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汉代赋税的类别及其演变
汉承秦制,在赋税制度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凡秦已实行的税制,汉代均继续实行。如果说有所变化和发展,主要表现在新的税目的增加和旧税税率的增减等方面。今分别述之。
田租及其税率的下降和征收的办法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刘邦立即恢复了按民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租的制度,只是其税率从秦“收泰半之赋”减到了十五税一。《汉书·食货志》所谓“汉兴,接秦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即指此而言。但是,随后不久,田税税率又有所增加,是以到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又“减田租,复什五税一”的田租率①,终惠帝、高后之世无变化。到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②虽然这次所减仅当年田租,但开了田租三十税一的先例。及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一次“赐农民今年田租之半”③;十三年,又下令“其除田之租税”④,接连出现了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和无田租征收的状况。不过,孝文帝十三年的“除田租”,恐仅限于十三年一年,并非自此年至景帝初年均无田租。因为根本不征收田租的作法,既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又无以支付官府的廪食和官吏的俸禄,还与《史记·孝景本纪》所载景帝元年(公元前179年)“除田半租”之事矛盾。据《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益知孝文十三年之“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等,乃是指废除秦时苛重的田租律而言,并非根本取消已经减了的田租。因此之故,景帝元年,未云复田租,而可以有“除田半租”之事发生。否则,既已根本取消田租,又何须“除田半租”呢?景帝的所谓“除田半租”,即在十五税一的田租基础上再减轻一半,这就变成了《汉书·食货志》所说的:“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在这里,《史记》、《汉书》所载虽有景帝元年与二年的差别,但田租税率的变化,至此形成了定制,迄于东汉之末而无所改易。需要说明的是:东汉初年,曾因用兵之需而提高田租税率为什一征收制,但到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令郡国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①,又恢复了自景帝之初确立的三十税一的田租制,故田租税率的改变时间,仅仅是昙花一现而已。其间虽有人主张增加田租率,也未被采纳。是以西汉的田租,地主阶级政治家认为是“轻税”②。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首先,系以实物缴纳,属于实物税,与秦相同。这从漕运、官吏俸禄开支与兵士廪食支出等可以获得证明。其次,是按固定税率以田地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征收。这是因为,如果按颜师古所说的“租税之法,皆依田亩”③征收,则否定了定率三十分之一的作用;既按定率,则非以产量为基数计算不可。因此,汉代田租的征收,必然是按定率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征收。正如《盐铁论·未通》所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其三,田租征收时,还需要逐户估产:正因为征收田租时要看产量高低,故仲长统有“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以征收田租的主张④;东汉山阳太守秦彭,也有“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专立文簿,藏之乡县”以为征收田租依据的作法;①就全国而言,则有各乡设“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的制度②。这就是说,田租的征收,还有一个按户估计田亩产量的过程。
田租的征收,既按定率又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进行,就给劳动人民带来了不利。这是因为,按田亩多少课税,虽然田多者税多,田少者税少;但又按产量定率征收,因多施肥、勤用力以及精耕细作获得的高产,也同样按比例变成了田租而流入了官府的仓库。贫苦农民田地虽少,但税率甚低,故田多的地主因轻税而获厚利;反之,贫苦农民却因定率而多输田租。故两汉田租虽轻,获利者仍是地主而非贫苦农民。
刍、稿税的加重
除按私有土地的数量征收田租之外,整个西汉时期,也同秦一样还有田亩附加税——刍、稿税的征收之制。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就已有征收刍、稿税的制度,故萧何为民请求入田上林苑空弃地时,要求官府给予这些农民以“毋收稿为兽食”的优待③。元帝时,贡禹上书言及当时农民的痛苦之状时,也说农民“已奉谷租,又出稿税”④。东汉时期,不论是光武帝,还是和帝、殇帝和安帝,都有因自然灾害而“勿收田租、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事详《后汉书》诸帝纪。正因为刍、稿税存在于整个两汉时期,故王充在其著作中发出了“今量租、刍,何意?”的疑问①;《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汉官仪》,也有“田租、刍、稿,以给经用”之语。
汉代刍、稿税所不同于秦者有四:一为刍税出现了田刍和户刍的区分,其征收方式也产生了按田亩与按户的差别;二为刍税重于稿税,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三为刍可以折稿充税和以钱折纳,刍一石当稿二石;四为刍、稿税税率的增加。其主要证据,就是1973年9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的第六号木牍,简文如下: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里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①据木牍内容,知为记录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情况的牍文。记录的格式二里完全相同,即先讲应征户刍若干,再讲应征田刍若干,总计应纳刍税额为若干;缴纳时规定以钱折纳者若干,以刍当稿者若干,然后才得出当纳刍税的定数。接着才讲应纳稿税若干,缴纳时规定以刍当稿者若干,合计稿税若干。以平里的情况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输刍输总额廿四石六斗九升;其田稿原额为二石二斗四升半,加上以刍当稿者十二石,共计应纳稿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以稿上里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纳刍税总额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原额为八斗三升,加上以刍当稿者二石,则应纳稿税二石八斗三升。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与牍文中所列数字无不契合。因此,以刍当稿的折合比例是:刍一石折稿二石。从上述平里、稿上里的刍、稿税缴纳实况来看,清楚地反映出如下几个特征:(甲)刍税,已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种类型。这是在刍税的类别上不同于秦的第一个变化。
(乙)刍税额重于稿税额,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如平里,刍税总额为三十一石多,而稿税仅二石多;稿上里的刍税与稿税,则为十四石多与八斗多之比。再以平里的刍税而言,其中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仅四石多;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仅一石六斗多。这都反映出刍税重于稿税,户刍又重于田刍。此不同于秦制之二。
(丙)缴纳刍、稿税时,按里规定了以刍折钱和以刍当稿的完纳方式,刍一石当稿二石,刍税折钱缴纳的数量同应纳刍税的总额成正比。如平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为八斗;稿上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仅为二斗。此不同于秦制之三。
(丁)从征税对象来说,秦制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明显地都以土地的多少为征税的对象和依据,但汉制,除田刍、田稿是按土地多少征收外,户刍应当是按户征收的,否则无以区别于田刍。
上述出土木牍,据裘锡圭考证,应为西汉景帝初年之物①。由此可见,关于刍、稿税的上述一系列变化,均发生于西汉前期。史称文、景之治时期轻徭薄赋,而实则刍、稿税的加重即在此时②。
从史籍中,也可以看到以刍折成钱缴纳的情况。《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元年(公元23年)条注引《东观汉记》,载刘秀曾为其季父舂陵侯刘敞“讼逋租”,为此他“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公元20年)十二月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农民拖欠的舂陵侯家的“逋租”中,除粮食外,还有“刍、稿钱若干万”,可见农民缴纳的地租中,也包括有刍、稿税,而且二者都系以钱折纳。然则缴纳给官府的刍、稿税,也必然是如此。
东汉后期新增的田亩附加税:“亩敛税钱”
东汉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八月,“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①这显然是按田亩征收田租、刍、稿等税之外的又一项田亩附加税,只是其税率多少不明而已。李贤认为这次按亩税钱的附加税是“亩十钱也”,他的根据大约是《后汉书·张让传》所载张让劝灵帝“今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一事。实则这里讲的,是灵帝增加按亩税钱之制的税率,即增加部分为“亩税十钱”,并不等于说桓帝始创“亩敛税钱”之制是亩税十钱。
以上,田租,刍、稿税,亩敛税钱,都是以私有土地为课税基础的税目。较之秦的同类税目,明显增加“亩敛税钱”制,而刍、稿税的类别与征收办法变异更多。
口赋
口赋(内含“算赋”、“口钱”)、更赋和献费,都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税目。
口赋,秦已有之,已见前述。汉继承了秦的这一制度,刘邦于汉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正式宣布“初为算赋”②,即恢复了人口税中课之于成年人的算赋。这里虽未提到“口钱”征收之制,但据江陵凤凰山汉简,西汉文帝时的人口税征收中,除“算赋”外,还有“口钱”的征收,而从高祖四年到文帝时期,史籍中并无再“为口钱”的记载,因此,知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之时,很可能同时恢复了口钱与算赋二者。更值得注意者,整个西汉与东汉的史籍,关于记载口钱与算赋并征者不少,却均无始创“口钱”之制的记载,这也反证“口钱”之制早已存在,且历两汉而无变化。特别是《汉仪注》谓口钱本为二十钱,“武帝时,加三钱以供车骑马”,足证武帝之前确已有“口钱”之征①。
至于口钱、算赋的税率、用途与征税的年龄等,则颇为复杂。以税率言,据《汉书》注及《后汉书》注引《汉律》、《汉仪注》、《汉旧仪》和《说文解字·贝部》段注引《汉仪注》及王充《论衡·谢短》等,知“口钱”又叫“头钱”,系课之于七岁至十四岁的不服徭役的未成年男女;“算赋”则为课之于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女的人头税。前者每人每年原纳税二十钱,至武帝时每人每年增加三钱,合计为二十三钱;后者每人每年纳税一算,为钱一百二十文,故曰“算赋”。关于二者的用途,据《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口钱二十三钱中,“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说文》段注引《汉仪注》与此同。但《汉旧仪》却载二者都是“以补车骑马”或“以给车骑马”,并无“口钱”、“算赋”在用途上的区分。按秦制为“头会箕赋,输于少府”②,同汉制之以“口钱”中的二十钱“以食天子”或“以供天子”者一致。故以算赋“补车骑马”,似为汉代的新制。证以江陵汉简五号木牍所载当利里的赋钱“定算”及分配情况,除以“赋钱”充“吏俸”及上缴外,还有以赋钱“缮兵”的话,可见用赋钱供天子之经费及以补车骑马,都是符合实际的。关于“口钱”征收的年龄规定,《汉仪注》及《汉旧仪》均以七岁至十四岁为征收口钱的年龄标准;但《汉书·贡禹传》却作元帝之前“口钱”以三岁起征,到元帝时因接受贡禹建议,才改为七岁起征。同一系列史籍所载矛盾,因疑贡禹有误。
特别令人费解的,是算赋的征收量问题。在《史记》、《汉书》与《后汉书》中,均无每算为一百二十钱的记载。算赋的征收既以“算”计,则算赋的多少,实同每“算”定额的多少直接相关。据《汉书·晁错传》所载“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的话,则“一算”的定额早在秦时就已有之,只是多少不明而已。到了汉代,据应劭引《汉律》及《汉仪注》,均言每算为一百二十钱,于是人皆从之,并无异议。然而,据江陵汉简,文帝时市阳里的算赋征收,从二月到六月分十四次进行,每次征收一算的一部分,到六月才征完。合计十四次所征为二百二十七钱,则这里每算的定额应为二百二十七钱而非一百二十钱。至于何时才改每算定额为一百二十钱以及为何改为一百二十钱等问题,目前均无法回答。
关于汉代的口钱、算赋的征收办法,据江陵汉简,开始并无固定征收时间,每年的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乃至八月、九月均可征收;每月征收的次数,也无固定,可以每月征二次、三次、四次不等;每次只征收每算定额的一小部分,最少者每次征收每算的八钱,最多为卅五钱,直到每算定额征足为止。但据文献记载,后来逐渐形成了每年“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居延汉简中称赋钱为“秋赋”;东汉时,甚至有“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口钱、算赋的固定于每年八月征收之制,可能形成于东汉时期。至于口钱、算赋的征收机构,据江陵汉简,是以“里”为单位进行,里正是征收口钱、算赋的主持人。其征收步骤是:先以里为范围,按口定“算”多少,然后分次征收;征收之后,由里正将每月几次征收的口钱、算赋归总并上缴于所属之乡的乡佐;最后,再由乡佐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把征收口钱、算赋的钱按“给转卖”、给“吏奉”、“缮兵”和“传送”等项用途分成若干份分别上缴或留用。
代役钱:“更赋”
“更”,早在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就是徭役的名称。如《左传》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年),晋伐秦,“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商鞅创立赐爵制,仍有“不更”爵名。《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曰:“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可见“更”为徭役之名。云梦秦简《厩苑律》有考课时获优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规定,也证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时间。因此之故,秦称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叫“月为更卒”①。于是亲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钱二千雇人代役叫“践更”。此外,还有“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谓徭戍也”。这种更役,不可能人人都亲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岁一更”,即实际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许多人的三日戍边之役。于是,“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①。因此,如淳所说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践更”、“过更”,实为服更卒之役与戍边三日之役的三种方式。其所以都称为“更”,就在于“更”是当时徭役的代名词。“更”既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赋税便叫“更赋”。故“更赋”即代役钱之意。
但是,从史籍中看,秦无以钱代役之制,故无“过更”之名,也无“更赋”之称。“过更”与“更赋”的概念,始见于汉代史籍,故知“更赋”为汉代新出现的税名。“更赋”既为徭役的替代税,那么,是不是所有徭役都可以用钱代替呢?并非如此。据如淳的“更有三品”说,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用钱代役:一是“一月一更”的更卒之役,凡当服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的人,如不亲往服役,可出“雇更钱”给“次直者”,每月出雇钱二千,这样就算服役者“践更”了②。但是,这种“雇更钱”不叫“更赋”,因为以这种方式雇人代役者并不普遍,官府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人人这样作,故“雇更钱”只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自由雇佣关系,而不是法定的制度。二是戍边三日之役的代役钱,税率为每年每人三百钱。由于戍边三日之役不能人人皆往,因此,就由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代役钱三百。所谓“更赋”,就是指这种代役钱而言,它本质上是徭役剥削的货币表现。由于一旦缴纳了“更赋”,就算服过了每年的戍边三日之役,所以纳“更赋”又叫“过更”,其所纳之钱又叫“过更钱”,欠纳的钱叫“逋更赋”或“逋更钱”。这种制度第一次见于史籍,在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即《汉书·昭帝纪》所载是年正月,昭帝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可见“更赋”征收之制,在此年之前便已有了①。
献费
“献费”之名,始见于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二月诏。诏云:“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②从其按人口征收现钱而言,它也属于人口税的一种,但是,它不同口钱、算赋,是在二者之外的另一种人口税。从其“献费”的名称来看,显然是诸侯王和地方官以贡献方式输于朝廷的;其数量并无固定,故而有任意“多赋以为献”的现象。汉高帝十一年之所以限制为每人每年六十三文,意在防止多赋于民。高帝十一年时说“今献未有程”,可见此年之前已有“献费”税目,也许还是始于秦之税目,只是具体实行年代不详而已。西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惠施天下。”③《汉书·贾山传》也载贾山于“文帝时,言治乱之道,借秦为喻,名曰《至言》”。其中有“陛下即位,亲自勉以厚天下,损食膳,不听乐,减外徭、卫卒,止岁贡,省厩马以赋县传,去诸苑以赋农夫。”这里的“止岁贡”,与《文帝纪》正合。可见“献费”从此取消了。是以史籍不再见“献费”之名,代之而起的,则为方物之贡,故《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充输。”
关于商业和私有财产的税
汉代关于商业和私有财产的税,名目繁多,有算缗钱、占租、算訾、市租、关律税、六畜税、酒税等税。在这类税目中,不少为汉武帝时期所新增者,有的仅行于一时。其为长期存在的定制者,仅“算訾”、“市租”、关津税与六畜税等而已。
(甲)“算缗税”:“算缗钱”之制,秦时无之。据《汉书·武帝纪》,谓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初算缗钱”,似乎“算缗钱”之制始于此年。然而,《史记·平准书》载公卿们于元狩四年议论算贾人缗钱时,有“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语,表明算轺车与算贾人缗钱之制,在元狩四年之前已经有之,元狩四年只是恢复旧制而已。据考,算缗钱之制应始于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①。所谓“算贾人缗钱”,即按贾人所储藏的现钱课税,本质上是对工商业主的“储钱”课以现金税。“算缗钱”的税率,历来有两种说法:李斐以为是“一贯千钱,出算二十”②,即每千钱纳税二十钱,税率为百分之二;但颜师古注引臣瓒的解释就大不相同,他据《茂陵书》所载占租税率为“率缗钱二千而一算”③,即每千纳税一百二十钱,则税率为百分之六。其实,臣瓒所云为“占租”的税率,非“算缗钱”的税率,故应以李斐说为准。算缗钱之制,盛行于武帝时期,由此而引起了“算缗令”的发布,又导致了“杨可告缗遍天下”的局面,结果使富商大贾受到极大的打击,可见“算缗钱”制是专门针对商贾的税制。武帝末年,“不复告缗”①,且以后的史籍中,不见有此制的实行,故此制可能仅行于武帝时期。
(乙)关于“占租”:此制秦时无之。但汉代确有此制,而且被写进了法律条文。《汉书·昭帝纪》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注引如淳曰:“《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这就是《汉律》关于“占租”的规定。
关于“占租”之制的始行时间、税率和课税对象,《史记·平准书》的下述记载就可回答。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令“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者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这段记载,有人把它当作“算缗钱”制,实为“占租”制。这是因为,它同“算缗钱”制有几点不同:首先,课税的对象不同。算缗钱的对象仅限于商贾,而占租的对象除商贾外还有高利贷者、手工业者及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之有轺车者。其次,课税的内容不同。“算缗钱”仅对商贾的“储钱”课税,而占租是把上述诸人的所有财产折合成缗钱再课税,故前者为“储钱”税,后者为财产税。其三,税率不同。“算缗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二,而占租的税率则随课租对象的不同和财产性质的差别而不同,如同为轺车,三老等人有之则每车税一算;商贾人有之,每车税二算;商贾人的财产,每二千而一算;手工业者的财产,每四千而一算。至于船,则按其长短课税,更与算缗钱格格不入。由于“占租”同“算缗钱”有如上一系列明显的差别,故“算缗钱”为课之于商贾的“储钱”现金税;而占租则为课之于工商业者及车、船拥有者的财产税。
(丙)关于“算訾”:此制始于何时,已不可详,但知景帝之前就已有之,因为景帝曾于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五月下诏降低按“訾算”多少为官吏的标准,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为“訾算四得官”①。而所谓“訾算”,据颜注引服虔语,为“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即家财每一万钱纳税一百二十七钱,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七。因此,“訾算”或“算訾”,就是按财产课税,即《盐铁论·未通》所说“以訾征赋”,其课税对象应是除上述“占租”对象之外的一般居民。
由于汉代存在对一般居民课取的财产税“算訾”,故汉代史籍中常见“高訾富人”的说法,也有“大家”、“中家”、“小家”之称,居延汉简中还有“高赀”、“赀家”等称谓,特别是关于“侯长■得广昌里公乘礼忠”的简文及“三■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的简文,分别记载了礼忠家“赀直十五万”,包括小奴二人值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二乘值万、用马五匹值二万、牛车二两值四千、服牛二头值六千、宅一区值万和田五顷值五万等项;徐宗家“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值五千”②等情况,充分反映“算訾”税制的存在。否则,简文实无必要把这两个低级官吏的田地、奴婢、住宅、车辆、用马、服牛等的价值一一载明,更无必要指明其“赀值十五万”之数。
东汉时期,仍有“算訾”之制。《后汉书·刘平传》谓光武帝时,刘平为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所谓“增赀就赋”,即自报家财时以少报多,从而多纳赋税,故有可能是“算訾”。至于和帝时,官府在核实民赀时,有以农民的“衣履釜甑为赀”的情况①,更是地方官吏以计赀不实为手段额外剥削贫苦农民的情况。这些“增赀”、计赀和核赀等事实,就表明了“算訾”的存在。
(丁)关于“市租”:此税系继承秦制而来。秦时在城市中有固定市场并征收商贾贸易税的制度,汉代也同样有固定市场制度,并设有“市啬夫”②、“监门市卒”③、“市长”④及“市师”⑤等官吏及职使以主其事,故也同样有征收“市租”的制度。如西汉前期的临淄,仅“市租”之入,就多达每年“千金”⑥。又何武之弟何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⑦。可见,有市籍商人是需要缴纳“市租”的,“市啬夫”即为收取“市租”者,除一般正常的“市租”外,还有特殊的“军市”,也有“军市之租”,或简称“市租”。《汉书·冯唐传》云:“李牧之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到了汉代,云中太守魏尚,也开“军市”、“市租尽以给士卒”。“军市”还专设“军市令”,如《后汉书·祭遵传》谓遵等“从征河北,为军市令”。然则东汉时期仍有征收“市租”的制度。
(戊)关于关津税:秦有“关、市之赋”,已于前述,所谓“关”即指关津、关门之税而言。汉也同样有之。汉武帝即位之初,曾“令列侯就国,除关”。《索隐》曰:“除关”,谓“除关门之税也。”① 可见在此之前,已有“关门之税”。武帝虽然一度废除此税,但到太初四年(公元前101年)冬,武帝“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99900045_0758_1②。表明此时又恢复了“关门之税”。
(己)关于“六畜税”:此税不见于秦时史籍,汉武帝时始有之。《汉书·西域传》赞曰:武帝时,因“师旅之费,不可胜计,至于用度不足,乃榷酒酤,筦盐,铁,铸白金,造皮币,算至车船,租及六畜。”此武帝始行六畜税之明证。《汉书·昭帝纪》元凤二年(公元前79年)六月诏中,有“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语,颜注引文颍曰:“往时有马口出敛钱,今省。”又引如淳曰:“所谓租及六畜也。”由此可见,六畜税是一个总名称,它由“马口钱”、“课马息”及牛羊税等组成,故昭帝省去一年“马口钱”,并不意味着废除六畜税。武帝时,除“马口钱”外,还有“课马息”制度,其办法是:“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③据《汉书·食货志》,此制是由官假母马于边县民,令三岁之中十母马还一驹以为息的制度发展而来,本质上是变相的六畜税。到成帝时,有翟方进者建议增加赋税,其中就包括“算马牛羊”,成帝“随奏许可”。其税率是按“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④。由此可见,成帝时仍有马、牛、羊均按头数纳税的制度,税率为百分之二。
(庚)关于酒税:秦时已有酒税,但汉初无所闻,是否取消了酒税,不得而知。或谓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①,才开始有酒税,其实不然。因为武帝之“初榷酒酤”,是始创官府专卖酒之制,并非始征酒税。是以至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秋七月,“罢榷酤官”,即取消酒的官府专卖制度后,仍“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②,这是取消酒的专卖而仍征酒税之明证。到成帝时期,翟方进主张“增益盐铁”外,又奏请“卖酒醪”③,即又恢复了官府专卖酒。但不久又废除专卖酒的制度,自然又是改征酒税,只是史书缺载其详情和变化而已。
山海池泽之税
这是以官府所控制的山林川泽及园池苑囿为课税对象的税目,包括盐税、铁税、渔租(海税)、工租、累税及渔采之税等。秦时有山海池泽之税,已于前述。汉代因之,“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和“天地之藏”,皆“属少府”④,故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⑤,“山川、园地、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⑥。但由此而来的盐铁之利,武帝时以入大司农,并且实行盐、铁官营制度。然则汉初“纵民得鼓铸”时,官府但课盐、铁税而已。武帝以后,虽然屡有废除盐、铁官营之议,却并未实行。及乎东汉,郡国盛产盐、铁者虽仍设盐、铁官,但仅主征税而已,详见《续汉书·百官志》。章帝虽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复收盐、铁”之利,但不久“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乃“遣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①,显然又恢复了盐、铁之税的制度。
盐、铁税之外,还有“海租”(又叫“海税”)及其山泽之税。宣帝五凤中(公元前57年—前54年),大司农耿寿昌建议“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99900045_0760_1②。可见在此之前早已有“海租”的征收,宣帝时只是增加其税率而已。《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公元1年)六月,诏:“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颜师古注曰:“海丞,主收海租;果丞,掌诸果实也。”同书《王莽传》云: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下令:“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这中间包括有许多名目的山泽之税。据《汉书·食货志》所载,王莽时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其征收办法及税率是:“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这虽是一个特殊时期的山海池泽之税,而且地皇三年(公元22年),又不得不下令:“其且开天下池泽之防,诸能采取山泽之物而顺月令者,其恣听之,勿令出税”③,但东汉时期仍然课税如故。如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二月,允许以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等“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同年九月,又规定“官有陂地,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永元九年(公元97年)又诏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永元十一年(公元99年),又命凡受灾害郡国居民,“令得渔采山林池泽,不收假税”;永元十二年(公元100年),“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又“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①。(关于这里的“假税”,有人认为不是租佃者缴纳的地租型“假税”,而是渔采型“假税”。其实是两种情况:已假与富民的山林川泽,则收假税;未假者,则收渔采税,亦可通。)所有这些不收渔采之税和“勿收假税”,都是一种优待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凡不属于这种情况者,可见都在课取其渔采税及“假税”之列。因此之故,官府设置了专门的官吏以征收各种山海池泽之税,正如《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
①《汉书·惠帝纪》。
②《汉书·文帝纪》。
③《汉书·文帝纪》。
④《史记·孝文本纪》。
①《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详见《后汉书·仲长统传》,荀悦《汉纪》。
③《汉书·贡禹传》。
④《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损益》。
①《后汉书·循吏·秦彭传》。
②《续汉书·百官志》。
③《汉书·萧何传》。
④《汉书·贡禹传》。
①《论衡·谢短》。
①摘自《文物》1974年7期。
①详见《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7期。
②详见高敏:《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的变化及其后果——读江陵汉简札记》。
①《后汉书·桓帝纪》。
②《汉书·高帝纪》。
①参阅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见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
②《淮南子·汜论训》。
①《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注引如淳语。
②《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①参阅高敏:《秦汉赋租制度考释》,见《秦汉史论集》。
②《汉书·高帝纪》。
③《汉书·文帝纪》。
①详见《史学论集》第一集所收高敏著《读史拾零八题》。
②《汉书·武帝纪》及注。
③《汉书·武帝纪》及注。
①《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景帝纪》。
②前者见《居延汉简甲乙编》37·35号简文;后者见同书24·1号简文。
①《后汉书·和帝纪》。
②《汉书·何武传》。
③《汉书·梅福传》。
④《史记·太史公自序》。
⑤《汉书·食货志》。
⑥《汉书·高五王·齐悼惠王刘肥传》。
⑦《汉书·何武传》。
①《史记·田昐列传》。
②《汉书·武帝纪》。
③《史记·平准书》。
④《汉书·翟方进传》及注。
①《汉书·武帝纪》。
②《汉书·昭帝纪》。
③《汉书·翟方进传》。
④《盐铁论·复古》。
⑤《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史记·平准书》。
①《后汉书·和帝纪》。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王莽传》。
①均见《后汉书·和帝纪》。
汉承秦制,在赋税制度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凡秦已实行的税制,汉代均继续实行。如果说有所变化和发展,主要表现在新的税目的增加和旧税税率的增减等方面。今分别述之。
田租及其税率的下降和征收的办法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刘邦立即恢复了按民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租的制度,只是其税率从秦“收泰半之赋”减到了十五税一。《汉书·食货志》所谓“汉兴,接秦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即指此而言。但是,随后不久,田税税率又有所增加,是以到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又“减田租,复什五税一”的田租率①,终惠帝、高后之世无变化。到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②虽然这次所减仅当年田租,但开了田租三十税一的先例。及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一次“赐农民今年田租之半”③;十三年,又下令“其除田之租税”④,接连出现了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和无田租征收的状况。不过,孝文帝十三年的“除田租”,恐仅限于十三年一年,并非自此年至景帝初年均无田租。因为根本不征收田租的作法,既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又无以支付官府的廪食和官吏的俸禄,还与《史记·孝景本纪》所载景帝元年(公元前179年)“除田半租”之事矛盾。据《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益知孝文十三年之“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等,乃是指废除秦时苛重的田租律而言,并非根本取消已经减了的田租。因此之故,景帝元年,未云复田租,而可以有“除田半租”之事发生。否则,既已根本取消田租,又何须“除田半租”呢?景帝的所谓“除田半租”,即在十五税一的田租基础上再减轻一半,这就变成了《汉书·食货志》所说的:“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在这里,《史记》、《汉书》所载虽有景帝元年与二年的差别,但田租税率的变化,至此形成了定制,迄于东汉之末而无所改易。需要说明的是:东汉初年,曾因用兵之需而提高田租税率为什一征收制,但到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令郡国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①,又恢复了自景帝之初确立的三十税一的田租制,故田租税率的改变时间,仅仅是昙花一现而已。其间虽有人主张增加田租率,也未被采纳。是以西汉的田租,地主阶级政治家认为是“轻税”②。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首先,系以实物缴纳,属于实物税,与秦相同。这从漕运、官吏俸禄开支与兵士廪食支出等可以获得证明。其次,是按固定税率以田地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征收。这是因为,如果按颜师古所说的“租税之法,皆依田亩”③征收,则否定了定率三十分之一的作用;既按定率,则非以产量为基数计算不可。因此,汉代田租的征收,必然是按定率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征收。正如《盐铁论·未通》所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其三,田租征收时,还需要逐户估产:正因为征收田租时要看产量高低,故仲长统有“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以征收田租的主张④;东汉山阳太守秦彭,也有“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专立文簿,藏之乡县”以为征收田租依据的作法;①就全国而言,则有各乡设“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的制度②。这就是说,田租的征收,还有一个按户估计田亩产量的过程。
田租的征收,既按定率又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进行,就给劳动人民带来了不利。这是因为,按田亩多少课税,虽然田多者税多,田少者税少;但又按产量定率征收,因多施肥、勤用力以及精耕细作获得的高产,也同样按比例变成了田租而流入了官府的仓库。贫苦农民田地虽少,但税率甚低,故田多的地主因轻税而获厚利;反之,贫苦农民却因定率而多输田租。故两汉田租虽轻,获利者仍是地主而非贫苦农民。
刍、稿税的加重
除按私有土地的数量征收田租之外,整个西汉时期,也同秦一样还有田亩附加税——刍、稿税的征收之制。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就已有征收刍、稿税的制度,故萧何为民请求入田上林苑空弃地时,要求官府给予这些农民以“毋收稿为兽食”的优待③。元帝时,贡禹上书言及当时农民的痛苦之状时,也说农民“已奉谷租,又出稿税”④。东汉时期,不论是光武帝,还是和帝、殇帝和安帝,都有因自然灾害而“勿收田租、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事详《后汉书》诸帝纪。正因为刍、稿税存在于整个两汉时期,故王充在其著作中发出了“今量租、刍,何意?”的疑问①;《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汉官仪》,也有“田租、刍、稿,以给经用”之语。
汉代刍、稿税所不同于秦者有四:一为刍税出现了田刍和户刍的区分,其征收方式也产生了按田亩与按户的差别;二为刍税重于稿税,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三为刍可以折稿充税和以钱折纳,刍一石当稿二石;四为刍、稿税税率的增加。其主要证据,就是1973年9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的第六号木牍,简文如下: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里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①据木牍内容,知为记录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情况的牍文。记录的格式二里完全相同,即先讲应征户刍若干,再讲应征田刍若干,总计应纳刍税额为若干;缴纳时规定以钱折纳者若干,以刍当稿者若干,然后才得出当纳刍税的定数。接着才讲应纳稿税若干,缴纳时规定以刍当稿者若干,合计稿税若干。以平里的情况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输刍输总额廿四石六斗九升;其田稿原额为二石二斗四升半,加上以刍当稿者十二石,共计应纳稿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以稿上里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纳刍税总额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原额为八斗三升,加上以刍当稿者二石,则应纳稿税二石八斗三升。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与牍文中所列数字无不契合。因此,以刍当稿的折合比例是:刍一石折稿二石。从上述平里、稿上里的刍、稿税缴纳实况来看,清楚地反映出如下几个特征:(甲)刍税,已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种类型。这是在刍税的类别上不同于秦的第一个变化。
(乙)刍税额重于稿税额,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如平里,刍税总额为三十一石多,而稿税仅二石多;稿上里的刍税与稿税,则为十四石多与八斗多之比。再以平里的刍税而言,其中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仅四石多;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仅一石六斗多。这都反映出刍税重于稿税,户刍又重于田刍。此不同于秦制之二。
(丙)缴纳刍、稿税时,按里规定了以刍折钱和以刍当稿的完纳方式,刍一石当稿二石,刍税折钱缴纳的数量同应纳刍税的总额成正比。如平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为八斗;稿上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仅为二斗。此不同于秦制之三。
(丁)从征税对象来说,秦制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明显地都以土地的多少为征税的对象和依据,但汉制,除田刍、田稿是按土地多少征收外,户刍应当是按户征收的,否则无以区别于田刍。
上述出土木牍,据裘锡圭考证,应为西汉景帝初年之物①。由此可见,关于刍、稿税的上述一系列变化,均发生于西汉前期。史称文、景之治时期轻徭薄赋,而实则刍、稿税的加重即在此时②。
从史籍中,也可以看到以刍折成钱缴纳的情况。《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元年(公元23年)条注引《东观汉记》,载刘秀曾为其季父舂陵侯刘敞“讼逋租”,为此他“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公元20年)十二月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农民拖欠的舂陵侯家的“逋租”中,除粮食外,还有“刍、稿钱若干万”,可见农民缴纳的地租中,也包括有刍、稿税,而且二者都系以钱折纳。然则缴纳给官府的刍、稿税,也必然是如此。
东汉后期新增的田亩附加税:“亩敛税钱”
东汉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八月,“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①这显然是按田亩征收田租、刍、稿等税之外的又一项田亩附加税,只是其税率多少不明而已。李贤认为这次按亩税钱的附加税是“亩十钱也”,他的根据大约是《后汉书·张让传》所载张让劝灵帝“今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一事。实则这里讲的,是灵帝增加按亩税钱之制的税率,即增加部分为“亩税十钱”,并不等于说桓帝始创“亩敛税钱”之制是亩税十钱。
以上,田租,刍、稿税,亩敛税钱,都是以私有土地为课税基础的税目。较之秦的同类税目,明显增加“亩敛税钱”制,而刍、稿税的类别与征收办法变异更多。
口赋
口赋(内含“算赋”、“口钱”)、更赋和献费,都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税目。
口赋,秦已有之,已见前述。汉继承了秦的这一制度,刘邦于汉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正式宣布“初为算赋”②,即恢复了人口税中课之于成年人的算赋。这里虽未提到“口钱”征收之制,但据江陵凤凰山汉简,西汉文帝时的人口税征收中,除“算赋”外,还有“口钱”的征收,而从高祖四年到文帝时期,史籍中并无再“为口钱”的记载,因此,知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之时,很可能同时恢复了口钱与算赋二者。更值得注意者,整个西汉与东汉的史籍,关于记载口钱与算赋并征者不少,却均无始创“口钱”之制的记载,这也反证“口钱”之制早已存在,且历两汉而无变化。特别是《汉仪注》谓口钱本为二十钱,“武帝时,加三钱以供车骑马”,足证武帝之前确已有“口钱”之征①。
至于口钱、算赋的税率、用途与征税的年龄等,则颇为复杂。以税率言,据《汉书》注及《后汉书》注引《汉律》、《汉仪注》、《汉旧仪》和《说文解字·贝部》段注引《汉仪注》及王充《论衡·谢短》等,知“口钱”又叫“头钱”,系课之于七岁至十四岁的不服徭役的未成年男女;“算赋”则为课之于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女的人头税。前者每人每年原纳税二十钱,至武帝时每人每年增加三钱,合计为二十三钱;后者每人每年纳税一算,为钱一百二十文,故曰“算赋”。关于二者的用途,据《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口钱二十三钱中,“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说文》段注引《汉仪注》与此同。但《汉旧仪》却载二者都是“以补车骑马”或“以给车骑马”,并无“口钱”、“算赋”在用途上的区分。按秦制为“头会箕赋,输于少府”②,同汉制之以“口钱”中的二十钱“以食天子”或“以供天子”者一致。故以算赋“补车骑马”,似为汉代的新制。证以江陵汉简五号木牍所载当利里的赋钱“定算”及分配情况,除以“赋钱”充“吏俸”及上缴外,还有以赋钱“缮兵”的话,可见用赋钱供天子之经费及以补车骑马,都是符合实际的。关于“口钱”征收的年龄规定,《汉仪注》及《汉旧仪》均以七岁至十四岁为征收口钱的年龄标准;但《汉书·贡禹传》却作元帝之前“口钱”以三岁起征,到元帝时因接受贡禹建议,才改为七岁起征。同一系列史籍所载矛盾,因疑贡禹有误。
特别令人费解的,是算赋的征收量问题。在《史记》、《汉书》与《后汉书》中,均无每算为一百二十钱的记载。算赋的征收既以“算”计,则算赋的多少,实同每“算”定额的多少直接相关。据《汉书·晁错传》所载“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的话,则“一算”的定额早在秦时就已有之,只是多少不明而已。到了汉代,据应劭引《汉律》及《汉仪注》,均言每算为一百二十钱,于是人皆从之,并无异议。然而,据江陵汉简,文帝时市阳里的算赋征收,从二月到六月分十四次进行,每次征收一算的一部分,到六月才征完。合计十四次所征为二百二十七钱,则这里每算的定额应为二百二十七钱而非一百二十钱。至于何时才改每算定额为一百二十钱以及为何改为一百二十钱等问题,目前均无法回答。
关于汉代的口钱、算赋的征收办法,据江陵汉简,开始并无固定征收时间,每年的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乃至八月、九月均可征收;每月征收的次数,也无固定,可以每月征二次、三次、四次不等;每次只征收每算定额的一小部分,最少者每次征收每算的八钱,最多为卅五钱,直到每算定额征足为止。但据文献记载,后来逐渐形成了每年“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居延汉简中称赋钱为“秋赋”;东汉时,甚至有“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口钱、算赋的固定于每年八月征收之制,可能形成于东汉时期。至于口钱、算赋的征收机构,据江陵汉简,是以“里”为单位进行,里正是征收口钱、算赋的主持人。其征收步骤是:先以里为范围,按口定“算”多少,然后分次征收;征收之后,由里正将每月几次征收的口钱、算赋归总并上缴于所属之乡的乡佐;最后,再由乡佐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把征收口钱、算赋的钱按“给转卖”、给“吏奉”、“缮兵”和“传送”等项用途分成若干份分别上缴或留用。
代役钱:“更赋”
“更”,早在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就是徭役的名称。如《左传》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年),晋伐秦,“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商鞅创立赐爵制,仍有“不更”爵名。《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曰:“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可见“更”为徭役之名。云梦秦简《厩苑律》有考课时获优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规定,也证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时间。因此之故,秦称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叫“月为更卒”①。于是亲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钱二千雇人代役叫“践更”。此外,还有“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谓徭戍也”。这种更役,不可能人人都亲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岁一更”,即实际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许多人的三日戍边之役。于是,“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①。因此,如淳所说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践更”、“过更”,实为服更卒之役与戍边三日之役的三种方式。其所以都称为“更”,就在于“更”是当时徭役的代名词。“更”既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赋税便叫“更赋”。故“更赋”即代役钱之意。
但是,从史籍中看,秦无以钱代役之制,故无“过更”之名,也无“更赋”之称。“过更”与“更赋”的概念,始见于汉代史籍,故知“更赋”为汉代新出现的税名。“更赋”既为徭役的替代税,那么,是不是所有徭役都可以用钱代替呢?并非如此。据如淳的“更有三品”说,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用钱代役:一是“一月一更”的更卒之役,凡当服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的人,如不亲往服役,可出“雇更钱”给“次直者”,每月出雇钱二千,这样就算服役者“践更”了②。但是,这种“雇更钱”不叫“更赋”,因为以这种方式雇人代役者并不普遍,官府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人人这样作,故“雇更钱”只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自由雇佣关系,而不是法定的制度。二是戍边三日之役的代役钱,税率为每年每人三百钱。由于戍边三日之役不能人人皆往,因此,就由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代役钱三百。所谓“更赋”,就是指这种代役钱而言,它本质上是徭役剥削的货币表现。由于一旦缴纳了“更赋”,就算服过了每年的戍边三日之役,所以纳“更赋”又叫“过更”,其所纳之钱又叫“过更钱”,欠纳的钱叫“逋更赋”或“逋更钱”。这种制度第一次见于史籍,在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即《汉书·昭帝纪》所载是年正月,昭帝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可见“更赋”征收之制,在此年之前便已有了①。
献费
“献费”之名,始见于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二月诏。诏云:“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②从其按人口征收现钱而言,它也属于人口税的一种,但是,它不同口钱、算赋,是在二者之外的另一种人口税。从其“献费”的名称来看,显然是诸侯王和地方官以贡献方式输于朝廷的;其数量并无固定,故而有任意“多赋以为献”的现象。汉高帝十一年之所以限制为每人每年六十三文,意在防止多赋于民。高帝十一年时说“今献未有程”,可见此年之前已有“献费”税目,也许还是始于秦之税目,只是具体实行年代不详而已。西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惠施天下。”③《汉书·贾山传》也载贾山于“文帝时,言治乱之道,借秦为喻,名曰《至言》”。其中有“陛下即位,亲自勉以厚天下,损食膳,不听乐,减外徭、卫卒,止岁贡,省厩马以赋县传,去诸苑以赋农夫。”这里的“止岁贡”,与《文帝纪》正合。可见“献费”从此取消了。是以史籍不再见“献费”之名,代之而起的,则为方物之贡,故《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充输。”
关于商业和私有财产的税
汉代关于商业和私有财产的税,名目繁多,有算缗钱、占租、算訾、市租、关律税、六畜税、酒税等税。在这类税目中,不少为汉武帝时期所新增者,有的仅行于一时。其为长期存在的定制者,仅“算訾”、“市租”、关津税与六畜税等而已。
(甲)“算缗税”:“算缗钱”之制,秦时无之。据《汉书·武帝纪》,谓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初算缗钱”,似乎“算缗钱”之制始于此年。然而,《史记·平准书》载公卿们于元狩四年议论算贾人缗钱时,有“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语,表明算轺车与算贾人缗钱之制,在元狩四年之前已经有之,元狩四年只是恢复旧制而已。据考,算缗钱之制应始于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①。所谓“算贾人缗钱”,即按贾人所储藏的现钱课税,本质上是对工商业主的“储钱”课以现金税。“算缗钱”的税率,历来有两种说法:李斐以为是“一贯千钱,出算二十”②,即每千钱纳税二十钱,税率为百分之二;但颜师古注引臣瓒的解释就大不相同,他据《茂陵书》所载占租税率为“率缗钱二千而一算”③,即每千纳税一百二十钱,则税率为百分之六。其实,臣瓒所云为“占租”的税率,非“算缗钱”的税率,故应以李斐说为准。算缗钱之制,盛行于武帝时期,由此而引起了“算缗令”的发布,又导致了“杨可告缗遍天下”的局面,结果使富商大贾受到极大的打击,可见“算缗钱”制是专门针对商贾的税制。武帝末年,“不复告缗”①,且以后的史籍中,不见有此制的实行,故此制可能仅行于武帝时期。
(乙)关于“占租”:此制秦时无之。但汉代确有此制,而且被写进了法律条文。《汉书·昭帝纪》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注引如淳曰:“《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这就是《汉律》关于“占租”的规定。
关于“占租”之制的始行时间、税率和课税对象,《史记·平准书》的下述记载就可回答。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令“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者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这段记载,有人把它当作“算缗钱”制,实为“占租”制。这是因为,它同“算缗钱”制有几点不同:首先,课税的对象不同。算缗钱的对象仅限于商贾,而占租的对象除商贾外还有高利贷者、手工业者及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之有轺车者。其次,课税的内容不同。“算缗钱”仅对商贾的“储钱”课税,而占租是把上述诸人的所有财产折合成缗钱再课税,故前者为“储钱”税,后者为财产税。其三,税率不同。“算缗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二,而占租的税率则随课租对象的不同和财产性质的差别而不同,如同为轺车,三老等人有之则每车税一算;商贾人有之,每车税二算;商贾人的财产,每二千而一算;手工业者的财产,每四千而一算。至于船,则按其长短课税,更与算缗钱格格不入。由于“占租”同“算缗钱”有如上一系列明显的差别,故“算缗钱”为课之于商贾的“储钱”现金税;而占租则为课之于工商业者及车、船拥有者的财产税。
(丙)关于“算訾”:此制始于何时,已不可详,但知景帝之前就已有之,因为景帝曾于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五月下诏降低按“訾算”多少为官吏的标准,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为“訾算四得官”①。而所谓“訾算”,据颜注引服虔语,为“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即家财每一万钱纳税一百二十七钱,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七。因此,“訾算”或“算訾”,就是按财产课税,即《盐铁论·未通》所说“以訾征赋”,其课税对象应是除上述“占租”对象之外的一般居民。
由于汉代存在对一般居民课取的财产税“算訾”,故汉代史籍中常见“高訾富人”的说法,也有“大家”、“中家”、“小家”之称,居延汉简中还有“高赀”、“赀家”等称谓,特别是关于“侯长■得广昌里公乘礼忠”的简文及“三■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的简文,分别记载了礼忠家“赀直十五万”,包括小奴二人值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二乘值万、用马五匹值二万、牛车二两值四千、服牛二头值六千、宅一区值万和田五顷值五万等项;徐宗家“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值五千”②等情况,充分反映“算訾”税制的存在。否则,简文实无必要把这两个低级官吏的田地、奴婢、住宅、车辆、用马、服牛等的价值一一载明,更无必要指明其“赀值十五万”之数。
东汉时期,仍有“算訾”之制。《后汉书·刘平传》谓光武帝时,刘平为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所谓“增赀就赋”,即自报家财时以少报多,从而多纳赋税,故有可能是“算訾”。至于和帝时,官府在核实民赀时,有以农民的“衣履釜甑为赀”的情况①,更是地方官吏以计赀不实为手段额外剥削贫苦农民的情况。这些“增赀”、计赀和核赀等事实,就表明了“算訾”的存在。
(丁)关于“市租”:此税系继承秦制而来。秦时在城市中有固定市场并征收商贾贸易税的制度,汉代也同样有固定市场制度,并设有“市啬夫”②、“监门市卒”③、“市长”④及“市师”⑤等官吏及职使以主其事,故也同样有征收“市租”的制度。如西汉前期的临淄,仅“市租”之入,就多达每年“千金”⑥。又何武之弟何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⑦。可见,有市籍商人是需要缴纳“市租”的,“市啬夫”即为收取“市租”者,除一般正常的“市租”外,还有特殊的“军市”,也有“军市之租”,或简称“市租”。《汉书·冯唐传》云:“李牧之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到了汉代,云中太守魏尚,也开“军市”、“市租尽以给士卒”。“军市”还专设“军市令”,如《后汉书·祭遵传》谓遵等“从征河北,为军市令”。然则东汉时期仍有征收“市租”的制度。
(戊)关于关津税:秦有“关、市之赋”,已于前述,所谓“关”即指关津、关门之税而言。汉也同样有之。汉武帝即位之初,曾“令列侯就国,除关”。《索隐》曰:“除关”,谓“除关门之税也。”① 可见在此之前,已有“关门之税”。武帝虽然一度废除此税,但到太初四年(公元前101年)冬,武帝“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99900045_0758_1②。表明此时又恢复了“关门之税”。
(己)关于“六畜税”:此税不见于秦时史籍,汉武帝时始有之。《汉书·西域传》赞曰:武帝时,因“师旅之费,不可胜计,至于用度不足,乃榷酒酤,筦盐,铁,铸白金,造皮币,算至车船,租及六畜。”此武帝始行六畜税之明证。《汉书·昭帝纪》元凤二年(公元前79年)六月诏中,有“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语,颜注引文颍曰:“往时有马口出敛钱,今省。”又引如淳曰:“所谓租及六畜也。”由此可见,六畜税是一个总名称,它由“马口钱”、“课马息”及牛羊税等组成,故昭帝省去一年“马口钱”,并不意味着废除六畜税。武帝时,除“马口钱”外,还有“课马息”制度,其办法是:“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③据《汉书·食货志》,此制是由官假母马于边县民,令三岁之中十母马还一驹以为息的制度发展而来,本质上是变相的六畜税。到成帝时,有翟方进者建议增加赋税,其中就包括“算马牛羊”,成帝“随奏许可”。其税率是按“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④。由此可见,成帝时仍有马、牛、羊均按头数纳税的制度,税率为百分之二。
(庚)关于酒税:秦时已有酒税,但汉初无所闻,是否取消了酒税,不得而知。或谓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①,才开始有酒税,其实不然。因为武帝之“初榷酒酤”,是始创官府专卖酒之制,并非始征酒税。是以至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秋七月,“罢榷酤官”,即取消酒的官府专卖制度后,仍“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②,这是取消酒的专卖而仍征酒税之明证。到成帝时期,翟方进主张“增益盐铁”外,又奏请“卖酒醪”③,即又恢复了官府专卖酒。但不久又废除专卖酒的制度,自然又是改征酒税,只是史书缺载其详情和变化而已。
山海池泽之税
这是以官府所控制的山林川泽及园池苑囿为课税对象的税目,包括盐税、铁税、渔租(海税)、工租、累税及渔采之税等。秦时有山海池泽之税,已于前述。汉代因之,“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和“天地之藏”,皆“属少府”④,故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⑤,“山川、园地、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⑥。但由此而来的盐铁之利,武帝时以入大司农,并且实行盐、铁官营制度。然则汉初“纵民得鼓铸”时,官府但课盐、铁税而已。武帝以后,虽然屡有废除盐、铁官营之议,却并未实行。及乎东汉,郡国盛产盐、铁者虽仍设盐、铁官,但仅主征税而已,详见《续汉书·百官志》。章帝虽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复收盐、铁”之利,但不久“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乃“遣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①,显然又恢复了盐、铁之税的制度。
盐、铁税之外,还有“海租”(又叫“海税”)及其山泽之税。宣帝五凤中(公元前57年—前54年),大司农耿寿昌建议“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99900045_0760_1②。可见在此之前早已有“海租”的征收,宣帝时只是增加其税率而已。《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公元1年)六月,诏:“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颜师古注曰:“海丞,主收海租;果丞,掌诸果实也。”同书《王莽传》云: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下令:“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这中间包括有许多名目的山泽之税。据《汉书·食货志》所载,王莽时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其征收办法及税率是:“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这虽是一个特殊时期的山海池泽之税,而且地皇三年(公元22年),又不得不下令:“其且开天下池泽之防,诸能采取山泽之物而顺月令者,其恣听之,勿令出税”③,但东汉时期仍然课税如故。如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二月,允许以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等“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同年九月,又规定“官有陂地,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永元九年(公元97年)又诏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永元十一年(公元99年),又命凡受灾害郡国居民,“令得渔采山林池泽,不收假税”;永元十二年(公元100年),“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又“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①。(关于这里的“假税”,有人认为不是租佃者缴纳的地租型“假税”,而是渔采型“假税”。其实是两种情况:已假与富民的山林川泽,则收假税;未假者,则收渔采税,亦可通。)所有这些不收渔采之税和“勿收假税”,都是一种优待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凡不属于这种情况者,可见都在课取其渔采税及“假税”之列。因此之故,官府设置了专门的官吏以征收各种山海池泽之税,正如《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
①《汉书·惠帝纪》。
②《汉书·文帝纪》。
③《汉书·文帝纪》。
④《史记·孝文本纪》。
①《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详见《后汉书·仲长统传》,荀悦《汉纪》。
③《汉书·贡禹传》。
④《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损益》。
①《后汉书·循吏·秦彭传》。
②《续汉书·百官志》。
③《汉书·萧何传》。
④《汉书·贡禹传》。
①《论衡·谢短》。
①摘自《文物》1974年7期。
①详见《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7期。
②详见高敏:《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的变化及其后果——读江陵汉简札记》。
①《后汉书·桓帝纪》。
②《汉书·高帝纪》。
①参阅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见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
②《淮南子·汜论训》。
①《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注引如淳语。
②《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①参阅高敏:《秦汉赋租制度考释》,见《秦汉史论集》。
②《汉书·高帝纪》。
③《汉书·文帝纪》。
①详见《史学论集》第一集所收高敏著《读史拾零八题》。
②《汉书·武帝纪》及注。
③《汉书·武帝纪》及注。
①《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景帝纪》。
②前者见《居延汉简甲乙编》37·35号简文;后者见同书24·1号简文。
①《后汉书·和帝纪》。
②《汉书·何武传》。
③《汉书·梅福传》。
④《史记·太史公自序》。
⑤《汉书·食货志》。
⑥《汉书·高五王·齐悼惠王刘肥传》。
⑦《汉书·何武传》。
①《史记·田昐列传》。
②《汉书·武帝纪》。
③《史记·平准书》。
④《汉书·翟方进传》及注。
①《汉书·武帝纪》。
②《汉书·昭帝纪》。
③《汉书·翟方进传》。
④《盐铁论·复古》。
⑤《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史记·平准书》。
①《后汉书·和帝纪》。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王莽传》。
①均见《后汉书·和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