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 元朝封建国家的建立,从蒙古族来说,是标志着从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奴隶制国家到封建制国家转化的完成。这个转化经历了约六七十年的斗争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末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八十一页)。蒙占奴隶主在征服各民族、主要是征服汉族的过程中,不能不适应汉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逐渐地采纳和保持汉地原有的封建社会制度,同时也不能不采用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但是,元朝封建国家又不可能是中原封建王朝简单的继续。忽必烈和他的继承者同时也把蒙古奴隶制传统的某些统治制度和统治方法纳入元朝的国家制度,从而使元王朝的封建统治表现为更加强烈的专制主义,对蒙、汉及其他各族人民实行着残酷的阶级压迫。
元朝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建立,加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但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下,各民族之间当然不可能有任何意义的“平等”。元朝统治者公开地、毫不掩饰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别和地区划为四个等级。蒙古人为第一等,色目人为第二等,汉人(北方的乣汉,包括契丹、女真)为第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江南人民)为第四等。不同等级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权利和义务都极不平等。元朝统治者规定蒙古族拥有多种民族特权,从而保证了蒙古贵族优越的社会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元王朝也因此显示出比辽、金等王朝更为浓烈的民族色彩,对各族人民实行着残酷的民族压迫。
元朝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它既不同于辽朝的“国制”、汉制两个系统并行,也不同于金朝迁都燕京后的全用汉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袭金、宋的旧制,但同时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旧制,加以变改,并且在政治、军事、法律、科举、学校等各方面都贯穿着民族等级制的民族压迫的原则,从而使元朝制度又带有许多新特点。
一、斡耳朵及怯薛制 元朝建国后,蒙古原有的斡耳朵官帐制、怯薛制以及投下封邑制等都还继续保存,但也都有了重要的变化。
斡耳朵官帐制——成吉思汗时建斡耳朵官帐制,设大斡耳朵及第二、第三、第四等四斡耳朵。据说成吉思汗有妻妾近五百人。四斡耳朵分别由成吉思汗的正妻孛儿帖、次妻忽兰(蔑儿乞部长女)、也遂及妹也速干(塔塔儿部女)等管领,其余妾妃统属于四大斡耳朵。大汗的私人财富,分属四斡耳朵。大汗死后,由四斡耳朵分别继承。《元史·后妃表序》说:“然其居则有四(原作曰,误)斡耳朵之分;没,复有继承守宫之法”。
忽必烈建立元朝,在大都城内修筑官阙,但仍然保留斡耳朵的名称,并且沿袭成吉思汗的旧制,也设四斡耳朵,分别属于帖古伦大皇后(早卒,守大斡耳朵)、察必皇后及妹南必后(第二斡耳朵)、塔刺海后(第三斡耳朵)和伯要兀真后(第四斡耳朵)。各斡耳朵都有自己的封邑。元朝每年还以“岁赐”的名义,给予各斡耳朵的继承者以大批的财富。
元世祖忽必烈以后,定都大都,成宗以后诸帝的后妃都另设专门机构,主管斡耳朵属下户口、钱粮、营缮等事。如长庆寺(掌成宗斡耳朵)、长秋寺(掌武宗五斡耳朵)、承徽寺(掌仁宗答儿麻失里皇后位下)、长宁寺(掌英宗速哥八刺皇后位下)、宁徽寺(掌明宗八不沙皇后位下)、延徽寺(掌宁宗斡耳朵)等。
怯薛制——怯薛原为斡耳朵的宿卫亲军。成吉思汗建国,命“四杰”分任四怯薛长。怯薛协助大汗处理军国大事,实际上成为国家的中枢行政机构。
忽必烈建国后,沿袭金制,设立中书省。四怯薛分三日更番侍卫和以怯薛歹(怯薛人员)任宫廷诸执事的制度仍然继续存在,但已不再直接行使政权的职能。右丞相有时兼领怯薛,但并不是常制。怯薛歹多是建国有功的勋贵家族的子弟世袭,又是皇帝的亲信,因而在蒙古族中具有特殊优越的地位和各种特权。怯薛可以被委任为中央或地方的军政官员,但仍拥有怯薛的身分。枢密院的机要军务,也由四怯薛各选一人参预。怯薛在皇帝左右执事,因而与闻朝政并传达诏旨。所以,怯薛虽然不再是中枢机构,但作为皇帝的近侍,仍然可以干预国事。历朝皇帝及后妃的斡耳朵也都各有自己的怯薛,因而怯薛形成为越来越庞大的特权集团。
投下制——早在成吉思汗建国时期,占领新地和俘掳奴隶,即分赐给诸王将领等蒙古贵族,称为投下。投下一词,沿袭辽朝,蒙古语称“爱马”,又译作“部”。忽必烈建国时,蒙古草原上的原始的投下,和汉地的投下,已经具有不同的性质。
蒙古草原上的投下,仍是蒙古奴隶主贵族的私属。投下人户为主人服劳役、兵役、牲畜要由主人“抽分”征税。投下户不准离开本投下。他们实际上还没有摆脱奴隶的地位,是由奴隶转化来的牧奴。
汉地的投下,自窝阔台实行“五户丝制”以来,实际上已经是贵族领受租税的“食邑”。这些地区仍然保持原有的封建的社会制度,土地占有制和生产特点并没有改变,但投下户要由诸王贵族委派的达鲁花赤管理,并要向国家和本投下领主缴纳赋税。一二六○年,忽必烈建国后,王文统曾在燕京改革“五户丝制”,投下户每户科丝料二十二两四钱。其中国家收一斤(十六两),余六两四钱给予本投下,即“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这个改革使投下户交纳的丝数较原“五户丝制”有所增加,但原纳“包银”四锭改为钞四锭,有所减轻。
忽必烈灭南宋后,又增拨江南各地人户给予诸王后妃公主勋臣各投下。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由朝廷拨给。此外,朝廷还以“岁赐”的名义,每年赐给各投下固定数额的银、缎等财物。
一二七○年(至元七年)元朝检括各地户口,颁行《户口条画》。投下地的民户都归属州县,但元朝又规定蒙古贵族在所受投下的路、府、州、县,可以委派监督的官员,奏报朝廷任命。封王的贵族还可在封地建王府,设置官属,并且有自己的怯薛。投下是诸王贵族世袭的领地,应得的岁赐和租税,由子孙世代享有。
二、官制与法律 自成吉思汗以来,采用蒙古的制度统治各征服地 《元典章》书影区,但中原地区汉族官员仍沿用金代通行的官衔,制度混乱。忽必烈建国后,制度渐立。《元史·百官志序》说:“世祖即位,登用老成,……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在汉人官员的输佐下,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的官制,并且修订法律,建立起司法制度。
中 央 官 制 中书省——元朝建立以前,蒙古大汗任用各族的文士为必阇赤,起草文书,并协助大汗和蒙古官员处理各地政务。管理中原事务的必阇赤耶律楚材等人,依照汉地的习惯,便以中书省官衔相称。忽必烈建国,正式建立中书省总理政务。李璮乱后,杀王文统,以皇子真金为中书令。此后,中书令均由皇太子兼领,成为虚衔。
中书省长官,中书令以下,设右、左丞相为实任的宰相。下设平章政事、右左丞、参知政事为副相,与金尚书省制同。右在左上,与汉制不同。
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分理政务(至元七年定制)。
制国用使司与尚书省——宋朝制度,财赋官与行政系统分立。元朝设中书省综理政务,财赋官则时合时分,经过多次变动。一二六二年,中书省之外,另设领中书左右部,总管财赋,由阿合马统领。一二六四年,罢废领中书左右部,并入中书省,阿合马为平章政事。一二六六年,又立制国用使司,管理财赋,阿合马为制国用使,中书右丞张易同知制国用使,参知政事张惠为制国用副使。一二七○年罢制国用使司,立尚书省。尚书省不设令和丞相,只设平章。阿合马任为平章尚书省事,张易、张惠等为副。新建的尚书省是专管财赋的机构,与前代总理政务的机构,完全不同。两年后,又罢尚书省,仍并入中书。
枢密院——蒙古建国之初,由大汗与宗王各自统率军兵,怯薛协助处理军务,并无专设的总领全军的机构。元朝建立后,沿宋、金旧制,一二六三年设枢密院,专掌军务。枢密院长官枢密使也由皇太子兼领,实际上也是虚衔。
枢密院的实任长官初设副使二员,任命史天泽及驸马忽刺出担任。下设佥书枢密院事一员。一二七○年,增设同知枢密院事。一二九一年,又增设知枢密院事。以后规定枢密院以知枢密院事为首,下设同知院事、副枢、签院、同签、院判、参议等各若干人。
御史台——忽必烈召见由廉希宪推荐的汉人张雄飞,说到任职者多非其材,政事废弛。张雄飞建策立御史台“为天子耳目”。西夏儒者高智耀(高良惠孙)也向忽必烈建议,仿效前代,置御史台。一二六八年七月,元朝初立御史台,以右丞相塔察儿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以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
御史台设立时,忽必烈诏谕说:“台官职在直言,朕或有未当,其极言无隐。”御史台不仅“纠察百官善恶”,也有谏言“政治得失”的职责。忽必烈敕令中书省、枢密院,凡有事与御史台官同奏,也与宋制不同,御史台建立数月后,奏言,数月间“追理侵欺粮粟近二十万石,钱物称是。”可见,拘刷捡括,追理财赋也是御史台的重要责任。
御史台之下设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由殿中侍御史统领,主管纠察朝廷百官。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
宣政院——忽必烈即位后,以八思巴为国师,一二六九年,新字制成后,又加号“帝师”,“大宝法王”,统领全国佛教。(王磐:《行状》,见《佛祖历代通载》)朝廷立总制院,管领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内事务,仍以帝师统领。
一二八八年十一月,改总制院为宣政院,用唐朝吐蕃使臣朝见的宣政殿殿名作为院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员,由朝廷命官任领。吐蕃有事,则设分院往治。宣政院官员军民通摄,僧俗并用,是元朝设立的一个特殊的机构。它既是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机关,又直接统领吐蕃的政务和军事。
地 方 官 制 行省的设置——金朝尚书省臣去地方直接统领军政,称“行尚书省事”。蒙古灭金过程中,曾派札鲁忽赤驻燕京,负责中原的刑名和财赋等事,汉人官员沿金旧制,称为燕京行尚书省事。元朝建国后,在中央立中书省。省臣被派往地方执政,称为行中书省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成为固定的官府的名称,并进而成为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忽必烈灭宋前后,陆续设立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云南等行省。以后,元成宗大德年间又在和林设岭北行省,合共十个行省。各行省长官为平章政事(岭北、江浙设右、左丞相),黄河以北,太行山以东、以西之地,称为“腹里”,直属中书省。元朝设行省,后世一直沿用,是我国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沿革史上的一个重要的事件。
行省下设路、府、州、县。路设总管府,统于行省。府一级不遍设,统属也不一律。或统于路、行省,或直属于中书省部。府下是否领有州、县也因地而不同。路、府、州、县都设达鲁花赤一员,为最高长官。路设总管、同知,府设知府或府尹,州、县长官也都称尹。一二六五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府、州、县达鲁花赤也都必须由蒙古人充任。蒙古达鲁花赤官早在成吉思汗时即已设置。窝阔台在各地设达鲁花赤,管理行政。元朝建国后,达鲁花赤在地方官中地位最高,但往往不实际管事,成为高居于地方官之上的特殊官员,因而被称为“监临官”。达鲁花赤制的普遍实行,明显地表现出蒙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
行省还可在一些地区特设宣慰司。宣慰司平时向州、县传布行省的政令,向行省转达州、县的禀请。边地有战事,则兼为都元帅府或元帅府。一些民族地区,又多设置招讨司、安抚司或宣抚司。各司的长官都称为“使”。招讨、安抚、宣抚等司也都设达鲁花赤为最高长官,只有宣慰司不设。畏兀地区置都护府,最高长官为亦都护,由巴尔尤阿而忒的斤的后裔世袭。吐蕃直属宣政院,又设宣慰司统领。辽阳、岭北的蒙古宗王封地,接受所在行省的监督。
作为多民族国家的元朝,依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建立起一整套地方官制体系,从而使各民族、各地区统一于元朝廷的统治之下。
行枢密院——元朝中央设枢密院管理军务,当地方有事,需要派兵出征作战时,设行枢密院指挥,并管理当地军务。战事过后,即行撤销。
行御史台——元初,设四道提刑按察司,纠察地方政务,属御史台统领。至元十四年灭宋后,设江南行御史台;至元二十七年,又设云南诸路行御史台(成宗大德时移至京兆,改为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二十八年改提刑按察司为诸道肃政廉访司,以内八道直属御史台,江南十道隶属于江南行台,陕西、云南四道隶属于陕西(云南)行台。
司法与法律 成吉思汗建国后,任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称札鲁忽赤。札鲁忽赤主要担负法官的职责,但也处理人户、财赋等其他国家事务,地位甚为重要。元朝建立后,将札鲁忽赤处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移交给中书省或尚书省,设大宗正府,置札鲁忽赤十员(后续增至四十二员),为国家最高法官。札鲁忽赤必须由蒙古宗王或怯薛担任。起初,蒙古、色目、汉人犯罪都由大宗正府处理。一二七二年,诏令大宗正府断事官只处理蒙古公事。仁宗皇庆时,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帝时,命兼理;又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各地行省设理问所,诸路府设推官,为各地的司法官。
但是,元朝并没有统一的司法系统。各投下各有自己的断事官,军人、官府匠人、佛教徒、道士等涉讼也各由枢密院、金玉府、宣政院、道教所等各系统自行处置,形成“家自为政,人自为国”的局面。遇有不同系属的人员之间发生诉讼时,需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勘问,由此而形成拖延、隐庇等积弊。
成吉思汗时,已形成蒙古最早的法律“札撒”。窝阔台即位后,重新颁布成吉思汗的大札撤,成为蒙古世代遵守的法令。
蒙古灭金过程中,面临着对金朝封建制地区如何统治的问题,这不能不首先表现在法律上。一二一一年成吉思汗领兵南侵。金降将郭宝玉建策,颁布新定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妄杀,刑狱只重罪处死,其余答决以及蒙古汉人色目佥军的规定等,表现了对蒙古奴隶制的限制,但主要还是行军时的法令。忽必烈即位后,不仅已经统治了金朝的全境,而且还在向南宋地面扩展。法律的执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在蒙古贵族中,仍以成吉思汗的札撒为最高法令。忽必烈平阿里不哥后,即据札撒处死孛鲁欢等。但在金朝旧地汉人、女真人中间,则仍然继续实行金章宗泰和元年制定的《泰和律义》,即金泰和律。在这同时,忽必烈又发布许多新的法令和条格。
一二六四年,中书左丞相耶律铸奏定法令三十七章。据说“吏民便之”(《元史·耶律铸传》)。一二七一年,忽必烈在建立大元国号的同时,下令禁行金泰和律。一二七三年史天泽、姚枢等纂定“新格”,即汇集新的刑例。忽必烈亲自阅看后,又命丞相安童及伯颜参考增减,但并未颁行。一二九一年,中书右丞何荣租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为《至元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一书只是刑例的汇编,终元一代,也没有编制完备的法典。在审判案件时,各级官吏没有明确的律文可循,只能检对格例办事,所谓“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因而内自省部,外至郡守,都抄写格例至数十册。遇事便检寻旧例,照例科刑;无旧例才来拟议。但格例众多,又往往不相一致。于是,官吏便因缘为奸,如甲乙两方互讼,官吏看哪方有力,便援引对哪方有利的格例。各个地方各个系统执法理案也各不相同,更造成“政以邑异,法以县异,文以州异,案以郡异,议以六曹异,论以三省异”的混乱局面。
法律是巩固统治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法律的混乱,更加便利了官吏们对广大人民的任意压迫。元朝的法律还在混乱中贯串着民族压迫的通则。如刑法“斗殴”例中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杀伤”例中规定,“杀人者死”,但“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如此等等,说明元朝法律比辽、金等朝更为赤裸裸地表现出民族压迫的特点。
三、兵制 成吉思汗在蒙古氏族制的废墟上建立起奴隶主的国家,军事组织与行政组织合为一体,依十进制,编为十户、百户、千户以至万户。蒙古贵族和平民被召充当军士(骑士),有战事则传檄集合,平时则散归各部。成吉思汗即大汗位后,始设怯薛,作为常备的侍卫军,充当汗的宿卫。以后南向侵金,收降了一批汉人军阀,同时又陆续在内地签发民户充军,军额大增。元朝灭宋 “西域亲军都指挥使司百户之印”印文“兀良海屯田百户印”印文后,把全国军队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灭金时,由各部族所组成之前锋和镇守军,后成专有军名)、汉军(金朝乣汉军)、新附军(南宋降军)四类。这和官制上的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区别相适应,也明显地反映出各民族不平等的特色。军队根据所担负的任务不同,又可分为侍卫亲军与镇戍军两大系统。
侍卫亲军蒙古怯薛军成为皇帝周围拥有特权的贵族集团,此外另设有侍卫军保卫京城及其邻近地区(畿内)。忽必烈即皇帝位后,便从诸军将中抽调一部分精锐组成武卫亲军,以董文炳等为都指挥使,作为皇帝的护卫军。一二六四年(至元元年)改武卫军为侍卫亲军,分左、右两翼。至元八年,改立左、右、中三卫。十六年,又增前、后二卫,合为五卫亲军。侍卫亲军每卫万人,选拔各地军队中勇壮者充任。随着对汉军防范的加强,忽必烈又以河西军(西夏军)组成唐兀卫亲军,钦察军组成钦察卫亲军。忽必烈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又陆续增置西域亲军、阿速卫、康里卫等亲军。这些由色目人组成的亲军越来越显示出比五卫亲军还要重要的作用。
侍卫亲军环戍京城,在周邻地区屯田,设都指挥使统领,总隶于枢密院。平时分军屯戍,有战事则抽调作战。元朝皇帝去上都驻夏,侍卫亲军派充围宿军。皇帝出巡则充任扈从。侍卫亲军还镇戍海口、看守粮仓和巡警城区。
镇戍军镇戍军分驻全国各地,镇戍地区设镇守所。各地军队仍编为万户、千户、百户,但这已完全不是来自蒙古氏族制时期的军政合一的组织,而是单纯的军事编制。万户之下设总管、千户之下设总把、百户之下设弹压。各地镇守所由各行省的镇抚司统领,统属于枢密院。
镇戍军的分布也带有强烈的民族色彩。边徼要地由蒙古宗王领兵镇守,黄河流域包括河南、河北、山东等地的大府,由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屯驻。汉军和新附军多驻在淮河和长江以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又有不出戍的各民族的军兵。如辽东有乣军、高丽军,云南有寸白军,福建有畲军等。
军户蒙古旧制,从军做骑士,必须具有贵族或平民的身分,而且被看做为光荣而高尚的职业。军士衣粮自备,作战中掠夺奴隶和财物也按军功大小,归为己有。这和汉地征发农民服军役的制度,或雇佣兵制度迎然不同。入据中原之后,统治广大汉地,军兵制度也不能不逐渐地发生变化。
从窝阔台在位到忽必烈至元初期,多次签发汉地的产多丁壮的“殷实人户”充军,世袭军役,称为“军户”。户出一人,称独军户;合二、三户出一人,则一户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则又取一人充军,称余丁军。凡签为军户的,占地四顷以内可免除租税,称为“赡军地”。军户并且不负担和买、和雇等差役,但要自备鞍马器仗。元朝灭宋后,收编原南宋的部队为新附军。新附军只有军官才可能是大户出身,其余都是“亡宋时无赖之徒投雇当军”。“归附后籍为军户,仅有妻子而无抵业”。北方新签的军户是免除租税差役的富户,南方新附的军户则是遭受多方敲剥的贫民。洪焱祖诗说:“数户赋一兵,优游且殷实。北人尚兼并,差役合众力”;“南人虽弟昆,小户亦缕析,岁久弱弗支,贪官肆蚕食。”(《杏庭摘稿》)南北军户明显的不同。
元朝建国后,大量军队镇戍各地,军户的情况也不断变化。原来以掠夺为职业的蒙古军和北方汉军,长期屯驻在固定的地区,当平时不外出作战时,便在驻地进行屯田,各地军民屯田数约有二十万顷。这些蒙古军士每逢军役要自备鞍马、行装,只得变卖田产,甚至卖妻子。他们长途跋涉,到达戍所,戍者未归,代者又要出发,军官又乘机敲诈盘剥,因而困苦日甚。汉人富户,多逃避军役,由贫困的下户充当。
蒙古军原来以营为家,外出作战,家属设奥鲁(原义为老小营)官管领。元朝建国后,蒙、汉军在各地戍守。忽必烈曾多次下令罢奥鲁官,由各路府、州县管民官兼管诸军奥鲁事。蒙古旧制,军士鞍马器械等需用均须自备。因此,所谓诸军奥鲁也为各军提供军需、管理辎重等事。各地长官兼管奥鲁,向军户恣意勒索,使他们在军官之外,又多一重剥削。
元朝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建立,加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但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下,各民族之间当然不可能有任何意义的“平等”。元朝统治者公开地、毫不掩饰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别和地区划为四个等级。蒙古人为第一等,色目人为第二等,汉人(北方的乣汉,包括契丹、女真)为第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江南人民)为第四等。不同等级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权利和义务都极不平等。元朝统治者规定蒙古族拥有多种民族特权,从而保证了蒙古贵族优越的社会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元王朝也因此显示出比辽、金等王朝更为浓烈的民族色彩,对各族人民实行着残酷的民族压迫。
元朝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它既不同于辽朝的“国制”、汉制两个系统并行,也不同于金朝迁都燕京后的全用汉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袭金、宋的旧制,但同时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旧制,加以变改,并且在政治、军事、法律、科举、学校等各方面都贯穿着民族等级制的民族压迫的原则,从而使元朝制度又带有许多新特点。
一、斡耳朵及怯薛制 元朝建国后,蒙古原有的斡耳朵官帐制、怯薛制以及投下封邑制等都还继续保存,但也都有了重要的变化。
斡耳朵官帐制——成吉思汗时建斡耳朵官帐制,设大斡耳朵及第二、第三、第四等四斡耳朵。据说成吉思汗有妻妾近五百人。四斡耳朵分别由成吉思汗的正妻孛儿帖、次妻忽兰(蔑儿乞部长女)、也遂及妹也速干(塔塔儿部女)等管领,其余妾妃统属于四大斡耳朵。大汗的私人财富,分属四斡耳朵。大汗死后,由四斡耳朵分别继承。《元史·后妃表序》说:“然其居则有四(原作曰,误)斡耳朵之分;没,复有继承守宫之法”。
忽必烈建立元朝,在大都城内修筑官阙,但仍然保留斡耳朵的名称,并且沿袭成吉思汗的旧制,也设四斡耳朵,分别属于帖古伦大皇后(早卒,守大斡耳朵)、察必皇后及妹南必后(第二斡耳朵)、塔刺海后(第三斡耳朵)和伯要兀真后(第四斡耳朵)。各斡耳朵都有自己的封邑。元朝每年还以“岁赐”的名义,给予各斡耳朵的继承者以大批的财富。
元世祖忽必烈以后,定都大都,成宗以后诸帝的后妃都另设专门机构,主管斡耳朵属下户口、钱粮、营缮等事。如长庆寺(掌成宗斡耳朵)、长秋寺(掌武宗五斡耳朵)、承徽寺(掌仁宗答儿麻失里皇后位下)、长宁寺(掌英宗速哥八刺皇后位下)、宁徽寺(掌明宗八不沙皇后位下)、延徽寺(掌宁宗斡耳朵)等。
怯薛制——怯薛原为斡耳朵的宿卫亲军。成吉思汗建国,命“四杰”分任四怯薛长。怯薛协助大汗处理军国大事,实际上成为国家的中枢行政机构。
忽必烈建国后,沿袭金制,设立中书省。四怯薛分三日更番侍卫和以怯薛歹(怯薛人员)任宫廷诸执事的制度仍然继续存在,但已不再直接行使政权的职能。右丞相有时兼领怯薛,但并不是常制。怯薛歹多是建国有功的勋贵家族的子弟世袭,又是皇帝的亲信,因而在蒙古族中具有特殊优越的地位和各种特权。怯薛可以被委任为中央或地方的军政官员,但仍拥有怯薛的身分。枢密院的机要军务,也由四怯薛各选一人参预。怯薛在皇帝左右执事,因而与闻朝政并传达诏旨。所以,怯薛虽然不再是中枢机构,但作为皇帝的近侍,仍然可以干预国事。历朝皇帝及后妃的斡耳朵也都各有自己的怯薛,因而怯薛形成为越来越庞大的特权集团。
投下制——早在成吉思汗建国时期,占领新地和俘掳奴隶,即分赐给诸王将领等蒙古贵族,称为投下。投下一词,沿袭辽朝,蒙古语称“爱马”,又译作“部”。忽必烈建国时,蒙古草原上的原始的投下,和汉地的投下,已经具有不同的性质。
蒙古草原上的投下,仍是蒙古奴隶主贵族的私属。投下人户为主人服劳役、兵役、牲畜要由主人“抽分”征税。投下户不准离开本投下。他们实际上还没有摆脱奴隶的地位,是由奴隶转化来的牧奴。
汉地的投下,自窝阔台实行“五户丝制”以来,实际上已经是贵族领受租税的“食邑”。这些地区仍然保持原有的封建的社会制度,土地占有制和生产特点并没有改变,但投下户要由诸王贵族委派的达鲁花赤管理,并要向国家和本投下领主缴纳赋税。一二六○年,忽必烈建国后,王文统曾在燕京改革“五户丝制”,投下户每户科丝料二十二两四钱。其中国家收一斤(十六两),余六两四钱给予本投下,即“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这个改革使投下户交纳的丝数较原“五户丝制”有所增加,但原纳“包银”四锭改为钞四锭,有所减轻。
忽必烈灭南宋后,又增拨江南各地人户给予诸王后妃公主勋臣各投下。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由朝廷拨给。此外,朝廷还以“岁赐”的名义,每年赐给各投下固定数额的银、缎等财物。
一二七○年(至元七年)元朝检括各地户口,颁行《户口条画》。投下地的民户都归属州县,但元朝又规定蒙古贵族在所受投下的路、府、州、县,可以委派监督的官员,奏报朝廷任命。封王的贵族还可在封地建王府,设置官属,并且有自己的怯薛。投下是诸王贵族世袭的领地,应得的岁赐和租税,由子孙世代享有。
二、官制与法律 自成吉思汗以来,采用蒙古的制度统治各征服地 《元典章》书影区,但中原地区汉族官员仍沿用金代通行的官衔,制度混乱。忽必烈建国后,制度渐立。《元史·百官志序》说:“世祖即位,登用老成,……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在汉人官员的输佐下,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的官制,并且修订法律,建立起司法制度。
中 央 官 制 中书省——元朝建立以前,蒙古大汗任用各族的文士为必阇赤,起草文书,并协助大汗和蒙古官员处理各地政务。管理中原事务的必阇赤耶律楚材等人,依照汉地的习惯,便以中书省官衔相称。忽必烈建国,正式建立中书省总理政务。李璮乱后,杀王文统,以皇子真金为中书令。此后,中书令均由皇太子兼领,成为虚衔。
中书省长官,中书令以下,设右、左丞相为实任的宰相。下设平章政事、右左丞、参知政事为副相,与金尚书省制同。右在左上,与汉制不同。
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分理政务(至元七年定制)。
制国用使司与尚书省——宋朝制度,财赋官与行政系统分立。元朝设中书省综理政务,财赋官则时合时分,经过多次变动。一二六二年,中书省之外,另设领中书左右部,总管财赋,由阿合马统领。一二六四年,罢废领中书左右部,并入中书省,阿合马为平章政事。一二六六年,又立制国用使司,管理财赋,阿合马为制国用使,中书右丞张易同知制国用使,参知政事张惠为制国用副使。一二七○年罢制国用使司,立尚书省。尚书省不设令和丞相,只设平章。阿合马任为平章尚书省事,张易、张惠等为副。新建的尚书省是专管财赋的机构,与前代总理政务的机构,完全不同。两年后,又罢尚书省,仍并入中书。
枢密院——蒙古建国之初,由大汗与宗王各自统率军兵,怯薛协助处理军务,并无专设的总领全军的机构。元朝建立后,沿宋、金旧制,一二六三年设枢密院,专掌军务。枢密院长官枢密使也由皇太子兼领,实际上也是虚衔。
枢密院的实任长官初设副使二员,任命史天泽及驸马忽刺出担任。下设佥书枢密院事一员。一二七○年,增设同知枢密院事。一二九一年,又增设知枢密院事。以后规定枢密院以知枢密院事为首,下设同知院事、副枢、签院、同签、院判、参议等各若干人。
御史台——忽必烈召见由廉希宪推荐的汉人张雄飞,说到任职者多非其材,政事废弛。张雄飞建策立御史台“为天子耳目”。西夏儒者高智耀(高良惠孙)也向忽必烈建议,仿效前代,置御史台。一二六八年七月,元朝初立御史台,以右丞相塔察儿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以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
御史台设立时,忽必烈诏谕说:“台官职在直言,朕或有未当,其极言无隐。”御史台不仅“纠察百官善恶”,也有谏言“政治得失”的职责。忽必烈敕令中书省、枢密院,凡有事与御史台官同奏,也与宋制不同,御史台建立数月后,奏言,数月间“追理侵欺粮粟近二十万石,钱物称是。”可见,拘刷捡括,追理财赋也是御史台的重要责任。
御史台之下设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由殿中侍御史统领,主管纠察朝廷百官。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
宣政院——忽必烈即位后,以八思巴为国师,一二六九年,新字制成后,又加号“帝师”,“大宝法王”,统领全国佛教。(王磐:《行状》,见《佛祖历代通载》)朝廷立总制院,管领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内事务,仍以帝师统领。
一二八八年十一月,改总制院为宣政院,用唐朝吐蕃使臣朝见的宣政殿殿名作为院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员,由朝廷命官任领。吐蕃有事,则设分院往治。宣政院官员军民通摄,僧俗并用,是元朝设立的一个特殊的机构。它既是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机关,又直接统领吐蕃的政务和军事。
地 方 官 制 行省的设置——金朝尚书省臣去地方直接统领军政,称“行尚书省事”。蒙古灭金过程中,曾派札鲁忽赤驻燕京,负责中原的刑名和财赋等事,汉人官员沿金旧制,称为燕京行尚书省事。元朝建国后,在中央立中书省。省臣被派往地方执政,称为行中书省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成为固定的官府的名称,并进而成为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忽必烈灭宋前后,陆续设立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云南等行省。以后,元成宗大德年间又在和林设岭北行省,合共十个行省。各行省长官为平章政事(岭北、江浙设右、左丞相),黄河以北,太行山以东、以西之地,称为“腹里”,直属中书省。元朝设行省,后世一直沿用,是我国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沿革史上的一个重要的事件。
行省下设路、府、州、县。路设总管府,统于行省。府一级不遍设,统属也不一律。或统于路、行省,或直属于中书省部。府下是否领有州、县也因地而不同。路、府、州、县都设达鲁花赤一员,为最高长官。路设总管、同知,府设知府或府尹,州、县长官也都称尹。一二六五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府、州、县达鲁花赤也都必须由蒙古人充任。蒙古达鲁花赤官早在成吉思汗时即已设置。窝阔台在各地设达鲁花赤,管理行政。元朝建国后,达鲁花赤在地方官中地位最高,但往往不实际管事,成为高居于地方官之上的特殊官员,因而被称为“监临官”。达鲁花赤制的普遍实行,明显地表现出蒙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
行省还可在一些地区特设宣慰司。宣慰司平时向州、县传布行省的政令,向行省转达州、县的禀请。边地有战事,则兼为都元帅府或元帅府。一些民族地区,又多设置招讨司、安抚司或宣抚司。各司的长官都称为“使”。招讨、安抚、宣抚等司也都设达鲁花赤为最高长官,只有宣慰司不设。畏兀地区置都护府,最高长官为亦都护,由巴尔尤阿而忒的斤的后裔世袭。吐蕃直属宣政院,又设宣慰司统领。辽阳、岭北的蒙古宗王封地,接受所在行省的监督。
作为多民族国家的元朝,依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建立起一整套地方官制体系,从而使各民族、各地区统一于元朝廷的统治之下。
行枢密院——元朝中央设枢密院管理军务,当地方有事,需要派兵出征作战时,设行枢密院指挥,并管理当地军务。战事过后,即行撤销。
行御史台——元初,设四道提刑按察司,纠察地方政务,属御史台统领。至元十四年灭宋后,设江南行御史台;至元二十七年,又设云南诸路行御史台(成宗大德时移至京兆,改为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二十八年改提刑按察司为诸道肃政廉访司,以内八道直属御史台,江南十道隶属于江南行台,陕西、云南四道隶属于陕西(云南)行台。
司法与法律 成吉思汗建国后,任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称札鲁忽赤。札鲁忽赤主要担负法官的职责,但也处理人户、财赋等其他国家事务,地位甚为重要。元朝建立后,将札鲁忽赤处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移交给中书省或尚书省,设大宗正府,置札鲁忽赤十员(后续增至四十二员),为国家最高法官。札鲁忽赤必须由蒙古宗王或怯薛担任。起初,蒙古、色目、汉人犯罪都由大宗正府处理。一二七二年,诏令大宗正府断事官只处理蒙古公事。仁宗皇庆时,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帝时,命兼理;又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各地行省设理问所,诸路府设推官,为各地的司法官。
但是,元朝并没有统一的司法系统。各投下各有自己的断事官,军人、官府匠人、佛教徒、道士等涉讼也各由枢密院、金玉府、宣政院、道教所等各系统自行处置,形成“家自为政,人自为国”的局面。遇有不同系属的人员之间发生诉讼时,需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勘问,由此而形成拖延、隐庇等积弊。
成吉思汗时,已形成蒙古最早的法律“札撒”。窝阔台即位后,重新颁布成吉思汗的大札撤,成为蒙古世代遵守的法令。
蒙古灭金过程中,面临着对金朝封建制地区如何统治的问题,这不能不首先表现在法律上。一二一一年成吉思汗领兵南侵。金降将郭宝玉建策,颁布新定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妄杀,刑狱只重罪处死,其余答决以及蒙古汉人色目佥军的规定等,表现了对蒙古奴隶制的限制,但主要还是行军时的法令。忽必烈即位后,不仅已经统治了金朝的全境,而且还在向南宋地面扩展。法律的执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在蒙古贵族中,仍以成吉思汗的札撒为最高法令。忽必烈平阿里不哥后,即据札撒处死孛鲁欢等。但在金朝旧地汉人、女真人中间,则仍然继续实行金章宗泰和元年制定的《泰和律义》,即金泰和律。在这同时,忽必烈又发布许多新的法令和条格。
一二六四年,中书左丞相耶律铸奏定法令三十七章。据说“吏民便之”(《元史·耶律铸传》)。一二七一年,忽必烈在建立大元国号的同时,下令禁行金泰和律。一二七三年史天泽、姚枢等纂定“新格”,即汇集新的刑例。忽必烈亲自阅看后,又命丞相安童及伯颜参考增减,但并未颁行。一二九一年,中书右丞何荣租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为《至元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一书只是刑例的汇编,终元一代,也没有编制完备的法典。在审判案件时,各级官吏没有明确的律文可循,只能检对格例办事,所谓“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因而内自省部,外至郡守,都抄写格例至数十册。遇事便检寻旧例,照例科刑;无旧例才来拟议。但格例众多,又往往不相一致。于是,官吏便因缘为奸,如甲乙两方互讼,官吏看哪方有力,便援引对哪方有利的格例。各个地方各个系统执法理案也各不相同,更造成“政以邑异,法以县异,文以州异,案以郡异,议以六曹异,论以三省异”的混乱局面。
法律是巩固统治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法律的混乱,更加便利了官吏们对广大人民的任意压迫。元朝的法律还在混乱中贯串着民族压迫的通则。如刑法“斗殴”例中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杀伤”例中规定,“杀人者死”,但“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如此等等,说明元朝法律比辽、金等朝更为赤裸裸地表现出民族压迫的特点。
三、兵制 成吉思汗在蒙古氏族制的废墟上建立起奴隶主的国家,军事组织与行政组织合为一体,依十进制,编为十户、百户、千户以至万户。蒙古贵族和平民被召充当军士(骑士),有战事则传檄集合,平时则散归各部。成吉思汗即大汗位后,始设怯薛,作为常备的侍卫军,充当汗的宿卫。以后南向侵金,收降了一批汉人军阀,同时又陆续在内地签发民户充军,军额大增。元朝灭宋 “西域亲军都指挥使司百户之印”印文“兀良海屯田百户印”印文后,把全国军队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灭金时,由各部族所组成之前锋和镇守军,后成专有军名)、汉军(金朝乣汉军)、新附军(南宋降军)四类。这和官制上的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区别相适应,也明显地反映出各民族不平等的特色。军队根据所担负的任务不同,又可分为侍卫亲军与镇戍军两大系统。
侍卫亲军蒙古怯薛军成为皇帝周围拥有特权的贵族集团,此外另设有侍卫军保卫京城及其邻近地区(畿内)。忽必烈即皇帝位后,便从诸军将中抽调一部分精锐组成武卫亲军,以董文炳等为都指挥使,作为皇帝的护卫军。一二六四年(至元元年)改武卫军为侍卫亲军,分左、右两翼。至元八年,改立左、右、中三卫。十六年,又增前、后二卫,合为五卫亲军。侍卫亲军每卫万人,选拔各地军队中勇壮者充任。随着对汉军防范的加强,忽必烈又以河西军(西夏军)组成唐兀卫亲军,钦察军组成钦察卫亲军。忽必烈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又陆续增置西域亲军、阿速卫、康里卫等亲军。这些由色目人组成的亲军越来越显示出比五卫亲军还要重要的作用。
侍卫亲军环戍京城,在周邻地区屯田,设都指挥使统领,总隶于枢密院。平时分军屯戍,有战事则抽调作战。元朝皇帝去上都驻夏,侍卫亲军派充围宿军。皇帝出巡则充任扈从。侍卫亲军还镇戍海口、看守粮仓和巡警城区。
镇戍军镇戍军分驻全国各地,镇戍地区设镇守所。各地军队仍编为万户、千户、百户,但这已完全不是来自蒙古氏族制时期的军政合一的组织,而是单纯的军事编制。万户之下设总管、千户之下设总把、百户之下设弹压。各地镇守所由各行省的镇抚司统领,统属于枢密院。
镇戍军的分布也带有强烈的民族色彩。边徼要地由蒙古宗王领兵镇守,黄河流域包括河南、河北、山东等地的大府,由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屯驻。汉军和新附军多驻在淮河和长江以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又有不出戍的各民族的军兵。如辽东有乣军、高丽军,云南有寸白军,福建有畲军等。
军户蒙古旧制,从军做骑士,必须具有贵族或平民的身分,而且被看做为光荣而高尚的职业。军士衣粮自备,作战中掠夺奴隶和财物也按军功大小,归为己有。这和汉地征发农民服军役的制度,或雇佣兵制度迎然不同。入据中原之后,统治广大汉地,军兵制度也不能不逐渐地发生变化。
从窝阔台在位到忽必烈至元初期,多次签发汉地的产多丁壮的“殷实人户”充军,世袭军役,称为“军户”。户出一人,称独军户;合二、三户出一人,则一户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则又取一人充军,称余丁军。凡签为军户的,占地四顷以内可免除租税,称为“赡军地”。军户并且不负担和买、和雇等差役,但要自备鞍马器仗。元朝灭宋后,收编原南宋的部队为新附军。新附军只有军官才可能是大户出身,其余都是“亡宋时无赖之徒投雇当军”。“归附后籍为军户,仅有妻子而无抵业”。北方新签的军户是免除租税差役的富户,南方新附的军户则是遭受多方敲剥的贫民。洪焱祖诗说:“数户赋一兵,优游且殷实。北人尚兼并,差役合众力”;“南人虽弟昆,小户亦缕析,岁久弱弗支,贪官肆蚕食。”(《杏庭摘稿》)南北军户明显的不同。
元朝建国后,大量军队镇戍各地,军户的情况也不断变化。原来以掠夺为职业的蒙古军和北方汉军,长期屯驻在固定的地区,当平时不外出作战时,便在驻地进行屯田,各地军民屯田数约有二十万顷。这些蒙古军士每逢军役要自备鞍马、行装,只得变卖田产,甚至卖妻子。他们长途跋涉,到达戍所,戍者未归,代者又要出发,军官又乘机敲诈盘剥,因而困苦日甚。汉人富户,多逃避军役,由贫困的下户充当。
蒙古军原来以营为家,外出作战,家属设奥鲁(原义为老小营)官管领。元朝建国后,蒙、汉军在各地戍守。忽必烈曾多次下令罢奥鲁官,由各路府、州县管民官兼管诸军奥鲁事。蒙古旧制,军士鞍马器械等需用均须自备。因此,所谓诸军奥鲁也为各军提供军需、管理辎重等事。各地长官兼管奥鲁,向军户恣意勒索,使他们在军官之外,又多一重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