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地与奴隶 当满人刚刚进入北京时,他们就没收了明朝皇室及北直隶达官显贵们的土地⑥。那些其田主死于战事的无主土地或忠明抗清 分子的土地,也被充公了。这种征服前曾是田庄的充公土地,被再分配给满族的王公或皇室成员。早在1645年就已决定取消口粮配给,自诸王以下,每名满族成丁分给土地6垧(约42亩)。①1月20日,户部受命清查北京周围的土地,包括有主之田。在此地的一些地方,旗人已经圈占了一些无主耕地。那些荒地,再加上重新分配的土地,在4万多旗人中被分配下去了。②已经占有土地者,在这种圈占的土地中也得到了一份,其多少则依家庭人口而定。而且,满人被要求与生活在这一地区的汉人分隔开来,“满汉分居,各理疆界”。这意味着要实行迁移政策,并导致了广泛的不满。一些人直接变成了流民,另一些人则当了强盗。③旧日卫所的屯民特别容易成为强盗,因为他们不愿迁到配给了土地的遥远地区,在那里他们的农具与住房全无保障,只有铤而走险。同时,争夺土地的现 象出现了。当地的汉族地主声称一些被剥夺的土地是他们的,或试图把被剥夺的佃户召回到自己的土地上来。这种迁徙发生在两个大规模的依法圈地时期,一次早在1646年,一次在1647年阴历二月。此后依法的圈占结束了;但事实上,由于移民从辽东源源而来,圈地活动仍在持续。每当又需要新的土地之时,户部就要派出一些官员去跑马占田。他们骑着马绕地一周,用绳子将地环围起来,这块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就成了政府的财产,原先的田主立刻被赶走,他们所有的家产(包括房屋)就直接被旗人占夺了。①当局遇到的一个直接困难,是土地的耕作条件各不相同。得到土地的人可能很快就发现,这些土地原来极其贫瘠,或是他们没有足够的劳力来耕种它们以维持生计。于是又决定,那些壮丁少于四人的家庭,可以把土地还给政府,改由政府按月发给钱粮。进而,又采取了这样的办法:把好地上的汉人赶走,分配给旗人,而把旗人不能耕种的薄地分给汉人。②但这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总的说来,满族旗人没有以土地维持生计的能力。于是,两种不同的办法 被制定出来了,这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形式。那些占有不直接附属于满人的土地的汉族农民,被命令除地租之外还要对政府承担摇役与赋税。这样,他们就成了其占有的土地的实际业主,但他们要交纳较常规略高的赋税,因为这种土地的地租被认为是应高于农民常规的税额。当然,这与明代14世纪在江南的官田制度非常相似。其土地已被分给满族旗人的农民,或其土地被认为是皇庄一部分的农民,尽管田土已被重新分配了,但仍被允许留在那里。他们被认为是满族地主的佃农。尽管这块土地实际上由这些汉人耕作,但他们仍被视为某种近于农奴身份的人。实际上,这种佃农中的许多人是丧失了农具与耕牛的穷苦农民。在1648年这一制度最终得到了法律承认之后,他们被叫作“投充”。50000454_0351_0①他们虽然与在东北为满人耕种田庄的农民那样的农奴不同,但这些佃户被假定是自愿投充的,免除了国家劳役,并为满人承担了奴仆的劳动。这种制度在1648年和1649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开始,这些投充者或是希冀依附旗人以求庇护的农村赤贫或逃犯,或是土地已被圈占但不愿迁走的农民。有时,一些本来无地但占有了别人土地的非法占有者,也前来投充,因为他们相信这样就可以不必把偷占的土地归还原主了——他们一般倒也真能如愿以偿。②按理说,佃农应仅仅耕田与养畜,但他们中间出现了一种新的人物——庄头。他们也 是投充者,被满族地主或旗人挑出来作为代理人,在八旗体制中,其身份相当于“管家”。这种人物显然颇有权势,不仅高踞于佃农之上,甚至附近的自耕农也害怕他们,当庄头强占其土地时敢怒不敢言。“庄头”的称谓可以上溯到明代的田庄;但清代的庄头看来只是一个被委派的收租人,而非庄园的管理者。就是这种庄头,每年秋天根据契约规定的数额征收地租,然后将之送交拥有这块土地的八旗、王公或旗人。很快,满人旗地制度对北京周围的汉族农村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作用。除了前面说过的那种被迫迁徙外,频繁的土地易主,也进一步迫使汉人离开了土地或陷入了贫困之中。例如,后来镶黄、白、红与镶蓝旗,又用自己旗地内的贫瘠不毛之地,换取了顺天、保定、河间和永平地区的132250垧土地。在1666年,在一次旗地普查之后,又出现了这种办法,就是让各旗用其50%以上的不适宜耕作的土地,与其他地区的土地交换。在1666年镶红与白旗便用这种办法又换来了214805垧土地。据估计,在清朝统治的最初25年中,至少有27万顷土地被政府圈占,此外还有7万顷土地通过投充、托寄也落入了满人之手。很快,北京周围250公里以内的优质土地,都以这种形式被占有了。①这种活动直到1706年才最后被法令禁止,但1647、1653到1685年禁止私人圈占的命令的发布,表明这种作法一直持续到了17世纪末。在曾经爆发过反 “剃发”起义的三河,满人的圈地使已经饱受战乱之苦的农村经济更趋凋敝了。由于无田可耕,年轻人在大路上游荡滋事,胆大者便向路经此地去辽东的过客强索买路钱。甚至在80年代著名的巡按御史彭鹏治理这一地区时,汉人与旗人中的非法行为依然困扰着这一地区。在1644年孔希贵以武力平定了这一地区之后很久,这里又爆发了起义。①但从长期来看,旗地分配之事很可能使土地所有权平均化了,尽管这最终在后来阻碍了清代中国北部大规模的庄园式农业经营的发展。授予满人的土地在法律上不能转让。但此后不久,满族旗人的所有权开始丧失了。他们自己并不参预耕种,甚至把收租之事委托给了庄头,这样,满人很快就等于允许圈占土地上的实际所有权发展了。②此前的劳役变成了“差银”,变成了地租。庄头最初由此变成了二地主,后来又通过抵押,最终变成了土地所有者。这种现象是法令禁止的,但到了1745年,至少一半的旗地已落入汉人手中了。③随着旗地制度最终为传统农村社会所战胜,被引入中原的满族原有的奴隶制度也瓦解了。如同我们看到的那样,它在1647年被正式废除,在1648年被短命的投充制度所取代。④但在这一制度发挥作用时,它也为汉族百姓造成了麻烦。八旗从辽东迁居中国北部的过程,为依附于旗下的汉族奴隶提供了许多逃亡的 机会。①因此,1644年王朝加重了对逃人与窝主的惩罚,但这一政策又导致了许多动乱不安。在1646、1649和1652年,惩罚有所减轻;但这时在兵部而不是在刑部的管理之下,法令的执行却更为严格了。②虽然做出了努力以改善旗下奴隶的地位(在1646年,允许家属与之共同生活;1661年,命令旗人准许奴隶探亲),但就有关奴隶的法律的一般效果而言,它妨碍了行政管理的稳定。由于在早期的法律之下,逃人的窝主不是被斩首就是被没为奴隶,成千上万的人丧了命,或陷身于奴。由于地方官也有缉捕逃人之责,因而他们不愿意实施赈济,因为他们害怕接受了赈济的家户可能窝藏了通缉中的逃人。这一制度逐渐瓦解了。早在1649年,逃人的家属就可以纳金赎罪了。到了1652年,任何汉人都有了赎出被捕获者的权利。但是,即使在此时,对逃奴的缉捕仍是满汉之间冲突、摩擦的一个主要原因。③ ⑥ 京城周围八府的大多数土地都属于明朝皇帝或皇亲。1502年,帝国全部私有土地的1/7都落入了皇帝之手。皇庄由宦官头目管理。克劳福德:《明代的宦官权力》,第141—142页。在山西,也有许多明王庄和官庄。仅大同周围即有皇戚4000人之多,然而,当大顺军经过此境时被驱走或杀死不少。参见1644年9月6日姜璜的奏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141—150页。多尔衮在北京取得政权之后,他命令,属于明朝勋贵的田地,不能让新朝的权贵或官员占用。给户部的这一命令引起震动;而明贵族却因此一度对满人表示了很大的支持。这些明朝贵族开始申报自己在京城周围的田产。一年或更多的时间以后,大量的这种庄田被没收为旗地了;至1649年,像湖广这种地区的明朝国戚也被当作平民一样对待,甚至被迫服劳役。巴哈那于1649年7月9日奏书,《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三辑,第100页;另见郑克晟:《多尔衮对满族封建化的贡献》,第8页。 ① 这些土地不具有“封建”的性质,也就是说,旗人不是通过提供兵役而换取土地所有权的。田主死后,田地并不转授他人,参见阿萨尔·阿里:《奥兰赞布统治下的莫卧儿贵族》,第64—67页,莫卧儿的授田制度可以作为比较。 ② 1638年,满族旗人除了壮丁大约还有56825人,1735年有89735人。至18世纪晚期,满八旗有约6万名士兵,蒙古八旗兵1.7万人,汉八旗兵2.4万人。八旗士兵及其家属总共约10万人。吴卫平:《八旗制度的兴衰》,第61页。 ③ 1645年6月8日,多尔衮接到了大量“土寇”的奏报。他让其大臣解释,为什么如此众多的农民变成了不法之徒。10天后,他收到了给事中李士焜的奏书。李在其中谈到:都城周围300里内,大多数土地已为旗人所占夺,而旧日居民被迫为盗。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48—49页。关于政府的救济措施也见同上书,第54—55页。有些被夺去产业的人最后落居于辽东。1653年的安置流民法规定:凡有能力招徕一定数量流民,在盛京安居乐业者,习文者授县丞、主簿,习武者授把总。刘献廷:《广阳杂记》,第123—124页。 ① 这里关于圈地的叙述,根据的是马奉琛:《清初满族与汉族的社会和经济冲突》,第335—340页;黄汉良:《中国的地税》,第65—71页;马伯乐:《明朝的灭亡》,第189—191页;曹凯夫:《三藩反对满族统治的叛乱:背景和意义》,第46页;黄宗羲:《南雷文定》“后集”第四卷,第10页。大面积受此影响的府有:顺天、天津、保定、河间、仓州、永平、宣化、真定和德州。此后几年中,这些地区都成了盗贼活动的主要地区。从理论上说,土地或是皇族或旗人的庄田,或是以六垧为额授给旗人以代替原来每月的钱粮供应。1647年,这种授田数量在法律上永久化了。但军官可以另外得到60垧。1649年,从辽东新迁至的民人法定每人授田五垧。而在1650年,这种五垧的授田扩大到了原来的旗人。实际上,直到1669年夏,当康熙皇帝亲令停止圈占和授田时,圈地活动才告结束。顾诚:《论清初社会矛盾》,第148、157页。 ② 最初,土地被满人圈占的汉民或许可以得到其他地方的土地作为补偿,并免税一至两年。他们也可以在清明与重阳两个节日里回到被圈田地上扫墓。吕元骢:《1640—1660年清初中国的腐化现象》,第46页。 ① 满族进京几年以后,老百姓的牲畜十分缺乏。一头水牛值银20两;一头大水牛值银可达30两。因此,湖南便以人代牛,六或七名男人牵犁耕田,每日可犁三至四亩。劳动强度很大,田却犁得很浅。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5页。 ② 1647年5月2日,多尔衮听从户部建议,禁止“带地投充”,同时也不许畜奴。《世祖实录》第三十一卷,第367—368页;又见《皇朝文献通考》第二十卷,第1页。然后,这种现象仍在继续,直至顺治帝亲掌政权时才被最后制止。周藤吉之:《清初的投充及其起源》,第32—33页;托伯特:《清朝的内务府》,第18、84—89页;曹凯夫:《三藩反对满洲统治的叛乱》,第46页。 ① 多尔衮把直隶最东北部的最好田地给了他自己所在的正白旗,虽然这些田地原来应留给镶黄旗与正黄旗。多尔衮将永平府作为他嫡系的居住区,其目的在于借此控制经山海关进出东北的要道。两个黄旗分别居住在北京的北部;西部为两个红旗;南部为两个蓝旗。在鳌拜的怂恿下,在1666年正白旗与镶黄旗交换了土地。他是想把东北较好的土地给他自己所在的镶黄旗。吴卫平:《八旗制度的兴衰》,第55—56页;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170—175页;凯斯勒:《康熙》,第46—48页;米勒:《派系斗争和清朝的政治整合》,第31页。 ① 彭鹏:《中藏集》。引自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50页。 ② 例如,1653年永平和保定遭受洪水袭击时,许多满人轻易地抛弃了田地,宁愿靠政府赈济的米谷过活,也不愿亲自耕种。查慎行:《人海集》第一卷,第2页;也见吴卫平:《八旗制度的兴衰》,第97页。 ③ 村松祐次的《中国北方的满族旗地》中有详述。西人甚至贷款给旗人,要他们以旗地为抵押。1751年1月7日,户部奏报,有些西人暗中成了旗地的受押人。傅乐淑:《1644—1820年中西关系文献编年》,第188—189页。 ④ 直到20世纪初,清政府始终对那些逼人为奴者及窝主处以放逐、充边的惩罚。美杰尔:《清末的奴隶制》,第328—329页。 ① 甚至在满人离开辽东以前,他们就与旗内的“包衣”发生了冲突。这些汉人秘密地结成帮伙。1642年,有这样一群人逃离了清朝控制地区,随后转至山西。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6页。据报在1644年,出现了成千上万的逃亡包衣。逃民如此之多,以致政府不得不在兵部特设一个机构负责追捕之事。吴卫平:《八旗制度的兴衰》,第193页。 ② 例如,1649年5月6日的诏令,见《世祖实录》第四十三卷,第505页。 ③ 马奉琛:《清初满族与汉族的社会和经济冲突》,第343—347页;《世祖实录》第二十八卷,第336页。勒索的机会是相当多的。吕元骢:《1640—1660年清初中国的腐化现象》,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