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声学知识
秦汉时期声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是乐器的种类增多,不仅编钟和编磬每组增加至三十余架,而且还出现了笛、阮、箜篌等新的乐器。另一方面是音律学的实践和理论探讨有所前进,开始对十二律的旋宫难题进行研究。
十二律和六十律
秦相吕不韦(?—前235)所组织编写的《吕氏春秋》记述了十二律的律名: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其生律法是三分损益法,即从黄钟起隔八相生:“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①但是这种用三分损益法生律生到第十二律后,不能回到出发律上,亦即不能旋相为宫。为解决这个问题,西汉京房(前77—前37)提出六十律制。即从黄钟起生到第十二律仲吕后,继续往下生律,直到六十律“南事”为止。《后汉书》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②事实上,当京房用三分损益法生律到第54律时,就与出发律很相近,只差一个微小的音差(3.61355音分值),按说此时就可以旋宫转调。可是京房把律数与历数统一起来,就一直生到六十律,即把六十律中的每一律代表一天至八天,使六十律正合一年三百六十六天。京房这种生律法虽较烦琐,在演奏实践和乐器制造方面都有困难,但生律法本身则是一个有创见的尝试,它通过继续生律的办法来找到微小音差,以实现旋宫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京房还认为“竹声不可以度调”,即认为律管不能用以定律。因为律管的口径和管长都须经校正,而管口校正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事。因此京房特地“造准以定数”,即用弦来定律。《后汉书·律历志》上对京房准做了介绍:“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
1973年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了西汉景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50年)的一组律管,共十二支,最长为17.65厘米,最短为10.2厘米,孔径约0.65厘米①。这组律管的出土对于探讨我国古代以管定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从文献资料来看,秦汉时代已有用管定律的内容。《汉书·律历志》孟康注:黄钟空围九分,林钟空围六分,太簇空围八分。说明不仅律管的长度不同,而且内径也各不相同。显然已经过管口校正。
共振共鸣
秦汉时期,人们对于共鸣现象也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庄子》中说:“为之调瑟,废一于堂,废一于室,鼓宫宫动,鼓角角动,音律同矣。夫或改调一弦,于五音无当也,鼓之,二十五弦皆动。”②《淮南子》也做了类似的论述,说是“同音之相应”③。用“音律同”或“同音之相应”很容易给人以错觉,认为它是“自鸣”。董仲舒对此做了批驳。他说:“琴瑟报弹其宫,他宫自鸣而应之,此物之以类动者也。其动以声而无形,人不见其动之形,则谓之自鸣也;又相动无形则谓之自然。其实非自然也,有使之然者矣。”①他指出这种鼓宫宫动、鼓角角动的现象,是由于“物之以类动者”,“实非自然也”。董仲舒的看法是正确的,因为弦线不会自鸣,不会自振动,它必须是在周期性变化的外力的作用下,当外力的振动频率与弦线的固有频率很接近或相等时,才会引起共振共鸣。
①《吕氏春秋·音律》。
②《后汉书·律历志》上。
①《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第102页,文物出版社1973年版。
②《庄子·徐无鬼》。
③《淮南子·齐俗训》。
①董仲舒:《春秋繁露·同类相动》。
秦汉时期声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是乐器的种类增多,不仅编钟和编磬每组增加至三十余架,而且还出现了笛、阮、箜篌等新的乐器。另一方面是音律学的实践和理论探讨有所前进,开始对十二律的旋宫难题进行研究。
十二律和六十律
秦相吕不韦(?—前235)所组织编写的《吕氏春秋》记述了十二律的律名: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其生律法是三分损益法,即从黄钟起隔八相生:“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①但是这种用三分损益法生律生到第十二律后,不能回到出发律上,亦即不能旋相为宫。为解决这个问题,西汉京房(前77—前37)提出六十律制。即从黄钟起生到第十二律仲吕后,继续往下生律,直到六十律“南事”为止。《后汉书》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②事实上,当京房用三分损益法生律到第54律时,就与出发律很相近,只差一个微小的音差(3.61355音分值),按说此时就可以旋宫转调。可是京房把律数与历数统一起来,就一直生到六十律,即把六十律中的每一律代表一天至八天,使六十律正合一年三百六十六天。京房这种生律法虽较烦琐,在演奏实践和乐器制造方面都有困难,但生律法本身则是一个有创见的尝试,它通过继续生律的办法来找到微小音差,以实现旋宫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京房还认为“竹声不可以度调”,即认为律管不能用以定律。因为律管的口径和管长都须经校正,而管口校正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事。因此京房特地“造准以定数”,即用弦来定律。《后汉书·律历志》上对京房准做了介绍:“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
1973年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了西汉景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50年)的一组律管,共十二支,最长为17.65厘米,最短为10.2厘米,孔径约0.65厘米①。这组律管的出土对于探讨我国古代以管定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从文献资料来看,秦汉时代已有用管定律的内容。《汉书·律历志》孟康注:黄钟空围九分,林钟空围六分,太簇空围八分。说明不仅律管的长度不同,而且内径也各不相同。显然已经过管口校正。
共振共鸣
秦汉时期,人们对于共鸣现象也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庄子》中说:“为之调瑟,废一于堂,废一于室,鼓宫宫动,鼓角角动,音律同矣。夫或改调一弦,于五音无当也,鼓之,二十五弦皆动。”②《淮南子》也做了类似的论述,说是“同音之相应”③。用“音律同”或“同音之相应”很容易给人以错觉,认为它是“自鸣”。董仲舒对此做了批驳。他说:“琴瑟报弹其宫,他宫自鸣而应之,此物之以类动者也。其动以声而无形,人不见其动之形,则谓之自鸣也;又相动无形则谓之自然。其实非自然也,有使之然者矣。”①他指出这种鼓宫宫动、鼓角角动的现象,是由于“物之以类动者”,“实非自然也”。董仲舒的看法是正确的,因为弦线不会自鸣,不会自振动,它必须是在周期性变化的外力的作用下,当外力的振动频率与弦线的固有频率很接近或相等时,才会引起共振共鸣。
①《吕氏春秋·音律》。
②《后汉书·律历志》上。
①《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第102页,文物出版社1973年版。
②《庄子·徐无鬼》。
③《淮南子·齐俗训》。
①董仲舒:《春秋繁露·同类相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