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徭役的服役范围
秦汉“更役”的服役范围至为广泛。大别之,有以下几类。
官府杂役
秦简《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独断》曰:“所进曰御。”因此,这里的“御中征发”,是指地方官征发服役者为朝廷官府服役。凡遇到这样的征发服役,必须立即赴役,否则就要因误期受到惩罚。到了汉代,各级官吏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服役卒供其驱使,所谓“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都配有一定数量的“伍伯”、“辟车”、“铃下、侍閤、门蘭、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②,就是指此种情况而言。
官府土木工程
官府土木工程,都由服役更卒承担。秦简《徭律》规定:“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又云:“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更规定:凡“上之所兴”徭役,其工程“必令司空与匠度之”,“县葆禁苑”及“公马牛苑,兴徒以堑垣篱散及补缮之”。这就是说,凡官府的禁苑及公马牛苑的围墙、壕沟、藩篱等工程,官府的馆舍及衙署建筑,县邑中的城垣修筑等等,无一不由服徭役者承担,而且完成不符合质量标准者都要返工,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固定役期之内。
长城、陵寝、宫殿、道路等的修建
秦时筑长城、修驰道直道、建骊山墓和造阿房宫等役,虽然役使了不少刑徒、奴隶以及有罪吏,但征发民间徭役是必不可免的,尤其是运输之役,更主要由服役者承担。又“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通甬道相连”,“夫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①,也同样主要为更卒之役所建。故当时人有“戍,漕、转、作、事苦”的概括说明②;《淮南子·人间训》有“秦皇发卒五十万……筑长城,……内郡挽车而饷之”的记载;至于用兵四方时的运役,尤为突出,如秦伐越,“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③;其伐匈奴,“天下飞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道死者相望”④;二世时,调材士屯卫京师,“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自赍粮食”⑤;由于“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于无用之地”,以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①。汉代的情况也不例外,象如淳所说,百姓服更役者,“居更县中,五月乃更”②,承担着郡县的各种杂役;又如惠帝之两次修筑长安城,都是调发长安周围六百里内男女十多万人为之③。汉代在边境地区,“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④。武帝时,“通大宛诸国,使者相望于道,于是汉列亭障至玉门关”⑤,以致在今日的玉门关外,还可以看到用芦苇和泥土层筑而成的汉长城遗迹,可见汉代的筑长城之役也不少。成帝时建昌陵,“卒徒工庸以钜万数”⑥。黄霸之“发民治驰道,不先以闻”⑦。武帝之通西南夷,“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饷,率十余钟致一石”⑧。武帝时在全国各地兴建水利工程,也动辄发卒数万或十数万不等,事详《汉书·沟洫志》。汉代的治河之役也不少,最突出者为武帝时与成帝时的几次治河之役,每次超过役期,只得以“著外徭”的办法解决,事详《汉书·沟洫志》。至于孝武帝时,宫殿建筑的“土木之役,倍秦越旧,斤斧之声,畚锸之劳,岁月不息”⑨。据不完全统计,西汉之世,凡建宫殿七十四所,离宫别馆三百余所,台观楼阁三十二所,苑圃园池二十余处,其役使更卒之多可以想见!
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
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也多以更卒充之。《续汉书·百官志》载“其郡有盐、铁、工、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均给本吏。”本注曰:“所在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这就是说,凡有盐、铁、工、都水官的郡国县道,都按需要由有郡国县道差遣“吏”与“更卒”给役。东汉之制,实本于西汉。故《盐铁论·水旱》有“卒、徒作不中呈”及“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等记载;同书《复古》也有“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的情况。《汉书·贡禹传》也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这些记载,都说明西汉时官府多征发更卒同服役“吏”及刑徒一道,从事铸钱、采矿、冶铁及铸作各种器物的劳役。
屯戍之卒也服劳役
此外,服兵役的材官、骑士及担任屯戍任务的兵士,除有受训郡国、屯卫京师、官府和戍守边疆等军事性任务外,也得服劳役。秦简《戍律》规定:“戍者城及补城,令嬯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这说明戍边之卒,也有筑城及修补旧城之役;筑城、补城之役完成后,还有把城池要害处增高加固之役。在京师屯卫者,得给王侯贵戚服杂役。由于这种情况甚多,而且每次役人不少,故景帝特作出规定:凡诸侯王之“薨葬,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①。实际上,这种规定并不起作用,故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六月诏称:卫士“远离父母妻子,劳于非业之中,卫于不居之宫”,故有“其罢甘泉、建章宫卫,令就农”的措施②。据居延等地出土汉简所载,屯戍之卒除担任警戒、战斗任务外,还有耕田、修路、制土坯、割茭草、运输货物、修理渠道和传递文书等劳役,有的甚至直称之为“河渠卒”、“守穀卒”和“田卒”,兵士之从事生产性劳役者斑斑可考。
②《续汉书·舆服志》上。
①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汉书·主父偃传》。
⑤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汉书·严安传》。
②《汉书·昭帝纪》注。
③《汉书·惠帝纪》。
④《汉书·匈奴传》。
⑤《汉书·西域传》。
⑥《汉书·陈汤传》。
⑦《汉书·循吏·黄霸传》。
⑧《汉书·食货志》。
⑨《三辅黄图·序》。
①《汉书·景帝纪》。
②《汉书·元帝纪》。
秦汉“更役”的服役范围至为广泛。大别之,有以下几类。
官府杂役
秦简《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独断》曰:“所进曰御。”因此,这里的“御中征发”,是指地方官征发服役者为朝廷官府服役。凡遇到这样的征发服役,必须立即赴役,否则就要因误期受到惩罚。到了汉代,各级官吏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服役卒供其驱使,所谓“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都配有一定数量的“伍伯”、“辟车”、“铃下、侍閤、门蘭、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②,就是指此种情况而言。
官府土木工程
官府土木工程,都由服役更卒承担。秦简《徭律》规定:“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又云:“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更规定:凡“上之所兴”徭役,其工程“必令司空与匠度之”,“县葆禁苑”及“公马牛苑,兴徒以堑垣篱散及补缮之”。这就是说,凡官府的禁苑及公马牛苑的围墙、壕沟、藩篱等工程,官府的馆舍及衙署建筑,县邑中的城垣修筑等等,无一不由服徭役者承担,而且完成不符合质量标准者都要返工,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固定役期之内。
长城、陵寝、宫殿、道路等的修建
秦时筑长城、修驰道直道、建骊山墓和造阿房宫等役,虽然役使了不少刑徒、奴隶以及有罪吏,但征发民间徭役是必不可免的,尤其是运输之役,更主要由服役者承担。又“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通甬道相连”,“夫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①,也同样主要为更卒之役所建。故当时人有“戍,漕、转、作、事苦”的概括说明②;《淮南子·人间训》有“秦皇发卒五十万……筑长城,……内郡挽车而饷之”的记载;至于用兵四方时的运役,尤为突出,如秦伐越,“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③;其伐匈奴,“天下飞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道死者相望”④;二世时,调材士屯卫京师,“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自赍粮食”⑤;由于“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于无用之地”,以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①。汉代的情况也不例外,象如淳所说,百姓服更役者,“居更县中,五月乃更”②,承担着郡县的各种杂役;又如惠帝之两次修筑长安城,都是调发长安周围六百里内男女十多万人为之③。汉代在边境地区,“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④。武帝时,“通大宛诸国,使者相望于道,于是汉列亭障至玉门关”⑤,以致在今日的玉门关外,还可以看到用芦苇和泥土层筑而成的汉长城遗迹,可见汉代的筑长城之役也不少。成帝时建昌陵,“卒徒工庸以钜万数”⑥。黄霸之“发民治驰道,不先以闻”⑦。武帝之通西南夷,“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饷,率十余钟致一石”⑧。武帝时在全国各地兴建水利工程,也动辄发卒数万或十数万不等,事详《汉书·沟洫志》。汉代的治河之役也不少,最突出者为武帝时与成帝时的几次治河之役,每次超过役期,只得以“著外徭”的办法解决,事详《汉书·沟洫志》。至于孝武帝时,宫殿建筑的“土木之役,倍秦越旧,斤斧之声,畚锸之劳,岁月不息”⑨。据不完全统计,西汉之世,凡建宫殿七十四所,离宫别馆三百余所,台观楼阁三十二所,苑圃园池二十余处,其役使更卒之多可以想见!
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
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也多以更卒充之。《续汉书·百官志》载“其郡有盐、铁、工、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均给本吏。”本注曰:“所在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这就是说,凡有盐、铁、工、都水官的郡国县道,都按需要由有郡国县道差遣“吏”与“更卒”给役。东汉之制,实本于西汉。故《盐铁论·水旱》有“卒、徒作不中呈”及“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等记载;同书《复古》也有“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的情况。《汉书·贡禹传》也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这些记载,都说明西汉时官府多征发更卒同服役“吏”及刑徒一道,从事铸钱、采矿、冶铁及铸作各种器物的劳役。
屯戍之卒也服劳役
此外,服兵役的材官、骑士及担任屯戍任务的兵士,除有受训郡国、屯卫京师、官府和戍守边疆等军事性任务外,也得服劳役。秦简《戍律》规定:“戍者城及补城,令嬯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这说明戍边之卒,也有筑城及修补旧城之役;筑城、补城之役完成后,还有把城池要害处增高加固之役。在京师屯卫者,得给王侯贵戚服杂役。由于这种情况甚多,而且每次役人不少,故景帝特作出规定:凡诸侯王之“薨葬,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①。实际上,这种规定并不起作用,故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六月诏称:卫士“远离父母妻子,劳于非业之中,卫于不居之宫”,故有“其罢甘泉、建章宫卫,令就农”的措施②。据居延等地出土汉简所载,屯戍之卒除担任警戒、战斗任务外,还有耕田、修路、制土坯、割茭草、运输货物、修理渠道和传递文书等劳役,有的甚至直称之为“河渠卒”、“守穀卒”和“田卒”,兵士之从事生产性劳役者斑斑可考。
②《续汉书·舆服志》上。
①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汉书·主父偃传》。
⑤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汉书·严安传》。
②《汉书·昭帝纪》注。
③《汉书·惠帝纪》。
④《汉书·匈奴传》。
⑤《汉书·西域传》。
⑥《汉书·陈汤传》。
⑦《汉书·循吏·黄霸传》。
⑧《汉书·食货志》。
⑨《三辅黄图·序》。
①《汉书·景帝纪》。
②《汉书·元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