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 中古时代·清时期(上册)

第四节广东十三行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四节 广东十三行

  十三行的由来

  广东十三行(又称广州十三行),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和清朝对外贸易政策的产物。创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清廷既要“严华夷之大防”,又要保证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于是广东官府便组织和指定一些商人专管广东对外进出口贸易。这就是广东十三行商人出现和行商制度创建的重要背景。

  广东行商制度是明代官设牙行的沿袭和发展。康熙二十四年(1685)设关通商时,沿袭明代前例,用牙行商人主持经营对外贸易。《粤海关志》记述:“设关之初,番舶入市者,仅二十余柁,至则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②十三行产生于粤海设关的第二年(1686)。当时,国内外运到广东海口的商货很多,行商却很少,造成货物“壅滞”。为了加强管理,适应开关后发展着的对外贸易的需要,保证关税的征收,广东巡抚李士桢会同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关长)商酌决定,用广东巡抚的名义以法令形式发布“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把从事国内沿海贸易的商人和从事对外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活动范围及其性质划分开来,设立金丝行、洋货行。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别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货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俟出海时,洋商自赴[粤海]关部纳税”①。由此,从事国内外贸易的商行被区分为“金丝行”和“洋货行”两类不同性质的商行,明确规定“洋货行”是专门经营对外进出口贸易的机构。这文告还大力鼓励有钱人承充洋货行商,同时为保障行商的地位,规定承充行商者必须是“身家殷实”之人,并须经地方官府核准,发给证明(行帖),才能承充。即使一人兼营二行,也应分别设行,各立招牌。这样,经营对外贸易就成了一种专门行业,从事该项贸易的行商就具有官商性质,从而形成了垄断对外贸易的特殊制度——行商制度。

  最初一批洋货行商人,多数是由原来在广东经营国内商业和对澳门陆路贸易的“商民牙行人等”转化而来的。洋货行商人的籍贯,以福建、广东居多。

  广东十三行和原来在广东的藩商还有着直接的历史渊源。清初的“藩商”中的一些人,在粤海开关后不久就转化为洋货行商人。

  以上就是广东十三行的由来。洋货行即是十三行。乾隆初年,“金丝行”改名“海南行”,“洋货行”

  改叫“外洋行”,简称“洋行”。由此,广东十三行行商制度又叫“广东洋行制度”。

   十三行的职权和性质

  根据广东巡抚李士桢“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初期广东行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三:其一,充当经营对外贸易的洋行商人要身家殷实,而又以自愿承充为条件。承商的办法,是经商人自愿呈明广东地方官府批准,并领取官府发给的行帖,方能开业。其二,在广州和佛山原来经营商业的“商民牙行人等”,有自愿转业承充洋商的,可以自由选择,“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其三,洋货行商人对粤海关承担的义务,是负责把外洋进出口货税在洋船出口时亲自赴海关缴纳。禁止税收人员从中勒索。

  康熙五十九年(1720),行商发展到十六家。他们为统一贸易规程,减少内部竞争和限制行外散商,在广东官府支持下,成立了垄断性的“公行”,它具有行会的性质。公行成立时有隆重的仪式,众商啜血盟誓,并订立行规十三条。这些行规主要有:外船专择某行商交易时,该行商只能承受此船货物的一半,其余一半归其他行商摊分,违者罚;行商中对公行负责最重要的头等行,可在外洋贸易中占一全股,二等行占半股,其余占四分之一股;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除极少数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图画等许行外商人贩卖外,其余商品的进出口买卖归公行独揽。这时候的公行组织还是相当松散的,既没有共同的领袖,在实际行动上也未采取统一步骤。公行还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外商多次要求取消公行,并以停止贸易相要挟。公行因而时存时散。但公行的存散,并不影响十三行的继续存在。公行成立时虽未能得到正式批准,广东官府对公行还是支持的。粤海关监督命令,除几种商品在行商加保条件下(交货价百分之三十左右与公行),允许行外散商与外商交易外,其他商品仍然完全归行商垄断经营,一切进出口税饷仍然由行商负责缴纳。行商一方面垄断广州进出口业务,进口货物由其承销,内地出口货物由其代购,并且负责划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向海关保证缴纳进出口关税,即所谓“承保税饷”。所以行商又称为“保商”。开始,“保商”只是保证向海关缴纳他所接纳的外商应付的进出口货税;以后,由于行商中有一些“资本微薄、纳课不前者”,于是从乾隆十年(1745)起,在行商中选择殷实之人作为“保商”,令其统纳入口税款。乾隆十九年(1754),清政府更令以后凡外船之船税、出口货税、贡银,清廷搜罗之珍品(采办官用品物),俱由行商一二人负责保证。并规定不但外商拖欠税款,由行商负连带责任,而且十三行内有一行倒闭,各行要负责分摊清偿债务。这就形成了“保商制度”。

  乾隆二十年,清廷又重申行商承揽茶叶、生丝、布匹、绸缎、糖、大黄、白铅等大宗出口货的贸易,只有扇、刺绣、皮靴、瓷器、牙雕等八种手工业品允许行外散商、铺商在行商加保的条件下与外商交易,违禁则要受到惩罚。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十三行对外贸易的垄断。

  从雍正年间开始,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殖民者在我国沿海大肆活动,与沿海奸商相勾结,使清朝统治者深感不安。在乾隆二十二年,清廷重新实行严格限制对外贸易的闭关政策,封闭了江、浙、闽海关,只留粤海关一口通商。广州成了全国唯一通商口岸,广州十三行也就一跃而为垄断全国对外贸易的组织了。

  由于对外贸易只限于广州一地,广州的贸易特别繁荣起来,十三行的内外事务也特别繁杂、内部竞争特别激烈,极需有一个统一的组织。乾隆二十五年(1760)潘振成等九家行商为了统一价格,避免竞争,以及为了承保税饷、应付官差、备办贡品等方便起见,呈请设立公行,获得清政府批准。这是公行正式为官方批准作为经营对外贸易机构的开始。当时,参加公行的各行商选出首倡组织公行的同文行行商潘振成为首领以处理公行的内部事务。这种公行的首领,称为“总商”。清政府严格限制对外贸易的闭关政策,重点放在“防夷”方面。

  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了《防夷五事》: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行商的商馆内,由行商负责“管束稽查”;中国人不得向外商借款和受雇于外商;中国人不得代外商打听商业行情;外国商船停泊处,派人弹压稽查。嘉庆十四年(1809)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对外商活动的限制更严格。还些章程,不只是对外国商人的限制,也是对行商所负责任的规范。这种“以商制夷”的办法在保商制度中越来越多地运用。以后来贸易的每条外国商船,不论是外商自择行商作保,或由行商轮保,保商不仅要对外商偷漏关税负责,而且,所有关于该货船其他一切事宜(包括人员的活动),也由保商向官府负责。外商如有违法之事,政府唯保商是问。

  在广州行商制度下,十三行掌握了对外贸易的经营权,外商投行后,报关纳税以及出售购办等,一切贸易事务均由行商代理,日常生活也受行商约束,如不得擅自出入商馆,雇佣华人不得超规定之数,不得携带妇女入馆等等。十三行商成为外商商务的全权代理人。行商除了起垄断贸易、“代办”贡品、保纳税饷、管束外商等作用外,还要代清廷传达政令、文书,外国人的要求和礼品书信等,亦由行商向官府传达,不准外商和中国政府直接交往。行商成了清政府与外商之间联系的正式媒介,兼有商务和外交的双重职责。

  行商承商之初,只要向地方官府申报便可领帖开张。乾隆年间,要承充行商必须由现任行商一至二人作保。而到嘉庆十八年(1813)以后,则要“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备查”①。把新行商的最后批准权收归户部。这样的规定既巩固了公行的垄断权,又为官吏索贿纳贿大开方便之门。

  清廷还进一步规定,行商(特别是殷商)不能自由辞退,即使是老弱病残无力承商,也应由其亲信子侄接办。如总商潘致祥于嘉庆十三年(1808)花去十万两银子的贿赂款,已允许辞退,而六年之后,两广总督蒋攸铦仍强迫其再充行商。蒋攸铦向上奏称:潘致祥“身家素称殷实,洋务最为熟练,为夷人及内地商民所信服。从前退商,本属取巧,现当洋行疲敝之时,何得其置身事外,私享厚利,应饬仍充洋商”②。这个做法得到皇帝钦准。另外,行商把行务移交其子侄,也要向官府交付巨款。如1826年总商伍秉鉴为把行务交与儿子伍受昌,竟向海关监督交付了五十万元③。

  清廷就是通过这样严厉的承商制度,逐步使十三行的商业资本置于清皇朝封建权力支配之下,并发挥其政治上防“夷”,经济上确保税收的作用的。

  从上述可知,十三行是拥有垄断中外贸易特权的商业组织,又是清皇朝控制中外通商的枢纽和保障关税收入、防范外国人的工具。广东行商制度是清皇朝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制度,是构成清皇朝严格限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当时清朝对外贸易的封建垄断性质。

   十三行之“夷馆”

  广东十三行是靠海外贸易发展起来,并逐渐上升到垄断地位的庞大商业集团,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十三行早期的贸易对象,有荷兰、英国、丹麦、西班牙等西欧国家和东南亚诸国,其中和暹罗(泰国)交易最多。十八世纪中叶以后,十三行的贸易对象,主要是英国、美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欧美国家,贸易量较大。十三行商人主要通过向这些国家出售茶叶、生丝、丝绸和土布,换取棉毛织品、金属品、奢侈品、棉花和大量白银。十八世纪八十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取得英国对华贸易垄断权后,十三行的贸易对象主要是英国。福建、徽州等地的茶叶,是行商们向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散商出售的最大量的商品。由于英国货在中国销路不广,英国商人主要用白银和行商交易。

  与十三行商的营业所相适应的,还有十三“夷馆”(即商馆)。它是由行商专设的接待外商住宿、储货和交易场所(每所租金,乾隆年间每年约六百两银),实际上是洋行的一部分。“夷馆”是“夷人寓馆”的简称,设在十三行街附近,即今广州十三行路以南、人民南路以西、珠江河以北的地方,也即现在广州文化公园一带。商馆数目通常为十三,这与十三行的“十三”相同纯属巧合。这些商馆被许多街巷分隔开。据外国书籍记载,外商与十三行互市之初,外舶至广东时,每舶俱“占”有“夷馆”一所,每舶俱有一“行”为其主顾。外商和行商的交易一般在商馆进行,外商又把这种贸易称为“商馆贸易”。清政府对外国人在广州的活动是严加限制的。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嗣后各夷商到粤,饬令行商将伊等带来货物,速行销售,归还原本,令其置货,依限随同原船回国。即间有因洋货一时难以变卖,未能收清原本,不得已留住粤东者,亦令该夷商前往澳门居住,将货交行商代为变售清楚,归还价银,下年务令顺搭该国洋船归棹”。“夷人到粤,务令于现充行商各馆内,听其选择投寓。如行馆房屋不敷,亦责成该行自行租赁房屋,拨人看守,以专责成。夷商携带番厮,不得过五名,一切凶械火器,不许携带赴省。责成行商、通事……勤加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即买卖货物,亦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其前后行门,务拨诚实行了加紧把守,遇晚锁锢,毋得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买卖货物等事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身随行。如(行商、通事)敢放纵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轻重,分别究拟斥革”①。尽管这些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行商除允许外商留人在商馆料理来不及销售的货物外,当时是基本执行的。外商进入商馆后,行动上完全受行商约束。乾隆末年,始准每月三次到隔海的陈家花园(后改往花地)和海幢寺二处游玩,但要洋行的通事随行约束。通事的主要职责,是向外商宣示政府法令,外商外出时随行管束,为外商书写禀帖,通关报税,领取船舶出入口许可证乃至装货、卸货、检验货物、招雇驳船及搬运工人等等。通事的地位虽低于行商,但也有稽查外商违法行为、防止“民夷勾串”的政治责任。

  商馆中有一种为外商服役的仆役头目——“买办”,他们必须由行商、通事结保,并向粤海关领取牌照才能充当。当时寓居过商馆的美国商人威廉·亨德的《广州番鬼录》一书写到:“在商馆中,最重要的中国人是‘买办’。他是行商作保,保证他的行为与能力。凡商馆中所雇用的一切其他中国人,他自己的会计,以至仆役、厨役、苦力,都是买办自己的人。”买办“由助手们帮助管理公司(指外商在商馆的机构)及职员们的帐目,他监督开饭,并侍候公司代理(原注:外商公司的主任称大班,即总管的意思)及帐房们。”①毫无疑问,这些买办是执行着政府交予的管束外国人的政治任务。但是,由于这些买办有为外商驱使奔走的职能,同外商接触最密切,因而也最容易为外商所支配。他们中的许多人,后来逐渐沦为外商的代理人。据记载, 1926年“一个深受信任的商馆买办,在广州照管着一大笔活动资金,并按照要求将利润交给雇主”②。这一部分买办从清政府管束外商的工具变为外商进行商业扩张的工具,这是近代买办的前身。

  商馆的建筑是相当讲究的,每所都有横列的几排房屋。据外商记述:商馆的房屋“第一层为帐房、仓库、堆房、买办室及其助理、仆役、苦力的房屋,及具有铁门、石墙的钱库……第二层为饭客厅,(第)三层为卧房。每楼都有宽阔的走廊。”一百多年来,商馆区“这块地方曾是广大的,中国唯一给外国人居住的地方,在这里所进行的交易,其数量之大,是不可估计的。”①当时在十三行租赁商馆的,除英国、美国外,还有法国、荷兰、普鲁士、瑞典、吕宋(即西班牙,因当时菲律宾为西班牙所占)、丹麦等国。这些“夷馆”,后来便发展为各国商人的办事处,如道光十三年(1832)英国驻华贸易首席监督律劳卑的任所,就设在英国商馆内。在鸦片战争前后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成了外国殖民主义策划侵华阴谋的重要据点。

   十三行的衰落

  十三行的商业资本,具有复杂的属性和特点。

  十三行原来纯属牙行性质的代理商,由于清政府赋予他特权,他就变成了专门包办对外贸易的具有官商性质的商人,成为封建的垄断机构。

  十三行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世”。对于清朝统治者来说,有限度的对外贸易,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和满足他们的奢侈生活。鸦片战争前,进口的洋货中,珠宝、毛呢和玩物之类占了极大比重,而出口货中,则以丝、茶和瓷器等大宗商品为主。因此,清朝统治者所需的外贸机构,是由政府控制的、独揽中外交易的行商组织,这就赋予了十三行以封建性。充当行商需要政府批准,总商由政府指定。行商除了垄断贸易、承保税饷、管束外商、取缔运入的违禁货物等任务外,还要承担外商与政府间的文书传递,甚至陪审中外涉讼案件,在外事工作中代表着政府。这就使他们具有不同于一般牙行的亦官亦商的双重性格。此外,行商中多数人自身就是商人地主。总理洋行数十年的怡和行伍氏家族,通过捐纳钻营,同朝廷和地方官员建立了极密切的关系,获得大量官衔、官职。他把相当部分商业利润用来购买土地,从事封建性地租剥削。伍家不仅和同文行的潘家一样,在福建有巨大的地产,而且还开设了银号数家,进行高利贷剥削。这些都增强了行商资本的封建性,同时,限制了商业资本的积累和向产业资本的转化。

  十三行与清皇朝在经济上也有着密切的关系。粤海关的税收是庞大的,而十三行则是粤海关征税的总枢纽。粤海关所征收的税饷,有百分之九十是经行商承保输纳的。十三行经手的这些税款,主要是为清皇朝以及皇室的财政开支服务的。据统计,道光十九年一年,粤海关共征银一百四十四万八千五百五十八两。移交广东布政司藩库和留在粤海关作费用的一共才占百分之六,其余百分之九十四解往户部和内务府。另外,十三行历年交给清政府、皇室和各级官吏的捐输、报效和贡银,数量也十分巨大。

  十三行商通过政府特许的垄断外贸特权和从外商、行外商人中搜刮掠夺,积聚了巨大的财富。关于行商对外商的剥削问题,据《中西纪事》记述:“粤中初设洋商通事,洋行据为垄断之利,诛求不已,串通官吏,规费日增”;又称:“大班来粤者,率寄寓洋行,行人事之唯谨,然所以朘削之者无所不至,又与关吏因缘为奸,课税既增,则规费抽用亦增,有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者”①。十三行商中家财最多而又最有势力的数伍、潘两家。道光十四年(1834),怡和行商伍秉鉴向外商宣称,他的资产“约值二千六百万元(银元)”。同文行的潘启官,被法国杂志描绘为“财产比一个国王的地产更富”,大约有一亿法郎巨款,每年消费达三百万法郎。行商中的多数都是园宅华丽,生活奢侈的。据外商记载,行商潘氏“有妻妾五十,婢仆八十,园丁役夫三十”。“彼之家园内穷奢极侈,以云石为地,以金、银、珠、玉、檀香为壁。在妇女闺房之外即有广大能容纳百名丑角之剧场,故妇人时时不难得有娱乐。又有九层高之宝塔,以大理石及檀香为壁砌成。其余珍禽宝木,美不胜收。”②行商依赖官府,但又与清朝统治者有矛盾。清朝统治者对行商的掠夺和压迫,是造成大多数行商破产的极重要原因。

  清朝统治者给行商以外贸特权,主要是想从他们身上取得更多的钱财。行商的封建负担,最经常性的是每年都要采办贡品和例进“常贡”银两,乾隆年间开始,每年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要向皇帝进献大批价值昂贵的各种珠宝珍玩,如钟表、镶嵌挂屏、花瓶、珐琅器皿、雕牙器皿、玻璃镜、千里镜、日规等等。这些东西都是“委托”行商采办,价值亦由行商“赔垫”。乾隆皇帝也承认:“从前广东巡抚及粤海关监督,每年呈进贡品,俱令洋行采办物件,赔垫价值,积习相沿,商人遂形苦累”③。行商贡银始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每年为五万五千两,至嘉庆六年(1801年),粤海关监督佶山为讨好皇帝,拟“加增九万五千两,共成十五万之数”①。

  除了常备贡物和贡银外,行商对皇朝的各种临时性报效、捐输,数目更是十分巨大。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为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行商捐输三十万两;嘉庆六年华北水灾,初令各洋行捐输二十五万两,随即又令同文行潘致祥独捐三十万两;河南河工,嘉庆十六年和二十五年,行商每年捐献了六十万两。

  此外,保商制度也常给行商造成赔累。行商承保的外舶,如有偷税漏税,则由行商按五十倍到一百倍的数额罚出充公。同时一行破产,其他行商也要共同偿清其欠课和债务,这种赔累给行商增加的负担十分沉重。行商蔡世文就是因赔累过甚而自杀的。

  行商还要常受广东地方官吏的剥削勒索。承充行商常常要交贿赂四万至二十万两白银,而承充以后,官吏更进行无穷的勒索。道光十二年(1832),刚承充的福顺行商王大同,在尚未有与外商作任何交易以前,其财产已为粤海关借口勒索费用及官厅开支所全部剥夺,其本人也被以负款的罪名监禁起来。

  行商因拖欠税饷、所保外商违法,或行商本人违禁,向外商借款和拖欠外商债务等原因,被政府逮捕下狱、鞭鞑甚至抄家和发配到新疆伊犁充军的事,几乎年年发生。这更是清政府对行商的残酷的政治压迫。

  因此,长期以来,“公行成员的资格,并没有被看作是一种权利,却被看作是一种负担。中国政府招致商人参加公行时往往遇到极大的困难”。“破产的事情是常常发生,幸而未破产的也总是想法使自己能够尽早好好地退出公行”①。但要退商是十分之困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据外国人记载,总商伍浩官“在1810年;1826年和1832年都想告退,但是他一直干到他1843年逝世为止”②。清统治者的重压政策,极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以后几乎所有行商都面临着倒闭歇业的危机。18世纪后期,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挟厚资而来扩张贸易的时候,十三行商在与西方商人的较量中被打败了。这首先表现在贸易的主动权操纵在外商的手里。如“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拨(货物)售卖内地。行商因其操分拨之权,曲意逢迎,希图多分货物转售获利,而奸夷遂意为肥瘠,有殷商而少分者,有疲商而多拨者”③。其次,又明显表现在商欠(又称“夷欠”,即行商拖欠外商的债务)的问题上。行商由于政府、官吏勒索,自身挥霍浪费和部分商业利润转化为土地资本,货币资本严重不足,被迫向外商大量借债(有的以赊购货物的方式欠下)。如“(卢)茂官有巨大的地产,但如果不从欧洲人那里借钱,他就没有充分的现金来经营公司分配给他的生意”④。这些债款的年利一般在百分之十二至二十之间,外商通过这样的高利盘剥,永居于债权人的地位,在经济上逐渐控制了行商。1779年八家行商共欠下英商债(连复利)三百八十多万两(原欠一百零七万)⑤。1816年,七家行商共欠外债一百零六万两。到了1820年,十三行中的行商有半数倒闭,余下的六家有五家负有外债。这种借债按照清朝法律算是犯罪,“勾结外国,诈骗财物”,应予抄家充军。行商因此很怕外商公开债务状况或逼还欠款,往往不得不接受赔本生意,甚至让外商用自己的商号作掩护和充当外商代理人。乾隆三十六年(1771),英国东印度公司以白银十万两交给总商潘振成,由他代向两广总督行贿,因而使公行被撤销。1782年公行虽然复设,但仅限于对进出口货征收行用。这样,行商制度就开始被打开缺口。嘉庆十四年(1809),会隆行商郑崇谦欠东印度公司四十五万余两、又欠美商、英国散商等五十二万九千余两白银的债务,无法营业,便向东印度公司借款,并答应东印度公司提出的要求:会隆行务必须由当过英商雇员的吴士琼代表英公司经营,直至欠款全部还清①。嘉庆十六年(1811),一向对东印度公司“勤恳忠诚”和靠出售东印公司货物起家的新行商谢嘉梧,接受了东印度公司为保持进口羽纱的垄断价格而委托的代理业务。他在该公司大班指挥下,按公司规定价格收取羽纱,除缴付捐税外,纯收入归东印度公司结帐,实际上是公司的经纪。这就“打破了百年来的传统办法”②,即改变洋货交易完毕,纳税、价格、利润皆与外商无关的惯例。外商控制了洋货销售的全过程。这时候,其他行商也与东印度公司“交通既久,狼狈为奸”③,几乎都被东印度公司控制。这些行商已经成为西方殖民者入侵中国的工具,为外国资本掠夺中国财富效劳,具有越来越浓厚的买办性。他们不执行清政府的有关规定,帮助外商走私漏税,贩卖禁品,走漏纹银出洋,甚至帮助外商走私鸦片。道光二年(1822)监察御史黄中模在奏疏中指出:“闻迩来洋商与外夷勾通,贩卖鸦片烟,海关利其重税,遂为隐忍不发,以致鸦片烟流传甚广,耗财伤生,莫此为甚。”①在那些与西方商人互相利用、互相勾结而逐步变为依附西方商人的行商中,怡和行商伍秉鉴、伍绍荣父子表现最为典型。伍氏怡和行居总商地位数十年,为行商首富。他是靠同西方商人进行贸易而发财致富的“食夷利者”。伍家承充行商之初,东印度公司就在生意上对他格外通融,使他避免了破产赔累。后来,伍家长期担任东印度公司和美商船只的保商,与英美商人建立了极密切的关系。东印度公司认为伍秉鉴“是一个最有用的行商”。嘉庆末年至道光初年,伍秉鉴串通其他行商,带头包庇外商走私鸦片。据道光元年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向上奏告:“频年以来”,英美等国商人夹带鸦片来粤偷销,但“从未见洋商禀办一船,洋商内伍敦元(即伍秉鉴)系总商居首之人,各国夷情亦为最熟,今与众商通同徇隐,殊为可恶”②。道光十三年(1833),伍绍荣为来泊广州的一艘英国皇家战船在总督面前疏通,使其“得到总督极其有礼貌的照顾”。怡和行不仅在东印度公司的贸易份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而且是该公司的“银行家”和最大的债权人。

  美国早期的侵华主角、在华最大的鸦片贩子“旗昌洋行”,就是在同怡和行的勾结中发展起来的。东印度公司退出广州贸易后,伍秉鉴专与旗昌洋行合作,通过旗昌洋行,租用旗昌洋行的船只,将茶叶运销世界各地。十三行被废止后,伍绍荣将其资本附股于旗昌洋行。当旗昌洋行在上海筹建轮船公司时,在五十万元资本总额中,伍氏竟占三十万。

  鸦片战争前,广东十三行中的很多行商、买办成为了西方资本的附庸,是中国买办资产阶级的前身。行商资本已成为近代买办资本的胚胎。

  清廷由于在鸦片战争中战败,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年8月29日),与英国侵略者签定屈辱的《中英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条约中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口贸易者,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这样,十三行独揽对外贸易制度遂告废除。原十三行改称茶行,继续经营茶、丝等大宗贸易。至咸丰六年(1856),英国侵略者制造亚罗号船事件,再次进攻广州。广州守城的兵勇及居民,愤恨外国侵略者的横暴,“出城烧十三洋行,毁灭英、美、法商馆”。十三行使在大火中寿终正寝了。

  十三行的对外贸易,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十三行每年进出口总值在十八世纪末期已达一千三百万至一千八百万银元,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则约值四千万元。这就促进了商品生产和货币关系以及沿海城镇的发展。广东、福建、江西等省专为出口而生产的行业,特别是丝织业、种茶业十分兴盛。由于贸易的繁荣,广州工商业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当时在广州有直接或间接和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商家近千户,另有茶商一千多,手工业如丝织业技术上达到很高水平,“粤缎之质密而匀,其色鲜华,光辉滑泽”,“不褪色,不沾尘,皱折易直,故广纱甲于天下①”。广东的澄海“自展复以来”,各种货物“千艘万舶”,由此输送到各地。而“每当春秋风信”,“扬帆捆载而来者,不下千百计”。这个不大的地方,竟也变成“高(商)牙错处,民物滋丰”的“海隅一大都会”①。这些都刺激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密切了内地与边远地区、城市和农村的联系。

  但是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后十三行进口的纺织品,对中国的棉纺织业有一定的打击,而后期勾结外商走私鸦片,白银从流入变为流出,以及烟毒散布,十三行也是难逃罪责的。

  

  ②《粤海关志》卷25《行商》。

  ①李士桢:《分别住行货税》,《抚粤政略》卷6,《文告》页55。

  ①《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四,页6。

  ②同上,页23。

  ③马士:《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4,页132—133。

  ①《史料旬刊》第9期,页308;《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李侍尧折。

  ①威廉·亨德:《广州番鬼录》页32。

  ②《中国丛报》(英文版)卷6。

  ①威廉·亨德:《广州番鬼录》,页15—16。

  ①夏燮:《中西纪事》卷3,页2、6。

  ②威廉·亨德《旧中国杂记》,页78—82。

  ③《粤海关志》卷25《行商》,页8。

  ①《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一,页4。

  ①[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页47。

  ②马士:《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4,页132。

  ③《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页10。

  ④[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页59。

  ⑤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2,页44—45。

  ①《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页32。

  ②马士:《英东印度公司对货贸易编年史》卷3。参见文钦:《明清广州中西贸易与中国近代买办的起源》,广东历史学会《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第1辑,页323,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③夏燮:《中西纪事》卷3,页8。

  ①《清季外交史料》道光朝一,页14。

  ②《粤海关志》卷18《禁令》,页17。

  ①乾隆《广州府志》卷48,页21、22。

  ①《澄海县志》,嘉庆二十年刊本,卷8,《埠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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