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下册)

第二节 汉景帝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汉景帝99900046_0117_0①

  宽厚政策的继续

  汉景帝刘启(前188—前141),汉文帝之中子,公元前157年即皇帝位。

  景帝即位时,已不是文帝登位时的形势。经过文帝时期的休养生息,汉初经济有所发展,社会日趋安定。因此,景帝即位后,继续奉行了“与民休息”政策。

  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春正月,下诏说:“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广大地者听之。”准许百姓从贫瘠地区迁往土地肥沃地区,以利发展农业。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又下诏:“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①将以往十五税一的田租,又减轻了一半。他还多次下诏申明以农为立国之本,强调重本抑末。他在诏文中说:“雕文刻镂,伤农事者也;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农事伤则饥之本也,女红害则寒之原也。”同时要求郡县官吏认真执行,对失职者加以严惩。“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

  由于景帝重本抑末,减轻赋税,“民遂乐业”②,农业生产有所增进。

  此外,在对待匈奴的关系上,景帝也采取了争取和亲、积极防御的措施,故当时匈奴只是“时时小入盗边,无大寇”③。景帝还把来降的匈奴封为列侯,汉匈两族“通关市”,足见这一时期的边境关系是比较友好和安定的。

  景帝在刑法上也很慎重。在他在位期间,下诏减免了一些刑法,制定了惩处官吏犯罪的办法,并有“欲令治狱者务先宽”之说。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对社会秩序的安定起了促进作用。

   “削藩策”的推行

  景帝时,诸侯王的封地和权力仍然是威胁皇朝的力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他们的经济力量也在不断增长。文帝时虽然采纳了贾谊众建诸侯的主张,但并未真正推行。景帝即位后,采纳了晁错提出的“削藩”建议,逐步削夺诸侯王国的一部分土地,收归朝廷直接统辖。他削夺了赵王国、楚王国、胶西王国的封地,还准备削夺吴王国的封地。诸侯王不甘心其权势被削弱,于是在景帝三年春,爆发了吴、楚、赵、胶东、胶西、济南、淄川等七国联合反对朝廷的叛乱。

  吴王刘濞早已蓄谋夺取朝廷大权。他盘据吴王国,利用当时优越的经济条件,冶铜铸钱,煮海水为盐,又减免赋税收买人心,并引诱各处来的逃犯及流民为其服役,因而经济和军事上有一定实力。当景帝采取削夺王国土地时,刘濞立即诱逼和勾结其他诸侯王举兵作乱,吴楚联军直指中原。晁错劝导景帝对叛乱者坚决镇压。景帝起初听信袁盎之言,杀了晁错,以求平息事端,实际上是上了刘濞等人“清君侧”阴谋的当。当他发觉吴楚七国并未因诛晁错而罢军,立即采取积极的对策,派遣代理太尉周亚夫、大将军窦婴率大军去迎击。由于人心向背、军事实力及战略战术诸方面的因素都是汉军见长,故在三个月内汉军便平定了吴楚七国之乱。

  经过这个事件,景帝不仅继续推行“众建诸侯”政策,而且还把诸侯王国的行政权和官吏任免权收归朝廷,并裁减其官吏,降黜其官吏的秩位,他于中元三年(公元前147年)下诏“罢诸侯御史大夫官”,又于中元五年(公元前145年)“更名诸侯丞相为相”,都是为了抑损诸侯王之权,使其低于朝廷。这样,就在实际上取消了诸侯王国的独立性,使其几乎等同于朝廷直接统辖的郡县。

  景帝通过一些削弱诸侯王势力的办法,打击了分封势力,加强了君主专制。

  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景帝死。终年四十八岁。

  

  ①本节材料主要依据《史记·孝景本纪》及《汉书·景帝纪》,凡引此两纪文字者,不另作注。

  ①《汉书·食货志》上。

  ②《汉书·食货志》上。

  ③《汉书·匈奴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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