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第一节 建立户帖户籍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一节 建立户帖户籍 户贴制的颁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还有驱户、佃户等。明朝的户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此,只要看看明朝户籍的分类,即可一清二楚: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①。

  《明史·食货志》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册”②。所以,户籍也可以称为“户册”。明太祖所以在建国之初急于“籍天下户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为人户和土地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两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劳力进行开发耕种。不掌握户口,不明人丁事产,就不能了解基本国情,征发赋役也就无从下手。由于元末以来,连年战争,兵荒马乱,人民流散,田册、户册,或毁于兵火,荡然无存;或面目全非,严重失实,不足为凭,“民有一户应数十户差役者”。所以,整理户口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刻不容缓。建国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战,炮火纷飞的日子里,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区域内“籍户口”。

  明建国以后,洪武元年(1368)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③。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洪武二年(1369)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①“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时值建国之初,社会秩序仍然相当混乱,漏口、脱户者不可胜计,暂时承认原有户籍的做法,当是可取的。但毕竟非长久之计。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屡思改变这种局面。于是在洪武三年(1370),进一步派遣一部分军人与行政官员,分赴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这也是明朝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户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户籍、户帖。籍保存于户部,帖则由民自己保管。

  户帖,最初是由宁国知府陈灌(瓘)创制出来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明太祖朱元璋命陈灌为宁国知府。陈灌为良吏,关心民间疾苦,在府内大力除弊兴利,“革兼并之俗,核欺隐之籍”,首创户帖之制。明太祖得报,以为可法,遂取以为式,颁行天下②。对于这种户帖的创设与规制,明人多有记述。其中,以李诩《戒庵老人漫笔》一书所记,似最为详尽。兹摘录于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看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著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 府 州县 乡 都保 附籍 户计家口 男 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小 事产基田瓦草屋右户帖付某 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 日。

  书中,又谓此帖“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户部印合同半铃,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小牵长腔宕印于其上,首行云:江阴县提调官,下分注知县钱文德,县丞傅学。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贯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县印向前,不在年月处”①。

  据称,洪武户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诩是明朝常州府江阴县人。他所记的江阴县户帖,与其他地方的户帖,规制完全一样。由上可见,明代初年户帖的内容与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项:前面,记载皇上圣旨;中间,写明户主姓名、籍贯,全家口数,分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妇女大口、小口,俱记各人姓名、年龄及其与户主之亲属关系;最后,登录事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田地)以及动产(如船只、耕牛)等之种类与数量。“唯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等,此其与赋役黄册不同之处”①。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1381)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

  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明太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将其杀死,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大权于他一人,皇权从此登峰造极。但是,在经济上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两种现象集中到一点,都不利于皇权的巩固。因此,非改变不可。

  如何改变,这又是一道难题,需要认真思考,细心做好。当时中国已是一个世界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一家一户,基本上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如果没有一种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可以具体操作的管理系统,是绝对难以办到的。为此,必须首先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由他们自己管理、监督自己,即赋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务、社会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负责维持。明太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①。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①,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首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②。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①。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首,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②。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②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年第 13、14期。

  ③《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

  ②参见《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灌》。

  ①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①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

  ①《明史》卷一三八《范敏传》。

  ①《明史》卷三《太祖纪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处百户为里,似为居民互助合作组织。

  ②关于“黄册”一词,明人张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种说法:“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页)。

  ①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②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年第 1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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