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政治制度 第一节 五代政制
朝廷政制
五代沿唐制设三省六部,中书门下(政事堂)为宰相办公处。
五代宰相的职衔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平章事)、侍中和中书令,只有少数同平章事的职衔能升改为侍中,少数侍中可升改为中书令。自唐中期以后“唯侍中、中书令及平章事是为正宰相之任,五代相承,未之或改”②。“十国”中称帝诸国情况类似,称王诸国其宰相职衔为丞相或左、右丞相,诸国也常以参政事、参知政事作为任相前的过渡,都以帝、王的亲信担任。吴曾设大丞相。诸国称帝后,丞相通常改为同平章事,丞相职衔立即或不久后被取消。
唐代宗设内枢密使,以宦官担任,后设枢密院。后梁开平元年(907)五月,废枢密院为崇政院,设崇政院使、判官,后又废判官而设副使,都以外臣担任。传宣诏旨,专行密命,备顾问,预参谋,但并不直接行政事于外朝。乾化二年(912),崇政院使李振以崇政院的“宣”行事,与中书(朝廷)的“敕”并行,开侵夺中书职权之渐。
后唐同光元年(923),重建枢密院。废崇政院,以亲信外臣任枢密使,直接以“宣”行使职权,侵夺了中书的职权。后晋天福四年(939)四月,废枢密院,并其职权于中书,开运元年(944)复设枢密院,后汉、后周沿设。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使,资浅或临时代理者称知枢密院事或参知枢密院事等。五代枢密使大都为皇帝亲信,军国大事主要是军事,实际形成枢密使主军事,宰相主日常行政事务,尚书省兵部职权几乎全为枢密院所夺。
“十国”中大多亦设枢密使、内枢密使等,职权比“五代”的枢密使低,常由与帝王关系稍次的亲信担任。
唐末设宣徽使、副使,后设南、北院使也由宦官担任。后梁沿设,改由外臣担任,但地位职权远低于崇政院使。后唐废副使,恢复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又成为与枢密使相近的官职,此后常兼任枢密副使,“十国”中少数政权亦设宣徽使或承宣使之类。
朱全忠称帝前,设建昌院管理辖区四镇财赋。后梁建立,即以建昌院管理全国财政,设判建昌院事,随即改为建昌宫,设使、副使,常以宰相判建昌宫事。乾化二年(912)改设国计使,不久,又改以宰相分判度支或户部、盐铁、转运等使,又改置租庸使,由宰相兼判,统管财政。
后唐亦设租庸使统领财政。天成元年(926)四月,改由宰相或宣徽使判盐铁、户部、度支。长兴元年(930)八月,明宗决定使用三司使职名,三司使遂成为最高财政官员。后晋建立,又以宰相及他官分判盐铁、转运、户部、度支,不久又以三司使总理财政,或以宰相判三司,后汉、后周沿设。“十国”大多由户部管理财政,亦有设三司使者,常由宰相兼判。
五代沿唐制亦以翰林学士草拟内制(诏令),中书省中书舍人草拟外制(中书门下制)。后晋天福五年(940)九月,废翰林学士,并其职于中书舍人。“自是舍人昼直者当中书制,夜直者当内制”①。开运元年(944)六月,复设翰林学士拟内制,后汉、后周沿设。“十国”中称帝诸国亦采用此制,称王诸国或设文苑学士、知辞制等草制。
五代沿唐制,设弘文馆、史馆、集贤院,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也作为宰相所兼的职衔。弘文馆于后唐时曾一度改为崇文馆。
五代沿唐制设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天成二年(927)以后,不设御史大夫,遂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为晋、汉、周所沿袭。“十国”中除荆南、楚等外,大多亦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或中丞为台长。
地方政制
府、州分为节度使州、防御使州、团练使州、刺史州,州长官为刺史,通常由前三使分别兼任,单任刺史的较少。节度使兼任州刺史,本州以外的辖州,称为支郡,上述各类长官几乎都由武将担任。都城、陪都称府,长官称尹,陪都设留守兼任府尹。州、府下设判官、推官为上佐,录事参军掌庶务,户曹、仓曹等分理诸事。
县设县令,下设主簿、县尉分理民事、刑狱,后以镇将理刑狱治安,县尉遂废。
②《大金国志》卷9《熙宗帝纪》。
①《金史》卷47《食货志》。
朝廷政制
五代沿唐制设三省六部,中书门下(政事堂)为宰相办公处。
五代宰相的职衔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平章事)、侍中和中书令,只有少数同平章事的职衔能升改为侍中,少数侍中可升改为中书令。自唐中期以后“唯侍中、中书令及平章事是为正宰相之任,五代相承,未之或改”②。“十国”中称帝诸国情况类似,称王诸国其宰相职衔为丞相或左、右丞相,诸国也常以参政事、参知政事作为任相前的过渡,都以帝、王的亲信担任。吴曾设大丞相。诸国称帝后,丞相通常改为同平章事,丞相职衔立即或不久后被取消。
唐代宗设内枢密使,以宦官担任,后设枢密院。后梁开平元年(907)五月,废枢密院为崇政院,设崇政院使、判官,后又废判官而设副使,都以外臣担任。传宣诏旨,专行密命,备顾问,预参谋,但并不直接行政事于外朝。乾化二年(912),崇政院使李振以崇政院的“宣”行事,与中书(朝廷)的“敕”并行,开侵夺中书职权之渐。
后唐同光元年(923),重建枢密院。废崇政院,以亲信外臣任枢密使,直接以“宣”行使职权,侵夺了中书的职权。后晋天福四年(939)四月,废枢密院,并其职权于中书,开运元年(944)复设枢密院,后汉、后周沿设。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使,资浅或临时代理者称知枢密院事或参知枢密院事等。五代枢密使大都为皇帝亲信,军国大事主要是军事,实际形成枢密使主军事,宰相主日常行政事务,尚书省兵部职权几乎全为枢密院所夺。
“十国”中大多亦设枢密使、内枢密使等,职权比“五代”的枢密使低,常由与帝王关系稍次的亲信担任。
唐末设宣徽使、副使,后设南、北院使也由宦官担任。后梁沿设,改由外臣担任,但地位职权远低于崇政院使。后唐废副使,恢复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又成为与枢密使相近的官职,此后常兼任枢密副使,“十国”中少数政权亦设宣徽使或承宣使之类。
朱全忠称帝前,设建昌院管理辖区四镇财赋。后梁建立,即以建昌院管理全国财政,设判建昌院事,随即改为建昌宫,设使、副使,常以宰相判建昌宫事。乾化二年(912)改设国计使,不久,又改以宰相分判度支或户部、盐铁、转运等使,又改置租庸使,由宰相兼判,统管财政。
后唐亦设租庸使统领财政。天成元年(926)四月,改由宰相或宣徽使判盐铁、户部、度支。长兴元年(930)八月,明宗决定使用三司使职名,三司使遂成为最高财政官员。后晋建立,又以宰相及他官分判盐铁、转运、户部、度支,不久又以三司使总理财政,或以宰相判三司,后汉、后周沿设。“十国”大多由户部管理财政,亦有设三司使者,常由宰相兼判。
五代沿唐制亦以翰林学士草拟内制(诏令),中书省中书舍人草拟外制(中书门下制)。后晋天福五年(940)九月,废翰林学士,并其职于中书舍人。“自是舍人昼直者当中书制,夜直者当内制”①。开运元年(944)六月,复设翰林学士拟内制,后汉、后周沿设。“十国”中称帝诸国亦采用此制,称王诸国或设文苑学士、知辞制等草制。
五代沿唐制,设弘文馆、史馆、集贤院,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也作为宰相所兼的职衔。弘文馆于后唐时曾一度改为崇文馆。
五代沿唐制设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天成二年(927)以后,不设御史大夫,遂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为晋、汉、周所沿袭。“十国”中除荆南、楚等外,大多亦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或中丞为台长。
地方政制
府、州分为节度使州、防御使州、团练使州、刺史州,州长官为刺史,通常由前三使分别兼任,单任刺史的较少。节度使兼任州刺史,本州以外的辖州,称为支郡,上述各类长官几乎都由武将担任。都城、陪都称府,长官称尹,陪都设留守兼任府尹。州、府下设判官、推官为上佐,录事参军掌庶务,户曹、仓曹等分理诸事。
县设县令,下设主簿、县尉分理民事、刑狱,后以镇将理刑狱治安,县尉遂废。
②《大金国志》卷9《熙宗帝纪》。
①《金史》卷47《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