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市场结构的变迁隋代及唐代前期的市隋代及唐代前期,商业交易大都在国家设立的固定市场中进行。但在市场中所进行的大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交易,是市场的底层结构,隋唐朝廷对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包括:第一,市场不能随意设立,只能由官府在州县以上城市中的固定区域设置。唐中宗景龙元年(707)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市场与城市住宅区的坊分开,范围一般较坊为大,如长安、洛阳的市都占有二坊之地,但其范围在城市中所占面积仍是相对狭小的。市的四周有围墙,四面开门,是封闭型的商业交易场所。第二,市场的交易时间有一定限制。唐代规定:“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仍然有日中为市的古代型市场形态。第三,市场设官吏进行管理。唐代规定,凡户口满三千户以上的县,以及交通要道交易繁忙地点所设置的市,设置市令一人、史二人,以及市吏、壁师等官吏,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评定各类商品的物价,校定交易时商人使用的度量衡器,以及征收商税,弟四,市场中的店铺也不能任意扩大经营规模,向外发展。庸中宗时规定,“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实际上就是不准店铺扩展营业规模。同时,隋唐时期的城市中,商业店铺被限制在市场的范围内,不准在城市中的其他居住区任意开门。唐文宗大和五年(831)规定:“非三品以上及坊内三绝,不合辄向街开门。……向街门户,悉令闭塞。”这样,商业的自由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
隋唐时期,普通州县只设一个市,较大的州县和京都,则可设二至三个市。如隋代长安设有东、西二市,洛阳有丰都、大同、通远三市。在市的内部,按照出售商品的种类划分为不同的同业组织,称为“行”。隋代洛阳丰都市内有“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唐代洛阳的南市也有一百二十行。而唐代长安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行有肉行、鱼行、绢行、丝帛行、药行、铁行、米行、秤行、鞦辔行等等。行的长老称为行头、行首,办事人员称为“行人”。行既是同业商人防止内部竞争的组织,又是官府对商人求索压榨的中介。唐末武宗会昌三年(843)六月,长安东市内失火,“烧东市曹门以西十二行四千余家”。可见长安城内市的规模之大与同行店铺之多。除长安、洛阳这样的全国性商业中心外,地方的州县市场,其形制与管理方式也都同于两京,但依据各地情况有所变通。如成都有东市,南市、北市,扬州亦有东市,夔州有西市等。在较边远的州县,市场的交易时间也较短,所谓“山县早休市,江桥春聚船”,即是这种情形的写照。
草市的出现及商业经营广度的扩展从唐代中期起,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与国家对市场控制的削弱,商业经营的广度大大扩展,突破了从前的限制。草市的出现是这一趋势的重要标志。
草市是在交通要道或者水陆津渡、商旅往来频繁之地出现的非正式设立的市场。唐代中后期的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许多草市。如《元和郡县志》载,“赤壁草市,在川县西八十里”。成都附近的“青城山前后……唯草市药肆”。彭州唐昌县的建德草市,“百货咸集,蠢类莫遗,旗亭旅舍,翼张鳞次”。长江下游的江淮一带,往往是“草市迎江货,津桥税海商”的繁荣情况。以致唐后期诗人杜牧说:“凡江淮草市,尽近水际,富室大户,多居其间”。在岭南地区的草市称为墟。吴处厚说:“岭南谓村市为虚。柳子厚《童区寄传》云:‘之虚所卖之。’又诗云:‘青箬裹盐归峒客,绿荷包饭趁虚人。’即是也。盖市之所在,有人则满,无人则虚,而岭南村市,满时少,虚时多,谓之为虚,不亦宜乎?”有的草市,由于商业繁荣,地位重要,发展成为城镇。如唐代宗大历七年(772),“以张桥行市为县”。穆宗长庆年间,“沧州……置归化县于福寿草市”。草市既然是非正式设立的市场,没有设置市官,也没有繁琐严格的交易规定。草市的发展,突破了隋与唐代前期对商业市场的种种限制,成为唐代中期以后新兴的商品交易场所与商业集中地。当然,草市由于商品流通路线及数量的变化,往往兴废无常,显示出商品经济发展早期阶段市场基层结构的不稳定性。
其次,在一些商业发达的城市中,还出现了专业性较强的商品交易市场,如蚕市、药市、锦市、花市之类。成都地区的“蚕市,每年正月至三月,州城及属县循环一十五处”。而成都和樟州都有规模很大的药市,蜀中“药市之集尤盛焉,动至连月”。广州在每年的七月中元日,“多陈设珍异于佛庙,集百戏于开元寺”,寺中有商家店铺。有些州县的市场,也开始向城外发展。唐文宗时,日本僧人圆仁在莱州就见到“州城外西南置市”。由于草市的大量出现,唐代中后期的商业交易向城镇以外的乡村开始延伸,广大农村地区逐渐卷入商品交换市场,形成市场结构的底层。
市场旧规的破除与此同时,市场的形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隋代及唐代前期,城市中的市场四周有高墙围绕,店铺只能在市中营业。但从唐代中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商店已突破这一限制。在长安城中的延寿坊有出售金银珠玉的商店,宣阳坊有彩颖铺,升平坊有胡饼店。可见在长安这样的城市中,各坊区内已有不少商店开设。在各地州县城镇中,打破坊的限制就更为普遍。长江下游的扬州,是“十里长街市井连”,可见唐代中后期的扬州店铺,已是沿街开设,突破了坊的限制,商业的活动范围更大了。
商业活动的时间,唐代中后期也同样突破了“日中为市”的传统,交易时间大大延长,出现了“夜市”。唐文宗开成五年(850)下诏,“京夜市,宜令禁断”。可见在此以前长安已出现夜市。但皇帝的诏令并不能阻止商业的发展,在长安以外的城市,尤其是南方的城市,如扬州、苏州、成都等,也都出现了夜市。扬州是“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苏州是“夜市卖菱藕,春船载绮罗”。成都是“锦江夜市连三鼓”。交易时间的延长,是商品经济繁荣的客观需要,是唐代中后期商业广度延展的又一标志。
远距离的和大宗的商业贸易的兴盛
在市场的底层结构发展的同时,远距离的和大宗的商业贸易也开始兴盛,使唐代中后期市场结构进一步复杂化和高级化。这些远距离和大宗商业交易,是由大商人甚至经营商业的官僚、藩镇进行的。唐高宗时,长宏大商人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尽为所收”。唐代后期的扬州商人王四舅,“匿迹货殖,厚自奉养,人不可见,扬州富商大贾,质库酒家,得王四舅一字,悉奔走之”。这样的大商人,已经脱离了面对面交易的市场初级形态。唐代后期,许多官僚和藩镇也开始经商。唐武宗时,“朝列衣冠,或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而设在长安的诸道进奏院,成为各地藩镇与商人进行“飞钱”的金融交易与货币流通机构。城市中上层大商人的经营范围,已突破单一化商品而大大扩展。元稹《估客乐》诗中说,当时的大商人“子本频蕃息,货贩日兼并。求珠驾沧海,采玉上荆衡。北买党项马,西擒吐蕃鹦。炎洲布火浣,蜀地锦织成。越婢脂肉滑,奚僮眉眼明。通算衣食费,不计远近程。经营天下遍,却到长安城”。可见这些大商人贩运的品种之多,行程之遥,足迹遍于全国甚至边疆地区。在长江上也出现了长途贩运的大商人。唐代“大历贞元间,有俞大娘航船最大,居者养生送死嫁娶悉在其间,开巷为圃,操驾之工数百,南至江西,北至淮南,岁一往来,其利甚溥”。这样巨大航船所载,很可能是盐、茶、粮食等大宗商品。从长江下游的“金陵向西贾客多,船中生长乐风波……停杯共说远行期,入蜀经蛮远别离”。显示这些长年在水上奔波的大商人商业活动范围之广,遍及长江流域。
唐代中后期,为远距离和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的邸店在各大商业城市不断兴办。邸店是兼营旅店、货栈与交易的场所。大商人窦乂在长安西市中“造店二十余间,当其要害,日收利数千”。长安西市与扬州还有“波斯邸店”。由于邸店的利润丰厚,许多官吏也纷纷设置。玄宗开元二十九年(741)曾下令“禁九品已下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德宗在大历十四年(779),再次“禁百官置邸货鬻”。
市场与货币资本市场上层结构的主导力量,是巨额的货币资本。唐代中期以后,大商人与部分贵族、官僚、藩镇,积累了巨量的货币投入商业交易。官僚子弟裴伷先,在北庭“货殖五年,致资财数千万”。长安西市胡商,购买菩提寺一枚宝骨,付钱一千万。长安西市波斯邸,一次就付给书生杜子春三百万钱。西域胡商在长安购买大安国寺宝珠,付价四千万贯。定州富商何明远,“每于驿边起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资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江陵富商郭七郎,“其家资产甚殷,乃楚城富民之首,江淮、河朔间,悉有贾客仗其货贸易往来者”。郭七郎后来曾用钱数百万,买到横州刺史官职。岭南富商陈武振,“家累万金,为海中大豪,犀象玳瑁,仓库数百”。唐代后期的盐商拥有的货币资本量也是十分雄厚,所谓“五方之贾,以财相雄,而盐贾尤炽”。川峡地区的盐商龚播,积资巨万,为蜀中大贾。唐代后期,各地藩镇也在坊市中存储大量货币。当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加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这些巨额货币资本的流通,除了投向盐、绢等某些社会需要量极大的商品外,主要以珠宝、香料等奢侈品为主,有相当部分已经脱离日常面对面交易的范围,成为操纵市场的重要力量。
柜坊和飞钱唐代后期,为大量货币的存取服务的机构也在较大商业城市中出现。专营钱币存放与贷出的机构称为柜坊。长安与扬州,因是豪商巨贾聚集之地,柜坊很多。官吏豪商在柜坊中存钱,少者数十万贯,多则数百万贯。这样巨大数量货币的运用与存取,显示唐代中后期的大商人与经商官吏,已经具有远距离调动大量货币的能力,以致在唐代后期出现了“飞钱”,在货币汇兑业务的经营范围上,一度曾与唐朝廷进行对抗。宪宗元和六年(811),唐朝廷因钱荒严重,曾下令禁止诸道进奏院及有势力的富豪经营飞钱,结果引起大量现钱被携出京城,朝廷只好在次年改由官营汇兑事业,以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专营飞钱。最初每贯三司收取一百文汇费,但没有商人前来,只好改为“敌贯”平价汇兑。私人货币资本在与朝廷的这次汇兑方式引起的对抗中获得胜利,可见唐代后期私人商业资本已成为市场上层结构的主导力量。
隋唐时期,普通州县只设一个市,较大的州县和京都,则可设二至三个市。如隋代长安设有东、西二市,洛阳有丰都、大同、通远三市。在市的内部,按照出售商品的种类划分为不同的同业组织,称为“行”。隋代洛阳丰都市内有“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唐代洛阳的南市也有一百二十行。而唐代长安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行有肉行、鱼行、绢行、丝帛行、药行、铁行、米行、秤行、鞦辔行等等。行的长老称为行头、行首,办事人员称为“行人”。行既是同业商人防止内部竞争的组织,又是官府对商人求索压榨的中介。唐末武宗会昌三年(843)六月,长安东市内失火,“烧东市曹门以西十二行四千余家”。可见长安城内市的规模之大与同行店铺之多。除长安、洛阳这样的全国性商业中心外,地方的州县市场,其形制与管理方式也都同于两京,但依据各地情况有所变通。如成都有东市,南市、北市,扬州亦有东市,夔州有西市等。在较边远的州县,市场的交易时间也较短,所谓“山县早休市,江桥春聚船”,即是这种情形的写照。
草市的出现及商业经营广度的扩展从唐代中期起,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与国家对市场控制的削弱,商业经营的广度大大扩展,突破了从前的限制。草市的出现是这一趋势的重要标志。
草市是在交通要道或者水陆津渡、商旅往来频繁之地出现的非正式设立的市场。唐代中后期的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许多草市。如《元和郡县志》载,“赤壁草市,在川县西八十里”。成都附近的“青城山前后……唯草市药肆”。彭州唐昌县的建德草市,“百货咸集,蠢类莫遗,旗亭旅舍,翼张鳞次”。长江下游的江淮一带,往往是“草市迎江货,津桥税海商”的繁荣情况。以致唐后期诗人杜牧说:“凡江淮草市,尽近水际,富室大户,多居其间”。在岭南地区的草市称为墟。吴处厚说:“岭南谓村市为虚。柳子厚《童区寄传》云:‘之虚所卖之。’又诗云:‘青箬裹盐归峒客,绿荷包饭趁虚人。’即是也。盖市之所在,有人则满,无人则虚,而岭南村市,满时少,虚时多,谓之为虚,不亦宜乎?”有的草市,由于商业繁荣,地位重要,发展成为城镇。如唐代宗大历七年(772),“以张桥行市为县”。穆宗长庆年间,“沧州……置归化县于福寿草市”。草市既然是非正式设立的市场,没有设置市官,也没有繁琐严格的交易规定。草市的发展,突破了隋与唐代前期对商业市场的种种限制,成为唐代中期以后新兴的商品交易场所与商业集中地。当然,草市由于商品流通路线及数量的变化,往往兴废无常,显示出商品经济发展早期阶段市场基层结构的不稳定性。
其次,在一些商业发达的城市中,还出现了专业性较强的商品交易市场,如蚕市、药市、锦市、花市之类。成都地区的“蚕市,每年正月至三月,州城及属县循环一十五处”。而成都和樟州都有规模很大的药市,蜀中“药市之集尤盛焉,动至连月”。广州在每年的七月中元日,“多陈设珍异于佛庙,集百戏于开元寺”,寺中有商家店铺。有些州县的市场,也开始向城外发展。唐文宗时,日本僧人圆仁在莱州就见到“州城外西南置市”。由于草市的大量出现,唐代中后期的商业交易向城镇以外的乡村开始延伸,广大农村地区逐渐卷入商品交换市场,形成市场结构的底层。
市场旧规的破除与此同时,市场的形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隋代及唐代前期,城市中的市场四周有高墙围绕,店铺只能在市中营业。但从唐代中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商店已突破这一限制。在长安城中的延寿坊有出售金银珠玉的商店,宣阳坊有彩颖铺,升平坊有胡饼店。可见在长安这样的城市中,各坊区内已有不少商店开设。在各地州县城镇中,打破坊的限制就更为普遍。长江下游的扬州,是“十里长街市井连”,可见唐代中后期的扬州店铺,已是沿街开设,突破了坊的限制,商业的活动范围更大了。
商业活动的时间,唐代中后期也同样突破了“日中为市”的传统,交易时间大大延长,出现了“夜市”。唐文宗开成五年(850)下诏,“京夜市,宜令禁断”。可见在此以前长安已出现夜市。但皇帝的诏令并不能阻止商业的发展,在长安以外的城市,尤其是南方的城市,如扬州、苏州、成都等,也都出现了夜市。扬州是“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苏州是“夜市卖菱藕,春船载绮罗”。成都是“锦江夜市连三鼓”。交易时间的延长,是商品经济繁荣的客观需要,是唐代中后期商业广度延展的又一标志。
远距离的和大宗的商业贸易的兴盛
在市场的底层结构发展的同时,远距离的和大宗的商业贸易也开始兴盛,使唐代中后期市场结构进一步复杂化和高级化。这些远距离和大宗商业交易,是由大商人甚至经营商业的官僚、藩镇进行的。唐高宗时,长宏大商人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尽为所收”。唐代后期的扬州商人王四舅,“匿迹货殖,厚自奉养,人不可见,扬州富商大贾,质库酒家,得王四舅一字,悉奔走之”。这样的大商人,已经脱离了面对面交易的市场初级形态。唐代后期,许多官僚和藩镇也开始经商。唐武宗时,“朝列衣冠,或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而设在长安的诸道进奏院,成为各地藩镇与商人进行“飞钱”的金融交易与货币流通机构。城市中上层大商人的经营范围,已突破单一化商品而大大扩展。元稹《估客乐》诗中说,当时的大商人“子本频蕃息,货贩日兼并。求珠驾沧海,采玉上荆衡。北买党项马,西擒吐蕃鹦。炎洲布火浣,蜀地锦织成。越婢脂肉滑,奚僮眉眼明。通算衣食费,不计远近程。经营天下遍,却到长安城”。可见这些大商人贩运的品种之多,行程之遥,足迹遍于全国甚至边疆地区。在长江上也出现了长途贩运的大商人。唐代“大历贞元间,有俞大娘航船最大,居者养生送死嫁娶悉在其间,开巷为圃,操驾之工数百,南至江西,北至淮南,岁一往来,其利甚溥”。这样巨大航船所载,很可能是盐、茶、粮食等大宗商品。从长江下游的“金陵向西贾客多,船中生长乐风波……停杯共说远行期,入蜀经蛮远别离”。显示这些长年在水上奔波的大商人商业活动范围之广,遍及长江流域。
唐代中后期,为远距离和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的邸店在各大商业城市不断兴办。邸店是兼营旅店、货栈与交易的场所。大商人窦乂在长安西市中“造店二十余间,当其要害,日收利数千”。长安西市与扬州还有“波斯邸店”。由于邸店的利润丰厚,许多官吏也纷纷设置。玄宗开元二十九年(741)曾下令“禁九品已下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德宗在大历十四年(779),再次“禁百官置邸货鬻”。
市场与货币资本市场上层结构的主导力量,是巨额的货币资本。唐代中期以后,大商人与部分贵族、官僚、藩镇,积累了巨量的货币投入商业交易。官僚子弟裴伷先,在北庭“货殖五年,致资财数千万”。长安西市胡商,购买菩提寺一枚宝骨,付钱一千万。长安西市波斯邸,一次就付给书生杜子春三百万钱。西域胡商在长安购买大安国寺宝珠,付价四千万贯。定州富商何明远,“每于驿边起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资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江陵富商郭七郎,“其家资产甚殷,乃楚城富民之首,江淮、河朔间,悉有贾客仗其货贸易往来者”。郭七郎后来曾用钱数百万,买到横州刺史官职。岭南富商陈武振,“家累万金,为海中大豪,犀象玳瑁,仓库数百”。唐代后期的盐商拥有的货币资本量也是十分雄厚,所谓“五方之贾,以财相雄,而盐贾尤炽”。川峡地区的盐商龚播,积资巨万,为蜀中大贾。唐代后期,各地藩镇也在坊市中存储大量货币。当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加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这些巨额货币资本的流通,除了投向盐、绢等某些社会需要量极大的商品外,主要以珠宝、香料等奢侈品为主,有相当部分已经脱离日常面对面交易的范围,成为操纵市场的重要力量。
柜坊和飞钱唐代后期,为大量货币的存取服务的机构也在较大商业城市中出现。专营钱币存放与贷出的机构称为柜坊。长安与扬州,因是豪商巨贾聚集之地,柜坊很多。官吏豪商在柜坊中存钱,少者数十万贯,多则数百万贯。这样巨大数量货币的运用与存取,显示唐代中后期的大商人与经商官吏,已经具有远距离调动大量货币的能力,以致在唐代后期出现了“飞钱”,在货币汇兑业务的经营范围上,一度曾与唐朝廷进行对抗。宪宗元和六年(811),唐朝廷因钱荒严重,曾下令禁止诸道进奏院及有势力的富豪经营飞钱,结果引起大量现钱被携出京城,朝廷只好在次年改由官营汇兑事业,以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专营飞钱。最初每贯三司收取一百文汇费,但没有商人前来,只好改为“敌贯”平价汇兑。私人货币资本在与朝廷的这次汇兑方式引起的对抗中获得胜利,可见唐代后期私人商业资本已成为市场上层结构的主导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