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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制度改革

洪业:清朝开国史 作者:(美)魏斐德(Frederic E.Wakeman,Jr.)著


  赋税制度改革 清廷在多尔衮时期以及顺治亲政之初,就已致力于改革赋税征收制度了。如上所述,这些早期改革的最大成就,就是部分地废 除了明朝加派的军饷。另一主要成就,则是丁口数与登录在赋税册上的土地数的增长。例如在1645至1661年间,丁口数从1000万增至1900万,约增加了90%。①同时,从1651到1661年,登录在册的土地面积几乎翻了一番,从29亿亩增至约52.6亿亩。这些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财政专家王宏祚对赋税管理制度的改革。王宏祚是这样一些官员的典型人物:他们与清人合作,是因为新朝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推行改革的机会,而在明朝,这些改革总会受到拒绝。②在清朝,王宏祚受命担任编定新赋税定额这一关键性任务,并因编集有功,被授官尚书。③据《贰臣传》载:本朝顺治元年投诚,受官苛岚兵备道……复授户部郎中。时中原甫定,图籍散佚,部臣以宏祚谙习掌故,奏令编订《赋役全书》……(后被劾)降三级,留任。十五年,《赋役全书》成,录宏祚编辑劳,还所降级。是岁考满,加一级……擢户部尚书,加太子太保。命同大学士巴哈纳等核订律例。④由于行政上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丈量的财力,王宏祚正确地决定,在中央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的最好办法,就是重新估价所有的定额,然后利用明朝的土地测量簿,来登录现在的土地占有情况。⑤同时,他还合并了一些地方杂税,并将几项利入收归户 部。①王宏祚的改革虽然首次编成了一部全国统一的赋税册,但它也像17世纪50年代其他一些改革一样,仅仅是对赋税征调的行政程序进行调整,而不是直接打击逃税现象与缙绅特权。②然而逃税现象,确实一直是清政府自从夺取明朝京城北京以来财政上持续地出现积欠与赤字的主要原因。③这并非因为地主们似乎缴不 起赋税。顺治年间,尤其在江南地区,不动产业十分繁荣,稻米价格的上涨,鼓励着土地所有者将尽可能多的钱投资到田地中去。①叶梦珠描述江南东部的这种现象说:顺治初,米价腾涌,人争置产。已卖之业加赎争讼,连界之田挽谋构隙,因而破家者有之,因而起家者亦有之。华青石五六斗田,每亩价值十五六两;上海六七斗田,每亩价值三四两不等,田价之贵至此极矣。康熙十九年庚申春,因米价腾贵,田价骤长,如吾邑七斗起租之田,价至二两一亩;甚至有田地方各就近争买者,价至二两五钱以及三两。华娄石四五斗起租之田,价至七八两一亩,昔年贱价之田加价回赎者蜂起。②后来,当17世纪80年代稻米价格下跌时,有许多投资者破了产,但在此之前,许多江南地主,尤其是那些享有免税特权的地主,在清初的经济繁荣中获利甚巨。③起初,为赢得缙绅阶级的支持,清政府蠲免了所有生员及功名更高者的力役。这一政策是满人于1635年制订的,但此后它的具体实施未受限制,而且发展成了缙绅阶级的赋税蠲免权了。④现在,自1657年起,顺治开始扭转这一政策。顺治在考察了赋役蠲免 制度后,下诏规定凡有功名者,不拘等级,均可蠲免一丁的徭役,而且此项蠲免权仅由有功名的士绅本人享受,不得旁及家人,但只字未提蠲免赋税等事。①接着,皇帝着手解决滥用这一类有限制的特权的问题。次年,皇帝颁下敕书,十分明确地将长期来赋税征调不足归咎于逃税现象:“豪强”占隐,“上下推诿,不肯清出实数”。②王宏祚《赋役全书》于1659年颁布后,知县官须依令编排一县之奏销册,列出当地拖欠赋税的缙绅衙役的名单。③正如杨雍建所指出的那样,朝廷中的政治朋党是地方文人社会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朝廷中的朋党又反过来维护地方缙绅的经济利益。因此对缙绅党社的打击,与对缙绅经济特权的打击是一致的。清廷同时还敕令县官申报拖欠赋税的缙绅名单,并实施1652年禁止组织盟社的条令。1660年4月23日,顺治批准了杨雍 建奏章,重申此令,严禁以标语、揭贴指斥政府的行为。①从此以后,直至20世纪之际清朝统治的最后几年,官府都有力地制止了中国文人参与自发的政治运动。清廷以行政需要与务实管理的名义——实际上,是以明初严厉的君主专制主义的名义,否定了明朝后期政治运动中的个人英雄主义与集体理想主义,宣布它们违背国朝的法规。②法律与秩序将得到恢复,但需要以正义的奉献与自主的社会批评为代价。③说江南党社的消失完全是官府镇压的结果,也不免失于夸张。④如前所述,至17世纪50年代中期,文学或学术性的结社,就 早已因争执不和而大为削弱了。早在60年代官府实施镇压之前的1653年,吴伟业将江南所有盟社联合成“十郡大社”的企图,就已经失败了。但事实依然是:在顺治皇帝的新禁令之下,当生员被发现为某一盟社的成员时,就将不再予以豁免,而由县府当局加以逮捕。皇帝的赞同使早先的禁令更为强硬有力了,文学结社虽然并未完全消失,但他们已不再是普遍存在的缙绅社会组织的体现了。①以往社会名流互相结交时须明确某人隶属于某一盟社,而从此以后,他们实际上就都只以同窗相处了。“同学”一词就是从那时开始广泛流行的,并被沿用至今。② ① 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218页。 ② 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02页。 ③ 郑克晟:《多尔衮对满族封建化的贡献》,第9页。作为仅仅中过举人的官员王宏祚,在崇祯皇帝手下也许永远不可能升迁为尚书,但新朝却发现了他的理财才干。王宏祚是通过任户部郎中,后又督饷于大同,培养起自己的才干的。 ④ 《贰臣传》第三卷。 ⑤ 自1653年起,清廷曾有好几次力图使鱼鳞簿能反映最近的土地占有状况。县官们甚至受命亲自丈量土地,但这显然是他们力所不能及的。曾力促地方官(包括地方的社长或村社之长)真正实施土地丈量的地区,是河南和山东。在这些地区,明亲王官庄曾经大量地占有田地,使数以千亩计的耕地脱离了赋税册。然而在1659年清廷发现,这些措施简直就是为衙役与地方权贵提供了一个哄骗县官、伪造簿籍的机会。谴责这种现象,并力促皇帝制止将荒地登载入籍的一个官员是魏裔介。一般说来,17世纪50—60年代实行土地丈量的企图,都因地方上的反对而落了空。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7页。关于1654—1656年间簿录明代皇室与贵族财产的成果,见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160、168—186页所载奏章。 ① 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第122页;张其昀编:《清史》第一二二卷,第1463—1464页;《大清会典》,第二十四卷,第20页,第二十五卷,第8—10页。 ② 其他行政改革措施包括于1653年开始推行的截票制,即将税单的一半交与纳税人,开列在某一年中一户共应交纳的赋税额。户主交纳赋税完毕后,再将税单的另一半交给他。此制当然是旨在防止衙役篡改税额,以向人民榨取更多的钱物。衙役篡改税额的问题,一直使清廷感到烦恼。两年后,即1655年,顺治皇帝诏令户部官吏不得处理本籍省份的文案。于是,例如,要派一个福建籍的官员,去主管直隶八州府赋税,而所有直隶籍官员,都得从这一职事中调离。1658年,又颁布了一条法规,规定地方官上报户部簿籍不时,或上报而不准者,要加以惩罚。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第6—7页;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106页。至19世纪,户部的江南清吏司设置满洲员外郎三员,以制约唯一的一名汉官。江南清吏司还掌管在江宁与苏州的生产皇家丝织品织造机构的账目奏销。孙任以都:《19世纪中国的户部》,第186页。 ③ 郭松义:《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32页。1664年,清廷估计自1644—1660年间,钱粮积欠达银2700余万两,粮700余万石。这多数是因江南地区造成的。王思治、金成基:《从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制度》,第140页;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219—222页;薛应旗:《浙江通志》第八十七卷,第25页。首先,这些积欠得归咎于对“贪官蠹吏”的惩治不严。1655年,大学士蒋赫德抱怨说:“近每见督抚弹章,指事列款,赃迹累累;及奉旨勘谳,计赃科罪,不及十之二三。不曰事属子虚,则曰衙役作弊。即坐衙役者,又多引杂犯律例,听其赎免,何所惩惮而不肆其志乎?”通常,衙役可以通过交纳一笔与受贿钱物数量相等的罚金来赎罪。蒋赫德请废此制,顺治听从了。王思治、金成基:《从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制度》,第138页。然而到了1658年6月12日,顺治皇帝已认识到财政赤字是由官吏的腐化与缙绅阶级逃避赋税两者共同引起的,便派遣满洲启心郎前去查阅地方籍账,迫使地方权贵纳税。起初派至无锡县,后来就遍及了江南其他各县。《世祖实录》第一一七卷。 ① 若以1682年为基数100,则1646年物价指数约为688,1647年则约为500。通货膨胀看来于1657—1661年间结束。1682年达到物价指数的基数100,1698年,物价指数仍仅为131。王业键:《清朝物价的长期趋势》,第348、363页。 ② 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37页。关于棉花价格相应的暴涨,见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124页。 ③ 1661年,一名御史上奏说:苏、松田地易主至频,簿书转眼间即过时。“有良田四布,坐享膏腴,而无一役之责者。”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第三十卷,第13页。 ④ 举例说,每位举人可免丁四人。1648年,这类特权又依每人官品职位有所扩展,一品免丁30,至最低品位亦可免二丁。此外,官僚还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例如一品可免赋30石。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59页。 ① 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59、125页。“这一极端的措施,其目的必然是为了结束自私地和破坏性地利用过分的特权的现象,这一现象加剧了明末社会的混乱。这一措施的推行起初虽然有困难,但对新政府的稳固与长治久安,却是至关重要的。这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清政府对付缙绅阶级以往逃税避赋及其他不法行为的措施,何以如此严厉。”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70页。 ② 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页;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127页。皇帝还发现了一些地方上的地主隐匿其所占有的土地数额的手段。例如在中国北方,尤其在山东,用以登录皇室或亲王庄园土地的计量单位,与用以登录平民土地的有很大不同。前者以540步为一亩,而后者仅以240步为一亩。显然,其地产作为明王庄地产之一部分,以前一种方式登录于赋税簿上的地主,其所交纳的赋税,不到地产以平民田地登录者所交的1/5。从另一方面看,在南方有权势的地主或将田产从赋税册中涂掉,或作伪登录在他人名下,或诡称是湖滩河涂,不供报其所有的田产。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47页;薛应旗:《浙江通志》第五十二卷,第27页。 ③ 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127页。由于皇帝越来越倾向于将财政赤字归咎于缙绅阶级的逃税行为,因而他也转移了对官吏腐化现象的注意力。1658年,御史彪古提议令各地正式上报成为惯例的收费与各种附加税,并使之合法化。顺治驳回了这一建议,说这将给人以朝廷宽恕腐化行为的印象。吕元骢:《清初中国的腐化现象》。 ①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54页。 ② 后来,当南方士人恢复了他们在国家科举考试中的声望,并且有很多人入翰林院供职时(至1725年,翰林院再次完全垄断了对重要文官铨试的管理),旧士绅关系网的某些表现又出现了。但实际上这些关系网的影响已大为削弱。虽然像苏州吴县一类地区的文才卓越者也能够进入翰林院为官,但这些官员一般无法升迁到三品及三品以上,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做到大学士。在清初,来自例如宛平顺天县一类地区的官员占了翰林院官员的大部分,出任大学士,大力提携同乡,在这种情况下,陈名夏的升迁的确是一个例外。1644至1795年间,尽管有49位吴县士大夫任职于翰林院,其中只有4位升至三品。出类拔萃的考试成绩并不能赢得高官。吕元骢:《翰林院》,第128—134页。 ③ 魏斐德:《自主的代价》。清朝就这样抑制了一心治国安民的缙绅阶级的自主行为以及结盟立社之习,致使他们“过一种只寻求个人利益的生活”。因此,明末方志“风俗”门中处处体现出来的缙绅们的地方责任感与社会使命感,在清朝方志中遂不复见了。森正夫:《士大夫》,第52—53页。这一点在地方水利工程的管理上得到了具体的反映,由县丞组织农夫承担水利工程的官督民办制,取代了由缙绅负责水利工程的办法。滨岛敦俊:《关于江南圩田的若干考察》,第123—130页;威尔:《中国水利》,第280页;滨岛敦俊:《明江南三角洲的水利组织》,第81页。 ④ 除去官府的政策不说,在明朝末年酿成了社会政治困境的城市社会背景,也发生了变化。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均平化”相反,随着清朝手工业的日益专业化,城市阶级之间的差异愈见明显。例如织工及纺织业中地位低下的工人,就被排斥于缙绅、商人等城市社会最高阶层之外,“士庶交往愈来愈少见了”。袁清:《城市暴动与骚乱》,第310—311页。 ① 例如在浙江,在黄宗羲周围形成了一个“讲经会”。1667年,这些学者,包括万斯同和万斯大,还恢复了刘宗周的证人书院。小野和子:《清初的思想控制》,第636页。 ② 这一自称为盟弟以作为接近权贵的手段的习惯,随后也就改变了。因此他们不再称自己为盟弟,而是称同学。《研堂见闻杂记》,第60页。另一习惯称呼“同年”,指同时应试中举者。批评科举制度的人抨击这一互认同年的形式,因为它将同年关系置于家庭关系以及对老人的尊敬之上了。保罗·S·罗普:《近代中国的异议》,第109页。正如有几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清政府禁止了士人的盟社后,这些代替士人团社的组织是由大臣们所赞助的。个别恩主与一小群追随者的等级关系,改变了清初士人社会风气,显示出了比作为晚明时期特征的“文人”行为还要多的依附性与奴性。汤姆·费席尔:《清初遗民的抉择》,第42页;斯持鲁弗:《矛盾心理与行动》,第348页;《徐氏兄弟对学者的半官方性庇护》,第1—5页。关于对地方缙绅政治庇护的重要性,见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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