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农村经济中资本主义的滋长
中国农村自然经济的加剧解体和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也使中国农村中产生了一些资本主义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富农经济是中国近代农业资本主义的主要成分
由于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农业商品化发展,加速了农民的分化,自耕农中的少数上层在经济上从富裕中农上升到富农。这些富农一般占有20—60亩不等的土地,雇佣2—5名长工,农忙时雇些短工,虽然自己也参加劳动,但是依靠剥削雇工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因为有余钱,他们一般还放高利贷或经营商业。还有一些富农是佃富农,租地主土地雇工耕种,类似西方租地场主;一些城市商人、资本家也租地主土地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资本主义性质更为典型,但是规模不大,一般数十亩,百亩以上土地者较少,而且多是手工劳动,很少有机器生产。中国富农大多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又放高利贷,对于雇农剥削也很严重。例如,雇工劳动时间很长,除每天休息六七小时之外,其余时间都要为雇主劳动;报酬很低,有些地方还实行“工偿制”,即不给长工工资,只拨一点薄地叫雇工耕种来代替工资;受雇短工还要自带工具;雇工随便受雇主役使或打骂,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这些都反映出中国富农经济的半封建性质。
中国的富农经济不仅采用雇工剥削形式,而且经营规模比中农或佃农大,资金比较多,拥有较完善的生产工具和较多的肥料,也比较注意改良生产技术。所以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比一般小农高,是当时农业中代表一种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成分。但是整个富农经济成分在农业经济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富农约占农村人口5%左右①),发展也不平衡,并具有半封建性质,尤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环境下,本身微弱的富农经济的发展前途,不是扩大经营面积、发展其资本主义性质的因素,而是愈来愈多的扩大土地出租部分,最终退化为完全的封建地主经济。正如时人所论:“这种极少数的资本主义富农,在一般封建关系占着统治地位的环境之下,他们的发展前途,多分是向着半地主化的方向进行,否则,就是堕落下去。”②富农经济的微弱及不断向封建地主经济退化,是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农业经济极不发达的集中表现,反映近代农村经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
租地农场主和农牧垦殖公司的出现
二十世纪初,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租地农场主和以集资组成公司的名义来经营的农林牧垦殖企业,而租地农场主经营和极少使用机器的部分农垦企业却具有较完全的资本主义性质,是旧中国资本主义农业经济成分中最先进的部分。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的统计,光绪二十八年(1902)至1912年,全国17省登记成 立的农垦公司有171家,江苏、安徽、浙江、山西、河南、吉林、察哈尔8省在1912年共有农牧垦殖公司59家,资本总额286万元;1919年已发展到100家,资本总额1245万元。经营范围甚广,农、林、牧、副、渔业俱全,其中种植棉花、桑树等经济作物的较多。投资人主要是军阀、官僚及买办商人、华侨和少数工业资本家。二十年代前期,租地农牧场经营就已经大量出现,如在绥远归绥东南,牧场经营者租了一块蒙古人的大牧场,盖起饲养牛羊和马的房舍厩圈,以月工资2元雇佣人工放牧。1915年广东商人杨某,在江湾租地60亩,仿照西法种植靛青,经营获利,第二年租地200亩扩大经营。于是一些“农业资本家”纷纷用自己的资本,向一个或数个地主租地,雇佣农民耕地,自己完全属于监督地位,少数农垦公司大量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收到成效。如1915年,黑龙江有一个宁波人经营的大农场,资本达80万元,面积36万亩,有大型拖拉机5台、25马力拖拉机2台、打谷机3台、割禾机8台、播种机8台、大型犁3台,雇工45人,主要种植小麦和燕麦,并附设面粉加工厂,产品行销县内外。再如广东香山,1919年也出现规模较大的种植粮食的农业公司和种植水果的公司①,这些公司在引进近代农业机械、新品种种植和先进生产技术以及促进商业性农业生产的发展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必须看到,这类农垦公司是屈指可数的少数几个,大部分农垦公司主要还是封建性的。许多公司成立仅仅是为了贱价领取官荒,然后再以高出若干倍价格将土地出售,并未开垦,只是一种土地的投机,属于封建地主经济范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加之内部经营管理的腐败,许多农牧垦殖公司相继破产,而且相当普遍。所以这一时期的农垦公司,基本上是封建性的,并带有一些资本主义性质;完全系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为数极少。从这些农场的发展趋势看,也多向封建地主经济逆转,没有向资本主义继续发展。
经营地主的增加
甲午战争后自然经济的广泛解体及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为经营地主从事经营农业及生产提供了更为廉价的劳动力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因而从鸦片战争后已出现的经营地主不断增加,并且在清末民初较普遍存在,如肥城东向村的618户中有富农4户,雇工123人,经营地主则有6户,雇长工4—9人以上。山东章邱县东矾硫村太和堂最为典型,光绪三十年(1904)拥有土地515.5亩,在外村的43.5亩出租给农民耕种,472亩雇工经营,每年雇长工213人,其中5人总揽经营业务称“大伙计”,常雇20—45名短工,有耕牛9头、驴骡各4头、羊100余只、猪40余头,还有牛犁、大小车辆、各种农具。由于生产手段优越和协作劳动的形式,劳动生产率较高,作物亩产量比当地一般农户高出一倍以上,除经营土地外,太和堂还同时经营酒店、杂货铺、药铺、赁贷铺等商业,并放高利贷。①经营地主与租佃地主相比,其特点为:经营地主自己指挥生产、直接剥削雇工的剩余劳动,而不是以地租剥削为主;采用雇工经营,与雇工之间基本上是一种货币关系;生产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获取利润,因此或多或少带有资本主义性质;他们一般经营面积较大,也集中,便于管理,劳动生产率比中农、富农要高,相对租佃地主来说有较大区别。但是经营地主在生产目的上带有自给自足性质,生产管理上基本是封建家长式;全部土地中一般有相当数量放佃收租,兼有租佃地主身份;不少人兼营商业和高利贷剥削;他们和雇工之间一般还带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又带有浓厚的封建性。由此可见,经营地主具有封建性和资本主义性质这两重性质:一方面,经营地主本质上仍属于地主经济,经营地主本人仍然过着地主式的剥削生活,这是主要方面;另一方面又雇工经营,集体劳动,部分地为市场生产而获取利润,具有一定程度资本主义性质。与租佃地主比较,有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积极作用,因此可以说经营地主是一种由封建地主经济向资本主义农业经济过渡的一种形式。
就全国范围看,经营地主并不发达,在二三十年代,全国地主雇工经营的土地面积约占其所有土地面积的10%,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5%左右。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这种过渡形式被不断排挤而逐渐萎缩、窒息,不可能向资本主义方面发展下去。
农村手工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长
在自然经济解体过程中,农村出现了原料、市场、生产品种均不相同的一些著名手工业区,其中以棉麻纺织业,特别是织布业最为广泛,河北高阳、宝坻、定县和江苏南通,山东潍县、浙江平湖等地较为典型。如定县从事纺纱的农户中,86%的农户纺纱都是为了出卖,供织户用,而不是自织①。1932年时,平均每户手织业的收入,在定县已占全家总收入的17.8%,在高阳已占78.9%,说明这些地区手工棉纺织业基本上商品化了,这些织户也基本上脱离农业,以织业为生了。
手工业生产的商品化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并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在高阳、宝坻、南通等地最为突出,一些织户已属资本主义作坊或手工业工厂性质;随农户手织业的商品化,织户与商人之间成为实质上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了,于是工资织户不断增加,如高阳织机总数中,工资织户所占比重从1912年的34.5%增到1917年的69.2%,1927年达到88.6%。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手工棉纺织业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但是这些工厂规模很小,织机也只10架左右,雇工仅10余人,很难积累起足够资金去使用机器动力,因此,无法上升为近代机器工业。马克思说:“工场手工业根本不能离开保护,因为只要其他国家发生任何一点小的变动都足以使它失去市场而遭到破产。”②这些工场手工业一旦遇到帝国主义加紧倾销或者遇到封建势力的摧残勒索就很快衰退下去,例如宝坻棉布工场,由于日本势力的伸入而开始衰落,1923年的67家包买主,到1929年减为40家,1931年为18家,1933年仅剩7家;工资织户也由1923年的67%降到8%。说明在帝国主义压迫和封建势力束缚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中国农村由于自然经济解体和商品化发生而生长起来的资本主义手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机器业一样没有前途。
上述四个方面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农村经济的资本主义因素开始滋长,但是力量极其微弱,发展速度极为缓慢,这是因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阻碍着它的发展。在外国资本——帝国主义侵略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农业资本主义完全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支配与控制之下,中国农业经济的商品化不可能有持久的繁荣,相反,在不断遭受销路阻滞及破产失业的打击下,无法进行内部积累,根本不会有发展资本主义经营的可能;各种封建势力的苛捐杂税、地租和高利贷剥削限制农业资本主义经营的发展,在封建剥削制度重压下,一些经营者重新走回封建经营的老路。这就决定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出来的农村经济资本主义因素不可能获得独立发展的时机,不可能冲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
①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5页。
②朱新繁:《中国农村经济关系及其特质》,引自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6页。
①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52—359页。
①以上资料引自景苏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4—66页。
①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73页。
②马克思:《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页。
中国农村自然经济的加剧解体和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也使中国农村中产生了一些资本主义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富农经济是中国近代农业资本主义的主要成分
由于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农业商品化发展,加速了农民的分化,自耕农中的少数上层在经济上从富裕中农上升到富农。这些富农一般占有20—60亩不等的土地,雇佣2—5名长工,农忙时雇些短工,虽然自己也参加劳动,但是依靠剥削雇工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因为有余钱,他们一般还放高利贷或经营商业。还有一些富农是佃富农,租地主土地雇工耕种,类似西方租地场主;一些城市商人、资本家也租地主土地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资本主义性质更为典型,但是规模不大,一般数十亩,百亩以上土地者较少,而且多是手工劳动,很少有机器生产。中国富农大多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又放高利贷,对于雇农剥削也很严重。例如,雇工劳动时间很长,除每天休息六七小时之外,其余时间都要为雇主劳动;报酬很低,有些地方还实行“工偿制”,即不给长工工资,只拨一点薄地叫雇工耕种来代替工资;受雇短工还要自带工具;雇工随便受雇主役使或打骂,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这些都反映出中国富农经济的半封建性质。
中国的富农经济不仅采用雇工剥削形式,而且经营规模比中农或佃农大,资金比较多,拥有较完善的生产工具和较多的肥料,也比较注意改良生产技术。所以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比一般小农高,是当时农业中代表一种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成分。但是整个富农经济成分在农业经济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富农约占农村人口5%左右①),发展也不平衡,并具有半封建性质,尤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环境下,本身微弱的富农经济的发展前途,不是扩大经营面积、发展其资本主义性质的因素,而是愈来愈多的扩大土地出租部分,最终退化为完全的封建地主经济。正如时人所论:“这种极少数的资本主义富农,在一般封建关系占着统治地位的环境之下,他们的发展前途,多分是向着半地主化的方向进行,否则,就是堕落下去。”②富农经济的微弱及不断向封建地主经济退化,是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农业经济极不发达的集中表现,反映近代农村经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
租地农场主和农牧垦殖公司的出现
二十世纪初,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租地农场主和以集资组成公司的名义来经营的农林牧垦殖企业,而租地农场主经营和极少使用机器的部分农垦企业却具有较完全的资本主义性质,是旧中国资本主义农业经济成分中最先进的部分。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的统计,光绪二十八年(1902)至1912年,全国17省登记成 立的农垦公司有171家,江苏、安徽、浙江、山西、河南、吉林、察哈尔8省在1912年共有农牧垦殖公司59家,资本总额286万元;1919年已发展到100家,资本总额1245万元。经营范围甚广,农、林、牧、副、渔业俱全,其中种植棉花、桑树等经济作物的较多。投资人主要是军阀、官僚及买办商人、华侨和少数工业资本家。二十年代前期,租地农牧场经营就已经大量出现,如在绥远归绥东南,牧场经营者租了一块蒙古人的大牧场,盖起饲养牛羊和马的房舍厩圈,以月工资2元雇佣人工放牧。1915年广东商人杨某,在江湾租地60亩,仿照西法种植靛青,经营获利,第二年租地200亩扩大经营。于是一些“农业资本家”纷纷用自己的资本,向一个或数个地主租地,雇佣农民耕地,自己完全属于监督地位,少数农垦公司大量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收到成效。如1915年,黑龙江有一个宁波人经营的大农场,资本达80万元,面积36万亩,有大型拖拉机5台、25马力拖拉机2台、打谷机3台、割禾机8台、播种机8台、大型犁3台,雇工45人,主要种植小麦和燕麦,并附设面粉加工厂,产品行销县内外。再如广东香山,1919年也出现规模较大的种植粮食的农业公司和种植水果的公司①,这些公司在引进近代农业机械、新品种种植和先进生产技术以及促进商业性农业生产的发展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必须看到,这类农垦公司是屈指可数的少数几个,大部分农垦公司主要还是封建性的。许多公司成立仅仅是为了贱价领取官荒,然后再以高出若干倍价格将土地出售,并未开垦,只是一种土地的投机,属于封建地主经济范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加之内部经营管理的腐败,许多农牧垦殖公司相继破产,而且相当普遍。所以这一时期的农垦公司,基本上是封建性的,并带有一些资本主义性质;完全系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为数极少。从这些农场的发展趋势看,也多向封建地主经济逆转,没有向资本主义继续发展。
经营地主的增加
甲午战争后自然经济的广泛解体及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为经营地主从事经营农业及生产提供了更为廉价的劳动力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因而从鸦片战争后已出现的经营地主不断增加,并且在清末民初较普遍存在,如肥城东向村的618户中有富农4户,雇工123人,经营地主则有6户,雇长工4—9人以上。山东章邱县东矾硫村太和堂最为典型,光绪三十年(1904)拥有土地515.5亩,在外村的43.5亩出租给农民耕种,472亩雇工经营,每年雇长工213人,其中5人总揽经营业务称“大伙计”,常雇20—45名短工,有耕牛9头、驴骡各4头、羊100余只、猪40余头,还有牛犁、大小车辆、各种农具。由于生产手段优越和协作劳动的形式,劳动生产率较高,作物亩产量比当地一般农户高出一倍以上,除经营土地外,太和堂还同时经营酒店、杂货铺、药铺、赁贷铺等商业,并放高利贷。①经营地主与租佃地主相比,其特点为:经营地主自己指挥生产、直接剥削雇工的剩余劳动,而不是以地租剥削为主;采用雇工经营,与雇工之间基本上是一种货币关系;生产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获取利润,因此或多或少带有资本主义性质;他们一般经营面积较大,也集中,便于管理,劳动生产率比中农、富农要高,相对租佃地主来说有较大区别。但是经营地主在生产目的上带有自给自足性质,生产管理上基本是封建家长式;全部土地中一般有相当数量放佃收租,兼有租佃地主身份;不少人兼营商业和高利贷剥削;他们和雇工之间一般还带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又带有浓厚的封建性。由此可见,经营地主具有封建性和资本主义性质这两重性质:一方面,经营地主本质上仍属于地主经济,经营地主本人仍然过着地主式的剥削生活,这是主要方面;另一方面又雇工经营,集体劳动,部分地为市场生产而获取利润,具有一定程度资本主义性质。与租佃地主比较,有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积极作用,因此可以说经营地主是一种由封建地主经济向资本主义农业经济过渡的一种形式。
就全国范围看,经营地主并不发达,在二三十年代,全国地主雇工经营的土地面积约占其所有土地面积的10%,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5%左右。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这种过渡形式被不断排挤而逐渐萎缩、窒息,不可能向资本主义方面发展下去。
农村手工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长
在自然经济解体过程中,农村出现了原料、市场、生产品种均不相同的一些著名手工业区,其中以棉麻纺织业,特别是织布业最为广泛,河北高阳、宝坻、定县和江苏南通,山东潍县、浙江平湖等地较为典型。如定县从事纺纱的农户中,86%的农户纺纱都是为了出卖,供织户用,而不是自织①。1932年时,平均每户手织业的收入,在定县已占全家总收入的17.8%,在高阳已占78.9%,说明这些地区手工棉纺织业基本上商品化了,这些织户也基本上脱离农业,以织业为生了。
手工业生产的商品化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并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在高阳、宝坻、南通等地最为突出,一些织户已属资本主义作坊或手工业工厂性质;随农户手织业的商品化,织户与商人之间成为实质上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了,于是工资织户不断增加,如高阳织机总数中,工资织户所占比重从1912年的34.5%增到1917年的69.2%,1927年达到88.6%。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手工棉纺织业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但是这些工厂规模很小,织机也只10架左右,雇工仅10余人,很难积累起足够资金去使用机器动力,因此,无法上升为近代机器工业。马克思说:“工场手工业根本不能离开保护,因为只要其他国家发生任何一点小的变动都足以使它失去市场而遭到破产。”②这些工场手工业一旦遇到帝国主义加紧倾销或者遇到封建势力的摧残勒索就很快衰退下去,例如宝坻棉布工场,由于日本势力的伸入而开始衰落,1923年的67家包买主,到1929年减为40家,1931年为18家,1933年仅剩7家;工资织户也由1923年的67%降到8%。说明在帝国主义压迫和封建势力束缚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中国农村由于自然经济解体和商品化发生而生长起来的资本主义手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机器业一样没有前途。
上述四个方面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农村经济的资本主义因素开始滋长,但是力量极其微弱,发展速度极为缓慢,这是因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阻碍着它的发展。在外国资本——帝国主义侵略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农业资本主义完全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支配与控制之下,中国农业经济的商品化不可能有持久的繁荣,相反,在不断遭受销路阻滞及破产失业的打击下,无法进行内部积累,根本不会有发展资本主义经营的可能;各种封建势力的苛捐杂税、地租和高利贷剥削限制农业资本主义经营的发展,在封建剥削制度重压下,一些经营者重新走回封建经营的老路。这就决定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出来的农村经济资本主义因素不可能获得独立发展的时机,不可能冲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
①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5页。
②朱新繁:《中国农村经济关系及其特质》,引自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6页。
①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52—359页。
①以上资料引自景苏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4—66页。
①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73页。
②马克思:《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