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兵役制度
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元史·兵志一》)
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中统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①。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②。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③。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④。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这一工作历时数年才完成,所以新附军的军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为准,列名军籍的人户就是新附军户。
凡被定入军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也就是所谓“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⑤。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的。元代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军户一般来源于中户。各军户的财力和丁口情况毕竟会有很大差别,针对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状况,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贴户制度。依据军户的不同情况,可以二、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一名,出人当兵的户就是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各户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正、贴军户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缺乏可以当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正军户改为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继续出军①。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军的制度。某些探马赤军户原来拥有“驱口”(奴隶)。驱口释放为民之后,按照政府的规定,即成为旧主人的贴户,出钱资助出军。新附军户均没有贴户。
军户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变。军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探马赤军户以“军驱”(奴隶)代服兵役,为政府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雇觅”他人代役。
如果军人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继续出人服兵役。在战争期间,军人没有假期。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通常可以放还“存恤”一年或数年。元廷还采取了“番直”或“更戍”(轮流休假)的方法,给军户以“作养物力”的机会。世祖时规定侍卫亲军以“十人为率,七人三人,分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还,正月复役;正月放三人者还,四月复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纪十》)。文宗至顺二年(1331)二月,做了一点改动,“命番休各卫汉军,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还”(《元史·文宗纪四》)。地方镇戍军大多“岁一更代”,一年轮换一次,但边远地区往来不便,更代时间往往长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①。
探马赤军人的军需装备,主要由军户自备,不足部分由政府补给。汉军士兵的冬、夏军装和武器,由政府发给,并按月发放口粮,每人米五斗,盐一斤。服装的不足部分、其他装备和开支,由本军户和贴户凑齐,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或“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全由政府供给,口粮每月米六斗(比汉军高一斗)、盐一斤,家属每月每人支粮四斗。
作为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政府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元代百姓的赋役负担,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汉军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从事农耕者,免缴四顷地的十二石税粮;新附军户有土地的,因国家已供给军人装备和口粮,所以要按亩纳税。从事牧业的探马赤军户,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马”(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羊马)稍轻一些。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缴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则满三十口即抽分一口。军户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买探马赤军户不承担,其他军户区别对待,富有者承担,贫困者可免。科差与杂泛差役,军户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后,实行军民分治政策。原来的汉军奥鲁,均从汉军万户的管辖下分出来,先在各路设专职官员管理,不久即规定各路、府、州、县的管民官兼领奥鲁。探马赤军中的奥鲁官,仍负责管理军户事宜。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后,各万户府之内专设奥鲁总管府,千户所下设奥鲁官。元朝中期,总管府与奥鲁官先后撤罢,由都万户府下属的万府、千户所直接管理探马赤军户。军户的管理,探马赤军军户归之于军队系统,汉军军户归之于地方行政系统,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元朝政府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的表现。新附军军户由所在地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没有设置奥鲁。奥鲁的主要职责是调发军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戍军人的封椿钱,协助审理军户的“奸盗诈伪”等案件。
军户制的实行,可以保证国家有稳定的兵源,又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使政府负担不致过重。但是,军户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军役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常常导致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到了元朝中期这种情况愈来愈严重,军户制受到破坏。到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完全崩溃。
①《元史》卷一六六《石高山传》,卷九八《兵志》一。
②《元史》卷一三四《阔阔传》,《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③《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逃亡》。
④《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⑤《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①详见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元史论丛》第1辑。
①《元史》卷九九《兵志》二。
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元史·兵志一》)
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中统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①。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②。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③。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④。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这一工作历时数年才完成,所以新附军的军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为准,列名军籍的人户就是新附军户。
凡被定入军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也就是所谓“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⑤。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的。元代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军户一般来源于中户。各军户的财力和丁口情况毕竟会有很大差别,针对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状况,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贴户制度。依据军户的不同情况,可以二、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一名,出人当兵的户就是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各户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正、贴军户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缺乏可以当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正军户改为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继续出军①。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军的制度。某些探马赤军户原来拥有“驱口”(奴隶)。驱口释放为民之后,按照政府的规定,即成为旧主人的贴户,出钱资助出军。新附军户均没有贴户。
军户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变。军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探马赤军户以“军驱”(奴隶)代服兵役,为政府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雇觅”他人代役。
如果军人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继续出人服兵役。在战争期间,军人没有假期。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通常可以放还“存恤”一年或数年。元廷还采取了“番直”或“更戍”(轮流休假)的方法,给军户以“作养物力”的机会。世祖时规定侍卫亲军以“十人为率,七人三人,分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还,正月复役;正月放三人者还,四月复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纪十》)。文宗至顺二年(1331)二月,做了一点改动,“命番休各卫汉军,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还”(《元史·文宗纪四》)。地方镇戍军大多“岁一更代”,一年轮换一次,但边远地区往来不便,更代时间往往长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①。
探马赤军人的军需装备,主要由军户自备,不足部分由政府补给。汉军士兵的冬、夏军装和武器,由政府发给,并按月发放口粮,每人米五斗,盐一斤。服装的不足部分、其他装备和开支,由本军户和贴户凑齐,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或“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全由政府供给,口粮每月米六斗(比汉军高一斗)、盐一斤,家属每月每人支粮四斗。
作为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政府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元代百姓的赋役负担,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汉军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从事农耕者,免缴四顷地的十二石税粮;新附军户有土地的,因国家已供给军人装备和口粮,所以要按亩纳税。从事牧业的探马赤军户,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马”(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羊马)稍轻一些。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缴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则满三十口即抽分一口。军户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买探马赤军户不承担,其他军户区别对待,富有者承担,贫困者可免。科差与杂泛差役,军户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后,实行军民分治政策。原来的汉军奥鲁,均从汉军万户的管辖下分出来,先在各路设专职官员管理,不久即规定各路、府、州、县的管民官兼领奥鲁。探马赤军中的奥鲁官,仍负责管理军户事宜。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后,各万户府之内专设奥鲁总管府,千户所下设奥鲁官。元朝中期,总管府与奥鲁官先后撤罢,由都万户府下属的万府、千户所直接管理探马赤军户。军户的管理,探马赤军军户归之于军队系统,汉军军户归之于地方行政系统,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元朝政府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的表现。新附军军户由所在地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没有设置奥鲁。奥鲁的主要职责是调发军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戍军人的封椿钱,协助审理军户的“奸盗诈伪”等案件。
军户制的实行,可以保证国家有稳定的兵源,又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使政府负担不致过重。但是,军户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军役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常常导致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到了元朝中期这种情况愈来愈严重,军户制受到破坏。到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完全崩溃。
①《元史》卷一六六《石高山传》,卷九八《兵志》一。
②《元史》卷一三四《阔阔传》,《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③《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逃亡》。
④《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⑤《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①详见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元史论丛》第1辑。
①《元史》卷九九《兵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