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册)

第二节五代、宋的城市制度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五代、宋的城市制度 后梁、后唐时洛阳“坊市制”的破坏

  唐代的坊市制度自晚唐以后逐渐破坏,经唐末五代的战乱,坊市制终于被打破,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交换的兴盛,是坊市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逐渐退出中国城市历史舞台的根本原因。

  后梁时还大体上保留唐代封闭式的“坊市制”,如开平三年(909)正月,太祖于河南府曾诏令“宜于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夜,开坊、市门,一任公私燃灯祈福”①,欢庆上元节。说明当时洛阳的坊、市门,有诏令才能夜晚开门,大体上还是封闭式的“坊市制”。

  后唐时的洛阳,坊已成为小的街区名,至少已有不少坊的坊门只是悬挂坊名以表明街区所在而并无围墙。长兴二年(931),诏令河南府“依以前街坊地分,劈画出大街及逐坊界分,各立坊门,兼挂名额”,诏令中提到许多具体要求,但没有再提及坊门开关时间与围墙,说明已无必要。而且不论是“已有居人诸坊曲内”,还是新划定坊区内,“如是临街堪盖店处田地,每一间破明间七椽,其每间地价宜委河南府估价收买”,或“亦委河南府估价,准前收买”②,这是政府收买临街可以建房开店营业的田地,而不再提及“市”,说明后唐首都洛阳的坊市制大体上已经破坏,只要有需要就可以临街开店营业,其他记载也常以市肆、街市泛指商业街道。有时虽提及坊、市,这里的市即是市肆、街市而非指围有墙垣、市门定时开关的封闭式的市。

  后唐都城河南府的附郭县洛阳、河南两县与城内的坊之间,出现了厢,上述诏令即称洛阳城内“诸厢界内,多有人户侵占官街及坊曲内田地”等,这是厢的早期记载,是宋代“厢坊制”的萌芽。天成三年(928)的“金吾每奏左、右厢并平安”①,是将都城洛阳城内的治安分属左、右厢。

   北宋都城开封的“厢坊制”

  北宋时,逐渐形成以厢统坊新的城市制度“厢坊制”,这首先是从北宋首都东京开封府城开始的。至道元年(995)十一月,宋“太宗以旧坊名多涉俚俗之言”,“诏张洎改撰京城内外坊名八十余。分定布列,始有雍、洛之制”①。这只是一次模仿唐代首都长安与陪都洛阳坊市制度的形式,划定街区标明各坊区域,建小鼓楼,挂上坊名,却并无围墙,更没有东市、西市之类的市。

  但是,仍实行唐代首都附郭县“赤县”统治城内及城外乡村的制度,直到咸平三年(1000),开封府首县浚仪县(后改祥符县)的知县樊证请求调为外任官时,宋真宗还“谓宰臣曰:京师浩穰,赤县(开封、浚仪)最为要剧,官得其人,则民事皆理。宜择有操守不畏权豪者为之”②。景德四年(1007)闰五月,又因“京城内外诸厢,比差禁军巡检,盖察寇盗,如闻以觇事为名,取求财物”,京城的县官对此无能为力,所以“宜令开封府侦捕严断”③。

  开封城内不再由附郭县管而改开封府直接管辖,可能就是在此前后开始的。同年七月,因开封“府事繁剧”,而“诏开封府判官、推官,各增置一员,以狱讼刑法为生事,户口租赋为熟事,分掌之”;当是京城内改由开封府直接管辖后在官制上的反映。当时的开封城内分为旧城内左第一、第二,右第一、第二等四厢,新城内分为城东、城西、城南、城北等四厢,共八厢,由开封府管辖,每厢统二坊至二十六坊不等,共一百二十一坊。每厢设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称为厢吏,下设所由、街子各数人,行官数人至十多人。“厢”相当于今日中国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坊”设坊正,“坊”相当于今日城市的“居民委员会”①。

  天禧四年(1020)开封府又改为“推判官止分左、右军厢,无生熟事之别也”50000531_0694_3②,这实际上是将开封城内划分为左、右军厢两个区,但还不是正式的一级行政单位。为了适应新情况,新城内的城南厢划分为“城南左军厢”和“城南右军厢”,城北厢也划分为“城北左军厢”和“城北右军厢”,分属左、右二军厢,左右二军厢各统五个基层厢。

  熙宁三年(1070)五月,以京朝官四人“分治开封府新旧城的左、右厢”,当时称“都厢”,相当于今日城市的四个区政府,分别管辖二或三个基层厢。同年十一月,“开封府近许四厢各置官一员,而逐厢决事不多”,于是“止令京朝官两员分领两厢”③,合并为左、右两厢(即合并为两个区),各辖五个基层厢,长官称“管勾左(或右)厢公事”,机构称“左(或右)厢公事所”,城市设区,这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的创举。

  元祐元年(1086)六月,恢复为四个都厢;元祐四年再并为两个都厢,绍圣元年(1094)六月,又恢复为四个都厢。“都厢”公事所,可以处理杖罪六十以下的案件。其他情况大体与县级相当,北宋末年常以“四厢赤县”、“四厢十六县”(开封府属县)并提。

   南宋都城临安的“厢坊(巷)制”

  南宋首都临安府城内原分为左、右两厢(基层厢),绍兴二年(1032)高宗驻临安,仿照京城(指开封)之制增为四厢(基层厢),治安方面虽由三衙的马、步军司军士分左、右厢巡警,但没有设置行政机构“都厢”。临安府自绍兴八年(1138)正式定都以后,不仅城区日益繁华,而且府城外的草市镇也日益兴盛,“府城之外,南北相距三十里,人烟繁盛,各比一邑”,绍兴十一年五月,首先于城南、城北各设一厢,相当于都厢,称为城南左厢、城北右厢,“差亲民资序京朝官主管本厢公事,杖六十以罪听决”④。乾道时,在临安城外又设城东厢、城西厢,也就是城郊设四个区。

  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月,“初置临安府左、右厢官二员”,“分掌词讼,以京朝官为之”。当时临安城内除宫城厢外还有左一、左二、左三厢,右一、右二、右三、右四厢(左一厢后分为左一北厢、左一南厢),分属城内左、右两都厢,即城内分为两个区。但到次年六月,即因都厢主管公事官“徇情曲法人多嗟怨”而被撤消①,仍由临安府直接统辖七个(后为八个)基层厢,每厢辖四至十八坊(巷)。

  临安的坊就是街巷,只是在巷口立坊名,大多数坊有坊、巷两个名称,通常坊名文雅而巷名俚俗,如融和坊即肉市巷,而德化坊“旧名木子巷,今在对岸潘阆巷口立”②;有的甚至坊巷同名,如天井坊又称天井巷、修文坊又称修文巷;有少数街巷就没有坊名,如新街、后市街、新开北巷、新开南巷等。

  由于临安府城内基本上不设相当于县级的都厢,由临安府直接管辖的“在城八厢”,由吏部派大、小使臣(八、九品武官)担任基层厢(相当于今日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厢官,“分治烟火贼盗公事”①,类似今日不设区的市。

   城乡分治

  北宋景德四年(1007)以前,各府、州城内与城外的镇市、乡村,都由府、州治所在地的“附郭县”管辖。这年,开封府城内首先改由开封府管辖城内,城外则仍由附郭县开封、浚仪两县管辖。

  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二月,“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门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不久又增为九厢共十四坊②,多数厢仅只一坊。可能是因新城的城门、城墙阻隔的不便,由开封府直接统治只是试行而未能继续执行。尹洙《题祥符县尉厅壁》记载,东京开封府附郭两县之一的祥符“县治都门外,所部多贵臣家”,而且指出“前世赤县治京师,不以城内外为限制,……今京城中禁军大将领兵徼巡,衢市之民不复知有赤县,此乃因循仪制,岂前世法哉”③。说明开封城外仍是赤县的县尉主其事。熙宁四年(1071)时,王瓘《北道刊误志》也只将新、旧城内八厢一百二十坊列为开封府直接统治,而将新城外的九厢十五坊分别隶属于开封、祥符两县,说明北宋开封的城乡分治是以城墙为界,这大体上是宋代城乡分治的基本形式。南宋首都临安府则将城外的近郊分设城南、城北、城东、城西四个都厢,由临安府直接统治,城乡分治的范围扩大到近郊,远郊才归属钱塘、仁和两个附郭县,这在宋代只是少数城市的统治形式。

  州、府城的城乡分治在北宋时已普遍推行,北宋末李元弼《作邑自箴·劝谕民庶榜》明确指出:“应原州城下居住人户,不得诣县中陈状”,“此一项唯倚郭县可用”。元至顺《镇江志》卷2:“古无录事司,城内亦隶丹徒县,宋分为左右厢官以任郡事”。明嘉靖《建宁府志》卷10:“宋分郡城中为四厢,隶本府;郡城外为四乡十二里,隶本县(建安)”,都反映了宋代城乡分治的情况。

  县、镇的城乡分治,县城内及镇内的坊巷,由县、镇统辖,县城外及镇辖区内的乡村,则由乡统辖。

   城、镇户籍制“坊郭户”

  与城乡分治相适应的是城镇户籍制度“坊郭户”的创建,天禧三年(1019)十二月,宋朝廷派员与河南知府“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50000531_0698_0①,是宋代坊郭户的最早记载之一。欧阳修在庆历四年(1044)时说:“往时因为臣僚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科差”②。说明宋代坊郭户籍已全面建立。县下的镇内居民,也列入坊郭户籍。

  城镇坊郭户以有无常产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以常产(房屋及财产)多少划分为十等以承担赋税及科配,但不少地方常将客户(浮客)也划分在十等户内,各地户等划分的财产标准不一,通常富裕州县以九、十等户为下户,而贫困州县则以八、九、十等户为下户,也有将七等户列为下户,下户可以免除科配,城镇坊郭户的负担一般比乡村户重。

   治安新制度

  由于城市“坊市”制度的破坏,原先以坊市为单位的治安制度已失其作用,为了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自五代由禁军负责京城治安,演变至宋初在城内设置“巡铺”,也称为“军铺”,这是按一定距离设置的治安巡警所,由禁军马、步军军士充任铺兵,每铺有铺兵数人,负责夜间巡警与收领公事。熙宁元年(1068)对巡铺的设置进行调整,并裁撤巡铺86铺、兵士546人。到北宋末,每三百步设巡铺一所,每铺兵士5人。各厢设巡检,新旧城内各设都巡检,旧城内由侍卫马军司、新城内由侍卫步军司负责治安。其他州、府,每厢亦设巡检负责治安。

  南宋首都临安府城,建都前原分左、右两厢,各设巡检,绍兴二年(1132)增为四厢,并仿照开封设巡铺,共设120铺,每铺军兵6人。绍兴二十二年时增为150铺,乾道三年(1167)时临安府城内外共设232铺,每铺军兵4人、押铺1人。由于临安城内基本不设都厢(区),治安系统则以左、右厢各设都巡检,城外东南西北四厢亦各设都巡检,由三衙(殿前、马军、步军司)与临安府共同负责治安①。

  巡铺与巡检、都巡检治安体系的建立,适应了宋代开放式城市新形势的需要。

   消防新制度

  坊市制的破坏,也使原先以坊或市为单位的消防体系失去作用,形成以治安系统专设的“探火军人”、厢巡检、都巡检负责,行政系统的开封府左、右军巡使及厢吏“所由”等协办的新体系。到北宋晚年,据《东京梦华录·防火》记载:“于高处砖砌望火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这是世界城市史上最早的专业消防队。

  南宋前期,首都临安府没有专业的消防组织,而是由治安系统的巡铺,左右厢都巡检及行政系统的厢官、府官共同率军兵灭火,这大体上也是当时及此前各州、府城的消防措施。

  南宋中叶,临安开始设置专业消防队“隅”,也称“火隅”。最初在城内设东、西、南、北四隅,随即增上、中、下三隅,这是嘉定四年(1211)时的七隅;十四年,又增府隅;绍定四年(1231)增新隅,淳祐四年(1244)增新南隅、新北隅;九年,又增新上隅,共十二隅,各隅都有兵士百人,相当于近代城市的消防中队,负责本地区的消防任务;又有“潜火”七队,“水军队”、“搭材队”、“亲兵队”,以及“帐前四队”,共近900人,由临安府直接掌握,相当于消防总队,负责全城的消防任务。城外也没有多处“火隅”,因辖区较大,每隅所辖隅兵300至500人,以后城内外又增设“火隅”多处。许多“火隅”设有“望楼”,日夜派人守望,发现火情,白天以旗、夜晚以灯的数量多少表示地区远近,并指示方向,火情在本隅辖区内要立即率隅兵扑救,邻隅发生火情则聚集隅兵等待临安府调遣②。南宋中期以后临安的消防组织与措施,是当时世界上所有城市中最完善的,已与近代城市的消防组织相类似。

   城市统治的新制度“隅坊(界、巷)制”

  南宋中期以后,各州、府城相继设置消防机构“火隅”。南宋晚期,不少城市的“隅”,逐渐兼有治安、行政职能,实际上是以隅代替厢统辖坊巷,城市统治由厢坊制转变为“隅坊制”的新制度①。

  元至顺《镇江志》卷2称:“坊隅之设,所以分城市之居民,成井邑之定制。”又称:“古无录事司,城内亦隶丹徒县,宋分为左右厢官以任郡事,旧志弗载,其详不可得闻。中为七隅,归附后(元初)亦颇仍旧。”“归附之初,每隅设坊官、坊司,皆老胥旧吏为之”。大体上反映了南宋后期开始的城市制度上的变化。多数城市实行隅坊制是在宋元之际或元初,如至元十三年(宋德祐二年,1276)元军占领临安府,次年即改城内九厢为四隅录事司。清光绪《兰溪县志》卷1引康熙《兰溪县志》称:“城中之地分为四隅,而隅各有坊”,说明隅统坊(巷)的城市制度为后代所沿袭。

  坊在北宋时为街区名,统有数条街巷,到南宋初,许多城市的坊与巷实际是一地两名。南宋嘉泰《吴兴志》卷2载:“旧图经统记坊十有六”,“坊名乡地久废,官司乡贯止以界称,今为界十七,分属四厢,南门界、崇节界、飞英界、报恩界[……以上四界左一厢管]……。”说明这里的“坊”、“界”大体相当,是街区名,而嘉定十六年(1223)新定的五十多个坊名,实际已是街巷俗名的改称。这里记载的“坊”先后含义不同,反映了宋代城市制度变化的一个侧面。

  

  ①范成大:《吴郡志》卷10。

  ②高斯得:《耻堂存稿》卷5《宁国府劝农文》。

  ①《旧五代史》卷4《梁太祖纪》四。

  ①《五代会要》卷26《街巷》。

  ②《五代会要》卷12《金吾卫》。

  ③《宋会要辑稿》方域1之12。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咸平三年四月庚午。

  ②《宋会要辑稿》兵3之1;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5,诸“厢”作诸“庙”,误。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6,景德四年七月壬申。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6,景德四年七月壬申。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0,熙宁三年五月庚戌;卷217,十一月丙午。

  ②乾道《临安志》卷2《城南北两厢》。

  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5,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乙卯;卷177,二十七年六月戊戌。

  ②淳祐《临安志》卷7《坊巷》。

  ③乾道《临安志》卷2《在城八厢》。

  ①《宋会要辑稿》兵3之l,方域1之12、13。

  ②《河南先生集》卷4。周宝珠《宋代东京开封府》(《河南师大学报》增刊,1984年)第一章第二节“巡捕”:引用同一史料称:“在真宗以前,东京城内由禁军大将领兵巡逻‘衢市之民’。……咸平五年以后,巡捕任务委开封府左右军巡执行。”此说欠妥。按尹洙生于咸平四年,天圣二年进士,历任地方官,景祐元年九月至三年五月在京任馆阁校勘,后被贬为地方官,死于庆历七年。尹洙称:“今京城中禁军大将领兵徼巡”,即是指仁宗时,并非专指“在真宗以前”。又“咸平五年以后,巡捕任务委开封府左右军巡执行”,不知何据。按:“开封府左右军巡”,即是开封府的属官(八品)左右军巡使各一人,沿后唐旧制设置,“掌京城内风火盗贼及推鞫之事”,与禁军之巡捕盗贼是两回事(参见孙逢吉《职官分纪》卷38)。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12之2、3。

  ②《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6《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

  ①宋代首都开封、临安的治安和消防制度,见《宋会要辑稿》兵3之1至12;《东京梦华录》卷3;《梦粱录》卷10。参见陈振:《十一世纪前后的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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