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下册)

第二节 皇权的树立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皇权的树立 革旧鼎新

  洪武初年,官僚机构基本上沿袭元代。在实践中,朱元璋渐渐感到其中的弊端,于是毅然借鉴历史上成败治乱的经验教训,大刀阔斧地进行整顿、改革。

  朱元璋对国家的机构改革首先是从地方上开始的。元朝行中书省,总管一方的军政、民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权力很大。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宣布废除行中书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别担负行中书省的职责,这三个机构既各自独立,又互相牵制,这就防止了地方势力过重而闹独立的可能。

  朱元璋在废除行中书省的当年,设立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1382),又增加了云南布政使司,一共十三个。布政使司之下设府(州)县。

  接着,又进行朝廷机构的改革。明初中书省总揽天下政务,在朝廷各个机构中位置最高,其行政长官左、右丞相,负有统率百官之责,位崇权重,极易与皇帝产生矛盾。洪武初年,朱元璋以李善长、徐达为左、右丞相。李善长为人处事向来以小心谨慎著称,徐达则较多时间是带兵征战在外,他们都没有与朱元璋发生大的矛盾冲突。但胡惟庸任相之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与日俱增。

  胡惟庸是凤阳定远人,淮西集团重要人物之一。洪武六年(1373),由于李善长的极力推荐,胡惟庸由右丞相升左丞相。胡惟庸专权用事,“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四方躁进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职者,争走其门,馈遗金帛、名马、玩好,不可胜数。”①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达到顶峰。朱元璋见大权旁落,自然不能容忍。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擅权植党”罪名诛杀了胡惟庸,趁机取消了中书省,废除丞相等官。朝廷政务由六部分理,提高六部的品秩,各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丞相制的废除,宣布了中国一千多年宰相制度的终结,也使朱元璋成了历史上权力最大的皇帝。

  同年,朱元璋也废除统管全国军事的大都督府,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设左右都督二名,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和都指挥使司。都督府的职权与兵部有明确的分工。兵部有颁发军令、铨选军官的权力,但不能直接统率军队。都督府负责军队的管理和训练,但无权调遣军队。每逢战事,由皇帝亲自任命军事统帅,兵部发布调遣令,都督府长官奉命出征。战事结束,军归卫所,主帅还印,这样二者互相制约,军权集于皇帝一身。

  在军队的编制和训练上,朱元璋和刘基研究了历代兵制,创立了明代所特有的卫所制度。这种制度特点是:军籍世代沿袭,实行耕战结合,平时既屯耕,也训练。卫所制分卫、所两级,在全国军事重地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大体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每卫下面分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辖一千一百二十人,长官称千户。千户下分为十个百户所,百户所辖一百一十二人,长官称为百户。百户下有总旗二,小旗十,每总旗领五小旗,每小旗十个军士,大小相连,比比成军。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共设有十七个都指挥使,下辖三百二十九个卫,六十五个守御千户所,军队一百二十万人,其精锐留驻在京师南京一带。十七个都指挥使分别隶于朝廷的五个都督府,这样使权力分散,便于皇帝控制。

  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又对朝廷监察机构进行了改革。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其下有十三道监察御史,以一布政司为一道,共设御史一百一十人。监察御史负责监视、纠劾百官。出使到地方,则巡按、清军、巡盐、巡漕、巡关、提督学校等,其中巡按御史代替皇帝巡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权力很大。这些御史官秩只有七品,但却可以以小制大。与都察院职责相似的,还有监督六部的六科给事中,称谏官,与都察院互相配合。

  经过一番整顿,朱元璋的权力大大加强了,但政务也随之繁多起来。过去有丞相协助,现在全国大小政务都要他亲自处理,即使他“昧爽临朝,日晏忘餐”①,整天批答奏章,也难以承担。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朱元璋设置四辅官,位列公侯、都督之次,协赞政事,但因不胜其职,不久相继致仕。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仿宋朝设殿阁大学士的办法,设置了华盖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大学士,由品级比较低的编修、检讨、讲读等官来充任,帮助朱元璋阅读奏章,起草处理文书,这是明代内阁的肇端。

   整肃吏治

  朱元璋即位后,“惩元季吏治纵弛”,决心创立一个清正廉洁的朝廷。为此,他详定了官员考课办法,凡内外官员,根据他们的品秩,分别规定考察时间和内容,由吏部“综其称职、平常、不称职而陟黜之”。约束官员很为严格。同时,朱元璋还用严刑峻法来整顿吏治。他常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因此他十分重视法律的制定。

  吴元年(1367),在朱元璋的授意下,左丞相李善长任总裁官,开始了法律的制定工作。是年底初步编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但朱元璋觉得所定律令还不够完善,又下令修改,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几经修改,才正式颁布了《大明律》。《大明律》共三十卷,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它以唐律为蓝本,但简于唐律,严于宋律。律文包括各项法律章程,其中对各级官吏的职权、任务以及应遵守的事项,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官吏违法乱纪行为,也定出了具体惩处办法。

  对官吏的贪污,处罚特别重。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他下令“凡是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都要治罪,不容宽贷!”官吏因枉法而贪赃的,一概发往北方边地充军,官吏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处以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之刑。朱元璋把府、州、县衙门左面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叫做“皮场庙”。贪官被押到这里,剥下人皮,塞上稻草,再摆到衙门公座两旁,使官吏触目惊心,知所警惕。就连官吏因公乘坐官家的牲口、车船,携带私人物品超过规定重量的,也要处刑。如乘坐官府牲口,除随身衣物外,携带私物不得超过十斤,每超过五斤笞十杖,十斤罪加一等,最高杖六十;如果乘坐官家的船,携带私物超过三十斤的,每十斤笞十杖,每二十斤罪加一等,最重杖七十。

  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颁布了《大诰》,以后又陆续颁布《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汇集所诛杀官民的罪状,以警示臣民。朱元璋在《御制大诰序》中说道:“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①并令后代世世遵从。

  明律的制定和实施,在洪武年间得到了认真的贯彻,即使朱元璋自己,也对制定的明律满怀信心,带头执行,执法相当严厉,这在中国古代封建皇帝中是少有的。他的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是马皇后亲生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因为贩运私茶触犯刑律,即被朱元璋赐死。开国功臣汤和的姑父“隐常州田,不输税”,也被朱元璋治罪。

  朱元璋整顿吏治收到一定的效果,据《明史·循吏传》记载,“一时守令畏法”,“吏治焕然丕变矣!”然而在整个洪武年间,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官吏,除去平常的零星打击,还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清洗。典型的就是洪武十五年(1382)的空印案和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

  明廷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和府州都要派计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收支情况。为了核算钱粮、军需等款项,必须报布政司,布政司再报部,层层上报,一直到户部审核数目完全符合,才算了结。但户部审核遇有钱粮有不符的地方,就要驳回重新填报。布政使司离京师远的六、七千里,近的也千里上下,所以为了减少来回奔走的麻烦,上计吏就带有事先预备好的盖过官印的空白文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这本来是公开的秘密,不料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其中一定有舞弊行为,就下令严办,凡地方衙门主印长官一律处死,佐贰官杖一百充军边地。洪武十八年(1385),御史余敏、丁举廷又告发北平布政、按察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人,伙同户部侍郎郭桓贪污舞弊,吞盗官粮,朱元璋抓住线索,下令司法部门严加追查,于是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员统统被处死,各布政使司有牵连的官员也被逮捕入狱,各地卷入此案的官吏、富豪不计其数。这两案株连被杀的达七八万人。

  朱元璋用重刑惩治贪官,虽对吏治清廉有一定作用,但又不免陷于滥杀,这当然与其性格的猜忌多疑有关,但从根本上还是出于对明朝长治久安的考虑。

   斩除荆棘

  随着明皇朝的建立和巩固,昔日与朱元璋枪林弹雨、风雨同舟的将领,成了新皇朝的显贵,他们以血战立功封公侯,拥有大量的土地、佃户、奴仆,享有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特权。这些勋臣武将们无不把明朝的胜利当作自己的胜利,认为理所当然地应享受这个胜利所带来的一切财富、荣耀和权力,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或许在失望、失意之余,他们渐渐我行我素起来,恃功犯法的事也屡屡发生。这使朱元璋感到忧虑,他真担心这些权势烜赫的元勋重臣,将来某一天会做出背叛他的事,抢走他的皇帝宝座。时间的推移,更加重了他的疑虑。考虑到日后的大明江山,子孙万代的千秋功业,他只好向昔日曾经同甘共苦的兄弟们大开杀戒。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专权枉法的罪名杀了胡惟庸以后,胡案就成了他打击异己的武器。凡是心怀怨望的、行动跋扈的、对皇权有威胁的,都被罗织为胡党罪犯,处死抄家。以后又加胡惟庸以“通倭”、“通虏”和“谋反”的罪名,不断牵连扩大。胡惟庸被杀后十年,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太师韩国公李善长也被牵连,七十七岁的李善长被赐死,家属妻女弟侄家口七十余人被杀。这次受牵连及坐诛的达三万多人,“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①。第二年有人上书为李善长辩冤,朱元璋不理,也没有治罪。

  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兴“蓝党”大狱。开国大将蓝玉,是洪武后期的主要将领,他麾下骁将十数人,威望都很高。洪武二十一年(1388),率大军十五万打蒙古,一直打到捕鱼儿海(今贝尔湖),俘获男女七万七千余人,大胜而回,被封为凉国公。徐达、常遇春死后,蓝玉继为大将,总军征战,在屡立战功的情况下,骄傲起来,专恣暴横。他霸占东昌民田,百姓向御史告状,御史依法提审,蓝玉一顿乱棍把他赶走。朝廷明令禁贩私盐,他却令家人私买云南盐一万余引,进行走私活动。他北征归来,夜过喜峰关,守关将士因为没有及时开关迎接,他竟纵兵毁关而入。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指挥蒋■告蓝玉谋反,于是兴起党狱,发布《逆臣录》,“族诛者万五千人”,把军中骁勇之将几乎杀了个干净。

  朱元璋利用胡、蓝之狱,前后十四年一共杀了四万五千人之多,“元功宿将相继尽矣!”①在二案之外,朱元璋还鞭死亲侄朱文正,毒死亲外甥李文忠。廖永忠以僭用龙凤不法事赐死,朱亮父子被鞭死,胡美以犯禁死,周德兴以帷薄不修被杀。洪武二十七年(1394)杀王弼、谢成、傅友德,二十八年(1395)杀冯胜。传说开国功臣徐达在洪武十八年(1385)背生疽,经治疗已有好转时,“帝忽赐膳,魏公对使者流涕而食之”②,不数日而死。经过朱元璋的大肆杀戮,开国功臣已寥寥无几。

  对于朱元璋如此滥杀功臣的做法,皇太子朱标极力反对,他主张仁慈、宽大,君臣和睦相处,他曾对朱元璋说:父皇杀人太多,恐怕会伤了和气。朱元璋听后一言不发。到了第二天,他故意把一根长满刺的荆棘放在地下,叫太子拿起,皇太子面有难色,朱元璋说:你怕刺不敢拿,我把这些刺都给你去掉了,再交给你,难道不好吗?现在我杀的都是对国家有危险的人,除掉他们,你才能当好这个家。皇太子说:有什么样的皇帝,就会有什么样的臣民。朱元璋大怒,拿起椅子就朝太子扔去,太子只好赶紧逃走。这个故事或许是出自明朝野史的杜撰,不一定真实,但也反映了朱元璋为明皇朝的长治久安而颇费心机。他这样做的真正动机乃是为了让他的后代能坐稳江山。对此,朱元璋或许比谁都清楚,对于他的行为,他生前虽然没有公开忏悔过,然而在他即将离开人世时,却下令不准后人效法。

   专制统治

  洪武时期,有一事对后人影响很大,这就是朱元璋采取特务手段,侦缉臣僚私下的言行。这一方面是由于他处处猜疑多虑的性情所致,但更重要的是他出于控制臣僚的目的。身为一国之君,他不能容许臣僚对他有所欺瞒,他要求他们绝对忠诚。

  早在明朝建立前,朱元璋就开始派遣检校从事这样的活动,其职务是:“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有的人甚至专做告发人家隐私的勾当。钱宰被征编《孟子节文》,散朝回家,吟诗道:“四鼓冬冬起着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第二天上朝,朱元璋问他:昨天作的好诗,不过我并没有“嫌”迟啊,改作“忧”字如何?钱宰吓得出了一身冷汗,忙磕头谢罪①。国子监祭酒宋讷在家独坐,面有怒容,第二天朝见时,朱元璋问他为什么生气,宋讷大吃一惊,照实说了,朱元璋把派人偷着给他画的像拿出来②。吏部尚书吴琳告老还乡回黄岗,朱元璋不放心,派人去打听,等使者回来说吴琳正在家老实务农,朱元璋听了很喜欢③。

  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朱元璋出于打击元勋功臣的需要,他把自己身边负责警卫事务的亲军都督府的仪鸾卫改为锦衣卫,授以侦察、缉捕、审判、处罚罪犯等大权。这是一个正式的军事特务机构,有指挥、佥事、镇抚、千户、百户,所统率的人员有将军、力士、校卫,直接由皇帝控制。它下设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有它自己的法庭和监狱,也就是民间所称的“诏狱”。朱元璋把重大案件交给锦衣卫处理,由自己亲自掌握,锦衣卫也只对皇帝负责。朱元璋让锦衣卫在朝廷上执行廷杖的刑法,使不少大臣惨死杖下。

  在地方上,各府县的关津要冲之地,朱元璋还设置了巡检司,有巡检和副巡检,都是从九品官,带领差役、弓兵,警备意外,负责把关盘查、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但是即使这样,似乎对广大民众仍不能达到约束的目的。于是里甲便被赋予执行检查的任务。里甲内的百姓不能随便外出,如果到百里之外,必须事先向地方政府领取路引(通行证),倘无文引,必须擒拿送官,而且里甲有责任了解所属百姓,对无正当理由外出的要报告官府,不报者以连坐处置。

  这样,朱元璋通过这些机构布下了一张监视网络,从城市到乡村,从官僚到百姓,都处于严密的监视和控制之下。明初几起大狱的兴起,多与这些机构有关系,因此,不少达官重臣也难逃厄运。朱元璋尝说:“譬如人家养了恶犬,则人怕。”这就充分暴露了他专制帝王的嘴脸。

  朱元璋利用特务手段,实行恐怖统治,对强化皇权一时颇有成效,然而他却同样不希望后人效法。洪武二十年(1387),处理胡案罪犯已近尾声时,朱元璋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把犯人移交给刑部。又过了六年,待蓝玉案犯处理完后,他又再一次申明,以后一切案件交由朝廷三法司审理,内外刑狱公事不再由锦衣卫处理。

  朱元璋试图以一个开国皇帝的能力,为子孙后代创造条件,以保证他们将权力的接力棒永久地传下去。可惜没过几年,他的四子朱棣以“靖难”成功,登上帝座,又重新利用锦衣卫来镇压建文帝的臣下,并且还设置了提督东厂,开了明代厂卫一起制造恐怖气氛的先河,对明朝政治造成极坏的影响,并且一直延续到明朝灭亡。

   取士与文字狱

  朱元璋出身贫寒,早年读书不多,但他很注意访贤纳士,吸纳知识分子,并虚心向他们请教,如李善长、陶安、宋濂、刘基等。他们给他讲经读书,参与军事密议,成为他的智囊谋士,这对建立明朝起了极大作用。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仍沿袭战争年代的做法,非常重视人才,洪武年间,他几次下诏访求贤才,如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命令各级官吏荐举人才,其科目有许多种: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等。荐举来的人许多被授以大官,如尚书、侍郎、副都御史,地方上的布政使和府尹等官就更多了。

  与荐举并行,还建立了科举取士制度,以进一步延揽人才。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下诏设科取士,但到六年一度停止,十七年(1384)复设,后遂为永制。规定以八股文取士,以“四书”、“五经”为题,行文必须根据古人的思想来阐释,不许有自己的见解。考试分三级进行。规定每三年在省城举行乡试,中式的成为举人。乡试的第二年二月举人会考于京师,称作会试。会试后再经皇帝亲自复试,叫做殿试,取中的成为进士。进士分为一、二、三甲,一甲三人,称作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凡考中进士的,就可授以官职了。

  另外,为了进一步培养新的统治人才,朱元璋还特别重视学校教育。早在至正二十五年(1365),朱元璋就在应天创办了国子学。洪武十五年(1382)改名国子监,这是朝廷的学校。在地方上,还设府、州、县学,洪武八年(1375)又在各地农村设学。国子监的学生,在学校结业的,可以直接做官,或者再通过考试做官。有些甚至被授以地方大员或朝廷官吏,至于州县地方官,更是大批任用。另外,在学的监生还常奉命巡行、监督水利、清丈田亩、在各衙门实习办事等等。由于明廷对兴办教育的重视,并且又从中大批选拔人才,充实朝廷机构,入学就可入仕,因此士人入学读书的积极性都很高,可以说,明初的学校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兴盛发达。

  朱元璋出于统治的需要而延纳人才,扩大新皇朝的社会基础,但却仍有一部分地主文人不愿和朱元璋的新皇朝合作。他们认为朱元璋出身卑微,发迹于红巾军,不甘做他的忠臣。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肢体、逃往漠北、隐居深山等办法,躲避朱元璋的征调。典型的如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俩,斩断手指,誓不出仕。朱元璋把他们逮到南京审问,他们还口口声声称红巾军为“红寇”,引起朱元璋大怒,下令把叔侄俩押回原籍,处以死刑。当时许多不愿和朱元璋合作的地主文人都落了个杀头没产的下场。

  朱元璋对付这些不肯合作的地主文人,多采用严刑峻法,而这些人更不满意朱元璋的统治,这样双方的对立越来越显著。朱元璋痛恨这些人胆敢抗拒,用尽一切方法镇压,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元璋的疑忌心越来越大。因为他曾经当过和尚,所以忌讳“光”、“秃”这些字眼,就连“僧”字也很刺眼,推而广之,连和“僧”同音的“生”字,也不喜欢了。他早年投身红巾军起义,最恨人说“贼”、“寇”,连和“贼”字形音相近的“则”字,看到也生气。明初地方官逢年过节、皇帝生日及皇家喜庆日子所上的表笺,都是歌功颂德的言辞,照例由学校教官代作,然而这小小的表笺,却使朱元璋屡次发怒,下令处死作者。如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替海门卫官作《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一语,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表文中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语,朱元璋牵强附会,硬说文中的“则”是骂他做过贼,“光”是光头,“生”是“僧”意,是骂他当过和尚。怀庆府学训导吕睿为本府作《谢赐马表》,有“遥瞻帝扉”,“帝扉”被读成“帝非”。尉氏县教谕许元为本府作万寿贺表,有“体乾法坤,藻饰太平”八字,就更严重了,“法坤”是“发髡”,“藻饰太平”是“早失太平”。翰林院编修高启曾经作了一首名叫《题宫女图》的诗,其中有“小犬隔花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二句,被朱元璋认为是讥讽他的,从此怀恨在心。后来苏州知府魏观把知府衙门修在张士诚的宫殿遗址上,犯了忌讳,被人告发。正巧新房子的上梁文是高启写的“龙蟠虎踞”,朱元璋大怒,把高启和魏观均腰斩。

  文字狱从洪武十七年(1384)闹到二十九年(1396),前后达十三年。其间,造成了朝野文人提笔怕文字狱,人人自危的恐怖局面。据说,有一年元旦之夜,朱元璋微服出巡。他忽然发现一个灯谜上画了一个女人,手里抱着一个大西瓜,安然地坐在马背上,马蹄故意画得特别大。朱元璋见了大怒。回宫后即命察缉,结果将做灯谜的杖死了。刑官执刑后,还莫名其妙,后来才明白,原来马皇后是淮西人,是个大脚,朱元璋怀疑灯谜是在暗讽马皇后,就这样一条小小灯谜,竟送了一条人命。

  这些未必可信,据陈学霖先生考证,朱元璋极可能因个人好恶,或以政治关系需要铲除异己,故意断章取义,而罗织成狱,罪名虽谓干忤圣旨,事实或非如此。①尽管这样,恐怕多多少少也能反映出朱元璋的专横和残暴。

  

  ①《明史》卷三○八《胡惟庸传》。

  ①谈迁:《国榷》卷十。

  ①《洪武御制全书·御制大诰序》。

  ①《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

  ①《明史》卷一三二《蓝玉传》。

  ②徐祯卿:《翦胜野闻》。

  ①叶盛:《水东日记》摘抄二。

  ②《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③《明史》卷一三八《吴琳传》。

  ①陈学霖:《明太祖文字狱案考疑》,《明史研究论丛》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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