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韩非
生平和著作99900044_1372_0①
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生年约在公元前280年。他出身于韩国的贵族,同李斯都做过荀况的学生。他有些口吃,不大善于讲话,却很能写文章。韩非见韩国日趋削弱,曾上书韩王,主张变法图强。韩王不能用。他的《孤愤》、《五蠹》等著作被秦王政看到了,却大为赞赏,感叹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秦王政派兵进攻韩国,韩非被派出使秦国。韩非到了秦国,秦王政很高兴,但还没有信用他。秦国的大臣李斯和姚贾却在秦王面前说韩非的坏话,以致韩非被关进监狱。李斯又派人送毒药给韩非,韩被迫自杀于狱中①。
韩非的著作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现存《韩非子》五十五篇,大体上可以说是韩非学派的著作汇编,除少数篇章外,大多数是韩非的著作,反映了韩非的思想。
历史进化的观点韩非在《五蠹》篇②中较系统地论述了社会历史的进化。他说: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蜯(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禹、汤、武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可见,韩非把社会历史看做是分阶段、不断向前进化的。历史不会倒退,复古是不可能的。每个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历史上所谓“圣人”都是根据当时的条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到了今天还有人称颂尧、舜、鲧、禹、汤、武的老一套治理国家的办法,就一定会被当今的“新圣”所笑。他从历史的进化中得出的结论是,“圣人”不向往久远的古代,不效法成规旧例,而是要研究当时的社会情况,来制定相适应的措施。他嘲讽那些“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的复古主义者,就象“守株待兔”的人那样思想僵化,愚蠢可笑。韩非把历史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三个时期,这虽不科学,但他摆脱了宗教迷信观念,用富有传说价值的资料来论述社会历史的进化,并批判复古的思想,这无疑是进步的。
社会历史为什么不断进化呢?韩非认为应当从人们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中去找寻它的原因。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影响政治及道德风尚的变化。他在《五蠹》篇里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这是说,古今社会变化、治乱,是由于人口的增长比财物增长的速度快。古代人口少,财物有多余,人和人之间没有争夺,不用厚赏重罚,自然相安无事。现今人口多了,财物缺少,虽然尽力劳动,还是不够吃用。就是厚赏重罚,还是免不了社会的争乱。韩非能从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来解释社会治乱的根源,在古代思想中是可贵的。他以前的思想家一般都在研究怎样增加人口,而他却提出从人口与财物对比关系来分析社会治乱的新见解。但他把治乱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人口多少、财货多少是不正确的。他听说的古代,人口固然是少而物质财富却未必充裕;他的时代,人口虽较古代多而物质财富却未必少。他的阶级局限和时代的局限性,使他不可能认识到社会争乱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不合理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阶级剥削制度所造成。
韩非又说,尧当天子,住的是茅草房,吃的是粗粮野菜汤,穿的是简陋的衣服,生活跟现在一个看门的人差不多。禹当天子,亲自带头劳动,腿上的汗毛都被磨光,劳苦的程度不亚于现在的奴隶。这样说来,古时候把天子位让给别人,是解除劳苦。今天的县令,就是死了,他的子孙还不失富贵,当然就没有人会辞官位了。“是以古之易(轻视)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士(仕)橐(讬,指依附权势),非下也,权重也。”他认为古今的这些不同,不是道德问题,而是由于物质利益和权势的轻重所造成的。
韩非从社会历史进化的观点出发,从各个方面据史论证“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古今异俗,新故异备”观点的正确,得出法治是历史进化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他批判“仁义道德”,反对复古主义,主张向前看。这种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敢于变革创新的进取精神。他注意到从经济生活条件中去找寻历史变化、进化的根源,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社会矛盾的观点
战国时期的社会矛盾尖锐复杂。这促使韩非探索社会中不同地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他的看法。
“矛盾”一词,是韩非最早提出来的。他是用矛盾观点分析批判孔、墨显学的矛盾而说明法家思想的正确。他在《难一》篇中说,尧为天子的时候,“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滨之渔者争坻”,“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亲身到这些地方去耕田、打渔、烧陶而改变了这些坏风气。孔子为此而赞叹说:“圣人之德化乎”,但孔子又说尧是“圣人”。韩非认为: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楚人有鬻楯(盾)与矛者,誉之曰:“吾楯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楯,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楯之说也。
这是从尧舜两誉之矛盾,揭露儒家美化先王之不可信。
在《显学》篇里,韩非从分析儒家、墨家内部的矛盾观点和儒墨两家间的矛盾观点,来否定儒家墨家学说,和他们所颂扬的先王之道。他说,孔丘、墨翟之后,儒家分为八派,墨家分为三派。她们的取舍相反,但都说自己是孔墨的真传。孔子墨子都称赞尧舜,但他们的取舍各不相同,也都说自己得了尧舜的真传。孔墨都不能复生,尧舜已经死了三千年,要判断他们谁得到真传,是不能确定的。他认为盲目相信“先王”、“尧舜”的事,不是愚蠢就是欺骗。“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韩非又说,孔墨对丧葬的主张是矛盾的,“夫是墨子之俭,将非孔子之侈也;是孔子之孝将非墨子之戾也。”
韩非认为君臣的关系是利害矛盾。君主用官爵来换取人臣的死力。臣下为达到富贵的目的,必然用死力来换取君主的官爵。他在《外储说右下》引用田鲔的话说:“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又在《难一》篇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巨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君主计算臣所出力量的大小,臣也计算君主所出爵禄的高低,君臣之间犹如买卖的关系。这种君臣关系,正是当时不凭借世袭而取得官位的反映。旧的君臣关系是以宗族的血缘为纽带,旧贵族是凭借世袭得到官爵,儒墨各家的“仁义之说”客观上起着维护旧制度的作用。因此,他认为“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①他又认为,由于“霸王”是国君的大利,所以国君任官使能,赏罚无私;“富贵”是人巨的大利,所以尽力致死,是为了取得爵禄而致富贵。君臣各为其利,并不是君仁臣忠而是利害关系。英明君主治理国家的办法是“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即用庆赏和刑罚来晓示全国。同时,要使臣下有“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否则臣下就要“行私以干上”。②韩非认为,在君臣的利害矛盾,君主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储说右上》,“人主者,利害之轺毂也,射者众。”君主的好恶关系到臣下的利害,所以臣下用种种手段来探测君主的意向,“一国以万目视人主”。《扬权》篇说:“臣之所不弑其君者,党与不具也。因此,韩非把处理好君臣、后妾、嫡孽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认为是关系到政权安危的大事。《备内》篇专讲防备后妃、嫡子被奸臣利用来劫君弑主事。他说臣下窥觇君主的思想动态,没有停止的时刻,君主的怠懈倨傲是奸臣劫君弑主的好时机。“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于子以成其私,故李兑傅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傅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君主如果不能看透臣下的远奸和隐微,而只看表面现象以定赏罚,肯定会失败。
韩非认为,君主与“有威之门”为争夺民众,他们间的矛盾是尖锐、激烈的。《诡使》篇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状(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备内》篇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富贵人,起势以藉人臣,非天下长利也。故曰:徭役少则民安,民安则下无重权,下无重权则权势灭,权势灭则德在上矣。”
韩非认为,君臣矛盾是当时社会矛盾中最重要的矛盾。《备内》篇说:“《桃左(梼机)春秋》曰:‘人主之疾死者不能处半’。”这就是说,君主大多数是在君臣矛盾斗争中不得好死的。又说:“上古之传言,《春秋》所记,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这是指责法令对于尊贵之臣往往有利,而助长了君臣间的矛盾。
战国时期的国君,都是世袭的旧贵族出身。他们与“重人”有矛盾的一面,在政治上争夺权势,在经济剥削上争夺民众。而“重人”又是国君信任、依靠的力量。在剧烈的七国争雄、兼并过程中,国君也有变法图强的要求。魏文侯任用李悝,楚悼王支持吴起,秦孝公信用商鞅,就是最好的例证。在此同时,诸子争鸣,又提出各种与法家不同的政治见解。再加上旧势力和社会传习的影响、束缚,使国君陷于徘徊、犹豫,倾向保守。由于种种原因,国君的思想行动有新旧矛盾,社会传统习俗与法治也有矛盾。《诡使》、《六反》、《五蠹》等篇,都对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有所揭露。《诡使》篇说:夫立名号,所以为尊也;今有贱名轻实者,世谓之高。设爵位,所以为贱贵基也,而简(傲)上不求见者,世谓之贤。威利所以行令也,而无利轻威者,世谓之重。法令所以为治也,而不从法令为私善者,世谓之忠。官爵所以劝民也,而好名义不进仕者,世谓之烈士。刑罚所以擅威也,而轻法不避刑戮死亡之罪者,世谓之勇夫。
这里的矛盾,韩非叫做“常贵其所以乱而贱其所以治”、“下之所欲,常与上之所以为治相诡”。这就是上之所以为治者在于名号、爵位、威利、法令、官爵、刑罚等,而下之所贵者,则在于虚伪的高、贤、重、忠、烈士、勇夫,这种相反相诡的矛盾十分显明。
《六反》篇指出六种颠倒的认识和行动,也是揭露国君思想行动和社会现象上的多种矛盾。
畏死远难,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贵生之士”。学道立方,离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学之士”。游居厚养,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语曲牟知,伪诈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辩智之士。行剑攻杀,暴憿(徼)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指任侠之流)。活贼匿奸,当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誉之士。此六民者,世之所誉也。赴险殉诚,死节之民,而世少之曰失计之民也。寡闻从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朴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纯粹,整谷之民也,而世少之日愚戆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怯慑之民也。挫贼遏奸,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讇谗之民也。此六者,世之所毁也。
在这里,韩非指出,社会上有六种“奸伪无益”的人,可是这六种人却受到世人和君主的尊重、称誉。而六种对“耕战有益”的人,反被世人和君主轻视、诋毁。这样,美名和奖赏就落到坏人身上,而毁谤和祸害却落到好人身上。
《五蠹》篇指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法、趣(取)、上(君)、下(吏),四相反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
韩非认为君主对各家不同的政治见解“不相容”而矛盾的事,“兼礼”并重,是造成政治混乱的根源,就是有十个“黄帝”那样的“圣人”,也不可能把国家治理好。
《外储说右上》、《孤愤》、《和氏》等庸,具体说明了“法术之士”与“重人”为争夺君主的信用,发生激烈矛盾斗争的原因及其情况。韩非在《孤愤》篇说:“重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谓)重人也。”又说,“当涂者”即当权的“重人”,很少不被君主信任宠爱,而有故旧关系,摸透了君主的心意,以君主的好恶为好恶。这是他们取得贵重官爵的惯技。他们有权势,国外有诸侯的声援,国内“朋党又众,而一国为之讼”。“法术之士”与君主没有“信爱之亲,习故之泽”,又没有权势地位,孤独而无党与,且“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辟之心”。他们的远见明察,能够看透重人的阴情。他们的刚直,能够矫正重人的奸行。而国君却认识不到法术对治国的迫切需要。这就“是智法之士(法术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的形成原因。《孤愤》篇还阐述了“法术之士”与“重人”的矛盾斗争,有五不胜的形势:“以疏远与近爱信争,其数不胜也;以新旅与习故争,其数不胜也;以反主意与同好争,其数不胜也;以轻贱与贵重争,其数不胜也;以一口与一国争,其数不胜也。”“法术之士”与“重人”的斗争,具有必不胜的条件,他们要想见君主,陈述法治的政见,大臣就像猛狗一样迎而龁之,君主的左右又象社鼠而间主之情。①这样,“法术之士”怎能见到君主,“法术之士”又怎能不危险呢?不是被官吏诛杀,就必被“重人”派遣的侠客以剑刺死。
在这里,韩非清楚地说明“法术之士”与“重人”的矛盾斗争“势不两存”。即旧贵族势力在退出历史舞台之前与新兴封建势力有难以调和的斗争。这是法家对历史的总结。
韩非特别强调国君和人民的关系是利害对立的矛盾。《六反》篇说: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
因此,韩非认为,使人民心悦诚服地供统治者役使、剥削是做不到的。《显学》篇说: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故有术之君,不随(追求)适然(偶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为此,他主张国君对人民必须实行强制,用威势压制人民比用仁义羁糜人民更为有效。他抛弃仁义,主张用刑罚镇压人民。
韩非认为,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君民,田主与庸客,各政治集团间,新旧政治势力间,各学派间,各学派内部的思想由于人们利害的不同,都存在着矛盾。《六反》篇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备内》篇说,医生给人看病不怕脏,做车的人愿意人富贵,做棺材的人愿意人有死亡,这都不是他们仁慈不仁慈,而是他们的切身利益所决定的。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是为“战与驰”,后妃夫人、太子结党与而欲君主之死,不是因为他们憎恶君主,而是“君不死则势不重”,君主死了对他们有利。
韩非从物质利益的不同解释社会矛盾产生的观点,有它合理的因素,但利害为什么能对人们起作用,他却认为是重在性情的“自为心”,“自为心”是人类共同的本性。《六反》所谓人各以“计算之心以相待”,即人各以“自为”自私的本性而相互交易。
韩非常常用父母与子女的利害矛盾的例子,来说明人人都是“自为”自利的本性。他说父母为了“虑其后便,计其长利”,所以“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这种“产女则杀之”的特殊现象,他却用来代替了一般。
他对阶级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如田主与庸客的关系,也是用“自为”自私的观点来解释。他还认为社会上所以有贫富,仅仅是由于个人善不善于“自为”,“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①。他看不到贫富分化的更重要原因是阶级剥削。
韩非的这种观点,是荀子性恶论的引申,是为强调君主专制提供理论的依据。
政治思想
韩非的政治思想体系是“以法为本”的法、术、势三者的结合。它的出发点是历史进化观和社会矛盾观。根据他的说法,人口既然愈来愈多,而财富却相对地愈来愈少,争夺也就愈来愈激烈,所以在“当今争于气力”的时代,就必须用“倍赏累罚”的法治来维持社会秩序。他在《五蠹》篇说:“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马。此不知之患也。”因此,韩非主张用暴力去镇压一切反抗者,建立君主专制的政权。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有两个来源。一是源于荀子。荀子隆礼重法。韩非丢掉了隆礼,而大大地发展了重法。又一是源于商鞅、申不害和慎到。商鞅在秦变法,大有成就,本编已别有传。申不害,“故郑之贱臣”,相韩昭公,内修政教,外应诸侯。终不害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称其“学本于黄老而著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①。《申子》早佚,有《大体篇》,保存在《群书治要》中。慎到,赵人,与齐人田骈、接子、淳于髡、楚人环渊等,都是齐的稷下先生。慎到著书,《史记》称其有十二论②,《汉书·艺文志》著录“有《慎子》四十二篇。”慎到书,也久佚,清人存辑本。韩非把商鞅论法、申不害论术、慎到论势,加以分析扬弃,发展成为法家的新的思想体系,使他成为法家学说集大成的人物。
韩非的所谓“法”,就是法令,是官府制定、公布的成文法,是官吏据以统治人民的条规。术,就是权术,是君主驾驭、使用、考察臣下的手段。法和术的显著区别,一个是向国人公布,一个是藏在君主的“胸中”,“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③《定法》篇是韩非对申不害、商鞅的变法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总结,并指出法、术结合的必要性。韩非有见于申不害只讲术不重法的弊病,指出:“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所以申不害辅佐韩昭侯治国十七年,仍然不能使韩国实现“霸王”之业。韩非又见于商鞅只讲法不用术的弊病,指出鞅之治秦,虽有法以致富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它的结果是“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所以,凭借秦国的强大力量,长达几十年都不能实现“帝王”的事业,这是由于官吏虽然勤谨守法,而君主却不用“术”所造成的。为此,他用答客问的形式,说明法和术的不可偏废。他把法和术,比喻为衣和食,说明治理国家法和术缺一不可。他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认为,申不害讲的“术”,商鞅用的“法”,也还不完善。“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他引申子的话说:“治不逾官,虽知弗言。”他接着批评说,官吏办事不超越自己的职权。说是“守职”,那是对的,但知道自己职权以外的事不说,那就错了。因为君主了解全国的情况,要依靠官吏。如果官吏知道了自己职权以外的事不说,君主还依靠谁做耳目呢?他又引商鞅之法说:“‘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他批评说,如果定这样的法令,叫斩敌首立战功的人做医生、工匠,那么,病就治不好,房子就盖不成。因为医生会调配药剂,工匠有专门的手艺,让有战功者做这些事与他的能力是不相当的。“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韩非拥护并发展了慎到的势治。在《难势》篇中,韩非认为“势”有“自然之势”和“人之所设”的“人为之势”两种。“自然之势”,是指世袭的君位,所谓“生而在上位”。他引慎到的话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看来,慎到讲的似偏重于“自然之势”,韩非所讲的是“人为之势”。“人为之势”是势和法的结合,就是所谓“抱法处势”,是指君主的法治权力。韩非认为像尧、舜、桀、纣那样的君主,“千世而一出”。因此,他所要着重讲的是“中者”的得“势”。所谓“中者”,指的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君主。他认为这样的中主“是比肩随踵而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对于中主来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又说“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①这种势、法并举,势、法结合的“人为之势”,就是韩非对慎到“自然之势”的发展。
韩非在经过对前期法家学说的分析总结以后,把法、术、势这三个法治要素,构成了一个政治思想体系,故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
韩非的法治思想,概括地说,是君主凭势,使术,用法来统治臣民。所谓势,就是君主的权威,就是生杀予夺的权力。君主有了这种权力,才能使术用法,使臣民服从自己,为自己所用。韩非认为君主必须把这种大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决不能同任何人分享,否则权力就会遭受削弱,甚至丢权丧身。他认为,国和家一样,只能容许独尊,不能容许两尊或近似两尊的局面。否则,国家就要发生纷争。他说:“孽有拟适(嫡)之子,配有拟妻之妾,廷有拟相之臣,臣有拟主之宠,此四者,国之所危也。故曰:内宠并后,外宠贰政,枝子配适,大臣拟主,乱之道也。”②韩非认为君主要依靠官吏统治人民,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但君臣间又有利害矛盾,所谓“知臣主之异利者王,以为同者劫,与共事者杀”③。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在《韩非子》中占有相当大的篇幅,在他的政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法,在韩非的政治思想中占有主要位置。在韩非看来,法是全国臣民行动的准则。有了法,行动才能有统一的步调。他说:“一民之轨,莫如法。”他认为如果依法行事,就能消除人间的不合理现象,社会秩序才会稳定。“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托天下于尧之法,则贞士不失分,奸人不侥幸。”他还认为,如果按法行事,就是受到惩罚的人,也会心安理得。“以罪受诛,人不怨上。”否则,“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因此,他得出的结论是:“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①。
实行法治主要靠赏罚。在韩非看来,绝大多数人不会自动为善,必须利用人们趋利避害、喜欢受赏而害怕受罚的本性,君主只要运用赏罚,就可以支配全国臣民。他把赏和罚看做重要的统治工具,称之为“二柄”。他说:“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赐)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赏罚的权柄要牢牢地掌握在君主手中。如果君和臣共掌赏罚大权,禁令就行不通,所谓“赏罚共则禁令不行”②,还会出现像宋国司城子罕劫宋君,齐国的田恒杀齐简公那样的事。
法治的对象是广大的臣民,与术只用于臣下者不同。依照韩非的看法,除了国君以外,不论贵贱,一律要受法的约束。所谓“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①。
韩非为了说明法治的历史根据,从先王中找出一些事例。《说疑》:尧有丹朱,而舜有商均,启有五观,商有太甲,武王有管、蔡。五王之所诛者,皆父兄子弟之亲也,而所杀亡其身,残破其家者,何也?以其害国伤民,败法圮类也。观其所举,或在山林薮泽岩穴之间,或在囹圄緤绁缠索之中,或在割烹刍牧饭牛之事。然明主不羞其卑贱也,以其能,为可以明法,便国利民,从而举之,身安名尊。
他主张论功行赏,反对无功受禄,不论亲疏贵贱,只要按法行事,立下功劳,就可担任官职。“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②。这一主张,有利于打破世袭贵族对政权的垄断,便于新兴封建地主分子参加各级政权,对发展巩固封建制度的统治是有积极作用的。
法治的精神更重要的,在于罚,而且是重罚。《五蠹》篇说:“十仞之城,楼季(战国时魏国善于攀越的人)弗能逾者,峭也;千仞之山,跛牂易牧者,类也。故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也。”韩非认为,人都有量敌而进,计利避言之心,谁也不职冒着最大的危险去博取一点微利。英明的君主就应利用这种心理,实行严刑峻法,使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他说:“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何以知之?夫贪盗不赴谿而掇金,赴谿而掇金则身不全;贲(孟贲)、育(夏育),不量敌则无勇名,盗跖不计可则利不成”。又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妨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①韩非的法治在具体的政治经济措施方面,主要是提倡“耕战”。《韩非子》中虽没有专章论述,但全书却贯彻着耕战的思想,如果说,商鞅是实行耕战政策的政治活动家,那么,韩非就是宣扬耕战政策的政治理论家。他认为国家富足要靠农民,抵抗敌人要靠军队,“富国以农,距敌恃卒”,“能趋力于地者富,能趋力于敌者强”,要作到“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在他看来,耕战的政策是国富兵强的根本。不实行耕战政策,会使国家贫弱乃至危亡。他说,国家的兵弱地荒是由于“言耕者众,执耒者寡”,“言战者多,被甲者少”。“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者,可亡也”。“好辩说而不求其用,滥于文丽而不顾其功者,可亡也”。②为此,他对于有害耕战政策的人攻击得非常猛烈。在《六反》篇中反对所谓贵生之士、文学之士、有能之士、辩智之士、磏勇之士、任誉之士,说他们是“奸伪无益之民”。在《五蠹》篇中斥责“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的学者、讲纵横的言谈者、带剑的侠士,患御者(怕服兵役的人)和工商之民,称他们为“五蠹”。他认为君主不清除这些对耕战有损的社会害虫,国家就有破亡的危险。
韩非是一个君权至上论者。他提倡尊君,主张君主集权、专制。他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他认为君权集中的指导思想是法家思想,要求定法家于一尊。他激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和墨家。他主张严格统治言论与思想,禁止私人著作流传和私人讲学,只准学习国家颁布的法令,只准以官吏为师,即所谓“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在他看来,封建统治者不需要什么诸子争鸣,只需要人民成为“无二心私学,听吏从教”①的顺民。韩非的这种君主专制和文化专制思想,是战国末年各国间走向统一,各国内部趋向君权集中的反映。
世界观与认识论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荀况的思想,并改造了老子书的若干观点。他的《解老》、《喻老》两篇,是对老子书最早的注解,反映了韩非世界观富有唯物主义的方面。
韩非认为构成世界万物的是“道”。“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他认为,这个“道”,“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五常得之以常其位,列星得之以端其行,四时得之以御其变气,……而功成天地,和化雷霆,宇内之物,恃之以成。”看来,他所说的“道”,不是存在于自然界万物之外,而是体现在万物之中,他所理解的“道”,不是精神性的东西,而是物质性的自然本身。
韩非又把“道”说成是自然万物的总规律,而万物各具有本身的条理,即特殊规律。“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万物之所然,是说“道”是万物之总规律;万理之所稽,是说“道”是各种特殊规律的汇集。万物各有其特殊的规律,“道”是集合万物特殊规律的总规律。因此,万物各有的特殊规律,在总合成“道”时,“道”就把一切特殊规律都包括完尽了。
韩非认为万物各异的特殊规律,是区别万物的根本。他说:“凡物之有形者,易裁也,易割也。何以论之?有形则有短长,有短长则有大小,有大小则有方圆,有方圆则有坚脆,有坚脆则有轻重,有轻重则有白黑。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理定而物易割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自然万物都有它的形状和性质: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这些特征和属性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因此使得他们区别开来,这个使得彼此区别的标准就是“理”。
韩非说:“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无常操,是以死生气禀焉,万智斟酌焉,万事废兴焉。”万物无时不在变化,所以总合万物之理的“道”也不能不跟着变化。由于“道”的永远不停止的变化,从而韩非认为人们的行动不要墨守成规而不知变通。这一观点和他的进化历史观是有联系的。
韩非第一次用“理”这个哲学范畴来表示自然万物均各具有特殊规律,说明人们抽象思维比过去的提高,只用“道”这一总范畴,已不能满足哲学理论的需要了。
韩非的认识论,继承了荀况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天生的一种性能。他说:“聪明睿知,天也;动静思虑,人也。人也者,乘于天明以视,寄于天聪以听,托于天智以思虑。”①这里所说的“天”,就是荀子在《天论》中所说的自然;“天明”、“天聪”、“天智”,也是发挥了荀子“天官”、“天君”的说法。就是说人的感觉和思维必须依赖天赋的感觉器官和思维器官。
韩非强调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认为要免除祸害,求得幸福,必须充分认识事物的规律性。他说:“务致其福则事除其祸,事除其祸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必成功则其行之也不疑,不疑之谓勇。”①他认为遵循着事物的规律来办事的人,没有不成功的;不认识规律,不依照事物规律而轻举妄动,就是有极大权势和财富的人,也一定遭到失败。
韩非在《解老》篇中对唯心主义的先验论所谓“前识”进行了批判。他说: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前识者,无缘而忘(妄)意度也。何以论之?詹何坐,弟子侍,有牛鸣于门外。弟子曰:“是黑牛也,而白在其题(额)。”詹何曰:“然,是黑牛也,而白在其角。”使人视之,果黑牛而以布裹其角。以詹子之述,婴众人之心,华焉殆矢!故曰:“道之华也。”尝试释詹子之察,而使五尺之愚童子视之,亦知其黑牛而以布裹其角也。故以詹子之察,苦心伤神,而后与五尺之愚童子同功,是以曰:“愚之首也。”
韩非的所谓“前识”,就是只凭个人的主观妄想臆测,没有以客观事物作为依据的认识。在他看来,詹何的这种主观猜测的伎俩,华而不实,也很愚蠢。一个无知的孩子去实地看一下就能解决的问题,詹何却要“苦心伤神”地去主观猜想。
韩非提出检验认识是否合乎实际的“参验”方法,用以反对“前识”。他主张“偶参伍之验,以责陈言之实”①。“参”,是比较研究,“验”,是验证。“参验”,就是根据实际效果来验证言论、行为的正确与否。他说:“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②正确的言论,应该是名实的统一;实是检验名的标准。他认为使用“参验”方法,对事物进行考察、比较研究的时候,必须有客观的态度,不能有主观的成见。他重视“众端参观”。“众端参观”的意思,是对众人所说所做的事,作参验比较,观察长短得失,不偏听偏信。他认为君主听言观行如果不从多方面比较验证,就得不到真实的言行,只听亲信的话,就会遭受蒙蔽,“观听不参,则诚不闻。听有门户,则臣雍塞。”③韩非用了许多生动的事例来说明认识之正确与否,必须通过实际的功效来检验。他在《显学》篇里说,判断一把剑是否锋利,只看锻剑时掺锡多少和火焰的颜色,就是铸剑的能手欧治也难做到。但用铸成的剑去宰杀动物,那就随便什么人都能分辨出它的利钝。挑选好马,只看马的岁口、形状,就是善相马的伯乐也未必能判定马的优劣,可是,只要实地让它驾一次车,那就是普通人都能分别出马的优劣了。因此,他接着说:“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他在《六反》篇说,当人们都在睡眠的时候,无法分辨出谁是盲人;人们都在静默的时候,无法区别出谁是哑吧。可是,只要叫他们看东西,提问题让他们回答,盲人和哑吧的缺陷便都无法掩饰了。韩非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言论和行动是否正确,不能只凭他自己说的话,也不是只凭争论可以解决的,而一定要根据他言行的实际效果去判断,所谓“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
韩非发展了前期法家正视现实的改革精神,强调以实际功用和效果检证知识的真伪,否定无用的争辩。他在《五蠹》篇里说,现在的君主喜欢听花言巧语而不追究它是否合乎实际,对人的使用,欣赏他的虚名而不追究做事的功效。因此天下的“谈言者”,总是夸夸其谈,而不切合实用。所以称颂先王、高谈仁义的人充满朝廷,而政治仍然不免于乱。他认为,改变这种风气的办法是使“境内之民,其言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看来,韩非的认识论是为他的法治学说提供论据。在《孤愤》篇里,还表现出他对旧贵族的抗争。他指出贵族以学士的空谈作为替自己辩护的工具,“学士为之谈”,而“贵重之臣”又以“毁诬之言”阻碍“智术能法之士”与君主接近,从而“智术能法之士”和“贵重之臣”便形成“不可两存之仇”。韩非认为,要解决这种不可两立的矛盾,必须清除那些维护贵族的没有经过参验的“愚诬之学”,唾弃那些“微妙之言”。
韩非的参验方法,用来考察一般认识的真假,特别是他以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参验的根据,是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精神的。但他把法令作为考察政治上言行是非的标准,则又趋向了唯心主义。他认为,判断言行是非,要经过参验,而参验的标准是法令,符合法令的言行就是对的,违反法令的言行都是错误的。“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①君主公布的法令,在当时虽然有它的进步性,但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压迫人民的工具,它并不能反映政治上的真理,当然也不能做为参验的标准。韩非把参验的认识论庸俗化,使参验成为推行法令的手段。
韩非是战国末年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我国古代一个卓越的思想家,他积极倡导的专制主义理论,为秦的统一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以后两千多年的政治,发生了深远的影响。韩非思想中的进步性和反人民性并存于他的具有矛盾的思想体系中。他只看见争取国君、打击旧贵族以满足封建地主阶级的要求,而没有照顾到其他阶级,如工商业者,特别是广大农民阶级的要求。
①现存占书记载韩非生平活动的很少。今所知有关这方面的材料,主要来自《史记》中的《老子韩非列传》。还有《史记》中的《秦始皇本纪》、《韩世家》、《六国表》、《战国策》的《秦策》,以及《论衡》的《祸虚》、《案书》,对韩非的事迹也有所涉及。《韩非子》虽有五十五篇,但除《存韩》篇略涉及韩非的事迹,《难言》篇偶见“臣非”字样外,没有他自述的话。《问田》篇的后段记录堂谿公跟韩非的对话,韩非有一些述志的话。但对这段记载,历来有人怀疑不是韩非所作。堂谿公是韩昭侯时人,比韩非早得多,但韩非死于韩王安六年,上距韩昭侯之卒一百年。据此推算,老年堂谿公与青年韩非的会见亦并非绝对不可能。问题是文中用“子”字尊称韩非,用“臣”字谦称堂谿公,不大符合两人的身份。这段记载很可能出于后人之手。
①《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②以下引《韩非》,都只注篇名、不注书名。
①《六反》篇。
②《奸劫弑臣》篇。
①《外储说右上》篇。
①《显学》篇。
①《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为六卷。
②《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③《难三》篇。
①《用人》篇。
②《说疑》篇。
③《八劫》篇。
①《有度》、《守道》、《外储说左下》、《用人》等篇。
②《二柄》、《外储说右下》。
①《有度》、《主道》篇。
②《显学》篇。
①《守道》篇。
②《五蠹》、《心度》、《亡征》等篇。
①《扬权》、《诡使》篇。
①《解老》篇。
①《解老》篇。
①《备内》篇。
②《奸劫弑臣》篇。
③《内储说上》篇。
①《问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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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生年约在公元前280年。他出身于韩国的贵族,同李斯都做过荀况的学生。他有些口吃,不大善于讲话,却很能写文章。韩非见韩国日趋削弱,曾上书韩王,主张变法图强。韩王不能用。他的《孤愤》、《五蠹》等著作被秦王政看到了,却大为赞赏,感叹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秦王政派兵进攻韩国,韩非被派出使秦国。韩非到了秦国,秦王政很高兴,但还没有信用他。秦国的大臣李斯和姚贾却在秦王面前说韩非的坏话,以致韩非被关进监狱。李斯又派人送毒药给韩非,韩被迫自杀于狱中①。
韩非的著作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现存《韩非子》五十五篇,大体上可以说是韩非学派的著作汇编,除少数篇章外,大多数是韩非的著作,反映了韩非的思想。
历史进化的观点韩非在《五蠹》篇②中较系统地论述了社会历史的进化。他说: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蜯(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禹、汤、武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可见,韩非把社会历史看做是分阶段、不断向前进化的。历史不会倒退,复古是不可能的。每个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历史上所谓“圣人”都是根据当时的条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到了今天还有人称颂尧、舜、鲧、禹、汤、武的老一套治理国家的办法,就一定会被当今的“新圣”所笑。他从历史的进化中得出的结论是,“圣人”不向往久远的古代,不效法成规旧例,而是要研究当时的社会情况,来制定相适应的措施。他嘲讽那些“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的复古主义者,就象“守株待兔”的人那样思想僵化,愚蠢可笑。韩非把历史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三个时期,这虽不科学,但他摆脱了宗教迷信观念,用富有传说价值的资料来论述社会历史的进化,并批判复古的思想,这无疑是进步的。
社会历史为什么不断进化呢?韩非认为应当从人们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中去找寻它的原因。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影响政治及道德风尚的变化。他在《五蠹》篇里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这是说,古今社会变化、治乱,是由于人口的增长比财物增长的速度快。古代人口少,财物有多余,人和人之间没有争夺,不用厚赏重罚,自然相安无事。现今人口多了,财物缺少,虽然尽力劳动,还是不够吃用。就是厚赏重罚,还是免不了社会的争乱。韩非能从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来解释社会治乱的根源,在古代思想中是可贵的。他以前的思想家一般都在研究怎样增加人口,而他却提出从人口与财物对比关系来分析社会治乱的新见解。但他把治乱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人口多少、财货多少是不正确的。他听说的古代,人口固然是少而物质财富却未必充裕;他的时代,人口虽较古代多而物质财富却未必少。他的阶级局限和时代的局限性,使他不可能认识到社会争乱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不合理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阶级剥削制度所造成。
韩非又说,尧当天子,住的是茅草房,吃的是粗粮野菜汤,穿的是简陋的衣服,生活跟现在一个看门的人差不多。禹当天子,亲自带头劳动,腿上的汗毛都被磨光,劳苦的程度不亚于现在的奴隶。这样说来,古时候把天子位让给别人,是解除劳苦。今天的县令,就是死了,他的子孙还不失富贵,当然就没有人会辞官位了。“是以古之易(轻视)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士(仕)橐(讬,指依附权势),非下也,权重也。”他认为古今的这些不同,不是道德问题,而是由于物质利益和权势的轻重所造成的。
韩非从社会历史进化的观点出发,从各个方面据史论证“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古今异俗,新故异备”观点的正确,得出法治是历史进化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他批判“仁义道德”,反对复古主义,主张向前看。这种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敢于变革创新的进取精神。他注意到从经济生活条件中去找寻历史变化、进化的根源,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社会矛盾的观点
战国时期的社会矛盾尖锐复杂。这促使韩非探索社会中不同地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他的看法。
“矛盾”一词,是韩非最早提出来的。他是用矛盾观点分析批判孔、墨显学的矛盾而说明法家思想的正确。他在《难一》篇中说,尧为天子的时候,“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滨之渔者争坻”,“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亲身到这些地方去耕田、打渔、烧陶而改变了这些坏风气。孔子为此而赞叹说:“圣人之德化乎”,但孔子又说尧是“圣人”。韩非认为: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楚人有鬻楯(盾)与矛者,誉之曰:“吾楯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楯,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楯之说也。
这是从尧舜两誉之矛盾,揭露儒家美化先王之不可信。
在《显学》篇里,韩非从分析儒家、墨家内部的矛盾观点和儒墨两家间的矛盾观点,来否定儒家墨家学说,和他们所颂扬的先王之道。他说,孔丘、墨翟之后,儒家分为八派,墨家分为三派。她们的取舍相反,但都说自己是孔墨的真传。孔子墨子都称赞尧舜,但他们的取舍各不相同,也都说自己得了尧舜的真传。孔墨都不能复生,尧舜已经死了三千年,要判断他们谁得到真传,是不能确定的。他认为盲目相信“先王”、“尧舜”的事,不是愚蠢就是欺骗。“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韩非又说,孔墨对丧葬的主张是矛盾的,“夫是墨子之俭,将非孔子之侈也;是孔子之孝将非墨子之戾也。”
韩非认为君臣的关系是利害矛盾。君主用官爵来换取人臣的死力。臣下为达到富贵的目的,必然用死力来换取君主的官爵。他在《外储说右下》引用田鲔的话说:“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又在《难一》篇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巨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君主计算臣所出力量的大小,臣也计算君主所出爵禄的高低,君臣之间犹如买卖的关系。这种君臣关系,正是当时不凭借世袭而取得官位的反映。旧的君臣关系是以宗族的血缘为纽带,旧贵族是凭借世袭得到官爵,儒墨各家的“仁义之说”客观上起着维护旧制度的作用。因此,他认为“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①他又认为,由于“霸王”是国君的大利,所以国君任官使能,赏罚无私;“富贵”是人巨的大利,所以尽力致死,是为了取得爵禄而致富贵。君臣各为其利,并不是君仁臣忠而是利害关系。英明君主治理国家的办法是“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即用庆赏和刑罚来晓示全国。同时,要使臣下有“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否则臣下就要“行私以干上”。②韩非认为,在君臣的利害矛盾,君主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储说右上》,“人主者,利害之轺毂也,射者众。”君主的好恶关系到臣下的利害,所以臣下用种种手段来探测君主的意向,“一国以万目视人主”。《扬权》篇说:“臣之所不弑其君者,党与不具也。因此,韩非把处理好君臣、后妾、嫡孽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认为是关系到政权安危的大事。《备内》篇专讲防备后妃、嫡子被奸臣利用来劫君弑主事。他说臣下窥觇君主的思想动态,没有停止的时刻,君主的怠懈倨傲是奸臣劫君弑主的好时机。“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于子以成其私,故李兑傅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傅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君主如果不能看透臣下的远奸和隐微,而只看表面现象以定赏罚,肯定会失败。
韩非认为,君主与“有威之门”为争夺民众,他们间的矛盾是尖锐、激烈的。《诡使》篇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状(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备内》篇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富贵人,起势以藉人臣,非天下长利也。故曰:徭役少则民安,民安则下无重权,下无重权则权势灭,权势灭则德在上矣。”
韩非认为,君臣矛盾是当时社会矛盾中最重要的矛盾。《备内》篇说:“《桃左(梼机)春秋》曰:‘人主之疾死者不能处半’。”这就是说,君主大多数是在君臣矛盾斗争中不得好死的。又说:“上古之传言,《春秋》所记,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这是指责法令对于尊贵之臣往往有利,而助长了君臣间的矛盾。
战国时期的国君,都是世袭的旧贵族出身。他们与“重人”有矛盾的一面,在政治上争夺权势,在经济剥削上争夺民众。而“重人”又是国君信任、依靠的力量。在剧烈的七国争雄、兼并过程中,国君也有变法图强的要求。魏文侯任用李悝,楚悼王支持吴起,秦孝公信用商鞅,就是最好的例证。在此同时,诸子争鸣,又提出各种与法家不同的政治见解。再加上旧势力和社会传习的影响、束缚,使国君陷于徘徊、犹豫,倾向保守。由于种种原因,国君的思想行动有新旧矛盾,社会传统习俗与法治也有矛盾。《诡使》、《六反》、《五蠹》等篇,都对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有所揭露。《诡使》篇说:夫立名号,所以为尊也;今有贱名轻实者,世谓之高。设爵位,所以为贱贵基也,而简(傲)上不求见者,世谓之贤。威利所以行令也,而无利轻威者,世谓之重。法令所以为治也,而不从法令为私善者,世谓之忠。官爵所以劝民也,而好名义不进仕者,世谓之烈士。刑罚所以擅威也,而轻法不避刑戮死亡之罪者,世谓之勇夫。
这里的矛盾,韩非叫做“常贵其所以乱而贱其所以治”、“下之所欲,常与上之所以为治相诡”。这就是上之所以为治者在于名号、爵位、威利、法令、官爵、刑罚等,而下之所贵者,则在于虚伪的高、贤、重、忠、烈士、勇夫,这种相反相诡的矛盾十分显明。
《六反》篇指出六种颠倒的认识和行动,也是揭露国君思想行动和社会现象上的多种矛盾。
畏死远难,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贵生之士”。学道立方,离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学之士”。游居厚养,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语曲牟知,伪诈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辩智之士。行剑攻杀,暴憿(徼)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指任侠之流)。活贼匿奸,当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誉之士。此六民者,世之所誉也。赴险殉诚,死节之民,而世少之曰失计之民也。寡闻从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朴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纯粹,整谷之民也,而世少之日愚戆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怯慑之民也。挫贼遏奸,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讇谗之民也。此六者,世之所毁也。
在这里,韩非指出,社会上有六种“奸伪无益”的人,可是这六种人却受到世人和君主的尊重、称誉。而六种对“耕战有益”的人,反被世人和君主轻视、诋毁。这样,美名和奖赏就落到坏人身上,而毁谤和祸害却落到好人身上。
《五蠹》篇指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法、趣(取)、上(君)、下(吏),四相反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
韩非认为君主对各家不同的政治见解“不相容”而矛盾的事,“兼礼”并重,是造成政治混乱的根源,就是有十个“黄帝”那样的“圣人”,也不可能把国家治理好。
《外储说右上》、《孤愤》、《和氏》等庸,具体说明了“法术之士”与“重人”为争夺君主的信用,发生激烈矛盾斗争的原因及其情况。韩非在《孤愤》篇说:“重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谓)重人也。”又说,“当涂者”即当权的“重人”,很少不被君主信任宠爱,而有故旧关系,摸透了君主的心意,以君主的好恶为好恶。这是他们取得贵重官爵的惯技。他们有权势,国外有诸侯的声援,国内“朋党又众,而一国为之讼”。“法术之士”与君主没有“信爱之亲,习故之泽”,又没有权势地位,孤独而无党与,且“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辟之心”。他们的远见明察,能够看透重人的阴情。他们的刚直,能够矫正重人的奸行。而国君却认识不到法术对治国的迫切需要。这就“是智法之士(法术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的形成原因。《孤愤》篇还阐述了“法术之士”与“重人”的矛盾斗争,有五不胜的形势:“以疏远与近爱信争,其数不胜也;以新旅与习故争,其数不胜也;以反主意与同好争,其数不胜也;以轻贱与贵重争,其数不胜也;以一口与一国争,其数不胜也。”“法术之士”与“重人”的斗争,具有必不胜的条件,他们要想见君主,陈述法治的政见,大臣就像猛狗一样迎而龁之,君主的左右又象社鼠而间主之情。①这样,“法术之士”怎能见到君主,“法术之士”又怎能不危险呢?不是被官吏诛杀,就必被“重人”派遣的侠客以剑刺死。
在这里,韩非清楚地说明“法术之士”与“重人”的矛盾斗争“势不两存”。即旧贵族势力在退出历史舞台之前与新兴封建势力有难以调和的斗争。这是法家对历史的总结。
韩非特别强调国君和人民的关系是利害对立的矛盾。《六反》篇说: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
因此,韩非认为,使人民心悦诚服地供统治者役使、剥削是做不到的。《显学》篇说: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故有术之君,不随(追求)适然(偶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为此,他主张国君对人民必须实行强制,用威势压制人民比用仁义羁糜人民更为有效。他抛弃仁义,主张用刑罚镇压人民。
韩非认为,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君民,田主与庸客,各政治集团间,新旧政治势力间,各学派间,各学派内部的思想由于人们利害的不同,都存在着矛盾。《六反》篇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备内》篇说,医生给人看病不怕脏,做车的人愿意人富贵,做棺材的人愿意人有死亡,这都不是他们仁慈不仁慈,而是他们的切身利益所决定的。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是为“战与驰”,后妃夫人、太子结党与而欲君主之死,不是因为他们憎恶君主,而是“君不死则势不重”,君主死了对他们有利。
韩非从物质利益的不同解释社会矛盾产生的观点,有它合理的因素,但利害为什么能对人们起作用,他却认为是重在性情的“自为心”,“自为心”是人类共同的本性。《六反》所谓人各以“计算之心以相待”,即人各以“自为”自私的本性而相互交易。
韩非常常用父母与子女的利害矛盾的例子,来说明人人都是“自为”自利的本性。他说父母为了“虑其后便,计其长利”,所以“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这种“产女则杀之”的特殊现象,他却用来代替了一般。
他对阶级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如田主与庸客的关系,也是用“自为”自私的观点来解释。他还认为社会上所以有贫富,仅仅是由于个人善不善于“自为”,“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①。他看不到贫富分化的更重要原因是阶级剥削。
韩非的这种观点,是荀子性恶论的引申,是为强调君主专制提供理论的依据。
政治思想
韩非的政治思想体系是“以法为本”的法、术、势三者的结合。它的出发点是历史进化观和社会矛盾观。根据他的说法,人口既然愈来愈多,而财富却相对地愈来愈少,争夺也就愈来愈激烈,所以在“当今争于气力”的时代,就必须用“倍赏累罚”的法治来维持社会秩序。他在《五蠹》篇说:“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马。此不知之患也。”因此,韩非主张用暴力去镇压一切反抗者,建立君主专制的政权。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有两个来源。一是源于荀子。荀子隆礼重法。韩非丢掉了隆礼,而大大地发展了重法。又一是源于商鞅、申不害和慎到。商鞅在秦变法,大有成就,本编已别有传。申不害,“故郑之贱臣”,相韩昭公,内修政教,外应诸侯。终不害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称其“学本于黄老而著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①。《申子》早佚,有《大体篇》,保存在《群书治要》中。慎到,赵人,与齐人田骈、接子、淳于髡、楚人环渊等,都是齐的稷下先生。慎到著书,《史记》称其有十二论②,《汉书·艺文志》著录“有《慎子》四十二篇。”慎到书,也久佚,清人存辑本。韩非把商鞅论法、申不害论术、慎到论势,加以分析扬弃,发展成为法家的新的思想体系,使他成为法家学说集大成的人物。
韩非的所谓“法”,就是法令,是官府制定、公布的成文法,是官吏据以统治人民的条规。术,就是权术,是君主驾驭、使用、考察臣下的手段。法和术的显著区别,一个是向国人公布,一个是藏在君主的“胸中”,“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③《定法》篇是韩非对申不害、商鞅的变法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总结,并指出法、术结合的必要性。韩非有见于申不害只讲术不重法的弊病,指出:“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所以申不害辅佐韩昭侯治国十七年,仍然不能使韩国实现“霸王”之业。韩非又见于商鞅只讲法不用术的弊病,指出鞅之治秦,虽有法以致富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它的结果是“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所以,凭借秦国的强大力量,长达几十年都不能实现“帝王”的事业,这是由于官吏虽然勤谨守法,而君主却不用“术”所造成的。为此,他用答客问的形式,说明法和术的不可偏废。他把法和术,比喻为衣和食,说明治理国家法和术缺一不可。他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认为,申不害讲的“术”,商鞅用的“法”,也还不完善。“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他引申子的话说:“治不逾官,虽知弗言。”他接着批评说,官吏办事不超越自己的职权。说是“守职”,那是对的,但知道自己职权以外的事不说,那就错了。因为君主了解全国的情况,要依靠官吏。如果官吏知道了自己职权以外的事不说,君主还依靠谁做耳目呢?他又引商鞅之法说:“‘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他批评说,如果定这样的法令,叫斩敌首立战功的人做医生、工匠,那么,病就治不好,房子就盖不成。因为医生会调配药剂,工匠有专门的手艺,让有战功者做这些事与他的能力是不相当的。“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韩非拥护并发展了慎到的势治。在《难势》篇中,韩非认为“势”有“自然之势”和“人之所设”的“人为之势”两种。“自然之势”,是指世袭的君位,所谓“生而在上位”。他引慎到的话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看来,慎到讲的似偏重于“自然之势”,韩非所讲的是“人为之势”。“人为之势”是势和法的结合,就是所谓“抱法处势”,是指君主的法治权力。韩非认为像尧、舜、桀、纣那样的君主,“千世而一出”。因此,他所要着重讲的是“中者”的得“势”。所谓“中者”,指的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君主。他认为这样的中主“是比肩随踵而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对于中主来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又说“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①这种势、法并举,势、法结合的“人为之势”,就是韩非对慎到“自然之势”的发展。
韩非在经过对前期法家学说的分析总结以后,把法、术、势这三个法治要素,构成了一个政治思想体系,故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
韩非的法治思想,概括地说,是君主凭势,使术,用法来统治臣民。所谓势,就是君主的权威,就是生杀予夺的权力。君主有了这种权力,才能使术用法,使臣民服从自己,为自己所用。韩非认为君主必须把这种大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决不能同任何人分享,否则权力就会遭受削弱,甚至丢权丧身。他认为,国和家一样,只能容许独尊,不能容许两尊或近似两尊的局面。否则,国家就要发生纷争。他说:“孽有拟适(嫡)之子,配有拟妻之妾,廷有拟相之臣,臣有拟主之宠,此四者,国之所危也。故曰:内宠并后,外宠贰政,枝子配适,大臣拟主,乱之道也。”②韩非认为君主要依靠官吏统治人民,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但君臣间又有利害矛盾,所谓“知臣主之异利者王,以为同者劫,与共事者杀”③。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在《韩非子》中占有相当大的篇幅,在他的政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法,在韩非的政治思想中占有主要位置。在韩非看来,法是全国臣民行动的准则。有了法,行动才能有统一的步调。他说:“一民之轨,莫如法。”他认为如果依法行事,就能消除人间的不合理现象,社会秩序才会稳定。“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托天下于尧之法,则贞士不失分,奸人不侥幸。”他还认为,如果按法行事,就是受到惩罚的人,也会心安理得。“以罪受诛,人不怨上。”否则,“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因此,他得出的结论是:“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①。
实行法治主要靠赏罚。在韩非看来,绝大多数人不会自动为善,必须利用人们趋利避害、喜欢受赏而害怕受罚的本性,君主只要运用赏罚,就可以支配全国臣民。他把赏和罚看做重要的统治工具,称之为“二柄”。他说:“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赐)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赏罚的权柄要牢牢地掌握在君主手中。如果君和臣共掌赏罚大权,禁令就行不通,所谓“赏罚共则禁令不行”②,还会出现像宋国司城子罕劫宋君,齐国的田恒杀齐简公那样的事。
法治的对象是广大的臣民,与术只用于臣下者不同。依照韩非的看法,除了国君以外,不论贵贱,一律要受法的约束。所谓“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①。
韩非为了说明法治的历史根据,从先王中找出一些事例。《说疑》:尧有丹朱,而舜有商均,启有五观,商有太甲,武王有管、蔡。五王之所诛者,皆父兄子弟之亲也,而所杀亡其身,残破其家者,何也?以其害国伤民,败法圮类也。观其所举,或在山林薮泽岩穴之间,或在囹圄緤绁缠索之中,或在割烹刍牧饭牛之事。然明主不羞其卑贱也,以其能,为可以明法,便国利民,从而举之,身安名尊。
他主张论功行赏,反对无功受禄,不论亲疏贵贱,只要按法行事,立下功劳,就可担任官职。“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②。这一主张,有利于打破世袭贵族对政权的垄断,便于新兴封建地主分子参加各级政权,对发展巩固封建制度的统治是有积极作用的。
法治的精神更重要的,在于罚,而且是重罚。《五蠹》篇说:“十仞之城,楼季(战国时魏国善于攀越的人)弗能逾者,峭也;千仞之山,跛牂易牧者,类也。故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也。”韩非认为,人都有量敌而进,计利避言之心,谁也不职冒着最大的危险去博取一点微利。英明的君主就应利用这种心理,实行严刑峻法,使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他说:“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何以知之?夫贪盗不赴谿而掇金,赴谿而掇金则身不全;贲(孟贲)、育(夏育),不量敌则无勇名,盗跖不计可则利不成”。又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妨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①韩非的法治在具体的政治经济措施方面,主要是提倡“耕战”。《韩非子》中虽没有专章论述,但全书却贯彻着耕战的思想,如果说,商鞅是实行耕战政策的政治活动家,那么,韩非就是宣扬耕战政策的政治理论家。他认为国家富足要靠农民,抵抗敌人要靠军队,“富国以农,距敌恃卒”,“能趋力于地者富,能趋力于敌者强”,要作到“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在他看来,耕战的政策是国富兵强的根本。不实行耕战政策,会使国家贫弱乃至危亡。他说,国家的兵弱地荒是由于“言耕者众,执耒者寡”,“言战者多,被甲者少”。“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者,可亡也”。“好辩说而不求其用,滥于文丽而不顾其功者,可亡也”。②为此,他对于有害耕战政策的人攻击得非常猛烈。在《六反》篇中反对所谓贵生之士、文学之士、有能之士、辩智之士、磏勇之士、任誉之士,说他们是“奸伪无益之民”。在《五蠹》篇中斥责“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的学者、讲纵横的言谈者、带剑的侠士,患御者(怕服兵役的人)和工商之民,称他们为“五蠹”。他认为君主不清除这些对耕战有损的社会害虫,国家就有破亡的危险。
韩非是一个君权至上论者。他提倡尊君,主张君主集权、专制。他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他认为君权集中的指导思想是法家思想,要求定法家于一尊。他激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和墨家。他主张严格统治言论与思想,禁止私人著作流传和私人讲学,只准学习国家颁布的法令,只准以官吏为师,即所谓“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在他看来,封建统治者不需要什么诸子争鸣,只需要人民成为“无二心私学,听吏从教”①的顺民。韩非的这种君主专制和文化专制思想,是战国末年各国间走向统一,各国内部趋向君权集中的反映。
世界观与认识论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荀况的思想,并改造了老子书的若干观点。他的《解老》、《喻老》两篇,是对老子书最早的注解,反映了韩非世界观富有唯物主义的方面。
韩非认为构成世界万物的是“道”。“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他认为,这个“道”,“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五常得之以常其位,列星得之以端其行,四时得之以御其变气,……而功成天地,和化雷霆,宇内之物,恃之以成。”看来,他所说的“道”,不是存在于自然界万物之外,而是体现在万物之中,他所理解的“道”,不是精神性的东西,而是物质性的自然本身。
韩非又把“道”说成是自然万物的总规律,而万物各具有本身的条理,即特殊规律。“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万物之所然,是说“道”是万物之总规律;万理之所稽,是说“道”是各种特殊规律的汇集。万物各有其特殊的规律,“道”是集合万物特殊规律的总规律。因此,万物各有的特殊规律,在总合成“道”时,“道”就把一切特殊规律都包括完尽了。
韩非认为万物各异的特殊规律,是区别万物的根本。他说:“凡物之有形者,易裁也,易割也。何以论之?有形则有短长,有短长则有大小,有大小则有方圆,有方圆则有坚脆,有坚脆则有轻重,有轻重则有白黑。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理定而物易割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自然万物都有它的形状和性质: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这些特征和属性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因此使得他们区别开来,这个使得彼此区别的标准就是“理”。
韩非说:“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无常操,是以死生气禀焉,万智斟酌焉,万事废兴焉。”万物无时不在变化,所以总合万物之理的“道”也不能不跟着变化。由于“道”的永远不停止的变化,从而韩非认为人们的行动不要墨守成规而不知变通。这一观点和他的进化历史观是有联系的。
韩非第一次用“理”这个哲学范畴来表示自然万物均各具有特殊规律,说明人们抽象思维比过去的提高,只用“道”这一总范畴,已不能满足哲学理论的需要了。
韩非的认识论,继承了荀况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天生的一种性能。他说:“聪明睿知,天也;动静思虑,人也。人也者,乘于天明以视,寄于天聪以听,托于天智以思虑。”①这里所说的“天”,就是荀子在《天论》中所说的自然;“天明”、“天聪”、“天智”,也是发挥了荀子“天官”、“天君”的说法。就是说人的感觉和思维必须依赖天赋的感觉器官和思维器官。
韩非强调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认为要免除祸害,求得幸福,必须充分认识事物的规律性。他说:“务致其福则事除其祸,事除其祸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必成功则其行之也不疑,不疑之谓勇。”①他认为遵循着事物的规律来办事的人,没有不成功的;不认识规律,不依照事物规律而轻举妄动,就是有极大权势和财富的人,也一定遭到失败。
韩非在《解老》篇中对唯心主义的先验论所谓“前识”进行了批判。他说: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前识者,无缘而忘(妄)意度也。何以论之?詹何坐,弟子侍,有牛鸣于门外。弟子曰:“是黑牛也,而白在其题(额)。”詹何曰:“然,是黑牛也,而白在其角。”使人视之,果黑牛而以布裹其角。以詹子之述,婴众人之心,华焉殆矢!故曰:“道之华也。”尝试释詹子之察,而使五尺之愚童子视之,亦知其黑牛而以布裹其角也。故以詹子之察,苦心伤神,而后与五尺之愚童子同功,是以曰:“愚之首也。”
韩非的所谓“前识”,就是只凭个人的主观妄想臆测,没有以客观事物作为依据的认识。在他看来,詹何的这种主观猜测的伎俩,华而不实,也很愚蠢。一个无知的孩子去实地看一下就能解决的问题,詹何却要“苦心伤神”地去主观猜想。
韩非提出检验认识是否合乎实际的“参验”方法,用以反对“前识”。他主张“偶参伍之验,以责陈言之实”①。“参”,是比较研究,“验”,是验证。“参验”,就是根据实际效果来验证言论、行为的正确与否。他说:“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②正确的言论,应该是名实的统一;实是检验名的标准。他认为使用“参验”方法,对事物进行考察、比较研究的时候,必须有客观的态度,不能有主观的成见。他重视“众端参观”。“众端参观”的意思,是对众人所说所做的事,作参验比较,观察长短得失,不偏听偏信。他认为君主听言观行如果不从多方面比较验证,就得不到真实的言行,只听亲信的话,就会遭受蒙蔽,“观听不参,则诚不闻。听有门户,则臣雍塞。”③韩非用了许多生动的事例来说明认识之正确与否,必须通过实际的功效来检验。他在《显学》篇里说,判断一把剑是否锋利,只看锻剑时掺锡多少和火焰的颜色,就是铸剑的能手欧治也难做到。但用铸成的剑去宰杀动物,那就随便什么人都能分辨出它的利钝。挑选好马,只看马的岁口、形状,就是善相马的伯乐也未必能判定马的优劣,可是,只要实地让它驾一次车,那就是普通人都能分别出马的优劣了。因此,他接着说:“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他在《六反》篇说,当人们都在睡眠的时候,无法分辨出谁是盲人;人们都在静默的时候,无法区别出谁是哑吧。可是,只要叫他们看东西,提问题让他们回答,盲人和哑吧的缺陷便都无法掩饰了。韩非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言论和行动是否正确,不能只凭他自己说的话,也不是只凭争论可以解决的,而一定要根据他言行的实际效果去判断,所谓“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
韩非发展了前期法家正视现实的改革精神,强调以实际功用和效果检证知识的真伪,否定无用的争辩。他在《五蠹》篇里说,现在的君主喜欢听花言巧语而不追究它是否合乎实际,对人的使用,欣赏他的虚名而不追究做事的功效。因此天下的“谈言者”,总是夸夸其谈,而不切合实用。所以称颂先王、高谈仁义的人充满朝廷,而政治仍然不免于乱。他认为,改变这种风气的办法是使“境内之民,其言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看来,韩非的认识论是为他的法治学说提供论据。在《孤愤》篇里,还表现出他对旧贵族的抗争。他指出贵族以学士的空谈作为替自己辩护的工具,“学士为之谈”,而“贵重之臣”又以“毁诬之言”阻碍“智术能法之士”与君主接近,从而“智术能法之士”和“贵重之臣”便形成“不可两存之仇”。韩非认为,要解决这种不可两立的矛盾,必须清除那些维护贵族的没有经过参验的“愚诬之学”,唾弃那些“微妙之言”。
韩非的参验方法,用来考察一般认识的真假,特别是他以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参验的根据,是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精神的。但他把法令作为考察政治上言行是非的标准,则又趋向了唯心主义。他认为,判断言行是非,要经过参验,而参验的标准是法令,符合法令的言行就是对的,违反法令的言行都是错误的。“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①君主公布的法令,在当时虽然有它的进步性,但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压迫人民的工具,它并不能反映政治上的真理,当然也不能做为参验的标准。韩非把参验的认识论庸俗化,使参验成为推行法令的手段。
韩非是战国末年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我国古代一个卓越的思想家,他积极倡导的专制主义理论,为秦的统一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以后两千多年的政治,发生了深远的影响。韩非思想中的进步性和反人民性并存于他的具有矛盾的思想体系中。他只看见争取国君、打击旧贵族以满足封建地主阶级的要求,而没有照顾到其他阶级,如工商业者,特别是广大农民阶级的要求。
①现存占书记载韩非生平活动的很少。今所知有关这方面的材料,主要来自《史记》中的《老子韩非列传》。还有《史记》中的《秦始皇本纪》、《韩世家》、《六国表》、《战国策》的《秦策》,以及《论衡》的《祸虚》、《案书》,对韩非的事迹也有所涉及。《韩非子》虽有五十五篇,但除《存韩》篇略涉及韩非的事迹,《难言》篇偶见“臣非”字样外,没有他自述的话。《问田》篇的后段记录堂谿公跟韩非的对话,韩非有一些述志的话。但对这段记载,历来有人怀疑不是韩非所作。堂谿公是韩昭侯时人,比韩非早得多,但韩非死于韩王安六年,上距韩昭侯之卒一百年。据此推算,老年堂谿公与青年韩非的会见亦并非绝对不可能。问题是文中用“子”字尊称韩非,用“臣”字谦称堂谿公,不大符合两人的身份。这段记载很可能出于后人之手。
①《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②以下引《韩非》,都只注篇名、不注书名。
①《六反》篇。
②《奸劫弑臣》篇。
①《外储说右上》篇。
①《显学》篇。
①《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为六卷。
②《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③《难三》篇。
①《用人》篇。
②《说疑》篇。
③《八劫》篇。
①《有度》、《守道》、《外储说左下》、《用人》等篇。
②《二柄》、《外储说右下》。
①《有度》、《主道》篇。
②《显学》篇。
①《守道》篇。
②《五蠹》、《心度》、《亡征》等篇。
①《扬权》、《诡使》篇。
①《解老》篇。
①《解老》篇。
①《备内》篇。
②《奸劫弑臣》篇。
③《内储说上》篇。
①《问辩》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