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科举与教育 第一节 五代十国时期 科举制度
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0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②。此后,外州举人必须经州刺史亲试后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举人,礼部考试十有七八中举,于是“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这种寄籍应举的旧例,其实是“一时失实,事久难明”的科举弊端,直至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于本道请解”,而且要“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要寄籍应举,也“须具本贯入状”,不允许再用洪固乡胄贵里为户,如果弄虚作假,“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①。
唐制进士科之外,有明经、明法、童子等科,称为诸科。明经科只是“帖经墨义”,因而应举者多,后晋时“每岁明经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且“多不究义,唯攻帖书”,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0)被废,但开运元年(944)又重设①。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由于考试简单,弊端很多,开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荐送,但“虽有是命,而以童子为荐者比比有之”50000531_0974_2①,为五代所沿袭。到后唐天成三年时,已是“或年齿渐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颇多讹舛,或念书不合格文”,因而诏令“委主司精专考校”。童子科应试时“止在念书”,大多“背经则虽似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中举后回乡,等着年长后“取官”,“更无心而习业”,因而于后晋天福五年停废,开运元年又重设②。
五代自后梁开平二年开科取士,至后周显德六年(959),除后梁、后晋时曾停举数次外,“至于朝代更易,干戈攘抢之岁,贡举未尝废也”。每科进士少至4人,多亦只25人。五代前期,诸科中举都少于进士,通常只有数人,后唐长兴三年(932)取进士8人,而诸科达81人,开诸科取士多于进士的先例;后晋天福六年取进士1人,而取诸科达45人。自天福九年起,诸科取士多于进士,遂成惯例。
自唐代中期以后由礼部侍郎主持贡举,其后也常以其他官员主持科举,称“知贡举”或“权知贡举”。后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书省长官左仆射杨涉知贡举。贡院虽属礼部,“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部)侍(郎)矣”。
五代时,“偏方小国,兵乱之际,(贡举)往往废坠”③。“十国”大多不举行科举考试,举行科举考试诸国如南唐、南汉、后蜀、闽诸国,举行不常且不严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后周广顺二年,952),“以翰林学士江文蔚知礼部贡举,放进士王克贞等三人及第,旋复停贡举”。又因徐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贡举,直至宋军兵临都城金陵城下,亡国之年的宋开宝八年(975),仍举行科举考试,“放进士张确等三十人”④。科举中还不时发生舞弊行为,后蜀范禹偁“掌贡举,贿厚者登高科,面评其直,无有愧色”①,即是一例。
学 校
五代沿唐制设国子监,后唐明宗时“政皆中道,时亦小康”②,重视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国庠事重”,以宰相崔协兼判国子监长官国子祭酒,定国子监生二百员为额,“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官学;如有乡党备诸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学校制度逐渐完备,史称“举职”。“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以“备监屯修葺公使”③。但监生只是挂名国子监以应科举考试,并不认真读书。马端临所说:“史所言,多有未曾授业,辄取解送(应举)者,往往乱离之标,其居学者亦皆苟贱冒滥之士耳”④,可说是五代国子监学的最好概括。
“十国”也有设立学校,如南唐昇元二年(938)设立太学,南汉乾亨四年(920)设立学校,后蜀设立华阳(今四川成都)县学之类。
五代十国时,私人设立学校之风较盛,自初学文化至研读学问的学馆、书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昇元四年,“建学馆于白鹿洞,置田供给诸生,以李善道为洞主,掌其教,号曰‘庐山国学’”①,属于官办或民办官助性质。后周末“孙兰,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②,则属私人讲学,其门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参加北宋的首次科举考试。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杨悫、戚同文相继聚徒讲学,自后晋延续至五代末。
②《金史》卷45《刑志》。
①《金史》卷45《刑志》。
①《旧五代史》卷148《选举志》。
①《五代会要》卷23《选举杂录》。
②《旧五代史·选举志》。
③《唐会要》卷76《童子(举)》。
④《册府元龟》卷641《贡举部·条制》三,卷642《贡举部·条制》四。
①《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举士》。
②陆游:《南唐书》卷2《元宗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开宝八年二月。
③《十国春秋》卷53《范禹偁传》。
④《旧五代史》卷44《明宗纪·赞》。
①《旧五代史》卷58《崔协传》;《册府元龟》卷620《卿监部·举职》。
②《文献通考》卷41《学校考》二按语。
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0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②。此后,外州举人必须经州刺史亲试后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举人,礼部考试十有七八中举,于是“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这种寄籍应举的旧例,其实是“一时失实,事久难明”的科举弊端,直至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于本道请解”,而且要“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要寄籍应举,也“须具本贯入状”,不允许再用洪固乡胄贵里为户,如果弄虚作假,“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①。
唐制进士科之外,有明经、明法、童子等科,称为诸科。明经科只是“帖经墨义”,因而应举者多,后晋时“每岁明经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且“多不究义,唯攻帖书”,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0)被废,但开运元年(944)又重设①。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由于考试简单,弊端很多,开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荐送,但“虽有是命,而以童子为荐者比比有之”50000531_0974_2①,为五代所沿袭。到后唐天成三年时,已是“或年齿渐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颇多讹舛,或念书不合格文”,因而诏令“委主司精专考校”。童子科应试时“止在念书”,大多“背经则虽似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中举后回乡,等着年长后“取官”,“更无心而习业”,因而于后晋天福五年停废,开运元年又重设②。
五代自后梁开平二年开科取士,至后周显德六年(959),除后梁、后晋时曾停举数次外,“至于朝代更易,干戈攘抢之岁,贡举未尝废也”。每科进士少至4人,多亦只25人。五代前期,诸科中举都少于进士,通常只有数人,后唐长兴三年(932)取进士8人,而诸科达81人,开诸科取士多于进士的先例;后晋天福六年取进士1人,而取诸科达45人。自天福九年起,诸科取士多于进士,遂成惯例。
自唐代中期以后由礼部侍郎主持贡举,其后也常以其他官员主持科举,称“知贡举”或“权知贡举”。后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书省长官左仆射杨涉知贡举。贡院虽属礼部,“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部)侍(郎)矣”。
五代时,“偏方小国,兵乱之际,(贡举)往往废坠”③。“十国”大多不举行科举考试,举行科举考试诸国如南唐、南汉、后蜀、闽诸国,举行不常且不严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后周广顺二年,952),“以翰林学士江文蔚知礼部贡举,放进士王克贞等三人及第,旋复停贡举”。又因徐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贡举,直至宋军兵临都城金陵城下,亡国之年的宋开宝八年(975),仍举行科举考试,“放进士张确等三十人”④。科举中还不时发生舞弊行为,后蜀范禹偁“掌贡举,贿厚者登高科,面评其直,无有愧色”①,即是一例。
学 校
五代沿唐制设国子监,后唐明宗时“政皆中道,时亦小康”②,重视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国庠事重”,以宰相崔协兼判国子监长官国子祭酒,定国子监生二百员为额,“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官学;如有乡党备诸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学校制度逐渐完备,史称“举职”。“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以“备监屯修葺公使”③。但监生只是挂名国子监以应科举考试,并不认真读书。马端临所说:“史所言,多有未曾授业,辄取解送(应举)者,往往乱离之标,其居学者亦皆苟贱冒滥之士耳”④,可说是五代国子监学的最好概括。
“十国”也有设立学校,如南唐昇元二年(938)设立太学,南汉乾亨四年(920)设立学校,后蜀设立华阳(今四川成都)县学之类。
五代十国时,私人设立学校之风较盛,自初学文化至研读学问的学馆、书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昇元四年,“建学馆于白鹿洞,置田供给诸生,以李善道为洞主,掌其教,号曰‘庐山国学’”①,属于官办或民办官助性质。后周末“孙兰,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②,则属私人讲学,其门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参加北宋的首次科举考试。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杨悫、戚同文相继聚徒讲学,自后晋延续至五代末。
②《金史》卷45《刑志》。
①《金史》卷45《刑志》。
①《旧五代史》卷148《选举志》。
①《五代会要》卷23《选举杂录》。
②《旧五代史·选举志》。
③《唐会要》卷76《童子(举)》。
④《册府元龟》卷641《贡举部·条制》三,卷642《贡举部·条制》四。
①《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举士》。
②陆游:《南唐书》卷2《元宗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开宝八年二月。
③《十国春秋》卷53《范禹偁传》。
④《旧五代史》卷44《明宗纪·赞》。
①《旧五代史》卷58《崔协传》;《册府元龟》卷620《卿监部·举职》。
②《文献通考》卷41《学校考》二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