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 中古时代·清时期(下册)

第四节 禁止鸦片走私与贸易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四节 禁止鸦片走私与贸易

  清中叶以后,鸦片烟毒的泛滥已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故雍正七年(1729),清廷即公布禁吸鸦片之命令,乾隆时严定国内商人、侍卫、官吏等不得贩卖鸦片,违者处以徒刑。嘉庆一朝,禁令屡颁,对吸食贩卖者的刑罚亦不断加重。然而,由于清皇朝的吏治腐败和外国鸦片烟贩子的破坏,纸纸禁令,形同具文。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鸦片趸船揽储于外洋,快蟹、扒龙等艇飞棹走私,吸食大小窑口潜藏于内地,吸食者遍布城乡各地,上自官府缙绅,下至工商优隶,以及妇女、僧尼、道士,在乡吸食。鸦片烟毒,危害生灵,“势将胥天下之编氓丁壮,尽为萎靡不振之徒”②,野有游民,国无劲旅,这是多么令人怵目惊心的情景!道光帝即位伊始,连连发布严禁鸦片的命令,查拿烟贩,禁民吸食,对地方官查拿鸦片不力者,订立议处失察条例,严饬地方官晓谕居民,不准私种罂粟,防止鸦片蔓延。道光十一年,他又命两广总督李鸿宾等“确加查核,如何使烟土不能私入,洋面不能私售……务将来源杜绝,以尽根株,勿令流入内地,以除后患”①。十二年八月,又谕令各省督抚提镇严禁陆路水师将弁兵丁吸食鸦片。但是,这些禁烟措施并未能遏止鸦片流毒的汹涌泛滥。清统治集团内部禁烟、反禁烟的斗争日益激化。

  道光十六年(1836)六月十日,太常寺卿许乃济在上奏的《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亟请变通办理折》中,提出弛禁主张,要点有三:一、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解决的办法是,“仍用旧例,准令夷商将鸦片照药材纳税”。为防止白银外流,“入关交行后,只准以货易货,不得用银购买”。二、“文武员弁士子兵丁等,或效职从公,或储才备用,不得任令沾染恶习”,“其民间贩卖吸食者,一概勿论”。三、“宽内地民人栽种罂粟之禁”,“内地之种日多……外洋之来者自不禁而绝”②。许乃济的主张徒有禁烟之名,实为鸦片流毒推波助澜。道光帝对许乃济的主张,未置可否,只是发交两广总督邓廷桢,要他对此发表意见。身居烟毒渊薮的邓廷桢,竟支持许乃济的主张,认为“所请弛禁变通办理,仍循旧制征税,系为因时制宜起见”。他建议“准照原奏”③。许乃济的弛禁主张,除得到邓廷桢的附议外,“举朝无继言者”,而反对者的奏折却纷纷上达。其中礼部侍郎朱樽、兵科给事中许球、江南御史袁玉麟的三份奏折,充分揭示了许乃济主张的荒谬,对道光皇帝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这以后,道光帝多次谕令广东、直隶、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沿海各省督抚并各海口监督,随时随地认真稽查,防止纹银偷漏出洋和鸦片走私入口,驱逐趸船,拿办窑口。道光十八年,鸿胪寺卿黄爵滋上达著名的《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疏》,提出严禁主张。其中最为重要之点,是提出以死刑来惩治鸦片吸食者。对于吸食鸦片的文武大小官员,如若逾限吸食,即是“以奉法之人,甘为犯法之事,应照常人加等,除本犯官治罪外,其子孙不准考试”①。对吸食鸦片者以死罪论处,这还是发言盈廷的历年条奏中的第一次。

  道光帝得到这个事关重大的奏折,立即命令各省督抚各抒己见,妥议章程,迅速具奏。在一年时间内,各省督抚纷纷遵命发表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对黄爵滋的主张持反对态度。他们有的打着“圣朝宽大,不事峻法严刑”的旗号,反对重治吸食者;有的打着“清其源”“扼其流”的旗号,主张重治囤贩。支持黄爵滋的为数极少。两江总督陶澍是支持者之一,他认为“黄爵滋所陈重治吸食罪以死论之奏,实出于万不得已之苦心,而为救时之急务也”②。湖广总督林则徐早就力主严禁鸦片,而且已在湖南、湖北厉行禁烟。他在道光十八年七月的奏折中说:“流毒至于已甚,断非常法之所能防,力挽颓波非严蔑济……夫鸦片非难于革瘾,而难于革心。欲革玩法之心,安得不立怵心之法?”③在同年九月的《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以杜弊源片》奏折中,林则徐进一步指出重治吸食的必要,再次痛陈严禁鸦片的迫切性。他说:“当鸦片未盛行之时,吸食者不过害及其身,故杖徒已足蔽辜。迨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巨,法当从严,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④林则徐在奏折的后面,还附有详尽的戒烟药方,以说明在限期内戒绝烟瘾是可能的。

  道光帝在黄爵滋提出重治吸食主张以后,虽然没有立即加以支持,但黄爵滋、林则徐等人的有说服力的严禁主张,无疑给予他很大震动。他在读到“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时,挥毫“朱圈赞赏”①。兵痼银竭的危险,终于使他下决心禁烟。此后,他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明显地加快了走向全面严禁鸦片的步伐。他下令将已由步军统领衙门拿获的吸烟官员革职,谕令步军统领、顺天府五城对吸烟者、贩烟者“一体认真访拿,有犯必惩”,令各直省将军、督抚等“饬属严密访查,一经报官,立即惩办”②,饬谕两广总督邓廷桢对广东将备兵丁内吸食鸦片者“随时惩治,万勿姑息”③,指示直隶总督琦善严密查拿天津洋船、铺户。他明令嘉奖湖北汉阳厉行禁烟的郭觐宸。他严令各直省将军、督抚“趁此整顿之时,同心合意,不分畛域,上紧查拿……其贩运、开馆等犯,固应从重惩办,即文武官员、军民人等吸食不知悛改者,亦著一体查拿,分别办理”④。林则徐九月的奏折,进一步坚定了道光帝禁烟的决心和信心,他立场鲜明地站到了严禁派一边,对违令者施以严处。如,庄亲王奕窦、辅国公溥喜,在尼僧庙内吸食鸦片烟,事被揭发,便被道光帝革去了王爵、公爵。道光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道光帝给予主张弛禁的许乃济“降为六品顶戴即行休致”的惩处。他在上谕中表明自己的态度说:“鸦片流毒内地,官民煽惑,传染日深。前年太常寺少卿许乃济奏请弛禁,朕即以为不得政体。本年鸿胪寺卿黄爵滋奏请严禁,当降旨饬令直省将军督抚各议章程。……朕于此事深加痛恨,必欲尽绝根株,毋贻远患。”①道光帝采纳严禁主张之后所采取的最具决定性的步骤,是于十二月三十一日,颁给林则徐钦差大臣关防,令他“驰赴粤省,查办海口事件,所有该省水师兼归节制”②。他申明派遣林则徐驰赴广东的目的,是为了“积习永除,根株断绝……为中国祛此一大患”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林则徐在次年即道光十九年三月至六月禁烟期间的一切措施,都得到道光帝的首肯和支持。他对于林则徐向外商宣示的“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誓与此事相始终”的决心尤为赞赏,称誉林则徐“忠君爱国,皎然于域中化外矣”④。道光帝屡次指示林则徐,应于各国船只出入经由要道的广东海口水陆严查,“务使外海夷船,不得驶进口门,妄生觎,内地匪船,不敢潜赴外洋,私行勾结……要期除恶净尽”⑤。林则徐不负皇上重托,采取有力措施,终于迫使外国鸦片烟商缴出鸦片二百多万斤。道光帝对此十分满意,将林则徐、邓廷桢等交部从优议叙。并谕令林则徐等查明实在箱数,派委明干员弁解京以凭核验。一些官员认为不值以国家有利之财,糜之于无用之物,同时广州至北京行程几千里,最易被人偷换。道光帝接受了正确的建议,改变了主意,令林则徐等“毋庸解送来京……即于收缴完竣后,即在该处督率文武员弁,公同查核,目击销毁。俾沿海居民及在粤夷人,共见共闻,咸知震慑”⑥。林则徐遵照谕令,于六月三日开始,把缴获的鸦片于虎门太平镇当众销毁,至二十五日才彻底销完,共销毁鸦片二百三十七万斤。

  道光帝接到林则徐虎门销烟的奏报,揽奏兴奋之极,提笔批曰:“大快人心一事!”在林则徐于广东主持销烟期间,六月十四日,道光帝批准了五大臣会议提出的《查禁鸦片章程三十九条》,该章程将黄爵滋的严禁主张法律化,并增加了林则徐等人提出的具体建议,使之更为完善,更为具体。章程明确规定:“沿海奸徒,开设窑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首犯拟斩枭”;“开设烟馆,首犯拟绞立决”;“栽种罂粟、造制烟土、贩烟至五六百两,或兴贩多次者,首犯拟绞监侯”;“吸烟人犯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悛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侯”;“在官人役并官亲幕友一年六个月内在署吸烟者照平民加一等治罪”;“宗室觉罗吸烟者照平民加一等治罪”;“宗室觉罗吸烟者发往盛京严加管束,如系职官及王公均革职革爵发往盛京永不叙用,如犯在一年六个月限满后者,照新定章程加重,拟绞监侯”①。道光帝将这个章程以《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的名义,颁发各省遵行,并谕令内阁将章程“纂入则例,永远遵行。”他又在上谕中再次宣示自己的禁烟宗旨说:“朕惟姑息非所以爱民,明刑即所以弼教。鸦片来自外洋,日甚一日……军民人等受其毒者,始则被人引诱,继乃习为泛常,甚至荡产戕生,罔知悛改,关系于人心风俗者甚巨。若不及早查禁,永杜弊源,则传染日深,其害伊于胡底……今定以死罪,立限严惩……庶几根株净尽。力挽浇风。”他告诫各省地方官员:“惟是有治人而后有治法,该将军督抚等,果能早为查办,何至流毒如今日之甚?朕姑宽其既往,自此次明定章程以后……倘仍意存玩泄,视条教为具文,或畏难苟安,或始勤终怠,则是甘心伏法,自丧天良,朕言出法随,决不宽贷,其各懔遵毋忽!”①兴贩、栽种、吸食鸦片罪以死论,在职官员、宗室觉罗、王公皆不能幸免,这充分说明道光帝企图一举永除积习,根株尽绝鸦片流毒的决心。

  这样,从道光十八年年末开始,在道光皇帝的敦促下,一场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在全国展开。在广州,二百多万斤鸦片烟渣随海浪冲入大海,消逝得无影无踪;在沿海各省,鸦片走私船被缉获,走私烟贩被缉拿;在内地各省,罂粟的种植被严令禁止,鸦片烟、烟枪、烟具被收缴、销毁,各种戒烟药丸被分发,吸食者被处以刑法。诚然,在全国各地,禁烟措施在贯彻的程度上有很大差异,有的省份因弛禁派迁延观望、敷衍塞责而不能有效地执行禁烟措施。但道光帝是决心在全国切实实行禁烟的,其效果也是显著的,于国于民都有利。英国人卫三畏在《中国总论》一书中,对道光帝的禁烟、销烟给予了这样的评价:“鸦片是在最彻底的手段下被销毁了……在世界史中,一个非基督教的君主宁愿销毁损害他的臣民的东西,而不愿出售它来装满自己的腰包,这是唯一的一个实例。全部事务的处理,在人类历史上也必将永远是一个最为卓越的事件。”②这种评论并非过分。

  

  ②《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3。

  ①《十二朝东华录(道光朝)》卷6。

  ②《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1。

  ③《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1。

  ①《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2。

  ②《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4。

  ③《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2。

  ④《林文忠公政书》乙集卷5。

  ①《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

  ②《清宣宗实录》卷312。

  ③《清宣宗实录》卷312。

  ④《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5。

  ①《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5。

  ②《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5。

  ③《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5。

  ④《清宣宗实录》卷312。

  ⑤《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6。

  ⑥《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6。

  ①《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

  ①《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

  ②转引自牟安世:《鸦片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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