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官府手工业
所谓官府手工业,即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手工业。这种性质的手工业,在我国是有其传统的。在商、周奴隶制国家统治下,创造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都是奴隶,从事农业劳动者为农业奴隶,从事手工业者为工匠奴隶即“百工”①,甚至连商业也由官府经营并由贾人服役,故有“工商食官”的说法②,又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③。《吕氏春秋·上农》说得更明白:“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政粟,工攻器,贾攻货”,各司其事。这些从事手工业的“百工”,“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土齿”④。他们永远只能是“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⑤。因此,在奴隶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私营手工业与商业。但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私有土地制的出现和封建依附关系的产生,奴隶制度崩溃了,一部分手工业奴隶与农业奴隶,在斗争中逐步获得了解放,离开了官府的控制而成了私营手工业者和私营商人;个体小农的大量存在,也为民营手工业者和商人提供了原料与产品来源。于是,“工商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逐步形成了官私手工业与官私商业并存的局面。战国时期形成的这种新格局,到秦汉时期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定型化,这里单就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状况述其梗概。
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系统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例如,主建筑宗庙、宫室、陵园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将作少府,又名将作大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右中侯。”西汉“景帝中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东园主章为木工。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东汉因之,且复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①。主管官府丝织业的官吏,叫东织令丞、西织令丞,均属少府。西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②。东汉时,少府设织室令,有丞③。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谓“御府尚方织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织室主管丝织手工业。至于管纺织品染色的官吏,叫平准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无平准令,《续汉书·百官志》始有之,属大司农,“掌知物价,主练染,作采色。”《宋书·百官志》亦载平准令掌染,而且说是“秦官”,《通典·职官》同《宋志》,因知《汉表》漏载掌染色之平准令。主管高级手工业工匠及制作御刀剑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虽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载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器物。”又《通典·职官》亦谓尚方令为“秦官”,可见秦已有此官,《汉表》漏载而已。主管奴婢制作衣服及缝补之业的官吏,叫“御府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亦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少府属官有之,谓“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补浣之属”,《通典·职官》同,且谓为“秦官”;又《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见秦时确有此官,《汉表》实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铠之类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少府属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瓒曰:“考工,主作器械。”《续汉书·百官志》亦有之,属太仆,“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执金吾入武库。及主织缓诸杂工,左、右丞各一人。”东汉之制,显系继承秦和西汉而来,故考工令的职掌可视为通制。主管瓦当制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属宗正。据《金石萃编》所收“宗正官当”瓦当、“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为主管宫殿建筑的瓦当制作手工业的机构与官吏,叫“东园匠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以“东园匠令丞”为少府所属十六令丞之一,颜师古注曰:“东园匠,主作陵内器物者也。”还有主管钱币制造手工业的“锺官”,属水衡都尉,东汉亦如之。于上可见,秦汉时期的官府手工业,即使在中央机构中,也分工细致,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
郡国县等地方机构中,也有分工主管各种不同手工业的官吏。据《汉书·地理志》所载,河内郡怀县、泰山郡及其所属丰高县、河南郡、济南郡东平陵、颍川郡阳翟、广汉郡及所属雒县、南阳郡宛县、蜀郡成都等十郡县均设有工官。(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还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郑县、沛郡沛县、左冯翊夏阳县、魏郡武安县、右扶风雍县与漆县、常山郡都乡县、弘农郡渑池县、蜀郡临邛县、颍川郡阳城县、犍为郡南安县、汝南郡西平县、南阳郡宛县、辽东郡平郭县等凡四十八郡国①均设铁官。河东郡安邑县、太原郡昔阳县等三十五郡县均设有盐官(《通典》作三十七处,以增东平之故;马非百在《桑弘羊年谱订补》中作三十六处,系误将雁门郡之沃阳、盐泽同时列入所致)。此外,丹阳郡有铜官,桂阳郡有金官,陈留郡与齐郡有服官,蜀郡严道有木官,巴郡朐忍与鱼腹均有桔官,庐江郡有楼船官,千乘郡有均输官,南郡有发弩官等。其中盐官主煮盐,铁官主铁的冶铸,服官主衣服制作,铜官主铜的冶炼,楼船官与发弩官分别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则主金、银器的制作。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专门为官府及宫廷所需制作各种器物、军械、衣服、金银器物及煮盐、冶铁、采矿、铸造、铸币等的手工业网,构成了官府手工业的庞大体系。
据云梦出土的秦简,表明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均设有“漆园啬夫”一官,主管官府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又有“司空啬夫”,主管大车与各种“公器”的生产;还有“左采铁”、“右采铁”等机构及“采铁啬夫”一官,主管铁的开采与冶炼。这些主管不同经济部门的“啬夫”,被通称为“官啬夫”,均受“大啬夫”的管辖。此外,还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长”等机构和官吏,也参加了对各种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他们又由中央的“太仓”和“内史”等官吏或部门管辖,详见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此不赘述。以啬夫主管官府手工业的制度,汉代也同样存在。《汉金文录·雁足灯》铭文有“元康六年(公元前65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护万年、般长当时主”字样;同书铜鼎铭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考工工蒲造,佑臣主、守啬夫臣彭、掾臣明主”字样;同书锺铭文有“居摄元年(公元6年),考工□□缮,守啬夫□、守令史获、掾褒主”字样;《文物》1972年12期所载汉漆耳环铭文,有“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考工工并造,■工丰、护臣彭、佐臣■(?)、啬夫臣孝主”字样;《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三《东海宫司空镫槃》铭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七月十六日,东海宫司空作铜槃□镫,重五斤,……啬夫臣倍主,丞臣寿、长臣福省”等语。所有这一切,确证西汉、东汉时主管官府手工业的低级官吏,有啬夫、护、长、般长、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啬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东海王国宫司空之下的属官。足证文献所记,不仅完全属实,而且有不少遗漏,还进一步证明秦汉官府手工业管理之严格,因为在器物上载明制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为了检查督促和以明职责。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从上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所载主管机构及官吏名称看,知其管理系统历东汉而无大变。然而,关于盐铁等手工业的管理办法,却变化不小,并不像其他官府手工业那样有恒制不变。西汉之初,煮盐、冶炼及铸钱等手工业,除官营外,还允许民间私营。故吴王濞可以擅国内之盐铁生产,邓通可以任意铸造,贾谊则主张取消“纵民鼓铸”的政策。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政治、军事及财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实行煮盐、冶铁及铸钱等手工业的全部官营和禁止私营的制度。故各郡国盐、铁官之设,多在此时。武帝死后,官营盐、铁的政策,立即引起了争论。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就围绕着是否罢去盐铁官和取消其官营政策开展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并未因此而取消盐、铁官营,仅仅废除了酒的官营,因而盐铁官营“历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①。其中,“元帝时”,虽然“尝罢盐铁官”,但仅仅“三年”就恢复了盐铁官营②。汉末王莽时,进一步推行了盐、铁、铸钱等业的官营制度,公开宣布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须由官府经营③。东汉政权建立后,据《续汉书·百官志》所云:“郡有盐、铁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这表明东汉在所有产盐、产铁郡县设置的盐官、铁官并非官营盐、铁,只是收盐、铁之税而已。又同书同志大司农条云:“郡国盐、铁官,本属大司农,中兴均属郡国。”表明东汉的盐、铁官,在隶属方面也不同于西汉。虽然,据《后汉书·郑兴传附郑众传》:“建初六年(公元81年),(众)代邓彪为大司农”时,章帝“议复盐铁官”,郑众反对而不成。但转眼之间,盐铁官营的制度又废除了。故《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即位之初下诏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探观旧典,复收盐铁,欲以防备不虞,宁安边境。而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事。”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复收盐铁”之后,因为出现了“吏多不良”的情况,不久又罢去了盐铁之禁,恢复了“纵民煮铸”的政策。和帝此诏,不过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诏而已。因此,《后汉书·朱晖传》,载章帝元和间(公元84—86年),“尚书张林上言:……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朱晖奏:据林言,不可行。事遂寝。”同章帝末年已罢去盐铁之禁的事实,正相符合,否则,张林不必请求“官可自鬻”食盐了!所有这些情况,说明东汉时期的煮盐、冶铁等手工业,是允许民间私营的,这时虽然有郡国盐铁官之设置,其职事在于收盐铁之税而已,同西汉的官营盐铁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别的①。
官府手工业的类别
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类别较多,大别之,有采矿业和冶炼业、煮盐业、器物制作手工业、漆器手工业、衣服制作手工业等。
关于采矿业和冶炼业:《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简文,有“采山重殿”者,“赀啬夫一甲,佐一盾”及“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者,“赀啬夫一盾”等规定。这里的“采山”,就是指官府的采矿手工业;“左采铁”与“右采铁”,则是指主管采矿手工业的官吏。至于主管专卖铁器的官吏,则有铁官长丞,《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司马昌“为秦主铁官”;《通典·职官》谓秦郡县有铁官。汉代铁官设置之多,已于前述,足证官府的采矿、冶矿手工业已遍及全国,其中采矿、冶铁业为最多,但也不乏采铜、采金手工业,故汉代郡国中有设置金官、铜官者。汉代除置铁官经营铁的开采、冶炼与铁器制作、出卖外,还专设有名目繁多的官,如《续封泥考略》有“临菑采铁”封泥,北大历史系藏有“齐铁官印”、“齐铁官长”、“齐铁官丞”及“临菑铁丞”等封泥,益见官府采矿与冶炼手工业,以铁的开采与冶炼和铁器的制作与销售为大宗。
关于煮盐手工业:上引《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可见秦官府经营者除采铁手工业外,还有煮盐手工业。汉代盐官的设置更为普遍,详见《汉书·地理志》;又齐地有“琅邪左盐”封泥出土,西安有“玡左盐印”的发现,《封泥考略》有“楗盐左丞”封泥,盐官名目之多,足证官府煮盐手工业的发达。
关于器物制作手工业:器物制作手工业门类很多,主要有铁器制作手工业、铜器制作业与金银器制作业等。汉代的金、银器制作业,主要集中于蜀郡与广汉郡,故《汉书·贡禹传》云:“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主管器物制作者为“工官”,故蜀郡与广汉郡均设有“工官”。汉代官府经营的铜器制作业,有属于少府的尚方令的,有属于少府的考工令的,东汉属太仆;还有属于郡国工官的。制作铜器的类别有鼎、锺、弩机、铜壶、铜镜、铜扁、铜铫、雁足镫及其他用具①。至于铁器制作手工业,尤为发达。铁器之中,除兵器外,“田器”实为大宗。为了生产大量的铁制农具,武帝时曾在“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②。桑弘羊也说:“今县官铸农具,使民务本。”③主作兵器、弓弩、刀铠的考工令,自然也是制作铁器的部门。此外,各郡国的铁官,除主管采矿、冶炼之外,还有权制作铁器,即使是边陲地区也不例外。如“肩水都尉彭祖归宁”,言及肩水侯官“铸作铁器”,“令品甚明”④。
关于漆器手工业:漆器的制作,首先要作成木器,然后再涂漆。由于需要漆,故又有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有“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及“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令、丞各一甲”等规定,可见秦国早有漆园的种植,而且有专职官啬夫及令、丞、佐等官吏主管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汉代漆的生产地区甚广,《史记·货殖列传》有“陈、夏千亩漆”的记载:《太平御览》卷七六六引何晏《九州论》,谓“共汲好漆”;同书同卷引《续述征记》云:“古之漆园在中牟,今犹生漆树也”;《金石索》卷五有“常山漆园司马”印,可见常山亦有漆树的种植。汉代主管漆器制作者,大抵为各郡国之工官。具体制作漆器的工匠,据乐浪出土漆器题名,有素工、髹工、上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供工等,足见分工之细;具体监造漆器的低级官吏,有长、丞、掾、令史、佐、啬夫等①,足见其管理系统之完备。至于漆器的主要制作地区,大都集中于工官设置之地,故蜀郡、成郡、广汉、怀、河南、阳翟、宛、东平陵、泰山郡、奉高、雒县等有工官的地方,都应是产漆器的地方。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知梓潼郡、武都尉也有工官。《太平御览·器物部》引《盐铁论·散不足》,有“作野王紵器”语,野王即河内,可见汉之河内也产漆器。
关于衣服制作手工业:《汉书·地理志》载陈留郡襄邑有服官;齐郡有“三服官”。特别是齐郡的三服官,尤为衣服制作手工业的中心。这里的“三服官”,主管制作“天子之服”,所属“作工”“各数千人”。所谓“三服官”,即少府属官考工室、右工室、东园匠。此“三工官”,每年“官费五千万”①,其生产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关于铸钱手工业:《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钱”。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知早在商鞅变法后,就有钱币的使用与铸造。诸法律条文中,凡言及损坏公物、粮食及盗窃问题时,往往按其价值多少钱计算;可见钱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对钱币的铸造,是绝对禁止私铸的,故《封诊式》有一个关于盗铸钱者的案例,其爰书云:“丙盗铸新钱,丁佐铸”,因而被人捕得交官。由此可见盗铸钱是受到禁止的。而汉初,铸钱由少府主管,《封泥考略》有“少府铜丞”封泥,《汉印文字征》有“斡官泉丞”铜印均可证。《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大司农属官有“斡官长丞”,又说:“初,斡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大司农。”颜注引如淳曰:“斡,音筦,主均输之事,所谓斡盐铁而榷酒酤也。”实则“斡官”为专主铸钱之官。到孝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②。但“自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③,可见武帝之初就已禁止私铸。到元狩五年,进一步“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前郡国所铸钱,皆废销之。”④此“上林三官”,在《盐铁论·错币》作“专命水衡三官作”。“三官”究何所指,史书无说明,据陈直先生考证,应为镜官令丞、技巧令丞与辨钢令丞,因为《齐鲁封泥集存》中,分别有“锺官火丞”、“锺官钱丞”、“技巧钱丞”等封泥出土,又《汉书·百官公卿表》谓水衡属官恰有锺官、技巧、辨钢三丞令名,与此正合①。钱币铸造权之收归中央,对于提高钱币质量和统一规格,都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还有纺织手工业,染色及酿酒等加工性手工业,建筑器材的制作手工业,兵器、车辆、陶器等日常用品制作手工业等,无不在官府手工业中保持一定的地位。此不悉举。
官府手工业的材料来源
官府手工业所需原材料的来源,则依据手工业门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来源。以漆器手工业来说,其所需漆,主要依赖于官府漆园的种植。以煮盐、采矿等手工业来说,主要依赖于山林川泽之利不许私有的国有土地制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家有权“颛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②即指此。但是,还有一些原料,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所能自然提供者,必须仰赖于各郡国的土贡方物。关于秦汉的土贡方物之制,史书颇少言及,但并非无之。《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可见昭帝之前已有土贡方物之制。又《汉书·贾山传》建议文帝以亡秦为鉴,“减外徭、卫卒、止岁贡”。又《汉书·文帝纪》元年(公元前179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以此言之,“岁贡”之制,早在文帝之前就已有之。而汉初之制,多直接承秦而来,故土贡方物之制有可能也是秦制。值得注意者,官府手工业的原件,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官府用钱向民间购买者。1955年,在西安汉城门外,发现了一批铜的原料,其中有一铜块,刻有“汝南富波宛里田戎卖”字样①。可见官府经营的铜器手工业,其原料除来源于官府的采铜手工业之外,也确有来源于用钱向民间购买者,而且远从汝南郡购买来。
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来源
秦汉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及其来源,综而言之,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第一,是以官府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役。我们知道,汉代官府奴隶不少,秦时尤多。据云梦秦简,官府奴隶之“隶臣妾”,其中男性为“隶臣”,女性为“隶妾”。“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的,“隶臣妾”所生子女,也同样是奴隶,必须经过取赎或立军功,才能免去其奴隶身份。“隶臣妾”被强迫从事各种劳役,其中从事手工业的男性劳动者,谓之“工隶臣”。一旦沦为“工隶臣”,即使立了军功可以赎免时,也只能免去其奴隶身份,但仍得为工,《军爵律》关于“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的规定,便是例证。如果是能用“针为缗绣它物”的“隶妾”,即会手工技艺的女性奴隶,法律规定:不得赎免;只有其中属于“边县者”,才允许“复数其县”,详见《仓律》。法律对于“工隶臣”和有手工技艺的“隶妾”的赎免规定,其所以特别严格,就在于官府手工业仰赖于这些技术性奴隶。到了汉代,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者同样不少。《汉书·食货志》载武帝用杨可告缗后,没收了“以千万数”的奴婢,官府也把这些“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诸官”。这显然是把奴隶分配给京师的各个苑囿和各个部门去从事各种劳役,其中无疑包括官府手工业作坊。至于同书所载武帝时,“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则更明显是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生产。第二,以刑徒从事官府手工业。所谓“刑徒”,系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徒刑的社会罪犯而言。他们虽有刑期,但在服刑期间,必须戴着刑具同奴隶一样参加劳役,这在云梦秦简的法律条文中有不少反映。秦简《徭律》有“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卒岁”的规定;《秦律杂抄》有“徒络徂廿给”及“徒络徂五十给”的话,可能是以“徒”编织丝带并规定其完成数量;同律还有“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的条文。除《徭律》所云之以“徒”从事土木建筑劳役外,其余都是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服役。到了汉代,这种情况更多了。贡禹所论:“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①,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又《盐铁论·水旱》云:“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今县官作铁器”,“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同书《复古》也说:“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都是以刑徒和更卒、工匠一道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动。故成帝时,颍川有“铁官徒申屠圣”等领导的一百八十人的起义,也有“山阳铁官徒苏令等”领导的二百二十八人起义②。《古刻丛钞》所录建平郫县石刻,有“徒要本”的题名。所有这些都是以“徒”从事官府手工业之证。第三,是官府以征发来服更役的“更卒”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上引《汉书·贡禹传》及《盐铁论·水旱》、《复古》等篇所载同“徒”一道从事官府铸钱、采矿及制作铁器等手工业劳动的“卒”就是证明。第四,是工匠及工师: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工匠与工师,如《秦律杂抄》有“工择榦”,“工久榦”,“赀工”,“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及“县工新献”等说法,其中言“工”者,即工匠,言“工师”者,即教新工学手技艺的技工教师。所以,《均工律》有“工师善教工,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的规定。在乐浪出土漆器题名中,关于工匠,有“素工”、“上工”、“画工”、“清工”等之分,可见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不仅有按工龄划分的“故工”与“新工”的区别,而且还有按工秩命名的各种不同的工匠名称。汉代的官府手工业作坊中,也有工匠,如《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谓梧齐侯阳城延“以军匠”从刘邦起兵;前引《盐铁论·水旱》中,也有“卒徒工匠以县官田作公事”的说法,西汉之末,长安“工匠饿死”①;王莽作九庙时,曾“博征天下工匠”②;《太平御览》卷八二六引崔寔《政论》,就称从事手工业的工匠叫“织师”;地下出土的若干汉代器物上,大都刻有“工×造”字样。所有这些,都是官府手工业中有工匠及工师之证。
无偿劳役制
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中占有极大比重,这是官府手工业劳动形式的最大特征。上述在官府手工业作坊劳动的奴隶,显而易见,是人身最不自由的强制性劳役者。至于刑徒,他们虽有刑期,刑满以后仍为自由人,在这些方面同奴隶有差别,但当其服劳役时,不仅在工种、劳动强度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同奴隶没有差别,而且其不自由的程度有时还超过奴隶,如在劳动时必须戴上刑具,这在秦简《司空律》及《徭律》等有关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①。因此,刑徒也属于人身极不自由的强制性无偿劳动者。说到“工匠”及“工师”,其人身名义上是自由的,但实际上并不自由。例如秦简的《工律》规定:官府手工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刻上所属官府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名字,不能刻者以漆书之。汉代若干出土器物的题名情况尤其证明这一点。这样的规定与作法,目的在于迫使监工者和生产者负责和便于追究,以防止监工及工匠的消极怠工。又秦简《均工律》规定:“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即工匠每年都有生产定额,新工的定额只有老工匠的一半,第二年就得与“故工”相同。如果没有完成定额,或学习技艺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生产出来的产品被评为下等时,工匠与工师都要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详见《均工律》、《工律》及《秦律杂抄》。特别是被征发来的工匠,长期被固定于某一官府作坊,虽饿死也不能离开。因此,“工匠”与“工师”,名义上虽为自由人,实际上接近于人身不自由的奴隶与刑徒,已为向隶属关系十分严格的“匠户”、“百工户”及“伎作户”的转化准备了条件,可视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百杂之户”的前身。至于“更卒”,来源于征发,虽然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是在服役期间必须按时到达,不到期限不能离开,限期内服役是无偿的。因此,实质上也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役。总而言之,四种人中,有奴隶与刑徒两种是不折不扣的无偿服役者,且人身极不自由;更卒,虽名义上有人身自由,在服役期内,也是不自由的无偿劳役者。只有“工匠”与“工师”,可能略有报酬,但至少也是半不自由和半无偿的劳动者。这表明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占主导地位。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封建的官府经济制度在手工业领域的表现形式所规定的;另一方面,则同这时奴隶制残余的严重影响不无关系。基于此,就给秦汉官府手工业带来了许多弊端和严重的桎梏性。
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
关于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当时人颇多论及者。以官府经营的采矿、冶炼、铸造、煮盐及铁器制作等手工业来说,有人认为:“总一盐铁”,除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是“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的手段。因为由官府来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可以改变“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在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①的危险局面;也可限制像吴王濞那样“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赡养穷乏,以成私威”②的割据势力;官府“总盐侯”和“铸农器”还可以使国家“财用饶”,使农民“器用备”而“务本”,并“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③。一言以蔽之,官府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价格、发展农业生产、打击割据势力和富商大贾、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的物质基础的有力措施。在当时情况下,这些看法也是基本符合实际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所带来的弊端和消极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以官府制造的铁器来说,“多苦恶”,“器多坚”,农民购买时,“善恶无所择”;又“多为大器”,而且是一个模式,“不给民用”;有时农民需要购买,而出卖铁器的“吏数不在,器难得”;出卖铁器的地方离农村太远,农民往往“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以致误了农时;官府规定的价格太高,出现了“盐铁贾贵,百姓不使”的情况;有的器物质量太低劣,农民购买以后,以致“民用钝弊,割草不痛”,弄得农民“作剧”而“得获者少”;当质量低劣的铁器无法出卖时,就强制摊派于民,所谓“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即指此事。在采矿、冶矿和制作铁器的过程中,又“征发无限”,“更繇以均剧”,使“百姓疾苦之”①。有时被征发服役的更卒,强迫他们出钱代役,出现了“郡中卒践卒更者,多不堪责取庸代”②,也正如卜式所说:“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③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官府手工业特别是官营铁器制作手工业带来的弊端。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第一,在于管理不善,如铁器的大小、规格,制作时“务应员程”,故不合民用④,因而不随“秦、楚、燕、齐土力不同”的特点,使铁器的“刚柔异势”和大小适宜⑤;或价格规定太死,官府“一其贾”,使购买者无可选择⑥;或者布局不合格,不能把冶铸之所,靠“通铁炭”地区,造成“咸远而作剧”和“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的状况⑦。第二,主管者用人不当,“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烦苦之”⑧;更有甚者,“吏不奉法以存抚,倍公任私,各以其权充其嗜欲”①;“为吏既多不良矣,又侵渔百姓,县吏厉诸小吏,小吏厉诸百姓”②;“吏匠侵利”,贪污盗窃③,或“吏恣留难”百姓,或“行奸卖平”,以次充好④。第三,劳动者消极怠工。如钱币铸造,“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更匠便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⑤。而此三者,都与封建剥削制度有关。可见在剥削制度下,即使实行很有利的经济制度,也将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①《礼记·王制》。
②《国语·晋语》。
③《周礼·质人》。
④《礼记·王制》。
⑤《逸周书·大聚解》。
①《续汉书·百官志》。
②《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续汉书·百官志》。
①王先谦《补注》作五十处,盖误多宜阳与千乘二处。
①《汉书·食货志》。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食货志》。
①详见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一文,刊《中州学刊》1986年5期。
①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②《汉书·食货志》。
③《盐铁论·水旱》。
④《盐铁论·复古》。
①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①《汉书·贡禹传》。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食货志》。
①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②《汉书·食货志》。
①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①《汉书·贡禹传》。
②均见《汉书·元帝纪》。
①《后汉书·隗嚣传》。
②《汉书·王莽传》。
①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
①《盐铁论·复古》。
②《盐铁论·禁耕》。
③《盐铁论·水旱》。
①以上均见《盐铁论·水旱》。
②《盐铁论·禁耕》。
③《史记·平准书》。
④《盐铁论·水旱》⑤《盐铁论·禁耕》。。
⑥《盐铁论·水旱》⑦《盐铁论·禁耕》。
⑧《盐铁论·复古》。
①《盐铁论·执务》。
②《盐铁论·疾贫》。
③《盐铁论·错币》。
④《盐铁论·本议》。
⑤《盐铁论·错币》。
所谓官府手工业,即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手工业。这种性质的手工业,在我国是有其传统的。在商、周奴隶制国家统治下,创造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都是奴隶,从事农业劳动者为农业奴隶,从事手工业者为工匠奴隶即“百工”①,甚至连商业也由官府经营并由贾人服役,故有“工商食官”的说法②,又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③。《吕氏春秋·上农》说得更明白:“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政粟,工攻器,贾攻货”,各司其事。这些从事手工业的“百工”,“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土齿”④。他们永远只能是“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⑤。因此,在奴隶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私营手工业与商业。但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私有土地制的出现和封建依附关系的产生,奴隶制度崩溃了,一部分手工业奴隶与农业奴隶,在斗争中逐步获得了解放,离开了官府的控制而成了私营手工业者和私营商人;个体小农的大量存在,也为民营手工业者和商人提供了原料与产品来源。于是,“工商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逐步形成了官私手工业与官私商业并存的局面。战国时期形成的这种新格局,到秦汉时期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定型化,这里单就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状况述其梗概。
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系统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例如,主建筑宗庙、宫室、陵园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将作少府,又名将作大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右中侯。”西汉“景帝中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东园主章为木工。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东汉因之,且复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①。主管官府丝织业的官吏,叫东织令丞、西织令丞,均属少府。西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②。东汉时,少府设织室令,有丞③。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谓“御府尚方织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织室主管丝织手工业。至于管纺织品染色的官吏,叫平准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无平准令,《续汉书·百官志》始有之,属大司农,“掌知物价,主练染,作采色。”《宋书·百官志》亦载平准令掌染,而且说是“秦官”,《通典·职官》同《宋志》,因知《汉表》漏载掌染色之平准令。主管高级手工业工匠及制作御刀剑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虽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载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器物。”又《通典·职官》亦谓尚方令为“秦官”,可见秦已有此官,《汉表》漏载而已。主管奴婢制作衣服及缝补之业的官吏,叫“御府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亦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少府属官有之,谓“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补浣之属”,《通典·职官》同,且谓为“秦官”;又《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见秦时确有此官,《汉表》实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铠之类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少府属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瓒曰:“考工,主作器械。”《续汉书·百官志》亦有之,属太仆,“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执金吾入武库。及主织缓诸杂工,左、右丞各一人。”东汉之制,显系继承秦和西汉而来,故考工令的职掌可视为通制。主管瓦当制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属宗正。据《金石萃编》所收“宗正官当”瓦当、“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为主管宫殿建筑的瓦当制作手工业的机构与官吏,叫“东园匠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以“东园匠令丞”为少府所属十六令丞之一,颜师古注曰:“东园匠,主作陵内器物者也。”还有主管钱币制造手工业的“锺官”,属水衡都尉,东汉亦如之。于上可见,秦汉时期的官府手工业,即使在中央机构中,也分工细致,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
郡国县等地方机构中,也有分工主管各种不同手工业的官吏。据《汉书·地理志》所载,河内郡怀县、泰山郡及其所属丰高县、河南郡、济南郡东平陵、颍川郡阳翟、广汉郡及所属雒县、南阳郡宛县、蜀郡成都等十郡县均设有工官。(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还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郑县、沛郡沛县、左冯翊夏阳县、魏郡武安县、右扶风雍县与漆县、常山郡都乡县、弘农郡渑池县、蜀郡临邛县、颍川郡阳城县、犍为郡南安县、汝南郡西平县、南阳郡宛县、辽东郡平郭县等凡四十八郡国①均设铁官。河东郡安邑县、太原郡昔阳县等三十五郡县均设有盐官(《通典》作三十七处,以增东平之故;马非百在《桑弘羊年谱订补》中作三十六处,系误将雁门郡之沃阳、盐泽同时列入所致)。此外,丹阳郡有铜官,桂阳郡有金官,陈留郡与齐郡有服官,蜀郡严道有木官,巴郡朐忍与鱼腹均有桔官,庐江郡有楼船官,千乘郡有均输官,南郡有发弩官等。其中盐官主煮盐,铁官主铁的冶铸,服官主衣服制作,铜官主铜的冶炼,楼船官与发弩官分别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则主金、银器的制作。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专门为官府及宫廷所需制作各种器物、军械、衣服、金银器物及煮盐、冶铁、采矿、铸造、铸币等的手工业网,构成了官府手工业的庞大体系。
据云梦出土的秦简,表明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均设有“漆园啬夫”一官,主管官府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又有“司空啬夫”,主管大车与各种“公器”的生产;还有“左采铁”、“右采铁”等机构及“采铁啬夫”一官,主管铁的开采与冶炼。这些主管不同经济部门的“啬夫”,被通称为“官啬夫”,均受“大啬夫”的管辖。此外,还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长”等机构和官吏,也参加了对各种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他们又由中央的“太仓”和“内史”等官吏或部门管辖,详见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此不赘述。以啬夫主管官府手工业的制度,汉代也同样存在。《汉金文录·雁足灯》铭文有“元康六年(公元前65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护万年、般长当时主”字样;同书铜鼎铭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考工工蒲造,佑臣主、守啬夫臣彭、掾臣明主”字样;同书锺铭文有“居摄元年(公元6年),考工□□缮,守啬夫□、守令史获、掾褒主”字样;《文物》1972年12期所载汉漆耳环铭文,有“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考工工并造,■工丰、护臣彭、佐臣■(?)、啬夫臣孝主”字样;《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三《东海宫司空镫槃》铭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七月十六日,东海宫司空作铜槃□镫,重五斤,……啬夫臣倍主,丞臣寿、长臣福省”等语。所有这一切,确证西汉、东汉时主管官府手工业的低级官吏,有啬夫、护、长、般长、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啬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东海王国宫司空之下的属官。足证文献所记,不仅完全属实,而且有不少遗漏,还进一步证明秦汉官府手工业管理之严格,因为在器物上载明制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为了检查督促和以明职责。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从上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所载主管机构及官吏名称看,知其管理系统历东汉而无大变。然而,关于盐铁等手工业的管理办法,却变化不小,并不像其他官府手工业那样有恒制不变。西汉之初,煮盐、冶炼及铸钱等手工业,除官营外,还允许民间私营。故吴王濞可以擅国内之盐铁生产,邓通可以任意铸造,贾谊则主张取消“纵民鼓铸”的政策。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政治、军事及财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实行煮盐、冶铁及铸钱等手工业的全部官营和禁止私营的制度。故各郡国盐、铁官之设,多在此时。武帝死后,官营盐、铁的政策,立即引起了争论。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就围绕着是否罢去盐铁官和取消其官营政策开展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并未因此而取消盐、铁官营,仅仅废除了酒的官营,因而盐铁官营“历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①。其中,“元帝时”,虽然“尝罢盐铁官”,但仅仅“三年”就恢复了盐铁官营②。汉末王莽时,进一步推行了盐、铁、铸钱等业的官营制度,公开宣布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须由官府经营③。东汉政权建立后,据《续汉书·百官志》所云:“郡有盐、铁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这表明东汉在所有产盐、产铁郡县设置的盐官、铁官并非官营盐、铁,只是收盐、铁之税而已。又同书同志大司农条云:“郡国盐、铁官,本属大司农,中兴均属郡国。”表明东汉的盐、铁官,在隶属方面也不同于西汉。虽然,据《后汉书·郑兴传附郑众传》:“建初六年(公元81年),(众)代邓彪为大司农”时,章帝“议复盐铁官”,郑众反对而不成。但转眼之间,盐铁官营的制度又废除了。故《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即位之初下诏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探观旧典,复收盐铁,欲以防备不虞,宁安边境。而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事。”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复收盐铁”之后,因为出现了“吏多不良”的情况,不久又罢去了盐铁之禁,恢复了“纵民煮铸”的政策。和帝此诏,不过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诏而已。因此,《后汉书·朱晖传》,载章帝元和间(公元84—86年),“尚书张林上言:……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朱晖奏:据林言,不可行。事遂寝。”同章帝末年已罢去盐铁之禁的事实,正相符合,否则,张林不必请求“官可自鬻”食盐了!所有这些情况,说明东汉时期的煮盐、冶铁等手工业,是允许民间私营的,这时虽然有郡国盐铁官之设置,其职事在于收盐铁之税而已,同西汉的官营盐铁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别的①。
官府手工业的类别
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类别较多,大别之,有采矿业和冶炼业、煮盐业、器物制作手工业、漆器手工业、衣服制作手工业等。
关于采矿业和冶炼业:《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简文,有“采山重殿”者,“赀啬夫一甲,佐一盾”及“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者,“赀啬夫一盾”等规定。这里的“采山”,就是指官府的采矿手工业;“左采铁”与“右采铁”,则是指主管采矿手工业的官吏。至于主管专卖铁器的官吏,则有铁官长丞,《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司马昌“为秦主铁官”;《通典·职官》谓秦郡县有铁官。汉代铁官设置之多,已于前述,足证官府的采矿、冶矿手工业已遍及全国,其中采矿、冶铁业为最多,但也不乏采铜、采金手工业,故汉代郡国中有设置金官、铜官者。汉代除置铁官经营铁的开采、冶炼与铁器制作、出卖外,还专设有名目繁多的官,如《续封泥考略》有“临菑采铁”封泥,北大历史系藏有“齐铁官印”、“齐铁官长”、“齐铁官丞”及“临菑铁丞”等封泥,益见官府采矿与冶炼手工业,以铁的开采与冶炼和铁器的制作与销售为大宗。
关于煮盐手工业:上引《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可见秦官府经营者除采铁手工业外,还有煮盐手工业。汉代盐官的设置更为普遍,详见《汉书·地理志》;又齐地有“琅邪左盐”封泥出土,西安有“玡左盐印”的发现,《封泥考略》有“楗盐左丞”封泥,盐官名目之多,足证官府煮盐手工业的发达。
关于器物制作手工业:器物制作手工业门类很多,主要有铁器制作手工业、铜器制作业与金银器制作业等。汉代的金、银器制作业,主要集中于蜀郡与广汉郡,故《汉书·贡禹传》云:“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主管器物制作者为“工官”,故蜀郡与广汉郡均设有“工官”。汉代官府经营的铜器制作业,有属于少府的尚方令的,有属于少府的考工令的,东汉属太仆;还有属于郡国工官的。制作铜器的类别有鼎、锺、弩机、铜壶、铜镜、铜扁、铜铫、雁足镫及其他用具①。至于铁器制作手工业,尤为发达。铁器之中,除兵器外,“田器”实为大宗。为了生产大量的铁制农具,武帝时曾在“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②。桑弘羊也说:“今县官铸农具,使民务本。”③主作兵器、弓弩、刀铠的考工令,自然也是制作铁器的部门。此外,各郡国的铁官,除主管采矿、冶炼之外,还有权制作铁器,即使是边陲地区也不例外。如“肩水都尉彭祖归宁”,言及肩水侯官“铸作铁器”,“令品甚明”④。
关于漆器手工业:漆器的制作,首先要作成木器,然后再涂漆。由于需要漆,故又有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有“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及“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令、丞各一甲”等规定,可见秦国早有漆园的种植,而且有专职官啬夫及令、丞、佐等官吏主管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汉代漆的生产地区甚广,《史记·货殖列传》有“陈、夏千亩漆”的记载:《太平御览》卷七六六引何晏《九州论》,谓“共汲好漆”;同书同卷引《续述征记》云:“古之漆园在中牟,今犹生漆树也”;《金石索》卷五有“常山漆园司马”印,可见常山亦有漆树的种植。汉代主管漆器制作者,大抵为各郡国之工官。具体制作漆器的工匠,据乐浪出土漆器题名,有素工、髹工、上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供工等,足见分工之细;具体监造漆器的低级官吏,有长、丞、掾、令史、佐、啬夫等①,足见其管理系统之完备。至于漆器的主要制作地区,大都集中于工官设置之地,故蜀郡、成郡、广汉、怀、河南、阳翟、宛、东平陵、泰山郡、奉高、雒县等有工官的地方,都应是产漆器的地方。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知梓潼郡、武都尉也有工官。《太平御览·器物部》引《盐铁论·散不足》,有“作野王紵器”语,野王即河内,可见汉之河内也产漆器。
关于衣服制作手工业:《汉书·地理志》载陈留郡襄邑有服官;齐郡有“三服官”。特别是齐郡的三服官,尤为衣服制作手工业的中心。这里的“三服官”,主管制作“天子之服”,所属“作工”“各数千人”。所谓“三服官”,即少府属官考工室、右工室、东园匠。此“三工官”,每年“官费五千万”①,其生产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关于铸钱手工业:《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钱”。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知早在商鞅变法后,就有钱币的使用与铸造。诸法律条文中,凡言及损坏公物、粮食及盗窃问题时,往往按其价值多少钱计算;可见钱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对钱币的铸造,是绝对禁止私铸的,故《封诊式》有一个关于盗铸钱者的案例,其爰书云:“丙盗铸新钱,丁佐铸”,因而被人捕得交官。由此可见盗铸钱是受到禁止的。而汉初,铸钱由少府主管,《封泥考略》有“少府铜丞”封泥,《汉印文字征》有“斡官泉丞”铜印均可证。《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大司农属官有“斡官长丞”,又说:“初,斡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大司农。”颜注引如淳曰:“斡,音筦,主均输之事,所谓斡盐铁而榷酒酤也。”实则“斡官”为专主铸钱之官。到孝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②。但“自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③,可见武帝之初就已禁止私铸。到元狩五年,进一步“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前郡国所铸钱,皆废销之。”④此“上林三官”,在《盐铁论·错币》作“专命水衡三官作”。“三官”究何所指,史书无说明,据陈直先生考证,应为镜官令丞、技巧令丞与辨钢令丞,因为《齐鲁封泥集存》中,分别有“锺官火丞”、“锺官钱丞”、“技巧钱丞”等封泥出土,又《汉书·百官公卿表》谓水衡属官恰有锺官、技巧、辨钢三丞令名,与此正合①。钱币铸造权之收归中央,对于提高钱币质量和统一规格,都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还有纺织手工业,染色及酿酒等加工性手工业,建筑器材的制作手工业,兵器、车辆、陶器等日常用品制作手工业等,无不在官府手工业中保持一定的地位。此不悉举。
官府手工业的材料来源
官府手工业所需原材料的来源,则依据手工业门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来源。以漆器手工业来说,其所需漆,主要依赖于官府漆园的种植。以煮盐、采矿等手工业来说,主要依赖于山林川泽之利不许私有的国有土地制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家有权“颛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②即指此。但是,还有一些原料,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所能自然提供者,必须仰赖于各郡国的土贡方物。关于秦汉的土贡方物之制,史书颇少言及,但并非无之。《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可见昭帝之前已有土贡方物之制。又《汉书·贾山传》建议文帝以亡秦为鉴,“减外徭、卫卒、止岁贡”。又《汉书·文帝纪》元年(公元前179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以此言之,“岁贡”之制,早在文帝之前就已有之。而汉初之制,多直接承秦而来,故土贡方物之制有可能也是秦制。值得注意者,官府手工业的原件,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官府用钱向民间购买者。1955年,在西安汉城门外,发现了一批铜的原料,其中有一铜块,刻有“汝南富波宛里田戎卖”字样①。可见官府经营的铜器手工业,其原料除来源于官府的采铜手工业之外,也确有来源于用钱向民间购买者,而且远从汝南郡购买来。
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来源
秦汉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及其来源,综而言之,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第一,是以官府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役。我们知道,汉代官府奴隶不少,秦时尤多。据云梦秦简,官府奴隶之“隶臣妾”,其中男性为“隶臣”,女性为“隶妾”。“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的,“隶臣妾”所生子女,也同样是奴隶,必须经过取赎或立军功,才能免去其奴隶身份。“隶臣妾”被强迫从事各种劳役,其中从事手工业的男性劳动者,谓之“工隶臣”。一旦沦为“工隶臣”,即使立了军功可以赎免时,也只能免去其奴隶身份,但仍得为工,《军爵律》关于“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的规定,便是例证。如果是能用“针为缗绣它物”的“隶妾”,即会手工技艺的女性奴隶,法律规定:不得赎免;只有其中属于“边县者”,才允许“复数其县”,详见《仓律》。法律对于“工隶臣”和有手工技艺的“隶妾”的赎免规定,其所以特别严格,就在于官府手工业仰赖于这些技术性奴隶。到了汉代,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者同样不少。《汉书·食货志》载武帝用杨可告缗后,没收了“以千万数”的奴婢,官府也把这些“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诸官”。这显然是把奴隶分配给京师的各个苑囿和各个部门去从事各种劳役,其中无疑包括官府手工业作坊。至于同书所载武帝时,“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则更明显是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生产。第二,以刑徒从事官府手工业。所谓“刑徒”,系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徒刑的社会罪犯而言。他们虽有刑期,但在服刑期间,必须戴着刑具同奴隶一样参加劳役,这在云梦秦简的法律条文中有不少反映。秦简《徭律》有“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卒岁”的规定;《秦律杂抄》有“徒络徂廿给”及“徒络徂五十给”的话,可能是以“徒”编织丝带并规定其完成数量;同律还有“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的条文。除《徭律》所云之以“徒”从事土木建筑劳役外,其余都是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服役。到了汉代,这种情况更多了。贡禹所论:“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①,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又《盐铁论·水旱》云:“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今县官作铁器”,“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同书《复古》也说:“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都是以刑徒和更卒、工匠一道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动。故成帝时,颍川有“铁官徒申屠圣”等领导的一百八十人的起义,也有“山阳铁官徒苏令等”领导的二百二十八人起义②。《古刻丛钞》所录建平郫县石刻,有“徒要本”的题名。所有这些都是以“徒”从事官府手工业之证。第三,是官府以征发来服更役的“更卒”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上引《汉书·贡禹传》及《盐铁论·水旱》、《复古》等篇所载同“徒”一道从事官府铸钱、采矿及制作铁器等手工业劳动的“卒”就是证明。第四,是工匠及工师: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工匠与工师,如《秦律杂抄》有“工择榦”,“工久榦”,“赀工”,“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及“县工新献”等说法,其中言“工”者,即工匠,言“工师”者,即教新工学手技艺的技工教师。所以,《均工律》有“工师善教工,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的规定。在乐浪出土漆器题名中,关于工匠,有“素工”、“上工”、“画工”、“清工”等之分,可见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不仅有按工龄划分的“故工”与“新工”的区别,而且还有按工秩命名的各种不同的工匠名称。汉代的官府手工业作坊中,也有工匠,如《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谓梧齐侯阳城延“以军匠”从刘邦起兵;前引《盐铁论·水旱》中,也有“卒徒工匠以县官田作公事”的说法,西汉之末,长安“工匠饿死”①;王莽作九庙时,曾“博征天下工匠”②;《太平御览》卷八二六引崔寔《政论》,就称从事手工业的工匠叫“织师”;地下出土的若干汉代器物上,大都刻有“工×造”字样。所有这些,都是官府手工业中有工匠及工师之证。
无偿劳役制
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中占有极大比重,这是官府手工业劳动形式的最大特征。上述在官府手工业作坊劳动的奴隶,显而易见,是人身最不自由的强制性劳役者。至于刑徒,他们虽有刑期,刑满以后仍为自由人,在这些方面同奴隶有差别,但当其服劳役时,不仅在工种、劳动强度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同奴隶没有差别,而且其不自由的程度有时还超过奴隶,如在劳动时必须戴上刑具,这在秦简《司空律》及《徭律》等有关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①。因此,刑徒也属于人身极不自由的强制性无偿劳动者。说到“工匠”及“工师”,其人身名义上是自由的,但实际上并不自由。例如秦简的《工律》规定:官府手工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刻上所属官府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名字,不能刻者以漆书之。汉代若干出土器物的题名情况尤其证明这一点。这样的规定与作法,目的在于迫使监工者和生产者负责和便于追究,以防止监工及工匠的消极怠工。又秦简《均工律》规定:“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即工匠每年都有生产定额,新工的定额只有老工匠的一半,第二年就得与“故工”相同。如果没有完成定额,或学习技艺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生产出来的产品被评为下等时,工匠与工师都要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详见《均工律》、《工律》及《秦律杂抄》。特别是被征发来的工匠,长期被固定于某一官府作坊,虽饿死也不能离开。因此,“工匠”与“工师”,名义上虽为自由人,实际上接近于人身不自由的奴隶与刑徒,已为向隶属关系十分严格的“匠户”、“百工户”及“伎作户”的转化准备了条件,可视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百杂之户”的前身。至于“更卒”,来源于征发,虽然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是在服役期间必须按时到达,不到期限不能离开,限期内服役是无偿的。因此,实质上也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役。总而言之,四种人中,有奴隶与刑徒两种是不折不扣的无偿服役者,且人身极不自由;更卒,虽名义上有人身自由,在服役期内,也是不自由的无偿劳役者。只有“工匠”与“工师”,可能略有报酬,但至少也是半不自由和半无偿的劳动者。这表明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占主导地位。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封建的官府经济制度在手工业领域的表现形式所规定的;另一方面,则同这时奴隶制残余的严重影响不无关系。基于此,就给秦汉官府手工业带来了许多弊端和严重的桎梏性。
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
关于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当时人颇多论及者。以官府经营的采矿、冶炼、铸造、煮盐及铁器制作等手工业来说,有人认为:“总一盐铁”,除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是“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的手段。因为由官府来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可以改变“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在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①的危险局面;也可限制像吴王濞那样“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赡养穷乏,以成私威”②的割据势力;官府“总盐侯”和“铸农器”还可以使国家“财用饶”,使农民“器用备”而“务本”,并“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③。一言以蔽之,官府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价格、发展农业生产、打击割据势力和富商大贾、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的物质基础的有力措施。在当时情况下,这些看法也是基本符合实际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所带来的弊端和消极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以官府制造的铁器来说,“多苦恶”,“器多坚”,农民购买时,“善恶无所择”;又“多为大器”,而且是一个模式,“不给民用”;有时农民需要购买,而出卖铁器的“吏数不在,器难得”;出卖铁器的地方离农村太远,农民往往“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以致误了农时;官府规定的价格太高,出现了“盐铁贾贵,百姓不使”的情况;有的器物质量太低劣,农民购买以后,以致“民用钝弊,割草不痛”,弄得农民“作剧”而“得获者少”;当质量低劣的铁器无法出卖时,就强制摊派于民,所谓“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即指此事。在采矿、冶矿和制作铁器的过程中,又“征发无限”,“更繇以均剧”,使“百姓疾苦之”①。有时被征发服役的更卒,强迫他们出钱代役,出现了“郡中卒践卒更者,多不堪责取庸代”②,也正如卜式所说:“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③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官府手工业特别是官营铁器制作手工业带来的弊端。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第一,在于管理不善,如铁器的大小、规格,制作时“务应员程”,故不合民用④,因而不随“秦、楚、燕、齐土力不同”的特点,使铁器的“刚柔异势”和大小适宜⑤;或价格规定太死,官府“一其贾”,使购买者无可选择⑥;或者布局不合格,不能把冶铸之所,靠“通铁炭”地区,造成“咸远而作剧”和“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的状况⑦。第二,主管者用人不当,“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烦苦之”⑧;更有甚者,“吏不奉法以存抚,倍公任私,各以其权充其嗜欲”①;“为吏既多不良矣,又侵渔百姓,县吏厉诸小吏,小吏厉诸百姓”②;“吏匠侵利”,贪污盗窃③,或“吏恣留难”百姓,或“行奸卖平”,以次充好④。第三,劳动者消极怠工。如钱币铸造,“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更匠便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⑤。而此三者,都与封建剥削制度有关。可见在剥削制度下,即使实行很有利的经济制度,也将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①《礼记·王制》。
②《国语·晋语》。
③《周礼·质人》。
④《礼记·王制》。
⑤《逸周书·大聚解》。
①《续汉书·百官志》。
②《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续汉书·百官志》。
①王先谦《补注》作五十处,盖误多宜阳与千乘二处。
①《汉书·食货志》。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食货志》。
①详见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一文,刊《中州学刊》1986年5期。
①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②《汉书·食货志》。
③《盐铁论·水旱》。
④《盐铁论·复古》。
①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①《汉书·贡禹传》。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食货志》。
①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②《汉书·食货志》。
①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①《汉书·贡禹传》。
②均见《汉书·元帝纪》。
①《后汉书·隗嚣传》。
②《汉书·王莽传》。
①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
①《盐铁论·复古》。
②《盐铁论·禁耕》。
③《盐铁论·水旱》。
①以上均见《盐铁论·水旱》。
②《盐铁论·禁耕》。
③《史记·平准书》。
④《盐铁论·水旱》⑤《盐铁论·禁耕》。。
⑥《盐铁论·水旱》⑦《盐铁论·禁耕》。
⑧《盐铁论·复古》。
①《盐铁论·执务》。
②《盐铁论·疾贫》。
③《盐铁论·错币》。
④《盐铁论·本议》。
⑤《盐铁论·错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