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下册)

第四节 兴革与法祖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四节 兴革与法祖 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初七(辛卯),三十六岁的孝宗与世长辞。他在弥留之际给太子的最后嘱咐,是“法祖用贤”。

  后人给予孝宗颇高的评价,许多史家将弘治朝看作是“中兴之世”,英年早逝的孝宗本人则是“中兴令主”。这些称誉使人感到信服的最突出一点,也正是以孝宗与周围臣僚组成的群体,一个明君贤臣的群体。这便是孝宗遗嘱中所说的用贤。有这样的明君,又有如此众多的贤臣,孝宗理想的治世本来应当是可求实现的,但是他为什么最终仍是遗憾而去呢?所谓的“中兴”,其实质又究竟如何呢?这还须从当时的历史背景谈起。

  明朝经洪、永、熙、宣四朝盛世之后,到正统渐入中衰。北方对蒙古族各部逐渐失去控制,到“土木之变”后,更由相持转而采取退守;朝廷内则出现宦官专权,朝政废怠,吏治日趋败坏;各种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土地兼并造成农民失业流亡,起义时有发生,社会机体的各个环节都开始出现问题。在这江河日下的变化中,明朝的社会也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与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有些甚至被人称作积弊,然而事实却并不那么简单。

  大约天顺间,一个名叫叶盛的官员被留宿在翰林检讨钱原溥家中。次日清晨一个名叫张士谦的官员应约前来,随后又来了一位相士。相士对张士谦端详良久,道:“此大人平生不得弟兄气力”。张士谦大笑道:“吾永乐中为进士、庶吉士、中书舍人,时年向壮,有志文翰,昼夜为人作诗写字,然未尝得人一叶茶,非如今人求乞一诗,则可得一贽见帨帕。向非吾弟贸易以资我,我何以至今日耶!”叶盛将此记下,并评说道:“三五年前,翰林名人送行文一首,润笔银二三钱可求,事变后文价顿高,非五钱一两不敢请,迄今犹然,此莫可晓也。”①事变,即指“土木之变”。由此而观之,到景泰、天顺间,风气颇有所变。永、宣之世,文翰无杯茶之谢,清要之职的官员,若无经商之兄弟资助,便难存活,这种情况在天顺后则十分罕见了。宣德中还有人上书请增文官俸禄,以免其贫饥窘迫之状,这情况到天顺后亦不再得见。

  从明朝全国情形来看,自从宣德中屡次减苏松等地重赋,正统中又命改部分官田依民田起科,国家赋税虽然锐减,民间却得少苏,社会生活也从此变得丰富起来。

  到成化年间,国势虽不见稍有好转,官民对于奢富的追求则日见迫切,官员固然以多种手段以补俸禄之入,民间弃本逐末,以经商致富者也是与日俱增,富裕起来的官民送银钱于寺观,祈报行礼。时人亦慨叹之为“时变”。

  那时代确然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成化中,太监张敏卒,其侄太常寺丞张苗倾尽赀财上献,想要求官侍郎。成化帝道:“苗本由承差,若侍郎,六部执政,不可。可援南京三品。”②竟得南京通政使。太常寺丞为太常寺次职,六品。张苗得此官已是凭借张敏荫袭,但他居然能够倾赀打通关节,骤升三品,这已绝非吏制之正途。一时间士大夫与杂流混于朝廷内外,风气大变。明朝人记述当时情形时说道:是时四方白丁、钱虏、商贩、技艺、革职之流,以及士夫子弟,率夤缘近侍内臣,进献珍玩,辄得赐太常少卿、通政、寺丞、郎署、中书、司务、序班,不复由吏部,谓之传奉官。阁老之子若孙,甫髫龀已授中书,冠带牙牌,支俸给隶,但不署事。①这当然是一种混乱。但是若从另一角度来看,其所乱的还是旧有的封建秩序,而且士大夫子弟与各种杂流共处于官场,人们渐渐要对此习以为常了。

  这也是权势与金钱的一种结合,这时的官员不再需要兄弟经商的资助,而经商的兄弟也想出赀过一过官瘾了。

  这些变化首先发端于宪宗时,以中旨授传奉官,实有推波助澜的作用。随后又开设皇庄。有的官员批评他:“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与民争利?”②上行下效,自宪宗时笼田产以自私,戚畹、中贵及豪强之家纷纷占据闲旷之地,日久闲旷之地既尽,便渐而占及民生田地。在宫中宠信万贵妃,任用宦官,汪直、梁芳等先后宠幸,至于东厂外又设西厂,士大夫、官吏、军民尽在其侦刺之列。但是与历朝情况所不同之处在于,这种极端专制的特务机构,并非出于宪宗本人专制统治的需要,而主要出于宦官们的弄权,东、西厂的所为,宪宗往往并不知晓。

  说来宪宗倒是个处世比较宽厚的皇帝。汪直虽然专横,小中官阿丑却能谲谏其间。他于皇帝前扮演醉酒之人,胡言谩骂。旁边有人言:“驾至。”他却依然如故。又言:“汪太监至。”则慌忙走避,边道:“今人但知汪太监也。”有时他也扮作汪直的样子,手执两柄大钺在宪宗面前舞动。旁边人问:“如何?”则称:“吾将兵仗此两钺耳。”问何钺?答道:“王越、陈钺也。”①王越、陈钺是汪直依靠的两名大臣,因附汪直而颇遭时论所讥。其实王越在当时确属少有的军事人才,不拘小节,性格豪纵,用财若流水。据说他曾赴秦王筵,有美妓数人乐奏侍宴,王越竟将其乐妓乞归。一夕大雪,他围炉饮酒,诸妓拥琵琶侍,一小校侦察回,陈敌情。话未说完,王越大喜,亲自以金卮酌酒送上,命妓弹琵琶侑酒,即以金卮相赐。待到小校陈述敌情毕,王越更喜,指妓中绝丽者,对小校道:“若得此何如?”小校惶恐谢过。王越却大笑,并以此女相赐。②这虽然出于王越的性格与作风,却也是当时官吏生活之写照,追求奢靡已为时尚。《明史》中说:“越在时,人多咎其贪功。及死,而将馁卒惰,冒功糜饷滋甚,边臣竟未有如越者。”③传统道德观念这时似乎不再能像过去那样有力量了,像万安这样道貌岸然的内阁首辅,居然不断向皇帝进献房中术,并以此固宠,这也堪称亘古未见的奇闻。

  陕西巡抚郑时劾论太监梁芳被贬黜,陕民哭送,消息传到宪宗耳中,他颇感后悔,特斥传奉官十人,系狱六人,下诏命以后传旨授官必复奏。成化后期,内帑累朝所存七窖金银俱尽,宪宗对梁芳与韦兴说道:“糜费帑藏,实由汝二人。”韦兴不敢回话,梁芳辩解道:“建显灵宫及诸祠庙,为陛下祈万年福耳。”宪宗听罢很不高兴,只说道:“吾不汝暇,后之人将与汝计矣。”④后之人,便是当时为太子的孝宗。果然,孝宗即位后便开始着力于改变这种混乱。

  其实在孝宗面前有两条路可走。一是依然照成化的旧政发展下去。这在当时也并非不可,因为成化之政虽多弊端,而国无大乱,史称其时为太平,惟其不扰民生之故。二是改变成化旧政,革除弊端。当时的种种历史机缘,使孝宗采取了后一条路。

  对于孝宗的做法,史书中是多予肯定的,或称之为“锐意兴革”,或称之为“法祖用贤”。这两句话很能概括弘治之政的特点,因此所谓弘治中兴,其实质也正在于此。孝宗和他身边一批贤臣的动机自然是兴利除弊,但是他们所认为的弊端,不仅包括秽浊的朝政,实际也涉及到了当时的社会风气。如前所述,孝宗本人与身边的大臣都是一批遵循传统道德规范的人,他们想要改变弊政的办法便是法祖,也就是去追寻祖制。但是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一味去追寻祖制,必然是强令这些变化回归到旧有的轨道上去。

  孝宗的用贤是颇著于史册的,诚然弘治朝多正人,仔细看看这支贤臣队伍时,就不难发现这是一支何等老化的队伍。

  第一位被启用的大臣是吏部尚书王恕。他被启用时已经七十二岁。兵部尚书马文升当时六十二岁。礼部尚书丘濬七十岁,弘治四年(1491)他入阁时已七十四岁。弘治十五年(1502)刘大夏任兵部尚书时六十七岁,左都御史戴珊小大夏一岁。内阁的几名成员相对要年轻一些,成化朝保留下来的内阁首辅刘吉六十一岁,徐溥六十岁,刘健五十五岁,李东阳于弘治八年(1495)入阁时四十九岁。就当时任官年龄来看,他们都属于老臣之列了。这便是当时用贤的原则。

  孝宗曾经对刘大夏与戴珊说过:“尔等与各科道官劝朕图治的说话,虽都准行去了,然使天下府州县亲民官非人,未必不为文具,百姓安得被其恩泽?欲令吏部择其贤否黜陟,然天下官多,难得停留。细思之,莫若自今与尔等访察各处巡、按二司官,先当以此辈黜陟停当。尔珊更慎择各处巡按御史,然后责他们去拣择府州县卫所。官得其人,人受其福。庶几行去的说话,不为文具也。”①这意见无疑是对的,慎选巡按御史,才能保证朝廷政令行之于基层。那么到底选什么样的人出任巡按御史呢?对此弘治帝与刘大夏、戴珊另有一段谈话。

  “尔等各衙门,凡事都奏行巡按御史勘报,岂以此官公道可托耶?”孝宗问。“无他,以巡按御史一年一换,无久交,不掣肘,故事多责成之。”刘大夏回答。“责之固是,但权之所在,惟有识量者能不移其心。不然则恃权,好承奉,任喜怒,将或以是为非,以贤为不肖,使民不被其泽。”孝宗更强调巡按的人选,“尔珊今后遇差巡按御史,务拣老成有识量者,毋用轻躁新进之人。仍以此意,行与各巡按御史知道。”②选老成有识量者,目的在于求得办事的稳妥。这与明初设置巡按御史的初意略有不同,刘大夏所称“无久交,不掣肘”乃是初设之用意。但御史多年轻进士,敢言敢为,则有轻躁之嫌。用老成之人,与朝中倚用老臣其意是一致的。

  然而,自成化以来,社会已隐然欲变,孝宗的兴利革弊,已必然涉及这些变化,任用老臣及老成有识量之臣,则更将对这些变化起到遏制作用。法祖与用贤在这里巧妙地统一了起来。

  既然要法祖,就必须追寻已近荡然的祖制,于是在孝宗与诸老臣们的努力之下,掀起了一个整理和总结开国以来典章制度的高潮。

  明代的官书修纂,除去历朝实录外,所修内容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国初,以修纂史鉴书为主;二是前期,以修纂一统志为主;三是中叶,以修纂典章制度书籍为主;四是后期,以修纂改订制度书籍为主。

  从这四种不同类型修纂情况不难看出,明初的修纂是以训戒为目的;前期的修纂则以成就为目的;中叶,也即弘治时期,则主要是为总结与追寻旧制,以整顿为目的;后期已无法控制社会改变,加之嘉靖、万历亦有变更祖制之意,其所纂多变更,目的亦在变化。由此可知,弘治朝是在集前朝之大成了。

  弘治朝官修书籍主要有《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此外并有在日本发现的《皇明条法事类纂》等。

  孝宗在《御制明会典序》中写道:我圣祖宗百有余年之典制,斟酌古今,足法万世者,会粹无遗矣。特命工锓梓,以颁示中外,俾自是而世守之,不迁于异说,不急于近利。由朝廷以及天下,诸凡举措,无巨细精粗,咸当平理而得其宜,积之既深,持之既久,则我国家博厚高明之业,雍熙泰和之治,可以并唐虞,轶三代,而垂之无穷,必将有赖于是焉。①《大明会典》开局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成书于弘治十五年十二月。此前曾有《问刑条例》,成于弘治十三年,而《皇明条法事类纂》中所记止于弘治九年。

  《大明会典》本于洪武中所修《诸司职掌》,其意还在追寻旧典,会辑于一,以便遵循。尽管时代已过百年,尽管一切都有所变化,过去的典章已不适用于此时,但是没有人能够去批评这种做法,因为这是出于明君和贤臣。传统道德观念在这里再次产生了作用,正人所为必正。

  例外的情形不是没有的。

  弘治五年(1492)十月,户部尚书叶淇上奏:“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①叶淇的这份奏疏造成了有明一代盐法的变化,故史称之为“叶淇变法”。

  这是顺应当时形势之举。明初的盐法规定,商人行盐,须运粟于边塞卫所,领取盐引,再赴各盐场守支食盐,分别行销。这是明朝廷解决边地供给的补充措施。但至成化中,富人以权相勾结,把持盐场存积盐,造成盐法破坏,盐利多为权贵、太监等侵占,形成势力庞大的官商集团,一般商人无力相抗。权贵肆占存积盐,使常股盐日减,一般商人运粮换取盐引后,支不到盐,只能长期守支,陷入困境。于是一些盐商向任户部尚书的叶淇进言“商人赴边纳粮,价少而有远涉之虞,在运司纳银,价多而得易办之利。”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改纳银粮换引为纳银,是大势所趋。依靠商人运粮来解决边储只是权宜之计,何况其数量本来就十分有限,无法解决边储之需。改纳银中盐代表了大多数盐商的要求,也使他们在行盐过程中减少了权势官商限制的环节,其中虽有弊端,却是时势所迫,亦不失为救弊之策。

  但是,这种因时顺势的变化却招来一些莫名其妙的非议。居然有人批评说,这是因为叶淇系淮安(今属江苏)人,盐商皆其亲旧,为保护盐商利益而为。

  这实在是无稽之谈。明朝盐商,非仅淮商,况且当时行盐主要靠盐商,但由于权势把持,则盐法不行,地方私盐泛滥,国家无利。即使保护盐商利益,实际上也便是维持正常行盐,保护一般商人利益,总比听任权势官商肆意营私要强。幸得叶淇其人颇有情操之名,史称:“淇居户部六年,直亮有执,能为国家惜财用。”①以其如此,尚有毁誉之辞,足见当时变革之艰难。似乎只有一切恢复祖制才是好的,殊不知时势已然变化。

  后世的史家有人便看出这中间的问题,说道:“叶淇召商纳银之议,论者多咎其更开中法,以致边储日匮。而不知明代边储之匮,自在屯政不修,而不尽关于盐法。其盐法之坏,又在势家乞中,而不关淇之变法也。盖产盐有盈有绌,边地不能悬知,则但知召商开中而初不为支盐计。故守支之弊,在永乐时已所不免。逮宪宗之世,势家争先奏乞,所赐盐引动以万计,且计其越场支盐,不限年次。于是商人益困守支,而盐亦壅阏不行。夫商人挽输数千里外,守支至数十年之久而不得盐,及既得盐,复为奏乞盐所壅阏而不获速售,然则商人之病开中亦极矣,虽日下令招之,其谁应哉!淇中报中之急,乃为更制以利商,商利则报中多,报中多则国课裕,是亦救弊之策也。”①这是当人们经历了明清后期商品经济冲击以后的认识。但叶淇在当时,他却不得不乞休归乡。

  历史就是这样,当人们看到时弊流行时,他们往往会回想起过去的美好时光,却不大肯去冒风险在未来中探寻除弊的方法。改革家实在太少了。当正人君子们围绕在弘治帝周围时,像叶淇这样敢于变革的君子实在是寥如晨星。

  这便是弘治中兴的基点。这也不能不使人感到那中兴之世却带有着浓厚的保守色彩。

  正因为如此,弘治中兴也就必然有明显的局限性和阶段性,一旦孝宗本人及周围大臣出现变化,这中兴也便结束了。

  孝宗死后,武宗以年少即位,信用宦官刘瑾,弘治旧臣受到排斥,内阁仅李东阳未去职。李东阳是一个双重性格的人物,一方面他追求旧有传统,凡是刘瑾改变的旧制,他尽量弥缝其间,多所补救;法司欲以新例处理案事,他以“如是则百年之案皆可追论”②为由,从中阻止。另一方面,由于他年龄相对较轻,较其他老臣能够顺应时代变化,他罢政居家时,请他撰写诗文书篆者填塞户限,他也便以此收取润笔,颇资家用。据说一次夫人给他备好纸墨,他却略有倦色。夫人笑道:“今日设客,可使案无鱼菜耶?”于是东阳乃欣然命笔。这很有些桑悦、唐寅之类才子的味道,他已经很自然地适应了这种文化商品化的潮流。

  这已是正德中,弘治中兴的影子已荡然无存,一切都开始走上了混乱无序,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始了。

  

  ①叶盛:《水东日记》卷一《翰林文字润笔》。

  ②郑晓:《今言》,第135页。

  ①郑晓:《今言》,第135页。

  ②夏燮:《明通鉴》卷二九,英宗天顺八年冬十月。

  ①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七《汪直用事》。

  ②《明史》卷一七一《王越传》。

  ③《明史》卷一七一《王越传》。

  ④《明史》卷三○四《梁芳传》。

  ①陈洪谟:《治世余闻》上篇卷四。

  ②《治世余闻》卷三。

  ①《明史》卷八○《食货四》。

  ②夏燮:《明通鉴》卷三七,孝宗弘治五年十月。

  ①《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①夏燮:《明通鉴》卷三七,孝宗弘治五年十月论曰。

  ②《明史》卷一八一《李东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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