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编 序说 第一章 文献资料 第一节 基本史料 明 实录
明实录是明朝官修的“国史”,是明朝最重要的官修史籍。明朝共修有十三朝实录:《明太祖实录》二百五十七卷;《明太宗实录》一百三十卷;《明仁宗实录》十卷;《明宣宗实录》一百十五卷;《明英宗实录》三百六十一卷;《明宪宗实录》二百九十三卷;《明孝宗实录》二百二十四卷;《明武宗实录》一百九十七卷;《明世宗实录》五百六十六卷;《明穆宗实录》七十卷;《明神宗实录》五百九十六卷;《明光宗实录》八卷;《明熹宗实录》八十四卷。
其中建文朝无实录,《太宗实录》前九卷为《奉天靖难记》,不书建文年号,只写元、二、三、四年,卷十上至卷十五记建文四年(1402)秋七月燕王朱棣夺位后之事,时未改元永乐,革除建文年号,称洪武三十五年。景泰朝实录附于《英宗实录》中,虽未单独修纂,却也未废年号。崇祯朝明亡,故无官修实录。
明制,新皇帝登极后,即诏修前朝实录。历朝开局修纂实录,均设监修、总裁、纂修诸官。礼部咨中外官署采辑史事,并派遣官吏、国子生等分赴各地访求前朝事迹,札送史馆。实录修成后,誊录正副二本,底稿于正式进呈前焚于太液池旁椒园。正本嘉靖前藏于内府,嘉靖十三年(1534)后,藏于皇史宬。副本初藏于古今通集库,后改藏于内阁。
《明太祖实录》凡三修。《明史·艺文志》记:《明太祖实录》二五七卷。建文元年(1399)董伦等修。永乐元年(1403)解缙等重修。九年(1411)胡广等复修。起元至正辛卯(1351),讫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首尾四十八年。万历时,允科臣杨天民请,附建文帝元、二、三、四年事迹于后。①今所见之《明太祖实录》,即三修本,前二修本则均已不得见其书。
《明太祖实录》三修本成书于永乐十六年(1418)。自建文元年初修之始,至永乐三修告竣,二十年间三成其书。中经“靖难”之役燕王夺位,政事、人事变动甚大,因而引起对本书的各种议论,加之历来史家多称颂建文“宽仁”,不满于燕王夺位后对建文遗臣之杀戮,故多指斥永乐中之三修,“事皆改窜,罪在重修”①。然而究其修纂史实,并不尽如此。
《明太祖实录》初修于建文元年正月,书成于建文三年(1401)十二月,前后凡三年。
当洪武晚年,太子朱标病逝,太孙朱允炆年幼,诸王觊觎皇位,藩衅已萌。洪武三十一年(1398)七月,命曹国公李景隆突执周王,废为庶人,数日后,便有“征江西处士杨士奇充实录纂修官”之命②。至建文元年正月正式开局修书,则同月又废代王。四月湘王自焚,五月废齐王,六月废岷王,七月燕王朱棣起兵北平(今北京),“靖难”之役爆发。建文三年十二月书成上呈时,则燕王挥师南下,战局已定。半年后燕师入南京。由此可知,其一修《明太祖实录》始于“靖难”起兵之前夕,终于燕王夺位之前夕,大略与“靖难”之役相始终。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修成的《明太祖实录》中,对于燕王及诸藩的记述,自然会多有指斥之处。因此燕王夺位后,“以前任知府叶惠仲等修《太祖实录》,指斥靖难君臣为逆党,论死籍没”③。
既然《明太祖实录》中有此记述,燕王朱棣夺位后必然亟命修改,建文四年(时改称洪武三十五年)十月,下令重修《明太祖实录》,此距燕王夺位仅三月,而距建文一修成书尚不足一年。①利用这次改修《明太祖实录》以正其夺位之名,这与当时大戮建文遗臣目的乃是一致的。
这次重修,前后仅用了八个月,至永乐元年六月即匆匆成书。全书一百八十三卷,分写一百六十五册,此即所谓《明太祖实录》二修本。②从修纂时间及过程来看,这并非一次真正的重修,而只是在原书基础之上,将其中触犯忌讳之处作删改增订而已。这是出于当时形势所需,“又成于急促,未及精详”③。因此便决定了此书必然还将有第三次修纂。
《明太祖实录》第三次修纂始于永乐九年,至十六年五月书成,历时六年七个月。全书计二百五十七卷,分写二百五十册,又有《宝训》十五卷,分写十五册。④这次修纂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当时全体内阁成员几乎都参与了修纂工作;再是监修官姚广孝和夏原吉均直接参与修纂工作。
从这三次修书参与的人员来看,虽然主要修纂者人数相当,但情况却有所不同。一修、三修用人较为精当,二修人数虽多,却有不少挂名而实未与者。如《进实录表》中所列之王景、胡俨、杨荣、金幼孜等,《明太宗实录》、《明史》等书均未记其与修之事。其领衔监修者李景隆才品均劣,又多用监生、生员,此为永乐之初,史官乏人,且当时在政局变动之后,人心未定,岂能尽心于考订编修国史。至三修之时,朱棣已用胡广之言,停止追治所谓“奸党”,时当永乐盛世,所用多为当时名臣,着力于“访问考稽,从实修纂、补遗、润色,次第成书”①。因此三修本从内容上不仅较前二修丰富,而且较前二修为好。
《明太祖实录》一修、二修本今均已不得见其书。《明太祖实录》二修书成,即焚一修本,为使不留改动之痕迹。但三修书成,却并未焚二修本。是以二修本曾传至明末。明末清初顾炎武曾记:“闻之前辈老先生曰:《太祖实录》凡三修。一修于建文之时,则其书已焚,不存于世矣。再修于永乐之初,则昔时大梁宗正西亭曾有其书,而洪水滔天之后,遂不可问。”②明实录中另一部被改修的是《明光宗实录》。
明光宗朱常洛在位仅一个月,实录仅八卷,但却经历二修。《明史·艺文志》记:《光宗实录》八卷,天启三年(1623)叶向高等修成。有熹宗御制序。既而霍维华等改修,未及上而熹宗崩,至崇祯元年(1628)始进呈,向高本并贮皇史宬。③《明光宗实录》的改修,源于明万历以后的党争。据史载初修本出于周炳漠、张鼐之手,而由叶向高裁定。“初,天启时,诏修《光宗实录》,礼部侍郎周炳谟载神宗时储位臲■及‘妖书’、‘梃击’诸事,直笔无所阿。其后忠贤盗柄,御史石三畏劾削炳谟职。忠贤使其党重修,是非倒置。”①对此,叶向高早有所虑,曾说:“光宗在位仅一月,实录所载多潜邸时事,然其间亦有干碍而难直书,牵连而难尽书。脱稿日余与同官互阅,皆以为允。而自余归后,言者哄然,以张差、进药、移宫三事为非是,得旨改正。”②张差即“梃击”之主犯,进药即“红丸”案。这明末三案是阉党与东林党冲突之焦点。待到天启四年(1624)魏忠贤大肆诛灭东林党人后,便必然要改述其史事。朱国桢《皇明大政记》称:“光宗在位止一月。实录先上,以‘三案’改修。盖群奸仗魏逆之势恣行如此。首先建议者黄承昊也,把持涂改者霍维华、谢启光、徐绍吉也。”
阉党所篡改,以“三案”史事为主,但光宗在位仅一月,为太子时有“梃击”案,即位后有“红丸”案,死后又有“移宫”案,贯穿其全部活动,实属大事,是非亦明。阉党所改之《光宗实录》,“不为人采信,明史馆不予传录,故终于湮没无传也”③。今所见《明光宗实录》乃叶向高等原修本。
明十三朝实录,除《明太祖实录》、《明光宗实录》经重修外,余皆无重修本。
清人徐乾学曾对明诸朝实录给予概论:明之实录,洪、永两朝,最为率略。莫详于弘治,而焦芳之笔,褒贬殊多颠倒。莫疏于万历,而顾秉谦之修纂,叙述一无足采。其叙事精明而详略适中者,嘉靖一朝而已。仁、宣、英、宪胜于文皇,正德、隆庆劣于世庙,此历朝实录之大概也。④此为就明实录本身之比较而言,至于明实录之史料价值,则自明朝以来,史家多有所议论,且多批评之辞,惟明史家王世贞及清人万斯同较为公允。
王世贞称:“国史之失职,未有甚于我朝者也。故事有不讳始命内阁翰林臣纂修实录,六科取故奏,部院咨陈牍而已。其于左右史记言动,阙如也。是故,无所考而不得书,国忸衮阙,则有所避而不敢书。而其甚者,当笔之士或有私好恶焉,则有所考无所避而不欲书,即书,故无当也。”“虽然国史人恣而善蔽真,其叙章典、述文献,不可废也。”①万斯同虽对明实录“暗于大而明于小,详于细而略于巨”②给予批评,但仍对其有推崇之论:“吾少馆某氏,其家有列朝实录,吾默识暗诵,未敢有一言一事之遗也。长游四方,从故家求遗书,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莫不网罗参互,而要以实录为指归。盖实录者直载其事与言,而无所增饰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察之,则其人之本末,十得八九矣。然言之发或有所由,事之端或有所起,而其流或有所激,则非他书不能具也。凡实录之难详者,吾以他书证之,他书之诬且滥者,吾以所得于实录者裁之。”③明实录从《太祖实录》起便强调事直文简,理明义彰,对典章制度记述尤为详明,成为后世研究有明一代典制的最主要史料。明实录的另一重要特点是收有重要人物传记,其中虽间有隐讳失实之处,但仍保留了较为丰富之史料,成为后人纂修明史列传及研究这些人物和历史的重要资料。
对于明实录中保存的史料,不同研究范围的人,见解也不相同。总括来看,明实录所记,偏重于政治事件、制度,而缺乏社会经济方面内容,这是史官们囿于封建正史编修传统之必然结果。
《皇明宝训》
《皇明宝训》与明实录一样,亦为明代之官修正史。有明一代先后共修有十三朝宝训:《明太祖宝训》十五卷,今存六卷;《明太宗宝训》五卷;《明仁宗宝训》二卷;《明宣宗宝训》五卷;《明英宗宝训》三卷;《明宪宗宝训》三卷;《明孝宗宝训》三卷;《明武宗宝训》二卷;《明世宗宝训》九卷;《明穆宗宝训》二卷;《明神宗宝训》十二卷,今存十一、十二卷,共十二页;《明光宗宝训》一卷,已残,存七页;《明熹宗宝训》四卷,存五十三页。
明制,宝训与实录同时修纂。其制始于永乐中三修《太祖实录》。夏原吉《进实录表》中称:谨撰述太祖圣神文武钦明启运俊德成功统天大孝高皇帝实录二百五十七卷,计二百五册,宝训五十七卷,计十五册,谨伏阙上进。①表中所称宝训五十七卷,今已不存。待到万历年间吕本校订刊行《皇明宝训》时,《太祖宝训》仅存六卷,自太祖至穆宗共四十卷。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有此刊本,台湾影印出版。
所谓宝训,即为皇帝语录,按照内容分类辑录。这些内容实录中均有记述,文字也尽相同,不过将“上曰”之类,改为“太祖曰”罢了。但是宝训集中了皇帝的言论,又分类开列,易检索,易读,作为“遗之子孙”的训条,既实用又方便。
以《太祖宝训》为例,卷一:论治道、敬天、孝思、谨好尚、谦德、经国、封建、兴学;卷二:尊儒术、圣学、褒功臣、教太子诸王、正家道、厚俗、议礼、兴礼乐、崇教化;卷三:任官、守法、求言、纳谏、去谗佞、却贡献、勤民、理财、节俭;卷四:戒奢侈、励忠节、报功、警戒、弭灾异、屏异端、评古、仁政;卷五:求贤、恤刑、赏罚、宽赋、恩泽、赈贷、保全功臣、礼前代、礼臣下、训将士;卷六:谕群臣、武备、驭夷狄、怀远人、辨邪正、育人才、务实。共五十一目。此为有明一代宝训之开创,后世所辑,均依此体例,仅分目略有不同而已。
明朝诸帝,优劣殊分,太祖、太宗(成祖)均以百战创业,勤于政务;仁、宣守成,弘治中兴,亦有所建树,言论中,多有可取之处。至武宗、世宗、神宗、熹宗诸朝,荒政怠国,言行不一。所谓“宝训”,不能反映其实,史料价值也就较差了。顺便一点要说及的,明朝皇帝训言、敕谕、批文,均多白话,“宝训”所用文言,盖出自史官润饰之笔。
《大明会典》
简称《明会典》,前后共纂修三次,第一次于弘治十年(1497)开始纂修,弘治十五年成书,于正德六年颁行;第二次于嘉靖年间续修五十三卷,未颁行;第三次于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万历十五年修成,为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修纂会典者,汇集一代之典章制度也。其体例首创于《明会典》。“四库”收于“政书”类。历代典籍中,“政书”一类,首推杜佑《通典》,但其所记乃上起三代,下迄唐中叶,通述历代政治经济制度之沿革;唐人苏冕撰《会要》四十卷,始有述一代典制之作,今得见者,宋人王溥《唐会要》。然而“会要”体,旧作类书,盖为检索之便,述事简明。《唐会要》因所录史籍散佚不存而独具价值,至两汉、三国及明之会要,则俨然工具书。
《明会典》不同于《通典》及“会要”诸书。其专述有明一代之典章制度,且经多次补纂删润,备载诸典制之事例,为当朝人修当朝典制最为丰富充实者,后为清人所沿袭而作清会典及事例。《明会典》之修纂,可溯源于明初。明人称:会典一书,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太祖初著《诸司职掌》,至英宗复辟,复命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盖会典已权舆于此,但未及成帙耳。①国初事简,有《诸司职掌》为典章制度之依据。至英宗以后,事例渐繁,故修条格,续于职掌之后,一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据,且可条存事例为今后用据之本。
会典之正式开局始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充总裁官,程敏政、王鳌、杨守阯充副总裁。当日又有内阁大学士徐溥等请赐所修书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上命书名《大明会典》”①。
此为初修会典之始。此修先后凡五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书成。实录记:纂修《大明会典》成,翰林院进呈,上御奉天殿受之。文武百官各朝服侍班行礼毕,赐总裁等官少傅兼太子太傅户部尚书谨身殿大学士刘健等宴于礼部,命英国公张懋及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侍宴。②典极隆重。即日孝宗亲为制序,但未及刊行。
弘治十年敕修会典时,内阁首辅为徐溥,故当时总裁官以徐溥为首。次年春,刘健进少傅兼太子太傅,代徐溥为首辅,徐溥以目疾乞归,逾年而卒。十五年《大明会典》成书,刘健“加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与(李)东阳、(谢)迁同赐蟒衣”③。
此修因未及刊行,内容不甚详。今正德会典基本便是弘治原书。今所存正德会典及万历会典前均有孝宗《御制明会典序》,并有《纂辑遗书》与《弘治间凡例》。可知书凡一百八十卷,所据有《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
弘治会典虽未刊行,但它却开创了《明会典》的基本体例。以往于会典之体例,或称其“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①”。或以为其仿《元典章》之旧体。此不过后人类比之法。依四库之分类,《唐六典》列于史部职官类,不入政书。《元典章》则并非尽以官署为纲,且“体例瞀乱,漫无端绪②”。不足与明会典相拟。
关于会典体例,弘治间凡例已有明述:“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③又据明人所记,天顺间已有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遂开会典之先例,弘治开局修纂,依此未变。
会典首刊于正德四年(1509),正德《御制明会典序》称:朕嗣位之四年,为正德己巳。检阅前帙,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复命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阙,又数月而成。④可知此次刊行,对弘治原书有所校补,且时经数月。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初纂修《孝宗实录》成,命吏部查纂修官事例。既而又令查其中尝与修《大明会典》已升及守制未升者职衔、履历与到馆日期,至是上之。诏纂修实录,重事也,其即照例拟升职等第以闻。且谓先年刘健等以编纂会典为名,多所糜费,已升之职,俱革之。其书仍令大学士李东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①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以为破坏祖制宗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②东阳虽未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阯、王华,降俸者并有杨廷和、白钺、刘机。刘瑾干部拟降处以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③。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巨,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④。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瑾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所糜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云云。然观刘瑾降黜诸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180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和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①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续纂内容:一、正原本之差讹,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二、变更事目,有应分立之目,有应合立之目,有分类不当者,有增立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
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①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②。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侍郎王弘海、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陆可教、杨起元、杨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譔、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首先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二十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记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记其中,次载万历六年(1578)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嘉靖间数字,因增减无几,略去。而涉及嘉靖间重大定制,如三大营之设,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阅为隆庆三年(1569)创行,其规制仪节,皆备书不省。旧会典事例只以编年排述,不便阅读,改为以事分类,以类分年,其中再以圈隔开记述,以便检阅。凡旧会典中以旧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经此次重修,无论其内容、形式、体例,均更趋完善。
清修《四库全书总目》,得正德刊《明会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见嘉、万诸续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却推而论之曰:“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①据今所见正德、万历二会典相比较,此推论失之偏颇。嘉靖时所续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滥之嫌,万历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价值而论,诚在正德会典之上。
会典卷目《明会典》凡四修,两次刊行。今得见者,正德、万历二会典。
正德《明会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户部;卷四十二至卷一百五:礼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一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以二书卷目相比,可知万历会典中吏部少二卷,户部增三卷,礼部增十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单立一卷,太仆寺单立一卷,太医院单立一卷,合计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间续修《明会典》,补五十三卷,与万历中所增卷数相近,虽未得见其书,然万历续修大致当以嘉靖续修本为依据,万历《重修凡例》称:“遵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①亦盖指此而言,故得万历会典,则嘉靖会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间续纂凡例》记:“坛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②查万历《重修凡例》,并无增补坛庙冠服仪仗诸图之记述,可知今万历会典中得见之礼部诸图,系增于嘉靖续修之时。
以往于嘉靖续修多有微词,主要即认为其时祀典太滥。不仅卷数增加十一卷,图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图,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带、车带、革带系蔽膝、革带系佩绶、镇圭、鞋袜、皮弁、绛纱袍、红裳、中单等,并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这样就比正德会典中只有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员官服花样内容丰富了许多,给后人留下直观资料,并未有冗滥之感。
祀制之图,正德会典中重视新旧之对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庙、山川坛、社稷坛等旧图,再列弘治间诸图。万历会典除诸祀祭之图外,增加了各种祭器之图。祀典陈设之图也较前形象化。总之,万历会典较正德会典在附图方面胜之一筹。
此外万历会典于兵部镇戍下载图二十幅,其文称:“天下险隘要冲,在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瑶僮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于总图焉。”①万历会典于兵部所增内容最多,达二十卷。盖因嘉靖以后南倭北虏,军事日繁,制度变更,事例屡增之缘故。以《各镇分例》辽东为例,正德会典不述,万历会典则记:“辽东孤悬千里,国初废郡县置卫所,以防虏寇。独于辽阳开原,设自在、安乐二州,处降夷。东北则女直建州、毛怜等卫,西北则朵颜、福徐、泰宁三卫,分地授官,通贡互市,寇盗亦少。嘉靖间虏入,大得利去,遂剽掠无时,边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虚,兵马彫耗,战守之难,十倍他镇矣。”②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屡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怜诸“夷”。清初修《四库全书总目》称未见万历会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库时不见万历会典,则修《明史》亦不见其书,然《明史》诸志中录万历会典之处屡见而不鲜矣。
会典述例《明会典》作为一代之政书,其修纂目的本为当时及后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据,所谓:“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①故于修纂中力求“至精且当”,不仅典制完备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为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关典章诸志,如礼、食货、职官、兵、刑法、舆服、仪卫、选举等,均以会典为重要依据,其时虽称未见万历会典,而诸志中文字间有抄录会典之痕迹。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②。“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③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④。实录以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多以会典为据,兹述例于下。
《明史·选举志》记“监生历事”,系抄录于《会典》:“凡监生历事,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三十五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而《会典》所记,更详于此。六部名额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察院六十三名”之数①。
又《明史·职官志》中“荫叙”之制,原载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其世禄。”“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志》则将洪武二十六年,误作十六年②。黄云眉教授作《明史考证》,称:“类是者未遑概举。”③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④其间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囚。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⑤凡《明史》之抄自会典者,照录则无误,更改则错出,如自永乐五年(1407)起,渐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八馆之记述,系据《明会典》卷二“提督四夷馆”。《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仅记有“选国子生蒋礼等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译书……置馆于长安右门之外处之。”⑥《明史》所能据者,仅会典一书。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0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
《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却超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首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①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②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为“六之一”。③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既有全国总数,又有分征数额,其夏税又分大小米麦丝绢麻苎棉钞等项,秋粮分为米棉苎麻布绵丝钞桐油红花马匹等项。《明史·食货志·赋役》系本于此。其所列两税各项之外,如称:“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①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去十五万石民粮,官粮当为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粮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称“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货志·赋役》有述及匠户之制,文称:“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②原文中有轮班误作输班之失,中华书局点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论。而其所谓“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盖指轮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会典》记:嘉靖二十七年(1548)议准,工役囚人“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则“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③。此为轮班工匠输罚班银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将二者混淆,须以会典为据,以正其误。
漕运之数,《明史》记成化八年(1472)后始定四百万石之常额,下有北粮南粮之数及兑运、改兑、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两仓之数,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见于《明会典》,而会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兑运、改兑及加耗等详明数字,不仅可补《明史》记述,且可知四百万石之数,其中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并非大概之数,而是以此数字为根本,分派于诸布政司及诸府,务求合乎此数。盖漕运之数定自总额,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数额,读之往往误以为漕运四百万石乃一大概之数。
述及改兑之议,《明史》记:“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①《明会典》则于成化七年(1471)前记:“凡水次交兑,宣德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又记:“正统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②是改兑之议,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于《明史·食货志》中其他失误,李洵教授《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多有精辟之论,于此不复赘述。
《明会典》于礼部记述独详,达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礼典,《明史》称:“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③撰成《存心录》、《大明集礼》。洪武三十一年间,所著可考见者还有《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
自洪武以后,礼制渐增。“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后宫罢殉,始于英宗。陵庙嫡庶之分,正于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礼作乐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复朝日夕月于东西郊,罢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蚕,祭圣师,易至圣先师号,皆能折衷于古。独其排众议,祔睿宗太庙跻武宗上,徇本生而违大统,以明察始而以丰昵终矣。……今其存者,若《明伦大典》,则御制序文以行之;《祀仪成典》,则李时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议》,则张孚敬所进者也。至《大明会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礼制尤详。世宗、神宗时,数有增益,一代成宪略具是焉。”①观有明一代礼制之形成,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洪武之初创,而总结于弘治间;一为嘉靖之更定,而总结于万历之世。留为成宪者,则万历会典礼部之记述。
今查会典礼部所述,更定者不论,创于嘉靖间者,有“冬至大祀庆成仪”、“皇嫔册立仪”、“皇子、皇女诞生命名仪”、“亲蚕仪”、“皇嫔冠服”、“分祀”、“祈谷”、“大享”、“雩祀”、“节拜”、“帝社稷”、“太岁月将”、“大禘”、“先圣先师”等二十余种,其中有些后罢。
《明会典》虽详于礼典,明人仍有批评:“仪制莫重于登极,当以为首,乃居朝仪之后;宴莫大于庆成,宜详,止书大略;至封爵,是国家重典,并未一及。朝贺仪以皇上冠于太皇太后之前,是矣。中宫虽配帝之尊,而正外正内,原自有别,亦冠于太皇太后之前。均内也,以妇先姑,可乎?丧礼以皇太后居先,是矣。然列孝慈皇后于章圣皇太后之后,不已太甚乎?开天圣后乃不得居第七代藩国尊崇之后之前。虽仪注非实事,宁不触目动心?”①此论不为无理,然均属编纂体例不当,非记述之误,考读有明一代礼制,仍当首举会典。
会典于吏、户、礼三部之外,尚有六部中之兵、刑、工及其他诸司衙门,事例亦称详尽。如其中兵部所述,自中叶以后,兵事日繁,京营制度及变更之驿递、马政诸项,内容十分丰富。万历会典较之正德会典陡增二十卷,盖亦由此。因篇幅所限,不可备述。
以上所列,多为会典之可取处,至于其缺失之处,自然在所难免。体例所限,姑且不论,即其记述事例,亦间有断章取义,述事不明者。如记永乐初设北京行部之事,与其后设置行在六部相混淆,使人误以行部职权同于行在六部,则将管理北京地方行政之行部,与设于北京之临时朝廷机构混谈。再如述及明初垦荒,则与移民屯种混同记述,易使人将民屯与移民垦荒误为一谈。此均属弘治后修史者于明初史事不甚明了,又未加仔细考订之结果,今之治史者不可不再考而明之。
《明史》
《明史》三百三十二卷,目录四卷,共三百三十六卷。其中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表十三卷,列传二百二十卷。《明史》的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少于《宋史》,居第二位。
《明史》为清代官修的前朝正史,大学士张廷玉总裁成书。这部正史自清顺治二年(1645)下诏修纂,到乾隆四年(1739)刊行问世,前后长达九十五年,为二十四史中修纂时间最长的一部。
《明史》卷帙多,修纂时间长,使其具有许多与诸史不同的特点。
《明史》的成书及其背景《明史》自开修到刊行,历时将近百年,百年修一史,这实在是罕见之事。那么《明史》的修纂为什么会历时这样长久呢?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纵观《明史》的修纂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无绩可言的初修阶段。
《明史》的正式开馆修纂始于清顺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年5月26日)。据清顺治朝实录记载,当日以修《明史》总裁官内三院大学士冯铨、洪承畴、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等奏请,正式设置副总裁官,以学士、侍读学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并且选定纂修、收掌、誊录官。
此时正值清军入关之初,立足未稳便急于诏修《明史》,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当时南京的弘光朝廷正与清朝隔江对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认弘光的南明政权存在。二是以此笼络明朝遗臣,通过纂修《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汉族官员有一种情感上的寄托。
从当时的形势来看,开馆修史的条件是根本不具备的。虽然到五月十五日(6月8日)清军攻入南京,南明弘光朝廷灭亡,五月二十八日(6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实际上清军在江南遭到了军民的坚决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剃发令”后,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战斗有阎应元领导的江阴保卫战,固守孤城达两月之久。
南明弘光政权覆灭后,明臣黄道周、郑芝龙等奉唐王朱聿键于福州建立了隆武政权;与此同时,张国维、张煌言等奉鲁王朱以海于绍兴监国;李自成农民起义军余部也与明总督何腾蛟结合抗清。到顺治三年(1646),明臣苏观生等奉唐王朱聿■在广州建立了绍武政权,丁魁楚、瞿式耜等又拥立桂王朱由榔建立了永历政权。顺治六年(1649),张献忠农民军余部在孙可望、李定国率领下,与南明永历政权结合,成为抗清主力之一。
在清军占据的北方各地,与南方抗清形势呼应,山东、山西、陕西、甘肃义师纷起,一些降清明朝将领也先后举旗抗清,在全国范围内,几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顺治九年(1652)李定国率军收复宝庆、全州、桂林的战役,迫使清定南王孔有德自杀。顺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鲁王部下张名振、张煌言等率舟师攻入长江,直抵南京近郊;郑成功亦率水军攻克舟山。这样的抗清斗争,直到清康熙初年,南明永历帝被吴三桂所杀,郑成功、李定国先后去世,始告一段落。
在这样战火纷飞、政局未定的情况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开馆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康熙皇帝拘禁权臣鳌拜,开始亲政。然而此时政局又有新的变化。康熙十二年(1673),由于平南王尚可喜、平西王吴三桂和靖南王耿精忠撤藩而引发了“三藩之乱”,从此,又开始了长达八年之久的战乱。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吴三桂之孙吴世璠自杀。“三藩之乱”期间,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无暇顾及《明史》的修纂,因此,顺治二年(1645)所下修纂《明史》的诏令,实际只是一纸空文,它的政策作用远远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修纂第一阶段无绩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当时不仅没有力量整理明朝的邸抄和档案,而且在征求图书时,献书者也极少,就连最基本的史料明代历朝实录也不完整,天启朝实录缺少七年以后部分,崇祯朝因亡国而无实录。如此种种,也限制了《明史》修纂工作的进展。所以,直到“三藩之乱”基本平定之后,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动手修纂《明史》,其间已历时三十五年之久。
2.卓有成效的五十年。
“三藩之乱”虽然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始告结束,但是《明史》的修纂工作却并未等到此时,而要略早几年。康熙十七年(1678)诏征博学鸿儒,次年三月,试博学鸿儒一百四十三人于体仁阁,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纂修《明史》,从这时候起,正式动手修纂《明史》的第二阶段即告开始。
这时“三藩之乱”虽未平定,但朝廷胜利之大局已定。康熙十七年(1678)八月,吴三桂死后,清廷便由以军事为主转向了追求进一步的政局稳定。康熙皇帝诏开博学鸿儒科和开修《明史》,正是他炫耀文治、稳定人心之举。修纂《明史》是康熙皇帝用来笼络知名人士,尤其是那些坚持明朝遗民立场,不肯做清朝官吏的著名文人的一种手段。此时明亡已久,决无复兴之可能,这些遗民之情,也只能寄托于修纂《明史》之中了。
康熙皇帝虽然表现出对修纂《明史》的重视,但是他深知,国家稳定之基础并非修书,而在于经济。早在他亲政之初,便“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①。待到三藩、台湾及准噶尔先后平定,他更感到天下无事,而以治理黄河为最重要。
正因为康熙十八年(1679)博学鸿儒科及其修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种政治手段,所以其结果也必然会时重时轻,迁延时日,前后用了将近五十年时间,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仍然未能完成这部官修的前朝史。
但是,这时的情况与顺治二年(1645)下诏初修时已经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稳定,经济也逐渐恢复,到康熙后期更出现了繁荣盛世,这些都为《明史》的修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资料的征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这近五十年时间,虽然未能完成《明史》的修纂,但却是《明史》成书的关键阶段。我们今天所见《明史》之雏形便是在此时形成的。
到雍正元年(1723)为止,先后完成了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种是万斯同审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种是他审定的四百十六卷本,这两种稿本都被称作万氏《明史稿》。此外还有王鸿绪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进呈的《明史(列传部分)》二百零五卷本,这实际上是在万氏《明史稿》基础上删削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六月,王鸿绪又一次进呈《明史稿》,包括纪、志、表、传,共计三百十卷,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后来刊刻的所谓《横云山人明史稿》。
3.最后成书阶段。
经历将近五十年断断续续地修纂,《明史》成书的基本工作业已完成。雍正元年(1723),王鸿绪进呈《明史稿》,清廷重开史局,以隆科多、王顼龄为监修,张廷玉等为总裁,在王氏《明史稿》基础之上,增损成书。
这次开局修《明史》,虽有康熙年间众史家之努力及万氏、王氏《明史稿》为本,但仍集中了数十人之力,前后用了十三年时间方始告竣。
雍正皇帝的即位,一向有“夺嫡”之说,成为清初的一大疑案。尽管对此众说不一,但康熙末年立储之争与雍正皇帝的即位,则是历史事实。雍正皇帝是一位强权的专制皇帝。他登极后,着手削弱诸王旗主势力,打击“朋党”,以至到骨肉相残。雍正皇帝也是一位追求功利的有为之君,在文治和武功方面都要求有建树。因此,在他即位之初便诏令开修《明史》,也就不足为奇了。康熙晚年,诸子为以自身的表现去求得继承皇位的机会,便曾有过修书之举,即陈梦雷侍读诚郡王允祉之邸所纂《古今图书集成》。陈梦雷后因雍正皇帝与兄弟相残,受牵罹祸,下场颇为不幸,然而《古今图书集成》则于雍正年间继续编成刊行,反而成为雍正皇帝彰文之举。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即命开修《明史》的原因,还在于可以由此表现其对父皇遗志的继承。康熙年间所修《明史》未成,只好由雍正皇帝继续。
这一次开修《明史》贯穿了雍正一朝,直到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皇帝去世,乾隆皇帝即位。同年十二月,修《明史》成,大学士张廷玉进表,持续多年的修史工作方告结束。乾隆四年(1739)正式刊行。《明史》终于得以问世。
《明史》的真正修纂,是从康熙中到雍正末。这时正是清朝的鼎盛时期。尽管清朝统治者从其统治需要出发,在修史时为达其目的,不可能给予真正的关心与支持,但是由于社会长期稳定,经济的恢复发展,文化的日趋繁荣,在客观上为修史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修纂人员能够尽其所能,使这部《明史》保持了许多诸史所不及的特点。
《明史》编纂体例举要《明史》是一部纪传体史书,它的编纂体例沿袭了前朝诸史,分为纪、志、表、传四种。《明史》虽然与前朝诸史同属纪传体史书,也采用了相同的分述方式,但是究其实际编纂内容,与诸史并不完全相同。
1.本纪。
本纪共二十四卷:《太祖纪》三卷,《恭闵帝(建文帝)纪》一卷,《成祖纪》三卷,《仁宗纪》一卷,《宣宗纪》一卷,《英宗纪》前后共二卷,《景帝纪》一卷,《宪宗纪》二卷,《孝宗纪》一卷,《武宗纪》一卷,《世宗纪》二卷,《穆宗纪》一卷,《神宗纪》二卷,光宗纪附于神宗后,《熹宗纪》一卷,《庄烈帝纪》二卷。
就卷数而论,《明史》本纪所占不足全书十分之一,若以字数而论,则所占不及全书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纪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这是《明史》编纂体例中的一个特点。本纪在纪传体史书中,是以编年形式叙史的部分,《明史》显然是将本纪作为全史之纲,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书之前,使人在读阅这部史书之时,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历史之概况,而不是使人在读阅本纪时便事无巨细尽览尽知。这应该算是《明史》修纂整体设计上的独到之处。
《明史》本纪的另一个特点,是尊重史实,不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纪》一卷,甚为得体。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①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为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兴献王朱祐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一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纪则占三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纪则占三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样各占二卷,庄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
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
《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文字狱”之祸。
2.志。
《明史》本纪之后即为志,史家常说,“读史必先读志”。《明史》志共七十五卷,《天文志》三卷,《五行志》三卷,《历志》九卷,《地理志》七卷,《礼志》十四卷,《乐志》三卷,《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选举志》三卷,《职官志》五卷,《食货志》六卷,《河渠志》六卷,《兵志》四卷,《刑法志》三卷,《艺文志》四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汤斌之手。汤斌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明史》颇有所建言。顺治初修《明史》时,他曾应诏陈言,请广搜野乘遗书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于元至正,特传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著巴颜布哈之义。我朝顺治元、二年间,前明诸臣亦有抗节不屈,临危致命者,与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诸臣勿事瞻顾,昭示纲常于万世。”此下于所司,招致冯铨等人攻击,说他“夸奖抗逆之人”,幸亏顺治皇帝赞许汤斌之言,才未因此获罪。至康熙再修《明史》时,汤斌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总裁,因此《明史》中本纪、志、列传不少篇出其笔下。但汤斌颇重经学,于天文则非其所长,其所撰《天文志》较为难读。
《明史·天文志序》称:“自司马迁述《天官》,而历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辽史》独否,谓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变既著本纪,则《天文志》近于衍。其说颇当。……然因此遂废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虽无古今之异,而谈天之家,测天之器,往往后胜于前。无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义泯焉无传,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时,西洋人利玛窦等入中国,精于天文、历算之学,发微阐奥,运算制器,前此未尝有也。兹掇其要,论著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虽然仍抱对天文之轻视,但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学的发展,尤其是西方传教士带来的西洋天文学知识,于中国传统天文学颇有裨补。《天文志》除第一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二卷与第三卷则记有明一代天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五行志》和《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三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痾、疾疫、鼓妖、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二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赤祥属之火;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三卷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以恒风、风霾晦冥、花孽、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认为其“无大用”。①《历志》共九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历法沿革》一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一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附于《大统历法》之中。有“割圆弧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历法为辅,计有七、八、九共三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别,及明朝所用《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历志》之后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设交阯、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阯,而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1461),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两京一卷,山东、山西一卷,河南、陕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广、浙江一卷、福建、广东、广西一卷,云南、贵州一卷。南、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辨纠误者。
《礼志》十四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六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三卷有余。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篇仅半卷。后有军礼一卷。再后则为凶礼三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三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志》出自陆葇之手,陆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
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①。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海防(附江防)、民壮、土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详密。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点,开首便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四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千顷堂书目》,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录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修纂方法,专取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其著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四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十类:《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书》、《小学》。二曰史,共十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十二类: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四曰集,共三类:别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计收书四千五百八十九部。虽然并未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不可少者。
3.表。
《明史》表共十三卷,其中《诸王世表》五卷,《功臣世表》三卷,《外戚恩泽侯表》一卷,《宰辅年表》二卷,《七卿年表》二卷。其中《七卿年表》为首创,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评《七卿年表》称:“盖取《汉书·公卿表》之意。明时阁部并重,虽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关,则略之。南京九卿亦闲局,无庸表也。”所谓七卿,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都御史,此为有明一代政体之本。另《宰辅年表》初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1380)革中书省并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参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1402)成祖夺位后,始改记内阁诸臣,则实为内阁诸臣表。
《明史》诸表的最初修纂似与纪、志、列传同时进行,王鸿绪康熙间增损史馆旧稿,先成于列传二百零五卷,始有先成列传之说。其雍正元年(1723)进呈《明史稿》时,于诸表所改不大,诸王表仍旧,去功臣、戚臣、宦幸,改大臣上为宰辅,大臣中、下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诸表俱备。诸表之修,则并非依据《明史列传》,表中所载,可与列传记述互为补证。
4.列传。
《列传》二百二十卷,构成了《明史》之主体。共二十二类。《后妃传》二卷;《兴宗孝康皇帝(附皇后、吕太后)传》、《睿宗兴献皇帝(附皇后)传》共一卷;《诸王传》五卷;《公主传》一卷;诸臣传,前并有明开国前群雄三卷,共一百五十八卷;《循吏传》一卷;《儒林传》三卷;《文苑传》四卷;《忠义传》七卷;《孝义传》二卷;《隐逸传》一卷;《方伎传》一卷;《外戚传》一卷;《列女传》一卷;《宦官传》二卷;《阉党传》一卷;《佞幸传》一卷;《奸臣传》一卷;《流贼传》一卷;《土司传》中,《湖广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云南土司》三卷、《贵州土司》一卷、《广西土司》三卷,计十卷;《外国传》九卷;《西域传》四卷。
《明史》列传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明史》条提要中称:“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曰《流贼》、曰《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附膻,则惟明人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著乱亡之源,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工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阉党传》所列四十六人,属刘瑾党者七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序》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传》。”其中《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分散于“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一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珍合为一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剌瓦尔密合为一卷。诸臣中,如徐达、常遇春单为一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明史》诸列传中,亦多见以事附传之体例。如卷一八九《夏良胜传》,附同下诏狱者万潮、陈九川、张衍瑞、姜龙、徐鏊、姚继岩传,均连署进言谏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马录传》附颜颐寿、聂贤、汤沐、刘琦、卢琼、沈汉、王科,均嘉靖中“李福达之狱”受牵之人。如隆庆中御史庞尚鹏疏中称:“据李同之狱,福达罪益彰,而当时流毒缙绅至四十余人,衣冠之祸,可谓惨烈。”此附传后史官评论中所引述,以为同事附传之由也。此类附传,于《明史》中不胜枚举。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与境外国家及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总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诸史修纂之经验,成为二十四史中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后诸史中,更为突出。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明史》中指出:“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由此可见《明史》体例优于诸史者之大概。
《明史》评述《明史》体例堪称完善而优于诸史,此已有公论。而作为一部纪传体官修正史,就其记述有明一代历史而论,则尚有优劣之评。
清人于《明史》,推崇备至,盖因官修而历四代始成书。清代史学家赵翼作《廿二史札记》,于《明史》多有赞誉之文。他总括谈到《明史》的几大优点:一是修纂时间长。“盖阅六十年(按自康熙十八年始计算,至乾隆初刊行止)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日久而功深者也。”二是动手时间早。“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非同《后汉书》之修于宋,《晋书》之修于唐,徒据旧人记载而整齐其文也。”三是详于考订。“又经数十年参考订正,或增或删,或离或合,故事益详而文益简。且是非久而后定,执笔者无所徇隐于其间,益可征信,非如元末之修宋、辽、金三史,明初之修《元史》,时日迫促,不暇致详,而潦草完事也。……执笔者不知几经审定而后成篇,此《明史》一书实为近代诸史所不及,非细心默观,不知其精审也。”此三大特点,也便决定了《明史》优胜之处。
清人对《明史》的评价,固然有其道理。但近世史家普遍认为,这是出于“清人对《明史》例不敢议”,“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然而,其实清人对《明史》之缺失自然亦有所见,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已有所表述,而近人对《明史》的评价,更为公允,兹就诸人之论,简述于下。
1.《明史》的史料价值。
《明史》成书时间最长,一方面固然由于清初形势所定,同时也说明其搜集史料,考订撰写之艰难。
《明史》史料之来源,已见前述,赵翼所谓,“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而《明史》实始修于顺治二年(1645),则去明朝更近,甚至尚有南明诸朝并存。赵翼言不及此,一是顺治中并未认真修史,二是要避南明事迹不谈。然而实际上顺治中已着手于史料的收集。
清初开局修《明史》,确距明亡未远,但有明一代二百七十余年,则即使以顺治初修计算,与明初亦有二百多年之遥,所谓“见闻相接”,只能是明末之事,大约在万历以后。因此,清初修史诸人,从一开始便注重于史料收集。如汤斌于顺治中与修《明史》时,便建言广搜野乘遗书。到康熙中大批人材入馆修史,对史料的搜集和使用也就更上一筹。
就其史料价值而言,总的来看,《明史》是一部史料价值较高的正史。《明史》的修纂,带有遗民修史的味道。如大史家万斯同,系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黄宗羲弟子,被聘为《明史》总审定稿之人,但他只同意以“布衣”参加修史,不署衔,不受俸,完全是一种遗民立场。修史者的这种立场,也就使得他们在修史过程中,尽量保留明代历史内容,以寄托遗民思故国之情感。
明初历史,时隔久远,修史时尽量照顾历史脉络,存其真貌。如明代野史记有徐达病故之事,称徐达有背疽,最忌食鹅肉,明太祖朱元璋赐之蒸鹅,徐达流涕食之,遂卒。后世史家多认为是无稽之谈。刘基之死,则《诚意伯文集》中记有太祖圣谕之言,归罪于左丞相胡惟庸,“并谓其毒基至死云”。徐达、刘基之见忌见猜,明人野史俱有所言,虽不可尽信,亦绝非无稽之谈。《明史》徐达、刘基二传中却只记太祖对二人始终恩礼,毫无纤芥之疑。这是因为史官们感到明初功臣多不保全,像徐达、刘基这样能保始终,已属仅有之事,因此而未加微词。而同时对徐达、刘基见猜忌之说,亦非全部加以掩饰。《李仕鲁传》中便有刘基、徐达见忌之语。这也是一种记史的方法。这种情况在《明史》中非止一例。因此,《明史》中的记述,有时可以达到自证的效果。如建文逊国之事,《恭闵帝纪》记:“宫中火起,帝不知所终。燕王遣中使出帝后尸于火中,越八日壬申葬之。”既言不知所终,又言出帝后尸而葬,是存疑于此。其后又称:“或云帝由地道出亡。”但下文举正统间僧人杨行祥诡称建文帝之事。“自后滇、黔、巴、蜀间,相传有帝为僧时往来迹。”则又将出亡事作传闻而记。然记建文逊国事,非止此而已。《明史》卷三○四《郑和传》记:“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踪迹之。”卷一六九《胡传》:“传言建文蹈海去,帝分遣内臣郑和数辈,浮海下西洋。”又遣胡,“遍行天下州郡乡邑,隐察建文帝安在”。而卷一一八《谷王朱橞传》记谷王言:“往年我开金川门出建文君,今在邸中。我将为申大义,事发有日矣。”谷王虽欲以此言欺蔽众人,但其身为金川门之变当事人,更造此言,足见建文帝并非焚死宫中。
在建文逊国一事上,《明史》的记述亦有其变化的。近代史学家孟森(心史)先生作有《万季野明史稿辨诬》,其中谈到《明史》旧本与今所见通行本的不同记述。旧本作建文焚死说,并传此说之定于万斯同。民初修《清史》,其《万斯同传》稿中专记此事一则。孟森先生在驳斥此说定于万氏的同时,指出关于建文自焚的断论取决于清初政治之需,“朱三太子之案,至康熙四十八年乃结。明崇祯帝之子,坐以诈冒而戮之。馆臣定稿,正在天下汹汹,传有朱三太子之日。清廷必以朱三太子为妄传,以安人心,且便于弋获之后,可以假冒定谳,以除所忌。其用意与明成祖之对建文同。故于修《明史》而及建文,亦必主张建文为焚死,以见失国之君主或其子孙,断无能隐遁在野之理。馆臣可有此希旨之举,季野先生必无此媚世之心也”。但是,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诏改《明史》本纪时,“去朱三太子事已远,既不虑天下复有思明之人,亦不虑明复有系天下之望的裔”,于是将文字改为存疑之说。由此亦可知一代修史之艰难。
再如记于谦之死,系因石亨、曹吉祥诬以谋立襄王世子定罪。但《于谦传》中仅记遭石、曹之诬陷,未提谋立之事。因此事为定罪之因,谈及则须辨诬,传文必繁,且与襄王传重复,因此记述于《襄王瞻墡传》中。英宗复辟后,于皇太后阁中见襄王金符。乃因“土木之变”后,欲召襄王而未果,其符遂留阁中。顿知并非于谦等人于景帝病危时私取符相召,于谦所蒙之冤也就不辩自白。
《明史》之所以有其较高的史料价值,不仅因其记史求真得体,还因其重于考订。至今能见史馆诸人文集之中尚存考辨文字。
以明太祖朱元璋死后燕王奔丧与否为例,则朱彝尊时有专文辨证,见《曝书亭集·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伏承阁下委撰明文皇帝纪。彝尊本之实录,参之野纪,削繁证谬,屏诬善之辞,拟稿三卷,业上之史馆矣。昨睹同馆所纂《建文帝纪》,具书燕王来朝一事,合之鄙稿,书法相违。彝尊愚暗,非敢露才扬己,暴人之短,惟是史当取信百世,讵可以无为有?故敢述其所闻,复上书于阁下。”下有五段考辨文字,一为建文初燕王入朝之不可信,今所见《恭闵帝纪》已删去此说。二为成祖备礼葬建文之说不可信,今亦不见于本纪。三为天下大师墓之不可信,四为《从亡随笔》之不可信,五为《致身录》之不可信,均辨建文出亡之传闻。朱彝尊的论证,均为修史所采纳。
袁崇焕之被杀,如今人所共知为一大冤案。但在明末清初之际,世人并不知其实情。赵翼《廿二史札记》有《袁崇焕之死》:“袁崇焕之死,今日固共知其冤。而在当时,不惟崇祯帝恨其引我朝兵胁和(时帝怒甚,欲族诛崇焕,以何如宠申救,免死者三百余口。见《如宠传》),即举朝之臣,及京城内外,无不訾其卖国者。杨士聪平心而论,亦但言其罪不至此,而不知其所以得祸之由。其所撰《玉堂荟记》云:己巳之变,当时士马物力足以相当,袁崇焕初至一战,人心甫定。而袁于大珰少所结好,毁言日至,竟罹极刑。乃京师小民亦群以为奸臣卖国,至有啖其肉者,其蜚语皆出自内阉云。可见是时引敌胁和之说已万口一词。士聪虽略知谤言之出自中涓,然究未知中涓何以有此说也。直至我朝修史时,参校《(清)太宗实录》,始知此事乃我朝设间,谓崇焕密有成约,令所获宦官杨姓者知之,阴纵使去。杨监奔还大内,告于帝,帝深信不疑,遂磔崇焕于市。于是《崇焕传》内有所据依,直书其事,而崇焕之冤始白。使修史时不加详考,则卖国之说久已并为一谈,谁复能辨其诬者。于此可见《明史》立传之详慎。是非功罪,铢黍不淆,真可传信千古也。”
这确实是修史者勤于考订的结果。
2.《明史》的缺点。
《明史》尽管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又称“最为完善”之作。但它作为一部官修的正史,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赵翼作《廿二史札记》,已对《明史》中的缺失有所评论,只是出于对官修正史的顾忌,未敢加贬斥之辞。近世史学家柴德赓教授曾经指出:“如‘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一题下,应加‘不当’二字,才与内容符合,但却从略。‘刘基廖永忠等传’条,下未接‘疏舛’二字,‘乔允升刘之凤二传’下未接‘重复’二字,此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①赵翼原文虽然委婉,《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中亦云:“周延儒不过一庸相耳,以之入《奸臣传》,未免稍过。……此非以甚延儒之恶,转为延儒增其身份也。”《刘基廖永忠等传》一篇,则论其述史之不确。以朱元璋征陈友谅一役,《太祖纪》记:“戊戌,克安庆。壬寅,次湖口,败友谅于九江,克其城,友谅奔武昌。”《陈友谅传》所记略同。《廖永忠传》加至安庆,破其水寨,遂克安庆。总之皆称先克安庆,后克九江。而《刘基传》中却记,师攻安庆,自旦及暮不下,刘基请径趋江州,捣其巢穴。按此说则江州之陷前,安庆未克。所记不合。与此相类,《张玉传》记东昌之役,成祖被盛庸军包围,力战而出。张玉不知,突出阵中欲救成祖,力战而死。而《朱能传》却称,成祖被围,张玉力战而死,朱能率周长等力战,救成祖出。张玉究竟死于成祖突围前还是突围后,二传所记不合。事虽并非关键,但确为述史不严谨之失漏。
《明史·卓敬传》记卓敬之被杀,称成祖欲活之,但功臣姚广孝与卓敬有隙,从旁进言劝杀。此乃据明人野史杂传,考其史实,广孝实未从成祖之师入南京,亦无从谗杀卓敬。《明史》记建文遗臣之事,为表彰忠义,较多搜罗,野史传闻亦有所采用,难免有误。
四川廖麻子、曹甫起义,曹甫之被杀所记亦有抵牾之处。《洪钟传》记其为廖麻子所杀,《林俊传》则记曹为指挥李荫所擒杀。
《乔允升传》记崇祯皇帝在位十七年,刑部易尚书十七人,并一一列举易人之事。《刘凤之传》中亦有此段文字,并且一字不改照录于传中。此二传一在卷二五四,一在卷二五六,相隔只两卷,不及订正。“盖卷帙繁多,纂修诸臣不暇彼此参订也。”①至于书中此类错误不足之处更多不胜举,故史家多作考证文字。如地理设置,记兰州于成化十三年九月复为州,而实录则记在成化十四年四月复县为州。成都府南江,《明史》作正德十一年置,《大明会典》卷十六记为九年添设。如太仆寺之设置,《兵志》中记为设四十牧监。《职官志》、《大明会典》均作“十四牧监”。《兵志》中之“四十牧监”,系承袭《明史稿》中之误。北畿计丁养马,始行于永乐十三年十二月,实录中有记。《明史·兵志》记作十二年,恐为误以月作年,未经核订之故。
《明史·艺文志》史论颇为推崇,然其中失误之处亦不少,前举所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误入志中。再如所著录陈仁锡《周礼句解》六卷,据考体例文字多剽窃猥杂,系坊贾托名,而非出陈仁锡之手。修志人似未睹原书而录。顾起元《说略》亦同此,《艺文志》作六十卷,而顾起元自序记,全书只三十卷,志中误记六十。再如《艺文志》中著录杨慎《墨池琐录》1卷、《书品》1卷、《断碑集》4卷,而遗漏《画品》1卷,估计也是成篇时未及仔细订正之故。
其述史不一之处,尚有表、传之不合。如吴悼王允熥之死,卷一○三《诸王世表》作永乐十三年卒。卷一一八《吴王允熥传》则作“永乐十五年卒”。《宰辅年表》汪广洋,洪武三年左丞。而《汪广洋传》则误记为右丞。李贤天顺元年为吏部右侍郎,则当依《李贤传》为左侍郎。又有志、传不合之处,如《徐光启传》记所进《日躔历指》一卷,《艺文志》作四卷;《通率表》一卷,《艺文志》作二卷。均不合。
此类小疵,不胜枚举。以《明史》三百卷之多,虽经修纂日久,难免有失误之处,众人成书,或有顾及不到,在所难免。而《明史》中真正失漏之处不仅在此,而在其有意隐蔽史实。
清初修《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于清与明本身之关系。其所隐没者有二:一是隐没清末建国前曾臣于明;二是隐没清入关后南明诸朝廷存在之事实。
清朝的发祥,大概与明朝的建立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入太庙之始。肇祖即童猛哥帖木儿。先袭职为元朝万户,后归明朝,授建州左卫指挥,升至都督。清称都督孟特穆,追尊肇祖。据《明太宗实录》所记,明永乐间即有关猛哥帖木儿之记录。近代清史专家孟森(心史)先生曾对清之世系作有考订:“清之初系,为明之建州左卫。始授左卫职之猛哥帖木儿,又因其姑姊妹中,有入明宫为妃嫔者,因内宠之故,至升都督职衔,清实录谓之都督孟特穆。”①建州女真于明代入朝进见、上贡、袭替、改授及与周边之关系活动甚多,但此均清朝发祥后为明朝之臣的明证,为清廷所讳,因此在《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而且凡是“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字,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①自古以来,凡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关系到新朝与旧朝之处,难免没有曲笔。但是一般来说,大都相涉年代不多,其掩饰之处,读史者也能意会其中缘故,从未有如明朝与清朝这样关系始终,“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者。
凡明朝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如王翱、李秉、赵辅、彭谊、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传,但其于建州有抚治或征讨之绩处,《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间有一二语涉及,则不指明为何部落,以何原因启衅,其史实真相,无从观看。再如马文升,以抚安东夷,自著专书记其事,名《抚安东夷记》,书中主要记述成化时女真状况及其与明朝之关系,尤对海西女真多有记述。《明史》卷一八二《马文升传》亦记其“凡三至辽”之事迹,然读之却并不知其为建州女真之事,文词隐晦,只略述其曾于辽事有功而已。宦官汪直,与马文升不合,欲建功辽事,但其传中亦不作明述。据诸史家考证,《明史》中讳记女真之事,亦有疏忽之处,如《宪宗纪》及《汪直传》中,有伏当伽一名。伏当伽为其时建州女真一首领名,史官不知伏当伽为何部酋领,漏出其名,反彰其曲笔掩饰之实。
凡是明朝人中所长而必书之事在于建州者,则《明史》中削其人而不为立传。如顾养谦、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动不可离辽东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无传。此外亦有明显删掉者。如卷二五七《王洽传》记:“宣大总督王象乾与大同巡抚张宗衡争插汉款战事,……洽及诸执政并主象乾策,定款议。详见《象乾、宗衡传》。”然《明史》无《象乾传》、《宗衡传》。《王象乾传》,万斯同所订《明史》列传中原有传,在卷三四八,王鸿绪《明史稿》亦有,在卷二二八。《张宗衡传》则分见两书卷三六四及卷二四一。显然为《明史》定稿时所删。
明初于黑龙江下游设奴儿干都司之事,《明史·地理志》中漏而不述,只见于《兵志》,称:“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设都司卫所。”下列:“都司一(奴儿干都司)”,再列卫三百八十四。所谓“边外归附者”,即女真各部。至于蒙古、西番,则均直书其名。
《明史》中另一掩饰之处,则为南明诸帝。自崇祯十七年(1644)李自成农民军克北京,随后清军入关,明朝即亡。几乎与清军入北京同时,南京建立弘光朝廷,此后又有隆武朝、绍武朝、永历朝及鲁王监国。永历帝朱由榔于康熙元年(1662)为吴三桂所杀,或以为此系明亡之时。而孟森先生作《明史》末述《南明之颠沛》,最后有云:“十一月辛卯(十六日),鲁王殂于台湾,明亡,时为清康熙三年(1664)。”则此距崇祯之亡,又二十年矣。此二十年南明之史,《明史》亦予隐讳,不承认其帝号,而将其事记述于诸王传中,以示其仍为诸王而非帝统。
说到清初修史之讳,顺便可以略述清初之文字狱。清初著名文字狱,一为庄氏史案,罹祸者至七十余人,死者剖棺锉尸,生者延颈就戮,妻孥极边充军为奴。而观其原书,涉及清室并未有过分讪谤之语,惟于清兵入关之事,直书为“夷氛”、“夷寇”,于“奴酋(努儿哈赤)”名号,迹未加避讳。而于李成梁传中,称努尔哈赤为成梁所豢养:“已而并杀教场及他矢于阿台城下。他矢子即清太祖也,以幼得不死,留置帐下。”此为清廷所最忌讳之事,庄氏及诸修史之人因遭大祸。此为涉及清入关前史事之文字狱。涉及南明诸帝的著名文字狱有戴名世《南山集》狱。戴名世,字田有,号褐夫,别号忧庵。清康熙间进士,官编修。留心有明一代史事,网罗散佚,走访明季遗老,考求遗事。著《南山集》,用南明永历年号,以存明朝统绪,为左都御史赵申乔所劾,论斩。凡为《南山集》作序者,如方苞等人,均获株连,达数十人之多。此则为清初又一文字狱大案。由此可知清廷这两大避讳是触及不得的。史官岂敢冒杀身之祸而必书其实?即使有此董狐之风,以清初文禁之严,又岂能留只字于官修史书之中?隐讳史实固然是《明史》一大缺失,又是必然结果。
谢国桢于明清史籍所知博深,其评论《明史》缺失,共列五点,除“毁灭不利清廷之史实”外,尚有四大点:一是于明初事实记载不翔实。因清廷讳言明朝驱逐蒙古于漠北,亦犹如讳言建州女真于东北臣于明。又因史官为明末降清人士,对明初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尽略而不愿详记。二是记建文之事,讳言建文出亡,主张焚于火,以示亡国之君无生之理。此亦出清廷之需。三是除李自成、张献忠起义外,其余农民起义,均只见于有关官员列传之中,且极尽歪曲之能事。四是《明史》出于东南文人之手,于江浙文人尤其是东林党人多立佳传。自明嘉靖以后,内阁柄政大臣,多为东南缙绅所操持,一脉相承,当时谓之“传衣钵”。《明史》对党籍中人,言之刺刺不休,与其他方面人物相比,记述不均,因之是非亦难得其平。
此为先辈学者见识,足资后世读史时体验之。
3.《明史》在史学史上的地位。
如何给予《明史》一个概括的评价呢?前面的评述,基本上还是就其自身内容而论,然而要给《明史》一个总的评价,就不得不把它放到历史中,放到整个中国史学史中去看。
白寿彝教授将明清时期划为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他说:“明清时期,是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它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老时期。这时,生产力在继续发展,而生产关系却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新生产力的发展不够强大,还不能突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这是社会进程的一段微妙时刻,很容易迷惑人,使人给它作偏高或偏低的估计。我们说它衰老,不说它解体,就是说它已经失去了旺盛的生命力,但生命力还是有的,甚至还相当顽强。这种特点反映在史学上,一方面是因循保守气息的充斥,另一方面,是反映时代抗议精神的优秀作品在不断地问世。”①在这样一个条件下问世的《明史》与它的编纂者们一样,被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
章炳麟在谈及明末清初浙东史学时说:“自明末有浙东之学。万斯大、斯同兄弟,皆鄞人,师事余姚黄宗羲,称说礼经,杂陈汉宋,而斯同独尊史法。”因此《明史》虽然最后定刊于乾隆间,但并没有完全陷于考据学风之中。白寿彝教授指出:“万斯同、全祖望对《明史》的工作,其兴趣在于保存明代文献,他们也还有清初学者那样的民族思想。”因此,《明史》虽然是二十四史的最后一部,但是它仍然继承了前代诸史的风格,这绝不仅仅表现在体例上,而且表现在述史的追求上。
但是,正如白寿彝教授所指出的时代特点所限,《明史》已无法像前四史那样去体现史家的思想,也无法像其余诸史那样相对少有避讳。史家们的艰难是在史德与现实中找寻出路。尽管如此,《明史》仍不失为一部历史巨著,它的完善是突出的,它的避讳难言是突出的,它反映出的史家们的艰难也是突出的。这也是清初史学的特点。“但这是社会变革中易于遇到的现象,这是社会变革的矛盾运动在史学领域里的反映,有的反映得明显,有的反映得曲折,有的为封建桎梏所紧紧掌握,有的是要挣脱封建桎梏而又苦于力量不足。”①《明史》是中国封建官修正史的尾声,它同前朝诸史一脉相承。《明史》以后,中国封建传统正史便走上了日暮途穷的末路。
①张岱:《琅嬛文集》卷三《征修明史檄》。
②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监修实录》。
③《监修实录》作叶仲惠。今据《明史》卷一四三本传改。
①《明太宗实录》卷十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己未。
②李景隆、解缙:《进实录表》,影印本《明太祖实录》卷首。
③《明太宗实录》卷一二○,永乐九年十月乙巳。
④夏原吉:《进实录表》,《明太祖实录》卷首。
①姚广孝:《与夏尚书》,《明经世文编》卷十三。
②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三《答汤荆岘书》。
③《明史》卷九七《艺文志》。
①《明史》卷二五一《文震孟传》。
②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十三。
③影印本《明光宗实录校勘记》。
①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二○《史乘考误一》。
②万斯同:《群书疑辨》卷十二《读太租实录》。
③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二八《万先生斯同传》。
①《明太祖实录》卷首。
①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①《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三,弘治十年三月戊申。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四,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己酉。
③《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①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②《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三《史部·政书类存目一》。
③《大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④正德《御制明会典序》。
①③④《明武宗实录》卷五○,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②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三。
①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①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②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①《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①《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②《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①《明会典》卷一三三《镇戍八·图本》。
②《明会典》卷一二九《镇戌四·各镇分例》。
①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四十《请重修大明会典疏》。
②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③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谕内阁》。
④王鏊:《震泽长语》。
①《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
②《明会典》卷六《验封清吏司·荫叙》。
③黄云眉:《明史考记),第493页。
④《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⑤《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⑥《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②《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
①《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②《明史》卷七八《食货志》校勘记十七。
③《明会典》卷一八八《工匠一》、卷一八九《工匠二》。
①《明史》卷七九《食货志》。
②《明会典》卷二七《漕运、漕规》。
③《明史》卷四七《礼志序》。
①《明史》卷四七《礼志序》。
①朱国桢:《涌幢小品》一《大明会典》。
①《清圣祖实录》卷一五六,康熙三十一年二月辛巳。
①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
①柴德赓:《史籍举要》。
①杨椿:《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序》。
②《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①柴德赓:《史籍举要》。
①赵翼:《廿二史札记》。
①孟森:《明史讲义》第一章。
①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
①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
明实录是明朝官修的“国史”,是明朝最重要的官修史籍。明朝共修有十三朝实录:《明太祖实录》二百五十七卷;《明太宗实录》一百三十卷;《明仁宗实录》十卷;《明宣宗实录》一百十五卷;《明英宗实录》三百六十一卷;《明宪宗实录》二百九十三卷;《明孝宗实录》二百二十四卷;《明武宗实录》一百九十七卷;《明世宗实录》五百六十六卷;《明穆宗实录》七十卷;《明神宗实录》五百九十六卷;《明光宗实录》八卷;《明熹宗实录》八十四卷。
其中建文朝无实录,《太宗实录》前九卷为《奉天靖难记》,不书建文年号,只写元、二、三、四年,卷十上至卷十五记建文四年(1402)秋七月燕王朱棣夺位后之事,时未改元永乐,革除建文年号,称洪武三十五年。景泰朝实录附于《英宗实录》中,虽未单独修纂,却也未废年号。崇祯朝明亡,故无官修实录。
明制,新皇帝登极后,即诏修前朝实录。历朝开局修纂实录,均设监修、总裁、纂修诸官。礼部咨中外官署采辑史事,并派遣官吏、国子生等分赴各地访求前朝事迹,札送史馆。实录修成后,誊录正副二本,底稿于正式进呈前焚于太液池旁椒园。正本嘉靖前藏于内府,嘉靖十三年(1534)后,藏于皇史宬。副本初藏于古今通集库,后改藏于内阁。
《明太祖实录》凡三修。《明史·艺文志》记:《明太祖实录》二五七卷。建文元年(1399)董伦等修。永乐元年(1403)解缙等重修。九年(1411)胡广等复修。起元至正辛卯(1351),讫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首尾四十八年。万历时,允科臣杨天民请,附建文帝元、二、三、四年事迹于后。①今所见之《明太祖实录》,即三修本,前二修本则均已不得见其书。
《明太祖实录》三修本成书于永乐十六年(1418)。自建文元年初修之始,至永乐三修告竣,二十年间三成其书。中经“靖难”之役燕王夺位,政事、人事变动甚大,因而引起对本书的各种议论,加之历来史家多称颂建文“宽仁”,不满于燕王夺位后对建文遗臣之杀戮,故多指斥永乐中之三修,“事皆改窜,罪在重修”①。然而究其修纂史实,并不尽如此。
《明太祖实录》初修于建文元年正月,书成于建文三年(1401)十二月,前后凡三年。
当洪武晚年,太子朱标病逝,太孙朱允炆年幼,诸王觊觎皇位,藩衅已萌。洪武三十一年(1398)七月,命曹国公李景隆突执周王,废为庶人,数日后,便有“征江西处士杨士奇充实录纂修官”之命②。至建文元年正月正式开局修书,则同月又废代王。四月湘王自焚,五月废齐王,六月废岷王,七月燕王朱棣起兵北平(今北京),“靖难”之役爆发。建文三年十二月书成上呈时,则燕王挥师南下,战局已定。半年后燕师入南京。由此可知,其一修《明太祖实录》始于“靖难”起兵之前夕,终于燕王夺位之前夕,大略与“靖难”之役相始终。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修成的《明太祖实录》中,对于燕王及诸藩的记述,自然会多有指斥之处。因此燕王夺位后,“以前任知府叶惠仲等修《太祖实录》,指斥靖难君臣为逆党,论死籍没”③。
既然《明太祖实录》中有此记述,燕王朱棣夺位后必然亟命修改,建文四年(时改称洪武三十五年)十月,下令重修《明太祖实录》,此距燕王夺位仅三月,而距建文一修成书尚不足一年。①利用这次改修《明太祖实录》以正其夺位之名,这与当时大戮建文遗臣目的乃是一致的。
这次重修,前后仅用了八个月,至永乐元年六月即匆匆成书。全书一百八十三卷,分写一百六十五册,此即所谓《明太祖实录》二修本。②从修纂时间及过程来看,这并非一次真正的重修,而只是在原书基础之上,将其中触犯忌讳之处作删改增订而已。这是出于当时形势所需,“又成于急促,未及精详”③。因此便决定了此书必然还将有第三次修纂。
《明太祖实录》第三次修纂始于永乐九年,至十六年五月书成,历时六年七个月。全书计二百五十七卷,分写二百五十册,又有《宝训》十五卷,分写十五册。④这次修纂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当时全体内阁成员几乎都参与了修纂工作;再是监修官姚广孝和夏原吉均直接参与修纂工作。
从这三次修书参与的人员来看,虽然主要修纂者人数相当,但情况却有所不同。一修、三修用人较为精当,二修人数虽多,却有不少挂名而实未与者。如《进实录表》中所列之王景、胡俨、杨荣、金幼孜等,《明太宗实录》、《明史》等书均未记其与修之事。其领衔监修者李景隆才品均劣,又多用监生、生员,此为永乐之初,史官乏人,且当时在政局变动之后,人心未定,岂能尽心于考订编修国史。至三修之时,朱棣已用胡广之言,停止追治所谓“奸党”,时当永乐盛世,所用多为当时名臣,着力于“访问考稽,从实修纂、补遗、润色,次第成书”①。因此三修本从内容上不仅较前二修丰富,而且较前二修为好。
《明太祖实录》一修、二修本今均已不得见其书。《明太祖实录》二修书成,即焚一修本,为使不留改动之痕迹。但三修书成,却并未焚二修本。是以二修本曾传至明末。明末清初顾炎武曾记:“闻之前辈老先生曰:《太祖实录》凡三修。一修于建文之时,则其书已焚,不存于世矣。再修于永乐之初,则昔时大梁宗正西亭曾有其书,而洪水滔天之后,遂不可问。”②明实录中另一部被改修的是《明光宗实录》。
明光宗朱常洛在位仅一个月,实录仅八卷,但却经历二修。《明史·艺文志》记:《光宗实录》八卷,天启三年(1623)叶向高等修成。有熹宗御制序。既而霍维华等改修,未及上而熹宗崩,至崇祯元年(1628)始进呈,向高本并贮皇史宬。③《明光宗实录》的改修,源于明万历以后的党争。据史载初修本出于周炳漠、张鼐之手,而由叶向高裁定。“初,天启时,诏修《光宗实录》,礼部侍郎周炳谟载神宗时储位臲■及‘妖书’、‘梃击’诸事,直笔无所阿。其后忠贤盗柄,御史石三畏劾削炳谟职。忠贤使其党重修,是非倒置。”①对此,叶向高早有所虑,曾说:“光宗在位仅一月,实录所载多潜邸时事,然其间亦有干碍而难直书,牵连而难尽书。脱稿日余与同官互阅,皆以为允。而自余归后,言者哄然,以张差、进药、移宫三事为非是,得旨改正。”②张差即“梃击”之主犯,进药即“红丸”案。这明末三案是阉党与东林党冲突之焦点。待到天启四年(1624)魏忠贤大肆诛灭东林党人后,便必然要改述其史事。朱国桢《皇明大政记》称:“光宗在位止一月。实录先上,以‘三案’改修。盖群奸仗魏逆之势恣行如此。首先建议者黄承昊也,把持涂改者霍维华、谢启光、徐绍吉也。”
阉党所篡改,以“三案”史事为主,但光宗在位仅一月,为太子时有“梃击”案,即位后有“红丸”案,死后又有“移宫”案,贯穿其全部活动,实属大事,是非亦明。阉党所改之《光宗实录》,“不为人采信,明史馆不予传录,故终于湮没无传也”③。今所见《明光宗实录》乃叶向高等原修本。
明十三朝实录,除《明太祖实录》、《明光宗实录》经重修外,余皆无重修本。
清人徐乾学曾对明诸朝实录给予概论:明之实录,洪、永两朝,最为率略。莫详于弘治,而焦芳之笔,褒贬殊多颠倒。莫疏于万历,而顾秉谦之修纂,叙述一无足采。其叙事精明而详略适中者,嘉靖一朝而已。仁、宣、英、宪胜于文皇,正德、隆庆劣于世庙,此历朝实录之大概也。④此为就明实录本身之比较而言,至于明实录之史料价值,则自明朝以来,史家多有所议论,且多批评之辞,惟明史家王世贞及清人万斯同较为公允。
王世贞称:“国史之失职,未有甚于我朝者也。故事有不讳始命内阁翰林臣纂修实录,六科取故奏,部院咨陈牍而已。其于左右史记言动,阙如也。是故,无所考而不得书,国忸衮阙,则有所避而不敢书。而其甚者,当笔之士或有私好恶焉,则有所考无所避而不欲书,即书,故无当也。”“虽然国史人恣而善蔽真,其叙章典、述文献,不可废也。”①万斯同虽对明实录“暗于大而明于小,详于细而略于巨”②给予批评,但仍对其有推崇之论:“吾少馆某氏,其家有列朝实录,吾默识暗诵,未敢有一言一事之遗也。长游四方,从故家求遗书,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莫不网罗参互,而要以实录为指归。盖实录者直载其事与言,而无所增饰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察之,则其人之本末,十得八九矣。然言之发或有所由,事之端或有所起,而其流或有所激,则非他书不能具也。凡实录之难详者,吾以他书证之,他书之诬且滥者,吾以所得于实录者裁之。”③明实录从《太祖实录》起便强调事直文简,理明义彰,对典章制度记述尤为详明,成为后世研究有明一代典制的最主要史料。明实录的另一重要特点是收有重要人物传记,其中虽间有隐讳失实之处,但仍保留了较为丰富之史料,成为后人纂修明史列传及研究这些人物和历史的重要资料。
对于明实录中保存的史料,不同研究范围的人,见解也不相同。总括来看,明实录所记,偏重于政治事件、制度,而缺乏社会经济方面内容,这是史官们囿于封建正史编修传统之必然结果。
《皇明宝训》
《皇明宝训》与明实录一样,亦为明代之官修正史。有明一代先后共修有十三朝宝训:《明太祖宝训》十五卷,今存六卷;《明太宗宝训》五卷;《明仁宗宝训》二卷;《明宣宗宝训》五卷;《明英宗宝训》三卷;《明宪宗宝训》三卷;《明孝宗宝训》三卷;《明武宗宝训》二卷;《明世宗宝训》九卷;《明穆宗宝训》二卷;《明神宗宝训》十二卷,今存十一、十二卷,共十二页;《明光宗宝训》一卷,已残,存七页;《明熹宗宝训》四卷,存五十三页。
明制,宝训与实录同时修纂。其制始于永乐中三修《太祖实录》。夏原吉《进实录表》中称:谨撰述太祖圣神文武钦明启运俊德成功统天大孝高皇帝实录二百五十七卷,计二百五册,宝训五十七卷,计十五册,谨伏阙上进。①表中所称宝训五十七卷,今已不存。待到万历年间吕本校订刊行《皇明宝训》时,《太祖宝训》仅存六卷,自太祖至穆宗共四十卷。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有此刊本,台湾影印出版。
所谓宝训,即为皇帝语录,按照内容分类辑录。这些内容实录中均有记述,文字也尽相同,不过将“上曰”之类,改为“太祖曰”罢了。但是宝训集中了皇帝的言论,又分类开列,易检索,易读,作为“遗之子孙”的训条,既实用又方便。
以《太祖宝训》为例,卷一:论治道、敬天、孝思、谨好尚、谦德、经国、封建、兴学;卷二:尊儒术、圣学、褒功臣、教太子诸王、正家道、厚俗、议礼、兴礼乐、崇教化;卷三:任官、守法、求言、纳谏、去谗佞、却贡献、勤民、理财、节俭;卷四:戒奢侈、励忠节、报功、警戒、弭灾异、屏异端、评古、仁政;卷五:求贤、恤刑、赏罚、宽赋、恩泽、赈贷、保全功臣、礼前代、礼臣下、训将士;卷六:谕群臣、武备、驭夷狄、怀远人、辨邪正、育人才、务实。共五十一目。此为有明一代宝训之开创,后世所辑,均依此体例,仅分目略有不同而已。
明朝诸帝,优劣殊分,太祖、太宗(成祖)均以百战创业,勤于政务;仁、宣守成,弘治中兴,亦有所建树,言论中,多有可取之处。至武宗、世宗、神宗、熹宗诸朝,荒政怠国,言行不一。所谓“宝训”,不能反映其实,史料价值也就较差了。顺便一点要说及的,明朝皇帝训言、敕谕、批文,均多白话,“宝训”所用文言,盖出自史官润饰之笔。
《大明会典》
简称《明会典》,前后共纂修三次,第一次于弘治十年(1497)开始纂修,弘治十五年成书,于正德六年颁行;第二次于嘉靖年间续修五十三卷,未颁行;第三次于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万历十五年修成,为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修纂会典者,汇集一代之典章制度也。其体例首创于《明会典》。“四库”收于“政书”类。历代典籍中,“政书”一类,首推杜佑《通典》,但其所记乃上起三代,下迄唐中叶,通述历代政治经济制度之沿革;唐人苏冕撰《会要》四十卷,始有述一代典制之作,今得见者,宋人王溥《唐会要》。然而“会要”体,旧作类书,盖为检索之便,述事简明。《唐会要》因所录史籍散佚不存而独具价值,至两汉、三国及明之会要,则俨然工具书。
《明会典》不同于《通典》及“会要”诸书。其专述有明一代之典章制度,且经多次补纂删润,备载诸典制之事例,为当朝人修当朝典制最为丰富充实者,后为清人所沿袭而作清会典及事例。《明会典》之修纂,可溯源于明初。明人称:会典一书,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太祖初著《诸司职掌》,至英宗复辟,复命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盖会典已权舆于此,但未及成帙耳。①国初事简,有《诸司职掌》为典章制度之依据。至英宗以后,事例渐繁,故修条格,续于职掌之后,一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据,且可条存事例为今后用据之本。
会典之正式开局始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充总裁官,程敏政、王鳌、杨守阯充副总裁。当日又有内阁大学士徐溥等请赐所修书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上命书名《大明会典》”①。
此为初修会典之始。此修先后凡五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书成。实录记:纂修《大明会典》成,翰林院进呈,上御奉天殿受之。文武百官各朝服侍班行礼毕,赐总裁等官少傅兼太子太傅户部尚书谨身殿大学士刘健等宴于礼部,命英国公张懋及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侍宴。②典极隆重。即日孝宗亲为制序,但未及刊行。
弘治十年敕修会典时,内阁首辅为徐溥,故当时总裁官以徐溥为首。次年春,刘健进少傅兼太子太傅,代徐溥为首辅,徐溥以目疾乞归,逾年而卒。十五年《大明会典》成书,刘健“加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与(李)东阳、(谢)迁同赐蟒衣”③。
此修因未及刊行,内容不甚详。今正德会典基本便是弘治原书。今所存正德会典及万历会典前均有孝宗《御制明会典序》,并有《纂辑遗书》与《弘治间凡例》。可知书凡一百八十卷,所据有《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
弘治会典虽未刊行,但它却开创了《明会典》的基本体例。以往于会典之体例,或称其“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①”。或以为其仿《元典章》之旧体。此不过后人类比之法。依四库之分类,《唐六典》列于史部职官类,不入政书。《元典章》则并非尽以官署为纲,且“体例瞀乱,漫无端绪②”。不足与明会典相拟。
关于会典体例,弘治间凡例已有明述:“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③又据明人所记,天顺间已有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遂开会典之先例,弘治开局修纂,依此未变。
会典首刊于正德四年(1509),正德《御制明会典序》称:朕嗣位之四年,为正德己巳。检阅前帙,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复命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阙,又数月而成。④可知此次刊行,对弘治原书有所校补,且时经数月。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初纂修《孝宗实录》成,命吏部查纂修官事例。既而又令查其中尝与修《大明会典》已升及守制未升者职衔、履历与到馆日期,至是上之。诏纂修实录,重事也,其即照例拟升职等第以闻。且谓先年刘健等以编纂会典为名,多所糜费,已升之职,俱革之。其书仍令大学士李东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①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以为破坏祖制宗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②东阳虽未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阯、王华,降俸者并有杨廷和、白钺、刘机。刘瑾干部拟降处以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③。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巨,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④。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瑾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所糜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云云。然观刘瑾降黜诸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180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和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①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续纂内容:一、正原本之差讹,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二、变更事目,有应分立之目,有应合立之目,有分类不当者,有增立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
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①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②。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侍郎王弘海、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陆可教、杨起元、杨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譔、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首先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二十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记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记其中,次载万历六年(1578)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嘉靖间数字,因增减无几,略去。而涉及嘉靖间重大定制,如三大营之设,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阅为隆庆三年(1569)创行,其规制仪节,皆备书不省。旧会典事例只以编年排述,不便阅读,改为以事分类,以类分年,其中再以圈隔开记述,以便检阅。凡旧会典中以旧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经此次重修,无论其内容、形式、体例,均更趋完善。
清修《四库全书总目》,得正德刊《明会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见嘉、万诸续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却推而论之曰:“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①据今所见正德、万历二会典相比较,此推论失之偏颇。嘉靖时所续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滥之嫌,万历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价值而论,诚在正德会典之上。
会典卷目《明会典》凡四修,两次刊行。今得见者,正德、万历二会典。
正德《明会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户部;卷四十二至卷一百五:礼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一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以二书卷目相比,可知万历会典中吏部少二卷,户部增三卷,礼部增十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单立一卷,太仆寺单立一卷,太医院单立一卷,合计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间续修《明会典》,补五十三卷,与万历中所增卷数相近,虽未得见其书,然万历续修大致当以嘉靖续修本为依据,万历《重修凡例》称:“遵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①亦盖指此而言,故得万历会典,则嘉靖会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间续纂凡例》记:“坛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②查万历《重修凡例》,并无增补坛庙冠服仪仗诸图之记述,可知今万历会典中得见之礼部诸图,系增于嘉靖续修之时。
以往于嘉靖续修多有微词,主要即认为其时祀典太滥。不仅卷数增加十一卷,图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图,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带、车带、革带系蔽膝、革带系佩绶、镇圭、鞋袜、皮弁、绛纱袍、红裳、中单等,并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这样就比正德会典中只有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员官服花样内容丰富了许多,给后人留下直观资料,并未有冗滥之感。
祀制之图,正德会典中重视新旧之对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庙、山川坛、社稷坛等旧图,再列弘治间诸图。万历会典除诸祀祭之图外,增加了各种祭器之图。祀典陈设之图也较前形象化。总之,万历会典较正德会典在附图方面胜之一筹。
此外万历会典于兵部镇戍下载图二十幅,其文称:“天下险隘要冲,在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瑶僮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于总图焉。”①万历会典于兵部所增内容最多,达二十卷。盖因嘉靖以后南倭北虏,军事日繁,制度变更,事例屡增之缘故。以《各镇分例》辽东为例,正德会典不述,万历会典则记:“辽东孤悬千里,国初废郡县置卫所,以防虏寇。独于辽阳开原,设自在、安乐二州,处降夷。东北则女直建州、毛怜等卫,西北则朵颜、福徐、泰宁三卫,分地授官,通贡互市,寇盗亦少。嘉靖间虏入,大得利去,遂剽掠无时,边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虚,兵马彫耗,战守之难,十倍他镇矣。”②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屡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怜诸“夷”。清初修《四库全书总目》称未见万历会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库时不见万历会典,则修《明史》亦不见其书,然《明史》诸志中录万历会典之处屡见而不鲜矣。
会典述例《明会典》作为一代之政书,其修纂目的本为当时及后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据,所谓:“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①故于修纂中力求“至精且当”,不仅典制完备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为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关典章诸志,如礼、食货、职官、兵、刑法、舆服、仪卫、选举等,均以会典为重要依据,其时虽称未见万历会典,而诸志中文字间有抄录会典之痕迹。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②。“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③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④。实录以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多以会典为据,兹述例于下。
《明史·选举志》记“监生历事”,系抄录于《会典》:“凡监生历事,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三十五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而《会典》所记,更详于此。六部名额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察院六十三名”之数①。
又《明史·职官志》中“荫叙”之制,原载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其世禄。”“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志》则将洪武二十六年,误作十六年②。黄云眉教授作《明史考证》,称:“类是者未遑概举。”③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④其间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囚。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⑤凡《明史》之抄自会典者,照录则无误,更改则错出,如自永乐五年(1407)起,渐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八馆之记述,系据《明会典》卷二“提督四夷馆”。《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仅记有“选国子生蒋礼等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译书……置馆于长安右门之外处之。”⑥《明史》所能据者,仅会典一书。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0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
《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却超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首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①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②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为“六之一”。③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既有全国总数,又有分征数额,其夏税又分大小米麦丝绢麻苎棉钞等项,秋粮分为米棉苎麻布绵丝钞桐油红花马匹等项。《明史·食货志·赋役》系本于此。其所列两税各项之外,如称:“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①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去十五万石民粮,官粮当为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粮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称“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货志·赋役》有述及匠户之制,文称:“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②原文中有轮班误作输班之失,中华书局点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论。而其所谓“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盖指轮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会典》记:嘉靖二十七年(1548)议准,工役囚人“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则“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③。此为轮班工匠输罚班银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将二者混淆,须以会典为据,以正其误。
漕运之数,《明史》记成化八年(1472)后始定四百万石之常额,下有北粮南粮之数及兑运、改兑、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两仓之数,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见于《明会典》,而会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兑运、改兑及加耗等详明数字,不仅可补《明史》记述,且可知四百万石之数,其中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并非大概之数,而是以此数字为根本,分派于诸布政司及诸府,务求合乎此数。盖漕运之数定自总额,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数额,读之往往误以为漕运四百万石乃一大概之数。
述及改兑之议,《明史》记:“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①《明会典》则于成化七年(1471)前记:“凡水次交兑,宣德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又记:“正统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②是改兑之议,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于《明史·食货志》中其他失误,李洵教授《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多有精辟之论,于此不复赘述。
《明会典》于礼部记述独详,达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礼典,《明史》称:“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③撰成《存心录》、《大明集礼》。洪武三十一年间,所著可考见者还有《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
自洪武以后,礼制渐增。“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后宫罢殉,始于英宗。陵庙嫡庶之分,正于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礼作乐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复朝日夕月于东西郊,罢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蚕,祭圣师,易至圣先师号,皆能折衷于古。独其排众议,祔睿宗太庙跻武宗上,徇本生而违大统,以明察始而以丰昵终矣。……今其存者,若《明伦大典》,则御制序文以行之;《祀仪成典》,则李时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议》,则张孚敬所进者也。至《大明会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礼制尤详。世宗、神宗时,数有增益,一代成宪略具是焉。”①观有明一代礼制之形成,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洪武之初创,而总结于弘治间;一为嘉靖之更定,而总结于万历之世。留为成宪者,则万历会典礼部之记述。
今查会典礼部所述,更定者不论,创于嘉靖间者,有“冬至大祀庆成仪”、“皇嫔册立仪”、“皇子、皇女诞生命名仪”、“亲蚕仪”、“皇嫔冠服”、“分祀”、“祈谷”、“大享”、“雩祀”、“节拜”、“帝社稷”、“太岁月将”、“大禘”、“先圣先师”等二十余种,其中有些后罢。
《明会典》虽详于礼典,明人仍有批评:“仪制莫重于登极,当以为首,乃居朝仪之后;宴莫大于庆成,宜详,止书大略;至封爵,是国家重典,并未一及。朝贺仪以皇上冠于太皇太后之前,是矣。中宫虽配帝之尊,而正外正内,原自有别,亦冠于太皇太后之前。均内也,以妇先姑,可乎?丧礼以皇太后居先,是矣。然列孝慈皇后于章圣皇太后之后,不已太甚乎?开天圣后乃不得居第七代藩国尊崇之后之前。虽仪注非实事,宁不触目动心?”①此论不为无理,然均属编纂体例不当,非记述之误,考读有明一代礼制,仍当首举会典。
会典于吏、户、礼三部之外,尚有六部中之兵、刑、工及其他诸司衙门,事例亦称详尽。如其中兵部所述,自中叶以后,兵事日繁,京营制度及变更之驿递、马政诸项,内容十分丰富。万历会典较之正德会典陡增二十卷,盖亦由此。因篇幅所限,不可备述。
以上所列,多为会典之可取处,至于其缺失之处,自然在所难免。体例所限,姑且不论,即其记述事例,亦间有断章取义,述事不明者。如记永乐初设北京行部之事,与其后设置行在六部相混淆,使人误以行部职权同于行在六部,则将管理北京地方行政之行部,与设于北京之临时朝廷机构混谈。再如述及明初垦荒,则与移民屯种混同记述,易使人将民屯与移民垦荒误为一谈。此均属弘治后修史者于明初史事不甚明了,又未加仔细考订之结果,今之治史者不可不再考而明之。
《明史》
《明史》三百三十二卷,目录四卷,共三百三十六卷。其中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表十三卷,列传二百二十卷。《明史》的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少于《宋史》,居第二位。
《明史》为清代官修的前朝正史,大学士张廷玉总裁成书。这部正史自清顺治二年(1645)下诏修纂,到乾隆四年(1739)刊行问世,前后长达九十五年,为二十四史中修纂时间最长的一部。
《明史》卷帙多,修纂时间长,使其具有许多与诸史不同的特点。
《明史》的成书及其背景《明史》自开修到刊行,历时将近百年,百年修一史,这实在是罕见之事。那么《明史》的修纂为什么会历时这样长久呢?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纵观《明史》的修纂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无绩可言的初修阶段。
《明史》的正式开馆修纂始于清顺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年5月26日)。据清顺治朝实录记载,当日以修《明史》总裁官内三院大学士冯铨、洪承畴、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等奏请,正式设置副总裁官,以学士、侍读学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并且选定纂修、收掌、誊录官。
此时正值清军入关之初,立足未稳便急于诏修《明史》,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当时南京的弘光朝廷正与清朝隔江对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认弘光的南明政权存在。二是以此笼络明朝遗臣,通过纂修《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汉族官员有一种情感上的寄托。
从当时的形势来看,开馆修史的条件是根本不具备的。虽然到五月十五日(6月8日)清军攻入南京,南明弘光朝廷灭亡,五月二十八日(6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实际上清军在江南遭到了军民的坚决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剃发令”后,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战斗有阎应元领导的江阴保卫战,固守孤城达两月之久。
南明弘光政权覆灭后,明臣黄道周、郑芝龙等奉唐王朱聿键于福州建立了隆武政权;与此同时,张国维、张煌言等奉鲁王朱以海于绍兴监国;李自成农民起义军余部也与明总督何腾蛟结合抗清。到顺治三年(1646),明臣苏观生等奉唐王朱聿■在广州建立了绍武政权,丁魁楚、瞿式耜等又拥立桂王朱由榔建立了永历政权。顺治六年(1649),张献忠农民军余部在孙可望、李定国率领下,与南明永历政权结合,成为抗清主力之一。
在清军占据的北方各地,与南方抗清形势呼应,山东、山西、陕西、甘肃义师纷起,一些降清明朝将领也先后举旗抗清,在全国范围内,几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顺治九年(1652)李定国率军收复宝庆、全州、桂林的战役,迫使清定南王孔有德自杀。顺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鲁王部下张名振、张煌言等率舟师攻入长江,直抵南京近郊;郑成功亦率水军攻克舟山。这样的抗清斗争,直到清康熙初年,南明永历帝被吴三桂所杀,郑成功、李定国先后去世,始告一段落。
在这样战火纷飞、政局未定的情况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开馆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康熙皇帝拘禁权臣鳌拜,开始亲政。然而此时政局又有新的变化。康熙十二年(1673),由于平南王尚可喜、平西王吴三桂和靖南王耿精忠撤藩而引发了“三藩之乱”,从此,又开始了长达八年之久的战乱。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吴三桂之孙吴世璠自杀。“三藩之乱”期间,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无暇顾及《明史》的修纂,因此,顺治二年(1645)所下修纂《明史》的诏令,实际只是一纸空文,它的政策作用远远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修纂第一阶段无绩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当时不仅没有力量整理明朝的邸抄和档案,而且在征求图书时,献书者也极少,就连最基本的史料明代历朝实录也不完整,天启朝实录缺少七年以后部分,崇祯朝因亡国而无实录。如此种种,也限制了《明史》修纂工作的进展。所以,直到“三藩之乱”基本平定之后,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动手修纂《明史》,其间已历时三十五年之久。
2.卓有成效的五十年。
“三藩之乱”虽然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始告结束,但是《明史》的修纂工作却并未等到此时,而要略早几年。康熙十七年(1678)诏征博学鸿儒,次年三月,试博学鸿儒一百四十三人于体仁阁,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纂修《明史》,从这时候起,正式动手修纂《明史》的第二阶段即告开始。
这时“三藩之乱”虽未平定,但朝廷胜利之大局已定。康熙十七年(1678)八月,吴三桂死后,清廷便由以军事为主转向了追求进一步的政局稳定。康熙皇帝诏开博学鸿儒科和开修《明史》,正是他炫耀文治、稳定人心之举。修纂《明史》是康熙皇帝用来笼络知名人士,尤其是那些坚持明朝遗民立场,不肯做清朝官吏的著名文人的一种手段。此时明亡已久,决无复兴之可能,这些遗民之情,也只能寄托于修纂《明史》之中了。
康熙皇帝虽然表现出对修纂《明史》的重视,但是他深知,国家稳定之基础并非修书,而在于经济。早在他亲政之初,便“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①。待到三藩、台湾及准噶尔先后平定,他更感到天下无事,而以治理黄河为最重要。
正因为康熙十八年(1679)博学鸿儒科及其修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种政治手段,所以其结果也必然会时重时轻,迁延时日,前后用了将近五十年时间,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仍然未能完成这部官修的前朝史。
但是,这时的情况与顺治二年(1645)下诏初修时已经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稳定,经济也逐渐恢复,到康熙后期更出现了繁荣盛世,这些都为《明史》的修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资料的征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这近五十年时间,虽然未能完成《明史》的修纂,但却是《明史》成书的关键阶段。我们今天所见《明史》之雏形便是在此时形成的。
到雍正元年(1723)为止,先后完成了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种是万斯同审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种是他审定的四百十六卷本,这两种稿本都被称作万氏《明史稿》。此外还有王鸿绪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进呈的《明史(列传部分)》二百零五卷本,这实际上是在万氏《明史稿》基础上删削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六月,王鸿绪又一次进呈《明史稿》,包括纪、志、表、传,共计三百十卷,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后来刊刻的所谓《横云山人明史稿》。
3.最后成书阶段。
经历将近五十年断断续续地修纂,《明史》成书的基本工作业已完成。雍正元年(1723),王鸿绪进呈《明史稿》,清廷重开史局,以隆科多、王顼龄为监修,张廷玉等为总裁,在王氏《明史稿》基础之上,增损成书。
这次开局修《明史》,虽有康熙年间众史家之努力及万氏、王氏《明史稿》为本,但仍集中了数十人之力,前后用了十三年时间方始告竣。
雍正皇帝的即位,一向有“夺嫡”之说,成为清初的一大疑案。尽管对此众说不一,但康熙末年立储之争与雍正皇帝的即位,则是历史事实。雍正皇帝是一位强权的专制皇帝。他登极后,着手削弱诸王旗主势力,打击“朋党”,以至到骨肉相残。雍正皇帝也是一位追求功利的有为之君,在文治和武功方面都要求有建树。因此,在他即位之初便诏令开修《明史》,也就不足为奇了。康熙晚年,诸子为以自身的表现去求得继承皇位的机会,便曾有过修书之举,即陈梦雷侍读诚郡王允祉之邸所纂《古今图书集成》。陈梦雷后因雍正皇帝与兄弟相残,受牵罹祸,下场颇为不幸,然而《古今图书集成》则于雍正年间继续编成刊行,反而成为雍正皇帝彰文之举。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即命开修《明史》的原因,还在于可以由此表现其对父皇遗志的继承。康熙年间所修《明史》未成,只好由雍正皇帝继续。
这一次开修《明史》贯穿了雍正一朝,直到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皇帝去世,乾隆皇帝即位。同年十二月,修《明史》成,大学士张廷玉进表,持续多年的修史工作方告结束。乾隆四年(1739)正式刊行。《明史》终于得以问世。
《明史》的真正修纂,是从康熙中到雍正末。这时正是清朝的鼎盛时期。尽管清朝统治者从其统治需要出发,在修史时为达其目的,不可能给予真正的关心与支持,但是由于社会长期稳定,经济的恢复发展,文化的日趋繁荣,在客观上为修史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修纂人员能够尽其所能,使这部《明史》保持了许多诸史所不及的特点。
《明史》编纂体例举要《明史》是一部纪传体史书,它的编纂体例沿袭了前朝诸史,分为纪、志、表、传四种。《明史》虽然与前朝诸史同属纪传体史书,也采用了相同的分述方式,但是究其实际编纂内容,与诸史并不完全相同。
1.本纪。
本纪共二十四卷:《太祖纪》三卷,《恭闵帝(建文帝)纪》一卷,《成祖纪》三卷,《仁宗纪》一卷,《宣宗纪》一卷,《英宗纪》前后共二卷,《景帝纪》一卷,《宪宗纪》二卷,《孝宗纪》一卷,《武宗纪》一卷,《世宗纪》二卷,《穆宗纪》一卷,《神宗纪》二卷,光宗纪附于神宗后,《熹宗纪》一卷,《庄烈帝纪》二卷。
就卷数而论,《明史》本纪所占不足全书十分之一,若以字数而论,则所占不及全书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纪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这是《明史》编纂体例中的一个特点。本纪在纪传体史书中,是以编年形式叙史的部分,《明史》显然是将本纪作为全史之纲,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书之前,使人在读阅这部史书之时,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历史之概况,而不是使人在读阅本纪时便事无巨细尽览尽知。这应该算是《明史》修纂整体设计上的独到之处。
《明史》本纪的另一个特点,是尊重史实,不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纪》一卷,甚为得体。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①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为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兴献王朱祐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一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纪则占三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纪则占三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样各占二卷,庄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
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
《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文字狱”之祸。
2.志。
《明史》本纪之后即为志,史家常说,“读史必先读志”。《明史》志共七十五卷,《天文志》三卷,《五行志》三卷,《历志》九卷,《地理志》七卷,《礼志》十四卷,《乐志》三卷,《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选举志》三卷,《职官志》五卷,《食货志》六卷,《河渠志》六卷,《兵志》四卷,《刑法志》三卷,《艺文志》四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汤斌之手。汤斌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明史》颇有所建言。顺治初修《明史》时,他曾应诏陈言,请广搜野乘遗书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于元至正,特传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著巴颜布哈之义。我朝顺治元、二年间,前明诸臣亦有抗节不屈,临危致命者,与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诸臣勿事瞻顾,昭示纲常于万世。”此下于所司,招致冯铨等人攻击,说他“夸奖抗逆之人”,幸亏顺治皇帝赞许汤斌之言,才未因此获罪。至康熙再修《明史》时,汤斌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总裁,因此《明史》中本纪、志、列传不少篇出其笔下。但汤斌颇重经学,于天文则非其所长,其所撰《天文志》较为难读。
《明史·天文志序》称:“自司马迁述《天官》,而历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辽史》独否,谓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变既著本纪,则《天文志》近于衍。其说颇当。……然因此遂废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虽无古今之异,而谈天之家,测天之器,往往后胜于前。无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义泯焉无传,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时,西洋人利玛窦等入中国,精于天文、历算之学,发微阐奥,运算制器,前此未尝有也。兹掇其要,论著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虽然仍抱对天文之轻视,但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学的发展,尤其是西方传教士带来的西洋天文学知识,于中国传统天文学颇有裨补。《天文志》除第一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二卷与第三卷则记有明一代天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五行志》和《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三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痾、疾疫、鼓妖、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二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赤祥属之火;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三卷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以恒风、风霾晦冥、花孽、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认为其“无大用”。①《历志》共九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历法沿革》一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一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附于《大统历法》之中。有“割圆弧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历法为辅,计有七、八、九共三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别,及明朝所用《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历志》之后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设交阯、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阯,而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1461),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两京一卷,山东、山西一卷,河南、陕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广、浙江一卷、福建、广东、广西一卷,云南、贵州一卷。南、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辨纠误者。
《礼志》十四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六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三卷有余。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篇仅半卷。后有军礼一卷。再后则为凶礼三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三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志》出自陆葇之手,陆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
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①。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海防(附江防)、民壮、土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详密。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点,开首便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四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千顷堂书目》,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录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修纂方法,专取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其著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四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十类:《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书》、《小学》。二曰史,共十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十二类: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四曰集,共三类:别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计收书四千五百八十九部。虽然并未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不可少者。
3.表。
《明史》表共十三卷,其中《诸王世表》五卷,《功臣世表》三卷,《外戚恩泽侯表》一卷,《宰辅年表》二卷,《七卿年表》二卷。其中《七卿年表》为首创,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评《七卿年表》称:“盖取《汉书·公卿表》之意。明时阁部并重,虽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关,则略之。南京九卿亦闲局,无庸表也。”所谓七卿,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都御史,此为有明一代政体之本。另《宰辅年表》初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1380)革中书省并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参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1402)成祖夺位后,始改记内阁诸臣,则实为内阁诸臣表。
《明史》诸表的最初修纂似与纪、志、列传同时进行,王鸿绪康熙间增损史馆旧稿,先成于列传二百零五卷,始有先成列传之说。其雍正元年(1723)进呈《明史稿》时,于诸表所改不大,诸王表仍旧,去功臣、戚臣、宦幸,改大臣上为宰辅,大臣中、下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诸表俱备。诸表之修,则并非依据《明史列传》,表中所载,可与列传记述互为补证。
4.列传。
《列传》二百二十卷,构成了《明史》之主体。共二十二类。《后妃传》二卷;《兴宗孝康皇帝(附皇后、吕太后)传》、《睿宗兴献皇帝(附皇后)传》共一卷;《诸王传》五卷;《公主传》一卷;诸臣传,前并有明开国前群雄三卷,共一百五十八卷;《循吏传》一卷;《儒林传》三卷;《文苑传》四卷;《忠义传》七卷;《孝义传》二卷;《隐逸传》一卷;《方伎传》一卷;《外戚传》一卷;《列女传》一卷;《宦官传》二卷;《阉党传》一卷;《佞幸传》一卷;《奸臣传》一卷;《流贼传》一卷;《土司传》中,《湖广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云南土司》三卷、《贵州土司》一卷、《广西土司》三卷,计十卷;《外国传》九卷;《西域传》四卷。
《明史》列传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明史》条提要中称:“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曰《流贼》、曰《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附膻,则惟明人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著乱亡之源,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工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阉党传》所列四十六人,属刘瑾党者七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序》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传》。”其中《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分散于“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一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珍合为一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剌瓦尔密合为一卷。诸臣中,如徐达、常遇春单为一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明史》诸列传中,亦多见以事附传之体例。如卷一八九《夏良胜传》,附同下诏狱者万潮、陈九川、张衍瑞、姜龙、徐鏊、姚继岩传,均连署进言谏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马录传》附颜颐寿、聂贤、汤沐、刘琦、卢琼、沈汉、王科,均嘉靖中“李福达之狱”受牵之人。如隆庆中御史庞尚鹏疏中称:“据李同之狱,福达罪益彰,而当时流毒缙绅至四十余人,衣冠之祸,可谓惨烈。”此附传后史官评论中所引述,以为同事附传之由也。此类附传,于《明史》中不胜枚举。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与境外国家及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总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诸史修纂之经验,成为二十四史中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后诸史中,更为突出。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明史》中指出:“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由此可见《明史》体例优于诸史者之大概。
《明史》评述《明史》体例堪称完善而优于诸史,此已有公论。而作为一部纪传体官修正史,就其记述有明一代历史而论,则尚有优劣之评。
清人于《明史》,推崇备至,盖因官修而历四代始成书。清代史学家赵翼作《廿二史札记》,于《明史》多有赞誉之文。他总括谈到《明史》的几大优点:一是修纂时间长。“盖阅六十年(按自康熙十八年始计算,至乾隆初刊行止)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日久而功深者也。”二是动手时间早。“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非同《后汉书》之修于宋,《晋书》之修于唐,徒据旧人记载而整齐其文也。”三是详于考订。“又经数十年参考订正,或增或删,或离或合,故事益详而文益简。且是非久而后定,执笔者无所徇隐于其间,益可征信,非如元末之修宋、辽、金三史,明初之修《元史》,时日迫促,不暇致详,而潦草完事也。……执笔者不知几经审定而后成篇,此《明史》一书实为近代诸史所不及,非细心默观,不知其精审也。”此三大特点,也便决定了《明史》优胜之处。
清人对《明史》的评价,固然有其道理。但近世史家普遍认为,这是出于“清人对《明史》例不敢议”,“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然而,其实清人对《明史》之缺失自然亦有所见,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已有所表述,而近人对《明史》的评价,更为公允,兹就诸人之论,简述于下。
1.《明史》的史料价值。
《明史》成书时间最长,一方面固然由于清初形势所定,同时也说明其搜集史料,考订撰写之艰难。
《明史》史料之来源,已见前述,赵翼所谓,“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而《明史》实始修于顺治二年(1645),则去明朝更近,甚至尚有南明诸朝并存。赵翼言不及此,一是顺治中并未认真修史,二是要避南明事迹不谈。然而实际上顺治中已着手于史料的收集。
清初开局修《明史》,确距明亡未远,但有明一代二百七十余年,则即使以顺治初修计算,与明初亦有二百多年之遥,所谓“见闻相接”,只能是明末之事,大约在万历以后。因此,清初修史诸人,从一开始便注重于史料收集。如汤斌于顺治中与修《明史》时,便建言广搜野乘遗书。到康熙中大批人材入馆修史,对史料的搜集和使用也就更上一筹。
就其史料价值而言,总的来看,《明史》是一部史料价值较高的正史。《明史》的修纂,带有遗民修史的味道。如大史家万斯同,系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黄宗羲弟子,被聘为《明史》总审定稿之人,但他只同意以“布衣”参加修史,不署衔,不受俸,完全是一种遗民立场。修史者的这种立场,也就使得他们在修史过程中,尽量保留明代历史内容,以寄托遗民思故国之情感。
明初历史,时隔久远,修史时尽量照顾历史脉络,存其真貌。如明代野史记有徐达病故之事,称徐达有背疽,最忌食鹅肉,明太祖朱元璋赐之蒸鹅,徐达流涕食之,遂卒。后世史家多认为是无稽之谈。刘基之死,则《诚意伯文集》中记有太祖圣谕之言,归罪于左丞相胡惟庸,“并谓其毒基至死云”。徐达、刘基之见忌见猜,明人野史俱有所言,虽不可尽信,亦绝非无稽之谈。《明史》徐达、刘基二传中却只记太祖对二人始终恩礼,毫无纤芥之疑。这是因为史官们感到明初功臣多不保全,像徐达、刘基这样能保始终,已属仅有之事,因此而未加微词。而同时对徐达、刘基见猜忌之说,亦非全部加以掩饰。《李仕鲁传》中便有刘基、徐达见忌之语。这也是一种记史的方法。这种情况在《明史》中非止一例。因此,《明史》中的记述,有时可以达到自证的效果。如建文逊国之事,《恭闵帝纪》记:“宫中火起,帝不知所终。燕王遣中使出帝后尸于火中,越八日壬申葬之。”既言不知所终,又言出帝后尸而葬,是存疑于此。其后又称:“或云帝由地道出亡。”但下文举正统间僧人杨行祥诡称建文帝之事。“自后滇、黔、巴、蜀间,相传有帝为僧时往来迹。”则又将出亡事作传闻而记。然记建文逊国事,非止此而已。《明史》卷三○四《郑和传》记:“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踪迹之。”卷一六九《胡传》:“传言建文蹈海去,帝分遣内臣郑和数辈,浮海下西洋。”又遣胡,“遍行天下州郡乡邑,隐察建文帝安在”。而卷一一八《谷王朱橞传》记谷王言:“往年我开金川门出建文君,今在邸中。我将为申大义,事发有日矣。”谷王虽欲以此言欺蔽众人,但其身为金川门之变当事人,更造此言,足见建文帝并非焚死宫中。
在建文逊国一事上,《明史》的记述亦有其变化的。近代史学家孟森(心史)先生作有《万季野明史稿辨诬》,其中谈到《明史》旧本与今所见通行本的不同记述。旧本作建文焚死说,并传此说之定于万斯同。民初修《清史》,其《万斯同传》稿中专记此事一则。孟森先生在驳斥此说定于万氏的同时,指出关于建文自焚的断论取决于清初政治之需,“朱三太子之案,至康熙四十八年乃结。明崇祯帝之子,坐以诈冒而戮之。馆臣定稿,正在天下汹汹,传有朱三太子之日。清廷必以朱三太子为妄传,以安人心,且便于弋获之后,可以假冒定谳,以除所忌。其用意与明成祖之对建文同。故于修《明史》而及建文,亦必主张建文为焚死,以见失国之君主或其子孙,断无能隐遁在野之理。馆臣可有此希旨之举,季野先生必无此媚世之心也”。但是,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诏改《明史》本纪时,“去朱三太子事已远,既不虑天下复有思明之人,亦不虑明复有系天下之望的裔”,于是将文字改为存疑之说。由此亦可知一代修史之艰难。
再如记于谦之死,系因石亨、曹吉祥诬以谋立襄王世子定罪。但《于谦传》中仅记遭石、曹之诬陷,未提谋立之事。因此事为定罪之因,谈及则须辨诬,传文必繁,且与襄王传重复,因此记述于《襄王瞻墡传》中。英宗复辟后,于皇太后阁中见襄王金符。乃因“土木之变”后,欲召襄王而未果,其符遂留阁中。顿知并非于谦等人于景帝病危时私取符相召,于谦所蒙之冤也就不辩自白。
《明史》之所以有其较高的史料价值,不仅因其记史求真得体,还因其重于考订。至今能见史馆诸人文集之中尚存考辨文字。
以明太祖朱元璋死后燕王奔丧与否为例,则朱彝尊时有专文辨证,见《曝书亭集·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伏承阁下委撰明文皇帝纪。彝尊本之实录,参之野纪,削繁证谬,屏诬善之辞,拟稿三卷,业上之史馆矣。昨睹同馆所纂《建文帝纪》,具书燕王来朝一事,合之鄙稿,书法相违。彝尊愚暗,非敢露才扬己,暴人之短,惟是史当取信百世,讵可以无为有?故敢述其所闻,复上书于阁下。”下有五段考辨文字,一为建文初燕王入朝之不可信,今所见《恭闵帝纪》已删去此说。二为成祖备礼葬建文之说不可信,今亦不见于本纪。三为天下大师墓之不可信,四为《从亡随笔》之不可信,五为《致身录》之不可信,均辨建文出亡之传闻。朱彝尊的论证,均为修史所采纳。
袁崇焕之被杀,如今人所共知为一大冤案。但在明末清初之际,世人并不知其实情。赵翼《廿二史札记》有《袁崇焕之死》:“袁崇焕之死,今日固共知其冤。而在当时,不惟崇祯帝恨其引我朝兵胁和(时帝怒甚,欲族诛崇焕,以何如宠申救,免死者三百余口。见《如宠传》),即举朝之臣,及京城内外,无不訾其卖国者。杨士聪平心而论,亦但言其罪不至此,而不知其所以得祸之由。其所撰《玉堂荟记》云:己巳之变,当时士马物力足以相当,袁崇焕初至一战,人心甫定。而袁于大珰少所结好,毁言日至,竟罹极刑。乃京师小民亦群以为奸臣卖国,至有啖其肉者,其蜚语皆出自内阉云。可见是时引敌胁和之说已万口一词。士聪虽略知谤言之出自中涓,然究未知中涓何以有此说也。直至我朝修史时,参校《(清)太宗实录》,始知此事乃我朝设间,谓崇焕密有成约,令所获宦官杨姓者知之,阴纵使去。杨监奔还大内,告于帝,帝深信不疑,遂磔崇焕于市。于是《崇焕传》内有所据依,直书其事,而崇焕之冤始白。使修史时不加详考,则卖国之说久已并为一谈,谁复能辨其诬者。于此可见《明史》立传之详慎。是非功罪,铢黍不淆,真可传信千古也。”
这确实是修史者勤于考订的结果。
2.《明史》的缺点。
《明史》尽管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又称“最为完善”之作。但它作为一部官修的正史,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赵翼作《廿二史札记》,已对《明史》中的缺失有所评论,只是出于对官修正史的顾忌,未敢加贬斥之辞。近世史学家柴德赓教授曾经指出:“如‘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一题下,应加‘不当’二字,才与内容符合,但却从略。‘刘基廖永忠等传’条,下未接‘疏舛’二字,‘乔允升刘之凤二传’下未接‘重复’二字,此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①赵翼原文虽然委婉,《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中亦云:“周延儒不过一庸相耳,以之入《奸臣传》,未免稍过。……此非以甚延儒之恶,转为延儒增其身份也。”《刘基廖永忠等传》一篇,则论其述史之不确。以朱元璋征陈友谅一役,《太祖纪》记:“戊戌,克安庆。壬寅,次湖口,败友谅于九江,克其城,友谅奔武昌。”《陈友谅传》所记略同。《廖永忠传》加至安庆,破其水寨,遂克安庆。总之皆称先克安庆,后克九江。而《刘基传》中却记,师攻安庆,自旦及暮不下,刘基请径趋江州,捣其巢穴。按此说则江州之陷前,安庆未克。所记不合。与此相类,《张玉传》记东昌之役,成祖被盛庸军包围,力战而出。张玉不知,突出阵中欲救成祖,力战而死。而《朱能传》却称,成祖被围,张玉力战而死,朱能率周长等力战,救成祖出。张玉究竟死于成祖突围前还是突围后,二传所记不合。事虽并非关键,但确为述史不严谨之失漏。
《明史·卓敬传》记卓敬之被杀,称成祖欲活之,但功臣姚广孝与卓敬有隙,从旁进言劝杀。此乃据明人野史杂传,考其史实,广孝实未从成祖之师入南京,亦无从谗杀卓敬。《明史》记建文遗臣之事,为表彰忠义,较多搜罗,野史传闻亦有所采用,难免有误。
四川廖麻子、曹甫起义,曹甫之被杀所记亦有抵牾之处。《洪钟传》记其为廖麻子所杀,《林俊传》则记曹为指挥李荫所擒杀。
《乔允升传》记崇祯皇帝在位十七年,刑部易尚书十七人,并一一列举易人之事。《刘凤之传》中亦有此段文字,并且一字不改照录于传中。此二传一在卷二五四,一在卷二五六,相隔只两卷,不及订正。“盖卷帙繁多,纂修诸臣不暇彼此参订也。”①至于书中此类错误不足之处更多不胜举,故史家多作考证文字。如地理设置,记兰州于成化十三年九月复为州,而实录则记在成化十四年四月复县为州。成都府南江,《明史》作正德十一年置,《大明会典》卷十六记为九年添设。如太仆寺之设置,《兵志》中记为设四十牧监。《职官志》、《大明会典》均作“十四牧监”。《兵志》中之“四十牧监”,系承袭《明史稿》中之误。北畿计丁养马,始行于永乐十三年十二月,实录中有记。《明史·兵志》记作十二年,恐为误以月作年,未经核订之故。
《明史·艺文志》史论颇为推崇,然其中失误之处亦不少,前举所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误入志中。再如所著录陈仁锡《周礼句解》六卷,据考体例文字多剽窃猥杂,系坊贾托名,而非出陈仁锡之手。修志人似未睹原书而录。顾起元《说略》亦同此,《艺文志》作六十卷,而顾起元自序记,全书只三十卷,志中误记六十。再如《艺文志》中著录杨慎《墨池琐录》1卷、《书品》1卷、《断碑集》4卷,而遗漏《画品》1卷,估计也是成篇时未及仔细订正之故。
其述史不一之处,尚有表、传之不合。如吴悼王允熥之死,卷一○三《诸王世表》作永乐十三年卒。卷一一八《吴王允熥传》则作“永乐十五年卒”。《宰辅年表》汪广洋,洪武三年左丞。而《汪广洋传》则误记为右丞。李贤天顺元年为吏部右侍郎,则当依《李贤传》为左侍郎。又有志、传不合之处,如《徐光启传》记所进《日躔历指》一卷,《艺文志》作四卷;《通率表》一卷,《艺文志》作二卷。均不合。
此类小疵,不胜枚举。以《明史》三百卷之多,虽经修纂日久,难免有失误之处,众人成书,或有顾及不到,在所难免。而《明史》中真正失漏之处不仅在此,而在其有意隐蔽史实。
清初修《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于清与明本身之关系。其所隐没者有二:一是隐没清末建国前曾臣于明;二是隐没清入关后南明诸朝廷存在之事实。
清朝的发祥,大概与明朝的建立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入太庙之始。肇祖即童猛哥帖木儿。先袭职为元朝万户,后归明朝,授建州左卫指挥,升至都督。清称都督孟特穆,追尊肇祖。据《明太宗实录》所记,明永乐间即有关猛哥帖木儿之记录。近代清史专家孟森(心史)先生曾对清之世系作有考订:“清之初系,为明之建州左卫。始授左卫职之猛哥帖木儿,又因其姑姊妹中,有入明宫为妃嫔者,因内宠之故,至升都督职衔,清实录谓之都督孟特穆。”①建州女真于明代入朝进见、上贡、袭替、改授及与周边之关系活动甚多,但此均清朝发祥后为明朝之臣的明证,为清廷所讳,因此在《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而且凡是“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字,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①自古以来,凡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关系到新朝与旧朝之处,难免没有曲笔。但是一般来说,大都相涉年代不多,其掩饰之处,读史者也能意会其中缘故,从未有如明朝与清朝这样关系始终,“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者。
凡明朝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如王翱、李秉、赵辅、彭谊、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传,但其于建州有抚治或征讨之绩处,《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间有一二语涉及,则不指明为何部落,以何原因启衅,其史实真相,无从观看。再如马文升,以抚安东夷,自著专书记其事,名《抚安东夷记》,书中主要记述成化时女真状况及其与明朝之关系,尤对海西女真多有记述。《明史》卷一八二《马文升传》亦记其“凡三至辽”之事迹,然读之却并不知其为建州女真之事,文词隐晦,只略述其曾于辽事有功而已。宦官汪直,与马文升不合,欲建功辽事,但其传中亦不作明述。据诸史家考证,《明史》中讳记女真之事,亦有疏忽之处,如《宪宗纪》及《汪直传》中,有伏当伽一名。伏当伽为其时建州女真一首领名,史官不知伏当伽为何部酋领,漏出其名,反彰其曲笔掩饰之实。
凡是明朝人中所长而必书之事在于建州者,则《明史》中削其人而不为立传。如顾养谦、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动不可离辽东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无传。此外亦有明显删掉者。如卷二五七《王洽传》记:“宣大总督王象乾与大同巡抚张宗衡争插汉款战事,……洽及诸执政并主象乾策,定款议。详见《象乾、宗衡传》。”然《明史》无《象乾传》、《宗衡传》。《王象乾传》,万斯同所订《明史》列传中原有传,在卷三四八,王鸿绪《明史稿》亦有,在卷二二八。《张宗衡传》则分见两书卷三六四及卷二四一。显然为《明史》定稿时所删。
明初于黑龙江下游设奴儿干都司之事,《明史·地理志》中漏而不述,只见于《兵志》,称:“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设都司卫所。”下列:“都司一(奴儿干都司)”,再列卫三百八十四。所谓“边外归附者”,即女真各部。至于蒙古、西番,则均直书其名。
《明史》中另一掩饰之处,则为南明诸帝。自崇祯十七年(1644)李自成农民军克北京,随后清军入关,明朝即亡。几乎与清军入北京同时,南京建立弘光朝廷,此后又有隆武朝、绍武朝、永历朝及鲁王监国。永历帝朱由榔于康熙元年(1662)为吴三桂所杀,或以为此系明亡之时。而孟森先生作《明史》末述《南明之颠沛》,最后有云:“十一月辛卯(十六日),鲁王殂于台湾,明亡,时为清康熙三年(1664)。”则此距崇祯之亡,又二十年矣。此二十年南明之史,《明史》亦予隐讳,不承认其帝号,而将其事记述于诸王传中,以示其仍为诸王而非帝统。
说到清初修史之讳,顺便可以略述清初之文字狱。清初著名文字狱,一为庄氏史案,罹祸者至七十余人,死者剖棺锉尸,生者延颈就戮,妻孥极边充军为奴。而观其原书,涉及清室并未有过分讪谤之语,惟于清兵入关之事,直书为“夷氛”、“夷寇”,于“奴酋(努儿哈赤)”名号,迹未加避讳。而于李成梁传中,称努尔哈赤为成梁所豢养:“已而并杀教场及他矢于阿台城下。他矢子即清太祖也,以幼得不死,留置帐下。”此为清廷所最忌讳之事,庄氏及诸修史之人因遭大祸。此为涉及清入关前史事之文字狱。涉及南明诸帝的著名文字狱有戴名世《南山集》狱。戴名世,字田有,号褐夫,别号忧庵。清康熙间进士,官编修。留心有明一代史事,网罗散佚,走访明季遗老,考求遗事。著《南山集》,用南明永历年号,以存明朝统绪,为左都御史赵申乔所劾,论斩。凡为《南山集》作序者,如方苞等人,均获株连,达数十人之多。此则为清初又一文字狱大案。由此可知清廷这两大避讳是触及不得的。史官岂敢冒杀身之祸而必书其实?即使有此董狐之风,以清初文禁之严,又岂能留只字于官修史书之中?隐讳史实固然是《明史》一大缺失,又是必然结果。
谢国桢于明清史籍所知博深,其评论《明史》缺失,共列五点,除“毁灭不利清廷之史实”外,尚有四大点:一是于明初事实记载不翔实。因清廷讳言明朝驱逐蒙古于漠北,亦犹如讳言建州女真于东北臣于明。又因史官为明末降清人士,对明初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尽略而不愿详记。二是记建文之事,讳言建文出亡,主张焚于火,以示亡国之君无生之理。此亦出清廷之需。三是除李自成、张献忠起义外,其余农民起义,均只见于有关官员列传之中,且极尽歪曲之能事。四是《明史》出于东南文人之手,于江浙文人尤其是东林党人多立佳传。自明嘉靖以后,内阁柄政大臣,多为东南缙绅所操持,一脉相承,当时谓之“传衣钵”。《明史》对党籍中人,言之刺刺不休,与其他方面人物相比,记述不均,因之是非亦难得其平。
此为先辈学者见识,足资后世读史时体验之。
3.《明史》在史学史上的地位。
如何给予《明史》一个概括的评价呢?前面的评述,基本上还是就其自身内容而论,然而要给《明史》一个总的评价,就不得不把它放到历史中,放到整个中国史学史中去看。
白寿彝教授将明清时期划为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他说:“明清时期,是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它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老时期。这时,生产力在继续发展,而生产关系却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新生产力的发展不够强大,还不能突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这是社会进程的一段微妙时刻,很容易迷惑人,使人给它作偏高或偏低的估计。我们说它衰老,不说它解体,就是说它已经失去了旺盛的生命力,但生命力还是有的,甚至还相当顽强。这种特点反映在史学上,一方面是因循保守气息的充斥,另一方面,是反映时代抗议精神的优秀作品在不断地问世。”①在这样一个条件下问世的《明史》与它的编纂者们一样,被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
章炳麟在谈及明末清初浙东史学时说:“自明末有浙东之学。万斯大、斯同兄弟,皆鄞人,师事余姚黄宗羲,称说礼经,杂陈汉宋,而斯同独尊史法。”因此《明史》虽然最后定刊于乾隆间,但并没有完全陷于考据学风之中。白寿彝教授指出:“万斯同、全祖望对《明史》的工作,其兴趣在于保存明代文献,他们也还有清初学者那样的民族思想。”因此,《明史》虽然是二十四史的最后一部,但是它仍然继承了前代诸史的风格,这绝不仅仅表现在体例上,而且表现在述史的追求上。
但是,正如白寿彝教授所指出的时代特点所限,《明史》已无法像前四史那样去体现史家的思想,也无法像其余诸史那样相对少有避讳。史家们的艰难是在史德与现实中找寻出路。尽管如此,《明史》仍不失为一部历史巨著,它的完善是突出的,它的避讳难言是突出的,它反映出的史家们的艰难也是突出的。这也是清初史学的特点。“但这是社会变革中易于遇到的现象,这是社会变革的矛盾运动在史学领域里的反映,有的反映得明显,有的反映得曲折,有的为封建桎梏所紧紧掌握,有的是要挣脱封建桎梏而又苦于力量不足。”①《明史》是中国封建官修正史的尾声,它同前朝诸史一脉相承。《明史》以后,中国封建传统正史便走上了日暮途穷的末路。
①张岱:《琅嬛文集》卷三《征修明史檄》。
②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监修实录》。
③《监修实录》作叶仲惠。今据《明史》卷一四三本传改。
①《明太宗实录》卷十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己未。
②李景隆、解缙:《进实录表》,影印本《明太祖实录》卷首。
③《明太宗实录》卷一二○,永乐九年十月乙巳。
④夏原吉:《进实录表》,《明太祖实录》卷首。
①姚广孝:《与夏尚书》,《明经世文编》卷十三。
②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三《答汤荆岘书》。
③《明史》卷九七《艺文志》。
①《明史》卷二五一《文震孟传》。
②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十三。
③影印本《明光宗实录校勘记》。
①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二○《史乘考误一》。
②万斯同:《群书疑辨》卷十二《读太租实录》。
③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二八《万先生斯同传》。
①《明太祖实录》卷首。
①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①《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三,弘治十年三月戊申。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四,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己酉。
③《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①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②《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三《史部·政书类存目一》。
③《大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④正德《御制明会典序》。
①③④《明武宗实录》卷五○,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②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三。
①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①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②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①《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①《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②《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①《明会典》卷一三三《镇戍八·图本》。
②《明会典》卷一二九《镇戌四·各镇分例》。
①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四十《请重修大明会典疏》。
②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③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谕内阁》。
④王鏊:《震泽长语》。
①《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
②《明会典》卷六《验封清吏司·荫叙》。
③黄云眉:《明史考记),第493页。
④《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⑤《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⑥《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②《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
①《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②《明史》卷七八《食货志》校勘记十七。
③《明会典》卷一八八《工匠一》、卷一八九《工匠二》。
①《明史》卷七九《食货志》。
②《明会典》卷二七《漕运、漕规》。
③《明史》卷四七《礼志序》。
①《明史》卷四七《礼志序》。
①朱国桢:《涌幢小品》一《大明会典》。
①《清圣祖实录》卷一五六,康熙三十一年二月辛巳。
①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
①柴德赓:《史籍举要》。
①杨椿:《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序》。
②《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①柴德赓:《史籍举要》。
①赵翼:《廿二史札记》。
①孟森:《明史讲义》第一章。
①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
①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