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投下的官署
投下设置达鲁花赤,始于1236年丙申分封。它是汉地五户丝食邑内的重要官职,拥有很大的权力。投下达鲁花赤“许持选论,委之专,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较常调为重”②。
投下达鲁花赤自成系统,不同于朝廷官吏。按照元朝定制,“郡县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诸朝廷而后授职,不得通于他官,盖慎之也”①。它不在“常选”之内,“国朝诸宗戚勋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②。
投下领主以其私人任用达鲁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例如,西夏人昔里钤部自1248年出任贵由家的分地大名路达鲁花赤之后,子、孙、侄五人先后继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这一家族中还有人担任这一职务③。这样的例子,史料中还很多。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罢各投下达鲁花赤。事实上,这一命令并没有收到成效。至元十九年(1282),中书左丞耿仁等上奏:“诸王公主分地所设达鲁花赤,例不迁调,百姓苦之。依常调,任满,从本位下选为宜。”(《元史·世祖纪九》)忽必烈采纳了这一建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阻力很大,所以元廷在1293年、1304年、1327年多次重申迁调投下达鲁花赤的诏令。仁宗延祐二年(1315)四月,“敕诸王分地仍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一》)。但这一措施受到诸王投下的反对,延祐四年六月,仁宗只好收回成命,“敕诸王、驸马、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三》)。这说明罢投下达鲁花赤行不通,置常选官员于投下官员之上而为正达鲁花赤的措施也行不通。在诸王、驸马的投下领地,设立王傅府(也称王相府)对投下属民进行统治。按照元朝制度的一般规定,“每位下各设王傅、府尉、司马三员。……而三员并设,又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元史·百官志五》)。王傅是王傅府之长,统领分地内一切军政事务,是正三品的内任官,由朝廷颁发印信、虎符。府尉仅次于王傅,协助王傅处理府务,是正四品的内任官。司马掌管兵戍征伐,是正五品的内任官。在蒙古国时期,投下领主就已设立断事官,“时诸侯王及十功臣各有断事官”(《元史·博罗欢传》)。元朝建立后,在诸王、驸马的分地内仍设有断事官①。仁宗曾下令“罢诸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元史·仁宗纪一》)。但在延祐三年(1316)又“增置晋王部断事官四员”(《元史·仁宗纪二》),说明诸王投下断事官的名额又有所增加。除王傅外,在投下领地还设有许多名目不一的管理机构,如钱粮都总管府、人匠都总管府、怯怜口都总管府,等等。有的投下的管理机构十分庞大,如弘吉剌部的官署“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属有钱粮、人匠、鹰坊、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以署计者四十余,以员计者七百余”(《元史·特薛禅传》)。
元廷很注重对投下官署的管理,皇帝对投下拥有最高主权,投下领主的废立继承往往凭皇帝的诏令而定。元律规定:“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户,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所占民仗一百七,还元籍。”“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廉访司审录。”“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这表明朝廷对投下官员具有考核、监察和惩处的权力。但诸王投下非法隐占人户、欺压百姓等现象屡有发生,朝廷实际上无法控制。
中央管理诸王事务的机关为内八府宰相。大德十一年(1307)十月,“以旧制:诸王、驸马事务,皆内侍宰臣所领,命中书右丞孛罗帖木儿领之”(《元史·武宗纪一》)。内侍宰臣即是内八府宰相,说明在武宗时已有内八府宰相。延祐六年(1319)月,“敕诸王、驸马、宗姻诸事,依旧制领于内八府官,勿径移文中书”(《元史·仁宗纪三》)。可知诸王驸马事务,中书省是无权参预的。内八府宰相品秩相当于二品。
②王恽:《塔必迷失神道碑铭并序》,《秋涧集》卷五一。
①《经世大典·序录·投下》,《元文类》卷四○。
②《经世大典·序录·岁赐》,《元文类》卷四○。
③姚燧:《阿鲁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九。
①例如,弘吉剌部的鲁王府设有断事官”(见胡祖广:《相哥八剌鲁王元勋世德 碑》,《巨野县志》卷二○,道光二十四年刊本),安西王府也设有断事官(见 《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至元三十年八月戊戌条)。
投下设置达鲁花赤,始于1236年丙申分封。它是汉地五户丝食邑内的重要官职,拥有很大的权力。投下达鲁花赤“许持选论,委之专,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较常调为重”②。
投下达鲁花赤自成系统,不同于朝廷官吏。按照元朝定制,“郡县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诸朝廷而后授职,不得通于他官,盖慎之也”①。它不在“常选”之内,“国朝诸宗戚勋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②。
投下领主以其私人任用达鲁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例如,西夏人昔里钤部自1248年出任贵由家的分地大名路达鲁花赤之后,子、孙、侄五人先后继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这一家族中还有人担任这一职务③。这样的例子,史料中还很多。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罢各投下达鲁花赤。事实上,这一命令并没有收到成效。至元十九年(1282),中书左丞耿仁等上奏:“诸王公主分地所设达鲁花赤,例不迁调,百姓苦之。依常调,任满,从本位下选为宜。”(《元史·世祖纪九》)忽必烈采纳了这一建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阻力很大,所以元廷在1293年、1304年、1327年多次重申迁调投下达鲁花赤的诏令。仁宗延祐二年(1315)四月,“敕诸王分地仍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一》)。但这一措施受到诸王投下的反对,延祐四年六月,仁宗只好收回成命,“敕诸王、驸马、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三》)。这说明罢投下达鲁花赤行不通,置常选官员于投下官员之上而为正达鲁花赤的措施也行不通。在诸王、驸马的投下领地,设立王傅府(也称王相府)对投下属民进行统治。按照元朝制度的一般规定,“每位下各设王傅、府尉、司马三员。……而三员并设,又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元史·百官志五》)。王傅是王傅府之长,统领分地内一切军政事务,是正三品的内任官,由朝廷颁发印信、虎符。府尉仅次于王傅,协助王傅处理府务,是正四品的内任官。司马掌管兵戍征伐,是正五品的内任官。在蒙古国时期,投下领主就已设立断事官,“时诸侯王及十功臣各有断事官”(《元史·博罗欢传》)。元朝建立后,在诸王、驸马的分地内仍设有断事官①。仁宗曾下令“罢诸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元史·仁宗纪一》)。但在延祐三年(1316)又“增置晋王部断事官四员”(《元史·仁宗纪二》),说明诸王投下断事官的名额又有所增加。除王傅外,在投下领地还设有许多名目不一的管理机构,如钱粮都总管府、人匠都总管府、怯怜口都总管府,等等。有的投下的管理机构十分庞大,如弘吉剌部的官署“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属有钱粮、人匠、鹰坊、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以署计者四十余,以员计者七百余”(《元史·特薛禅传》)。
元廷很注重对投下官署的管理,皇帝对投下拥有最高主权,投下领主的废立继承往往凭皇帝的诏令而定。元律规定:“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户,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所占民仗一百七,还元籍。”“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廉访司审录。”“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这表明朝廷对投下官员具有考核、监察和惩处的权力。但诸王投下非法隐占人户、欺压百姓等现象屡有发生,朝廷实际上无法控制。
中央管理诸王事务的机关为内八府宰相。大德十一年(1307)十月,“以旧制:诸王、驸马事务,皆内侍宰臣所领,命中书右丞孛罗帖木儿领之”(《元史·武宗纪一》)。内侍宰臣即是内八府宰相,说明在武宗时已有内八府宰相。延祐六年(1319)月,“敕诸王、驸马、宗姻诸事,依旧制领于内八府官,勿径移文中书”(《元史·仁宗纪三》)。可知诸王驸马事务,中书省是无权参预的。内八府宰相品秩相当于二品。
②王恽:《塔必迷失神道碑铭并序》,《秋涧集》卷五一。
①《经世大典·序录·投下》,《元文类》卷四○。
②《经世大典·序录·岁赐》,《元文类》卷四○。
③姚燧:《阿鲁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九。
①例如,弘吉剌部的鲁王府设有断事官”(见胡祖广:《相哥八剌鲁王元勋世德 碑》,《巨野县志》卷二○,道光二十四年刊本),安西王府也设有断事官(见 《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至元三十年八月戊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