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第五节 三饷加派与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五节 三饷加派与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 万历中后期的财政危机

  万历初年张居正的改革卓有成效,一度扭转了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使得“海内殷阜”,“帑藏充盈”。然而这种好景没有持续多久,万历中后期,明皇朝一直处于严重的内忧外患中,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

  造成财政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万历三大征,即平定宁夏哱拜叛乱、平定播州杨应龙叛乱以及援助朝鲜击退丰臣秀吉侵略,所征饷银,“宁夏用兵,费[银]百八十余万;朝鲜之役七百八十余万;播州之役二百余万”①,国力消耗极大。宫廷消费膨胀,加剧财政危机。万历中期皇帝一人每年膳食费增至三十万两②,修造定陵寿宫费银八百万两,修三大殿,仅采木一项即费银九百三十余万两③。“居正卒,添织渐多,……二三年间,费至百万,取给户工二部,搜括库藏,扣留军国之需”。④采买金珠,“费以巨万计,珠宝价增旧二十倍”⑤。各地宗室繁衍益盛,万历四十年宗室人口突逾六十万⑥,单食禄米一项即给国家财政增加巨大负担。与国家财政开支激增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在籍纳粮田地的锐减,万历时皇亲贵戚奏讨土地再度兴盛,“神宗赉于过侈,求无不获”⑦,四川沃野“为王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①。万历四十一年福王朱常洵封藩河南,赐田二万顷,河南不足则括山东、湖广土地益之。

  巨大的军费开支和其他消费,使明皇朝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万历十年岁入白银三百六十七万两,岁支四百二十二万两,超支五十四万两②。万历二十七年前后,每年超支仍为五十万两左右③,时至万历三十年已是“老库将尽,京粮告竭,太仓无过岁之支”,“从古以来未有公私匮竭如今日之穷者”④。

   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

  封建郡国之需来自赋役,赋役的种类及征纳多少完全取决于皇帝的需求。为了弥补巨大的财政亏空,明廷推行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臭名昭著的赋役征收政策——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

  开矿榷税肇始于万历二十四年。“只知财利之多寡,不问黎民之生死”⑤的明神宗好货成癖,于万历二十四年委任大批宦官做矿监税使,“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⑥。矿监税使以开矿榷税之名,行勒索民财之实。矿监所到之处,“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绎骚凋敝,若草菅然”①。甚而至于公开敲诈勒索,“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于江”②。“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括之令密如牛毛”③,“天津有店租,广州有珠榷,两淮有余盐,京口有供用,浙江有市舶,成都有盐茶,重庆有名木,湖口长江有船税,荆州有店税,又有门摊、商税、油布杂税,莫不设珰分职,横肆诛求。有司得罪,立系槛车,百姓奉行,若驱驼马”④。

  矿监税使横征暴敛,无恶不作,他们“掘人冢,坏人庐,淫人室,荡人产,劫人财”⑤,使得整个国家“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迁徙,卖子抛妻,哭泣道途,萧条巷陌”⑥。从而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危机,万历二十七年,湖广税监陈奉到荆襄收税,激起民变,“商品鼓噪者数千人,飞砖击石,势莫可御”⑦。陈奉逃回武昌后不思悔改,恣行威虐,万历二十九年,武昌市民不堪勒索凌辱,一万余人“围绕陈奉公署,誓必杀奉。奉从后门潜逃,匿楚王府中。众民将番校耿文登等十六名捆缚手足,投之于江”⑧。山东税监马堂横征暴敛,“凡系背负米豆生理之类尽行抽税,以致贩卖俱不进城,小民度日不支”。临清市民忍无可忍,万历二十七年聚众万人,纵火焚烧马堂衙署,杀其党羽三十七人⑨。苏州织造太监孙隆盘剥机户,“每机一张,税银三钱”①。万历二十九年,苏州机户爆发了反抗孙隆的斗争,葛贤成为这次斗争的首领,击杀孙隆爪牙黄建节,孙隆狼狈逃往杭州。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各地民变不下数百起。

  三饷指辽饷、剿饷和练饷,都属于正额之外的加派,按亩征收。加派三法最早可溯源至明中叶,弘治时因对蒙古用兵,兵部尚书马文升就提议,“苏松折粮银价轻,宜稍增之”以充兵饷,但遭礼部尚书谢迁反对,未能成行②。正德时因修乾清宫,“加天下赋一百万两”③。嘉靖二十九年秋俺答入寇,剽掠京畿,直薄都城,军饷无措,户部尚书孙应奎建议加派田赋,除北方诸府及广西贵州不派外,其他各处皆量地之贫富加派,骤增赋银一百一十五万两,苏州一府乃至八万五千两④。嘉靖三十一年以后,倭患渐炽于东南沿海,俺答之患仍急,又于南畿浙闽的田赋加额外提编⑤。万历二十五年,因朝鲜之役,在山东加派,每亩征银二三厘,每丁加银三四分,二年并征⑥。

  万历中期前,田赋加派基本上是在局部地区实施且数额不大。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在赫图阿拉称汗建国,国号大金,建元天命。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攻明,陷抚顺,克清河,震动京师。为抽兵增援辽东,明廷援引征倭征播故例,实行加派,开征辽饷,除贵州因有苗民起义未加派外,“浙江十二省、南北直隶照万历六年《会计录》所定田亩,总计七百余万石,每亩权加三厘五毫,惟湖广、淮安额派独多,另外酌议其余勿论优免,一概如额通融加派,总计实派额银二百万三十两四钱三分八毫零。”①这次加派,神宗皇帝答应,“辽饷事宁即为停止”,但第二年辽饷用尽,辽事吃紧,萨尔浒一役明军丧师失地,为了增加兵员、修筑工事以抵御后金进攻,急需经费支持,明神宗不肯用金花银充饷,只得再次加派,每亩征辽饷三厘五毫。万历四十八年明廷又第三次加派辽饷,每亩二厘,先后三次加派,每亩加派银九厘。崇祯三年,辽东战事急剧恶化,后金挥师入关一度占领永平、滦州、迁化、遵化四镇,明廷决定在蓟州、通州、昌平三镇增兵五万余,马一万匹,岁需银一百一十五万两,崇祯皇帝再次下诏每亩加派三厘,是为第四次加派。除了辽饷加派外,从天启六年开始,还实行了辽饷预征制,每年十月开始预征第二年辽饷的十分之三,第二年缺十分之三,又要预征第三年的十分之三。辽饷加派的对象主要是田亩,但又不限于田亩的征收,盐课、芦课、钞关也加派辽饷银,并且崇祯时期,在增派地亩银的同时,杂项、盐课、钞关、芦课等也续有增加。剿饷和练饷是在农民起义如火如荼的局势下,为筹措镇压经费而增设的名目。崇祯八年,湖广巡抚卢象升首倡湖广等五省乡官及有田之家出“助饷银”,助饷银征派对象分乡官、非乡官两类,因粮输饷,以税粮高低定助饷多少,故又有因粮之称。崇祯十年,兵部尚书杨嗣昌上疏崇祯皇帝,提出“四正六隅十面网”的军事围剿计划,要求增兵十二万、增饷二百六十二万八千两,并提出剿饷的四条征收办法:1.均输。均输是对卢象升因粮法的改进,“今惟不分五两上下,一例通因粮粮输”,具体征收标准为“每田一亩,派米六合;每米一石,折银八钱”,每年约可得银一百九十余万两。

  2.溢地。就是对万历九年以来各地多清丈出来的尚未加派辽饷的土地加征剿饷,每年约可得银四十万两。

  3.寄学监生事例。通过出卖国子监生资格以换取银两。

  4.驿递,将在此之前邮递裁省之银,以二十万充剿饷。

  崇祯帝接受了杨嗣昌建议,崇祯十年闰四月正式下诏征收剿饷。剿饷原定以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势不可当,辽东战事又日趋急迫,明廷不得不练兵增饷。于是在崇祯十二年又下令增派练饷。练饷各项征收额如下:(1)照亩加派,亩征一分,共加征四百八十一万一千八百两。

  (2)赋役所核可得七千两。

  (3)兵部所裁站银五千两。

  (4)关税量增二十万两。

  (5)盐税四十万两。

  (6)契税二十四万两。

  (7)赃罚银二十万两。

  (8)典税三千两。

  (9)公费节省一万两。①以上各项合计共七百零九万一千八百两,其中“照亩加派”和“赋役所核”二项合计五百五十一万一千八百余两,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九,可见练饷征收对象仍以土地为主。

   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

  三饷加派是掠夺性的财政措施,赋役征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赋役的征收量不能超过生产者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的某一限量,但三饷加派却是依军需决定征收额,其加派额直线上升,结果造成“旧征未完,新饷已催,额内难缓,额外复急,村无吠犬,尚敲催追之门;树有啼鹃,尽洒鞭扑之血。黄埃赤地,乡乡几断人烟,白骨青燐,夜夜常闻鬼哭”①。从而引起广泛的社会不满,加速了明皇朝的灭亡。崇祯十七年李自成率军攻克北京,三饷加派与明代其他赋役制度一样随着明朝的覆亡而寿终正寝。

  

  ①《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②《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③《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④《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⑤《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⑥《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⑦《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①《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一。

  ②谈迁:《国榷》卷七二。

  ③王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

  ④赵世卿:《题国用匮乏有由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

  ⑤《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九。

  ⑥《明史》卷二三七《田大益传》。

  ①《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②《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③《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二册《扬州府》。

  ④《明神宗实录》卷三七○。

  ⑤《明神宗实录》卷三七○。

  ⑥《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

  ⑦《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弊》。

  ⑧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军民激变》。

  ⑨《明史》卷一○五《陈增传》。

  ①《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

  ②《明名臣琬琰续集》卷二《文正谢公》。

  ③《明史》卷十六《武宗纪》。

  ④《明史》卷二○二《孙应奎传》。

  ⑤《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⑥邢侗:《东事策》,《明经世文编》卷四六八。

  ①《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四。

  ①孙承泽:《山书》卷十三《议加练饷》。

  ①郑廉:《豫变纪略》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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