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人
蒙古贵族很早就与商人结下了不解之缘。大蒙古国建立前,成吉思汗结识了一位贩羊到也里古纳河来的西域商人,后来又有一位“饶于财,商贩巨万,往来于山东河北”的回鹘人,曾煽动成吉思汗南下用兵①。随着蒙古势力的扩展,西域商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 1215年成吉思汗派往花剌子模的报聘团队便主要由西域商人组成。忽必烈平定西北诸王之乱,还曾得到回鹘巨商阿老瓦丁兄弟的资助。后来,汉地商人的地位也相应提高。元代以商人身份入统政柄的著名人物有奥都剌合蛮、乌马儿、桑哥与卢世荣等人。被称为“素无文艺,亦无武功,唯以商贩所获之资趋赴权臣,营求入仕”(《元史,陈祐传》)的卢世荣主持经济改革期间,曾设立“经营钱谷”的“规措所”,该机构“所有官吏以善贾为之”(《元史·世祖纪十》)。地方上也有类似情况,如元后期庐州立义兵三品衙门,“使者悉以富商大贾为之”,有一巨商兄弟五人均获官任职②。商人既享有令人艳羡的优厚物质生活,又摆脱了前代备受压抑的社会地位,这无形中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河南人姚仲实索性弃官从商,十年操贾,又以百万之资上攀皇室。元政府曾在大都挑选数十名“皆富商”的“耆老”,让他们出入宫廷,参与重大朝典,施予免役等特权,姚仲实就被元政府选为“耆耋”之长③,成为统治层中的座上宾。所以,有些地区“十室之邑,必有数家通货财,而无数人能文学”④,“工商浮侈,游手众多,驱垅亩之业,就市井之末”⑤自然成了比较普遍的社会风尚。但统治阶级参与营利、放任行商的基本目的是满足自己巨额耗费和享受的需要,当然不可能因势利导,形成一套比较合理的运营机制,相反,商人的运营及其构成深受政治制度的制约。以政治权势为标准,元代商人大体可划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由贵族、西域商人、官僚、上层僧侣和豪商组成,他们在行商时受到官方多方面的庇护和优遇,有的甚至不当杂泛差役、豁免或逃匿商税①,取得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的特权②,因此,这些人的实际身份是官商合一,亦官亦商,气势相当显赫,市场上则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第二大类是具有独立身份的大中小商人,他们在行商过程中,有程度不同地依附、甚至勾结官府的一面,但即使是其中的大商人,主要从事的还是相对正常的商业活动。其中的中小商人,一方面时时遭受官府的种种盘剥(如以“和雇”、“和买”等名义向商人的强征强取,另一方面又处于“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的不利地位。然而,一当他们因此而“不敢往来”之时,物价便“因而涌贵”③,可见,占商人绝大多数的这类普通商贩,从事的正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商品流通,是维系市场正常运行的中坚。
第一大类的各种特权商人和第二大类中的大商人,把持着商业的重要部门,从事的主要是高级商品和国民必需品的经营,其范围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海外贸易。元政府侧重于抽解和征税,海外贸易的实际运营者始终是商人。因海商动辄“赢亿万数”①,故而“商者益众”(《元史·铁木迭儿传》),官僚以至元、大德时“政位显要”的朱清、张瑄为代表,他们“以巨艘大舶交诸番中”,“富过封君,珠宝番货,以巨万万计”(《辍耕录》卷五《朱张》)。朱清之子官至参知政事,继父业为元廷从事海上粮食运输,每年诈称漕粮沉没,而将吞没资金“转入外番货买”(《农田余话》下)。僧侣、也里可温与西域商人亦“多是夹带俗人过番买卖”而获厚利②,如回回人哈哈的,从至治年间开始贷官钞,“违制别往番邦,得宝货无算”(《元史·文宗纪一》)。皇室贵族自不甘寂寞,顺帝元统二年(1334),由中书省出面,“请发两艘船下番,为皇后营利”(《元史·顺帝纪一》)。因海舶致富的巨商还有“南蕃回回”佛莲,手中掌握八十艘海舶,死后抄没家财,“见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称是”(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泉州扬客从事十多年海外贸易,“致赀二万万”(《夷坚续志》丁6)。嘉定大场沈氏,“因下番买卖致巨富”③。定海人夏仲贤,从事海外贸易仅数年,“泉余于库,粟余于廪,而定海之言富者归夏氏”④。此外,广东豪民于濒海构筑海堰,“专商舶以射利”(《元史·卜天璋传》),浙江四明沿海居民,占地利之便,“有资累巨万者”⑤。二是珍异珠宝贸易。珍异珠宝是皇室贵族的嗜好,专营权则主要被回回豪商所掌握,因而,“其兴贩营运百色,侵夺民利,并无分豪差役”①,并且,“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名求珍异,既而以一豹上献,复邀回赐,似此甚众”(《元史·武宗纪一》),售出的珠宝,“动以数十万锭”(《元史·泰定纪二》),如宪宗时回商献水晶盆、珍珠伞等物,得价三万余锭②;成宗时,回商以一两三钱一块的“红剌”石,索价十四万锭③,而所谓“押花大珠”一枚,要价竟达六十万锭④;泰定帝时,所欠珠室价达四十万锭,相当于全国包银岁额(十一万锭)的近四倍。朝廷不惜重金购取珍玩,无力偿还时,竟以市舶番货或盐引垫支,使回商利外获利。珍异珠宝的另一来源是由皇室招人直接至海外购求。中外舶商的货物被抽解之后,可在规定地点发卖,因此,销售珠宝的商人、店铺当遍及大都和沿海贸易港口。
三是经营斡脱钱和朴买课程。据载,蒙古贵族虽黩货好财,但“只知撒花”,对于商贩、聚财几乎茫然无知,因而,大汗、诸王、公主等纷纷将财宝交给回商,让他们去放债营利或从事买卖。回商将银子借贷于人,年息一倍,如无力偿还,次年连息再翻一倍,如照此推算,一锭银子翻番十年,即达一千零二十四锭,这种高利贷被称为斡脱钱,又称羊羔儿息,蒙古贵族也称这些帮他们营利的回商为斡脱。大汗、诸王、后妃、公主提供的是他们的私有资本,斡脱们利用这些资本从事商贩和放债,获利的是贵族本人和回回商人而不是官府⑤,但政府却指定专人、设立专门机构并制订一系列条例保护斡脱的经营,所以斡脱倚仗政治特权,肆行暴虐,如扎忽真妃子派人到杭州索讨斡脱钱,拿不出全部借贷人的花名和贷款数额依据,便强指三人借贷,三人又指告他人,追征蔓引,使一百四十余民户遭致横祸①。1238年至1239年,真定路遭蝗旱,被迫借斡脱钱交纳贡赋,本利银达一万三千余锭②。1240年,诸路官民欠斡脱银三百八十万两③,相当于当时占领区三年半的课税。贵族和西域商人还乘百姓和地方官吏无力完纳赋税时借债、勒索,如蒙哥时期磁州人民无力交纳包银,斡脱便乘机以年息借额为条件,出母钱“代输”,来年无法赔偿,又“易子为母”,不到十年,“阖郡委积,数盈百万,令长逃债,多委印去”④。从窝阔台时开始,虽一本一息的限令屡屡下达,但并不能真正实行。贵族与西域商人利用斡脱钱营利,同时助长了整个高利贷的恶性发展,官府利用发放高利贷营息,解决财政开支,寺院、官吏、豪强地主与商人也乘势而上,其结果,“十千债要廿千偿,债主仍须数倍强。定是还家被官缚,且将贯百寄妻娘”⑤,百姓为之倾家荡产,沦为奴婢,形成一项严重的社会公害。
扑买课税的恶例首开于窝阔台时代。耶律楚材于1230年定中原课税额为银五十万两,此后逐年增长,1238年达一百一十万两,次年,回回豪商奥都剌合蛮通过翻译官安天合和宠臣田镇海的举荐,提出以倍额扑买中原课税,窝阔台不听耶律楚材的苦劝,当即批准,命奥都剌合蛮为提领诸路课税所官,他在承包二百二十万两的税额之外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营利,当然必须额外课征,因而,“科、榷并行,民无所措手足”(《元史·刘秉忠传》)扑买课税成了势要们致富的又一重要手段。耶律楚材时期,又有刘忽笃马以银十万两扑买天下差发,涉猎发丁以银二十五万两扑买天下系官廊房、地基、水利、猪鸡,刘廷玉和一回鹘人以银五万两和一百万扑买燕京(大都)酒课和葡萄酒课,扑买对象,乃至天下河泊、桥梁、渡口①,到了至元初年,有西域商人“以增岁课为辞”,甚至企图买进国库钞本②。国家大量税收的征收权被收买,平民横遭盘剥,西域商人和权豪势要由此中饱私囊。
四是买卖食盐。盐属于“榷货”,除由国家实行官营外,另实行给据卖引的商运商销制度。商人购买盐引(“行盐法”)或按指定地点纳粮,换取盐引(“市籴法”),便成为有权经销食盐的专商,持票赴仓支盐,在官府指定的区域销售。盐商的豪富,历来是有名的,元代自不例外,“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人生不愿千金宅,但愿盐商千料舶”,“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③。因而,特权阶层、官吏纷纷钻营图利。政府规定,诸王、公主、驸马位下的斡脱及官豪势要可“纳课买引,赴仓支盐”,但支盐时,他们“搀越资次,恃赖气力,逼勒场官,多要斤重”,发卖时,又“把握行市”,“增价鬻盐”④,如一引盐官价十五两,“官员、豪富、有气力的人每诡名儿教人买出盐来”,高价出售,至元十八年,潭州和江西卖到一百八十两和一百七十两,二十一年在大都卖到一百二十两①。元代每引盐重四百斤,权贵仗势,有的多取至七百斤②。主持盐政的官员乘势贪污受贿,至元时两淮盐运使纳速纳丁受商贾贿赂,多付出的盐计钞二万二千八百锭③。文宗时权臣倒剌沙向姻亲长芦盐运司判官亦剌马丹借贷钞四万锭,“买盐营利于京师”(权衡《庚申外史》)。顺帝时马扎儿台,也借其子丞相脱脱之势,“广贩长芦淮南盐”(《元史·文宗纪一》)牟取暴利。官府、权贵、豪商把持盐市,紊乱盐法,哄抬盐价,百姓除“淡食”之外,普遍购买“私相贩易”的“私盐”,因此,私盐贩子不时出没民间,特别是“濒江并海”地带,更是“私盐公行”(《元史·食货志五》),有的还私下煎煮,进行武装“走私”贩卖④。
六是粮食贸易。元代南粮北调,主要由官方通过海道和运河组织运输,或通过市籴盐法指定商人运粮到指定地点(见前),另外还鼓励客商贩运。大都是粮食的集积地,再由此分散到辽阳上都、大都等地区。因此,大批粮商常年活跃在运河与北方高寒地区。其中权贵及富商大贾生意越做越大,会通河中被三五百料的大船挤得水泄不通,针对这种情况,元廷于延祐元年二月立“隘闸”之法,在沽头及临清各立一座石闸,限制粮船宽度,以防止二百料以上大船进入,但财力雄厚的商贾权要又“改造减舷添仓长船至八九十尺,甚至百尺”的五六百料大船,增加运载量①。在大同一带,有专门从事运粮“供饷北边”的商人,其中有位商人,仅盗窃的粮食即达数十万石②。元代经商致富的项目远远不限于上述几类,如顺帝宠妃龙瑞娇,用朝廷颁赐的巨额诸色锦缎立市货卖,“京师官族富民及四方商贾争相来买”,“岁得银数万”(陶宗仪《元氏掖庭记》)。文宗时赐予权臣燕铁木儿一所质库③,从事典当业,马扎儿台还在通州开酒馆糟坊,耗粮日至万石④。大都与杭州亦有豪商酿造“价高而味薄”的劣酒牟利⑤。僧道、也里可温及答失蛮也普遍“将着大钱本开张店铺做大买卖”⑥。种植蔬菜也可发财致富,在大都市郊,“治蔬千畦,可当万户之禄”⑦。“江南田地里做买卖的人每”和“官司”人等,还纷纷进入云南,以“私■”交易当地的黄金、马匹⑧。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商业的运营方式和内容逐步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在一些脱颖而出的商人身上得到体现,这些商人或商业组织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其一,出现了善于经营的商人和经营规模很大的商业组织,譬如,在蒙古军占据华北、中原时期,河北清州高氏依据在盐粮买卖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后来选中具有天时地利的长芦,“中市而立,权天下之货”,“四方贩负,日受指画,操其要,因其势,豫其时,审其地,人什常贫,我五常富,故言利者以高氏为师”①。仁宗时威顺王开设“广乐园”,“多萃名倡巨贾以纲大利”(《元史·星吉传》)。扬州大商张文盛“从计然之木,研得其精,为大区广陵市中,家童数百指,北出燕齐,南抵闽广,懋迁络绎,资用丰沛”②。像这些“以善经纪”而“积资至巨万计”③的商人在元代是比较普遍的。
二是牙人(有牙子、驵侩、牙保等异称)和牙行。这是沟通买卖双方,收取一定佣金的经纪人,是一种特殊的商人和行业。牙人有官有私,按元律规定,商品由他们每月评定一次价格,如有变动,亦须事先申报、核准后才能成交,因而,他们利用中介人的地位,“侥幸图利”、“上下其值”④,其活动具有强烈的封建色彩。然而,也必须看到,元代牙人、牙行广泛存在于城市乡村,活动几乎渗透到各类商品交易、土地房产买卖乃至仆役的绍介等社会交易的所有领域,从而开辟了大批隐形市场,这一事实说明了元代商业发展具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并且,由于一切货物的交易,经由他们与卖主买主办理必要的手续,然后成交纳税,从而在一定程序上起到减少“诈冒昏赖”、“词讼纷纭”⑤的作用。就总体而言,牙人在平息买卖纠纷、提供商品信息、促进产品走向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应该得到肯定。值得一提的是,元代从事海外贸易的牙人(舶牙人),其职能很可能不限于为出海舶商作保,而涉及中外官私商人和商品的介绍、经纪,因而他们与宋代的牙人一样,是较早出现的买办资本的经营者。
三是出现了这样一批商人,其营运范围已不限于农产品和低级产品的营销和转贩,如湖州等地出现一些“收积机产”的绢庄或牙行;钱塘相安里等地的“饶于财者”雇人从事机织(见“市镇”条)。矿冶业中,有“尤善生殖”的江西永福人刘宗海,“尝业铁炉于金牛(今安徽庐江县西北)大冶,煽役者常千人”①;“治生教子,三致丰阜”的李玉,“鼓铁煮矾,所居城市,凡能佣力而无恒产者,鱼聚水而鸟投林,相率来归”②。在福建,每当荔枝开花之时,商人便“计株断之以立券”,订购水果;有的商人雇佣“十百为群”的临时工,从事染料作物的采摘③。在这里,商业资本的投向无疑发生了积极的转化,有些还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产业资本。
①彭大雅、徐霆:《蒙鞑备录》,此回鹘人姓田,王国维认为即田镇海(王国维:《黑鞑事略笺证》三,载《大公报》史地周刊第135期)。
②余阙:《再上贺丞相书》,《青阳先生文集》卷五。
③朱德润:《买公世德之碑》,《存复斋文集》卷一;程钜夫:《姚长者传》,《雪楼集》卷七。
④叶子奇:《草木子》卷四上《谈薮篇》。
⑤马祖常:《建白一十五事》,《石田集》卷七。
①不当杂泛差役,主要施行于西域商贾(《元史》卷一三四《朵罗台传》;王恽:《为在都回回户不纳差税事状》,《秋涧先生大金集》,卷八八;苏天爵:《侍御史韩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二)。豁免商税,主要施行于上层僧侣(《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卷二七《英宗纪》,卷二九《泰定纪》,卷三十《泰定纪》二)。
②《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卷二四《仁宗纪》一。
③《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牙保欺蔽》。
①吴澄:《平章董忠宣公神道碑》,《吴文正文集》卷三二。
②《元典章》卷二二《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
③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七《金甲》。
④戴良:《元逸处士夏君墓志铭》,《九灵山房集》卷十五。
⑤戴良:《一经斋记》,《九灵山房集》卷十二。
①王恽:《为在都回回户不纳差役事状》,《秋涧集》卷八八。
②《元史》卷三《宪宗纪》。
③杨瑀:《山居新语》。
④《元史》卷一七○《尚文传》。
⑤斡脱的活动属私营商业范畴,后来有望地方官府仿照这种方式营利,但已不属斡脱或斡脱钱的本初性质。
①程钜夫:《梁国何公神道碑》,《雪楼集》卷八。
②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③《元史》卷二《太宗纪》。
④姚燧:《高泽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五。
⑤方回:《听航船歌》,《桐江续集》卷十三。
①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②《元史》卷一六三《马亨传》。
③杨维桢:《铁崖先生古乐府》卷五《盐商行》。
④《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盐课立都提举司办盐课》;《元史》卷二五《仁宗纪》二。
①《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盐课·设立常平盐局》。
②《元史》卷十五《世祖纪》十二。
③《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
④《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课》;《元史》卷一九○《瞻思传》;《元诗选》癸集壬卷下《福宁州谣》。
①《元史》卷六四《河渠志》一。
②《元史》卷一七五《敬俨传》。
③《元史》卷三四《文宗纪》三。
④权衡:《庚申外史》上。
⑤《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牧庵集》卷十四《平章蒙古公神道碑》。
⑥《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商税地税》。
⑦黄文仲:《大都赋》,《天下同文》前甲集卷十六。
⑧《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私■》。
①程钜夫:《清州高氏先德之碑》,《雪楼文集》卷十九。
②陆文圭:《巽溪翁墓志铭》,《墙东类稿》卷十三。
③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七《哨遍》。
④《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牙保欺蔽》。
⑤胡祗遹:《革昏田地榜文》,《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王礼:《刘宗海行状》,《麟原文集·前集》卷三。
②胡祗遹:《李公墓志铭》,《紫山大全集》卷十八。
③王祯:《农书》卷九《百谷谱》六《果属·荔枝》。
蒙古贵族很早就与商人结下了不解之缘。大蒙古国建立前,成吉思汗结识了一位贩羊到也里古纳河来的西域商人,后来又有一位“饶于财,商贩巨万,往来于山东河北”的回鹘人,曾煽动成吉思汗南下用兵①。随着蒙古势力的扩展,西域商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 1215年成吉思汗派往花剌子模的报聘团队便主要由西域商人组成。忽必烈平定西北诸王之乱,还曾得到回鹘巨商阿老瓦丁兄弟的资助。后来,汉地商人的地位也相应提高。元代以商人身份入统政柄的著名人物有奥都剌合蛮、乌马儿、桑哥与卢世荣等人。被称为“素无文艺,亦无武功,唯以商贩所获之资趋赴权臣,营求入仕”(《元史,陈祐传》)的卢世荣主持经济改革期间,曾设立“经营钱谷”的“规措所”,该机构“所有官吏以善贾为之”(《元史·世祖纪十》)。地方上也有类似情况,如元后期庐州立义兵三品衙门,“使者悉以富商大贾为之”,有一巨商兄弟五人均获官任职②。商人既享有令人艳羡的优厚物质生活,又摆脱了前代备受压抑的社会地位,这无形中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河南人姚仲实索性弃官从商,十年操贾,又以百万之资上攀皇室。元政府曾在大都挑选数十名“皆富商”的“耆老”,让他们出入宫廷,参与重大朝典,施予免役等特权,姚仲实就被元政府选为“耆耋”之长③,成为统治层中的座上宾。所以,有些地区“十室之邑,必有数家通货财,而无数人能文学”④,“工商浮侈,游手众多,驱垅亩之业,就市井之末”⑤自然成了比较普遍的社会风尚。但统治阶级参与营利、放任行商的基本目的是满足自己巨额耗费和享受的需要,当然不可能因势利导,形成一套比较合理的运营机制,相反,商人的运营及其构成深受政治制度的制约。以政治权势为标准,元代商人大体可划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由贵族、西域商人、官僚、上层僧侣和豪商组成,他们在行商时受到官方多方面的庇护和优遇,有的甚至不当杂泛差役、豁免或逃匿商税①,取得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的特权②,因此,这些人的实际身份是官商合一,亦官亦商,气势相当显赫,市场上则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第二大类是具有独立身份的大中小商人,他们在行商过程中,有程度不同地依附、甚至勾结官府的一面,但即使是其中的大商人,主要从事的还是相对正常的商业活动。其中的中小商人,一方面时时遭受官府的种种盘剥(如以“和雇”、“和买”等名义向商人的强征强取,另一方面又处于“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的不利地位。然而,一当他们因此而“不敢往来”之时,物价便“因而涌贵”③,可见,占商人绝大多数的这类普通商贩,从事的正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商品流通,是维系市场正常运行的中坚。
第一大类的各种特权商人和第二大类中的大商人,把持着商业的重要部门,从事的主要是高级商品和国民必需品的经营,其范围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海外贸易。元政府侧重于抽解和征税,海外贸易的实际运营者始终是商人。因海商动辄“赢亿万数”①,故而“商者益众”(《元史·铁木迭儿传》),官僚以至元、大德时“政位显要”的朱清、张瑄为代表,他们“以巨艘大舶交诸番中”,“富过封君,珠宝番货,以巨万万计”(《辍耕录》卷五《朱张》)。朱清之子官至参知政事,继父业为元廷从事海上粮食运输,每年诈称漕粮沉没,而将吞没资金“转入外番货买”(《农田余话》下)。僧侣、也里可温与西域商人亦“多是夹带俗人过番买卖”而获厚利②,如回回人哈哈的,从至治年间开始贷官钞,“违制别往番邦,得宝货无算”(《元史·文宗纪一》)。皇室贵族自不甘寂寞,顺帝元统二年(1334),由中书省出面,“请发两艘船下番,为皇后营利”(《元史·顺帝纪一》)。因海舶致富的巨商还有“南蕃回回”佛莲,手中掌握八十艘海舶,死后抄没家财,“见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称是”(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泉州扬客从事十多年海外贸易,“致赀二万万”(《夷坚续志》丁6)。嘉定大场沈氏,“因下番买卖致巨富”③。定海人夏仲贤,从事海外贸易仅数年,“泉余于库,粟余于廪,而定海之言富者归夏氏”④。此外,广东豪民于濒海构筑海堰,“专商舶以射利”(《元史·卜天璋传》),浙江四明沿海居民,占地利之便,“有资累巨万者”⑤。二是珍异珠宝贸易。珍异珠宝是皇室贵族的嗜好,专营权则主要被回回豪商所掌握,因而,“其兴贩营运百色,侵夺民利,并无分豪差役”①,并且,“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名求珍异,既而以一豹上献,复邀回赐,似此甚众”(《元史·武宗纪一》),售出的珠宝,“动以数十万锭”(《元史·泰定纪二》),如宪宗时回商献水晶盆、珍珠伞等物,得价三万余锭②;成宗时,回商以一两三钱一块的“红剌”石,索价十四万锭③,而所谓“押花大珠”一枚,要价竟达六十万锭④;泰定帝时,所欠珠室价达四十万锭,相当于全国包银岁额(十一万锭)的近四倍。朝廷不惜重金购取珍玩,无力偿还时,竟以市舶番货或盐引垫支,使回商利外获利。珍异珠宝的另一来源是由皇室招人直接至海外购求。中外舶商的货物被抽解之后,可在规定地点发卖,因此,销售珠宝的商人、店铺当遍及大都和沿海贸易港口。
三是经营斡脱钱和朴买课程。据载,蒙古贵族虽黩货好财,但“只知撒花”,对于商贩、聚财几乎茫然无知,因而,大汗、诸王、公主等纷纷将财宝交给回商,让他们去放债营利或从事买卖。回商将银子借贷于人,年息一倍,如无力偿还,次年连息再翻一倍,如照此推算,一锭银子翻番十年,即达一千零二十四锭,这种高利贷被称为斡脱钱,又称羊羔儿息,蒙古贵族也称这些帮他们营利的回商为斡脱。大汗、诸王、后妃、公主提供的是他们的私有资本,斡脱们利用这些资本从事商贩和放债,获利的是贵族本人和回回商人而不是官府⑤,但政府却指定专人、设立专门机构并制订一系列条例保护斡脱的经营,所以斡脱倚仗政治特权,肆行暴虐,如扎忽真妃子派人到杭州索讨斡脱钱,拿不出全部借贷人的花名和贷款数额依据,便强指三人借贷,三人又指告他人,追征蔓引,使一百四十余民户遭致横祸①。1238年至1239年,真定路遭蝗旱,被迫借斡脱钱交纳贡赋,本利银达一万三千余锭②。1240年,诸路官民欠斡脱银三百八十万两③,相当于当时占领区三年半的课税。贵族和西域商人还乘百姓和地方官吏无力完纳赋税时借债、勒索,如蒙哥时期磁州人民无力交纳包银,斡脱便乘机以年息借额为条件,出母钱“代输”,来年无法赔偿,又“易子为母”,不到十年,“阖郡委积,数盈百万,令长逃债,多委印去”④。从窝阔台时开始,虽一本一息的限令屡屡下达,但并不能真正实行。贵族与西域商人利用斡脱钱营利,同时助长了整个高利贷的恶性发展,官府利用发放高利贷营息,解决财政开支,寺院、官吏、豪强地主与商人也乘势而上,其结果,“十千债要廿千偿,债主仍须数倍强。定是还家被官缚,且将贯百寄妻娘”⑤,百姓为之倾家荡产,沦为奴婢,形成一项严重的社会公害。
扑买课税的恶例首开于窝阔台时代。耶律楚材于1230年定中原课税额为银五十万两,此后逐年增长,1238年达一百一十万两,次年,回回豪商奥都剌合蛮通过翻译官安天合和宠臣田镇海的举荐,提出以倍额扑买中原课税,窝阔台不听耶律楚材的苦劝,当即批准,命奥都剌合蛮为提领诸路课税所官,他在承包二百二十万两的税额之外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营利,当然必须额外课征,因而,“科、榷并行,民无所措手足”(《元史·刘秉忠传》)扑买课税成了势要们致富的又一重要手段。耶律楚材时期,又有刘忽笃马以银十万两扑买天下差发,涉猎发丁以银二十五万两扑买天下系官廊房、地基、水利、猪鸡,刘廷玉和一回鹘人以银五万两和一百万扑买燕京(大都)酒课和葡萄酒课,扑买对象,乃至天下河泊、桥梁、渡口①,到了至元初年,有西域商人“以增岁课为辞”,甚至企图买进国库钞本②。国家大量税收的征收权被收买,平民横遭盘剥,西域商人和权豪势要由此中饱私囊。
四是买卖食盐。盐属于“榷货”,除由国家实行官营外,另实行给据卖引的商运商销制度。商人购买盐引(“行盐法”)或按指定地点纳粮,换取盐引(“市籴法”),便成为有权经销食盐的专商,持票赴仓支盐,在官府指定的区域销售。盐商的豪富,历来是有名的,元代自不例外,“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人生不愿千金宅,但愿盐商千料舶”,“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③。因而,特权阶层、官吏纷纷钻营图利。政府规定,诸王、公主、驸马位下的斡脱及官豪势要可“纳课买引,赴仓支盐”,但支盐时,他们“搀越资次,恃赖气力,逼勒场官,多要斤重”,发卖时,又“把握行市”,“增价鬻盐”④,如一引盐官价十五两,“官员、豪富、有气力的人每诡名儿教人买出盐来”,高价出售,至元十八年,潭州和江西卖到一百八十两和一百七十两,二十一年在大都卖到一百二十两①。元代每引盐重四百斤,权贵仗势,有的多取至七百斤②。主持盐政的官员乘势贪污受贿,至元时两淮盐运使纳速纳丁受商贾贿赂,多付出的盐计钞二万二千八百锭③。文宗时权臣倒剌沙向姻亲长芦盐运司判官亦剌马丹借贷钞四万锭,“买盐营利于京师”(权衡《庚申外史》)。顺帝时马扎儿台,也借其子丞相脱脱之势,“广贩长芦淮南盐”(《元史·文宗纪一》)牟取暴利。官府、权贵、豪商把持盐市,紊乱盐法,哄抬盐价,百姓除“淡食”之外,普遍购买“私相贩易”的“私盐”,因此,私盐贩子不时出没民间,特别是“濒江并海”地带,更是“私盐公行”(《元史·食货志五》),有的还私下煎煮,进行武装“走私”贩卖④。
六是粮食贸易。元代南粮北调,主要由官方通过海道和运河组织运输,或通过市籴盐法指定商人运粮到指定地点(见前),另外还鼓励客商贩运。大都是粮食的集积地,再由此分散到辽阳上都、大都等地区。因此,大批粮商常年活跃在运河与北方高寒地区。其中权贵及富商大贾生意越做越大,会通河中被三五百料的大船挤得水泄不通,针对这种情况,元廷于延祐元年二月立“隘闸”之法,在沽头及临清各立一座石闸,限制粮船宽度,以防止二百料以上大船进入,但财力雄厚的商贾权要又“改造减舷添仓长船至八九十尺,甚至百尺”的五六百料大船,增加运载量①。在大同一带,有专门从事运粮“供饷北边”的商人,其中有位商人,仅盗窃的粮食即达数十万石②。元代经商致富的项目远远不限于上述几类,如顺帝宠妃龙瑞娇,用朝廷颁赐的巨额诸色锦缎立市货卖,“京师官族富民及四方商贾争相来买”,“岁得银数万”(陶宗仪《元氏掖庭记》)。文宗时赐予权臣燕铁木儿一所质库③,从事典当业,马扎儿台还在通州开酒馆糟坊,耗粮日至万石④。大都与杭州亦有豪商酿造“价高而味薄”的劣酒牟利⑤。僧道、也里可温及答失蛮也普遍“将着大钱本开张店铺做大买卖”⑥。种植蔬菜也可发财致富,在大都市郊,“治蔬千畦,可当万户之禄”⑦。“江南田地里做买卖的人每”和“官司”人等,还纷纷进入云南,以“私■”交易当地的黄金、马匹⑧。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商业的运营方式和内容逐步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在一些脱颖而出的商人身上得到体现,这些商人或商业组织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其一,出现了善于经营的商人和经营规模很大的商业组织,譬如,在蒙古军占据华北、中原时期,河北清州高氏依据在盐粮买卖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后来选中具有天时地利的长芦,“中市而立,权天下之货”,“四方贩负,日受指画,操其要,因其势,豫其时,审其地,人什常贫,我五常富,故言利者以高氏为师”①。仁宗时威顺王开设“广乐园”,“多萃名倡巨贾以纲大利”(《元史·星吉传》)。扬州大商张文盛“从计然之木,研得其精,为大区广陵市中,家童数百指,北出燕齐,南抵闽广,懋迁络绎,资用丰沛”②。像这些“以善经纪”而“积资至巨万计”③的商人在元代是比较普遍的。
二是牙人(有牙子、驵侩、牙保等异称)和牙行。这是沟通买卖双方,收取一定佣金的经纪人,是一种特殊的商人和行业。牙人有官有私,按元律规定,商品由他们每月评定一次价格,如有变动,亦须事先申报、核准后才能成交,因而,他们利用中介人的地位,“侥幸图利”、“上下其值”④,其活动具有强烈的封建色彩。然而,也必须看到,元代牙人、牙行广泛存在于城市乡村,活动几乎渗透到各类商品交易、土地房产买卖乃至仆役的绍介等社会交易的所有领域,从而开辟了大批隐形市场,这一事实说明了元代商业发展具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并且,由于一切货物的交易,经由他们与卖主买主办理必要的手续,然后成交纳税,从而在一定程序上起到减少“诈冒昏赖”、“词讼纷纭”⑤的作用。就总体而言,牙人在平息买卖纠纷、提供商品信息、促进产品走向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应该得到肯定。值得一提的是,元代从事海外贸易的牙人(舶牙人),其职能很可能不限于为出海舶商作保,而涉及中外官私商人和商品的介绍、经纪,因而他们与宋代的牙人一样,是较早出现的买办资本的经营者。
三是出现了这样一批商人,其营运范围已不限于农产品和低级产品的营销和转贩,如湖州等地出现一些“收积机产”的绢庄或牙行;钱塘相安里等地的“饶于财者”雇人从事机织(见“市镇”条)。矿冶业中,有“尤善生殖”的江西永福人刘宗海,“尝业铁炉于金牛(今安徽庐江县西北)大冶,煽役者常千人”①;“治生教子,三致丰阜”的李玉,“鼓铁煮矾,所居城市,凡能佣力而无恒产者,鱼聚水而鸟投林,相率来归”②。在福建,每当荔枝开花之时,商人便“计株断之以立券”,订购水果;有的商人雇佣“十百为群”的临时工,从事染料作物的采摘③。在这里,商业资本的投向无疑发生了积极的转化,有些还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产业资本。
①彭大雅、徐霆:《蒙鞑备录》,此回鹘人姓田,王国维认为即田镇海(王国维:《黑鞑事略笺证》三,载《大公报》史地周刊第135期)。
②余阙:《再上贺丞相书》,《青阳先生文集》卷五。
③朱德润:《买公世德之碑》,《存复斋文集》卷一;程钜夫:《姚长者传》,《雪楼集》卷七。
④叶子奇:《草木子》卷四上《谈薮篇》。
⑤马祖常:《建白一十五事》,《石田集》卷七。
①不当杂泛差役,主要施行于西域商贾(《元史》卷一三四《朵罗台传》;王恽:《为在都回回户不纳差税事状》,《秋涧先生大金集》,卷八八;苏天爵:《侍御史韩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二)。豁免商税,主要施行于上层僧侣(《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卷二七《英宗纪》,卷二九《泰定纪》,卷三十《泰定纪》二)。
②《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卷二四《仁宗纪》一。
③《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牙保欺蔽》。
①吴澄:《平章董忠宣公神道碑》,《吴文正文集》卷三二。
②《元典章》卷二二《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
③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七《金甲》。
④戴良:《元逸处士夏君墓志铭》,《九灵山房集》卷十五。
⑤戴良:《一经斋记》,《九灵山房集》卷十二。
①王恽:《为在都回回户不纳差役事状》,《秋涧集》卷八八。
②《元史》卷三《宪宗纪》。
③杨瑀:《山居新语》。
④《元史》卷一七○《尚文传》。
⑤斡脱的活动属私营商业范畴,后来有望地方官府仿照这种方式营利,但已不属斡脱或斡脱钱的本初性质。
①程钜夫:《梁国何公神道碑》,《雪楼集》卷八。
②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③《元史》卷二《太宗纪》。
④姚燧:《高泽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五。
⑤方回:《听航船歌》,《桐江续集》卷十三。
①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②《元史》卷一六三《马亨传》。
③杨维桢:《铁崖先生古乐府》卷五《盐商行》。
④《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盐课立都提举司办盐课》;《元史》卷二五《仁宗纪》二。
①《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盐课·设立常平盐局》。
②《元史》卷十五《世祖纪》十二。
③《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
④《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课》;《元史》卷一九○《瞻思传》;《元诗选》癸集壬卷下《福宁州谣》。
①《元史》卷六四《河渠志》一。
②《元史》卷一七五《敬俨传》。
③《元史》卷三四《文宗纪》三。
④权衡:《庚申外史》上。
⑤《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牧庵集》卷十四《平章蒙古公神道碑》。
⑥《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商税地税》。
⑦黄文仲:《大都赋》,《天下同文》前甲集卷十六。
⑧《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私■》。
①程钜夫:《清州高氏先德之碑》,《雪楼文集》卷十九。
②陆文圭:《巽溪翁墓志铭》,《墙东类稿》卷十三。
③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七《哨遍》。
④《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牙保欺蔽》。
⑤胡祗遹:《革昏田地榜文》,《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王礼:《刘宗海行状》,《麟原文集·前集》卷三。
②胡祗遹:《李公墓志铭》,《紫山大全集》卷十八。
③王祯:《农书》卷九《百谷谱》六《果属·荔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