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西夏的商业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西夏的商业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西夏商业分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两类,现分述之。
一、国内商业西夏国内商业的有关史料,不仅缺乏而且零星。但仅从有限的材料中也能看出国内商业的概貌。
1.城市商业西夏国内商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城市商业的繁荣。如《凉州修护国寺感通塔碑》云:“况武威当四冲地,车辙马迹,辐凑交会,日有千数”,“众匠率职,百工效技”。
反映了远道而来的客商、工匠、官僚地主、香客②云集武威的盛况。
同时,一些城市商人,为了获取厚利,往往不辞劳苦到外地经商。如西夏《瓜州审判案》残卷记载瓜州商人,“有铸银近万,乃持裂用,诸处为贩”。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为了使他们的每笔生意一本万利,避凶趋吉,往往借助占卜。如武威地区发现的西夏文卜辞中有“辰日买卖吉”,“戌日得倍利”③,等等。
在频繁的贸易活动中,往往因为发生侵夺伤害之事,而诉诸法律。《瓜州审判案》残卷,记载公元1071年(夏惠宗国庆二年),西夏瓜州地方官管理审判因商贾买卖牲畜,交换缯帛,以致发生了侵夺伤害的案件。残卷上记录有“今更间种异头裂伤”、“侵马者、夺马者”、“侵马驴已卖许四□缯量三十二……”,等等。反映了瓜州地方在频繁的交换中,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得不到保障,那些受害者,被迫到地方官那里去告状,以便借助法律去惩治为非作歹之人。
国内商业市场交易的商品最常见的计有粮食、布、绢帛、牲畜、肉类,等等。如在宋夏战争期间,由于“岁赐”、“和市”断绝,物价飞涨、价格昂贵,“今贼中尺布可直钱数百”①,“一绢之值,为钱二千五百”②,“匹帛至直十余千”③。仁孝时,国内饥荒,“民间升米百钱”④。在黑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被柯兹洛夫盗走的文物中有一幅“肉商图”,画一位卖肉者嘴里咬着屠刀,卷起衣袖,正在割切羊肉,而在另一家店里,一人正在宰鸭,旁边放了很多被杀死的鸭子。这是黑城屠宰商经营肉类的生动写照。
2.高利贷与典当业随着国内商业的发展,西夏境内的高利贷和典当业也活跃起来。
西夏上自皇帝大臣、下至富商大贾和布衣百姓,都放高利贷。如毅宗谅祚统治期间,“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息钱,累岁不能偿”①。其臣“(高)怀正贷银夏人”②。他们往往因为放高利贷而成为暴发户。所谓“腰缠万贯、身着贵服,必靠放债”③,正是对这些暴发户的写照。
放债还本付息,一般以钱作为借还的支付手段。如甘肃武威下西沟■发现的汉人欠款单:“李伴初欠钱叁贯伍百文。刘的的欠钱贰贯贰佰伍拾文”④。
至于典当,其本利多为粮食大麦、小麦,抵押品则为衣袄、皮毯、马毯、白帐毡等物品。这从英人斯坦因得自黑城的西夏天庆十一年(公元1204年)典麦契残卷15件,即可证明。现根据陈国灿同志的复原,试录一契于下:“[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将][自己]□□袄子裘一领,于裴处[典到大麦][五]斗加三利,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见人讹静[□□](押)⑤这里所书的契指代写借约。契中[]内的文字为陈国灿考订补充之内容。立文人即借债人,知见人即证人。裴为放债者姓。借债人的抵押品为“袄子裘一领”,说明借债必须有实物作抵押。这类残契反映了西夏农村高利贷的猖獗和国内商业的畸形。
西夏统治者在高利贷猖獗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广大农、牧民因借债而迅速破产,从而引起阶级矛盾的激化,他们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些法律条文,对放债与借债者作了种种规定与限制,企图将西夏的高利贷和典当业纳入法制的轨道。如仁宗仁孝时期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就有关于高利贷和典当业的许多条文,其中关于高利贷的具体规定,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一)借债人必须按时还债。如果到期无故不还,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因负债不还给,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二)放债人不得任意收取利息,应按政府法定的利率收取。即钱“一缗收五钱以下”,粮“一斛收利一斛以下”,也就是说最高利率为放一收一,本利相等,“本利相等后,不允取超额”,更不允许利上加利。“不允在应算利钱谷物中收取债偿”。
(三)借债人无力还债时,第一,应放宽还债限期。“(借债人)无所还债,则当依地程远近限量,给二三次限期,当使设法还债”;第二,可让其做工偿还。“可令出力典债”,“以工力当分担”;第三,不可强迫借债者用帐房、牲畜、土地等基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偿还。“诸人欠他人债……不允以强力将他人畜物、帐舍、地畴取来相抵、违者徒一年”。更不允许将借债者的家属作抵押。“借债者不能还时,当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不能还,则不允以其二种人之妻子、媳、未嫁女等还债价”①。如果不执行该规定,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很明显,这些规定的基本用意,在于稳定广大农、牧民的个体经济,保证封建政府的税收来源,从而使西夏国家得以长治久安。
二、对外贸易西夏对外贸易,在公元1126年(宋钦宗靖康元年,夏崇宗乾顺元德八年)以前,主要是与宋贸易,其次是与辽及其他少数民族政权进行贸易。1127年(宋高宗建炎三年,夏正德元年)以后,则以金为其主要贸易对象。由于金朝统治下的北部中国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因此,夏、金贸易对于西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显然比不上北宋时期的宋夏贸易。
1.夏宋贸易西夏同中原王朝的贸易,早在唐末五代之时即已开始。当时的夏州地方政权,据有银、夏、绥、宥等州,其党项拓跋部主要从事畜牧业,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同中原王朝进行贸易,“夏州虽产羊马,博易资货悉在中土”①。宋朝建立后,夏州统治者为了同宋朝建立良好的政治经济关系,主动向宋提供战马。“彝兴闻北汉兵常扰麟州,知中国需马,遣使以良马三百匹入献”②。此后,随着宋夏关系的发展,两国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方式更加多样,并对双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夏宋贸易明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自公元960年(建隆元年)至公元1003年(咸平六年)首尾43年。这是西夏贸易的初期阶段。这个阶段,由于李继迁发动对宋战争,因此,宋夏贸易时续时断。这阶段的主要方式是朝贡贸易。战争之初,太宗下令禁止与夏州政权通商贸易,从而使继迁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为此,继迁上表卑词祈请:“王者无外戎夷,莫非赤子,乞通互市以济资用”①,太宗允诺。于是继迁接连向宋贡马与骆驼。公元994年(淳化五年)七月,继迁“遣牙校贡马”。八月,又“遣从弟延信贡骆驼名马……太宗召见延信,面加抚慰,厚赉遣还”②。公元995年(至道元年)一月,继迁“遣左押衙张捕以良马骆驼来贡③。公元998年(咸平元年)四月,继迁遣弟宥州团练使继瑗来贡骆驼名马”④。
除朝贡贸易之外,继迁为了满足党项族对农产品的需求,还鼓动党项商人大搞青白盐走私活动,用青白盐换取宋朝谷物。当时宋夏处于战争状态,关系紧张,宋朝为了用经济手段制裁继迁,采用郑文宝的建议,下令禁止陕西人民不得私市青、白盐,违者定死罪。但这一政策不利于解决宋夏矛盾,相反,激起了党项族的反抗,“戎人乏食,相率寇边,屠小康堡,内属万余帐亦叛”⑤,同时,由于便宜的青、白盐被禁止,而解盐价贵,引起关陇一带的老百姓不满,“境上骚扰”⑥,文宝建议降低盐价,保证供应食盐,结果人民的愤懑虽然缓和了,但宋政府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亏损课税20万贯。最后,宋朝只好被迫取消盐禁。
此外,继迁还“于赤沙、骆驼路各置会贸易”⑦,以补朝贡贸易之不足。同时,由于继迁发兵夺取宋朝西北军事重镇灵州,宋对西夏也就采取更加严厉的经济封锁,宋夏贸易也就再一次中断。
自公元1004年(景德元年)至1038年(夏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宋宝元元年)首尾35年,为宋夏贸易中期阶段。这是宋夏贸易的繁荣时期。在这个阶段里,由于李德明同宋朝保持了比较友好的关系,加上统治境内的农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因此,对宋贸易十分活跃。其贸易方式显著增多。
朝贡贸易:同第一阶段“德明进奉频仍”①比较,这阶段的朝贡贸易大大增多。史称“贡奉之使,道路相属”②。现将这阶段的朝贡情况列表如下:从下表可知德明时期的朝贡贸易总计14次,比继迁时期的二次增加了5倍。反映了德明时期朝贡贸易次数的频繁。
这种频繁的朝贡,至少有两大裨益:第一,向宋贡马、驼等物,可以换取宋朝按物估值的相应回赐。以贡马为例,公元1010年(大中祥符三年)十月,凉州厮铎督与潘失吉遣使贡马,“厮铎督马三匹,估直百七十贯,潘失吉马三匹,百一十贯”,鉴于二人“与诸蕃不同,常宜优奖,所进马每匹赐银五十两,失吉马共赐百五十贯”③。吐蕃贡马估值如此,西夏当然不会例外;第二,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市所须物”④,或卖掉带来之物。“岁遣人至京师贸易,出入民间如家”⑤,“使者一至,赐予不赀,贩易而归,获利无算”⑥,西夏贡使所卖之物主要是些什么呢?“赵德明进奉人使中,卖甘草,苁蓉甚多”⑦,表明所卖者多为土产药材。
榷场贸易:即在宋沿边距离西夏很近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贸易场所。宋政府设有勾当官和榷场指挥使等来专门管理,以便稽查出入货物,进行大宗贸易,同时,榷场有牙人评定货色等级,兜揽承交。另设有税务,征收商税。征税方式,“官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夏自收蕃客税例”①。宋政府为了获取榷场贸易的利润,不惜向榷场大量投资。如公元1075年(熙宁八年)“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二十万缗于榷场贸易,至明年终偿其值,从之”②。
在德明的请求下,宋政府于景德四年首先于保安军置榷场。接着于天圣年间增置镇戎军榷场和并代路和市。《宋史》卷186《食货志·互市舶法》云:“天圣中,陕西榷场二,并代路亦请置场和市(次一级榷场),许之。及元昊反,即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庆历六年,复为置场于保安、镇戎二军”。
一些有关西夏史的专著和文章,都认定德明时期宋朝仅设置了保安军榷场,至于镇戎军榷场,则认为到元昊称臣之后才正式建置。但根据该材料的后文:“天圣中,陕西榷场二”,以及“复为置场于保安、镇戎二军”看,说明镇戎军榷场早在天圣年间就已设置。故其行文到元昊时,很自然地要用“复为置”3字。
除经双方同意设立的榷场之外,德明还拟单方面设立榷场,但因宋朝反对和阻挠,未能成功。“(德明)筑堡于石州浊轮谷,将建榷场,诏缘边安抚司止之”③。
宋夏榷场贸易货物品种繁多。如保安军榷场进行的“官市”货物,属于西夏方面的有以下几类:(一)牲畜(马、羊、骆驼等),此为大宗商品;(二)毛织品(毡毯、毛褐等);(三)药材(麝脐、羱羚角、大黄、枸杞、甘草、柴胡、苁蓉、红花等);(四)其他(青盐、■砂、玉石、蜜蜡、翎毛等);属于宋朝方面的,主要有:(一)丝织品(缯布、罗绮等);(二)日用品(瓷、漆器等);(三)其他(香药、姜、桂等)。至于“官市”以外的商品种类不受此限。“其非官市者,听与民交易”①。
和市:即次一级的商场。宋人叫和市。其交易规模较小。如公元1026年(天圣四年)二月,由于德明的请求,仁宗同意“置西界和市场”②。此后,又相继于河东路、陕西路沿边的久良津吴堡、银星、金汤、白豹、虾麻、折姜等地设有和市。
窃市与走私:所谓窃市,即于宋夏边境偷偷贩卖违禁品。如公元1009年(大中祥符二年)“德明多遣人赍违禁物,窃市于边”50000497_0294_2③。当时宋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大体上有以下几类。
青盐:由于西夏青盐比宋朝解盐价廉物美,深受宋朝沿边人民欢迎,但宋朝早在太宗统治期间为了从经济上制裁李继迁,曾将青盐列为禁卖品。宋夏媾和时,真宗曾打算开禁,但因德明不愿归还灵州及纳质,因此,青盐仍被列为禁卖品。
铜铁: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宗时,即规定铜铁,“不得阑出番界及化外”④,德明时自然不能例外。
钱币:也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祖时即严禁铜钱出塞外,“诏吏民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以上送阙下”⑤。
粮食:公元1008年(大中祥符元年)六月,西夏绥、银、夏三州干旱,灾情严重,需要从宋购买粮食以济饥荒。“边臣以闻,真宗诏榷场勿禁西人市粮,以赈其乏”①。“勿禁西人市粮”,只是暂时开禁,一旦灾情消失,粮食就会继续成为禁品。
书籍:并非所有书籍都禁止,所禁为九经书疏以外的书籍。“诏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②。
除了窃市违禁品外,宋沿边少数民族,还往往利用到西夏探亲之机,大搞走私贸易。“延庆二州熟户,其亲族在西界,辄私致音问,潜相贸易,夏人因以为利,中国(宋朝)察其奸,不许”③。
尽管宋朝政府对于窃市与走私均严加禁止,但实行的效果很差。“官吏疏慢,法禁日弛,夏人与边民贸易,日夕公行”④。
总之,这一阶段宋夏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略无猜情,门市不讥,商贩如织”⑤的空前盛况。
自公元1038年(夏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宋宝元元年)至公元1226年(夏崇宗乾顺元德元年,宋靖康元年),首尾188年。这是宋夏贸易由盛转衰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由于宋夏时战时和,因此,两国贸易时通时断,不能朝着正常贸易的方向发展。
公元1038年,元昊称帝建国,宋仁宗不予承认,元昊决心用武力迫使宋朝承认,宋在准备应战的同时,下令断绝同西夏的一切贸易往来。“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后又禁陕西并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⑥。宋朝单方面停止贸易,对西夏人民和党项贵族经济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元昊多次派遣使者请求恢复互市,但都被宋朝拒绝。公元1044年(夏天授礼法延祚七年,宋庆历四年)十月,宋朝在三战三败的情况下,同意与夏议和,经过讨价还价,终于达成和议。十一月,宋政府重新开放保安军与镇戎军安平寨榷场,“许蕃民咸赴贸易市”①。公元1047年(庆历七年),为了便于双方贸易,将保安军榷场迁至宋夏交界的顺宁寨。
在重新恢复榷场的同时,次一级的和市也相继恢复或建置。如公元1074年(熙宁七年)正月,河东经略都转运使,“乞罢创置吴堡,其宁星(一作银星)和市,依旧开通,从之”②。此外,在陕西沿边一带的久良津、金汤、白豹、虾■、折姜等地均设有和市,听民贸易。和市的物品计有生绢、白布、杂色、罗绵、被褥、臈、茶、青盐、乳香、羊、等等。
这一时期的朝贡贸易,根据公元1044年(宋庆历四年,夏天授礼法延祚七年)10月所达成的宋夏和议规定:“(夏)使至京,就驿贸卖”③,而且必须“官主贸易”④。但宋朝统治者在执行该和议条款时,往往根据各个时期宋夏关系的好坏及其贡使的表现而有所变通。如公元1088年(宋元祐三年,夏天仪治平二年)宋哲宗规定,夏使除了可以在宋首都开封指定的地点进行贸易外,还可以于沿途州军变卖其货物。“夏人入贡,将货于沿路州军估价出卖者,先以封桩钱借给,仍责原估贾人等同一季度变卖”⑤。公元1110年(宋大观四年,夏贞观九年)宋徽宗对西夏等国的入贡使者在首都开封贸易,又作了补充规定。即只能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官方贸易,其随行人员,不得“私有交易”,如果违反,“使臣不觉察者徒二年,引伴官与同罪。”①至于西夏,除了需要认真履行宋朝统治者有关贡使贸易的种种规定外,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使西夏国家在因战争而时断时续的有限的朝贡贸易中,捞到最大的好处。为此,他们对其贡使及其随行人员,作出了许多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如规定正副贡使、内侍、閤门、官之卖者等人所属私物,“不许由官驼负之”;官私货物应当分开出售,不可鱼龙混杂。“所卖官物及所载私物等,当分别卖之而勿混”;严禁以私物调换官物,违者严惩不贷。“不许以官之好物调换私之劣物。倘若违律,调换者及相与调换者等,一律计其官私物等价而无高低,则徒二年。若价格有高低而致官亏损,则量其因私获超利几何,以偷盗法判断;官私物在出卖之前,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及所卖物之优劣,商定一个出售的竞争价格”,为了使己物出卖能获更高的利润而“随意加价出卖”,那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当量所加之数,依枉法贪赃罪法判断。”②除了上述贸易渠道外,还有大量的“窃市”(私市)。所谓“窃市”即在非正式市场和其他不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贸易,也就是司马光所说的“私则边鄙小民窃相交易”③。尤其是在宋夏战争期间,这种“窃市”的盛行,从宋政府屡次下令禁止得到佐证。如公元1069年(夏乾道二年,宋熙宁二年),七月,“令陕西四路河东路经略司应■边有西界和市处,严切止绝,边民不得将货物私相交易”①。但这种规定只是一纸空文,严禁的结果,“私易殊无畏惮”②。
宋夏战争严重地影响了宋夏正常贸易的发展。尤其是朝贡贸易所受影响最大。公元1066年6月,毅宗谅祚举兵攻大顺城,宋“止其岁赐银帛”。公元1092年(夏天祐民安二年,宋元祐七年),西夏攻熙河、兰岷、鄜延诸路,及麟府二州,宋朝再一次停止岁赐,禁绝榷场、和市。当然,宋朝的这种经济制裁的措施,对宋夏贸易的影响是暂时的,而且不可能使宋夏贸易完全中断。如徽宗统治时期,宋夏争夺横山的战争十分频繁,但宋朝允许西夏朝贡仍达8次之多。
2.夏辽贸易夏辽贸易,同宋比较规模要小,其贸易的渠道有二:一为朝贡贸易,二为市场贸易。
朝贡贸易:西夏自继迁叛宋附辽开始向辽朝贡,至乾顺时辽天祚帝亡国,总计向辽朝贡24次,其中继迁9次、德明3次、元昊4次、谅祚6次、秉常1次、乾顺1次③。所贡物品主要有马、驼、牛、羊,其次有锦绮、苁蓉、■石、井盐、沙狐皮、兔鹘、犬子④,此外,还有金佛及佛经等。如公元1067年(辽咸雍三年,夏拱化五年)毅宗谅祚“遣使进回鹘僧、金佛、梵觉经”⑤。辽回赐西夏之物有犀玉腰带、细衣、马、羊、弓箭器仗,细绵绮罗绫、衣著、酒、果子⑥,等等。辽为了接待西夏贡使,于上京、中京城内设有夏使招待所。史载:“(上京城)西南同文驿,诸国信使居之。驿西南临潢驿,以待夏国使”①。“(中京皇城)大同驿以待宋使,朝天馆待新罗使,来宾馆待夏使”②。
西夏使者进入辽境后,一刻也没忘记同辽国的老百姓做生意,“(于)沿路私相市贸易”。所市物品包括西夏急需的铜铁。但自公元1033年(夏开运元年,辽重熙二年)以后,铜铁成为禁品,这年的十二月,禁夏国使沿路私市金铁”,公元1063年(夏拱化元年,辽清宁九年)“禁民鬻钢于夏”③。
市场贸易:辽在西京西北的天德、云内、银瓮(wèng翁)口和云中西北的过腰带、上石楞(léng棱)坡等地设置交易场所,开展对西夏、鞑靼的对外贸易,但禁止铁器交易。“契丹时亦置市场,唯铁禁甚严”④。与此同时,夏辽边境也存着“窃市”。《辽史·耶律唐古传》云:“(唐古)严立科条,禁奸民鬻马于宋、夏界。因陈弭私贩,安边之要。太后嘉之,诏边郡遵行,着为令”。⑤由于辽宋、辽夏边界和市马匹之风盛行,因此,迫使辽朝统治者不能不靠“严立科条”加以取缔。
3.夏金贸易自宋金联合灭辽之后,金便成了西夏对外贸易的主要对象。两国贸易渠道主要有以下二种。
贡使贸易:自夏金通和建立友好关系之后,两国使节即往来频繁,金朝派遣使者至西夏以世宗、章宗两朝最盛,西夏派遣使者至金以仁孝、纯祐时期最多。如仁孝时,西夏派往金朝的使者高达142次,平均每年3至4次,最多的1年为5次。而金朝的回聘使者则以世宗最多,高达34次。同宋及高丽比较,仅次于宋而多于高丽①。夏金通过聘使往来,各将自己的土特产及贵重的物资献给对方。西夏对金的贡品有“礼物十二床,马十二匹,海东青七,细狗五”②。除了上述贡品外,仁孝时,还向金献本国所造百头帐”③,而金对西夏的回赐则有衣服、币帛、银、绢、貂裘(无则代以银、帛)、绫罗、帛布、金带、银束带、鞍辔、书匣、诏匣,④等等,夏使进入金境,立即抓紧时机进行贸易。“使人入境与富商相易”⑤,到达首都后,又在指定的范围内做生意。如金规定:“(夏)使副往来,听留都亭贸易”⑥。史载:“(金章宗)谕有司,夏国使可令馆内贸易一日。尚书省言,故事许贸易三日,从之”⑦。
这里的都亭指金首都之都亭和会同馆。会同馆不仅是夏使贸易之地,甚至有的金朝外戚也到那里做生意。“(兴定初),夏使贺正旦,互市于会同馆,外戚有身贸于其间者”⑧。
榷场贸易:金灭北宋后,西夏与南宋由于在地理上的隔绝,在经济上几乎没有什么往来,从而使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依赖性的西夏经济,不能不依赖于金,同金开展较大规模的榷场贸易,这是夏金榷场贸易兴盛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公元1141年(夏大庆二年,金皇统元年),金熙宗应夏仁宗仁孝的请求,置榷场以通互市。首先开放的为云中西北的过腰带、上石楞坡、天德、云内、银瓮口等地榷场。这些榷场曾是辽与西夏的贸易点,金不过在辽榷场的基础之上予以恢复和拓大。同时,在陕西沿边的一些地方诸如东胜、净、环、庆、兰、绥德、保安等州及来远军①等地,恢复宋夏旧榷场,或建立新榷场。西夏对金输出的商品主要是大牲畜马,如金世宗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②,尤其在战争期间的需要量很大。如金太宗时,曾要求西夏供马万匹。其次,为珠玉(珍珠、玛瑙、琥珀、犀角、软玻璃等)和药材(柴胡、苁蓉、红花、大黄等)。金对西夏输出的计有铜器、铁器、瓷器、丝、帛、纸、书,等等。
西夏商人与金的贸易中,有些商品诸如硇砂和田玉等,并非西夏所产,其产地在西域各国,因此,西夏不过是这些商品输入金朝的中转站,起了金与西域各国经济联系纽带的作用。金之榷场划归户部管理,一般规模较大,管理较严,获利颇丰。“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③。
但上述榷场并非常设不变,史载:“宰臣以陕西邻西夏,边民私越境盗窃,缘有榷场,故奸人得往来,拟东胜可依旧设,陕西者并罢之。上曰:‘东胜与陕西道路隔绝,贸易不通,其令环州置场。筑于绥德州复置一场’”①。
说明榷场的兴废,往往要受到两国关系的是否友好相处,边境是否安宁,以及是否有利可图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4.转手贸易与掠夺贡使商旅西夏和邻境的一些少数民族也有贸易关系。西夏统治者经常用宋朝的“赏赐”,尤其是茶叶,用以换取西南边境少数民族的羊只,然后再转卖给宋、辽、金等国,从中牟取暴利。
由于西夏社会虽然立国伊始,封建制便已确立,但仍然存在着家长奴隶制和原始制的残余,因此,其统治者对物质财富掠夺的欲望,有增无减。当时的回鹘商人到辽、宋进■■■,“往来必由夏界,夏国将吏率十中取一,择其上品”③■■■天竺(今印度)国的进奉僧途经夏境也遭到西夏统治者的扣留和勒索。史载:“先是(天竺)僧善称等九人至宋京师,贡梵经、佛骨及铜牙菩萨象,留京三月,仁宗赐束帛遣还。抵夏州,元昊留于驿舍,求贝叶梵经,不得,羁之,由是西域贡僧遂绝”④。
途经河西走廊的丝路被西夏统治者中断之后,西来的贡使和商旅只好另辟新路。这条新路就是经过流沙迷漫的柴达木盆地,到达鄯州(今青海西宁市),然后自鄯州沿着湟水而到达宋朝的秦州(今天水市)。这是中西交通的著名的丝路古道,被称之为“吐谷浑路”。这条路在公元4、5世纪时曾经繁盛一时,现在再一次得到恢复。由于唃厮罗对西来贡使和商旅采取了保护的措施,不少西来的商旅在鄯州大做买卖,从中得到了不少好处。“高昌诸国商人皆趋鄯州贸卖,以故富强”①。
至于大食的贡使和商人,由于宋朝的劝告,也不再经过西夏控制的河西走廊,而绕道海上至宋。总之,西夏统治者中断经由河西走廊的中西交通,固然给西来的贡使和商人带来了绕道跋涉的艰难,但同时也使自己蒙受了经济和文化交流的损失。这是西夏统治者始料所不及的。
三、西夏的货币随着西夏商业的发展,作为流通的重要手段货币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本国铸造的西夏货币;另一类是从宋、金进口的货币。本国铸造的货币最早为景宗元昊时天授通宝(汉字书),最晚的为神宗遵顼时的光定元宝(汉字书),除献宗德旺和末主■两代未铸钱外,其余各朝均铸有货币。其中又以仁宗仁孝时铸造得最多。仁孝时还设有通济监的机构进行铸造。据清人吴广成记载:“自茶山铁冶入于‘中国’,国中乏铁,常以青白盐易陕西大铁钱为用。及金人据关右。置兰州等处榷场,若以‘中国’钱贸易,价辙倍增,商人苦之。仁孝乃立通济监,命监察御史梁惟忠掌之,铸天盛永(应为元字之讹)宝钱,与金正隆元宝钱并用。金主禁之,仁孝再表请,乃许通行”①。
据此可知,仁孝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因而需要设立专门机构铸造数量较多的货币,来满足日益发展的商业流通的需要。
西夏货币可分为两种,一种为西夏文钱,计有毅宗谅祚时的“福圣宝钱”(西夏字作“■■■■”),谅祚或乾顺时的“天祐宝钱”(西夏字作“■■■■”),惠宗秉常时的“大安宝钱”(西夏字作“■■■■”),桓宗纯■时的“天庆宝钱”(西夏字作“■■■■”),等等。另一种为汉文钱,计有元昊时期的“天授通宝”,秉常时期“元德通宝”,仁孝时期的“天盛元宝”和“乾祐元宝”,纯祐时的“天庆元宝”,襄宗安全时的“皇建元宝”,神宗遵顼时的“光定元宝”,等等。
由于西夏缺乏铜、铁,从而使其货币的铸造受到限制,其所铸的有限货币,是无从满足其市场的需要的,必须自宋金进口大量的货币。这从西夏遗址和墓葬发掘出大量的宋、金货币得到佐证。
西夏货币除大量铜钱外,还有少量的铁钱和银币。
总之,由于西夏社会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了绝对的支配统治地位,其商品经济的发展有限,因此,其货币的铸造与发行,自然要受到很大的制约,这是西夏货币经济不发达的根本原因。
②罗福颐:《西夏护国寺感应塔碑介绍》,载《文物》1981年第4—5期。
③甘肃博物馆《甘肃武威发现的西夏文考释》,载《考古》1974年第3期。
①《长编》卷134,庆历元年十月壬寅。
②《长编》卷138,庆历二年十二月。
③《长编》卷405,元祐二年九月丁巳。
④《西夏书事》卷35。
①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15,《神宗经制西夏》。
②《长编》卷162,庆历8年正月辛未。
③霍升平等译:《西夏箴言集锦》,载《民族艺林》1988年第1期。
④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发现的一批西夏遗物》,《文物》1978年第8期。
⑤陈国灿:《西夏天庆年间典当残契的复原》,《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
①《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3,《催索债利门》。
①《长编》卷68,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壬申。
②《宋史》卷486,《夏国传上》。
①《宋史》卷491,《党项传》。
②《西夏书事》卷5。
③《宋会要辑稿》第199册,《蕃夷》7之13。
④同上。
⑤《宋史》卷277,《郑文宝传》。
⑥同上。
⑦《长编》卷51,咸平五年正月甲子。
①《长编》卷65,景德四年三月癸丑。
②《长编》卷65,景德四年三月庚申。
③《宋会要辑稿》第195册,《方域》21之23。
④《长编》卷65,景德四年三月癸丑。
⑤《苏子美集·赠太子太保韩公行状》。
⑥《长编》卷404,元祐二年八月戊戌。
⑦《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9。
①《文潞公文集·御批绥州边事》。
②《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
③《宋史》卷485,《夏国传上》。
①《宋史》卷186,《食货志·互市舶法》。
②《宋史》卷9,《仁宗本纪》。
③《长编》卷71,大中样符二年三月己卯。
④《宋史》卷185,《食货志·坑冶》。
⑤《宋史》卷180,《食货志·钱币》。
①《西夏书事》卷39。
②《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③《西夏书事》卷10。
④《西夏书事》卷19。
⑤《长编》卷124,宝元二年九月。
⑥《宋史》卷186,《食货下·互市舶法》。
①《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②《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③《长编》卷153,庆历四年十二月乙未。
④《宋史》卷315,《韩亿传》。
⑤《长编》卷419,元祐三年闰十二月。
①《宋会要辑稿》第199册,《蕃夷》7之43。
②《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8,《与他国买卖门》。
③《长编》卷365元祐元年二月辛酉。
①《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②《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33。
③《辽史》卷115,《西夏外纪》。
④《契丹国志》卷21,《西夏国进贡物件》。
⑤《辽史》卷115,《西夏外纪》。
⑥《契丹国志》卷21,《西夏国进贡物件》。
①《辽史》卷37,《地理志》。
②《辽史》卷39,《地理志》。
③《辽史》卷115,《西夏外纪》。
④《大金国志》卷13,《海陵炀王上》。
⑤《辽史》卷91,《耶律唐古传》。
①《金史》卷60、61、62,《交聘表》。
②《金史》卷134,《西夏纪》。
③《北行日记》卷上。
④《金史》卷38,《礼志·定夏使仪注》。
⑤《金史》卷134,《西夏纪》。
⑥同上。
⑦《金史》卷9,《章宗本纪》。
⑧《金史》卷115,《聂天骥传》。
①《金史》卷50,《食货志》。
②《金史》卷50,《食货志》。
③同上。
①《金史》卷50,《食货志》。
②《金史》卷134,《西夏纪》:“(大定十二年)上谓宰臣曰:‘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是以无用易我有用也’。乃减婴保安、兰州榷场”。
③《西夏书事》卷15。
④《西夏书事》卷12。
①《宋史》卷492,《吐蕃传》。
①《西夏书事》卷36。
一、国内商业西夏国内商业的有关史料,不仅缺乏而且零星。但仅从有限的材料中也能看出国内商业的概貌。
1.城市商业西夏国内商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城市商业的繁荣。如《凉州修护国寺感通塔碑》云:“况武威当四冲地,车辙马迹,辐凑交会,日有千数”,“众匠率职,百工效技”。
反映了远道而来的客商、工匠、官僚地主、香客②云集武威的盛况。
同时,一些城市商人,为了获取厚利,往往不辞劳苦到外地经商。如西夏《瓜州审判案》残卷记载瓜州商人,“有铸银近万,乃持裂用,诸处为贩”。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为了使他们的每笔生意一本万利,避凶趋吉,往往借助占卜。如武威地区发现的西夏文卜辞中有“辰日买卖吉”,“戌日得倍利”③,等等。
在频繁的贸易活动中,往往因为发生侵夺伤害之事,而诉诸法律。《瓜州审判案》残卷,记载公元1071年(夏惠宗国庆二年),西夏瓜州地方官管理审判因商贾买卖牲畜,交换缯帛,以致发生了侵夺伤害的案件。残卷上记录有“今更间种异头裂伤”、“侵马者、夺马者”、“侵马驴已卖许四□缯量三十二……”,等等。反映了瓜州地方在频繁的交换中,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得不到保障,那些受害者,被迫到地方官那里去告状,以便借助法律去惩治为非作歹之人。
国内商业市场交易的商品最常见的计有粮食、布、绢帛、牲畜、肉类,等等。如在宋夏战争期间,由于“岁赐”、“和市”断绝,物价飞涨、价格昂贵,“今贼中尺布可直钱数百”①,“一绢之值,为钱二千五百”②,“匹帛至直十余千”③。仁孝时,国内饥荒,“民间升米百钱”④。在黑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被柯兹洛夫盗走的文物中有一幅“肉商图”,画一位卖肉者嘴里咬着屠刀,卷起衣袖,正在割切羊肉,而在另一家店里,一人正在宰鸭,旁边放了很多被杀死的鸭子。这是黑城屠宰商经营肉类的生动写照。
2.高利贷与典当业随着国内商业的发展,西夏境内的高利贷和典当业也活跃起来。
西夏上自皇帝大臣、下至富商大贾和布衣百姓,都放高利贷。如毅宗谅祚统治期间,“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息钱,累岁不能偿”①。其臣“(高)怀正贷银夏人”②。他们往往因为放高利贷而成为暴发户。所谓“腰缠万贯、身着贵服,必靠放债”③,正是对这些暴发户的写照。
放债还本付息,一般以钱作为借还的支付手段。如甘肃武威下西沟■发现的汉人欠款单:“李伴初欠钱叁贯伍百文。刘的的欠钱贰贯贰佰伍拾文”④。
至于典当,其本利多为粮食大麦、小麦,抵押品则为衣袄、皮毯、马毯、白帐毡等物品。这从英人斯坦因得自黑城的西夏天庆十一年(公元1204年)典麦契残卷15件,即可证明。现根据陈国灿同志的复原,试录一契于下:“[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将][自己]□□袄子裘一领,于裴处[典到大麦][五]斗加三利,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见人讹静[□□](押)⑤这里所书的契指代写借约。契中[]内的文字为陈国灿考订补充之内容。立文人即借债人,知见人即证人。裴为放债者姓。借债人的抵押品为“袄子裘一领”,说明借债必须有实物作抵押。这类残契反映了西夏农村高利贷的猖獗和国内商业的畸形。
西夏统治者在高利贷猖獗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广大农、牧民因借债而迅速破产,从而引起阶级矛盾的激化,他们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些法律条文,对放债与借债者作了种种规定与限制,企图将西夏的高利贷和典当业纳入法制的轨道。如仁宗仁孝时期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就有关于高利贷和典当业的许多条文,其中关于高利贷的具体规定,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一)借债人必须按时还债。如果到期无故不还,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因负债不还给,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二)放债人不得任意收取利息,应按政府法定的利率收取。即钱“一缗收五钱以下”,粮“一斛收利一斛以下”,也就是说最高利率为放一收一,本利相等,“本利相等后,不允取超额”,更不允许利上加利。“不允在应算利钱谷物中收取债偿”。
(三)借债人无力还债时,第一,应放宽还债限期。“(借债人)无所还债,则当依地程远近限量,给二三次限期,当使设法还债”;第二,可让其做工偿还。“可令出力典债”,“以工力当分担”;第三,不可强迫借债者用帐房、牲畜、土地等基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偿还。“诸人欠他人债……不允以强力将他人畜物、帐舍、地畴取来相抵、违者徒一年”。更不允许将借债者的家属作抵押。“借债者不能还时,当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不能还,则不允以其二种人之妻子、媳、未嫁女等还债价”①。如果不执行该规定,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很明显,这些规定的基本用意,在于稳定广大农、牧民的个体经济,保证封建政府的税收来源,从而使西夏国家得以长治久安。
二、对外贸易西夏对外贸易,在公元1126年(宋钦宗靖康元年,夏崇宗乾顺元德八年)以前,主要是与宋贸易,其次是与辽及其他少数民族政权进行贸易。1127年(宋高宗建炎三年,夏正德元年)以后,则以金为其主要贸易对象。由于金朝统治下的北部中国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因此,夏、金贸易对于西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显然比不上北宋时期的宋夏贸易。
1.夏宋贸易西夏同中原王朝的贸易,早在唐末五代之时即已开始。当时的夏州地方政权,据有银、夏、绥、宥等州,其党项拓跋部主要从事畜牧业,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同中原王朝进行贸易,“夏州虽产羊马,博易资货悉在中土”①。宋朝建立后,夏州统治者为了同宋朝建立良好的政治经济关系,主动向宋提供战马。“彝兴闻北汉兵常扰麟州,知中国需马,遣使以良马三百匹入献”②。此后,随着宋夏关系的发展,两国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方式更加多样,并对双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夏宋贸易明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自公元960年(建隆元年)至公元1003年(咸平六年)首尾43年。这是西夏贸易的初期阶段。这个阶段,由于李继迁发动对宋战争,因此,宋夏贸易时续时断。这阶段的主要方式是朝贡贸易。战争之初,太宗下令禁止与夏州政权通商贸易,从而使继迁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为此,继迁上表卑词祈请:“王者无外戎夷,莫非赤子,乞通互市以济资用”①,太宗允诺。于是继迁接连向宋贡马与骆驼。公元994年(淳化五年)七月,继迁“遣牙校贡马”。八月,又“遣从弟延信贡骆驼名马……太宗召见延信,面加抚慰,厚赉遣还”②。公元995年(至道元年)一月,继迁“遣左押衙张捕以良马骆驼来贡③。公元998年(咸平元年)四月,继迁遣弟宥州团练使继瑗来贡骆驼名马”④。
除朝贡贸易之外,继迁为了满足党项族对农产品的需求,还鼓动党项商人大搞青白盐走私活动,用青白盐换取宋朝谷物。当时宋夏处于战争状态,关系紧张,宋朝为了用经济手段制裁继迁,采用郑文宝的建议,下令禁止陕西人民不得私市青、白盐,违者定死罪。但这一政策不利于解决宋夏矛盾,相反,激起了党项族的反抗,“戎人乏食,相率寇边,屠小康堡,内属万余帐亦叛”⑤,同时,由于便宜的青、白盐被禁止,而解盐价贵,引起关陇一带的老百姓不满,“境上骚扰”⑥,文宝建议降低盐价,保证供应食盐,结果人民的愤懑虽然缓和了,但宋政府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亏损课税20万贯。最后,宋朝只好被迫取消盐禁。
此外,继迁还“于赤沙、骆驼路各置会贸易”⑦,以补朝贡贸易之不足。同时,由于继迁发兵夺取宋朝西北军事重镇灵州,宋对西夏也就采取更加严厉的经济封锁,宋夏贸易也就再一次中断。
自公元1004年(景德元年)至1038年(夏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宋宝元元年)首尾35年,为宋夏贸易中期阶段。这是宋夏贸易的繁荣时期。在这个阶段里,由于李德明同宋朝保持了比较友好的关系,加上统治境内的农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因此,对宋贸易十分活跃。其贸易方式显著增多。
朝贡贸易:同第一阶段“德明进奉频仍”①比较,这阶段的朝贡贸易大大增多。史称“贡奉之使,道路相属”②。现将这阶段的朝贡情况列表如下:从下表可知德明时期的朝贡贸易总计14次,比继迁时期的二次增加了5倍。反映了德明时期朝贡贸易次数的频繁。
这种频繁的朝贡,至少有两大裨益:第一,向宋贡马、驼等物,可以换取宋朝按物估值的相应回赐。以贡马为例,公元1010年(大中祥符三年)十月,凉州厮铎督与潘失吉遣使贡马,“厮铎督马三匹,估直百七十贯,潘失吉马三匹,百一十贯”,鉴于二人“与诸蕃不同,常宜优奖,所进马每匹赐银五十两,失吉马共赐百五十贯”③。吐蕃贡马估值如此,西夏当然不会例外;第二,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市所须物”④,或卖掉带来之物。“岁遣人至京师贸易,出入民间如家”⑤,“使者一至,赐予不赀,贩易而归,获利无算”⑥,西夏贡使所卖之物主要是些什么呢?“赵德明进奉人使中,卖甘草,苁蓉甚多”⑦,表明所卖者多为土产药材。
榷场贸易:即在宋沿边距离西夏很近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贸易场所。宋政府设有勾当官和榷场指挥使等来专门管理,以便稽查出入货物,进行大宗贸易,同时,榷场有牙人评定货色等级,兜揽承交。另设有税务,征收商税。征税方式,“官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夏自收蕃客税例”①。宋政府为了获取榷场贸易的利润,不惜向榷场大量投资。如公元1075年(熙宁八年)“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二十万缗于榷场贸易,至明年终偿其值,从之”②。
在德明的请求下,宋政府于景德四年首先于保安军置榷场。接着于天圣年间增置镇戎军榷场和并代路和市。《宋史》卷186《食货志·互市舶法》云:“天圣中,陕西榷场二,并代路亦请置场和市(次一级榷场),许之。及元昊反,即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庆历六年,复为置场于保安、镇戎二军”。
一些有关西夏史的专著和文章,都认定德明时期宋朝仅设置了保安军榷场,至于镇戎军榷场,则认为到元昊称臣之后才正式建置。但根据该材料的后文:“天圣中,陕西榷场二”,以及“复为置场于保安、镇戎二军”看,说明镇戎军榷场早在天圣年间就已设置。故其行文到元昊时,很自然地要用“复为置”3字。
除经双方同意设立的榷场之外,德明还拟单方面设立榷场,但因宋朝反对和阻挠,未能成功。“(德明)筑堡于石州浊轮谷,将建榷场,诏缘边安抚司止之”③。
宋夏榷场贸易货物品种繁多。如保安军榷场进行的“官市”货物,属于西夏方面的有以下几类:(一)牲畜(马、羊、骆驼等),此为大宗商品;(二)毛织品(毡毯、毛褐等);(三)药材(麝脐、羱羚角、大黄、枸杞、甘草、柴胡、苁蓉、红花等);(四)其他(青盐、■砂、玉石、蜜蜡、翎毛等);属于宋朝方面的,主要有:(一)丝织品(缯布、罗绮等);(二)日用品(瓷、漆器等);(三)其他(香药、姜、桂等)。至于“官市”以外的商品种类不受此限。“其非官市者,听与民交易”①。
和市:即次一级的商场。宋人叫和市。其交易规模较小。如公元1026年(天圣四年)二月,由于德明的请求,仁宗同意“置西界和市场”②。此后,又相继于河东路、陕西路沿边的久良津吴堡、银星、金汤、白豹、虾麻、折姜等地设有和市。
窃市与走私:所谓窃市,即于宋夏边境偷偷贩卖违禁品。如公元1009年(大中祥符二年)“德明多遣人赍违禁物,窃市于边”50000497_0294_2③。当时宋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大体上有以下几类。
青盐:由于西夏青盐比宋朝解盐价廉物美,深受宋朝沿边人民欢迎,但宋朝早在太宗统治期间为了从经济上制裁李继迁,曾将青盐列为禁卖品。宋夏媾和时,真宗曾打算开禁,但因德明不愿归还灵州及纳质,因此,青盐仍被列为禁卖品。
铜铁: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宗时,即规定铜铁,“不得阑出番界及化外”④,德明时自然不能例外。
钱币:也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祖时即严禁铜钱出塞外,“诏吏民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以上送阙下”⑤。
粮食:公元1008年(大中祥符元年)六月,西夏绥、银、夏三州干旱,灾情严重,需要从宋购买粮食以济饥荒。“边臣以闻,真宗诏榷场勿禁西人市粮,以赈其乏”①。“勿禁西人市粮”,只是暂时开禁,一旦灾情消失,粮食就会继续成为禁品。
书籍:并非所有书籍都禁止,所禁为九经书疏以外的书籍。“诏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②。
除了窃市违禁品外,宋沿边少数民族,还往往利用到西夏探亲之机,大搞走私贸易。“延庆二州熟户,其亲族在西界,辄私致音问,潜相贸易,夏人因以为利,中国(宋朝)察其奸,不许”③。
尽管宋朝政府对于窃市与走私均严加禁止,但实行的效果很差。“官吏疏慢,法禁日弛,夏人与边民贸易,日夕公行”④。
总之,这一阶段宋夏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略无猜情,门市不讥,商贩如织”⑤的空前盛况。
自公元1038年(夏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宋宝元元年)至公元1226年(夏崇宗乾顺元德元年,宋靖康元年),首尾188年。这是宋夏贸易由盛转衰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由于宋夏时战时和,因此,两国贸易时通时断,不能朝着正常贸易的方向发展。
公元1038年,元昊称帝建国,宋仁宗不予承认,元昊决心用武力迫使宋朝承认,宋在准备应战的同时,下令断绝同西夏的一切贸易往来。“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后又禁陕西并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⑥。宋朝单方面停止贸易,对西夏人民和党项贵族经济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元昊多次派遣使者请求恢复互市,但都被宋朝拒绝。公元1044年(夏天授礼法延祚七年,宋庆历四年)十月,宋朝在三战三败的情况下,同意与夏议和,经过讨价还价,终于达成和议。十一月,宋政府重新开放保安军与镇戎军安平寨榷场,“许蕃民咸赴贸易市”①。公元1047年(庆历七年),为了便于双方贸易,将保安军榷场迁至宋夏交界的顺宁寨。
在重新恢复榷场的同时,次一级的和市也相继恢复或建置。如公元1074年(熙宁七年)正月,河东经略都转运使,“乞罢创置吴堡,其宁星(一作银星)和市,依旧开通,从之”②。此外,在陕西沿边一带的久良津、金汤、白豹、虾■、折姜等地均设有和市,听民贸易。和市的物品计有生绢、白布、杂色、罗绵、被褥、臈、茶、青盐、乳香、羊、等等。
这一时期的朝贡贸易,根据公元1044年(宋庆历四年,夏天授礼法延祚七年)10月所达成的宋夏和议规定:“(夏)使至京,就驿贸卖”③,而且必须“官主贸易”④。但宋朝统治者在执行该和议条款时,往往根据各个时期宋夏关系的好坏及其贡使的表现而有所变通。如公元1088年(宋元祐三年,夏天仪治平二年)宋哲宗规定,夏使除了可以在宋首都开封指定的地点进行贸易外,还可以于沿途州军变卖其货物。“夏人入贡,将货于沿路州军估价出卖者,先以封桩钱借给,仍责原估贾人等同一季度变卖”⑤。公元1110年(宋大观四年,夏贞观九年)宋徽宗对西夏等国的入贡使者在首都开封贸易,又作了补充规定。即只能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官方贸易,其随行人员,不得“私有交易”,如果违反,“使臣不觉察者徒二年,引伴官与同罪。”①至于西夏,除了需要认真履行宋朝统治者有关贡使贸易的种种规定外,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使西夏国家在因战争而时断时续的有限的朝贡贸易中,捞到最大的好处。为此,他们对其贡使及其随行人员,作出了许多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如规定正副贡使、内侍、閤门、官之卖者等人所属私物,“不许由官驼负之”;官私货物应当分开出售,不可鱼龙混杂。“所卖官物及所载私物等,当分别卖之而勿混”;严禁以私物调换官物,违者严惩不贷。“不许以官之好物调换私之劣物。倘若违律,调换者及相与调换者等,一律计其官私物等价而无高低,则徒二年。若价格有高低而致官亏损,则量其因私获超利几何,以偷盗法判断;官私物在出卖之前,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及所卖物之优劣,商定一个出售的竞争价格”,为了使己物出卖能获更高的利润而“随意加价出卖”,那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当量所加之数,依枉法贪赃罪法判断。”②除了上述贸易渠道外,还有大量的“窃市”(私市)。所谓“窃市”即在非正式市场和其他不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贸易,也就是司马光所说的“私则边鄙小民窃相交易”③。尤其是在宋夏战争期间,这种“窃市”的盛行,从宋政府屡次下令禁止得到佐证。如公元1069年(夏乾道二年,宋熙宁二年),七月,“令陕西四路河东路经略司应■边有西界和市处,严切止绝,边民不得将货物私相交易”①。但这种规定只是一纸空文,严禁的结果,“私易殊无畏惮”②。
宋夏战争严重地影响了宋夏正常贸易的发展。尤其是朝贡贸易所受影响最大。公元1066年6月,毅宗谅祚举兵攻大顺城,宋“止其岁赐银帛”。公元1092年(夏天祐民安二年,宋元祐七年),西夏攻熙河、兰岷、鄜延诸路,及麟府二州,宋朝再一次停止岁赐,禁绝榷场、和市。当然,宋朝的这种经济制裁的措施,对宋夏贸易的影响是暂时的,而且不可能使宋夏贸易完全中断。如徽宗统治时期,宋夏争夺横山的战争十分频繁,但宋朝允许西夏朝贡仍达8次之多。
2.夏辽贸易夏辽贸易,同宋比较规模要小,其贸易的渠道有二:一为朝贡贸易,二为市场贸易。
朝贡贸易:西夏自继迁叛宋附辽开始向辽朝贡,至乾顺时辽天祚帝亡国,总计向辽朝贡24次,其中继迁9次、德明3次、元昊4次、谅祚6次、秉常1次、乾顺1次③。所贡物品主要有马、驼、牛、羊,其次有锦绮、苁蓉、■石、井盐、沙狐皮、兔鹘、犬子④,此外,还有金佛及佛经等。如公元1067年(辽咸雍三年,夏拱化五年)毅宗谅祚“遣使进回鹘僧、金佛、梵觉经”⑤。辽回赐西夏之物有犀玉腰带、细衣、马、羊、弓箭器仗,细绵绮罗绫、衣著、酒、果子⑥,等等。辽为了接待西夏贡使,于上京、中京城内设有夏使招待所。史载:“(上京城)西南同文驿,诸国信使居之。驿西南临潢驿,以待夏国使”①。“(中京皇城)大同驿以待宋使,朝天馆待新罗使,来宾馆待夏使”②。
西夏使者进入辽境后,一刻也没忘记同辽国的老百姓做生意,“(于)沿路私相市贸易”。所市物品包括西夏急需的铜铁。但自公元1033年(夏开运元年,辽重熙二年)以后,铜铁成为禁品,这年的十二月,禁夏国使沿路私市金铁”,公元1063年(夏拱化元年,辽清宁九年)“禁民鬻钢于夏”③。
市场贸易:辽在西京西北的天德、云内、银瓮(wèng翁)口和云中西北的过腰带、上石楞(léng棱)坡等地设置交易场所,开展对西夏、鞑靼的对外贸易,但禁止铁器交易。“契丹时亦置市场,唯铁禁甚严”④。与此同时,夏辽边境也存着“窃市”。《辽史·耶律唐古传》云:“(唐古)严立科条,禁奸民鬻马于宋、夏界。因陈弭私贩,安边之要。太后嘉之,诏边郡遵行,着为令”。⑤由于辽宋、辽夏边界和市马匹之风盛行,因此,迫使辽朝统治者不能不靠“严立科条”加以取缔。
3.夏金贸易自宋金联合灭辽之后,金便成了西夏对外贸易的主要对象。两国贸易渠道主要有以下二种。
贡使贸易:自夏金通和建立友好关系之后,两国使节即往来频繁,金朝派遣使者至西夏以世宗、章宗两朝最盛,西夏派遣使者至金以仁孝、纯祐时期最多。如仁孝时,西夏派往金朝的使者高达142次,平均每年3至4次,最多的1年为5次。而金朝的回聘使者则以世宗最多,高达34次。同宋及高丽比较,仅次于宋而多于高丽①。夏金通过聘使往来,各将自己的土特产及贵重的物资献给对方。西夏对金的贡品有“礼物十二床,马十二匹,海东青七,细狗五”②。除了上述贡品外,仁孝时,还向金献本国所造百头帐”③,而金对西夏的回赐则有衣服、币帛、银、绢、貂裘(无则代以银、帛)、绫罗、帛布、金带、银束带、鞍辔、书匣、诏匣,④等等,夏使进入金境,立即抓紧时机进行贸易。“使人入境与富商相易”⑤,到达首都后,又在指定的范围内做生意。如金规定:“(夏)使副往来,听留都亭贸易”⑥。史载:“(金章宗)谕有司,夏国使可令馆内贸易一日。尚书省言,故事许贸易三日,从之”⑦。
这里的都亭指金首都之都亭和会同馆。会同馆不仅是夏使贸易之地,甚至有的金朝外戚也到那里做生意。“(兴定初),夏使贺正旦,互市于会同馆,外戚有身贸于其间者”⑧。
榷场贸易:金灭北宋后,西夏与南宋由于在地理上的隔绝,在经济上几乎没有什么往来,从而使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依赖性的西夏经济,不能不依赖于金,同金开展较大规模的榷场贸易,这是夏金榷场贸易兴盛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公元1141年(夏大庆二年,金皇统元年),金熙宗应夏仁宗仁孝的请求,置榷场以通互市。首先开放的为云中西北的过腰带、上石楞坡、天德、云内、银瓮口等地榷场。这些榷场曾是辽与西夏的贸易点,金不过在辽榷场的基础之上予以恢复和拓大。同时,在陕西沿边的一些地方诸如东胜、净、环、庆、兰、绥德、保安等州及来远军①等地,恢复宋夏旧榷场,或建立新榷场。西夏对金输出的商品主要是大牲畜马,如金世宗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②,尤其在战争期间的需要量很大。如金太宗时,曾要求西夏供马万匹。其次,为珠玉(珍珠、玛瑙、琥珀、犀角、软玻璃等)和药材(柴胡、苁蓉、红花、大黄等)。金对西夏输出的计有铜器、铁器、瓷器、丝、帛、纸、书,等等。
西夏商人与金的贸易中,有些商品诸如硇砂和田玉等,并非西夏所产,其产地在西域各国,因此,西夏不过是这些商品输入金朝的中转站,起了金与西域各国经济联系纽带的作用。金之榷场划归户部管理,一般规模较大,管理较严,获利颇丰。“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③。
但上述榷场并非常设不变,史载:“宰臣以陕西邻西夏,边民私越境盗窃,缘有榷场,故奸人得往来,拟东胜可依旧设,陕西者并罢之。上曰:‘东胜与陕西道路隔绝,贸易不通,其令环州置场。筑于绥德州复置一场’”①。
说明榷场的兴废,往往要受到两国关系的是否友好相处,边境是否安宁,以及是否有利可图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4.转手贸易与掠夺贡使商旅西夏和邻境的一些少数民族也有贸易关系。西夏统治者经常用宋朝的“赏赐”,尤其是茶叶,用以换取西南边境少数民族的羊只,然后再转卖给宋、辽、金等国,从中牟取暴利。
由于西夏社会虽然立国伊始,封建制便已确立,但仍然存在着家长奴隶制和原始制的残余,因此,其统治者对物质财富掠夺的欲望,有增无减。当时的回鹘商人到辽、宋进■■■,“往来必由夏界,夏国将吏率十中取一,择其上品”③■■■天竺(今印度)国的进奉僧途经夏境也遭到西夏统治者的扣留和勒索。史载:“先是(天竺)僧善称等九人至宋京师,贡梵经、佛骨及铜牙菩萨象,留京三月,仁宗赐束帛遣还。抵夏州,元昊留于驿舍,求贝叶梵经,不得,羁之,由是西域贡僧遂绝”④。
途经河西走廊的丝路被西夏统治者中断之后,西来的贡使和商旅只好另辟新路。这条新路就是经过流沙迷漫的柴达木盆地,到达鄯州(今青海西宁市),然后自鄯州沿着湟水而到达宋朝的秦州(今天水市)。这是中西交通的著名的丝路古道,被称之为“吐谷浑路”。这条路在公元4、5世纪时曾经繁盛一时,现在再一次得到恢复。由于唃厮罗对西来贡使和商旅采取了保护的措施,不少西来的商旅在鄯州大做买卖,从中得到了不少好处。“高昌诸国商人皆趋鄯州贸卖,以故富强”①。
至于大食的贡使和商人,由于宋朝的劝告,也不再经过西夏控制的河西走廊,而绕道海上至宋。总之,西夏统治者中断经由河西走廊的中西交通,固然给西来的贡使和商人带来了绕道跋涉的艰难,但同时也使自己蒙受了经济和文化交流的损失。这是西夏统治者始料所不及的。
三、西夏的货币随着西夏商业的发展,作为流通的重要手段货币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本国铸造的西夏货币;另一类是从宋、金进口的货币。本国铸造的货币最早为景宗元昊时天授通宝(汉字书),最晚的为神宗遵顼时的光定元宝(汉字书),除献宗德旺和末主■两代未铸钱外,其余各朝均铸有货币。其中又以仁宗仁孝时铸造得最多。仁孝时还设有通济监的机构进行铸造。据清人吴广成记载:“自茶山铁冶入于‘中国’,国中乏铁,常以青白盐易陕西大铁钱为用。及金人据关右。置兰州等处榷场,若以‘中国’钱贸易,价辙倍增,商人苦之。仁孝乃立通济监,命监察御史梁惟忠掌之,铸天盛永(应为元字之讹)宝钱,与金正隆元宝钱并用。金主禁之,仁孝再表请,乃许通行”①。
据此可知,仁孝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因而需要设立专门机构铸造数量较多的货币,来满足日益发展的商业流通的需要。
西夏货币可分为两种,一种为西夏文钱,计有毅宗谅祚时的“福圣宝钱”(西夏字作“■■■■”),谅祚或乾顺时的“天祐宝钱”(西夏字作“■■■■”),惠宗秉常时的“大安宝钱”(西夏字作“■■■■”),桓宗纯■时的“天庆宝钱”(西夏字作“■■■■”),等等。另一种为汉文钱,计有元昊时期的“天授通宝”,秉常时期“元德通宝”,仁孝时期的“天盛元宝”和“乾祐元宝”,纯祐时的“天庆元宝”,襄宗安全时的“皇建元宝”,神宗遵顼时的“光定元宝”,等等。
由于西夏缺乏铜、铁,从而使其货币的铸造受到限制,其所铸的有限货币,是无从满足其市场的需要的,必须自宋金进口大量的货币。这从西夏遗址和墓葬发掘出大量的宋、金货币得到佐证。
西夏货币除大量铜钱外,还有少量的铁钱和银币。
总之,由于西夏社会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了绝对的支配统治地位,其商品经济的发展有限,因此,其货币的铸造与发行,自然要受到很大的制约,这是西夏货币经济不发达的根本原因。
②罗福颐:《西夏护国寺感应塔碑介绍》,载《文物》1981年第4—5期。
③甘肃博物馆《甘肃武威发现的西夏文考释》,载《考古》1974年第3期。
①《长编》卷134,庆历元年十月壬寅。
②《长编》卷138,庆历二年十二月。
③《长编》卷405,元祐二年九月丁巳。
④《西夏书事》卷35。
①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15,《神宗经制西夏》。
②《长编》卷162,庆历8年正月辛未。
③霍升平等译:《西夏箴言集锦》,载《民族艺林》1988年第1期。
④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发现的一批西夏遗物》,《文物》1978年第8期。
⑤陈国灿:《西夏天庆年间典当残契的复原》,《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
①《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3,《催索债利门》。
①《长编》卷68,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壬申。
②《宋史》卷486,《夏国传上》。
①《宋史》卷491,《党项传》。
②《西夏书事》卷5。
③《宋会要辑稿》第199册,《蕃夷》7之13。
④同上。
⑤《宋史》卷277,《郑文宝传》。
⑥同上。
⑦《长编》卷51,咸平五年正月甲子。
①《长编》卷65,景德四年三月癸丑。
②《长编》卷65,景德四年三月庚申。
③《宋会要辑稿》第195册,《方域》21之23。
④《长编》卷65,景德四年三月癸丑。
⑤《苏子美集·赠太子太保韩公行状》。
⑥《长编》卷404,元祐二年八月戊戌。
⑦《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9。
①《文潞公文集·御批绥州边事》。
②《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
③《宋史》卷485,《夏国传上》。
①《宋史》卷186,《食货志·互市舶法》。
②《宋史》卷9,《仁宗本纪》。
③《长编》卷71,大中样符二年三月己卯。
④《宋史》卷185,《食货志·坑冶》。
⑤《宋史》卷180,《食货志·钱币》。
①《西夏书事》卷39。
②《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③《西夏书事》卷10。
④《西夏书事》卷19。
⑤《长编》卷124,宝元二年九月。
⑥《宋史》卷186,《食货下·互市舶法》。
①《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②《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③《长编》卷153,庆历四年十二月乙未。
④《宋史》卷315,《韩亿传》。
⑤《长编》卷419,元祐三年闰十二月。
①《宋会要辑稿》第199册,《蕃夷》7之43。
②《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8,《与他国买卖门》。
③《长编》卷365元祐元年二月辛酉。
①《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28。
②《宋会要辑稿》第140册,《食货》38之33。
③《辽史》卷115,《西夏外纪》。
④《契丹国志》卷21,《西夏国进贡物件》。
⑤《辽史》卷115,《西夏外纪》。
⑥《契丹国志》卷21,《西夏国进贡物件》。
①《辽史》卷37,《地理志》。
②《辽史》卷39,《地理志》。
③《辽史》卷115,《西夏外纪》。
④《大金国志》卷13,《海陵炀王上》。
⑤《辽史》卷91,《耶律唐古传》。
①《金史》卷60、61、62,《交聘表》。
②《金史》卷134,《西夏纪》。
③《北行日记》卷上。
④《金史》卷38,《礼志·定夏使仪注》。
⑤《金史》卷134,《西夏纪》。
⑥同上。
⑦《金史》卷9,《章宗本纪》。
⑧《金史》卷115,《聂天骥传》。
①《金史》卷50,《食货志》。
②《金史》卷50,《食货志》。
③同上。
①《金史》卷50,《食货志》。
②《金史》卷134,《西夏纪》:“(大定十二年)上谓宰臣曰:‘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是以无用易我有用也’。乃减婴保安、兰州榷场”。
③《西夏书事》卷15。
④《西夏书事》卷12。
①《宋史》卷492,《吐蕃传》。
①《西夏书事》卷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