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西晋赋役制度
西晋的赋税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研究的人虽多,但材料过少,至今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与西晋税制有关的材料,主要的只有两条,先引在下面,然后再说当前的看法。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初学记》卷二七《绢第九》:“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对以上两条材料的解释很多,但就税制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西晋赋税制度继承曹魏,田租为亩税,户调为户税,只不过剥削量加重了。曹魏的田租是亩收二升,西晋的田租以“夫五十亩,收租四斛”计算,为亩收四升,重了一倍。曹魏的户调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则是户出绢三匹,绵三斤,重了半倍。绢三匹、绵三斤是平均数,征收时“九品相通”。这也是继承曹魏而来。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西晋在田租上已改变了从前的亩税制度,变为按户征收,与户调一样,九品相通。这种意见的根据有二:一是《晋书》既说绢三匹、绵三斤是“户调之式”,则《初学记》引《晋故事》说的“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中的“民丁”,应是丁男之户,如果是丁不是户,则《晋书》所说“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就不可理解了。《晋故事》的话,意味着西晋一户以一丁计。既然民丁是丁男之户,那么,课田五十亩便是对丁男之户的要求,而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则是了男之户所应纳的租调。二是《晋故事》说到侯国减“绢户一匹”、“民租户二斛”以为侯秩侯奉。西晋“以郡为国”,诸侯“三分食一”①以绢一匹为侯秩,就丁男之户应向国家岁纳绢三匹而言,正是三分食一。所分民租则明说是“户二斛”。尤其是接着说的“书为公赋”的“其余租”及旧调绢、绵,“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表明租不仅是户租,即以户为单位征收,而且是九品相通。《晋故事》所说“租四斛”,只是丁男之户所应交纳的一个平均的租额而已②。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文献通考》所说,晋把两汉田赋与户口之赋合而为一,把田赋变成户调,不再履亩而税,只逐户赋之③,是一个卓见。
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①,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②。
役使方式,据刘颂所说曹魏用之于百姓的错役法,至晋武帝平吴之后,仍旧未改③,可知与魏无异。
以上是郡县编户负担的税役。不属于郡县编户的典农部民,在魏末晋初罢除④。吏、士之家则保留下来。士家在晋初仍旧用之于屯田,剥削有所加重。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傅玄上疏说到:“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他认为应该恢复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之制⑤。据《晋书·慕容皝载记》所说“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而为五六来看,傅玄的话是被采纳了。
太康元年(280)平吴,随着州郡兵的罢除,武吏的设置,占田、课田法的实施,士家屯田废止。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至今未改时,又提及平吴后吏、士的徭役负担。
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丙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洛阳)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投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①他要求改变这种情况,并以为“魏氏错役,亦应改旧”。他的设想是:“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静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内”,这样天下也就受益不浅了。刘颂的话,清晰地说明了平吴后西晋吏、士的戍役与运役之重。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
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便写道: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西晋征发与免除赋役,均据黄籍。《晋令》说到:“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①黄籍是西晋郡国士庶统一的户籍,此外西晋没有别的户籍。士族在黄籍上注有爵位(详见第四节),以证明自己是兼复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②,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户籍,与税役不发生直接联系。兼复之家的佃客,不承担官家税役。
①《晋书·地理志上》。
②《晋故事》所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用以增置诸侯,解释不通。主张 西晋租谷是亩征八升的,以为“斗”是“升”之误。主张西晋租谷是户征四斛 的,以为“亩”是“户”之误,因为后面讲的所分民租户二斛及余租都是户租。
③《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 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以台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 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这是 说晋把田赋变成了户税。卷三《田赋考三》还说晋法与均田制下,“不必履亩 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是一致的。
①《晋书·惠帝纪》。
②《晋书·食货志》。
③《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吴后说的。
④《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咸熙元年:“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
⑤《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①《晋书·刘颂传》。
①《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
②《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
西晋的赋税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研究的人虽多,但材料过少,至今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与西晋税制有关的材料,主要的只有两条,先引在下面,然后再说当前的看法。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初学记》卷二七《绢第九》:“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对以上两条材料的解释很多,但就税制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西晋赋税制度继承曹魏,田租为亩税,户调为户税,只不过剥削量加重了。曹魏的田租是亩收二升,西晋的田租以“夫五十亩,收租四斛”计算,为亩收四升,重了一倍。曹魏的户调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则是户出绢三匹,绵三斤,重了半倍。绢三匹、绵三斤是平均数,征收时“九品相通”。这也是继承曹魏而来。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西晋在田租上已改变了从前的亩税制度,变为按户征收,与户调一样,九品相通。这种意见的根据有二:一是《晋书》既说绢三匹、绵三斤是“户调之式”,则《初学记》引《晋故事》说的“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中的“民丁”,应是丁男之户,如果是丁不是户,则《晋书》所说“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就不可理解了。《晋故事》的话,意味着西晋一户以一丁计。既然民丁是丁男之户,那么,课田五十亩便是对丁男之户的要求,而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则是了男之户所应纳的租调。二是《晋故事》说到侯国减“绢户一匹”、“民租户二斛”以为侯秩侯奉。西晋“以郡为国”,诸侯“三分食一”①以绢一匹为侯秩,就丁男之户应向国家岁纳绢三匹而言,正是三分食一。所分民租则明说是“户二斛”。尤其是接着说的“书为公赋”的“其余租”及旧调绢、绵,“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表明租不仅是户租,即以户为单位征收,而且是九品相通。《晋故事》所说“租四斛”,只是丁男之户所应交纳的一个平均的租额而已②。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文献通考》所说,晋把两汉田赋与户口之赋合而为一,把田赋变成户调,不再履亩而税,只逐户赋之③,是一个卓见。
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①,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②。
役使方式,据刘颂所说曹魏用之于百姓的错役法,至晋武帝平吴之后,仍旧未改③,可知与魏无异。
以上是郡县编户负担的税役。不属于郡县编户的典农部民,在魏末晋初罢除④。吏、士之家则保留下来。士家在晋初仍旧用之于屯田,剥削有所加重。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傅玄上疏说到:“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他认为应该恢复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之制⑤。据《晋书·慕容皝载记》所说“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而为五六来看,傅玄的话是被采纳了。
太康元年(280)平吴,随着州郡兵的罢除,武吏的设置,占田、课田法的实施,士家屯田废止。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至今未改时,又提及平吴后吏、士的徭役负担。
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丙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洛阳)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投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①他要求改变这种情况,并以为“魏氏错役,亦应改旧”。他的设想是:“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静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内”,这样天下也就受益不浅了。刘颂的话,清晰地说明了平吴后西晋吏、士的戍役与运役之重。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
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便写道: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西晋征发与免除赋役,均据黄籍。《晋令》说到:“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①黄籍是西晋郡国士庶统一的户籍,此外西晋没有别的户籍。士族在黄籍上注有爵位(详见第四节),以证明自己是兼复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②,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户籍,与税役不发生直接联系。兼复之家的佃客,不承担官家税役。
①《晋书·地理志上》。
②《晋故事》所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用以增置诸侯,解释不通。主张 西晋租谷是亩征八升的,以为“斗”是“升”之误。主张西晋租谷是户征四斛 的,以为“亩”是“户”之误,因为后面讲的所分民租户二斛及余租都是户租。
③《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 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以台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 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这是 说晋把田赋变成了户税。卷三《田赋考三》还说晋法与均田制下,“不必履亩 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是一致的。
①《晋书·惠帝纪》。
②《晋书·食货志》。
③《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吴后说的。
④《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咸熙元年:“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
⑤《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①《晋书·刘颂传》。
①《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
②《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