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土地的经营问题
土地问题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两方面问题。土地占有决定与制约着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则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质和作用,反映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两者密切相关。民国时期农村土地的经营,有如下形式: 小农经营形式
民国时期的耕地多数被地主富农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农和贫雇农。农民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经营的田场狭小,有机构成差,剩余劳动率低下。
根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1934年对16省163县的统计,平均每户经营面积为15.7亩,其中47%的农户不足10亩,而且每户地块也是七零八落。中国农民经营规模细小的原因:一是中国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市亩;二是民族工业不发达,吸收不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而多子析产制使各户田场越来越狭小;三是中贫农的经济能力薄弱,无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种。中国农村一个整劳动力常年在田场劳动时间折合的天数一般是110天上下,这是农业劳动力的极大的浪费。
在农业资金、耕畜、农具方面,据1933年22省统计,农村总户数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粮的占48%,借款的占56%,借款也主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伙食、婚丧等),用于生产性开支则不到10%。借款购置农具和耕畜的很少,无耕畜和耕畜不足的与年俱增。据对浙江嘉善、陕西郃县两地农家耕畜占有情况的调查,1933年已有近半农户无力饲养耕畜。连鱼米之乡的江苏无锡礼社镇,在三十年代也出现“农民无力养牛,年有减少,至今已完全绝迹。耕田翻土,全用人力”①的情况。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走上农业机械化道路之时,我国对机械农具的使用则微乎其微。据统计,全国电力灌溉(使用抽水机)的田亩,最多的年份(1930年)也不过5万亩,还不到全国总耕地的万分之一。从1915年由国外购进第一台拖拉机起,到1949年,除台湾省外,总数也不过401台(标准台)。
农业劳动者素质低,农业生产技术停滞不前。作为主要农业劳动者的贫苦农民,由于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掠夺和盘剥,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体质差,平均寿命仅及35岁,90%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学文化知识几乎是零,农业生产全凭经验,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种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虫求神,因而农业生产力低下,单位面积产量长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动(1931—1947)①单位:每市亩/市斤
如果同外国相比,1928至1930年间每公顷的稻米产量以百公斤计:中国是18.9,美国是22.7,日本是35.9,意大利是46.8、西班牙是62.3②。中国稻米的单位面积产量远不如外国。
由于小农经营田场规模狭小,生产水平低下,加上频繁的天灾战祸,剩余劳动率一般是很低的。据1933年千家驹等人对广西郁林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分别调查,这四类农家田场和家庭手工副业的收入,抵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即必要劳动)的支出之后,剩余劳动及其剩余劳动率(%)分别为:49.5元(19%)、51.2元(23.9%)、36.2元(19.7%)、28.8元(20%)①。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劳动力很少,而劳动的自然条件又贫弱,剩余劳动便也很少。即使这样低下的剩余劳动,自耕农还要支付目名繁多的赋税,佃农要支付苛重的地租,几乎都是全部侵占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
大农经营形式
大农主要是指地主富农自己雇工经营的田场,其规模较大,在华中华南是30亩以上,在新垦区和华北是50亩以上。大农的资金比较充足,拥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和耕畜,有较完善的生产工具和较多的肥料,也比较注意改良种子和改良生产技术,生产率较高,经营目的是为了营利。应该说大农经营是旧中国农业中一种比较先进的经济成分,带有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的性质。
自己经营田场的地主,历称“经营地主”,它和富农的区别,是地主本人不参加劳动,土地往往由“大伙计”或管家代为管理。从全国来说,为数甚少,唯山东、河北有一定数量。如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村荆堂毕家,有耕地900亩,其中600亩雇工经营,有长工30多人,季节性短工,农忙时多达120人,备有各类生产和运输工具,资金和畜力、肥料充足,亩产高出当地的一倍左右,产品大多运到集市上出卖。同时,树荆堂还开设一个拥有72架织机、雇工上百人的丝织手工工场。①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兼手工工场主的经营地主。另一调查,山东莒南县团林3个村和赣榆县金山3个村,在1937年共有地主37户,户均耕地81亩,其中完全自己雇工经营的18户,一半出租一半自营的9户,全部出租的10户。该地经营地主在地主总数中的比重是大的。②富农雇工经营在近代中国经济作物领域率先出现后,一度富有生机。富农代表农村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其经营的发展或萎缩,一般是窥测农业生产是否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重要标志。
但在全国范围内富农经济并不发达,到三十年代明显走向衰退。
究其原因、正如当时薛暮桥所分析的:“(1)他们虽有广大土地,但因地租很高,所以宁愿分割开来租给农民,不肯自己经营;(2)他们虽有大量资金,但因利息极高,所以宁愿放债,不肯用来购买机器;(3)劳力太不值钱,使用机器反不合算。”③到四十年代末期,据全国12个省区的调查,富农占总农户的比例从三十年代中期的6%下降为4%左右,土地占有数占耕地的总数从三十年代中期的18%下降为13%左右。④ 新式垦殖企业经营形式
具有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性质的新式农牧垦殖企业,出现在二十世纪初,最早的是1901年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1912年全国18省注册的农牧垦殖公司有171家,资本总额635万多元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几年里,伴随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垦殖公司曾有较迅速的发展。据苏、皖、浙、鲁、豫、晋、吉、察8省不完全的统计,1912年有垦殖公司59家,资本286万元,到1919年达610家、资本4576万元②。其中,苏北沿海的垦殖公司发展尤为迅猛,到1922年有45家,资本达2014.6万元(缺12家数),占地637.8万亩。(缺4家数)
这些新式垦殖企业有以下特点:第一,从企业创办人来看,多半是官僚、军阀和当地士绅,真正由商人、实业家创办的不多。
第二,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看,新式垦殖公司多为股份公司和合资公司。据统计,1912年农商部登记注册的171家农垦企业中,股份制为112家,占总数的65.5%;合资的为35家,占20.5%;其他24家,占14%。
第三,从企业的生产手段看,拥有一些农机设备,而多数还是人工畜力耕作。
第四,从企业的经营效果看,一般说来,规模小的企业效益好些,资本主义色彩较浓。
到二十年代后期,新式垦殖企业明显走向下坡。据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的考察报告:苏北盐垦区的16个万亩以上的垦殖公司,除4个公司情况不明外,其余全是负债,总数达1074万元,各公司的未垦地占80%,甚至有5个公司一点也未开垦。结果是纷纷“割地了债”,苏北垦殖企业如此败落,基本上反映了全国垦殖企业的共同厄运。
除上述之外,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通过开展大生产运动,出现了像南泥湾等地土地公有、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经营形式。还有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集体劳动合作组织,如变工队、扎工队、互助组等。这些新型的经营形式,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性质。但就全国来说,它们还只占很小的部分。
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
民国时期以富农为代表的大农经营和新式农垦企业未能正常发展,仍以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小农租佃经营占统治地位,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愈加尖锐。本来,随着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土地的使用也相对集中,大农经营逐渐取代小农经营,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般规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中国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不能自由发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如东南沿海地区小农租佃经营的比重反而更大。
我国的小农经营,主要是小农租佃经营,田场狭小,“靠天”种地,资金匮乏,畜力不足,农具简陋,肥料短缺,技术改良困难,劳力浪费严重,剩余劳动很少,加上苛租、重税、高利和买办商业资本的盘剥,必要劳动也被侵占,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这些残酷的事实,深刻揭示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一方面,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很少像德国容克地主那样,大规模地雇工经营,榨取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去发展资本主义农业;另方面,租佃经营者主要是贫苦农民,资金短缺,也不可能像英国农业资本家那样,从地主手里租入大块土地,创设雇工经营的农场。而且一度兴起的富农雇工经营和为数不多的新式农垦企业,很快因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而走向衰落。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农掠夺农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额地租,这就是民国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小农租佃经营相结合的经济结构。
地主富农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块碎分使用的越厉害。广大农民既无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独立生活,又没有别的出路,一家几个兄弟分家析产,田场一再细分,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并且由于农民不断失地,促进了租佃的竞争,而弹性地租又驱使地主对农民进行更加苛刻的剥削。如此恶性循环,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的桎梏下,生产力非常低下,是民国时期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极端穷困和落后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是收租地主同饥饿佃农的尖锐对立,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说,这种极不合理的土地关系,“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①。因此,非进行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则不能解放社会生产力,更谈不上振兴中华了。
①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977页。
①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61页。
②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456页。
①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76—778页。
①景苏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70—73页。
②参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471—475页。
③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1980年再版,第196页。
①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697页。
②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39—341页。
①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土地问题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两方面问题。土地占有决定与制约着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则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质和作用,反映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两者密切相关。民国时期农村土地的经营,有如下形式: 小农经营形式
民国时期的耕地多数被地主富农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农和贫雇农。农民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经营的田场狭小,有机构成差,剩余劳动率低下。
根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1934年对16省163县的统计,平均每户经营面积为15.7亩,其中47%的农户不足10亩,而且每户地块也是七零八落。中国农民经营规模细小的原因:一是中国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市亩;二是民族工业不发达,吸收不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而多子析产制使各户田场越来越狭小;三是中贫农的经济能力薄弱,无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种。中国农村一个整劳动力常年在田场劳动时间折合的天数一般是110天上下,这是农业劳动力的极大的浪费。
在农业资金、耕畜、农具方面,据1933年22省统计,农村总户数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粮的占48%,借款的占56%,借款也主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伙食、婚丧等),用于生产性开支则不到10%。借款购置农具和耕畜的很少,无耕畜和耕畜不足的与年俱增。据对浙江嘉善、陕西郃县两地农家耕畜占有情况的调查,1933年已有近半农户无力饲养耕畜。连鱼米之乡的江苏无锡礼社镇,在三十年代也出现“农民无力养牛,年有减少,至今已完全绝迹。耕田翻土,全用人力”①的情况。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走上农业机械化道路之时,我国对机械农具的使用则微乎其微。据统计,全国电力灌溉(使用抽水机)的田亩,最多的年份(1930年)也不过5万亩,还不到全国总耕地的万分之一。从1915年由国外购进第一台拖拉机起,到1949年,除台湾省外,总数也不过401台(标准台)。
农业劳动者素质低,农业生产技术停滞不前。作为主要农业劳动者的贫苦农民,由于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掠夺和盘剥,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体质差,平均寿命仅及35岁,90%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学文化知识几乎是零,农业生产全凭经验,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种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虫求神,因而农业生产力低下,单位面积产量长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动(1931—1947)①单位:每市亩/市斤
如果同外国相比,1928至1930年间每公顷的稻米产量以百公斤计:中国是18.9,美国是22.7,日本是35.9,意大利是46.8、西班牙是62.3②。中国稻米的单位面积产量远不如外国。
由于小农经营田场规模狭小,生产水平低下,加上频繁的天灾战祸,剩余劳动率一般是很低的。据1933年千家驹等人对广西郁林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分别调查,这四类农家田场和家庭手工副业的收入,抵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即必要劳动)的支出之后,剩余劳动及其剩余劳动率(%)分别为:49.5元(19%)、51.2元(23.9%)、36.2元(19.7%)、28.8元(20%)①。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劳动力很少,而劳动的自然条件又贫弱,剩余劳动便也很少。即使这样低下的剩余劳动,自耕农还要支付目名繁多的赋税,佃农要支付苛重的地租,几乎都是全部侵占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
大农经营形式
大农主要是指地主富农自己雇工经营的田场,其规模较大,在华中华南是30亩以上,在新垦区和华北是50亩以上。大农的资金比较充足,拥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和耕畜,有较完善的生产工具和较多的肥料,也比较注意改良种子和改良生产技术,生产率较高,经营目的是为了营利。应该说大农经营是旧中国农业中一种比较先进的经济成分,带有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的性质。
自己经营田场的地主,历称“经营地主”,它和富农的区别,是地主本人不参加劳动,土地往往由“大伙计”或管家代为管理。从全国来说,为数甚少,唯山东、河北有一定数量。如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村荆堂毕家,有耕地900亩,其中600亩雇工经营,有长工30多人,季节性短工,农忙时多达120人,备有各类生产和运输工具,资金和畜力、肥料充足,亩产高出当地的一倍左右,产品大多运到集市上出卖。同时,树荆堂还开设一个拥有72架织机、雇工上百人的丝织手工工场。①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兼手工工场主的经营地主。另一调查,山东莒南县团林3个村和赣榆县金山3个村,在1937年共有地主37户,户均耕地81亩,其中完全自己雇工经营的18户,一半出租一半自营的9户,全部出租的10户。该地经营地主在地主总数中的比重是大的。②富农雇工经营在近代中国经济作物领域率先出现后,一度富有生机。富农代表农村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其经营的发展或萎缩,一般是窥测农业生产是否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重要标志。
但在全国范围内富农经济并不发达,到三十年代明显走向衰退。
究其原因、正如当时薛暮桥所分析的:“(1)他们虽有广大土地,但因地租很高,所以宁愿分割开来租给农民,不肯自己经营;(2)他们虽有大量资金,但因利息极高,所以宁愿放债,不肯用来购买机器;(3)劳力太不值钱,使用机器反不合算。”③到四十年代末期,据全国12个省区的调查,富农占总农户的比例从三十年代中期的6%下降为4%左右,土地占有数占耕地的总数从三十年代中期的18%下降为13%左右。④ 新式垦殖企业经营形式
具有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性质的新式农牧垦殖企业,出现在二十世纪初,最早的是1901年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1912年全国18省注册的农牧垦殖公司有171家,资本总额635万多元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几年里,伴随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垦殖公司曾有较迅速的发展。据苏、皖、浙、鲁、豫、晋、吉、察8省不完全的统计,1912年有垦殖公司59家,资本286万元,到1919年达610家、资本4576万元②。其中,苏北沿海的垦殖公司发展尤为迅猛,到1922年有45家,资本达2014.6万元(缺12家数),占地637.8万亩。(缺4家数)
这些新式垦殖企业有以下特点:第一,从企业创办人来看,多半是官僚、军阀和当地士绅,真正由商人、实业家创办的不多。
第二,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看,新式垦殖公司多为股份公司和合资公司。据统计,1912年农商部登记注册的171家农垦企业中,股份制为112家,占总数的65.5%;合资的为35家,占20.5%;其他24家,占14%。
第三,从企业的生产手段看,拥有一些农机设备,而多数还是人工畜力耕作。
第四,从企业的经营效果看,一般说来,规模小的企业效益好些,资本主义色彩较浓。
到二十年代后期,新式垦殖企业明显走向下坡。据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的考察报告:苏北盐垦区的16个万亩以上的垦殖公司,除4个公司情况不明外,其余全是负债,总数达1074万元,各公司的未垦地占80%,甚至有5个公司一点也未开垦。结果是纷纷“割地了债”,苏北垦殖企业如此败落,基本上反映了全国垦殖企业的共同厄运。
除上述之外,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通过开展大生产运动,出现了像南泥湾等地土地公有、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经营形式。还有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集体劳动合作组织,如变工队、扎工队、互助组等。这些新型的经营形式,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性质。但就全国来说,它们还只占很小的部分。
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
民国时期以富农为代表的大农经营和新式农垦企业未能正常发展,仍以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小农租佃经营占统治地位,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愈加尖锐。本来,随着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土地的使用也相对集中,大农经营逐渐取代小农经营,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般规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中国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不能自由发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如东南沿海地区小农租佃经营的比重反而更大。
我国的小农经营,主要是小农租佃经营,田场狭小,“靠天”种地,资金匮乏,畜力不足,农具简陋,肥料短缺,技术改良困难,劳力浪费严重,剩余劳动很少,加上苛租、重税、高利和买办商业资本的盘剥,必要劳动也被侵占,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这些残酷的事实,深刻揭示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一方面,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很少像德国容克地主那样,大规模地雇工经营,榨取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去发展资本主义农业;另方面,租佃经营者主要是贫苦农民,资金短缺,也不可能像英国农业资本家那样,从地主手里租入大块土地,创设雇工经营的农场。而且一度兴起的富农雇工经营和为数不多的新式农垦企业,很快因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而走向衰落。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农掠夺农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额地租,这就是民国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小农租佃经营相结合的经济结构。
地主富农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块碎分使用的越厉害。广大农民既无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独立生活,又没有别的出路,一家几个兄弟分家析产,田场一再细分,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并且由于农民不断失地,促进了租佃的竞争,而弹性地租又驱使地主对农民进行更加苛刻的剥削。如此恶性循环,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的桎梏下,生产力非常低下,是民国时期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极端穷困和落后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是收租地主同饥饿佃农的尖锐对立,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说,这种极不合理的土地关系,“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①。因此,非进行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则不能解放社会生产力,更谈不上振兴中华了。
①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977页。
①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61页。
②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456页。
①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76—778页。
①景苏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70—73页。
②参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471—475页。
③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1980年再版,第196页。
①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697页。
②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39—341页。
①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