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科举制的创立
科举制的种子在南北朝后期萌芽,唐代科举制是开花结果了,“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可见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科举制度史上属于初创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据《通典·选举三》、《新唐书·选举志》上所说,唐代以科举取士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种为“生徒”,就是国家最高学府及地方官办学校保举选送的考试合格的学生;另一种为“乡贡”,就是各地州县长官保举选送的当地自学有成就的士人;还有一种为“制举”,就是由皇帝亲自下诏来选取“非常之才”,即专门人才。而且,每种途径又分若干考试科目,以选拔国家所需的人才,如“生徒”、“乡贡”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等科,而“制举”的科目则多得难以计数。这些取士途径及考试科目在隋代即已出现,表明科举制在隋代已初具雏形。
据隋文帝开皇七年诏曰:“京邑库序,爱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的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课未精,明勒所由,隆兹儒训。”又据《隋书·房晖远传》云:隋文帝开皇年间,房晖远任国子博士,“会上令国子生通一经者,并悉荐举,将擢用之。既策问讫,博士不能时定臧否。……祭酒因令晖远考定之,晖远览笔便下,初无疑滞。或有不服者,晖远问其所传义疏,辄为始未诵之,然后出其所短,自是无敢饰非者。所试四五百人,数日便决”。在开皇年间,无论是京城的最高学府,还是州县的地方官学,都曾向朝廷举送过应试明经科的生徒。唯前者是针对“升迸于朝”的“生徒”因“未有灼然明经高第’而提出了尖锐批评。至于“乡贡”一途,在开皇时也已出现了。如韦云起,“隋开皇中明经举”。又加孔颖达,“尤明《左氏传》、《郑氏尚书》、《王氏易》、《毛诗》、《礼记》,兼善算历,解属文。……以教授为务。隋大业初,举明经高第”。再如刘焯,“以儒学知名,为[冀]州博士。刺史赵煚引为从事,举秀才,射策甲科。”按赵煚任冀州刺史在开皇年间,则刘焯被举秀才亦当此时。还有王贞,“善《毛诗》、《礼记》、《左氏传》、《周易》,诸子百家,无不毕览。善属文词,不治产业,每以讽读为娱。开皇初,汴州刺史樊叔略引为主簿,后举秀才”。这几位显然是“不在馆学而举者”,即由地方长官举送的“乡贡”。其中既有应明经科的,也有应秀才科的。如果说明经科与秀才科在名目上仍是汉魏以来旧有的话,那么,进士科则是在隋代出现的新科目。据《旧唐书·房玄龄传》:“[房]玄龄幼聪敏,博览经史,工草隶,善属文。……年十八,本州举进士。”以其卒年及享寿推算,则房玄龄举进士当在隋文帝开皇年间。又据《旧唐书·杨纂传》:“[杨]纂略涉经史,尤明时务。……大业中,进士举”。这里虽未明言其举进士乃由“生徒”,抑由“乡贡”:但由学馆举送的生徒,平日主要是学习儒家经典,故所应试多为明经科,而迸士科所试之内容,却与秀才科极其接近,“唐初秀才仍试策,而进士科继承隋制也只是试策……。隋、唐两代秀才、迸士两科虽同时存在,其实从考试内容来说,进士只是秀才的替身”。再远溯起来,“实即南北朝来秀才策试兼重文辞之习”。如马敬德、社正玄,举秀才所试即为“方略”、“方略策”。而房玄龄、杨纂正是精通经史、工于文章、明白时务,故举进士而能考中。由此可以推断,他们是由“乡贡”一途而来。
隋皇朝己比较成功地开辟了“生徒”、“乡贡”并行的选人途径,这不仅从以上所举事例得以证明,而且还曾有明文指示。如隋炀帝大业元年七月丙子诏曰:“方今宇宙平一,文轨攸同,十步之内,必有芳草,四海之中,岂无奇秀!诸在家及见(现)入学者,若有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所在采访,县以名闻,即当随其器能,擢以不次。……其国子等学,亦宜申明旧制,教习生徒,具为课试之法,以尽砥砺之道。”这里要求州县官员“采访”并举送“在家及见入学者”,而后由朝廷“随其器能”加以选择任用。所谓“在家”者,显然是指各地不在官办学校读书的人,所谓“见入学者”和“国子等学”的“生徒”,则指在京城里和地方上的官办学校中读书的人。以此比观唐代:“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不正是唐“因隋旧者”。
隋朝以前,有一种由皇帝临时下诏以选举“非常之才”的办法,称之为“制举”。到了隋初,也还举行过,如隋文帝开皇二年正月,“诏举贤良”。但这种“制举”,在科目上既很单调,不外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而且在社会发生变革的情况下,也不适应实际需要。于是,随着隋唐统治者对选举制度的逐渐改革,其形式虽被承袭了下来,其实质却发生了变化,不仅分科细,而且内容新,以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从而成为科学性质的“制举”,也叫“制科”。
在唐代“制诏举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扬之”。可知唐朝统治者为了治理国家的需要,随时下诏规定一些科目以选拔专门人才。其实,隋代已然。如隋文帝开皇十八年七月有“二科举人”之诏:“丙子,诏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于济二科学人。”而仁寿三年七月丁卯诏曰:“以黎元在念,忧兆庶未康,以庶政为怀,虑一物失所。虽求傅岩,莫见幽人,徒想崆峒,未闻至道。唯恐商歌于长夜,抱关于夷门,远迹犬羊之间,屈身僮仆之伍。其令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今古,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举。限以三旬,咸令进路。征召将送,必须以礼。”这里虽未具体列出举人的科目,却对举人的才能提出详明的要求,则仍属“制诏举人”。由此可见,科举性质的制举当成立于开皇年间。以后在隋炀帝时,制举续有发展。如大业三年四月甲午下诏“十科举人”:“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义可称,或操履清洁,所以激贪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文武有职事者,五品已上,宜依令十科举人。”大业五年六月又有“四科举人”之诏:“辛亥,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由以上所举可以看出,分科取士越来越明确,从而使制举成为隋皇朝选拔人才的又一主要途径。
综上所述,隋朝的科举制,可以说是基本上创立于隋文帝开皇年间,而又在隋炀帝大业年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隋皇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吏,正是要把读书、应考和任官三者结合起来。而这三位一体的选举办法,一方面使封建国家从地方豪强和士族手中夺回选拔人才的权力,从而增强朝廷的控制力量,以巩固皇权;另一方面使庶族地主也有机会登上政治舞台,表达政治意愿,从而扩大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科举制的创立,尽管由于隋祚短促,在选拔真实人才,提高管理效率,缓和政治矛盾,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未能充分展示出它的优越性,但其优越性在后世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起到了积极的影响。所以,隋皇朝对于封建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其贡献是很大的。但同时也应看到,相对于整个科举制而言,隋朝的科举制,毕竟还处于草创阶段,既不够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还残留着前代选举制度的痕迹,也不甚完备,还没有形成一种固定的制度,从而显得新旧杂陈,含混不清。如杜正藏,“善属文。冠弱举秀才,授纯州行参军,历下邑正。大业中,学业该通,应诏举秀才”。一人而先后两次“举秀才”,前者大概就是察举制的旧科,后者则显然为科举制的新科,因大业五年诏“四科举人”,其中就有“学业该通”。尤其在具体环节上,连唐人也不甚了了,如杜佑就只概括地说:“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至于隋代贡士之法的实行情况,则无从了解。也正因为此,还产生过不少错误的记述,如薛登说:“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又如杨缩说:“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再如刘肃说:“隋炀帝置明、进二科。国家因隋制,增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并前为六科。”其实,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并不始于隋炀帝大业年间,而秀才科更不是唐朝增置,如前所述,这些科目早在隋文帝开皇年间即已出现了。此盖因开皇年间以科举取士尚属尝试,偶一为之而已,至大业时,则举行的次数增多而渐具规模,留给后人的印象较深,故易产生彼非此是的错觉。又因薛登、杨绾等人都是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科举制,要求恢复旧选举制,而唐人又常常把隋炀帝视为借古鉴今的反面例子,所以,有意无意地说科举制肇始于隋炀帝,将事与人挂钩,既有利于展开批判,又容易使人接受,以至违反了史实。
科举制的种子在南北朝后期萌芽,唐代科举制是开花结果了,“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可见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科举制度史上属于初创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据《通典·选举三》、《新唐书·选举志》上所说,唐代以科举取士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种为“生徒”,就是国家最高学府及地方官办学校保举选送的考试合格的学生;另一种为“乡贡”,就是各地州县长官保举选送的当地自学有成就的士人;还有一种为“制举”,就是由皇帝亲自下诏来选取“非常之才”,即专门人才。而且,每种途径又分若干考试科目,以选拔国家所需的人才,如“生徒”、“乡贡”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等科,而“制举”的科目则多得难以计数。这些取士途径及考试科目在隋代即已出现,表明科举制在隋代已初具雏形。
据隋文帝开皇七年诏曰:“京邑库序,爱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的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课未精,明勒所由,隆兹儒训。”又据《隋书·房晖远传》云:隋文帝开皇年间,房晖远任国子博士,“会上令国子生通一经者,并悉荐举,将擢用之。既策问讫,博士不能时定臧否。……祭酒因令晖远考定之,晖远览笔便下,初无疑滞。或有不服者,晖远问其所传义疏,辄为始未诵之,然后出其所短,自是无敢饰非者。所试四五百人,数日便决”。在开皇年间,无论是京城的最高学府,还是州县的地方官学,都曾向朝廷举送过应试明经科的生徒。唯前者是针对“升迸于朝”的“生徒”因“未有灼然明经高第’而提出了尖锐批评。至于“乡贡”一途,在开皇时也已出现了。如韦云起,“隋开皇中明经举”。又加孔颖达,“尤明《左氏传》、《郑氏尚书》、《王氏易》、《毛诗》、《礼记》,兼善算历,解属文。……以教授为务。隋大业初,举明经高第”。再如刘焯,“以儒学知名,为[冀]州博士。刺史赵煚引为从事,举秀才,射策甲科。”按赵煚任冀州刺史在开皇年间,则刘焯被举秀才亦当此时。还有王贞,“善《毛诗》、《礼记》、《左氏传》、《周易》,诸子百家,无不毕览。善属文词,不治产业,每以讽读为娱。开皇初,汴州刺史樊叔略引为主簿,后举秀才”。这几位显然是“不在馆学而举者”,即由地方长官举送的“乡贡”。其中既有应明经科的,也有应秀才科的。如果说明经科与秀才科在名目上仍是汉魏以来旧有的话,那么,进士科则是在隋代出现的新科目。据《旧唐书·房玄龄传》:“[房]玄龄幼聪敏,博览经史,工草隶,善属文。……年十八,本州举进士。”以其卒年及享寿推算,则房玄龄举进士当在隋文帝开皇年间。又据《旧唐书·杨纂传》:“[杨]纂略涉经史,尤明时务。……大业中,进士举”。这里虽未明言其举进士乃由“生徒”,抑由“乡贡”:但由学馆举送的生徒,平日主要是学习儒家经典,故所应试多为明经科,而迸士科所试之内容,却与秀才科极其接近,“唐初秀才仍试策,而进士科继承隋制也只是试策……。隋、唐两代秀才、迸士两科虽同时存在,其实从考试内容来说,进士只是秀才的替身”。再远溯起来,“实即南北朝来秀才策试兼重文辞之习”。如马敬德、社正玄,举秀才所试即为“方略”、“方略策”。而房玄龄、杨纂正是精通经史、工于文章、明白时务,故举进士而能考中。由此可以推断,他们是由“乡贡”一途而来。
隋皇朝己比较成功地开辟了“生徒”、“乡贡”并行的选人途径,这不仅从以上所举事例得以证明,而且还曾有明文指示。如隋炀帝大业元年七月丙子诏曰:“方今宇宙平一,文轨攸同,十步之内,必有芳草,四海之中,岂无奇秀!诸在家及见(现)入学者,若有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所在采访,县以名闻,即当随其器能,擢以不次。……其国子等学,亦宜申明旧制,教习生徒,具为课试之法,以尽砥砺之道。”这里要求州县官员“采访”并举送“在家及见入学者”,而后由朝廷“随其器能”加以选择任用。所谓“在家”者,显然是指各地不在官办学校读书的人,所谓“见入学者”和“国子等学”的“生徒”,则指在京城里和地方上的官办学校中读书的人。以此比观唐代:“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不正是唐“因隋旧者”。
隋朝以前,有一种由皇帝临时下诏以选举“非常之才”的办法,称之为“制举”。到了隋初,也还举行过,如隋文帝开皇二年正月,“诏举贤良”。但这种“制举”,在科目上既很单调,不外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而且在社会发生变革的情况下,也不适应实际需要。于是,随着隋唐统治者对选举制度的逐渐改革,其形式虽被承袭了下来,其实质却发生了变化,不仅分科细,而且内容新,以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从而成为科学性质的“制举”,也叫“制科”。
在唐代“制诏举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扬之”。可知唐朝统治者为了治理国家的需要,随时下诏规定一些科目以选拔专门人才。其实,隋代已然。如隋文帝开皇十八年七月有“二科举人”之诏:“丙子,诏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于济二科学人。”而仁寿三年七月丁卯诏曰:“以黎元在念,忧兆庶未康,以庶政为怀,虑一物失所。虽求傅岩,莫见幽人,徒想崆峒,未闻至道。唯恐商歌于长夜,抱关于夷门,远迹犬羊之间,屈身僮仆之伍。其令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今古,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举。限以三旬,咸令进路。征召将送,必须以礼。”这里虽未具体列出举人的科目,却对举人的才能提出详明的要求,则仍属“制诏举人”。由此可见,科举性质的制举当成立于开皇年间。以后在隋炀帝时,制举续有发展。如大业三年四月甲午下诏“十科举人”:“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义可称,或操履清洁,所以激贪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文武有职事者,五品已上,宜依令十科举人。”大业五年六月又有“四科举人”之诏:“辛亥,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由以上所举可以看出,分科取士越来越明确,从而使制举成为隋皇朝选拔人才的又一主要途径。
综上所述,隋朝的科举制,可以说是基本上创立于隋文帝开皇年间,而又在隋炀帝大业年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隋皇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吏,正是要把读书、应考和任官三者结合起来。而这三位一体的选举办法,一方面使封建国家从地方豪强和士族手中夺回选拔人才的权力,从而增强朝廷的控制力量,以巩固皇权;另一方面使庶族地主也有机会登上政治舞台,表达政治意愿,从而扩大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科举制的创立,尽管由于隋祚短促,在选拔真实人才,提高管理效率,缓和政治矛盾,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未能充分展示出它的优越性,但其优越性在后世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起到了积极的影响。所以,隋皇朝对于封建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其贡献是很大的。但同时也应看到,相对于整个科举制而言,隋朝的科举制,毕竟还处于草创阶段,既不够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还残留着前代选举制度的痕迹,也不甚完备,还没有形成一种固定的制度,从而显得新旧杂陈,含混不清。如杜正藏,“善属文。冠弱举秀才,授纯州行参军,历下邑正。大业中,学业该通,应诏举秀才”。一人而先后两次“举秀才”,前者大概就是察举制的旧科,后者则显然为科举制的新科,因大业五年诏“四科举人”,其中就有“学业该通”。尤其在具体环节上,连唐人也不甚了了,如杜佑就只概括地说:“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至于隋代贡士之法的实行情况,则无从了解。也正因为此,还产生过不少错误的记述,如薛登说:“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又如杨缩说:“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再如刘肃说:“隋炀帝置明、进二科。国家因隋制,增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并前为六科。”其实,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并不始于隋炀帝大业年间,而秀才科更不是唐朝增置,如前所述,这些科目早在隋文帝开皇年间即已出现了。此盖因开皇年间以科举取士尚属尝试,偶一为之而已,至大业时,则举行的次数增多而渐具规模,留给后人的印象较深,故易产生彼非此是的错觉。又因薛登、杨绾等人都是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科举制,要求恢复旧选举制,而唐人又常常把隋炀帝视为借古鉴今的反面例子,所以,有意无意地说科举制肇始于隋炀帝,将事与人挂钩,既有利于展开批判,又容易使人接受,以至违反了史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