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乡、里的产生与郡县之出现
乡、里的产主
春秋时期,随着“国”“野”区别的逐渐消失,当时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渐发展到了“书社”阶段。“书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单位之乡、里过渡的一种形式。《论语·雍也》云: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子路》又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罕》也云: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左传》襄公十五年云:[献玉者]稽首而告曰:“小人怀壁,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宣公十一年云: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可见,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邻、里、乡、党的单位,乡下有党,里下有邻,但乡与里的关系,不甚清楚。当时的邻、里、乡、党,有时并列,有时交织,又时称邻里,时称乡党。这种互混,正是一种新制度产生时期的正常现象,并不足奇。
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原来本指一个公社组织;党“谓族类无服者”(《礼记·丧服》郑注),说明它是因族而成,族党关系密切,多相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尽杀奕氏之族党”。昭公二十七年又云:“尽灭郤氏之族党”。我们知道,公社农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党不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公社,是绝不会因一人而联累全族党的成员的。
春秋以前也有邻里组织,它是以相邻的几家作为一个编制单位的。《周礼·地官·遂人》职的“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便是其例。西周时期的邻、里组织,主要分散在“野”里,它与“国”中的乡、党不同之处有政治等级上的尊卑,政治权力上的不同以及经济剥削上的差异,等等。所以,那时的乡、里和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的乡、里,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到了“书社”形成之后,这种乡、党、邻里也就先后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机构。不过,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保证这套行政体系的巩固,仍然沿袭了原来的血缘地域组织在内的约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称,贯穿以新的统治内容,从而改造为共赏同罚的隶属机构。例如,原来的“国”中仍有乡、党的单位,同样,“野”里仍有邻、里的组织。这是在公社残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为新型地方行政组织的。如同恩格斯所说,在日耳曼那里也是这样的。他说:向罗马境内的迁徙,破坏了各区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必然要破坏它。纵使按照原来的企图,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而进行迁移,这在事实上也做不到。漫长的征途,不单把诸部落与氏族,就是整个的民族也给它搅乱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个农村公社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困难的。因此,这些农村公社便成为民族所由以构成的实际的政治单位了。①这就告诉我们,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乡、党、邻、里这样实际的地方行政机构的产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础上完成的,则是一个合乎历史规律的现象。
郡县的出现
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乡、里的产生,促进了郡县制的发展。乡、里本较郡县产生的早,当郡县还在边境出现时,乡、里已在中心地带形成,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县广泛推行的基础。所以,我国的郡县制尚未形成煎,在各诸侯国之下是乡、里、而不是郡县。例如:《墨子·尚同上》云:里长发政里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必以告其乡长。乡长之所是,必皆是之;乡长之所非,必皆非之。……乡长发政乡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国君。
《尚同中》又说:是以数千里之外,有为着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徧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偏闻,天子得而罚之。可见,那时的国君是直接与乡、里中的官吏发生关系的,而没有经过郡县。
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不过早期的县大抵都是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公元前627年,晋国胥臣荐举郤缺有功,文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大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室,为其居住之处,故用作计算单位。室的内涵,主要为土地,其外还有妻、孥、大家族成员、臣僚、仆庸和奴隶以及“器用、财贿”(《左传》文公七年)。所以,韦昭注云:“室,妻妾货赂”。这里室、县并称,其私有性质甚明。后来,楚国声于告诫令尹予木开赦伍举之罪,因为伍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晋国的名族,伍举有“县而与之比,更可推知这是作为私人采邑的县。县之别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为大,出得起重赋。所谓“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左传》昭公五年),县与大家、强家互称,饶有意义①。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父),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集权,加强边地的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县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另方面又加强了边防。《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道:“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便是其证。到了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经多起来,所以便出现了所谓“九县”(《左传》宣公十二年)之类的记载。
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组织。到了春秋末期,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随着春秋战国间政治形势的发展,郡县制便由边地向内地推移成为乡、里之上的一种机构。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文献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纪》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的县,或即“县鄙”之意。以眷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纪》和《商君列传》所载商秧变法时才“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秦国似无县制。公元前651年(鲁僖公九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木语,不可骤信。
①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第70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①详见徐喜辰《春秋时代的“室”和“县”》,载《人文杂志》1983年第3期。
乡、里的产主
春秋时期,随着“国”“野”区别的逐渐消失,当时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渐发展到了“书社”阶段。“书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单位之乡、里过渡的一种形式。《论语·雍也》云: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子路》又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罕》也云: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左传》襄公十五年云:[献玉者]稽首而告曰:“小人怀壁,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宣公十一年云: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可见,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邻、里、乡、党的单位,乡下有党,里下有邻,但乡与里的关系,不甚清楚。当时的邻、里、乡、党,有时并列,有时交织,又时称邻里,时称乡党。这种互混,正是一种新制度产生时期的正常现象,并不足奇。
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原来本指一个公社组织;党“谓族类无服者”(《礼记·丧服》郑注),说明它是因族而成,族党关系密切,多相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尽杀奕氏之族党”。昭公二十七年又云:“尽灭郤氏之族党”。我们知道,公社农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党不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公社,是绝不会因一人而联累全族党的成员的。
春秋以前也有邻里组织,它是以相邻的几家作为一个编制单位的。《周礼·地官·遂人》职的“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便是其例。西周时期的邻、里组织,主要分散在“野”里,它与“国”中的乡、党不同之处有政治等级上的尊卑,政治权力上的不同以及经济剥削上的差异,等等。所以,那时的乡、里和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的乡、里,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到了“书社”形成之后,这种乡、党、邻里也就先后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机构。不过,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保证这套行政体系的巩固,仍然沿袭了原来的血缘地域组织在内的约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称,贯穿以新的统治内容,从而改造为共赏同罚的隶属机构。例如,原来的“国”中仍有乡、党的单位,同样,“野”里仍有邻、里的组织。这是在公社残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为新型地方行政组织的。如同恩格斯所说,在日耳曼那里也是这样的。他说:向罗马境内的迁徙,破坏了各区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必然要破坏它。纵使按照原来的企图,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而进行迁移,这在事实上也做不到。漫长的征途,不单把诸部落与氏族,就是整个的民族也给它搅乱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个农村公社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困难的。因此,这些农村公社便成为民族所由以构成的实际的政治单位了。①这就告诉我们,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乡、党、邻、里这样实际的地方行政机构的产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础上完成的,则是一个合乎历史规律的现象。
郡县的出现
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乡、里的产生,促进了郡县制的发展。乡、里本较郡县产生的早,当郡县还在边境出现时,乡、里已在中心地带形成,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县广泛推行的基础。所以,我国的郡县制尚未形成煎,在各诸侯国之下是乡、里、而不是郡县。例如:《墨子·尚同上》云:里长发政里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必以告其乡长。乡长之所是,必皆是之;乡长之所非,必皆非之。……乡长发政乡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国君。
《尚同中》又说:是以数千里之外,有为着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徧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偏闻,天子得而罚之。可见,那时的国君是直接与乡、里中的官吏发生关系的,而没有经过郡县。
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不过早期的县大抵都是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公元前627年,晋国胥臣荐举郤缺有功,文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大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室,为其居住之处,故用作计算单位。室的内涵,主要为土地,其外还有妻、孥、大家族成员、臣僚、仆庸和奴隶以及“器用、财贿”(《左传》文公七年)。所以,韦昭注云:“室,妻妾货赂”。这里室、县并称,其私有性质甚明。后来,楚国声于告诫令尹予木开赦伍举之罪,因为伍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晋国的名族,伍举有“县而与之比,更可推知这是作为私人采邑的县。县之别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为大,出得起重赋。所谓“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左传》昭公五年),县与大家、强家互称,饶有意义①。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父),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集权,加强边地的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县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另方面又加强了边防。《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道:“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便是其证。到了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经多起来,所以便出现了所谓“九县”(《左传》宣公十二年)之类的记载。
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组织。到了春秋末期,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随着春秋战国间政治形势的发展,郡县制便由边地向内地推移成为乡、里之上的一种机构。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文献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纪》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的县,或即“县鄙”之意。以眷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纪》和《商君列传》所载商秧变法时才“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秦国似无县制。公元前651年(鲁僖公九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木语,不可骤信。
①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第70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①详见徐喜辰《春秋时代的“室”和“县”》,载《人文杂志》198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