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下册)

第四节 选用人材——考成法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四节 选用人材——考成法 人得其位,官得其人,是张居正执政以来最关心的问题。他说得很恳切:“故自仆受事以来,一切付之于大公,虚心鉴物,正己肃下。法所宜加,贵近不宥,才有可用,孤远不遗。”②他又颇为自得地宣称,“平生无他长,惟不以毁誉为用舍。其所拔识,或出于杯酒谈笑,或望其丰神意态,或平生未识一面,徒觉其行事而得之。皆虚心独鉴,匪得人言”。甚至有这种情况:“已跻通显,而其人终身不知者。”③张居正主张用人以能力而不以资格、名声。关于官员的出身,神宗和张居正就山东昌邑知县孙鸣凤贪贿事有过一番对话。神宗问:“昨览疏,此人乃进士出身,何如籍如此?”张居正回答:“正恃进士出身,故敢放肆。若举人岁贡,必有所畏忌。以后用人,当视其功能,不必问其资格。”④他建议恢复三途并用,且加以实施。山东莱芜知县赵蛟、费县知县杨某,都是吏员出身,“干局开敏,能肩繁钜”。非经科举的官员,是士人看不起的。但杨某“终其任,无一青衿敢哗者”。还有司狱黄清,张居正用为淮安府同知,以筑高宝诸河内堤,“甫岁余,成功者已半”,加两淮运司同知,以竣其役,“又匝岁功且报完”①。张居正出身甲科,起家翰林,能恰当地评价和任用非科举出身的官员,是他优于其他执政者的地方。

  张居正注重官吏的实际才干,能不计虚名,量才为用。如张学颜,任山西参议时,为总督江东所劾,后事得白。高拱曾称赞他“卓荦倜傥,人未之识也,置诸盘错,利器当见”。张居正以其“精心计,深倚任之”,万历六年(1578)用为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会计,实施清丈,颇有成绩。50000530_1647_1②如潘季驯,嘉靖末年和隆庆年间,两次总理河道,礼科右给事中雒遵勘查工程,说他“驱舟以就新溜,坐视陷没,腾率报功”③,因而被罢官。万历初年以来,黄河、淮河不断泛滥,淮、扬间多有水患。张居正深以为忧,终于在万历六年再次起用潘季驯总理河道。潘季驯制定“塞决以导河”,“固堤以杜决”的方针④,用一年多时间完成两河工作,筑堤岸一百七十余里,塞决口一百三十多处,又筑遥堤五万六千余丈。此后数年,河道无大患。又如殷正茂和凌云翼。殷正茂性贪,岁受下属贿金以万计,高拱曾对他有一番评价:“吾捐百万金予正茂,纵乾没者半,然事可立办。”⑤凌云翼喜事好杀戮,为当时所讥议。张居正看中他们的干济之才和事可立办的效率,把两广军事先后委托给两人。

  张学颜、殷正茂等受到高拱的赏识和重用,但并没有影响张居正的选择。他认为,或议论“某为新郑之党,不宜留之”,或议论“某为新郑所进,不宜用之”,实在是没有意义的①。“一切付之于大公”,这也可以算作一个证明。

  史说张居正“能以智数驭下,人多乐为之尽”。他任用李成梁镇辽,戚继光镇蓟门,他们在边防上多有建树,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用人以能力而不以资格、名声,不应当是孤立的原则,还应当有制度上的保证。万历元年(1573),张居正提出和推行考成法,就是制度上的保证。

  考成法规定了办事的时效,建立了监督的网络。规定各级部门都要“置立文簿,每月终注销”。每事定出完成期限,逐月逐季逐年检查,作为考核官员优劣的标准。并建立了层层监督网络,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如此,月有考,岁有稽,不惟使声必中实,事可量成,而参验综合之法严。即建言立法者,亦将虑其终之罔效,而不敢不慎其始矣。②把办事拖拉的官僚系统纳入讲求时效的轨道谈何容易,张居正抓住这一点,加以整顿,说明他对官僚政治的弊端有相当深刻的了解。他执政期间取得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数年之后,科道官说:“自考成之法一立,数十年废弛丛积之政渐次修举。”③这当不是虚妄之言。

  再者,抚按负责一省之事而汇总于六部,六部据簿以检查各地职守,六科据簿以检查六部,内阁据簿以检查六科,使事权最后集中于内阁。内阁控制部院,自明中叶以后不断加强,但明确提出内阁通过六科控制、监督部院,这还是第一次。

  作为考成法的辅助手段,万历二年(1574)十二月,张居正命造御屏一座,中三扇绘天下疆域,左六扇列文官职名,右六扇列武官职名,将两京及内外文武职官府部以下知府以上各姓名、籍贯及出身资格均列于上,名为浮帖,以便更换。每十日,二部将升迁调改官开送内阁,由中书官写换一遍。其屏设于文华殿后神宗讲读进学之所,以便朝夕省览。如某衙门缺某官,该部推举某人,即知某人原系某官,今果堪次任否;某地方有事,即知某人见任此地,今能办此事否。①这项措施有两层意义。一是使用人权宜最终集中于皇帝,二是让皇帝有所凭依,正确地行使用人权宜。

  行考成法,会造成另一些弊病。张居正自己也有所觉察。他说:“近来因行考成之法,有司惯于降罚,遂不分缓急,一概严刑并追。”②但总的说来,由于推行考成法,使“政体为肃”,是史家所承认的。

  

  ②《张太岳文集》卷二五《与李太仆渐庵论治体》。

  ③《张太岳文集》卷三二《与藩旧贺澹庵言得士》。

  ④《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万历四年十月癸酉。

  ①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一《异途任用》。

  ②《明史》卷二二二《张学颜传》。

  ③《明穆宗实录》卷六四,隆庆五年十二月辛亥。

  ④《明史》卷八三《河渠一》。

  ⑤《明史》卷二二二《殷正茂传》。

  ①《张太岳文集》卷二六《与南台长言中不干外政》。

  ②《张太岳文集》卷三八《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③《明神宗实录》卷十一,万历六年正月乙巳。

  ①《明神宗实录》卷三二,万历二年十二月壬子。

  ②《张太岳文集》卷四○《请择有司蠲逋赋以安民生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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