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里(坊)市制度
由于我国古代的城市,大都附属于政治上的统治中心和军事上的要塞地区。因此,大部分城市的形成,往往首先是由于其在政治、军事上地位的重要性所引起。一旦人口集中,就有官府手工业与官府商业的出现。春秋战国以后,“工商食官”格局破坏后,私营手工业与私营商业兴起了。于是每一个政治中心与军事重地,就产生了固定性的市场,定期集散,凡从事商贾贸易之人,都必须集中于固定的市场内进行。因此之故,市场就成了一切奸伪者集中场所。故曹参为齐相将去时,曾“属其后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后相曰:‘治无大于此乎?’参曰:‘不然,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寄乎?吾是以发之。’”②这说明当时人把“市”与“狱”并列,而且都把它们当成容奸之所。正因为如此,在当时的城市建筑的布局方面,首先确定政权机构的中心地位,奠定“左祖右社”和坐北朝南的格局;然后是居民区,谓之“里”或“坊”,作豆腐块式的区域,用以围绕着政权机构;再是把居民区与市场分开,即坊、市分治。不论是“坊”(或“里”)还是“市”,都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其形状大体为正南正北的豆腐块式方块地区。其大小大体一致,四周均有围墙包围,各有一定的门径出入。“里”或“坊”有“里门”或“坊门”,有人专门监督里(坊)内居民出入,谓之“里门监”,像秦末的郦食其,就曾为陈留高阳的“里门监”①。里(坊)内的居民,都不允许向街开门,出入总于里门。“市”也有“市门”,如秦之咸阳城,就有“市南门”与“北门”②。出入也有人监视。市场的集散与市门的启闭,都有固定的时间。市场内店铺排列成行,谓之次、肆或列肆。卖买皆市开而入,市罢而散。这种严格按照居民区与市区的坊市划分、商贾贸易只能在固定市场内进行、坊与市都有固定范围与固定形制的城市规划与管理制度,就是我国古代的坊市制度。
在城市里设置固定市场的制度,战国时的秦国就已有之。《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便是建立固定市场于秦国都城之始。商鞅变法时的新都咸阳,也建立了固定的“市”场,故有“市南门”与“北门”的专设市门。《史记·吕不韦列传》亦载他以其所写《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求有增损其书者。他之所以把《吕氏春秋》“布”之于市门所在,是由于这是人们出入必经之地,故可设想为固定市场。《华阳国志》载秦惠王命张若在成都“广营府舍,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修整里阓,市张列肆”。据此,知“市”场之内有“列肆”即排列整齐的许多店铺,又有“里”有“阓”即门禁,还设有专门官吏主管之,可见其为固定市场甚明。《太平御览》卷八二七《资产部·市门》引《三秦记》,谓秦之“地市”有市“吏”,亦同于成都市肆之有“市官并长丞”。云梦秦简《金布科》有“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的规定,更表明“市”为店铺集中之所在,而且排列整齐,还有“吏”监督。同律又云:“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这更证明诸店铺,也同一般居民一样按什、伍组织编制户口,并设有“列伍长”,还实行连坐之制;另外有官吏经常巡视、监督。这种商贾的户籍,大约就是所谓“市籍”。《司空律》还规定:“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阓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意即刑徒外出服役时,不准前往“市”场,也不许在市门外停留;如果必须经过市场,也要折回或绕行,决不允许从市场通过。其所以这样规定,也许是为了防止刑徒逃亡。姑且不论是否出于这个原因,它证明秦有固定市场市制,却是十分明白的。
汉代继承了秦的固定市场制度。汉初,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便在长安“立大市”①。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夏六月,又起“长安西市”②。由此可见,汉代的长安不止一个固定市场。后来,长安城内还发展到九个固定市场,《文选·西都赋》李善注引《汉宫阙疏》云:“长安立九市,其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又《三辅黄图》卷二《长安九市》目引《庙记》云:“长安九市,各方二百六十六步,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凡四里为一市。致九州之人在突门。夹横桥大道,市楼皆重屋。”又云:“当市楼有令署,以察商贾货财买卖贸易之事,三辅都尉掌之。”据此,不仅说明长安有九个固定市场,而且每市的大小一致,市内还有高楼,为了便于监视市内动态。长安九市,各有名称,其可查者有“东市”,其名见于《三辅黄图》卷二、《史记·日者列传》、《汉书·晁错传》及《汉书·食货志》等;有“西市”,其名见于《三辅黄图》卷二、《汉书·惠帝纪》、《汉书·食货志》及《太平寰宇记》卷二五引《郡国志》等;有“柳市”,其名见《三辅黄图》卷二及《汉书·万章传》颜注引《汉宫阙疏》;有“直市”,其名见《三辅黄图》卷二、《太平寰宇记》卷二五、《太平御览》卷一九一及《长安志》等;有交门市(在渭桥北头)、孝里市(在雍门东)及道亭市(在便桥东)等,均见《太平御览》卷八二七引《汉宫阙疏》。此外,据陈直先生考证,还有“高市”之名,有出土“高市”陶瓶可证①。长安九市,直到东汉仍然如故,故张衡《西京赋》中,有“郭开九市,通阛带阓,旗亭垂立,俯崇百隧”之语。至于其他城市,也类皆如此。《续封泥考略》所收汉代齐鲁封泥中,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等封泥;《考古通讯》创刊号载洛阳王城出土有“河市”二字的陶片;《三国志·魏志·牵招传》谓东汉邺城有“马市”。这一切,都表明汉代城市普遍存在设立固定市场的制度。
汉代固定市场之内,也同秦时一样设有市门,以总出入;设有官吏,以司监督;更有高楼“旗亭”,便于监视;市内店铺集中,排列整齐,专为商贾居住之地。例如,司马迁的祖先司马无泽,曾为“汉市长”②;《续封泥考略》有“广陵市长”封泥;《汉印文字征》有“临菑市丞”封泥;东汉费长房“曾为市掾”①。武帝时的官营商业,也“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②。《汉书·食货志》称:“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又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在长安“为方市阓门,周环列肆,商贾居之”③。班固《西京赋》有“九市开场,货别隧分”的说法。西汉中期,尹翁归曾“为市吏”④。西汉末年,梅福弃官隐于会稽,“变姓名为吴市门卒”⑤。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两汉时期的都会里都设有固定市场,市场内为商贾集中居住之地;且商贾按经营商品性质不同又划分为隧或肆,故有“货别隧分”的状况;市场有固定的市门,市门还有专人看守,如梅福之为“市门卒”即其一例。至于市内高楼,其上有“旗亭”。秦简《封诊式》简文,也谓秦的市场设有“亭”,上设“亭校长”、“求盗”等员,专司追捕盗贼之职。汉代的市场“旗亭”很可能即由此演变而来。今出土汉代市场画像砖中,有市门,出入者甚多,内有高楼,其上树一旗,大约就是“旗亭”的写照。
市内的物价,也有官吏统一管理。秦时有“直市”,其所以如此命名,取其“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⑥。秦简《金布律》规定:“有卖及买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一钱者,勿婴。”其所以规定市内商品必须标明价格,正是统一物价的措施。汉武帝立平准之制,更是为了统一物价。汉末,王莽“奏定著令,又奏市无二价”①,并令王孙卿“为京司市师,汉司东市令也”②。东汉初,因“长安铸钱多奸巧”,京兆尹阎兴以第五伦“为督铸钱掾,领长安市,伦平铨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③。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统一物价以稳定市场而采取的措施。
市场的贸易,有固定时间。一般说来,交易均在白天进行。随着一天之内贸易高潮的不同,有的规定“一日三会”,有的“市曰四合”④。夜晚闭户,没有“夜市”。但是,随着商业的发展,东汉时已逐步出现了“夜籴”与“夜作”的情况。《太平御览》卷七三九引《风俗通》云:“夜籴,俗说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今乃夜籴,明其痴呆不足。”又《后汉书·廉范传》谓“建初中,迁蜀郡太守。……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削前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所谓“夜籴”,自然是夜市的萌芽,“夜作”则为晚上加工从事手工制作之业。商贾贸易突破白天进行的束缚,已属是一大进步。甚至西汉之末还出现了突破固定市场的草市的萌芽。《太平御览》卷八二八引《三辅黄图》云:“元始四年(公元4年),起明堂、辟雍,长安城南北为令市,但列槐树百行为队,无墙屋,诸生朔望会此市,各持其郡所出货物及经书、传纪、笙罄、器物,相与卖买,雍容揖让,或议论槐下。”以此言之,这种“会市”,已显然不是固定市场,有点类似于南朝唐宋时的“草市”。
与固定市场并存的,就是一般居民区——“里”或“坊”。秦汉城市的居民区,都称为“里”。如西汉渭城县(即秦之咸阳)治有“咸里”,《关中秦汉陶录》卷三。所载出土的西汉陶器,不乏“咸里周子才陶盒”、“咸里蒲奇陶尊”及“咸里高昌陶鼎”等名称①,足证秦汉的城市有“里”。又《元河南志》称东汉洛阳城内有“里”。其他史籍及出土墓志中提到城市中有“里”者,更是不胜枚举。直到隋代,洛阳城内有“里一百三”②。但是,城市中的居民区里,到唐代一律改为“坊”。《元河南志》卷一宋代洛阳城内“凡一百二十坊”句下注文曰:“隋曰里,一百三,市三,唐改曰坊。”从此以后,城市中的里都称为“坊”,“坊”与“市”合称即为“坊市”制度。据此,似乎唐之前无称城市之“里”为“坊”者,其实不然。《元河南志》卷二《晋城阙宫殿古迹》目下,列举当时洛阳城内的宫殿、街里名称时,其中就提到了显昌坊、修成坊、绥福坊、延禄坊、休征坊、承庆坊、桂芬坊、椒房坊、舒兰坊、艺文坊等坊名,同时也讲到了永安里、汶阳里、延嘉里、德功里、宜春里、白社里、步广里等里名。此外,在标目中,还“诸坊”与“诸里”并列,二者都见于《晋宫阙名》一书。由此可见,“坊”的名称,并非始于唐代,至少西晋洛阳城已有“坊”、“里”并存的情况。东汉时,虽无“坊”之名,但“里”实即“坊”。因此,秦汉时期把“市”与“里”截然划分,市为商业贸易区,里为居民区,彼此互不相涉和互不混杂的城市结构,就是秦汉时期坊市制度的梗概。这种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它束缚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反映出从政治中心、军事重镇而演变成城市的一些都会的共同结构。因此,随着后来商品的发展和由于经济原因而形成的城市的出现,必然将突出古代城市坊市分立的结构。
②《汉书·曹参传》。
①《汉书·郦食其传》。
②《史记·商君列传》。
①《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②《汉书·惠帝纪》。
①参见陈直:《三辅黄图校证》。
②《史记·自叙》。
①《后汉书·费长房传》。
②《史记·平准书》。
③《太平御览》卷八二七引《三辅黄图》。
④《汉书·尹翁归传》。
⑤《汉书·梅福传》。
⑥《三辅黄图》卷二。
①《汉书·王莽传》。
②《汉书·食货志》。
③《后汉书·第五伦传》。
④《后汉书·孔奋传》及注。
①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72页。
②《隋书》卷三○《地理志》中。
由于我国古代的城市,大都附属于政治上的统治中心和军事上的要塞地区。因此,大部分城市的形成,往往首先是由于其在政治、军事上地位的重要性所引起。一旦人口集中,就有官府手工业与官府商业的出现。春秋战国以后,“工商食官”格局破坏后,私营手工业与私营商业兴起了。于是每一个政治中心与军事重地,就产生了固定性的市场,定期集散,凡从事商贾贸易之人,都必须集中于固定的市场内进行。因此之故,市场就成了一切奸伪者集中场所。故曹参为齐相将去时,曾“属其后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后相曰:‘治无大于此乎?’参曰:‘不然,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寄乎?吾是以发之。’”②这说明当时人把“市”与“狱”并列,而且都把它们当成容奸之所。正因为如此,在当时的城市建筑的布局方面,首先确定政权机构的中心地位,奠定“左祖右社”和坐北朝南的格局;然后是居民区,谓之“里”或“坊”,作豆腐块式的区域,用以围绕着政权机构;再是把居民区与市场分开,即坊、市分治。不论是“坊”(或“里”)还是“市”,都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其形状大体为正南正北的豆腐块式方块地区。其大小大体一致,四周均有围墙包围,各有一定的门径出入。“里”或“坊”有“里门”或“坊门”,有人专门监督里(坊)内居民出入,谓之“里门监”,像秦末的郦食其,就曾为陈留高阳的“里门监”①。里(坊)内的居民,都不允许向街开门,出入总于里门。“市”也有“市门”,如秦之咸阳城,就有“市南门”与“北门”②。出入也有人监视。市场的集散与市门的启闭,都有固定的时间。市场内店铺排列成行,谓之次、肆或列肆。卖买皆市开而入,市罢而散。这种严格按照居民区与市区的坊市划分、商贾贸易只能在固定市场内进行、坊与市都有固定范围与固定形制的城市规划与管理制度,就是我国古代的坊市制度。
在城市里设置固定市场的制度,战国时的秦国就已有之。《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便是建立固定市场于秦国都城之始。商鞅变法时的新都咸阳,也建立了固定的“市”场,故有“市南门”与“北门”的专设市门。《史记·吕不韦列传》亦载他以其所写《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求有增损其书者。他之所以把《吕氏春秋》“布”之于市门所在,是由于这是人们出入必经之地,故可设想为固定市场。《华阳国志》载秦惠王命张若在成都“广营府舍,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修整里阓,市张列肆”。据此,知“市”场之内有“列肆”即排列整齐的许多店铺,又有“里”有“阓”即门禁,还设有专门官吏主管之,可见其为固定市场甚明。《太平御览》卷八二七《资产部·市门》引《三秦记》,谓秦之“地市”有市“吏”,亦同于成都市肆之有“市官并长丞”。云梦秦简《金布科》有“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的规定,更表明“市”为店铺集中之所在,而且排列整齐,还有“吏”监督。同律又云:“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这更证明诸店铺,也同一般居民一样按什、伍组织编制户口,并设有“列伍长”,还实行连坐之制;另外有官吏经常巡视、监督。这种商贾的户籍,大约就是所谓“市籍”。《司空律》还规定:“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阓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意即刑徒外出服役时,不准前往“市”场,也不许在市门外停留;如果必须经过市场,也要折回或绕行,决不允许从市场通过。其所以这样规定,也许是为了防止刑徒逃亡。姑且不论是否出于这个原因,它证明秦有固定市场市制,却是十分明白的。
汉代继承了秦的固定市场制度。汉初,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便在长安“立大市”①。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夏六月,又起“长安西市”②。由此可见,汉代的长安不止一个固定市场。后来,长安城内还发展到九个固定市场,《文选·西都赋》李善注引《汉宫阙疏》云:“长安立九市,其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又《三辅黄图》卷二《长安九市》目引《庙记》云:“长安九市,各方二百六十六步,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凡四里为一市。致九州之人在突门。夹横桥大道,市楼皆重屋。”又云:“当市楼有令署,以察商贾货财买卖贸易之事,三辅都尉掌之。”据此,不仅说明长安有九个固定市场,而且每市的大小一致,市内还有高楼,为了便于监视市内动态。长安九市,各有名称,其可查者有“东市”,其名见于《三辅黄图》卷二、《史记·日者列传》、《汉书·晁错传》及《汉书·食货志》等;有“西市”,其名见于《三辅黄图》卷二、《汉书·惠帝纪》、《汉书·食货志》及《太平寰宇记》卷二五引《郡国志》等;有“柳市”,其名见《三辅黄图》卷二及《汉书·万章传》颜注引《汉宫阙疏》;有“直市”,其名见《三辅黄图》卷二、《太平寰宇记》卷二五、《太平御览》卷一九一及《长安志》等;有交门市(在渭桥北头)、孝里市(在雍门东)及道亭市(在便桥东)等,均见《太平御览》卷八二七引《汉宫阙疏》。此外,据陈直先生考证,还有“高市”之名,有出土“高市”陶瓶可证①。长安九市,直到东汉仍然如故,故张衡《西京赋》中,有“郭开九市,通阛带阓,旗亭垂立,俯崇百隧”之语。至于其他城市,也类皆如此。《续封泥考略》所收汉代齐鲁封泥中,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等封泥;《考古通讯》创刊号载洛阳王城出土有“河市”二字的陶片;《三国志·魏志·牵招传》谓东汉邺城有“马市”。这一切,都表明汉代城市普遍存在设立固定市场的制度。
汉代固定市场之内,也同秦时一样设有市门,以总出入;设有官吏,以司监督;更有高楼“旗亭”,便于监视;市内店铺集中,排列整齐,专为商贾居住之地。例如,司马迁的祖先司马无泽,曾为“汉市长”②;《续封泥考略》有“广陵市长”封泥;《汉印文字征》有“临菑市丞”封泥;东汉费长房“曾为市掾”①。武帝时的官营商业,也“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②。《汉书·食货志》称:“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又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在长安“为方市阓门,周环列肆,商贾居之”③。班固《西京赋》有“九市开场,货别隧分”的说法。西汉中期,尹翁归曾“为市吏”④。西汉末年,梅福弃官隐于会稽,“变姓名为吴市门卒”⑤。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两汉时期的都会里都设有固定市场,市场内为商贾集中居住之地;且商贾按经营商品性质不同又划分为隧或肆,故有“货别隧分”的状况;市场有固定的市门,市门还有专人看守,如梅福之为“市门卒”即其一例。至于市内高楼,其上有“旗亭”。秦简《封诊式》简文,也谓秦的市场设有“亭”,上设“亭校长”、“求盗”等员,专司追捕盗贼之职。汉代的市场“旗亭”很可能即由此演变而来。今出土汉代市场画像砖中,有市门,出入者甚多,内有高楼,其上树一旗,大约就是“旗亭”的写照。
市内的物价,也有官吏统一管理。秦时有“直市”,其所以如此命名,取其“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⑥。秦简《金布律》规定:“有卖及买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一钱者,勿婴。”其所以规定市内商品必须标明价格,正是统一物价的措施。汉武帝立平准之制,更是为了统一物价。汉末,王莽“奏定著令,又奏市无二价”①,并令王孙卿“为京司市师,汉司东市令也”②。东汉初,因“长安铸钱多奸巧”,京兆尹阎兴以第五伦“为督铸钱掾,领长安市,伦平铨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③。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统一物价以稳定市场而采取的措施。
市场的贸易,有固定时间。一般说来,交易均在白天进行。随着一天之内贸易高潮的不同,有的规定“一日三会”,有的“市曰四合”④。夜晚闭户,没有“夜市”。但是,随着商业的发展,东汉时已逐步出现了“夜籴”与“夜作”的情况。《太平御览》卷七三九引《风俗通》云:“夜籴,俗说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今乃夜籴,明其痴呆不足。”又《后汉书·廉范传》谓“建初中,迁蜀郡太守。……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削前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所谓“夜籴”,自然是夜市的萌芽,“夜作”则为晚上加工从事手工制作之业。商贾贸易突破白天进行的束缚,已属是一大进步。甚至西汉之末还出现了突破固定市场的草市的萌芽。《太平御览》卷八二八引《三辅黄图》云:“元始四年(公元4年),起明堂、辟雍,长安城南北为令市,但列槐树百行为队,无墙屋,诸生朔望会此市,各持其郡所出货物及经书、传纪、笙罄、器物,相与卖买,雍容揖让,或议论槐下。”以此言之,这种“会市”,已显然不是固定市场,有点类似于南朝唐宋时的“草市”。
与固定市场并存的,就是一般居民区——“里”或“坊”。秦汉城市的居民区,都称为“里”。如西汉渭城县(即秦之咸阳)治有“咸里”,《关中秦汉陶录》卷三。所载出土的西汉陶器,不乏“咸里周子才陶盒”、“咸里蒲奇陶尊”及“咸里高昌陶鼎”等名称①,足证秦汉的城市有“里”。又《元河南志》称东汉洛阳城内有“里”。其他史籍及出土墓志中提到城市中有“里”者,更是不胜枚举。直到隋代,洛阳城内有“里一百三”②。但是,城市中的居民区里,到唐代一律改为“坊”。《元河南志》卷一宋代洛阳城内“凡一百二十坊”句下注文曰:“隋曰里,一百三,市三,唐改曰坊。”从此以后,城市中的里都称为“坊”,“坊”与“市”合称即为“坊市”制度。据此,似乎唐之前无称城市之“里”为“坊”者,其实不然。《元河南志》卷二《晋城阙宫殿古迹》目下,列举当时洛阳城内的宫殿、街里名称时,其中就提到了显昌坊、修成坊、绥福坊、延禄坊、休征坊、承庆坊、桂芬坊、椒房坊、舒兰坊、艺文坊等坊名,同时也讲到了永安里、汶阳里、延嘉里、德功里、宜春里、白社里、步广里等里名。此外,在标目中,还“诸坊”与“诸里”并列,二者都见于《晋宫阙名》一书。由此可见,“坊”的名称,并非始于唐代,至少西晋洛阳城已有“坊”、“里”并存的情况。东汉时,虽无“坊”之名,但“里”实即“坊”。因此,秦汉时期把“市”与“里”截然划分,市为商业贸易区,里为居民区,彼此互不相涉和互不混杂的城市结构,就是秦汉时期坊市制度的梗概。这种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它束缚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反映出从政治中心、军事重镇而演变成城市的一些都会的共同结构。因此,随着后来商品的发展和由于经济原因而形成的城市的出现,必然将突出古代城市坊市分立的结构。
②《汉书·曹参传》。
①《汉书·郦食其传》。
②《史记·商君列传》。
①《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②《汉书·惠帝纪》。
①参见陈直:《三辅黄图校证》。
②《史记·自叙》。
①《后汉书·费长房传》。
②《史记·平准书》。
③《太平御览》卷八二七引《三辅黄图》。
④《汉书·尹翁归传》。
⑤《汉书·梅福传》。
⑥《三辅黄图》卷二。
①《汉书·王莽传》。
②《汉书·食货志》。
③《后汉书·第五伦传》。
④《后汉书·孔奋传》及注。
①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72页。
②《隋书》卷三○《地理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