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实现匡时济世之志
嘉庆二十五年(1820),林则徐36岁,外放任浙江杭嘉湖道。从这时起到道光十八年(1838)的近20年间,他历任江南和西北、中南地区一些省的司道包括按察使、布政使等职,旋被擢任河东河道总督,以后又担任江苏巡抚、署两江总督和湖广总督,成为独当一面的封疆大吏。虽然其间因故和两次丁忧有所中断,但在仕途上他基本上是一帆风顺的,使他得以施展自己的才能,实现他平素的主张和宿愿。
林则徐为学“实事求是,不涉时趋”,办事认真负责,讲求实际。他任杭嘉湖道仅一年,“于所属海塘水利,悉心求之”①。道光帝在接见他时特予嘉奖,认为他“在浙省虽为日未久,而官声颇好,办事都没有毛病”②。此后他奉派接署浙江盐运使,又协助浙抚帅承瀛“厘革夙弊”,整顿盐政,取得了成绩,一些由他制定的规章制度一直被沿用下来。道光三年(1823)夏秋之际,他任江苏按察使时,因大雨成灾,田禾被淹,松江一带饥民人心惶惶,聚众将变,巡抚韩文绮拟调兵镇压,林则徐亲往松江,采用劝平粜、禁囤积、减缓征赋、赈济贫饿等积极措施,解救了濒于饿死的饥民,避免了一场一触即发的暴动。
道光十年(1830)六月,林则徐被任命为湖北布政使,七月出都赴任,十一月调河南布政使,次年七月初又调任江宁布政使。1年多时间里,周历3省。他在这3省中,“多所兴革,凡民生疾苦,吏事废坠,人才贤否,无纤悉不知,知无不行”。在兴修水利、救灾办赈、整顿吏治等方面都作出相当的成绩,“一时贤名满天下”。以致当时“儿童走卒、妇人女子,皆以公所莅为荣。辄曰:‘林公来,我生矣’。至以公所行政,播诸歌谣,荒村野市,传之以为乐”③。这年秋天,林则徐又被调任河东河道总督。到任后,认真负责,细心查验,揭露和杜绝了不少弊端,较好地推进了治河工作,使道光皇帝不禁发出赞叹说:“向来河工查验料垛,从未有如此认真者。”认为假如所有官吏都能“如此勤劳,弊自绝矣”①。
由于林则徐政绩斐然,道光十二年(1832)被调任江苏巡抚。这一年,林则徐48岁,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从这时到奉派为钦差大臣到广东查禁鸦片以前的6年多时间里,前5年他在江苏巡抚任内,曾两署两江总督,后1年多时间里,升任湖广总督。在江苏巡抚任上,他与两江总督陶澍“志同道合,相得无间”②。他们采取了一些“兴利除弊”、“利用便民”的措施,处理了清代财政经济中极为棘手的钱漕、灾赈、水利、盐政、货币等实际问题,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他自奉清廉,办事公正,博得地方民众的普遍好评,被称为“好官”“青天”。
在湖广总督的1年多时间里,林则徐面临着当时国计民生中最主要的祸害——鸦片问题。他对触目惊心的烟毒泛滥深恶痛绝,“十余年来目击鸦片烟流毒无穷,心焉如■”③,坚决主张严禁。早在江苏巡抚任上,由于他的得力措施,禁烟就已取得初步成效。到了湖广总督任内,他更进一步推行严禁政策。道光十八年(1838)闰四月,鸿胪寺卿黄爵滋上严禁鸦片重治吸食的奏折,五月初七日(6月28日),林则徐亦上《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拟具章程六条,提出成套禁烟的具体办法,并附戒烟药方,建议皇帝颁行各省以资推广。八月初二日(9月20日),他又上了有名的《钱票无甚关碍宜禁吃烟以杜弊源片》,尖锐地指出鸦片泛滥对社会经济和国家财政的严重破坏,认为如再不推行严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①,促使道光帝下决心严禁鸦片。他在湖北、湖南两省雷厉风行地展开了禁烟运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到他奉命离开武昌赴京觐见前,在湖北所获烟土烟膏即达二万四五千两,收缴烟具数千件②。林则徐不仅厉行查禁,而且立足于劝戒,定以期限,示以戒烟药方,导烟瘾者以自新之路。在严禁吸食鸦片的浩大声势下,许多吸食者纷纷自行戒烟。武昌、汉口各家药店配制的戒烟药,“无家不有,无日不售,高丽参、洋参等药皆已长价数倍”③。当时,“湖广之人,有积瘾三十年日吸一两而居然断去者,断后则颜面发胖,筋力复强,屡试屡验”④。许多吸食鸦片者在戒绝后获得新生,他们的父母妻子都对林则徐表示衷心感谢,“并有耆民妇女在路旁叩头称谢,据云其夫男久患烟瘾,今幸服药断绝,身体渐强等语”⑤。
无可置疑的是,当道光十八年清廷在全国厉行查禁鸦片前,林则徐是所有大吏中禁烟最坚决而又取得显著实效的突出人物。
①金安清:《林文忠公传》,《续碑传集》卷24。
②《林则徐集·日记》,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3页。
③金安清:《林文忠公传》,《续碑传集》卷24。
①《林则徐集·奏稿》上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8、25页。
②魏源:《太子太保两江总督陶文毅公行状》,《魏源集》下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11页。
③《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571、601页。
①《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571、601页。
②林则徐:《致刘建韶》,《林则徐书简》(增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页。
③《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598页。
④《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3页。
⑤《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598页。
嘉庆二十五年(1820),林则徐36岁,外放任浙江杭嘉湖道。从这时起到道光十八年(1838)的近20年间,他历任江南和西北、中南地区一些省的司道包括按察使、布政使等职,旋被擢任河东河道总督,以后又担任江苏巡抚、署两江总督和湖广总督,成为独当一面的封疆大吏。虽然其间因故和两次丁忧有所中断,但在仕途上他基本上是一帆风顺的,使他得以施展自己的才能,实现他平素的主张和宿愿。
林则徐为学“实事求是,不涉时趋”,办事认真负责,讲求实际。他任杭嘉湖道仅一年,“于所属海塘水利,悉心求之”①。道光帝在接见他时特予嘉奖,认为他“在浙省虽为日未久,而官声颇好,办事都没有毛病”②。此后他奉派接署浙江盐运使,又协助浙抚帅承瀛“厘革夙弊”,整顿盐政,取得了成绩,一些由他制定的规章制度一直被沿用下来。道光三年(1823)夏秋之际,他任江苏按察使时,因大雨成灾,田禾被淹,松江一带饥民人心惶惶,聚众将变,巡抚韩文绮拟调兵镇压,林则徐亲往松江,采用劝平粜、禁囤积、减缓征赋、赈济贫饿等积极措施,解救了濒于饿死的饥民,避免了一场一触即发的暴动。
道光十年(1830)六月,林则徐被任命为湖北布政使,七月出都赴任,十一月调河南布政使,次年七月初又调任江宁布政使。1年多时间里,周历3省。他在这3省中,“多所兴革,凡民生疾苦,吏事废坠,人才贤否,无纤悉不知,知无不行”。在兴修水利、救灾办赈、整顿吏治等方面都作出相当的成绩,“一时贤名满天下”。以致当时“儿童走卒、妇人女子,皆以公所莅为荣。辄曰:‘林公来,我生矣’。至以公所行政,播诸歌谣,荒村野市,传之以为乐”③。这年秋天,林则徐又被调任河东河道总督。到任后,认真负责,细心查验,揭露和杜绝了不少弊端,较好地推进了治河工作,使道光皇帝不禁发出赞叹说:“向来河工查验料垛,从未有如此认真者。”认为假如所有官吏都能“如此勤劳,弊自绝矣”①。
由于林则徐政绩斐然,道光十二年(1832)被调任江苏巡抚。这一年,林则徐48岁,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从这时到奉派为钦差大臣到广东查禁鸦片以前的6年多时间里,前5年他在江苏巡抚任内,曾两署两江总督,后1年多时间里,升任湖广总督。在江苏巡抚任上,他与两江总督陶澍“志同道合,相得无间”②。他们采取了一些“兴利除弊”、“利用便民”的措施,处理了清代财政经济中极为棘手的钱漕、灾赈、水利、盐政、货币等实际问题,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他自奉清廉,办事公正,博得地方民众的普遍好评,被称为“好官”“青天”。
在湖广总督的1年多时间里,林则徐面临着当时国计民生中最主要的祸害——鸦片问题。他对触目惊心的烟毒泛滥深恶痛绝,“十余年来目击鸦片烟流毒无穷,心焉如■”③,坚决主张严禁。早在江苏巡抚任上,由于他的得力措施,禁烟就已取得初步成效。到了湖广总督任内,他更进一步推行严禁政策。道光十八年(1838)闰四月,鸿胪寺卿黄爵滋上严禁鸦片重治吸食的奏折,五月初七日(6月28日),林则徐亦上《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拟具章程六条,提出成套禁烟的具体办法,并附戒烟药方,建议皇帝颁行各省以资推广。八月初二日(9月20日),他又上了有名的《钱票无甚关碍宜禁吃烟以杜弊源片》,尖锐地指出鸦片泛滥对社会经济和国家财政的严重破坏,认为如再不推行严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①,促使道光帝下决心严禁鸦片。他在湖北、湖南两省雷厉风行地展开了禁烟运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到他奉命离开武昌赴京觐见前,在湖北所获烟土烟膏即达二万四五千两,收缴烟具数千件②。林则徐不仅厉行查禁,而且立足于劝戒,定以期限,示以戒烟药方,导烟瘾者以自新之路。在严禁吸食鸦片的浩大声势下,许多吸食者纷纷自行戒烟。武昌、汉口各家药店配制的戒烟药,“无家不有,无日不售,高丽参、洋参等药皆已长价数倍”③。当时,“湖广之人,有积瘾三十年日吸一两而居然断去者,断后则颜面发胖,筋力复强,屡试屡验”④。许多吸食鸦片者在戒绝后获得新生,他们的父母妻子都对林则徐表示衷心感谢,“并有耆民妇女在路旁叩头称谢,据云其夫男久患烟瘾,今幸服药断绝,身体渐强等语”⑤。
无可置疑的是,当道光十八年清廷在全国厉行查禁鸦片前,林则徐是所有大吏中禁烟最坚决而又取得显著实效的突出人物。
①金安清:《林文忠公传》,《续碑传集》卷24。
②《林则徐集·日记》,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3页。
③金安清:《林文忠公传》,《续碑传集》卷24。
①《林则徐集·奏稿》上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8、25页。
②魏源:《太子太保两江总督陶文毅公行状》,《魏源集》下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11页。
③《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571、601页。
①《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571、601页。
②林则徐:《致刘建韶》,《林则徐书简》(增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页。
③《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598页。
④《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3页。
⑤《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5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