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治制度及其特点 辽国幅员广阔,民族成分复杂,有“畜牧畋渔以食,皮毛以衣,转徙随时,车马为家”①的契丹人和其他游牧部族,也有“耕稼以食,桑麻以衣,宫室以居,城郭以治”②的汉人和渤海人。各族间经济、文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社会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在开拓疆域的同时,辽的统治者不断吸收各族统治者的治国经验,学习各族的文化和制度,以完善辽国的统治机构。辽世宗耶律阮时基本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经穆、景、圣三朝,统治制度逐渐完备,机构基本健全。
辽国统治制度的特点是“因俗而治”,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③,其统治机构的设置也是与此相适应的。
一 官分南北,因俗而治 “因俗而治”的方针体现在统治机构的设置上就是官分南北。辽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两套平行的政权机构——北面官和南面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④,处理契丹各部和其他游牧、渔猎部族事宜,长官由契丹贵族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北面;“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⑤,管理汉人、渤海人事务,长官由契丹贵族、汉人和渤海人中的上层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南面。
在中央,北面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枢密院,也称契丹枢密院。长官为北院枢密使、知北院枢密使事、北院枢密副使、北院枢密直学士、北院枢密都承旨等。
南、北二宰相府是总理契丹等各游牧部族军、政和游牧事宜的中央机构。长官为南、北府宰相。早在遥辇阻午可汗时,契丹八部就已由二府分领,910年以萧敌鲁为北府宰相后,后族萧氏世预北府宰相之选。圣宗时,北府统五院、六院、乌隗、涅利、突吕不等二十八部;自神册六年(921年)以皇弟耶律苏为南府宰相后,宗室世预南府宰相之选。南府统乙室、楮特、突举、品等十六部。后期,随着辽朝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契丹别部人和汉人、渤海人为两府宰相者,也不乏其人。
北宣徽院,掌御前祗应事。凡朝会、行幸、还京、接见使臣等,掌殿庭礼仪。长官为北院宣徽使、同知北院宣徽使事等。
夷离毕院掌刑狱,长官为夷离毕。夷离毕为遥辇联盟后期所设,除掌政刑外,也兼掌契丹仪式的祭祀,如岁除、祭山、丧葬等仪。
大林牙院掌文翰,修文告。长官为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等。
北面官中还有位居百官之上的大于越。大于越无职掌,用以授有大功德者,相当于汉制中的“三公”。
南面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南枢密院,也称汉人枢密院。长官有南院枢密使、同知南院枢密使事、南院枢密副使、南院枢密直学士和南院枢密都承旨等。南院下设吏、户、兵、刑、厅五房,分管各部事,兼有唐代尚书省的职能。
中书省是南面朝官中的又一机构。它的前身是辽太祖时的汉儿司,为初期治理汉人事务的机构。及至南枢密院成立,尚书省职能多归南枢密院,汉儿司改名政事省,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改称中书省,负责六品以下汉官除授,兼掌礼部事。长官为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为南面官中的宰相。但“汉宰相(即南面宰相)必兼枢密使,乃得予闻机事”①。
随着辽朝境内封建因素的增长,中央集权化的倾向逐渐增强,圣宗以后,汉人也不乏任北面官者,如韩德让,曾兼北、南院枢密使,大丞相;室昉、刘晟、刑抱质、大康尅也先后任过南、北府宰相。
辽国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每年冬、夏两次在捺钵召集的北、南臣僚会议。政治中心则在皇帝巡幸的四时捺钵。
管理皇帝行宫事务和皇族事务的北面官有契丹诸行宫都部署司,长官为契丹行宫都部署,掌“行在行军斡鲁朵之政令”②;各斡鲁朵设有都部署,也称宫使,分别掌管本斡鲁朵的军政、民政、司法和游牧事宜。
大惕隐司掌皇族政教,长官为惕隐,系大宗正之职。
皇帝的禁卫、宿值等由殿前都点检司承担,长官为殿前都点检,也称大内都点检。都点检一职出现在辽穆宗时期,当是从后周和北宋学来的。
管理行宫汉人、渤海人事务的机构是南面官中的汉人诸行宫都部署司。
二 五京与四时捺钵 圣宗时,辽朝已建有上、中、东、南四京。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升石晋所割云州为西京,于是五京俱备。初期,以上京为首都。中京建成,遂取代上京成为辽朝的都城。但是,游牧的契丹人所建的国家,具有行国的基本特征。它的政治中心不在具有城国特征的五京。五京是用来统辖州县的,治理重点是汉人和渤海人。五京各有特点,作用也不尽相同。上京临潢府是辽太祖创业之地,“负山抱海,天险足以自固。地沃宜耕种,水草便畜牧”①,是辽内四部族的游牧地。后又迁入了大批汉人和渤海人,农业、手工业、商业都有一定发展。东京用以控制渤海、女真,备御高丽。西京备御西夏和西南各游牧部族。中京、南京经济发展水平略高,多设财赋官,对辽的经济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辽国皇帝并不常居上京、中京,他与北、南面臣僚和皇族一起,随寒暑、逐水草,巡行于四时捺钵之中。辽国的政治中心也随着皇帝的行踪转移。
“捺钵”又作“纳拔”、“纳钵”、“剌钵”、“纳宝”,汉意为“行宫”或“行在”。辽帝的四时捺钵制度正是与契丹人游牧和渔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同时也受政治形势的影响和制约。
辽初,冬春多在上京及其以南的潢水、土河流域,夏秋多在上京西北永安山、拽剌山(大兴安岭东南余脉)一带。圣宗前期,因对宋交涉的需要,捺钵也相应南移,春捺钵多在鸳鸯泊(今河北张北昂古里诺尔),夏秋在炭山(大兴安岭东南余脉),冬季则多住南京。天祚帝末期,东北战事起,被迫将捺钵移向西南鸳鸯泊、西京、南京一带。
圣宗后期,历兴宗、道宗和天祚帝前期百余年间,社会稳定,捺钵制也得以完善,四时捺钵地点逐渐固定。春捺钵在长春州②附近的鸭子河、混同江、鸭子河泊③;夏捺钵在永安山、拽剌山一带;秋捺钵在庆州(今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力嘎苏木)伏虎林;冬捺钵在潢、土二河间的广平淀。
跟随皇帝至四时捺钵的是一个庞大的行宫部落集团。它包括皇帝的族人(四帐皇族),与皇帝关系最密切的诸斡鲁朵和中央的北、南面官员。中央的北面官全部随行。南面官中宣徽院所属百司官员全部随行;枢密院、中书省宰相1人,枢密都、副承旨2人,令史10人,中书令1人,御史台、大理寺各1人从行。其他汉官留守中京,办理汉人公务。留守官有权任命县令、录事以下文官,县令以上文官只能以堂帖权差,待会议行在所取旨后方可给敕正式任命;武官则必须奏准。
春捺钵的主要活动是钩鱼和捕鹅。正月上旬起牙帐离开冬捺钵,三月上旬到达。江河尚未解冻,鹅雁未至时,凿冰钩鱼;冰雪融化,鹅雁北归后,放鹰鹘猎捕天鹅。钩得第一尾鱼,捕得第一只鹅后,便举行头鱼宴和头鹅宴,互相庆贺。这既是契丹人民的生产活动和生活内容,也是辽国统治者的娱乐活动。春捺钵活动期间,捺钵周围千里之内的属国、属部首领要到捺钵朝见辽帝,以示臣服。所以,春捺钵活动也包括了安抚、控制、考察各属国、属部的政治内容。
四月中旬,行宫集团离开春捺钵进山避暑、赏花。皇帝与北南面臣僚共议国事,这是一年中的第一次大政会议。闲暇时间则从事游猎。
七月中旬,入山射虎、鹿,转入秋捺钵。天冷后到冬捺钵违寒,再与北南面臣僚举行第二次大政会议,共议大政方针。同时接见宋及诸国使臣,闲暇时校猎、讲武。
辽国皇帝的捺钵活动,既是契丹人的经济活动、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反映,也是辽国统治集团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朔漠以畜牧射猎为业,犹汉人之劭农,生生之资于是乎出。自辽有国,建立五京,置南北院,控制诸夏,而游田之习,尚因其旧”①。宋朝人对此十分理解,他们说“北人打围,一岁各有处所,……如南人趁时耕种也”②,并非像宇文懋昭所谓的“承平日久,无以为事,……四时无定,荒于游猎”③。捺钵是举行国政会议的地点,又是皇帝处理国事的场所,它才是辽国的政治中心。
三 斡鲁朵 斡鲁朵汉译为“行宫”,由皇帝巡行时居住的毡帐、办事的衙署以及负责保卫皇帝安全、承应皇帝日常役使的宫分人组成。斡鲁朵有自己的机构、军队和从事生产、服务的宫分人。他们“入则居守,出则扈从”④,“有调发,则丁壮从戎事,老弱居守”⑤。辽国共有斡鲁朵13个,包括九帝、二后(太祖后述律月理朵和景宗后萧绰)、一个皇太弟(圣宗时的孝文皇太弟耶律隆庆)的12个斡鲁朵和圣宗朝大丞相韩德让所建的文忠王府。
斡鲁朵制创于辽初,耶律阿保机将迭剌部分为五院、六院二部,将宗室分为孟父、仲父、季父三房后,他本人则以侍卫军腹心部为核心,另建立宫卫算斡鲁朵(汉名弘义宫)。这是辽国的第一个斡鲁朵,它的主人就是辽的开国皇帝太祖阿保机。阿保机死后斡鲁朵由其子孙继承。此后各斡鲁朵是以“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⑥的方式建立的。
斡鲁朵辖有著帐户、宫分户和州县。著帐户是由犯罪的宗室、外戚和大臣家属组成的,他们承担仆役、侍从、警卫等非生产性的祗从之役。宫分人多来源于战争俘虏,后妃的陪嫁者——媵臣,或由州县、部族中抽调。初期还有一定数量的自愿附宫籍者。他们中有汉人、渤海人、契丹人和其他部族人。宫分人中大多从事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狩猎业。
隶属斡鲁朵的州县人户,由诸宫提辖司管理,不参加四时捺钵活动,但要向斡鲁朵提供徭役和出兵马从征。①斡鲁朵的管理机构为都部署司,长官称都部署,也称宫使。宫使掌本斡鲁朵的户口、钱帛、司法和刑狱。同时统领宫分军,既是本斡鲁朵的行政长官,也是军事统帅。总领辽国各斡鲁朵军政事务的机构是契丹诸行宫都部署和汉儿诸行宫都部署。
在四时捺钵中,皇帝的斡鲁朵组成小禁围,其他各斡鲁朵跟从在皇帝斡鲁朵附近,组成大禁围,共同保卫皇帝的安全。斡鲁朵的武装力量是宫卫骑军,而平时侍卫有殿前都点检和诸宫都部署所统的武装。
四 地方建置与投下州、军 辽朝盛时,疆城“东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沟,幅员万里”②。辽分全国为五道,以上京临潢府之地置上京道,东京辽阳府之地置东京道,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赤峰市宁城)之地为中京道,南京析津府(今北京市)之地为南京道,西京大同府(山西大同市)为西京道,又置兴中府(今辽宁朝阳市)于中京道,计为五道六府。
在地方的治理和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契丹等游牧部族以部落治理,汉人和渤海人则统以州县。
“辽的地方行政区划,道以下一般为府州军城与县(城)两级。府有京府、蕃府之分,州有节度、观察、团练、防御、刺史之分;观察以下诸州或隶属于道,或隶属于府与节度州”①。京府设留守,诸府设知府事。诸州则分别设节度、观察、团练、防御使或刺史。县有令、丞、尉、主簿。
契丹等游牧部族的部落即是辽朝北面官制的地方行政机构。前期,除奚六部设王府外,诸部落长官皆称夷离堇。太宗时,升大部族首领为王,设王府,如北大王府(又称五院司)统五院,南大王府(又称六院司)统六院,乙室大王府统乙室部等。诸部落则设节度使司,长官为节度使。
除国家所辖州县外,辽朝还有由贵族建立的投下州。投下也作“头下”,是辽国诸王、公主、外戚、大臣以征伐所得俘虏和奴隶建立的“私城”。诸王、公主、国舅可创立州城,其余则为军、县或堡。州、县名额由朝廷赐与。
投下户主要是战争中俘虏的汉人、奚人和渤海人。后期对外攻伐减少,公主所建投下州多以陪嫁的媵户设置。初期,辽太祖采纳韩延徽的建议,“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②。这是契丹统治者安抚俘虏和降人的方式,也是投下制产生的背景。它对安抚汉人、渤海人,发展辽国的农业、手工业起了很好的作用。
投下州的官员,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刺史以下官由投下主以本主部曲充任。
属国和属部官“大者拟王封,小者准部使”③。大王、节度使任以契丹贵族或各部族酋长。
五 刑法 建国前的契丹人,没有文字,“刻木为契,穴地为牢”①,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成文法,有罪则量其轻重,临时决谴。当社会陷入尖锐的矛盾中,斗争日益激化时,有了进行法律约束的必要。遥辇后期,在审理释鲁被杀案时,制定了“籍没之法”。阿保机为联盟长期间,惩治诸弟叛乱集团时,也曾“权宜立法”,规定:亲王犯谋逆罪,不送有司行刑,可使其投崖自杀;淫乱或逆父母者以五车辕杀;谤讪犯上者,以熟铁摏其口杀死;从坐者,量轻重处以杖刑。
建国后,逐渐制定和完善法律。神册六年(921年)“诏定法律,正班爵”②,以突吕不“撰决狱法”③,“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④。这是辽朝制定成文法的开始。太宗时规定,“治渤海人一依汉法”⑤。从此,辽朝境内各族人犯罪,有了治罪判刑的法律依据。辽朝的法律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汉人、渤海人所依的“律令”,即《唐律》、《唐令》,契丹与其他游牧部族则依《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渤海、奚、契丹间的纠纷,则以汉法断。即所谓“四姓相犯,皆用汉法”⑦。
圣宗时,承天太后“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圣宗本人也锐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⑥圣宗更定法令的主要特点是定罪量刑多从宽简,逐步缩小契丹和汉人量刑上的差别,限制契丹贵族的某些特权,加进汉法中维护封建统治的“十恶八议”等内容。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编成《新定条制》,定刑5种,凡547条。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至大安三年(1087年)又多次修订条例,意在使治契丹和汉人的法律合而为一。后因“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而于大安五年(1089年)悉除新法,复用旧制。
辽朝的刑罚有5种:死、流、徒、杖、笞。死刑有绞、斩、凌迟、辕、枭、支解、腰斩、生瘗、投崖、射鬼箭等。有的是继承唐的刑名,有的是中原社会隋朝以前的酷刑和契丹社会固有的刑罚。流刑有置于边远部族、投诸境外和令出使绝域三等。徒刑有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杖刑自50下至300下。此外,尚有笞刑、宫刑、黥刑等。
辽朝也有连坐、籍没和赎罪法。叛逆之家,兄弟虽不知情,也需连坐;贵族谋反,除首恶处死外,家属没为官奴;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可输铜赎罪。
刑具有沙袋、木剑、大棒、铁骨朵等。拷讯用刑则有粗、细杖,鞭、烙法。木剑、沙袋、铁骨朵为契丹特有刑具。木剑,太宗时制,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以木剑。沙袋,穆宗时制。用熟皮缝合成长六寸、宽二寸的口袋,以沙填充;木柄长一尺许,牛皮缝裹。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罚。铁骨朵用熟铁制成,八片虚合,用柳木作柄,长约三尺,打数或五或七。
辽代法律在执行中,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比较常见。世宗时,天德等谋反,诛天德,杖萧翰,流刘哥,遣盆都出使黠戛斯,“四人之罪均而刑异”,“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①穆宗常因细故虐杀侍御、近臣;兴宗时也常因请托减免罪行。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的现象颇为普遍。
圣宗前,“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圣宗更定法令时,虽曾明确规定“一等科之”,但契丹人侵害汉人正当权益,却往往受到袒护。直到道宗时,这种状况仍无根本改变。苏辙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北朝之政宽契丹,虐燕人,盖以旧矣。然臣等访闻山前诸州祗侯公人,止是小民争斗杀伤之狱则有弊,至于燕人强家富族,似不至如此”①。这段议论反映了辽朝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现象的存在,同时也充分反映了辽朝法律的阶级性实质。
六 军队 契丹与其他游牧部落一样,兵民相兼。民年十五隶兵籍,平时游牧射猎,从事生产,有征伐则应调出征。每正军一人,附打草谷、守营盘家丁各一名,马匹、甲胄、武器自备。调发兵马有金鱼符,传令有银牌。
辽朝的军队有宫卫骑军、部族军、五京乡丁和属国军等。
宫卫骑军也称斡鲁朵军、宫分军,是隶属于辽朝各斡鲁朵的武装力量,平时从事生产,有兵事则由各宫提辖司征调,随行军将领出征。辽朝的十二宫一府在五京和奉圣州、平州分别设置提辖司(其中道宗的太和宫、天祚永昌宫所置提辖司,《辽史·营卫志》失载)。隶宫州县蕃汉人丁8000至6万不等,各宫出骑军少者2000,多者1.6万,总计人丁40万余,出骑军10万余。“有兵事,则五京、二州各提辖司传檄而集,不待调发州县、部族,十万骑军已立具矣”②。辽朝皇帝也有侍卫、宿直军。建国前阿保机选精锐为腹心部,后组成皮室军(皮室,契丹语,意为“金刚”),从事宿卫和征战。立斡鲁朵后,皮室军逐渐转变为从事征伐和镇戍的常备军。禁卫任务逐渐为斡鲁朵宫分军所取代。辽世宗时,受北宋制度的影响,设殿前司掌宿卫。
辽境内各游牧部族都有本部军队,称部族军,分隶南、北二宰相府。平时同本部一起从事游牧业生产,并承担守边的军事任务,遇有战事,也应调出征。各部有本部的游牧范围,镇守地一般与游牧地接近。五院、六院部镇南境,防宋;乌隗等部驻东北,防女真;突吕不、楮特等驻西北,备御西北各游牧部族;涅剌、乙室、品等驻守西南,控扼西夏、阻卜等。
五京分别统有汉、渤海、契丹等军,平时守卫京城,有战事则奉调出军。各州设节度使,五京兵事各有专司总领,南京设有元帅府,统蕃汉兵;中京军事由南、北两大王府统领;西京由乙室王府统领;东京有都部署司和统军使司;上京有上京总管府和上京城隍使司等。此外,南京、中京、西京又各有禁军。辽国盛时,二帐(二国舅帐)、十二宫一府、五京,有兵104万。这是辽朝的主要军事力量。
各属国、属部皆有本部的军队,有奉调从征的义务,不从者将被讨伐。但辽有战事,多调用宫卫骑军和五京所统汉、渤海、契丹兵,部族和属国军调用较少。
辽朝在边境又设有镇戌一方的招讨司等机构。在镇州(可敦城,今蒙古共和国布尔根省喀鲁哈河下游南之青托罗盖古城)置西北路招讨司,以镇遏西北各游牧部族;在丰州(今内蒙古呼和浩特东)置西南路招讨司控制西夏;泰州置东北路统军司,黄龙府置兵马都部署司,控制东北诸属国、属部。招讨司设招讨使,统军司、都部署司有统军使、都部署。
行军作战,有都统、副都统、都监等指挥,由皇帝任命勋戚、宗室、大臣担任。
七 科举与学校 耶律阿保机曾多次征战燕云地区,俘虏汉人,接触了中原文化。他本人懂汉语,并有借助于儒家思想维护统治的政治倾向。太子耶律倍更加热衷于汉文化。所以辽政权从建立之日起,就显示出契丹和汉文化共同发展的倾向。辽太祖时,创制了契丹文字,与汉字并行于境内。
在官员的选用方面,科举是汉人、渤海人入仕的途径之一。会同年间,从后晋得幽蓟十六州地。为了安抚和统治新附之区,辽国急需选用汉士,于是以汉士平素所习之业进行选拔,曾举行科举考试。历仕太宗、世宗、穆宗、景宗、圣宗五朝的汉官室昉就是会同初登进士第的。
辽国的科举制度,有一个从权宜向定制发展的过程。会同(938—946年)初因急需选汉士为汉官治汉地,故在幽蓟地区以科举选拔士人,保宁八年(976年),“诏南京复礼部贡院”①,正式建立了主持科举考试的常设机构。圣宗统和六年(988年),“诏开贡举”②,科举已成定制。太平十年(1030年),“诏来岁行贡举法”③,制度已趋健全。统和二十七年(1009年)是辽朝殿试的开端。是年,“御前引试刘二宜等三人”④。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赋》、《幸燕诗》试进士于廷”⑤,则是由皇帝亲自出题举行殿试。
辽代举行科举考试的时间,前后不同。自会同元年(938年)至统和六年(988年)无定期,为笼络和选拔汉族士人的临时措施、权宜之法。统和六年至重熙元年(1032年),大抵每年举行一次。重熙后为三年一次。前者为沿袭唐制,后者则是受宋朝的影响。⑥考试科目在圣宗时以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后则借鉴宋朝,“程文分两科,曰诗赋,曰经义,魁各分焉”①。终辽之世,重词赋,轻经、律,故律科进士为数很少。道宗朝,曾设贤良科,应试者先以所业十万言进。③其程序“有乡、府、省三试之设。乡中曰乡荐,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②。省试由礼部贡院主持,按成绩分甲、乙、丙三科取士,合格者以“喜帖”书其姓名。
辽代的科举专为选汉官、取汉士之用,只有汉人、渤海人可以应试。对契丹人参加科举限制甚严。契丹人中虽不乏文学之士,却多不是进士出身。重熙中,季父房耶律蒲鲁虎应试及第,为有司告发,其父耶律庶箴以“擅令子就科目”,被处以鞭刑二百。至道宗朝,有白霫进士郑恪,天庆五年又有契丹进士耶律大石等。可见,至道宗朝,对契丹、奚、霫等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已放宽。对汉人应举的限制,则承袭了中原历代之制。禁止医卜、屠贩、奴隶、商贾之家和背弃父母、犯罪逃亡者应试。
在实行科举的同时,辽代也设立学校培养人才。太祖、道宗时,分别于两京置国子监,设祭酒、司业、监丞、主簿,教授上京、中京国子学生徒。太宗于南京设太学。圣宗曾赐南京水■庄一区,以助学养士。五京州县也设有学校。道宗清宁元年,诏设学养士,并颁五经传疏,置博士、助教。不但契丹、勃海、奚、汉人子弟可入学学习,圣宗朝,高丽也曾遣学生入辽学习契丹语。
辽朝诸官员,除选自宗室、外戚、诸部贵族有功劳、有能力者外,汉官中科举是入仕之一途,后期也有以入粟补官者。
辽国的科举,为汉人和渤海读书人提供了入仕之途,虽然通过科举作官者只占辽国官员的十分之二三,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他们中既有治国安邦的政治家,也有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科举取士扩大了辽国的统治基础,促进了辽国境内的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了汉文化和儒学在辽国境内的传播。
①《辽史·营卫志》。
②《辽史·营卫志》。
③《辽史·百官志》。
④《辽史·百官志》。
⑤《辽史·百官志》。
①〔宋〕余靖《武溪集》卷18《契丹官仪》。
②《辽史·百官志》。
①《辽史·地理志一》。
②关于长春州的所在地,有吉林洮南县城四家子古城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他虎城两说,参见《东北古地理古民族丛考》、李健才《东北史地考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
③鸭子河泊有为今月亮泡、黄花稍泊两说,参见《东北古地理古民族丛考》;傅乐焕《辽史丛考》,中华书局1984年版。
①《辽史·游幸表》。
②〔宋〕张舜民《使辽录》,载《说郛》卷3,商务印书馆本。
③《大金国志》卷11。
④《辽史·兵卫志》。
⑤《辽史·营卫志》。
⑥《辽史·营卫志》。
①《文献通考》卷346,《四裔二十三·契丹下》载“十宫各有民户,出兵马”。
②《辽史.地理志》。
①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辽北宋时期图组编例》,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
②《辽史·韩延徽传》。
③《辽史·百官志·北面属国官》。
①《辽史·太祖纪》。
②《辽史·太祖纪》。
③《辽史·突吕不传》。
④《辽史·刑法志上》。
⑤《辽史·刑法志上》。
⑦《辽史·刑法志上》。
⑥《武溪集·契丹官仪》。
①《辽史·刑法志上》。
①《栾城集》卷40《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
②《辽史·兵卫志》。
①《辽史·景宗纪》。
②《辽史·圣宗纪》。
③《辽史·圣宗纪》。
④《辽史·圣宗纪》。
⑤《辽史·兴宗纪》。
⑥参见朱子方、黄凤歧《辽代科举制度述略》,载《辽金史论集》第三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①《契丹国志·试士科制》。
③《契丹国志·试士科制》。
②《续文献通考》卷34,《选举一》。
辽国统治制度的特点是“因俗而治”,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③,其统治机构的设置也是与此相适应的。
一 官分南北,因俗而治 “因俗而治”的方针体现在统治机构的设置上就是官分南北。辽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两套平行的政权机构——北面官和南面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④,处理契丹各部和其他游牧、渔猎部族事宜,长官由契丹贵族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北面;“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⑤,管理汉人、渤海人事务,长官由契丹贵族、汉人和渤海人中的上层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南面。
在中央,北面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枢密院,也称契丹枢密院。长官为北院枢密使、知北院枢密使事、北院枢密副使、北院枢密直学士、北院枢密都承旨等。
南、北二宰相府是总理契丹等各游牧部族军、政和游牧事宜的中央机构。长官为南、北府宰相。早在遥辇阻午可汗时,契丹八部就已由二府分领,910年以萧敌鲁为北府宰相后,后族萧氏世预北府宰相之选。圣宗时,北府统五院、六院、乌隗、涅利、突吕不等二十八部;自神册六年(921年)以皇弟耶律苏为南府宰相后,宗室世预南府宰相之选。南府统乙室、楮特、突举、品等十六部。后期,随着辽朝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契丹别部人和汉人、渤海人为两府宰相者,也不乏其人。
北宣徽院,掌御前祗应事。凡朝会、行幸、还京、接见使臣等,掌殿庭礼仪。长官为北院宣徽使、同知北院宣徽使事等。
夷离毕院掌刑狱,长官为夷离毕。夷离毕为遥辇联盟后期所设,除掌政刑外,也兼掌契丹仪式的祭祀,如岁除、祭山、丧葬等仪。
大林牙院掌文翰,修文告。长官为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等。
北面官中还有位居百官之上的大于越。大于越无职掌,用以授有大功德者,相当于汉制中的“三公”。
南面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南枢密院,也称汉人枢密院。长官有南院枢密使、同知南院枢密使事、南院枢密副使、南院枢密直学士和南院枢密都承旨等。南院下设吏、户、兵、刑、厅五房,分管各部事,兼有唐代尚书省的职能。
中书省是南面朝官中的又一机构。它的前身是辽太祖时的汉儿司,为初期治理汉人事务的机构。及至南枢密院成立,尚书省职能多归南枢密院,汉儿司改名政事省,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改称中书省,负责六品以下汉官除授,兼掌礼部事。长官为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为南面官中的宰相。但“汉宰相(即南面宰相)必兼枢密使,乃得予闻机事”①。
随着辽朝境内封建因素的增长,中央集权化的倾向逐渐增强,圣宗以后,汉人也不乏任北面官者,如韩德让,曾兼北、南院枢密使,大丞相;室昉、刘晟、刑抱质、大康尅也先后任过南、北府宰相。
辽国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每年冬、夏两次在捺钵召集的北、南臣僚会议。政治中心则在皇帝巡幸的四时捺钵。
管理皇帝行宫事务和皇族事务的北面官有契丹诸行宫都部署司,长官为契丹行宫都部署,掌“行在行军斡鲁朵之政令”②;各斡鲁朵设有都部署,也称宫使,分别掌管本斡鲁朵的军政、民政、司法和游牧事宜。
大惕隐司掌皇族政教,长官为惕隐,系大宗正之职。
皇帝的禁卫、宿值等由殿前都点检司承担,长官为殿前都点检,也称大内都点检。都点检一职出现在辽穆宗时期,当是从后周和北宋学来的。
管理行宫汉人、渤海人事务的机构是南面官中的汉人诸行宫都部署司。
二 五京与四时捺钵 圣宗时,辽朝已建有上、中、东、南四京。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升石晋所割云州为西京,于是五京俱备。初期,以上京为首都。中京建成,遂取代上京成为辽朝的都城。但是,游牧的契丹人所建的国家,具有行国的基本特征。它的政治中心不在具有城国特征的五京。五京是用来统辖州县的,治理重点是汉人和渤海人。五京各有特点,作用也不尽相同。上京临潢府是辽太祖创业之地,“负山抱海,天险足以自固。地沃宜耕种,水草便畜牧”①,是辽内四部族的游牧地。后又迁入了大批汉人和渤海人,农业、手工业、商业都有一定发展。东京用以控制渤海、女真,备御高丽。西京备御西夏和西南各游牧部族。中京、南京经济发展水平略高,多设财赋官,对辽的经济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辽国皇帝并不常居上京、中京,他与北、南面臣僚和皇族一起,随寒暑、逐水草,巡行于四时捺钵之中。辽国的政治中心也随着皇帝的行踪转移。
“捺钵”又作“纳拔”、“纳钵”、“剌钵”、“纳宝”,汉意为“行宫”或“行在”。辽帝的四时捺钵制度正是与契丹人游牧和渔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同时也受政治形势的影响和制约。
辽初,冬春多在上京及其以南的潢水、土河流域,夏秋多在上京西北永安山、拽剌山(大兴安岭东南余脉)一带。圣宗前期,因对宋交涉的需要,捺钵也相应南移,春捺钵多在鸳鸯泊(今河北张北昂古里诺尔),夏秋在炭山(大兴安岭东南余脉),冬季则多住南京。天祚帝末期,东北战事起,被迫将捺钵移向西南鸳鸯泊、西京、南京一带。
圣宗后期,历兴宗、道宗和天祚帝前期百余年间,社会稳定,捺钵制也得以完善,四时捺钵地点逐渐固定。春捺钵在长春州②附近的鸭子河、混同江、鸭子河泊③;夏捺钵在永安山、拽剌山一带;秋捺钵在庆州(今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力嘎苏木)伏虎林;冬捺钵在潢、土二河间的广平淀。
跟随皇帝至四时捺钵的是一个庞大的行宫部落集团。它包括皇帝的族人(四帐皇族),与皇帝关系最密切的诸斡鲁朵和中央的北、南面官员。中央的北面官全部随行。南面官中宣徽院所属百司官员全部随行;枢密院、中书省宰相1人,枢密都、副承旨2人,令史10人,中书令1人,御史台、大理寺各1人从行。其他汉官留守中京,办理汉人公务。留守官有权任命县令、录事以下文官,县令以上文官只能以堂帖权差,待会议行在所取旨后方可给敕正式任命;武官则必须奏准。
春捺钵的主要活动是钩鱼和捕鹅。正月上旬起牙帐离开冬捺钵,三月上旬到达。江河尚未解冻,鹅雁未至时,凿冰钩鱼;冰雪融化,鹅雁北归后,放鹰鹘猎捕天鹅。钩得第一尾鱼,捕得第一只鹅后,便举行头鱼宴和头鹅宴,互相庆贺。这既是契丹人民的生产活动和生活内容,也是辽国统治者的娱乐活动。春捺钵活动期间,捺钵周围千里之内的属国、属部首领要到捺钵朝见辽帝,以示臣服。所以,春捺钵活动也包括了安抚、控制、考察各属国、属部的政治内容。
四月中旬,行宫集团离开春捺钵进山避暑、赏花。皇帝与北南面臣僚共议国事,这是一年中的第一次大政会议。闲暇时间则从事游猎。
七月中旬,入山射虎、鹿,转入秋捺钵。天冷后到冬捺钵违寒,再与北南面臣僚举行第二次大政会议,共议大政方针。同时接见宋及诸国使臣,闲暇时校猎、讲武。
辽国皇帝的捺钵活动,既是契丹人的经济活动、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反映,也是辽国统治集团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朔漠以畜牧射猎为业,犹汉人之劭农,生生之资于是乎出。自辽有国,建立五京,置南北院,控制诸夏,而游田之习,尚因其旧”①。宋朝人对此十分理解,他们说“北人打围,一岁各有处所,……如南人趁时耕种也”②,并非像宇文懋昭所谓的“承平日久,无以为事,……四时无定,荒于游猎”③。捺钵是举行国政会议的地点,又是皇帝处理国事的场所,它才是辽国的政治中心。
三 斡鲁朵 斡鲁朵汉译为“行宫”,由皇帝巡行时居住的毡帐、办事的衙署以及负责保卫皇帝安全、承应皇帝日常役使的宫分人组成。斡鲁朵有自己的机构、军队和从事生产、服务的宫分人。他们“入则居守,出则扈从”④,“有调发,则丁壮从戎事,老弱居守”⑤。辽国共有斡鲁朵13个,包括九帝、二后(太祖后述律月理朵和景宗后萧绰)、一个皇太弟(圣宗时的孝文皇太弟耶律隆庆)的12个斡鲁朵和圣宗朝大丞相韩德让所建的文忠王府。
斡鲁朵制创于辽初,耶律阿保机将迭剌部分为五院、六院二部,将宗室分为孟父、仲父、季父三房后,他本人则以侍卫军腹心部为核心,另建立宫卫算斡鲁朵(汉名弘义宫)。这是辽国的第一个斡鲁朵,它的主人就是辽的开国皇帝太祖阿保机。阿保机死后斡鲁朵由其子孙继承。此后各斡鲁朵是以“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⑥的方式建立的。
斡鲁朵辖有著帐户、宫分户和州县。著帐户是由犯罪的宗室、外戚和大臣家属组成的,他们承担仆役、侍从、警卫等非生产性的祗从之役。宫分人多来源于战争俘虏,后妃的陪嫁者——媵臣,或由州县、部族中抽调。初期还有一定数量的自愿附宫籍者。他们中有汉人、渤海人、契丹人和其他部族人。宫分人中大多从事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狩猎业。
隶属斡鲁朵的州县人户,由诸宫提辖司管理,不参加四时捺钵活动,但要向斡鲁朵提供徭役和出兵马从征。①斡鲁朵的管理机构为都部署司,长官称都部署,也称宫使。宫使掌本斡鲁朵的户口、钱帛、司法和刑狱。同时统领宫分军,既是本斡鲁朵的行政长官,也是军事统帅。总领辽国各斡鲁朵军政事务的机构是契丹诸行宫都部署和汉儿诸行宫都部署。
在四时捺钵中,皇帝的斡鲁朵组成小禁围,其他各斡鲁朵跟从在皇帝斡鲁朵附近,组成大禁围,共同保卫皇帝的安全。斡鲁朵的武装力量是宫卫骑军,而平时侍卫有殿前都点检和诸宫都部署所统的武装。
四 地方建置与投下州、军 辽朝盛时,疆城“东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沟,幅员万里”②。辽分全国为五道,以上京临潢府之地置上京道,东京辽阳府之地置东京道,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赤峰市宁城)之地为中京道,南京析津府(今北京市)之地为南京道,西京大同府(山西大同市)为西京道,又置兴中府(今辽宁朝阳市)于中京道,计为五道六府。
在地方的治理和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契丹等游牧部族以部落治理,汉人和渤海人则统以州县。
“辽的地方行政区划,道以下一般为府州军城与县(城)两级。府有京府、蕃府之分,州有节度、观察、团练、防御、刺史之分;观察以下诸州或隶属于道,或隶属于府与节度州”①。京府设留守,诸府设知府事。诸州则分别设节度、观察、团练、防御使或刺史。县有令、丞、尉、主簿。
契丹等游牧部族的部落即是辽朝北面官制的地方行政机构。前期,除奚六部设王府外,诸部落长官皆称夷离堇。太宗时,升大部族首领为王,设王府,如北大王府(又称五院司)统五院,南大王府(又称六院司)统六院,乙室大王府统乙室部等。诸部落则设节度使司,长官为节度使。
除国家所辖州县外,辽朝还有由贵族建立的投下州。投下也作“头下”,是辽国诸王、公主、外戚、大臣以征伐所得俘虏和奴隶建立的“私城”。诸王、公主、国舅可创立州城,其余则为军、县或堡。州、县名额由朝廷赐与。
投下户主要是战争中俘虏的汉人、奚人和渤海人。后期对外攻伐减少,公主所建投下州多以陪嫁的媵户设置。初期,辽太祖采纳韩延徽的建议,“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②。这是契丹统治者安抚俘虏和降人的方式,也是投下制产生的背景。它对安抚汉人、渤海人,发展辽国的农业、手工业起了很好的作用。
投下州的官员,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刺史以下官由投下主以本主部曲充任。
属国和属部官“大者拟王封,小者准部使”③。大王、节度使任以契丹贵族或各部族酋长。
五 刑法 建国前的契丹人,没有文字,“刻木为契,穴地为牢”①,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成文法,有罪则量其轻重,临时决谴。当社会陷入尖锐的矛盾中,斗争日益激化时,有了进行法律约束的必要。遥辇后期,在审理释鲁被杀案时,制定了“籍没之法”。阿保机为联盟长期间,惩治诸弟叛乱集团时,也曾“权宜立法”,规定:亲王犯谋逆罪,不送有司行刑,可使其投崖自杀;淫乱或逆父母者以五车辕杀;谤讪犯上者,以熟铁摏其口杀死;从坐者,量轻重处以杖刑。
建国后,逐渐制定和完善法律。神册六年(921年)“诏定法律,正班爵”②,以突吕不“撰决狱法”③,“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④。这是辽朝制定成文法的开始。太宗时规定,“治渤海人一依汉法”⑤。从此,辽朝境内各族人犯罪,有了治罪判刑的法律依据。辽朝的法律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汉人、渤海人所依的“律令”,即《唐律》、《唐令》,契丹与其他游牧部族则依《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渤海、奚、契丹间的纠纷,则以汉法断。即所谓“四姓相犯,皆用汉法”⑦。
圣宗时,承天太后“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圣宗本人也锐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⑥圣宗更定法令的主要特点是定罪量刑多从宽简,逐步缩小契丹和汉人量刑上的差别,限制契丹贵族的某些特权,加进汉法中维护封建统治的“十恶八议”等内容。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编成《新定条制》,定刑5种,凡547条。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至大安三年(1087年)又多次修订条例,意在使治契丹和汉人的法律合而为一。后因“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而于大安五年(1089年)悉除新法,复用旧制。
辽朝的刑罚有5种:死、流、徒、杖、笞。死刑有绞、斩、凌迟、辕、枭、支解、腰斩、生瘗、投崖、射鬼箭等。有的是继承唐的刑名,有的是中原社会隋朝以前的酷刑和契丹社会固有的刑罚。流刑有置于边远部族、投诸境外和令出使绝域三等。徒刑有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杖刑自50下至300下。此外,尚有笞刑、宫刑、黥刑等。
辽朝也有连坐、籍没和赎罪法。叛逆之家,兄弟虽不知情,也需连坐;贵族谋反,除首恶处死外,家属没为官奴;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可输铜赎罪。
刑具有沙袋、木剑、大棒、铁骨朵等。拷讯用刑则有粗、细杖,鞭、烙法。木剑、沙袋、铁骨朵为契丹特有刑具。木剑,太宗时制,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以木剑。沙袋,穆宗时制。用熟皮缝合成长六寸、宽二寸的口袋,以沙填充;木柄长一尺许,牛皮缝裹。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罚。铁骨朵用熟铁制成,八片虚合,用柳木作柄,长约三尺,打数或五或七。
辽代法律在执行中,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比较常见。世宗时,天德等谋反,诛天德,杖萧翰,流刘哥,遣盆都出使黠戛斯,“四人之罪均而刑异”,“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①穆宗常因细故虐杀侍御、近臣;兴宗时也常因请托减免罪行。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的现象颇为普遍。
圣宗前,“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圣宗更定法令时,虽曾明确规定“一等科之”,但契丹人侵害汉人正当权益,却往往受到袒护。直到道宗时,这种状况仍无根本改变。苏辙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北朝之政宽契丹,虐燕人,盖以旧矣。然臣等访闻山前诸州祗侯公人,止是小民争斗杀伤之狱则有弊,至于燕人强家富族,似不至如此”①。这段议论反映了辽朝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现象的存在,同时也充分反映了辽朝法律的阶级性实质。
六 军队 契丹与其他游牧部落一样,兵民相兼。民年十五隶兵籍,平时游牧射猎,从事生产,有征伐则应调出征。每正军一人,附打草谷、守营盘家丁各一名,马匹、甲胄、武器自备。调发兵马有金鱼符,传令有银牌。
辽朝的军队有宫卫骑军、部族军、五京乡丁和属国军等。
宫卫骑军也称斡鲁朵军、宫分军,是隶属于辽朝各斡鲁朵的武装力量,平时从事生产,有兵事则由各宫提辖司征调,随行军将领出征。辽朝的十二宫一府在五京和奉圣州、平州分别设置提辖司(其中道宗的太和宫、天祚永昌宫所置提辖司,《辽史·营卫志》失载)。隶宫州县蕃汉人丁8000至6万不等,各宫出骑军少者2000,多者1.6万,总计人丁40万余,出骑军10万余。“有兵事,则五京、二州各提辖司传檄而集,不待调发州县、部族,十万骑军已立具矣”②。辽朝皇帝也有侍卫、宿直军。建国前阿保机选精锐为腹心部,后组成皮室军(皮室,契丹语,意为“金刚”),从事宿卫和征战。立斡鲁朵后,皮室军逐渐转变为从事征伐和镇戍的常备军。禁卫任务逐渐为斡鲁朵宫分军所取代。辽世宗时,受北宋制度的影响,设殿前司掌宿卫。
辽境内各游牧部族都有本部军队,称部族军,分隶南、北二宰相府。平时同本部一起从事游牧业生产,并承担守边的军事任务,遇有战事,也应调出征。各部有本部的游牧范围,镇守地一般与游牧地接近。五院、六院部镇南境,防宋;乌隗等部驻东北,防女真;突吕不、楮特等驻西北,备御西北各游牧部族;涅剌、乙室、品等驻守西南,控扼西夏、阻卜等。
五京分别统有汉、渤海、契丹等军,平时守卫京城,有战事则奉调出军。各州设节度使,五京兵事各有专司总领,南京设有元帅府,统蕃汉兵;中京军事由南、北两大王府统领;西京由乙室王府统领;东京有都部署司和统军使司;上京有上京总管府和上京城隍使司等。此外,南京、中京、西京又各有禁军。辽国盛时,二帐(二国舅帐)、十二宫一府、五京,有兵104万。这是辽朝的主要军事力量。
各属国、属部皆有本部的军队,有奉调从征的义务,不从者将被讨伐。但辽有战事,多调用宫卫骑军和五京所统汉、渤海、契丹兵,部族和属国军调用较少。
辽朝在边境又设有镇戌一方的招讨司等机构。在镇州(可敦城,今蒙古共和国布尔根省喀鲁哈河下游南之青托罗盖古城)置西北路招讨司,以镇遏西北各游牧部族;在丰州(今内蒙古呼和浩特东)置西南路招讨司控制西夏;泰州置东北路统军司,黄龙府置兵马都部署司,控制东北诸属国、属部。招讨司设招讨使,统军司、都部署司有统军使、都部署。
行军作战,有都统、副都统、都监等指挥,由皇帝任命勋戚、宗室、大臣担任。
七 科举与学校 耶律阿保机曾多次征战燕云地区,俘虏汉人,接触了中原文化。他本人懂汉语,并有借助于儒家思想维护统治的政治倾向。太子耶律倍更加热衷于汉文化。所以辽政权从建立之日起,就显示出契丹和汉文化共同发展的倾向。辽太祖时,创制了契丹文字,与汉字并行于境内。
在官员的选用方面,科举是汉人、渤海人入仕的途径之一。会同年间,从后晋得幽蓟十六州地。为了安抚和统治新附之区,辽国急需选用汉士,于是以汉士平素所习之业进行选拔,曾举行科举考试。历仕太宗、世宗、穆宗、景宗、圣宗五朝的汉官室昉就是会同初登进士第的。
辽国的科举制度,有一个从权宜向定制发展的过程。会同(938—946年)初因急需选汉士为汉官治汉地,故在幽蓟地区以科举选拔士人,保宁八年(976年),“诏南京复礼部贡院”①,正式建立了主持科举考试的常设机构。圣宗统和六年(988年),“诏开贡举”②,科举已成定制。太平十年(1030年),“诏来岁行贡举法”③,制度已趋健全。统和二十七年(1009年)是辽朝殿试的开端。是年,“御前引试刘二宜等三人”④。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赋》、《幸燕诗》试进士于廷”⑤,则是由皇帝亲自出题举行殿试。
辽代举行科举考试的时间,前后不同。自会同元年(938年)至统和六年(988年)无定期,为笼络和选拔汉族士人的临时措施、权宜之法。统和六年至重熙元年(1032年),大抵每年举行一次。重熙后为三年一次。前者为沿袭唐制,后者则是受宋朝的影响。⑥考试科目在圣宗时以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后则借鉴宋朝,“程文分两科,曰诗赋,曰经义,魁各分焉”①。终辽之世,重词赋,轻经、律,故律科进士为数很少。道宗朝,曾设贤良科,应试者先以所业十万言进。③其程序“有乡、府、省三试之设。乡中曰乡荐,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②。省试由礼部贡院主持,按成绩分甲、乙、丙三科取士,合格者以“喜帖”书其姓名。
辽代的科举专为选汉官、取汉士之用,只有汉人、渤海人可以应试。对契丹人参加科举限制甚严。契丹人中虽不乏文学之士,却多不是进士出身。重熙中,季父房耶律蒲鲁虎应试及第,为有司告发,其父耶律庶箴以“擅令子就科目”,被处以鞭刑二百。至道宗朝,有白霫进士郑恪,天庆五年又有契丹进士耶律大石等。可见,至道宗朝,对契丹、奚、霫等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已放宽。对汉人应举的限制,则承袭了中原历代之制。禁止医卜、屠贩、奴隶、商贾之家和背弃父母、犯罪逃亡者应试。
在实行科举的同时,辽代也设立学校培养人才。太祖、道宗时,分别于两京置国子监,设祭酒、司业、监丞、主簿,教授上京、中京国子学生徒。太宗于南京设太学。圣宗曾赐南京水■庄一区,以助学养士。五京州县也设有学校。道宗清宁元年,诏设学养士,并颁五经传疏,置博士、助教。不但契丹、勃海、奚、汉人子弟可入学学习,圣宗朝,高丽也曾遣学生入辽学习契丹语。
辽朝诸官员,除选自宗室、外戚、诸部贵族有功劳、有能力者外,汉官中科举是入仕之一途,后期也有以入粟补官者。
辽国的科举,为汉人和渤海读书人提供了入仕之途,虽然通过科举作官者只占辽国官员的十分之二三,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他们中既有治国安邦的政治家,也有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科举取士扩大了辽国的统治基础,促进了辽国境内的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了汉文化和儒学在辽国境内的传播。
①《辽史·营卫志》。
②《辽史·营卫志》。
③《辽史·百官志》。
④《辽史·百官志》。
⑤《辽史·百官志》。
①〔宋〕余靖《武溪集》卷18《契丹官仪》。
②《辽史·百官志》。
①《辽史·地理志一》。
②关于长春州的所在地,有吉林洮南县城四家子古城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他虎城两说,参见《东北古地理古民族丛考》、李健才《东北史地考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
③鸭子河泊有为今月亮泡、黄花稍泊两说,参见《东北古地理古民族丛考》;傅乐焕《辽史丛考》,中华书局1984年版。
①《辽史·游幸表》。
②〔宋〕张舜民《使辽录》,载《说郛》卷3,商务印书馆本。
③《大金国志》卷11。
④《辽史·兵卫志》。
⑤《辽史·营卫志》。
⑥《辽史·营卫志》。
①《文献通考》卷346,《四裔二十三·契丹下》载“十宫各有民户,出兵马”。
②《辽史.地理志》。
①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辽北宋时期图组编例》,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
②《辽史·韩延徽传》。
③《辽史·百官志·北面属国官》。
①《辽史·太祖纪》。
②《辽史·太祖纪》。
③《辽史·突吕不传》。
④《辽史·刑法志上》。
⑤《辽史·刑法志上》。
⑦《辽史·刑法志上》。
⑥《武溪集·契丹官仪》。
①《辽史·刑法志上》。
①《栾城集》卷40《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
②《辽史·兵卫志》。
①《辽史·景宗纪》。
②《辽史·圣宗纪》。
③《辽史·圣宗纪》。
④《辽史·圣宗纪》。
⑤《辽史·兴宗纪》。
⑥参见朱子方、黄凤歧《辽代科举制度述略》,载《辽金史论集》第三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①《契丹国志·试士科制》。
③《契丹国志·试士科制》。
②《续文献通考》卷34,《选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