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上古时代(下册)

第三节墨家辩者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 墨家辩者

  墨家辩者,或简称墨辩,是墨家后学中的重要支派。他们的出现,当与惠施公孙龙相先后。其活动的下限,或在荀子韩非之。在荀子书中见不到对墨辩的评论,而韩非则指责“儒分为八,墨离为三。”《墨经》六篇,包含《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各篇之间,文风有显然的区别,当非成于一人之手,或亦非一时之作。《庄子·天下篇》:“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己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据此,则《墨经》的解释也有派别上的不同。今传《墨经》究竟为哪一派墨辩所传或为各家传本的混合编制,都已无可查考。

   “物”和“知”

  墨辩的思想,是跟惠施、公孙龙相对立的思想体系。他们认为,客观的事物是认识的基础,从而指出了物的属性和对事物认识的不同阶段、不同途径,而以亲知为贵,实践为本。

  《经下》:“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经说下》:“物,或伤之,然也。见之,智(知)也。告之,使智(知)也。”这是说,物之所以然的真相,跟从它所获得的知识,跟由他人告诉所获得的知识,三者不必相同。所谓物,就是普通所谓事物。我们观察一些事物,往往不能如实地知其真相,有时会有遗漏,有时会有错误,这就是“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不必同。”我们把关于一些事物的知识告诉别人,或从别人听到一些知识,往往不免有失真的地方,这就是“物之所以然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也是“物之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不必同”是不一定同,也不排斥有“同”的可能。《经说》所作的解说,是以病为例。因伤致病,这就是病的所以然。观察病人,懂得了病情及得病原因,这就是“所以知之”,是“知”。把这些知识告诉别人,这就是“所以使人知之”,是“使知”。《墨经》和《经说》的这一条,肯定了物是客观的、可认识的实体,而认识上正确程度上的不同乃有不同认识之间的差异。

  《墨经》指出了物的一些基本属性。《经上》,“久,弥异时也。宇,弥异所也。”《经说上》,“久:古今旦莫(暮)。宇:东西南北。”这说的是“物”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异时”,“异所”,是指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是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弥”是周偏之意,“弥异时”“弥异所”是无限的时间和空间。《经说》以古今旦暮说“久”,以东西南北说“宇”,是解释“久”和“宇”的有限形式。对于时间或空间之无限与有限的统一,墨辩没有明显的表述,但似已有一定程度的觉察。

  “墨经”也讲运动和变化,而且往往是把运动、变化跟时间性、空间性联系起来的。《经上》,“动,或徙也。”《经下》“宇,或徙。”《经下》,“宇,长徙而有处。”“徙”即变动。“或”,古“域’字,即方域。《经说下》“徙而有处宇”(宇字疑衍)。宇南北,在旦,有(又)在莫(暮)。宇徙久。”王引之注云:“此言宇徙,则自南而北,自东而西,历时必久,屡更旦暮,故云宇徙久”。“宇徙久”三字,把时间、空间和运动,都联系了起来。《经说下》,“在尧善治,自今在诸古也。自古在之今,则尧不能治也。”这是把古今的区别联系起来的评论尧之能否善治。

  墨辩指出了认识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途径。《经上》:知,材也。虑,求也。知,接也。■(知),明也。

  《经说上》,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必知,若明。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知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

  这就是说认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首先,认识必由人的官能,有了可认识事物的官能,才可以说得上认识。这就是“所以知”的“材”,也就是“必知”的“材”。譬如“明”,是眼睛的视觉。其次,要有求知的要求,这就是“有求”的“虑”。但只有所求,并不一定能得到知识,譬如睨视,见或不见是不一定的。再次,接触了物并能得其大致,譬若眼之见物。复次,以所得的知识分析事物,而所知就更为明显,能见人所不见,这也被称作“明”,而不同于单纯视觉上的明。这所说认识过程中的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基本上属于感性认识,最后的一个阶段属于理性认识。

  《经上》“知:闻,说,亲,名,实,合,为。闻:传,亲。”《经说上》“知传受之,闻也。方不■,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闻,或告之,传也;身观焉,亲也。”“闻,说,亲”是说知识的三个来源。“闻”,是有所传受。“说”,是众人所说,不限于方土。所谓“方不■”,“方’为方土,“■”同“障”,意谓“非方土所限,是人所说也。”“亲”,是亲见。“名,实,合”,是对于所得知识的定名,要求“名实耦”,也即要求“名”能正确地反映所知之“实”。“为”,是“行”,要求知识以实践来检证。“闻、传、亲”,是对“闻”又作了传闻和亲闻的区别。一个“亲”字,一个“合”字,一个“为”字,表明墨辩实体的精神。

  墨辩重实践,还强调实践的积累。《经下》:“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经说下》:“知,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知。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这所说不以感官(五路)得到的知识,不是知识脱离了感觉,而是由于感官认识的长期积累所形成,不过已不是直接的感觉得来。侯外庐解经说:“人类在现实生活中,反复了不知几十万万回的实践,就是使客观实在性概括成为表象的真正基础。只有在实践中,例如在农业上,人们要屡次耕耘土地,砍倒树木,处置木料的时候,‘地面’这一表象才会在人们中间构成。同样,在行路上,只有用一定步伐行路,或以一定时间行路,反复了千百万回之后,‘一日路程’这一表象才会在人们的脑里构成。中国计量耕地的“亩”之用‘步’做单位,就是很好例子。由这样的长久的实践所创获的知识,分析至最后,虽和五官的感觉有关,但是它们却不是直接由感觉得来的。故说,‘知而不以五路,既在久。’而《经说》所谓‘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云云,也是以譬喻来说明‘久’在创获‘不以五路知’的知识中的条件性。”

  《墨经》六篇所论述,涉及到多方面的科学知识,其中包括几何学、力学、光学等方面。墨辩的丰富的科学知识,同他们在认识论上的唯物主义思想是密切不可分割的。

   “审故”和“明类”

  在逻辑学领域里,墨辩还提出“名”的分类和“辩”的任务、要求,提出“审故”和“明类”。

  《墨经》所谓“名”,相当于我们所谓概念。《经上》“名、达,类、私。”《经说上》,“名:物,遗也,有实必待文多(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这是把名分作三种。达名,是最大的共名,如“物”这个词可用以称所有的物。类名,是属类的名,如“马”,可用以称一切的马,但不能用以称马以外的所有事物。私名,是个体的名称。如“臧”,只能用以称臧这一具体对象而不能用以称任何别的事物。对名的区分,反映了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这反映了墨家“名以举实”的精神。

  《经》所谓“辩”,约相当于今所谓“论证”。《经下》,“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经说下》,“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辩而当者胜,这也还是“名实合”的精神,跟那些以诡辩取胜,是有根本分歧的。

  《小取篇》有一段关于辩的概括论述。它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述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这是对于墨家在逻辑思维方面的比较全面的表述,可以说是总结性的论断。这段话的开端,提出了辩的任务有四项,其中包含认识方面的问题和现实方面的问题。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这都是当时名辩思潮论争中的问题。审治乱之纪,这是政治主张上的重大论题。《小取》的这些提法,都是有针对性的。其次,提出了对任务的要求,是“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情,论求群言之比”。这说的是辩在完成任务时所应达到的水平。再次,提出了辩的方法:“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述故,以类取,以类予”。最后,提出了“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这似是说辩的态度,要辩者要有自觉的精神,要多多要求自己。

  “以名举实”,是墨家在逻辑思维中所一贯主张的有指导意义的唯物主义精神。“实”是客观事物,“名”则必须是客观事物的反映。“以辞抒意”,辞是命题,意是判断。“以说述故”,“故”是立论的根据,是前提。“以类取,以类予”,“类”是论证对象中的属类关系,规定论证的范围及其与有关事物的联系。类概念和故概念是墨子时即已创始而墨辩有了发展,在墨家逻辑学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故”,是论据。“故”,有大故,有小故。《经说上》,“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小故,是必要而不充足的论据。大故,是充足的论据。充足的论据须具备各项必须的因素,如眼之视物必具备各种条件才能看得见,故曰:“若见己成见也”。

  在诸多形式的推理中,有些推理由于论据不足而易于发生谬误。《小取篇》指出,四种推理形式应当慎重使用。一是辟,二是侔,三是援,四是推。辟,是比喻。“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事物有相同之处而不能完全相同,以比喻作论据是不可靠的。侔,是“比辞而俱行”,这大意是说在一句话里,有两个部份而文辞相近,表现的形式是平行的。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即属于这类的推理形式。《小取篇》认为这样的推理,应有一定的限度。使用不当,则推理形式是对的,而实际上是错的,这就是所谓“是而不然”。援,是类推。推,“以其所不取之同于所取者,予之”。“所取者”,是已选定的事例或判断,把同于所取者而未经选定的事例给予判断,这是演绎。类推和演绎的使用,超过一定的限度,也都会有谬误。《小取篇》对这四种推理形式作了总结,说“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紧接着又说:“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对不可偏观也。”这是说,各种议论多,对不同的“类”和不同的“故”不可能普遍地观察。

  类,是推理过程中选取事例和作出结论的一种重要依据,这即所谓“以类取,以类予”。

  墨辩认为,不同类的事物不能放在一起来考虑。《经下》,“异类不吡”。“吡”,即“比”字。《经说下》,“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麋与霍,孰高?麋与霍,孰霍?■与瑟,孰瑟?”这六个例子,都是解绎“异类不比”的道理。《经说》文字有■误,但其义可见。

  《大取篇》,“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辞”,是在论证最后阶段,以文字表述判断的命题。离开了类的从属关系,辞就无法下笔了。

  侯外庐曾经指出:“后期墨家在形式逻辑上承继了墨子的传统,得出了归纳法的同异论。这个方法论的优点是,否定先验的类别,而依据客观现象的类别。分析事物的规律,这是量子理论的发展。”①墨辩在广求正确知识的同时,还重视言辞上的正确表述。墨辩提出了立辞中有一周而一不周,有一是而一不是等问题。《小取篇》以乘马为例,“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这是说,只要乘过一匹马,就可说是乘马了。但说不到弃马,就是说所有的马都没有骑过。同是说骑马,而前者是特称,后者是全称,立辞的形象并不一致,故说是一周而一不周。又以马为例。“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这是说,一马二马都称为马,但在说“马四足”的马,是指一马,说“马或白”的马,是指二马,就不是指一马了。同是说马,前者是指一马,而后者不是指一马,故说“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这些例子表明墨辩对于立辞的要求,也是很严肃认真的。

  《墨经》因脱落倒错,不可尽解。在逻辑学领域里当还有不少进步的思想有待于发掘。即就我们所知而言,墨辩已形成了一个有相当规模的逻辑学体系并表现出古代的唯物主义特点。战国晚期,墨家的社会活动趋向低沉,他们的逻辑学也没有得到发扬。荀子在逻辑学方面也有他的贡献,也可能受到墨家一些影响,但他另有自己的体系。

  

  ①以下,关于墨家辩者的论述,多采用侯外庐说,见其主编《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第495—528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墨经》多有脱■倒错,今引文多据孙贻让《墨子间诂》校改。

  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524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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