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卷 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三节地方行政机构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 地方行政机构 省级机构

  1.省议会各省议会系根据1912年9月4日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①和1913年4月2日公布的《省议会暂行法》②等有关法规,于1913年先后成立的。

  省议会议员采间接选举制产生。选民和议员当选资格同国会众议员选举。省议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来选区变化不影响议员任期。根据《省议会暂行法》的规定,省议员有以下权利:议员除现行犯罪和内乱、外患犯罪外,会期内不得省议会的许可,不能逮捕;会议期间的言论和表决,对省议会外不负责任;议员任职后,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得解职;任职后享有相当待遇。省议员的义务是:不得兼为国会议员;不得违反议事细则;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用省议会名义干涉外事;不得兼任行政官吏。如有违反,经省议会公决后给予停止到会或除名的处罚。

  省议会设在省行政长官所在地。省议会由议长、副议长、议员组成。

  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60天,最多80天,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临时会在有紧要事件或议员半数以上要求开会时,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至多30天。

  省议会的议决案一经通过,送交省行政长官公布。行政长官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应于决议送达后五日内声明理由,咨请省议会复议。复议时,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拥护原案,则行政长官应于复议案送达后十日内公布;如不到三分之二议员拥护,即撤销原案。若行政长官认为省议会的议决案违法,得咨达省议会撤销。如省议会不服,得向平政院(未成立前属大理院)提出诉讼。尽管省议会有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审议的项目也很多,但从中可以看到它处处受行政长官制约,实际上权力有限。因此省议会算不上是权力机关,更不是民意机关,只是一个供行政长官咨询的机构。

  1914年2月,各省议会被袁世凯解散。袁世凯死后,省议会虽恢复开会,但在各地军阀残暴统治下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成了他们的一种统治工具。

  1920年,南方各省发起联省自治运动。此刻省议会名义上是立法机关,形式上比过去有着较多的职权。如1921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规定省议会有权议决关于省事权事项的法律;议决省预算、决算;议决省公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对省政府可以质询、弹劾等等①。但对于省宪法的制订、省长的任免,省议会仍无权过问。按规定,省宪法由立法会议决定,省长由全体公民投票。可以说,省议会只是地方军阀的装饰品。公布省宪法的各省,哪个省也没有实行自治。

  2.省行政长官及其公署民国刚建立时,各地省级行政机关名称不一,有的称都督府,有的称军政府等。1913年1月8日,袁世凯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统一地方行政制度,规定各省一律军民分治,都督只管军事。省行政机关为“行政公署”,民政长为行政公署长官,总理全省政务,由总统直接任命。②行政公署下设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处、司下再设若干科。

  蒙古、青海、西藏为特别行政区域,不依省制的规定,仍由都统、将军及办事长官等兼领民政,为各该地方之行政长官。

  1914年5月23日,袁世凯为复辟帝制需要公布《省官制》,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民政长改称巡按使,一律由大总统任命,禁止地方保荐。6月30日裁撤各省都督,改称将军。③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和巡防、警备各队以及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与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

  巡按使公署内设政务厅、财政厅。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

  袁世凯死后,1916年7月6日黎元洪下令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同时将将军改为督军。以后省长公署机构内的组织虽有一些变化,如1917年9月改教育、实业两科为厅,1918年1月又设警务处,但仍沿用公署和省长名称。

  1920年南方掀起“联省自治”运动后,根据自行颁布的省宪法,省的权利扩大了。按《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和《湖南省宪法》(1922年1月1日公布)规定,省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监督省以下地方制度和各级地方自治机构;对省官制、官规、司法等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2)有权对本省的财政、教育、警察、军事法规和重大措施作出决定。(3)除对外宣战外,其军政统辖权归省政府。(4)在不抵触“国宪”范围内,省还有权制定上述各项以外事务的法规。(5)省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行政事务所需费用,均由国家负担。①省长选举产生,其职权在《湖南省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省长公布法律、发布执行法律的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员;遇有内乱外患时,经省议会同意得宣告戒严,如在省议会闭会期间须得常驻委员同意,由省议会下届开会时追认;必要时可召集省议会临时会议。

  省的行政机构为省政院(或省务院),省长兼任院长,省政府还设有政务会议,作为省政的议决机关。凡省内施政方针,重要政务和备司权限的争议等,均须由政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省长。

   道、县级行政机构

  道是清代旧制,辛亥革命后仍沿用。道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权。根据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道的行政长官叫观察使,官署为观察使署①。1914年5月23日又公布《道官制》,改观察使为道尹,观察使署为道尹公署②。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道尹由该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

  道尹的职权,主要是发布道令,管理所辖官吏、节制警备队等地方武装,监督道内的财政和司法,巡视、调查全道工作等。当时全国共设道90多个。

  1924年6月4日,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内务部通令各省裁撤道尹,7月1日起实行。

  根据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厅、州等,一律改称为县,行政长官称县知事,官署称县知事公署③。这个制度直至北洋政府垮台基本上没有变动。

  县知事由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及内务部长荐请任命。县知事的职权相当广泛,主要有:(1)行政方面的:发布命令,管理和监督本县官吏,调用本县地方武装等。(2)立法方面的:决定县议会的召开、闭会和议事日程。县知事还拥有提议权、编制预决算权、要求复议权、撤销议案权、紧急处分权等。(3)司法方面的:县知事一般都兼理司法,直接审理诉讼案件。

  县知事公署分科办事,下设2至4科不等。

  县有县议会,但职权有限,几乎全在县知事控制之下,形同虚设。

  县以下的基层政权为城、镇、乡。其区分是沿用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为城,聚居五万以上人口的村庄叫镇,五万人口以下的村庄叫乡。城、镇、乡的政权为当地地主豪绅所把持。

  除省、道、县官制外,顺天府情况特殊,以府尹为行政长官,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公署名府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部。

   巡阅使

  北洋政府为拉拢部分军阀并使之在其统治下就范,又按地区设置巡阅使,其官署为巡阅使署。

  巡阅使就所辖范围,有辖两省的,如闽粤巡阅使;有辖三省的,如苏皖赣巡阅使;还有的无具体省区,如长江巡阅使、海疆巡阅使等。

  巡阅使署一般均设有参谋长和参谋、副官、政务、军务、军需、军医、军法等处。按规定巡阅使只是统辖该区内的陆军,会同区内各省军政长官,筹办处理区内军事事务,但实际上他的权限很大,军事、民政、财政、司法都要管,俨然成了超省级的太上皇。

  

  ①见《政府公报》1912年9月5日。

  ②见《政府公报》1913年4月3日。

  ①《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期。

  ②《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③《东方杂志》第11卷第1期。

  ①《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期。

  ①《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②《东方杂志》第11卷第1期。

  ③《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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