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下册)

第三十七章王安石 章惇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十七章 王安石 章惇

  第一节 王安石(附吕惠卿)

  王安石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父王益,大中祥符八年(1015)进士,历任州、县官,天禧五年(1021)任临江军(今江西樟树西南)判官时,王安石出生于官舍。王益于宝元二年(1039)死于江宁府通判任上①,故江宁为王安石第二故乡。

  庆历二年(1042)王安石进士及第,任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其时文坛领袖欧阳修不仅积极创导古文(散文),还与范仲淹、胡瑗、孙复、石介等人对传统的儒学“汉学”进行革新,是创导新儒学“宋学”的先行者,“自欧阳子(修)出,天下争自濯磨”②。王安石在扬州的此后数年中,致力于学术研究,蔡卞称:“自先王泽竭,士习卑陋,不知道德性命之理,(王)安石奋乎百世之下”,“著《(淮南)杂说》数万言,其言与孟轲相上下”①,开始了“宋学”三大学派中,最早形成为学派的“新学”学派的创建活动。

  庆历七年(1047)初,王安石调任鄞县(今浙江宁波)知县,当年即出巡视水利修建情况,“凡东西十有四乡,乡之民毕已受事,而余遂归云”②。他在任时期,“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又曾“贷谷与民,以激奔竞之风,俾新陈相易,邑民便之”③。这些措施,可说是为以后进行变法改革积累了实际经验,也是新法中农田水利法与青苗法的先导。历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嘉祐元年(1056)归朝任群牧判官时,声名已著。欧阳修早年创导古文后,名家辈出,王安石是早期追随者之一。翰林学士欧阳修于同年七、八月间,向朝廷推荐人才时,对王安石作了全面评价:“太常博士(寄禄官称)、群牧判官王安石,学问文章,知名当世,守道不苟,自重其身,论议通明,兼有时才之用,所谓无施不可者”④。极其称许王安石的学问文章。次年欧阳修主持科举考试,以古文录取进士,“场屋之习,从是遂变”⑤。其中苏轼、苏辙即是首批以古文考取进士者之一。被后世称为“古文运动”的文学改革,终于取得胜利。王安石也被后世列入以韩愈、欧阳修为核心的“唐宋八大家”之一。

  嘉祐三年(1058)十月,王安石历任常州知州、江南东路提点刑狱之后,归朝任财政机构三司中管理国家财政收支的主要属官度支判官,使他得以进一步了解到当时国家财政的实际情况,于是针对当时弊端,向宋仁宗上了著名的万言《言事书》,极陈当世之务。他全面阐述改革的思想,要求及早进行改革。但是,既没有被宋仁宗采纳,也没有引起执政大臣的重视。

  嘉祐六年(1061),王安石任知制诰(属舍人院),参与起草一般诏制(外制)。后又兼纠察在京刑狱,纠察首都开封府及三司、三衙(殿前、马军、步军司)等机构,判处徒刑以上误判的案件,并对死刑犯进行录问。嘉祐七年(1062),发生有人饲养的斗鹑(鹌鹑),其同伴想要,在主人不给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主人追到时踢了一脚,导致偷者死亡事件。开封府判鹑主人死刑,王安石复审后认为:“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乃强携以去,乃盗也;此追而殴之,乃捕盗也,(盗)虽死,当勿论。(开封)府司失入平人为死罪。”开封府不服,后经审刑院、大理寺复议,以开封府所判死刑为是。王安石即因复审失误而被认为有罪,宋仁宗下诏“放罪”,不予追究。按惯例王安石要到殿门谢恩,王安石认为自己按律复审,没有错,不肯去谢恩,“执政以其名重,释不问”①。这是王安石首次要求依法审案的事件,虽然失败,但王安石要求依法办事、依律审案的思想,贯彻了他后来整个执政时期,对推进与确立封建法治,具有重大意义。十月,王安石改兼同勾当三班院,参与考核、除授低级武官。

  嘉祐八年(1063)三月,宋仁宗去世,英宗即位。同年八月,王安石母亲去世,归葬于江宁,王安石辞官守丧,一面进行学术研究,同时聚徒讲学,传播他的学术观点。治平元年(1064),阐述了他学术观点:“先王之道德出于性命之理,而性命之理出于人心”,并且叹息道:“呜呼;道之不一久矣。”①期望他创导的道德性命之理有助于“道一”。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英宗去世,太子赵顼(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在即位前为淮阳郡王、颍王时,韩维任王府记室参军;立为皇太子后,韩维又任太子庶子,每逢赵顼称许他的说法时,韩维说:“此非维之说,维之友王安石之说也”②,又推荐王安石代替他任太子庶子,赵顼对王安石留下深刻的印象。即位后,随即命王安石就近出任江宁知府。九月,即被召赴京任翰林学士,担负起草重大诏令(内制)。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副相),与知枢密事陈升之(旭)一起,兼领新创设的制置三司条例司,以之作为推行新法的指导机构,进行以经济改革为重点的变法改革。陈升之于同年十月升任次相(集贤相)后,枢密副使韩绛接替陈升之兼领制置三司条例司。七月,颁行第一个新法“均输法”,采取节省运输费用、降低购价、有计划地调运的原则,既保证了官府支出,又节省了开支。九月,又推出青苗法,是由农户自愿向官府借贷,加息二分或三分,粮食收获后纳税时归还,以免借贷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用以奖励各地官府、农户开垦荒地、兴修水利。

  熙宁三年(1070)五月,撤销制置三司条例司,其职权收归中书(宰相府)。十二月,王安石与韩绛同日升任宰相。此前二日,颁布《畿县保甲条例》,在首都开封府的属县试行保甲法,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副保正,主、客户每户二丁以上抽一人任保丁,每一大保每夜轮差五人巡警,保内实行联坐法,维护地方治安;对保丁进行训练,部分地代替军队,以达到减少军队,节省军费,以后推行于全国。同月,还在开封府属县试行免役法(募役法),向原服差役的农村上三等户征收免役钱,向其他户及原先不服役的官户等减半征收助役钱,免去原先按户等轮流到官府中服的差役(旧役法称差役法),改由官府出钱(以所征免役钱支付)募人服役,以使农户不为差役所困,后也推行于全国。

  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提出进行科举改革,不再考诗赋、帖经、墨义等,而专考《五经》与《论语》、《孟子》,以及论、时务策,以求录取有用的人材;并废明经等诸科,改设明法科,专考律令、《刑统》大义及判案。熙宁六年(1073)三月,首次按新规定进行考试时,报考明法科的不多,为了改变士大夫多不习法的状况,又规定除进士前三名外,都要加试法律。次年三月,又进一步规定自第一名以下,都要加试明法科考试的内容后,才能出任官职。还在国子监设立律学。王安石在任执政以后,不仅自己仍坚持依法判案,此次科举及教育改革,即在于要求官员知法,并依法判案、行事。南宋著名思想家陈亮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史,曾作了如下著名的论断:“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即是指出古代的法律由汉代的人治,经唐代的人治与法治兼行,到宋朝进入法治时期。而对于宋的法治,陈亮更具体地指出:“神宗皇帝思立法度以宰天下”,也就是说宋朝的法治时期,实际上起于宋神宗时,而这正是由王安石此次科举改革开始的。尽管封建法治仍存在许多弊端,但正如陈亮所说:“法之不足恃也久矣,然上下之间每以法为恃者,乐其有准绳也”①,说明即使弊端百出的法治,也是取决于长官意志的人治所不能企及的。中国封建社会由人治走上法治时期,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体现。这正是在王安石的创导下开始的。南宋中叶,与陈亮大体同时的著名藏书家晁公武说:“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后,士大夫颇垂意律令”②,说明这在宋代是人们的共识。

  熙宁四年十月,本着王安石在二月初进行科举改革时所说的“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③,扩建太学校舍,并进行教育改革,在太学开始实行“三舍法”,从优秀太学生中直接选拔官员。熙宁五年三月,又在首都实行市易法,后推行于杭州、广州、扬州等主要城市,由官府收购滞销货物,商贩以财产抵押向官府赊购货物以贩卖,用以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防止物价暴跌暴涨。同年五月,又在开封府属县推行保甲养马法:次年推行于北方诸路,由民户自愿养马,每户一或二匹,由官府供马或给钱买马,每匹免除部分折变缘纳钱十四贯四百文的优惠,以解决军马缺乏问题。同年八月,又实行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以肥瘠分为五等纳税,以农户实际拥有亩数负担赋税,以解决农户卖田后仍负担田税,以及富户隐瞒田产偷税问题。为了改革兵不知将、将不知兵,形成军队战斗力低下的状况,熙宁元年六月,曾“以京东武卫六十二指挥,分差主兵管(官)勾抽训练,此时已有置将规模”①。熙宁七年九月,王安石第一次罢相期间,颁布了“将兵法”。

  熙宁六年八月,首都开封府又实行免行法,各工商行户出免行役钱后,不再向官府无偿提供物品或服劳役。王安石急风暴雨般地不断推出改革的新法,遭到了大地主、大商人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广泛反抗。次年四月,适逢久旱,太皇太后(仁宗皇后)曹氏和皇太后(英宗皇后)高氏,依据他们亲属反映实行免行法的不实情况,安上门监官郑侠又绘“逃荒者图”,并称:“旱由(王)安石,去安石,天必雨”,两太后“见上,流涕言新法之不便者,且曰王安石乱天下”②,其他守旧派官员也都把久旱归罪于王安石进行变法改革,王安石受到巨大压力而不得不自请辞相,于是推荐韩绛为相、吕惠卿为参知政事,以使新法能继续施行。王安石出任江宁知府,但韩绛很快发现吕惠卿乘机打击王安石,想取代王安石,于是向宋神宗建议重新起用王安石。

  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出任首相(昭文相)。熙宁六年三月,为了解决太学生的教科书问题,在国子监内设立修撰经义所。王安石自撰《周礼义》、王雱与吕惠卿参与修撰《诗义》、《书义》,并由王安石通改定稿。对“先儒传注,一切废不用”,这是最早对《五经》进行新的解释,所以当时“天下号曰‘新义’”③,合称《三经新义》,熙宁八年六月,修撰完成,颁于太学,用作统一思想的教科书。《三经新义》的撰成,标志着王安石创立的新儒学学派的完成,相对旧儒学“汉学”而言,被称为“新学”,新儒学史称“宋学”,是思想意识革新的产物,而“新学派”又是宋学中的第一个形成的学派,王安石后封荆国公,因而称“荆公新学”。熙宁八年八月,韩绛因议论不合辞相,出任许州知州。吕惠卿也与王安石貌合神离,十月,出任陈州知州。

  正当王安石变法改革受到守旧派的攻击,内部分裂之际,熙宁八年九月,交阯(今越南北部)开始进扰宋朝广南西路边境;利用因宋朝改革引起守旧派不满,到处张贴榜文,言:“中国作青苗、助役之法,穷困生民。我今出兵,欲相拯济”①。在交阯先后攻占廉州(今广西合浦)、钦州(今属广西)等地的形势下,同年十二月,王安石亲自草拟讨伐安南(交阯)的诏书。熙宁九年二月,宋军开始反击;十二月,宋军攻抵富良江(今红河)北岸,后在交阯求和的要求下退兵。

  就在宋军开始反击战争进行不久,王安石的爱子王雱于同年六月病死,本已有病的王安石,悲伤不已,精神受到巨大打击,又再请求辞相。王安石进行变法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派官员置新法中民户自愿原则于不顾,强制推行新法,虚报成绩,互相攻击,争权夺利,乃至贪污腐化也不断发生,给守旧派攻击王安石以种种借口;加上宋神宗对于改革也已有了自己的设想,对王安石的改革意见也不像改革之初那样言听计从,王安石辞相的意志坚决,宋神宗也想由自己直接主持改革,于是在反击交阯战争尚未结束的当年十月,王安石罢相,以领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的使相衔出任判江宁府。但王安石回江宁后却并不赴任,而是多次请辞使相衔及判江宁府职事,领宫观闲差以养病。熙宁十年六月,被免去判江宁府职衔,仍以使相衔,充集禧观使,在江宁府居住养病。元丰元年,在王安石坚请下罢去使相衔后,另加观文殿大学士衔。后加封舒国公,元丰三年改封荆国公。王安石自领宫观闲差后,在养病的同时继续行学术研究,除撰写《字说》外,对颁行的《三经新义》进行校阅,元丰三年八月,将发现的错字及删改文字奏报朝廷改正。

  元丰八年(1085)三月,宋神宗去世,年仅10岁的赵煦即位,是为哲宗,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政局发生急剧变化。同年五月,守旧派首领司马光出任执政,次年又升任左相,而改革派官员纷纷下台。看到守旧派不分青红皂白地废除及将要废除所有新法,改革成果被毁于一旦,本已有病的王安石忧心如焚。同年四月,终于一病不起,享年66岁。有《王文公文集》、《临川先生文集》及后人辑《周官(礼)新义》等传世。

  绍圣元年(1094),配享神宗庙庭,后追谥“文”。崇宁三年(1104),配享孔庙,政和三年(1113),追封为舒王。靖康元年(1126),降配享为从祀孔庙。建炎三年(1129),罢配享神宗庙廷。绍兴四年(1134),罢舒王封号。淳祐元年(1241),罢从祀孔庙。这些变化,反映了王安石身后及所创立“新学”学派的政治学术地位演变的情况。“新学”自熙宁时开始形成“宋学”中最早,也是最大的学派,元祐时虽被禁止,由于“宋学”的二程理学派、苏氏蜀学派还是相当小的学派,在学术界影响不大,王安石新学派的地位因而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二程理学派在南宋绍兴初年,虽受到秦桧、赵鼎先后倡导,绍兴末年又为宋高宗所推崇,却仍未形成气候,新学派虽也受到打击,但仍是最大的学派。宋孝宗以后,理学派地位迅速上升,但直到理宗中叶,王安石的新学派地位虽逐渐下降,但在三大学派中,地位仍高于蜀学派而与理学派大体相当。只是在南宋危亡在即的理宗后期,理学派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后,新学派在被迫处于“邪说”地位后才消沉。

   吕惠卿

  吕惠卿(1032—1111),字吉甫,泉州晋江(今福建泉州)人。嘉祐二年(1057)进士,历任州、军幕职官,后任三司检法官、集贤院校勘等职。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开始进行变法改革,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为改革的领导机构,执政王安石、陈升之兼领(后改韩绛),吕惠卿任检详文字,参与草拟新法及有关奏章,成为王安石的得力助手。熙宁三年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废罢,并其职权于中书,新法改由原是闲司的司农寺推行,吕惠卿改任同判司农寺。后因服父丧免职。熙宁五年十月,丧服除,任天章阁侍讲、修起居注,成为宋神宗带有顾问性的人物,又兼任管勾国子监,主管教育事务。十二月兼同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成为监察中书(政府)办事机构的长官;数日后兼知制诰,参与起草普通诏令(外制)。次年正月,兼任权同知贡举,与曾布等主持科举改革后的首次科举考试。三月,王安石主持训释太学教科书《诗》、《书》、《周礼》,吕惠卿与王雱在国子监“直讲月轮两员供本经口义二卷”①,作为重要参考资料的基础上,参与修撰《诗》、《书》二经经义(熙宁八年六月在经王安石通改定稿后颁布)。五月,已任知制诰兼侍讲的吕惠卿兼权知谏院;六月,任新设的负责制造军器的军器监长官。七年正月,临时出任河北东路察访使,视察改革的进展情况;二月,又兼任负责实施改革的司农寺长官,三月,升任翰林学士,吕惠卿当时是王安石最信任的改革派成员,所以当四月间王安石不得已而辞去宰相(独相)时,除推荐支持改革的故相韩绛为宰相(独相)接替自己外,即是推荐吕惠卿任副相(参知政事),以保护已有的改革成果,继续推行新法,“时号(韩)绛为传法沙门,(吕)惠卿为护法善神”①。吕惠卿在王安石下野之初,确曾担心改革因此受到守旧派更猛烈的攻击,而尽力维护改革进程。但野心膨胀的吕惠卿已不满足于在王安石领导下作为改革派的主将,而是乘王安石下野之机,创立新法,作为取代王安石的阶梯。当年七月,认为旧五等丁产簿不实,“惟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②,重造新的五等丁产薄,以解决免役钱不均的问题,称为手实法。但因财产计算过细,不断引起邻里纠纷,“民不胜其困”。又将民户自愿请贷的青苗法,变成通过保甲系统强制发放青苗贷款,“使结甲赴官,不遗一人”,以致“上下骚动”。吕惠卿任用亲信,打击其他改革派成员,“凡可以害王氏(安石)者无不为”③。“又欲给田募役以破役法,……朝廷纲纪几于烦紊,天下之人复思荆公(王安石)”④,宰相韩绛于是建议宋神宗重新起用王安石为相。

  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复相;十月,吕惠卿罢政出任陈州知州。王安石随即罢废“手实法”,青苗法也恢复自愿原则。吕惠卿后历任地方州、府长官,元祐时连遭贬降,哲宗亲政后及徽宗时再次出任地方长官。政和元年(1111),以观文殿学士领宫观致仕,同年死,终年80岁。

   第二节 章惇(附曾布)

   章 惇

  章惇(1035—1105),字子厚,建州浦城(今属福建)人。为人“豪俊,博学善文”①,胆识过人。嘉祐二年(1057),初次考取进士,因侄章衡考中首名,自己名在其下而不受敕;后又考取进士甲科。历商洛(今陕西丹凤西北)县令、雄武军(秦州)节度推官。治平三年(1066)十月,得到欧阳修的推荐,召试馆职,虽考试合格,但遭王陶攻击而未任馆职,改任武进(今江苏常州)知县。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出任副相(参知政事),进行变法改革,设制置三司条例司,章惇任编修三司条例官,成为改革派的重要成员。四年三月,奉命相度渝州(今重庆)夷事并相度夔州路(渝州属本路)差役事务。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撤销,改任检正中书户房公事,又兼详定编修三司令式及诸司库务岁计条例,参与制定财政机构的法规。并被派往邠州(今陕西彬县)调查处理案件,并命沿途了解陕西推行雇役(免役)新法及其他情况。他了解到陕西的支移税赋造成一路骚动而得益不多,于熙宁四年十月建议停止“支移”,同时提出采取粮价低时官府大量收购以备用,边境无事时将军队移往丰收地区就粮以解决军需,都得到神宗的采纳。

  荆湖路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时称南江(今湖南西部沅江上游)、北江(今沅江北部支流酉水),合称两江地区,时常发生部族冲突,其他地区的罪犯也不断逃入两江地区。因此,宋神宗认为在那里设立州、县政府,“非贪其土地,但欲弭患耳”。王安石也认为:“非但弭患,使两江生灵得比内地,不相残杀。”①于是在熙宁五年闰五月派章惇以察访荆湖北路农田水利常平等事为名,进行开发。同年十一月,章惇首先开发荆湖南路的梅山地区(今湖南中部山区),并于同年新设新化县(今属湖南),次年又在其东北新设安化县(今安化东南)。同时继续开发南北江地区,得到王安石的全力支持。到熙宁七年正月,南江地区基本得到开发;四月,设置沅州及卢阳县(沅州州治,今芷江),后又设黔阳县(今洪江市西北黔城)、麻阳县(今麻阳西南),北江地区也相继得到开发。在章惇回朝以后,又陆续设置一些县、镇、寨等。

  章惇在开发梅山、两江地区期间,官职不断升迁,累迁兼同修起居注、知制诰、判军器监等职。宋神宗说章惇“但能作吏文”,王安石则认为章惇“吏文粗疏,然有机略,胜王韶”②,是个将才,因而受到王安石的重用,一度被任命为泾原路经略安抚使、高阳关路安抚使,期望章惇在抗击西夏或辽的战场上发挥才能,但因王安石于熙宁七年四月罢相,两职均在四月任命后复罢。同年五月,章惇回朝后,还是按照宋神宗的意见去作“吏文”,由判军器监、知制诰再兼直学士院,除主管军器制造及管理事务外,主要是让章惇去草拟重要与普通诏旨(内、外制)。同年九月,三司失火,章惇正在军器监办公,即率监内的兵士(厢军)及工役前往救火,深得神宗的赏识,章惇随后即被改任为权发遣三司使,主管财政事务。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复相,八月又罢相,章惇仍一直都担任三司使。

  熙宁八年十月,受到邓绾的攻击而罢职出任湖州(今属浙江)知州。熙宁九年十月,荆湖北湖两江地区的辰州(今湖南沅陵)、沅州的少数民族发生骚乱,于是又改任章惇为荆湖北路首府荆南(今湖北江陵)知府兼提举本路兵马巡检,并诏令章惇亲自前往辰州、沅州,进行“安抚叛蛮”,章惇“受命即倍道疾驰,道中坠马伤足”①。次年正月又回任湖州知州。五月,改任杭州知州,尚未到任即被召回朝任翰林学士,但未及赴任因母死辞官服丧②,服除,历任判三馆秘阁、知审官院兼翰林学士。元丰二年十二月,苏轼以赋诗讽刺朝政被投入御史台狱,宰相王珪以苏诗中有“世间唯有蛰龙知”,有不臣之迹,欲加重罪。时任翰林学士的章惇,“从旁解之曰:龙者,非独人君,人臣具可以言龙也”。神宗也同意章惇的看法,认为不足以此加重苏轼之罪,“遂薄其罪,以黄州(今属湖北)团练副使安置”③。

  元丰三年(1080)二月,章惇升任副相(参知政事)。四年三月,以父章俞及弟章恺占民田事而罢政,出任陈州知州,后改定州(今属河北)知州兼定州路安抚使。

  元丰五年四月下旬,开始实行新官制,章惇被召任门下侍郎,为副相之首。元丰八年二月,宋神宗病危时,有人企图策立神宗二弟雍王赵颢或四弟曹王赵頵。当时,章惇与以宰相王珪为首的宰执们一起决议立神宗长子、年仅10岁的延安郡王赵佣(后改名煦)为皇太子,由章惇写在纸上,王珪拿给已不能说话的宋神宗看,经神宗点头同意;又请神宗母、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神宗也点头同意。这次由宰相、执政定策拥立哲宗时,并命开封知府蔡京率壮士在外,以备捕杀持异议者,形势相当严峻,但事前没有和皇太后高氏、皇后向氏商议,高太后也只是在宰执们定策后才表示赞同,此事后来遂成为新、旧两党互相攻击的借口。旧党攻击新党的蔡确等人曾想立神宗弟为帝,而新党则攻击支持守旧党的神宗生母高太后想立她的其他儿子为帝,互相以此诬陷或迫害对方,使改革与保守两派的斗争更加复杂化。

  元丰八年(1085)三月初,神宗去世,太子赵煦即位,是为哲宗,由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同年五月,章惇升为知枢密院事,司马光接替章惇任门下侍郎,此后旧党相继进用。同年十月,旧党为了便于打击新党,违反正常程序,任命其党羽为谏官,章惇向高太后抨击此事,守旧派指使其党羽以“风闻”此事,攻击章惇“语涉轻侮”太后,“用心不忠”①。此后,又不断受到各种攻击,诬之为奸臣。元祐元年(1086)正、二月间,司马光要罢免役法,章惇不考虑安危,据理力争,还说:“如役法,熙宁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敝,今复以差代雇,当详议熟讲,庶几可行,而限止五日,其敝将益甚矣”①,苏辙也据理力争,因而未能立即废罢免役法。

  元祐元年闰二月,旧党司马光出任左相。章惇同月罢政,出任汝州知州。十月,改任杭州知州,在赴任途中,又被守旧党攻击为不当移任大郡,而复任汝州知州。十一月下旬,章惇为免受更大的迫害,自动请求罢职,以提举宫观迎养父亲于苏州闲居。元祐三年二月,一度起用为越州(今浙江绍兴)知州,但官告却在递送途中被人偷去而未能赴任,后虽又改为就近任苏州知州,以便奉养父亲,章惇感到形势险恶,而坚辞新命,仍只领宫观闲居。因父死,遂守丧,仍不断受到守旧派攻击。元祐七年八月,一度有出任湖州知州之命,但未能赴任,仍以宫观闲居。

  元祐八年(1093)九月,太皇太后高氏死后,哲宗亲政。哲宗初立时,章惇、蔡卞曾说过旧党有废哲宗之事,哲宗又受到高太后所派20名年长宫嫔的轮流监视,旧党成员眼中大多也只有高太后而无视哲宗的存在,哲宗因此一直谨言慎行以免被废,终于等到亲政,随后即诏改次年为绍圣元年(1094),明示要继承神宗的改革事业。绍圣元年,罢免高太后任命的宰相吕大防、范纯仁,起用章惇为左相,此后,章惇独相直至哲宗去世。其间复行新法,不仅对新法有所改进,而且间亦有采用元祐法令,不像元祐时守旧派执政时那样的一味排斥。元符二年(1099)八月,章惇“进呈《新修敕令式》,章惇读于帝前,其间有元丰所无而用元祐敕令修立者,帝曰:元祐亦有可取乎?惇等对曰:取其善者”。说明了章惇的政治风度。在打击旧党成员方面,他也有所节制,但在遭到曾布等人的逼迫时,又不能抵制。为使政治清明,带头不搞特权,独相七年,“不肯以官爵私所亲,四子连登科,独季子援尝为校书郎(从八品),余皆随牒东铨任州、县,迄无显者”①,这在历史上也是少见的。

  元符三年正月,年仅25岁的宋哲宗,英年早逝,无子。事出意外,哲宗生前未及对继承人作出安排,宰相章惇与执政们亦未来得及商议皇位继承人之事。次日晨,向太后召宰执于福宁殿,议立皇位继承人,宰相章惇“厉声对曰:在礼律当立母弟简王”,向太后提出立端王,章惇再次说:“以年则申王长,以礼律则同母之弟简王当立”。虽然章惇“谓其(端王)轻佻不可以君天下”,但向太后在曾布等人的支持下,拥立端王赵佶为帝,是为宋徽宗。以至于240多年之后,元末修撰《宋史》的史官,也不胜感慨地提出,假如当初章惇的意见被采纳,北宋也许是另一种结局。因为“自古人君玩物而丧志,纵欲而败度,鲜有不亡者,徽宗甚焉”②。

  徽宗即位后,章惇依例晋升,阶官升为特进,封申国公。九月,徽宗将反对他当皇帝的章惇罢相,改任越州知州,在赴任途中即被贬为武昌军节度副使、潭州(今湖南长沙)安置。建中靖国元年(1101)二月,再贬往岭南为雷州(今广东海康)司户参军。崇宁元年(1102),又改为舒州团练副使、睦州(今浙江建德东北)居住;二年后,移越州,又移湖州。崇宁四年去世,享年71岁。大观三年(1109),复特进、申国公官爵;政和三年(1113),赠太师,追封魏国公。

   曾布

  曾布(1036—1107),字子宣,建昌军南丰(今属江西)人。兄曾巩是著名文学家,为唐宋八大家之一。曾布与兄曾巩同举嘉祐二年(1057)进士,历任州幕职、县令。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始执政,即荐用曾布,因而得到迅速提升,曾经“凡三日,五受敕告”升官,历任判司农寺、检正中书五房、知制诰、翰林学士兼三司使等要职,“与吕惠卿共创青苗、助役、保甲、农田之法”。王安石曾说:新“法之初行,议论纷纷,独(吕)惠卿与(曾)布终始不易”①。他是王安石最信任的改革派人物之一。

  熙宁七年(1074)春,久旱,守旧派借口是由于实行改革而导致天旱,群起攻击王安石,市易法成为攻击的焦点。同年三、四月之际,曾布奉诏与吕惠卿了解市易法实行情况,当时王安石处境极为困难,曾布却背着吕惠卿取证,又“具陈行人所诉,并疏惠卿奸欺以闻”,对于市易法实施中,“近差官往湖南贩茶、陕西贩盐、两浙贩纱”,被曾布奏为:“历观秦汉以来衰乱之世,恐未之有也。”②附和守旧派,从侧面攻击新法。

  同年八月,曾布被罢职,长期出任地方官及辞官守丧。元丰七年(1084)十二月,召为翰林学士,未及到任,神宗去世,哲宗即位,高太后垂帘听政。同年五月曾布改任户部尚书。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任宰相后,随即向曾布算起他当初推行新法时的旧帐,再次被罢而长期出任地方官。

  哲宗亲政后的绍圣元年(1094)四月,曾布被召回任翰林学士、知制诰,升翰林学士承旨。同年六月,升同知枢密院事;绍圣四年又升知枢密院事,成为最高执政官,仅次于宰相章惇(独相)。元符三年(1100)正月,哲宗死。在皇位继承人问题上,宰相章惇依照礼律,两次据理力争,反对立端王赵佶为帝。在章惇第一次提出不同意见时,曾布默不作声,不表明自己的态度;在看到向太后还坚持要立端王为帝时,曾布立即附和说:“章惇未尝与臣等商议,如皇太后圣谕极当”。而且曾“布叱(章)惇,使从皇太后命”。其他执政也随声附和,遂陷章惇的正确意见于孤立无援的地位,章惇虽仍不赞成,也只得“为之默然”①,由于曾布的投机,遂使赵佶得以顺利登上帝位。

  元符三年十月,曾布虽以“定策功”升任右相,但在奸臣蔡京的攻击下,即于崇宁元年(1102)闰六月被罢相,出任润州知州。蔡京接任宰相后,宋徽宗早已将当初曾布拥立自己为帝的定策功抛到九霄云外,曾布也终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半年内又连遭三次贬降,先是免职提举宫观,继又降阶官授分司官,都是无职事,而且限止在太平州(今安徽当涂)居住;同年末,再被贬为节度副使、衡州(今湖南衡阳市)安置,失去了行动自由。次年,再次连遭远贬岭南,先责授贺州(今广西贺县东南)别驾,后再降为廉州(今广西合浦)司户参军;崇宁四年,徙舒州;五年,恢复原阶官、提举宫观,自由居住。大观元年(1107)死,终年72岁。宣和七年(1126),谥文肃。

  

  ①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71《先大夫述》。

  ②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首,苏轼:《居士集序》。

  ①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4下,王介甫《临川集》。

  ②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35《鄞县经游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③《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④《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0《再议水灾状》。

  ⑤《宋史》卷319《欧阳修传》。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7,嘉祐七年十月甲午。

  ①《王文公文集》卷34《虔州学记》。

  ②《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①《陈亮集》卷11《人法》、卷12《铨选资格》,邓广铭编校增订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前此论著没有以之论述宋代法律史,参见丙编第九章第二节、第三节。

  ②《郡斋读书志·后志》卷1《断例》。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6,熙宁七年九月癸丑注。《宋史》卷195《兵志》九。

  ②《琬琰集删存》卷3《实录·王荆公安石传》;《宋史·王安石传》。

  ③《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1,熙宁九年十一月癸丑。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4,熙宁六年四月辛卯。

  ①《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乙卯;《琬琰集删存》卷3《实录·吕参政惠卿传》。

  ③《宋史》卷471《吕惠卿传》。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0,熙宁八年二月癸酉注。

  ①《宋史》卷471《章惇传》。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庚戌。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3,熙宁七年五月戊戌。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0,熙宁十年正月庚申。

  ②《琬琰集删存》卷3《实录·章丞相惇传》作服父丧,按元丰四年时,其父80岁。因此,此处改作母死。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2,元丰七年正月己未。参见卷301,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0,元丰八年十月丙子、己丑;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

  ①《宋史》卷18《哲宗纪》二。

  ①《宋史》卷471《章惇传》。

  ②《宋史》卷19、22《徽宗纪》一、四。

  ①《宋史》卷471《曾布传》;《琬琰集删存》卷3《实录·曾文肃公布传》。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2,熙宁七年四月己巳、甲申。

  ①《宋史·徽宗纪》一;《宋史·曾布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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