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圣库制度 圣库制度是太平天国实行废除私有财产的一种制度。天朝田亩制度里面的国库制度就是根据这一个行之有效的规定到条文上去的。天朝田亩制度说:「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所以「国库」又叫做「圣库」。「圣」是太平天国宗教对上帝的尊称〔一〕,「圣库」就是上帝的仓库,也就是表示人民公有共享的意义。
圣库制度是从起义时就实行了的。当金田起义时,革命群众将田产屋宇变卖,易为现金,而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圣库,全体衣食都由圣库开支,一律平均。因有此制度,人数愈为加增〔二〕。圣库制度对号召群众起了重大作用。
要严格执行圣库制度,首先就不许蓄私财,必须人人把钱财缴交圣库,然后圣库才得有物资来供给全体人员的生活。所以在定营规条十要裹,第四条就是不得藏匿金银器饰。太平天国史卷二十三有藏匿不交圣库的就严厉惩治。在起义时,天王派拜上帝会兄弟十六人到请求加入的天地会党中去做宣传工作。回来时,那些天地会党人送巨金给他们以为报酬。十六人中有十五人恪守会规,各将赠金全数缴交圣库,独有一人私藏赠金不报。天王就把这人斩首教育群众〔一〕。
到太平天国辛开元年秋,克复广西永安州后,天王又下诏重申不得私藏财宝命令道:天王诏令各军各营众兵将,各宜为公莫为私,总要一条草对紧天父天兄及朕也。继自今,其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钦此。
壬子二年八月初十日,时在长沙,更定私藏私带金宝者斩的法令,天王诏道:天王诏令通军大小兵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缴归天朝圣库,倘再私藏私带,一经察出,斩首示众。钦此。
这一个制度,首先是在军中实行,到建都天京后,又在天京实行〔二〕,于是便把从前颁布的诏令定为法律,在天朝法律上定有凡私藏金银即是变妖,定斩不留的条例。「变妖」,就是反革命,可见这条例的严重。凡藏银过五两不缴交圣库的就按律治罪〔一〕。
天朝圣库设在天京水西门灯笼巷〔二〕。计设总圣库四员(内分正、副、又正、又副),总圣库協理二员,专司其事。原则上从天王到士兵不准私蓄财产,食器物一切费用(包括医药、残废院、老人馆)全由公家供给〔三〕。当时天京人民,也同军队一样都由公家供给。
关于这一个制度,在癸好三年冬,英国人麦都思向一个在太平军中做过士兵的人访问,他记录道:关于全军不发饷事,我复问各军人自有私产者否?则答:「一概全无,如果查出某人藏有多过五元之款,即罪其不以此款归公而把他鞭笞了。所有财物一得到手即须缴入公库,而凡有私匿不报者皆有背叛行为之嫌」?「那么,公库里面一定有许多财物啦」?「啊,十分富足,无数量的银子,都留为实行这大事业之用的」。又问:「如果人人不许有私财,他们自己想买点好东西吃时又怎办呢」?他说:「那是无需的,每卒之卒长买备全体所需。放在桌上之时,大家平等分享,即使最高级的军官之盘盌也与最卑下的小兵一般无异」〔一〕。
当时北华捷报根据上述通讯写了一篇社评,论太平天国这一种军事共产制的施行,称为「共同生活的实现」〔二〕。甲寅四年四月,美国公使麦莲翻译裨治文随美使探访天京,据他个人观察所及和与太平天国人员谈话所得,对天京社会情況也得出「他们至少有共同的利益」的结论〔三〕。这些观察倒不错,当时太平天国的社会生活是「共同生活的实现」,「有共同的利益」,而体现出此种生活的最重要的一种制度,便是圣库制度。
严厉的执行圣库制度,其结果就杜绝了贪污与战争时一些非法的行为,给廉洁政治与严明的军队纪律创造了条件。太平天国盛时政治的清明,军纪的严肃,与圣库制度的严厉执行是有关系的。
后来,圣库制度逐渐被破坏了。到了后期,已见有凡夺得敌人的物资,只有穀、米、牛、羊、猪、鸡等食物归公,而银钱衣服则各自收藏的记载〔四〕。这就把以前在军中严厉执行的圣库制度破环了。
圣库制度是从起义时就实行了的。当金田起义时,革命群众将田产屋宇变卖,易为现金,而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圣库,全体衣食都由圣库开支,一律平均。因有此制度,人数愈为加增〔二〕。圣库制度对号召群众起了重大作用。
要严格执行圣库制度,首先就不许蓄私财,必须人人把钱财缴交圣库,然后圣库才得有物资来供给全体人员的生活。所以在定营规条十要裹,第四条就是不得藏匿金银器饰。太平天国史卷二十三有藏匿不交圣库的就严厉惩治。在起义时,天王派拜上帝会兄弟十六人到请求加入的天地会党中去做宣传工作。回来时,那些天地会党人送巨金给他们以为报酬。十六人中有十五人恪守会规,各将赠金全数缴交圣库,独有一人私藏赠金不报。天王就把这人斩首教育群众〔一〕。
到太平天国辛开元年秋,克复广西永安州后,天王又下诏重申不得私藏财宝命令道:天王诏令各军各营众兵将,各宜为公莫为私,总要一条草对紧天父天兄及朕也。继自今,其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钦此。
壬子二年八月初十日,时在长沙,更定私藏私带金宝者斩的法令,天王诏道:天王诏令通军大小兵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缴归天朝圣库,倘再私藏私带,一经察出,斩首示众。钦此。
这一个制度,首先是在军中实行,到建都天京后,又在天京实行〔二〕,于是便把从前颁布的诏令定为法律,在天朝法律上定有凡私藏金银即是变妖,定斩不留的条例。「变妖」,就是反革命,可见这条例的严重。凡藏银过五两不缴交圣库的就按律治罪〔一〕。
天朝圣库设在天京水西门灯笼巷〔二〕。计设总圣库四员(内分正、副、又正、又副),总圣库協理二员,专司其事。原则上从天王到士兵不准私蓄财产,食器物一切费用(包括医药、残废院、老人馆)全由公家供给〔三〕。当时天京人民,也同军队一样都由公家供给。
关于这一个制度,在癸好三年冬,英国人麦都思向一个在太平军中做过士兵的人访问,他记录道:关于全军不发饷事,我复问各军人自有私产者否?则答:「一概全无,如果查出某人藏有多过五元之款,即罪其不以此款归公而把他鞭笞了。所有财物一得到手即须缴入公库,而凡有私匿不报者皆有背叛行为之嫌」?「那么,公库里面一定有许多财物啦」?「啊,十分富足,无数量的银子,都留为实行这大事业之用的」。又问:「如果人人不许有私财,他们自己想买点好东西吃时又怎办呢」?他说:「那是无需的,每卒之卒长买备全体所需。放在桌上之时,大家平等分享,即使最高级的军官之盘盌也与最卑下的小兵一般无异」〔一〕。
当时北华捷报根据上述通讯写了一篇社评,论太平天国这一种军事共产制的施行,称为「共同生活的实现」〔二〕。甲寅四年四月,美国公使麦莲翻译裨治文随美使探访天京,据他个人观察所及和与太平天国人员谈话所得,对天京社会情況也得出「他们至少有共同的利益」的结论〔三〕。这些观察倒不错,当时太平天国的社会生活是「共同生活的实现」,「有共同的利益」,而体现出此种生活的最重要的一种制度,便是圣库制度。
严厉的执行圣库制度,其结果就杜绝了贪污与战争时一些非法的行为,给廉洁政治与严明的军队纪律创造了条件。太平天国盛时政治的清明,军纪的严肃,与圣库制度的严厉执行是有关系的。
后来,圣库制度逐渐被破坏了。到了后期,已见有凡夺得敌人的物资,只有穀、米、牛、羊、猪、鸡等食物归公,而银钱衣服则各自收藏的记载〔四〕。这就把以前在军中严厉执行的圣库制度破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