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

第八节 争夺劳动力的斗争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八节 争夺劳动力的斗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有复除权的官贵、士族以外,还有很多人不向国家服役纳税。这些人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籍注不实之人。这一类人多通过在户籍上谎报年龄、诈注疾病、妄报死逃或冒充士族等手段,以求规避赋役。其中冒充士族最保险,但冒充士族必须得贿赂官员,对籍注进行篡改,需要有一定的财产。所以,他们之中有一些是属于富商、庶族地主,但也有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其他籍注不实之人则多为不堪赋役剥削的自耕农。

  二、脱离户籍之人。这一类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附于大族、受大族剥削奴役而未能注家籍的劳动者,他们实际上已下降到佃客、部曲的地位,但由于未注家籍,所以在身分上还有较多的自由。另一种是虽脱离户籍、但仍保留独立身分的人,其中绝大部分是由破产的自耕农变成的流民,但也有一小部分庶族地主。《陈书·褚玠传》称:山阴“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这些隐没的“全丁大户”,大部分应是地主。在战乱和政治昏暗时期,这类脱离户籍之人数量十分庞大。如三国时袁绍统治下的青州,“邑有万户者,著籍不盈数百”①;梁元帝时“人户著籍,不盈三万”②;北齐高洋时,“户口租调,十亡六七”③。可见当时大多数人都成了无籍之人。

  三、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这类人的户籍与一般民籍不同,注家籍佃客、奴隶受世俗地主的牢牢控制,僧尼受僧侣地主的控制。他们一般不向国家服役纳税,只向地主服役纳税。这一类人也大多是由破产的自耕农转化而来。

  以上三种类型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之人,除一小部分属于剥削阶级以外,大部分是自耕农或来源于破产的自耕农。自耕农为什么经常破产呢?这基于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的土地很少,生活十分困苦。南朝人所谓:“家有五亩之鸡,一母之豕,床上有百钱布被,甑中有数升麦饭”④,可说是自耕农的生活写照。自耕农的经济是如此脆弱,所以无论是赋役的加重、战乱、天灾乃至婚丧嫁娶等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迫使他们趋于破产。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者经济势力的不断扩张,要求大量的佃客、奴隶等劳动者为他们种地和服役,这些劳动者只能从自耕农阶层中攫夺,所以他们无时无刻地都在迫使自耕农走向破产。如果说注家籍和未注家籍的佃客、奴隶是大土地所有者已争取到手的劳动力的话,那末,破产的流民和那些被迫“改注籍状”的自耕农,就是他们的劳动后备军,这些人时刻都在面临着沦为佃客、奴隶的厄运。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兵源税源,加强中央集权的力量,一直都在想着把上述三种类型的人重新纳入国家正常的户籍制度之内,使他们重新向国家服役纳税。封建国家的这种努力,实质上就是与大土地所有者展开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

  封建政权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重点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类型的人。对这些人封建政权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检籍、土断和括户。

  提起检籍,我们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南朝齐初的户籍大检查。这次著名检籍的起因,是由于当时的户籍发生了极度的混乱。《南齐书·虞玩之传》称:“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八条取人,孝建元年(454)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南史·王僧孺传》引沈约的话说:“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所谓“八条取人”、“七条征发”,现在已无从知其详细内容。唐长孺在《南朝寒人的兴起》一文中,征引《宋书·索虏传》载何尚之关于“发南兖州三五民丁”的议论,对此作了精要的阐释①。据唐长孺的意见,在元嘉二十七年大征发时,制定了哪些人该服役、哪些人不服役的硬性标准,何尚之所谓不在征发之列的“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职从事,及仕北徐、兖为皇弟皇子从事,庶姓主簿,诸皇弟皇子府参军、督护、国三令以上、相府舍者”,这些人以上即为有免役权的士族。由于士族的标准明确,所以在孝建元年编造户籍时,许多企图避役的人就增损籍状,把自己变成合乎免役条例的士族。这样就造成了户籍的大混乱。

  由于当时户籍混乱主要是冒充士族造成的,所以齐初检籍的重点,是对准那些“改注籍状,诈入士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的人。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内容,当时检籍还包括纠举那些“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吏役,身强而称六疾”以及“盗易年月”等投机取巧者。对那些“抱子并居,竟不编户”①、“小塘藏丁匿口”②等脱离户籍之人,在这次检籍中也要把他们重新编入户籍。当时凡被认为有伪冒或脱离版籍的民户,都被称为“却籍”,却籍者要充远戍。萧齐统治者对这次检籍决心很大,但由于检籍官员行私舞弊,反而造成很坏的后果。梁沈约说:齐初“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于此大坏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爵,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士伍。……或有应却而不却,不须却而却,所却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辞请诉,充曹牣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③。这样,至永明三年(485)就激起了以唐寓之为首的农民起义。为了缓和人民的反抗情绪,也因为这样的检籍再也无法推行,所以到永明八年(490)齐武帝下诏:“既往之愆,不足追究。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役边疆,各许还本。此后有犯,严加翦治”④。宣布这次检籍完全作废。

  齐初大检籍以后,小规模的检籍仍不时发生。如在齐东昏侯时,“先是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诈注疾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并是役荫之家。凡注病者,或已积年,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给货赂,随意纵舍”①。这样的检籍,当然也不会有多大成效。

  除上述检籍外,统治者在编造新户籍时,也要依据旧籍进行户口检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检籍。由于户口状况是不断变动的,所以封建政府窍隔一段时间要编造一次新户籍,这属于正常情况造籍;另外,在统治者进行政治、经济改革时,为了适应新制度的要求,封建政府也往往要编制新籍,这属于特殊情况的造籍。后一种情况因与改革相配合,所以在争夺劳动人手方面,往往会取得巨大成绩。这种造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至少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西晋太康元年推行占田制时,太康三年国家控制的户口较太康元年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就是这一次造籍所取得的结果。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说过。

  第二次是在北魏推行均田制三长制时,北魏中央曾派遣使臣到各地编定户籍,如派尧暄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②,派闾庄“为定户籍大使”③等。由于在均田制下农民能够受田,而且剥削较轻,所以大量隐漏人户就纷纷向国家呈报户口。北魏的户口猛增到五百多万户,当是这次与推行均田相联系的造籍的结果。

  第三次是在北齐、北周时期。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均田制度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隋书·食货志》记载的北齐河清三年(564)均田令和北周保定元年(561)后的均田令①,标志着均日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均田制度的演变,户籍格式逐渐定型为像西魏大统十三年那样的计帐户籍制度,这当然也要编造新籍。由于计帐户籍对人口的控制较严,所以北齐、北周虽为戎马倥偬的乱世,但两国人口的总数并不减于北魏盛世的人口总数,仍然达到三千多万口。

  东晋南朝连续推行的九次土断措施②,主要是把北来侨民断入黄籍,使他们也像土著居民那样向国家服役纳税。但把侨民断入黄籍,不一定具有向大族争夺人口的性质。这不仅因为有些侨民原来就在国家白籍上登记,受侨州郡统辖,而且在侨民中也包括不少官僚、大族。但在土断的同时,也进行户口检查,许多隐户、流民也被编入户籍。如东晋哀帝兴宁二年(364)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规定“不得藏户”,司马“玄匿五户,桓温表玄犯禁,收附廷尉”③。萧齐初年吕安国曾“土断郢、司二境上杂民”④;所谓“杂民”,当包括各种无籍之人。陈文帝天嘉元年(560)的诏令说:“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⑤。这些被土断的隐户、流民等无籍者,就含有和大族争夺劳动人手的意思了。

  如果说检籍、土断只把搜检隐漏之人作为附带任务的话,那末,封建政府的括户就主要是为解决这些人的问题了。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括户的记载不绝于史,而东晋一代尤为突出。颜含为吴郡太守,王导问他:“卿今莅名郡,政将何先?”颜答:“王师岁动,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之忧。且当征之势门,使反田桑,数年之间,欲令户给人足,如其礼乐,俟之明宰”①。可见与大族争夺劳动人手,在当时被提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当时括户的干将有山遐,他为余姚令时,“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遐绳以峻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②。庾冰辅政时,“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③。简文帝时王彪之为会稽内史,“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④。淝水之战前夕,东晋为“外御强氐,搜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⑤。东晋末刘裕当政时,因“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刘裕严申禁制,处死了“藏匿亡命千余人”的余姚大地主虞亮⑥。对结聚于山泽的流民群,东晋的官员或用武力、或以招抚,重新把他们控制到国家的手中。前者如海陵县的青浦,“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淮南太守毛璩“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⑦;后者加太末县的深山中,“有亡命数百家,恃险为阻,前后守宰莫能平”,江逌任太末令后,“招其魁帅,厚加抚接,谕以祸福,旬月之间,襁负而至”①。类似例子很多。

  在北方,有几次著名的括户,规模要壮观得多。如前燕慕容时,“百姓多有隐附”,仆射悦绾主持括户,一举“出户二十余万”②,朝野为之震惊。南燕慕容德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慕容德“遣其车骑将军慕容镇率骑三千,缘边严防,备百姓逃窜。以(尚书韩)■为使持节、散骑常侍、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③。北魏献文帝时,冀、定等“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献文令韩均往检括,“出十余万户”④。东魏武定二年(544),高欢以太保孙腾、大司徒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凡获逃户六十余万”⑤。北方的朝廷集权力量都比较强,所以才能主持这样大规模的括户。

  封建国家对上述第三种类型的人——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主要是采取控制发展的政策。

  对于佃客,从曹魏规定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⑥,到西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一到十五户,再到东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五到四十户,再到北魏赐给王、公、侯、子臣吏十二人到二百人⑦,这些规定既是保护官贵的利益,也含有限制他们大量占有注家籍佃客这类生产者的用意。因为这些规定等于宣布,官贵们超过规定的佃客和臣吏是不合法的,这是一层限制;这些规定也等于宣布,除品官有权占有佃客、王公侯子有权占有臣吏,其他人则无此特权,这是又一层限制。再说当时所谓皇帝给客、赐臣吏,也不一定实际授给,往往是在官贵已占有的大量依附农民中,政府按制度予以登记、注家籍,而超过规定数额的则不予承认。《南齐书·州郡志》上南兖州条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21),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这些“多庇大姓以为客”的失籍流民,是政府无法控制的,所以才由大姓“条名上有司”,然后再由政府按当时的给客制度赏赐给他们。很明显,东晋推行这样的给客制度,一个重要目的是想从大族势力下挖出一部分失籍流民。

  为防止奴隶数量的膨胀,封建政府作了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是执行“良奴之制”,严格禁止把良人变成奴隶。北魏的法律规定:“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①。这一类法令当继承于魏晋。在南朝也严禁卖良人为奴。其次,不断地下令释放奴婢,或免为兵、客、部曲,或免为良人。特别是在大的军事冲突以后,战胜的一方往往把众多的战俘变成奴隶,结果导致公私占有奴隶的数量急剧增加。因此,事隔不久,战胜的一方往往下令大规模地释放奴婢。如东晋在太元十四年(389)下令道:“淮南所获俘虏付诸作部者,一皆遣散,男女自相配匹,赐百日廪。其没为军赏者,悉赎出之。以襄阳、淮南饶沃地,各立一县以居之”②。淮南所获俘虏即淝水之战中俘获的前秦军民。类似资料,在史籍中可以找到很多①。朝廷采取这种措施当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重要的一点即在于把私家控制的人口变成国家控制的人口。

  为了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帝王对佛教大多采取既保护又限制的政策,也有少数帝王推行灭佛措施。南朝宋文帝、宋孝武帝曾沙汰僧侣,齐武帝甚至规定:“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为精舍,并严断之。唯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②。北魏曾一再限制僧侣的数额,文成帝规定:“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至孝文帝时,“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③。以上的限制措施,所起作用都不大。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和北周武帝字文邕都信道不信佛,他们推行了断然的灭佛措施。

  拓跋焘下令:“沙门无少长悉坑之”④。字文邕灭佛的手段比较缓和,但决心极大,一时间,北周、北齐境内的三百万僧尼皆改为编户。但在字文邕死后,佛教又逐渐恢复。

  封建政权执行的上述争夺劳动人手的措施,有时成绩显著,有时则不起作用。其原因何在呢?根本一点是决定于那时的政治状况。如果封建政治比较清明,横征暴敛较少,这则就会出现“豪强征敛,倍于公赋”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是愿意做国家的编户的,国家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当然会取得胜利。反过来,如果政治昏暗,百端征调,这时就会出现宫府征敛甚于豪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宁愿做豪强的依附农民,国家即使用强力能把劳动人手争夺过来,但也只是暂时的,不久仍会逃散,国家的争夺劳动人手措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在封建社会里,总是治世少而乱世多,所以国家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总是后者占上风。

  

  ①《三国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

  ②《南史·梁元帝纪》。

  ③《隋书·食货志》。

  ④《南史·邓元起传附罗研传》。

  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10—111页。 ① ②《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③《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④《南齐书·虞玩之传》。

  ①《南史·废帝东昏侯纪》。

  ②《魏书·尧暄传》。

  ③《北史·闾毗传》。

  ①《隋志》载北周的均田令很简略,年代也不明确,从与它相联系的徭役制度来看,它的颁布当在保定元年以后。

  ②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346—356页。

  ③《晋书·彭城穆王权传附曾孙纮传》。

  ④《南齐书·柳世隆传》。

  ⑤《陈书·世祖纪》。 ①《晋书·颜含传》。

  ②《晋书·山涛传附山遐传》。

  ③《晋书·庾亮传附弟冰传》。

  ④《晋书·王廙传附侄彪之传》。

  ⑤《世说新语》上卷下《政事》注引《续晋阳秋》。

  ⑥《宋书·武帝纪》中。

  ⑦《晋书·毛宝传附孙璩传》。 ①《晋书·江逌传》。

  ②《晋书·慕容载记》。

  ③《晋书·慕容德载记》。

  ④《魏书·韩茂传附子均传》。

  ⑤《魏书·孝静帝纪》。

  ⑥《晋书·王恂传》。

  ⑦《魏书·官氏志》。

  ①《魏书·刑法志》。

  ②《晋书·孝武帝纪》。

  ①参见《南齐书·郁林王纪》永明十一年八月条,《梁书·简文帝纪》太清三年五月条《周书·武帝纪》上建德元年十月年,《武帝纪》下建德六年二月条。十一月条、宣政元年三月条,等等。

  ②《南齐书·武帝纪》。

  ③ ④《魏书·释老志》。

  ⑤《魏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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