书·突厥传》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官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为亩,可能也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商鞅看来,为“农”就是为“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即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为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另外,在过去的一家受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的赋税负担颇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却需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从事工商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亩受田。这样一来,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一样了。所以《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蔡泽列传》中又说:“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商鞅变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破坏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但是由于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直到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爱田易居”之定期分配制变为“自爱其处”的长期占有制。在这个过程中,商鞅则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大体上一直延续到战国末期①。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牍①,更有其证。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解释“盗封徒,赎耐”时说:“封,即田千(阡)伯(陌)、顷半(畔)封也”,便是其证。这里的“田阡陌”就是木牍所说的“百亩为顷”的“封”和“捋(埒)”。
(五)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同时,为要仿效中原各国都城的规模,又“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军,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还部分过去被掠夺的西河地。由于这个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在秦变法前后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击、惩治的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却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公即位,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均见《史记·商君列传》),而被秦兵车裂于彤(陕西华县西南)。
商鞅虽然被杀,但是他的变法成果仍然沿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比如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的;商鞅统一度量衡时定下的标准,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后的秦始皇还在沿用着。正如王充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即奠定了其后秦统一六国的基础。
商鞅的变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中,不但言“法”①,而且也涉及到了“势”和“数”①的讨论,并且针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争论。“势”和“数”的观念,是国君有了独立的主权和“独制”①之权才会产生的,即是“变法”之后所产生的新观念。这些新观念,对于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辞,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汉书·刑法志》)等严刑峻法,特别是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商鞅变法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没有排斥和废除奴隶制,而把奴隶的剥削用来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这是剥削阶级本性所决定的。当时除了有家奴的存在,还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政策,《史记·索隐》谓:“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律中屡次言及“隶臣”、“隶妾”,其实也是官奴婢。《周礼·秋官·司厉》职又说:“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①。官奴还有一个来源,就是打仗时的不能死战者,如“不死者归,以为隶臣”(《秦律杂抄》)。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变法的不彻底,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奴隶制残余一直残存下来。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0—191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0页。
①《韩非子·解老》云:“胥靡有免,死罪时活,今不知足者之忧,终身不解,故曰‘祸莫大于不知足’。”《六反》云:“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页。 ①《汉书》所著录的六篇篇名,据颜师古注引刘向《别录》云:“申子学号刑名。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观其《君臣篇》”(《汉书·元帝纪》颜师古注)。宋代李盼《太平御览》引《七略》云:“孝宣皇帝重申不害《君臣篇》”(《太平御览》卷221)。可见,申子书,除《大体篇》外,还可确定 其中必有《君臣篇》。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6页。
①详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上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