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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线电报业的创办与发展

洋务运动史 作者:夏东元


  第十章电线电报业的创办与发展 一、适应了时势的需要 如果说轮船招商局的创办,是为了适应商业的发展和机器局、军务的运输需要的话,那么,电线电报业的举办亦负有满足商务军务需要的相同任务;如果说轮船航运局的创办,是因为洋轮充斥沿海沿江,而有争回利权分洋商之利以致富的目的的话,那么,电线电报业的举办亦有相同的意日。因此,架设电线、创办电报局,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的要求。

  电线电报既为近代商务、军务所必需,它就像铁路、矿务、航运一样,必为外国资本主义所垂涎。早在同治元年(1862年)初,沙俄侵略者把留捷克向清政府“屡次言及本国为通信便捷,欲由都城至天津造用发铜线法。”清政府以“中华未能保其永固,且不免常有损坏,以致缘此生隙”为由,而加以拒绝。但把留捷克留有“酌定以后如有允许他国于贵国设立此法,必须先准俄国以为始”③的话。接着,英国卜鲁士于1863年照会清政府,说英国电报企业家“因闻俄国飞线之设,经过俄国将及恰克图地界,该民意欲添设飞线,与俄国所设相联合”,也就是要由恰克图经北京城至海口设立电线①。美国也不甘落后,它的公使于1864年“备具照会,请置铜线”②。同年,福建税务司美理登亦“请自福州口南台河边至罗星塔一带”架设电线”③。清政府均毫不犹豫地予以拒绝。清政府之所以拒绝洋人在中国架设电线,其原因与拒绝外国在中国筑铁路一样,主要出于政治上也即军事和外交上的考虑,认为两者都有损于天朝的政治权利。总署说:“开设铁路,洋人可以任便往来,较之尽东其亩”更为严重;“倘任其安置飞线,是地隔数千百里之遥,一切事件,中国公文尚未递到,彼已先得消息,办事倍形掣肘。且该线偶值损坏,必归咎于官民不为保护,又必丛生枝节。”④这里表明,清政府拒绝洋人架设电线,是出于抵御和害怕两者兼而有之的心理。对此,江西巡抚沈葆桢讲得更为明确,他说:“查外洋之轮船,捷于中国之邮递,一切公事,已形掣时,若再任其设立铜线,则千里而遥,瞬息可通,更难保不于新闻纸中造作谣言,以骇视听。”①他主张坚决拒绝洋人架设电线。

  清政府既不准许洋人在中国设电线,自己也不打算架设电线。因为在19世纪60年代上半期,中国的近代工业刚刚开始出现,而且主要还只是军事工业,电线尚未成为经济发展之必需;而对内镇压人民,此在军事上也不是必不可少之物。因此,在害怕洋人设电线心理指导下,除极力劝阻洋人设线之外,在行动上也有所表示。例如,1865年,巴夏礼请“自川沙海口至浦东六十里开设铜线”,上海道告以“将来被百姓拆毁,地方官亦不能代为保护”以拒之而作罢。⑥是年上海利富洋行在浦东竖电杆二百数十根,地方官“密饬民人全行拔去”,以期洋人“以后或可废然思返”②,不敢再来擅自架设电线。

  在清政府和人民都反对洋人在中国架设电线的情况下,洋人想出了由中国出钱自设电线、中外人均可使用的办法。法国翻译李梅于1865年即提出了这个建议。他说:“中国与泰西各国,既笃友谊,而信函常相往来,则发铜线之事,后来所必须也。”他建议“中国自备银两,雇外洋工人治具修造,……此项工程系中国自办,而沿路之地方官,必能用心照料及保护一切,更可派委监工之官,以策勤情;且于节节修成之路,亦可试用,即以现收之银,佐补未修之费,获益良多。”①但当时清政府无使用电报的迫切需要,当然对此建议不予理睬。

  自李梅建议中国自己设线清政府未予理睬之后,列强并未放弃这一要求。1866年法国领事李添嘉请设广州至香港电线⑥;1868年俄国催设自恰克图至北京达天津的电线,“用助贵国与各国往来诸务灵速”③;同年,美国玛高温请设由上海南至香港、由上海北达天津“联三处为一气”的海线并牵引上岸④;当时还很落后的日本,也想染指此事,说为了“贵国与各有约各国往来诸务灵速”,催请“自恰克图、蒙古、张家口至天津举修通线一道”⑤。清政府认为此端决不可开,倘此端一开,将来由沿海而内地而京城乃至遍及全国;而且,一国获利,诸国效尤,“皆得藉口要求,肆行添设。是只图网占中国之利,而不顾滋扰地方之害,实在万难迁就。”①应该说,清政府对列强妄图侵占中国电线之利权严予峻拒的态度是对的。

  然而,腐朽的清王朝对于资本主义列强纷至沓来的要求毕竟难以招架,不得不开始考虑应付的办法。经过酝酿,官僚们提出与李梅的建议相似的、自己设线中外均可使用的主张,以缓和矛盾。首先提出这一建议的是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他于1870年提议说:“闻电线之设,洋人持议甚坚,如能禁使勿为,则多一事不如省一事,倘其势难中止,不如我自为之,予以辛工,责以教造,彼分其利,而我握其权,庶于海疆公事无所窒碍。若听其自作,则遇有机密事务,彼一二日而这者,我十余日尚复茫然,将一切机宜为之束手矣!”

  这个观点,代表了洋务派的一般认识。这种认识比之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由不让外人设线和自己也不设,到自己来设线:我出钱,彼出技术;彼虽分其利,我却握其权。由于权自我操,放不致有公事“彼一二日而达者,我十余日尚复茫然”,以至于“机宜为之束手”之弊。尽管自己架设电线有被迫因素,但以前不肯设线是为了抵御列强侵我权利,现在“我自力之”,同样是为了抵御侵略。表现虽不一,目的却是相同的。

  清政府在1870年沈葆桢提出自办电报时,还没有从商务、军务需要出发考虑问题,因此,没有多少迫切感。从政治军事的迫切需要考虑架设电线,是以1874年“海防议起”为始点。日本侵略者进犯台湾,给清政府洋务派以极大刺激后,使他们意识到了办电报的必要性和紧迫感。李鸿章在《筹议海防折》中说:“今年台湾之役,臣与沈葆桢函商调兵,月余而始定,及调轮船分起装送,又三月而始竣。而倭事业经定议矣。”

  从这话中可以看出,李鸿章深感吃了信息不灵通的亏,认为必须在赶快筑铁路的同时,尤应更快地架设电线,因为“有电线通报径达各处海边,可以一刻千里”②,可遥控而不至于误事。于是有1874——1875年沈葆桢奏准在台海设立电线之事,又有1875—1876年将丹麦在福建厦门600里电线和马尾50里电线买回自办之事③。这将在下文叙述。

  正当清政府从军事上政治上迫切需要设电线的同时,洋务民用工业企业从70年代中期起,大力筹办和很快发展起来,为了能在市场上竞胜和达到分洋商之利的目的,商务信息灵通是重要关键,于是架设和利用电线电报,也成了发展工商业的迫切需要了。

  由此可见,到19世纪的70—80年代,架设电线、创建电报业,已成了中国历史的必然和时势的要求。洋务运动适应了这种“必然”和“要求”。

   二、抵制列强的侵权和经营电报的思想 为了抵制洋商在电线电报上侵我利权的行为,清政府在70年代初定下了两条原则,一是内地电线一概不准洋人安设;二是海底电线洋人安设与否听便,中国既无为其保护海线不被破坏之责,也不准海线牵引上岸,其海线线端只能安放在趸船上。这两条规定是针对外国侵略者在内地设线和要求保护海线并牵引其上岸两项无理要求的。从那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围绕上述两事清政府与各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斗争。

  1869年,英美各领事为保护其商船,欲于上海至川沙金团地方架造电线,以通吴淞口信息。清政府警惕地认为,此举“安知非迎合各公使之意,乘机而入,一处得手,必到处照式要求”;并义正词严地说:“电线既非条约所准行”,中国地方权应自主,外洋不得藉口侵权④。1872年春夏间,英领事啊喳哩向江海关道沈秉成面交洋商一禀,要求试办沪苏电报,沈奉命予以拒绝。至于海线保护和海线牵引上岸事也屡有发生。首先是美国于1872年在福建鼓浪屿之西南田尾地方盖起洋楼一座、栈房两座,洋房内暗挖沟道,通至海边与海线头相接,以掩人耳目,这种舍舟登岸阳奉阴违之举,清地方官亦予以谴责①。丹麦大北电报公司也有与美国相同的违章行为,明火执杖地于1873年在上海吴淞口“设馆竖柱”,将海线牵引上岸,由水而及于陆地。清政府虽照会其全行撤去,但它不予理睬。大北公司且骗取专办电线的候补知府丁嘉玮与其总办蒂理也订立的从福州至闽江泊船地方设立电线和福州至厦门的电线合同,并随即付之实行。俄国公使布策以此为例致函总署,以1862年把留捷克所说“以后如有允许他国于贵国设立此法(电线),必须先准俄国以为始”作藉口,要求享有同等待遇,自行设线②。对于海线,布策还毫无道理地要求清政府“切实保护此电线”,以免受到损坏③。其他如法国署公使罗淑亚、美国公使艾忭敏、德国署公使和立本、丹麦公使拉斯勒福等,均有内容相同的照会,都要求中国地方官对于破坏海线者“随时妥酌办理”①。总署给与复照称:过去“议于海底设线之时,本衙门复函中曾有线端不得上岸,俾与通商口岸陆路不相干涉,庶界限分明,及沿海水底安设以后,中国碍难代为照料,倘有毁坏,与地方无涉,不能退赔修费”②,予以拒绝。总的看,清政府的抵制列强侵犯我国电线业的权利的立场是正确的。

  问题最严重的是上文所说到的无知小吏丁嘉玮辈允准大北公司架设福厦、福州闽江电线之事。沈葆桢说:“丹国公司素极狡狯,局员率尔与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有合同可据,则彼更为有词,何怪将军巡抚斡旋之费手乎?”沈葆桢与闽抚王凯泰商议,认为只有“购归官办,方有结局”⑤,所需费用由海防经费项下开支。丹麦公使拉斯勒福亦自愿将电线出卖给中国。清廷乃于光绪元年四月十七日(1875年5月21日)订立购归合同。福厦线共价银154500元,马尾之线4000元正。“率尔”订立合同的丁嘉玮遭到“奉旨革职”的处分。这表明清政府对于维护电线主权的政策是坚定的。

  在订立买回电线合同之时,丹麦方面有干涉中国如何处理这批器材和如何架线的越权表示。总署给予答称:“查公司电线既经中国买回,其安设保护及定期兴办,均系中国自主之权,应由中国随时随地自行酌度办理。”并声明此项买回合同内“只应载明买回各项价值,及应买各项物料数目,其应如何保护及如何雇人工管理,如何定期兴办之处,均毋庸载入此项合同之内。”①这是维护电线主权的又一例证。清廷一方面办购归官办的手续,另一方面随即继续向南架设电线,但遇到沿途人民的反对,尽管告谕以这是中国自己架设的电线,然而“闽县地界甫经造峻,下达福清县,计程不过百里,已节节阻滞”,惟恐“滋生事端,只可暂行停工”⑥。这时,颇具办洋务企业热忱的丁日昌接任闽抚,他派轮船招商局总办唐廷枢与大北公司另立彼此收银点物以及教习学生各条款的合同。一面点收机器物料等件,一面办南台电报学堂,招收艺童40名,于1876年4月8日(光绪二年三月十四日)开学,延洋教习3人,内总管1人,帮教习2人。订明为期一年。这是中国自己设立的第一所电报学堂。一年中成绩颇为理想,“艺童学习功课,其竖桩、建线、报打书记、制造电气等艺,多已通晓。”于是一年期满将洋教习辞退,遣回丹麦;结业艺童除酌留电局专司报打外,“余候拨往台湾遣用。”①有些设备移于台湾,由于台湾基隆正忙于建设煤厂开采煤炭,故于1878年在打狗地方“建立了电报,并由中国人掌管。”③如果说福厦、马尾电线是从丹麦大北公司手中接管的话,那么打狗电线可说完全是由中国人架设和掌管的第一条电报线,并且还是服务于工商业的电线。

  以上事实说明,列强从60年代一般要求并试探性的在城市设线,发展到70年代强烈要求并已经在内地长途设线;清政府则从一般的阻止设线,发展到将洋人所设之电线买归官办,以维护电线主权。因此,清政府对洋人设线的侵略行径还是针锋相对予以反击的。

  然而,随着资本帝国主义侵略不断深入,侵略者要求设电线的呼声愈高,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洋务派在政治军事和商务方面对电线电报的需用也更为迫切。于是沈葆桢于1870年所提中国自己设线供中外使用的意见被提到实践的日程。1880年从津沽设线开始,逐渐推广到1881年建津沪电线,1882年建沪粤电线、长江电线,乃至于后来推及于全国。

  为了更好地了解电线设立的过程,得先具体谈一下办电线电报的指导思想。这要以领导其事的李鸿章和始终主持其事的盛宣怀为主加以叙述。

  李鸿章在接受1874年在抵御日本侵台中因无电报,信息不通以致误事的教训后对清廷说:“设有紧急,诚恐缓不及事,故臣尝谓办洋务制洋兵,若不变法,而徒骛空文,绝无实际,臣不敢明知而不言也。”④李鸿章是从军事需要的目的出发,而具体负责架线的盛宣怀却把电线电报为商业服务的目的放在很重要的地位。他在建议李鸿章创办津沪电报之初,虽在亲笔起草的《电报局招股章程》底稿中说过“中国兴造电线,以通军报为第一要务,便商民为其次”①的话,但在其所拟并基本定稿的《电报局招商章程》中则说:“中国兴造电线,固以传递军报为第一要务,而其本则尤在厚利商民,力图久计。”②“其本则尤在厚利商民”一语,是很可贵的思想。但李鸿章在设津沪电线时则仍把军务置于第一位。他说:“用兵之道,必以神速为贵,……数万里海洋,欲通军信,则又有电报之法。……倘遇用兵之际,彼等外国军信速于中国,利害己判若户庭,且其铁甲等项兵船,在海洋日行千余里,势必声东击西,莫可测度,全赖军报神速,相机调援,是电报实为防务必须之物。”③电报为防务所必须是对的,但从根本上说,电报的发展应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反过去又为经济服务,在促使经济加速发展中起着作用。只有这样,电报业才有生命力,才能做到“力图久计”。电报与铁路、轮船一样,同为近代工业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延续。电报尤为资本周转、商品流转等商务信息的重要一环,它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电报既从根本上是为商而设(专为军务者例外),就应该由“商”来投资,由“商”按经营近代企业的原则来经营电报业。经商的根本原则是追逐尽可能高的利润。这个追逐高利润的原则,规定了它必然要同一切与之竞争的对手较量。这个对手,当然首先是资本帝国主义侵略者。这里以电线电报承办者盛宣怀的经营指导思想和行动措施为主,结合其他电报经营者综述于下。

  (一)办电报是为了与洋商在经济上竞胜以便利商战。盛宣怀办电报的目的将便利商民置于重要位置是明确的。对此,盛氏好友和经营电线的得力帮手郑观应等人则又将此意图发挥得更加明确。郑观应等为取得李鸿章对办电报的支持,指出了电报对挽回利权的重要性,他说:“各口通商码头,自洋人设立电报以来,华商日困,市情朝暮反复,洋商操纵自如,此在西学算家谓之速力敌平力。虽间国有电之处彼此同速,仍归平力;而无电之处,利钝终判天渊。是诚今日商务致病之由,而我国家利权之重轻亦隐受其制也。”

  郑观应等在呈请左宗棠办长江电线时又说:洋商自上海贩运至外国,其数万里消息通于顷刻;华商自内地贩运至上海,则数百里消息反迟于彼族,以致商贾日困。”(因此,电线)“似于利权颇有关系。倘能即日兴举,不独有裨军国,下便商民,即将来逐渐推行,亦得循干达枝,次第扩充……。冲要之地先通,而边陲之区亦可渐及。”

  这两段话,代表了电报举办者要利用电报这个工具,挽回利权发展民族经济,以与洋商角胜的强烈的爱国心情。

  (二)保护电报主权。电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既有如此重要作用,那就必须保护中国的电报主权。以盛宣怀为代表的一些电报经营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保权之方针主要有三:一是不许列强在中国沿海新设海线;二是已设之海线既不能撤去乃用南北早线以事抵消;三是洋人海线坚决不许上岸。关于不准设海线事可以英、美、法、德四国在上海设立万国电报公司请添设自香港至上海海线为例。当1882年该公司提出上述添设海线时,盛宣怀坚决不同意而禀告李鸿章说:“伏查自苏至粤,海口甚多,前此大北海线仅通香港、厦门、上海三处。若准各国援同治九年奏案另设沿海水线,则海口皆通,骎骎乎有入江之势。从此我有机要,彼尽先知,我有官书,转须假手,反客为主,关系匪轻。”①关于第二、第三两点,浙江巡抚陈士杰在1883年设苏浙至闽粤电线时说过下述一段话,他说:外商引线上岸事,“总须坚持前议,离口三四十里或百里,方准停泊线船,万不可许其引线上岸;……至华商接办沿海陆线,权自我操,藉以阻外人之谋,守内地之险,此着尤为不禁自禁之良法。”②那就是用“不可许其引线上岸”和用南北旱线抵制外商海线,也即李鸿章所说的“华商独造早线”“海线必衰”③的道理。

  (三)先人一着,自己设线。如果说福建于1876年的设线是向大北公司购买后在洋人设线基础上的继续,因而不算是自己主动设线的话,那么1880年津沽线成立天津电报总局,并随即于1881年以津沪线为起始的大规模设线,则是主动的、“先人一着”以事抵制的设线。这种“先人一着”的设线,据盛宣怀说是李鸿章采纳了他的建议。盛氏回忆说:架设电线举办电报“系光绪六年宣怀禀请李中堂奏明试办”①。这确是事实。盛宣怀在1882年主持架设津沪电线之后,又架设江苏至广东的电线时曾说:“伏念各国交涉常情,凡欲保我全权,只争先人一着。是非先人一着,是非中国先自设电线,无以遏其机而杜其渐。”④李鸿章据此上奏清廷说:“拟自苏州、浙江、福建通商各海口以达广东,与现在粤商所办陆线相接,招集众商合力筹办,系为因时制宜,预杜外人觊觎起见。”①这种“先人一着”设线,尽管迟了一些,但还是很可取的。因为在当对情况下只有这样做才能比较有效地“杜外人觊觎”电线业。

  (四)官督商办的形式最为理想。要达到“杜外人觊觎”的目的,盛宣怀等主办电报者,认为非采用“官督商办”的形式不可。其理由:“此等有益富强之举,创始不易,持久尤难。倘非官为维持,无以创始;若非商为经营,无以持久。”③确实,在风气未开,在一般人心目中对电线电报利害未卜的当时,官不为之倡导维持,单由商人自办,困难是很多的,而官却能较为顺利地克服这些困难。第一,在商股招徕以前,官可为垫款先行筹办,以免误时;待股份招足,分年缴本。第二,在自办电线之初,来自官民人等的阻力是很大的。顽固派藉口破坏风水墓庐等加以反对是不用说了,即使沿线一般居民,他们在反对洋人设线的同时,也未尝不反对华商设线,因为他们可能误会设线仅是“贸利之图,无关军国大计”而加以反对甚至破坏。官府如果不加意“认真照料保护,则恐费糜巨万,功堕半途,华商寒心,外人贻笑。”④如能晓谕人民告以这些电线是官为督理,并饬“地方官一体熙料保护”,那就比较有保障。这个主张,得到清政府、李鸿章等要员的支持。历史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以上与洋商争利竞胜、保护电权、先人一着设线和采用官督商办形式等一整套办电报的指导思想和措施,是正确的。因为他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经济发展,为了追逐尽可能高的利润,这就必然外与洋人争电线电报之利,内为工商业服务和为政治军事服务。可以预期,它将促进民族经济繁荣,而电报业本身也将能够兴旺顺利地发展。历史表明,电报业在洋务企业中是赢利较丰的企业。

   三、官商两利但以“利商”为本的原则 清政府在架设电线之初,均为官本官办。1876年福建省把丹麦大北公司所设福厦等线买归官办;1880年自设的津沽线为官本官办;1881年设津沪线时,开始也是官本官办,但随即改为官督商办。此后,大多为商线,官线则是为军务需要而设。在洋务运动斯间,商线约占70%强。到1890年前后分为电报官局和电报商局两个部门。官局由长期办电报、曾去朝鲜主持电线事务的道员候补知府余昌宇任总办,商局则由盛宣怀任总办⑤。但架设电线过程中,不管是官线还是商线,基本上都是由盛宣怀总其成,分为官局、商局时,盛氏仍总揽全局。故这里以盛宣怀对官商两利但以“利商”为本的思想言行为主,结合其他人的主张,加以叙述。

  第一,官线与商线的分别架设原则。一般说工矿商业比较繁荣地区架设的多为商线,偏僻边远和专为防务而设者多为官线。根本原因是前者可以盈利,后者一定赔本。例如,“天津至保定僻路,向非商贾通衢,商报极少,须筹拨公款,作为官线,并供给常年经费,始能集事”①;由川入滇,“绝无商报”,因此,“入滇境至蒙自二千余里,作为官线”②;由肃州至哈密“经吐鲁番,以达省城(三千余里),……惟新疆商务甚少,此项电线,专为巡防而设,应照甘肃作为官线”①。其他在东北、内地等地方与上述类似情况的官线还不少,另外还有许多为了某一件工程或临时军务急需而架设的短途官线,兹不列举。总的说,官线与商线的区分,归根到底是以利商为准则。当然,商办也是为了官的利益,李鸿章就说过:电线“必改归商办,斯国家收消息灵通之益,而无耗损巨带之虞”②的话。

  第二,官股与商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原则是“官”真正做到对商的护持。兹以津沪电线之设为例加以说明。自天津至上海近三千里电线,由官垫支经费20万两,拟招商股10万两,归还官款一半,使嗣后成本官居其半,而“利息出入全数归商,以示体恤,而广招徕。”商股10万两“酌提官利长年一分”,除商股官利外,“所有余利作为公积,以备陆续添造,使线愈远而利愈厚”;对于官本则规定10年之内不提官利,10年之后才同商本一样起息,息金仍存局作为加添官股。这种厚商薄官的做法,“庶商本余利易于充足,即线道易于推广,其利无穷。”盛宣怀总括官与商的原则是:电线“未成之先,官为垫款创始,既成之后,复官为筹款经理。及其推行尽利,亦官为拨款教习保护。”③这些规定,是符合“先利商务”的精神的。

  第三,预见到电报事业的发展前途。在办电报之初,大多数人并未理解这项事业的内涵,而李鸿章、左宗棠、盛宣怀等却预见到它的远大前程,尤以盛宣怀的认识最为明确。他说:“中国人众,自必信多,将来电信四通八达,所取信资,当可日增月盛。”从目前看,寄电信者未必能多,所收电报费未必能够开销,因此,要使电报业得到维持并不断发展,官必须予以津贴。津贴待以后有余利时归还。由于“中国电线势必先难后获,故必有远识者乐从其事。”所以盛宣怀坚信,“中国电信愈推愈广,故本局余利势必愈久愈多。”①那些单看眼前艰难无利或少利甚至赔钱,都是些短视者流,不可取!

  第四,按公司企业规则办事,排除官方的干扰。由于电报是“官督”企业,容易在经营方面受到官方控制和干预,因此规定,陆军机处、总理衙门、各省督抚衙门、各国出使大臣,所寄洋务军务电信,区别对待地记帐结总作为归还官款外,其它所有各省官府电报一律收取现金,并且要付款后发报。这是因为,“各省官府过多,若稍一通融,势必经费无着,尽欲借支津贴,何以持久。是以仿照轮船局章程,无论官商皆需一律取资”,决不通融④。对于电局内部的管理,一概按经商原则,“官”不得干扰,以保证企业的自主权。

  第五,注意商人的长远利益与官商利益的一致性。本节在“官股与商股关系”中已说明企业对商人当前利益的照顾,为了坚定商人投资获利的信念,盛宣怀等特别强调商民的长远利益。章程规定:“商人出资承办,意在急公,凡属西法创举,必应历史久远,以数十年为通筹,庶可冀后日之盈,以补今日之绌。”①给予商人利益是必要的,也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因为没有众商出资报效,电报业难以举办,尤难推广,商人无利可图,亦非国家之利。为此,企业应很照顾老股商的利益,盛宣怀在说明此道理时说:“将来本局再有扩充,亦必先尽旧股,再招新股。”原因是“不愿使创始者徒苦尝试,后来者反许居上。此实西法中可取之法也。”③第六,大力培养电报人才。为了“利商务”和“行远而持久”,商人投资固然是决定的一环,但没有相应的电报人才,也是绝对办不到的。洋务派在办企业的实践中,切身体会培养新型人才的重要性,在资本与人才的关系上,他们常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上。中国培养电报人才始于1876年丁日昌在福建所办的电学馆④,但那是训练班性质,正式的电报学堂始于1881年津沽电线设立和津沪电线架设时创办的天洋电报学堂。李鸿章请于清廷说:设立学堂训练电报人才,可以做到“自行经理,庶几权自我操,持久不敝”①。所以洋务派把电报学堂看作与电报局“相表里”的关系,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大事。因此应由政府出钱来办,“免在商本内归还”②。随着电线架设的延伸和扩展,需要的电报人才日益增多,继天津电报学堂之后,上海、南京等地的电报学堂也相继办了起来。不仅如此,上海电报分局总办郑观应还主张除培养报务人员之外,招收学生学习制造电报器材。他说:“考选少年普通中西文之学生,分别出洋学习制造机器、水陆电线、电气等法,一俟毕业,仍分赴外国制造厂学习一、二年,然后返国自行设厂制造。不独可塞漏巵,而所用材料价廉,成本自然轻减”。他还满怀希望地说:“精益求精,或有独出心裁之新器胜于外国者也。”③这些想法是很好的,有些是实行了,但有些由于清政府腐败等种种原因未能即时办到。

  以上六项,说明电报这项大型的、关系国家民族的事业,一开始就是从利商出发百创办的,从而保证了电报局筹建的顺利发展和不断延伸、扩大。除了这些之外,其他如:电线材料免税,以降低成本;各局用人“加意遴选,不得徇情滥收”;洋员的使用要求严格,如聘丹麦博怡生充局总机匠的合同规定:“尽心竭力办理一切”④,聘洋匠葛雷生时规定:“所当之差,系造线、修线、测量早线河水线……须听电报凤吩咐”⑤;还有巡警沿途保护电杆电线;电码的规格和使用方法;等等,都有较为合理的规定⑥。所有这些,都基本上符合资本主义办企业的赢利原则和要求。无怪电线电报业与轮船招商局并列为洋务企业中效益较好的企业。

  当然,这并不是说电报局就没有什么缺陷了,事实上弊病是很不少的。兹举数例:(1)官局与商局的矛盾。有人以奉天局为例揭露这种矛盾说:“奉省一局,旧为官线,新为商线,添设之时,官线学生不管商线机器,商线用物,官线不肯暂移。商线叫报,官线不应”①。(2)电报错讹之弊。例如,闽局“报房收发电信件……有来去错乱者,有号数不对或遗漏者,有局报商报互相讹舛者,种种贻误”②。(3)电报延误与报费作弊。有的局揭发此事说:“电局以线之灵捷为最。查各局线阻每至三、四、五、六、七日之久”,这是由于“巡兵不勤修接之故”,巡兵不勤由于“口粮甚少,……势必另谋生理”,欲改此弊,应“以二名并作一名”以倍薪资;至于报费之弊,如:“局中司事多有官派且多习气,如遇商人寄报,熙字收费,暗中再减字数,将减字之费私自吞没,甚至减去地名等字,收报局无从递送,电询往返,致误商家要务。或商……探问,司事等以官势欺商,置之不闻。……报费不旺,实误于此。”③其他如:“二等(公)报传私事以做人情”;“各局商报错码极多”;“洋匠良莠不齐,优劣参半,甚至绝无本领而滥竿者”④,等等弊端,不胜枚举。这些都于电报局的发展不利。但总起来看,这些弊病在全局中不占主要地位,电报局也努力克服弊端,整顿局务。因此,电报业顺利发展是其主导面,成效是肯定的。

   四、中国电报局对列强侵权的抵制和争斗 中国电报业是为抵制外国资本主义侵占我国电线权利而产生的,同样,中国电报事业也是在同帝国主义侵权的斗争中不断发展的。

  中国办电线电报既是以赢利为准则,就必然同竞争对手发生矛盾和争斗,这个对手主要是英国大东公司、丹麦大北公司,同它们的矛盾斗争,主要表现在收回旱线和海线不准牵引上岸,以及电价平等交易、反对洋商设立电话线等。现分别叙述于下。

  外商企图在中国通商口岸架设电线,60年代即已不时出现,这为清政府和人民所抵制和反对。1870年清政府乘英公使馆官员威妥玛请求自广州经上海至天津设海线之机,作了“电报海线沉于海底,其线端不得牵引上岸,以分华洋旱线界限”的规定。但英、俄、美等国均有违约设线的要求。前文已经讲到,丹麦大北公司不仅设海线,且在吴淞设有早线,其设在厦门之线也己违约上岸。1883年,天津电报总局改名为中国电报局,移设于上海,以盛宣怀为首,郑观应等人援引同治九年清政府关于海线不准牵引上岸的规定与大北公司进行交涉,1883年是交涉的紧张阶段。谈判的第一个关键,是拆除丹麦大北公司吴淤旱线和它在厦门上岸之线。那时,英国大东公司正由上海至香港设海线。该公司援引丹麦吴淞早线与厦门上岸之线为例,坚持要在上海福州牵引海线上岸。这就告诉中国电报局当事人,要阻止英国大东海线上岸,就必须拆除大北公司上海、厦门的旱线。也就是盛宜怀所说的:“欲拆厦岸已成之丹线,方能拒福、汕将至之英线。”⑤故对大东公司即按此原则订立合同。合同规定:“大东公司所设海线,只能由吴淞口径达香港,所有沿海各处,无论已开未开口岸,一概不准添水线,所过口岸,亦不得分设线端,亦不得援照上海与旱线接头递报,以归中国自主之权利。”“中国允许大东海线做至吴淞口为止,与中国旱线头相接。如大东须趸船,即泊吴淞口近口处所。”①这种反对列强侵电线权利维护民族主权的行为,是很可嘉许的。

  与大东公司议立合同的同时,即同大北交涉拆除吴淞和厦门上岸之旱线。经过多次谈判,大北商人只同意拆除吴淞上岸之旱线,不答应拆除厦门上岸之线,胡说什么“厦门线端系由海滨岸边由地下直达屋内,”不应与吴淞旱线一样拆除。谈判代表郑观应等人与盛宣怀一起义正词严地指出,不管是明线上岸或是由地下上岸,其为上岸则一,其违反同治九年“海线不准上岸”的原议则一。大北自知理屈,既拆除了吴淞之线,也拆除了厦门之线。拆除后允许其在上海附近之羊子角、福州在海上之川石山二处设趸船,将线头设于其上。至此,大北沪、厦上岸之线的侵权告一段落,使大东等洋商无以效尤,维护了电线的主权。谈判代表郑观应在致友人书中谈到维护主权的心情说:“弟等目前与大北电报公司争回上海至吴淞旱线及厦门海滩线路,亦为国体起见。现与大东公司议约,于省港电线亦有裨益也。”①“为国体”是可贵的。

  在80年代未90年代初清廷在中国南部、西南与法国、英国电线相接,东北、西北方面与俄国电线相接的事项处理中,都同样维护了电线电报的主权。当然,在接线时也有人为主权安全等问题担心,如1888年欲与法线相接时,张之洞就说:“广西太平府上思州、广东钦廉等处,皆多教堂教民,龙州系商务总汇之区,尤逼肘腋,万一有事,虚实机宜,彼皆顷刻可达,避长攻短,尽泄密谋,及至决裂断线,战守之机已失矣。”②但李鸿章并不这样看,他认为,“只须章程严密,中国界内不准该国陆线侵越尺寸地步,亦不准该国设立电局,无事时不妨接线以收利益,有事时仍可断线以示隔绝,自无窒碍。”③事实上的确并未因与外国电线相接而丧失主权,总的说,清廷是做到“章程严密”,权自我操的。盛宣怀后来概括地回忆抵制列强侵权、维护主权的情况说:“光绪六年商请北洋大臣李奏请设津沪陆线,通南北两洋之气,遏洋线进内之机。先约丹国将已造上海陆线拆去归还中国。其水线端与英线皆止许至吴淞为止。丹有厦门海线年久不复能拆,英商援以为请。其香港至上海海线,经过福州,亦准于川石山设一线端为过脉,仍不得入福州。我电局并与香港总督平心理论,亦得于香港设中国电报局,而拆其潜造之新安线。大费唇舌始克立定年限,会订水陆接线合同。其它镇南关、东兴、蒙自、思茅与法国旱线相接,腾越边界红蚌河与英国旱线相接,珲春、黑河屯、恰克图、伊犁与俄国旱线相接,皆与各该国订立条款至详且慎,不使逾越尺寸。”

  这是符合盛氏所常讲的“坚守自主之权”的实际历史情况的叙述的。

  在中国创办电报初具规模时,资本帝国主义企图吸收中国为“万国电报协会”会员国,以束缚中国电报事业的发展。中国电报局没有上当,反对参加。盛宜怀认为,“现在中国创办未久,虽规模粗具,然未便遽行入约”,因一经入约,“一切电报交涉事件,须按万国通例办理。”这样,“恐未得其利益,先被其掣肘。只有坚守自主之权不为侵占,将来再行詧酌”②。这无疑是一种民族精神。这一精神亦表现在与大东、大北所订三公司“齐价合同”上。现以1887年7月 7日(光绪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华洋电报三公司会订合同力款》③为例加以说明。

  一、外洋电报,香港、上海、福州、厦门与欧洲过去诸国来往者,不论由海旱线传递,俄国不在其内,均归两水线公司所得。两水线公司将上海、福州、厦门寄至欧洲并欧洲过去诸国,寄至该三口之报费,分与华公司一百分之十分,如海线断一年内不出六十日之外,华公司代寄前项电报,仍归还水线公司应得之全寸民费,如出六十日之外,则于第六十一日为始,全报费归华公司得。

  二、外洋电报,除沪、福、厦三口外,不论中国何处与欧洲及欧洲过去诸国来往者,不论由海旱线传递,均归公司,如华旱线断,一年内不出六十日之外,水线公司代寄前项电报,仍归还华公司应得之全报费,如出六十日之外,则于第六十一日为始,水线公司每字归还现在旱线报费。

  三、华公司两水线公司,于一、二款所注明之外洋报,不论由海旱线传递,香港在内,俄国不在内,一律取价二元,即八法郎克半,如欲更改,须三公司允准方可。

  四、现在海边沪、福、港本地电报价目,须三公司允准,方能更改。

  五、所有电报,欧洲及欧洲过去诸国,与他国来往经过中国旱线者,定取价五法朗克半。

  六、沪、福、港过线费一概除去。

  七、所有中国官报,不论由何处寄发,沪、福、厦在内,如走旱线全归华公司,如海线传递,仍出全价,无须分与华公司一百分之十分。

  八、此合同与一千八百八十三年,即光绪九年所订之吴淞合同,同时满期。

  九、以上八款,系合同大根本,其余详细章程后议。

  先绪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七月七日中国电报公司总办盛杏荪丹国大北电报公司总理恒宁生英国大东电报公司经理总办直德见证人:四达祚示这个合同的精神应该说是基本平等的,对半殖民地的中国说并没什么不利。合同的中方签字者盛宣怀回忆这个“齐价合同”说:“与英、丹海线订立出洋齐价合同,更得分收每年五、六十万,岁入共二百数十万元,开支经费利息报效之外,岁有公积。”①1893年复与“大东、大北订立齐价合同,从此逐年所人日见加增”①。于此可见电报业在“分洋商之利”中的作用了。

  电报局对资本帝国主义列强的抵制,不仅表现在反对外国在电报上的侵权,也表现在反对外国在中国设立电话一事上。这里以抵制美国企图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德律风(电话)为例。

  1887年春,美国传声公司商人米建威、黄腾派克向李鸿章提出在中国设电话线以传声的请求,企图侵夺我电话权利。他们所递节略十一款,第一款即表现了赤裸裸的侵权:“请允敝公司在中国现在通商各口岸之内,及将来或有续准通商口岸地之内,设立传声电线以及制造此项传声电线应用物件,五十年内专归敝公司承办,其期限以允准之日为始。”②这里说明,米建成不仅要侵占已开口岸的电话权,而且还包括将来增开的口岸;不仅侵占传声的电话权,而且还妄图设厂制造传声器材,也即在华设立工厂的合法化。为达此目的,投下一系列诱饵:“中国国家如有要务应得尽先传语,其传费听中国量度其开销之数酌给”;美国“应凑资本总不在六百万美国钱以下”;“中国可买进股票六分之一,或情愿可以买进六分之三,则中国商董与承办者一样事权办事”③,美国报效中国100万元干股,等等。所谓“中国商董与承办者一样事权办事”是虚假的,“节略”的另一款暴露出来了:“公司中除总办总查外,所有董事及办事人员,均可由华人中选择,以充其事。”这就是说,“一样事权”的含义总办总查是不在其内的。这就表明,德律风企业的权力是控制在美商手中。以盛宣怀为首的电报局负责人,察觉到其中有诈,美商意在占有中国电报之利。盛氏一方面对米建威说:“现在德律风公司经电报局会订合同,将来即使建设,不能稍越范围,致碍中国电报权利,则尔等报效之德律风股票一百万元,尔恐无此利益。”①这就是说,美商之所以愿意“报效”100万元,显然要越出合同范围侵占我电报之利。另一方面,盛氏将美商在中国设置电话的危害禀告李鸿章说:“其(美)德律风可家置一副,说话便易,价目公道,……人必趋之。中国电报权利,始必为所分,终必为所夺。现在三万里电线养费修费,岁需三十余万,悉赖各商埠所得报资以挹注,若商埠悉为所夺,天下电线何人能养?若全交美,则利权尽失。与英、丹争之数年而定者,复一旦失之于美!如遇海防军务消息,彼族必更倍速于我,其害何止夺吾之利!所为之动者,股票一百万元耳!以一百万元买我三十年之权利,每年不过三万元,而所失之电利何止十倍!”

  在盛宣怀等人反对下,米建威等美商侵夺中国电话权利的阴谋,未能得逞。但此后仍有洋商不断觊觎者。到1899年,清政府才作出“德律风悉归电局办理”③的决定。

   五、电报的社会作用 电报的社会作用,除前文所说的“遏洋线进内地之机”和“分洋商之利”而外,在国内军务商务上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关于商务方面,本章第一节已讲得较多,这里着重具体地谈一些为军务而设线的指导思想。为军务设线分为两种:一是为了对外的防务,二是为了镇压国内人民起义。1884年,为从律沽直至旅顺沿海而设电线,李鸿章说:“这里“俱系北洋沿海扼要之区,已分驻水陆各军妥筹防守。惟距津道途遥远,军情瞬息变易,非有电报无以速传递而赴事机。”④次年李氏请在朝鲜架设到国内电线时说:“朝鲜为辽沈屏藩,毗连俄日边境,内患外侮,在在可虞,必须及时接设电线以通信息,而便调拨。”①这是为“内患外侮”两个方面设电线的。专门为了对内的而设线者很多,此处举两例。李鸿章筹设热河电线时说:“热河兵烫之后,伏莽犹多”,地处塞外遥远,“设有缓急,呼应不灵,必须添设电线以期消息灵捷。”②张之洞请设襄樊地区电线说:“湖北襄阳樊城地方北省通衢,楚边重镇,界连陕豫,刁痞会匪,伏莽滋多,时有窃发之案。”由于途程遥远,呼应不灵,必须设电线“以备缓急而资控制。”③兹不一一列举。这里先就电报招商局线路的具体设施来说明电报的作用。

  自1881年津沪电线改归官督商办后,次年即办苏、浙、闽、粤等省陆路电线,接着设长江电线;1884年因海防吃紧设济南至烟台电线,随又添设至威海、刘公岛、金线顶等地电线;1886年因东三省边防需要,由奉天接展至珲春陆线;1887年因郑州黄河决口“筹办工赈事宜”,由山东济宁设电线至开封;1888年,因广东官线业已造至南雄州,商线乃由江西九江设至赣州以达庾岭入南雄相接,使官报得以灵通;1890年,“因襄樊地方为入京数省通衢,楚北门户边境冲要”,乃由沙市设线起以达襄阳,1893年又添设襄阳至老河口电线;1895年由西安起接设电线与老河口相接,“使西北电线得有两线传递,庶无阻隔之虞。”显然,上述这些电线,是既为商务也为军务而设立的。其它次第架设的,如1896年武昌至长沙,1898年长沙至湘潭、醴陵、萍乡等线,则主要是为商务服务,至1901年“因两宫回銮”而添设的潼关正定电线,也在商务上起了作用。

  以上是电报招商局设立电报干线的主要情况。至于更多的支线:1884年添设的天津至京城,山东掖县之沙河至胶州电线;1898年所设胶州至青岛电线,湖北武昌至大冶、大冶至九江之线,“又因汉口上游北岸线杆年年被水淹损,阻误要报,添设南岸一线以备不虞”;1891年徐州至台庄线和1892年安庆至芦州线;1898年“以备黄河之害”而设的济南至济宁线,“以备运河之害”而设的徐州至宿迁线,等等,也主要是为了商业经济发展上的需要④。

  另外,在西北、东北、西南以及朝鲜所设约占总量30%的官线,也同商局电线一样,在军事和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1882年中国军队在朝鲜“壬午兵变”中所取得的胜利,“实赖电报灵捷”①;1887年漠河金矿的创办,“一切雇募矿师、购办机器、招募股商等事,均赖安设电线”②,而矿厂成立后,亦赖电报沟通了与市场的联系。

  当然,中国电报的作用是有两面性的。洋务运动的兴起,本来就是为了挽救清王朝的垂危统治,为了这个目的,外之抵御侵略,内之镇压人民革命。电线在对外斗争和发展经济上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对内镇压人民方面则必然起着反动的作用,那就是依靠电报的迅捷遣将调兵,以便迅速地把人民革命镇压下去。盛宣怀曾得意地说:“去年(1904—1905年)湘赣会匪起于仓猝,若无萍乡、醴陵电报,搜捕何能如此迅速。凡郡县尽设电报,匪类不能蔓延,功可弭乱,岂仅广收利益哉!”

  至于对外,既起到抵制作用,也有适应外国侵略者要求的一面。外商在中国内地架设电线,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洋人亦知公愤可畏,听中国自办”,中国自办之后,洋人亦可较好地享用。后来的史实确系如此。侵略者以殖民主义者姿态使用中国陆线时有所闻。张之洞曾义愤地说:“未与接连之线,洋人尚敢无理挑剔;如其既与接连,彼此相共,或迟或误,彼更有词。假使两电并须即发,先此后彼,必致相争;后我先人,亦无此理。”

  从总的方面看,办电报的积极作用还是主要的,是社会前进的表现。因此,对于创办电报的艰苦历程,应给予充分称许。兹引用盛宣怀的一段话来表彰创业者的功勋。盛氏在1902年回忆道:“创行之始,人皆视为畏途,即身任其事者,成败利钝亦绝无把握,若非不辞劳怨,不避疑谤,惨淡经营,焉有今日!成既如此之难,守亦不能不尽其力。中国商务可以与外人争衡者甚少,当此商战之际,尤宜保此已成之局为之倡。统计电报商线纵横数万里,设局百数十处,均属商款商办,即有借用官项者,业经陆续清还,有案可考。逐年所收报费,只通商口岸及省会之区能有盈余,凡僻处所亏折者多,全赖挹注之法。“查股利一项,第一届未能分派毫厘,第二届至十二届仅派五厘、七厘不等,十三届起始得照派一分。他人视为绝大利薮,实则千百股商铢铢寸寸之微也。”

  盛宣怀这段话,基本符合实情。电报局在创业的艰苦历程中与其他洋务企业相似,但从成就上说是最成功的。这从股票价格上可以得到说明。以较为成功的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来说,它们的股票价固然大多数情况下是在面值以上,但也多次跌到面值以下,轮船招商局的百两票值股票有两次跌到40两到50—60两之间。电报局的股票基本未曾跌到票面值以下,多数在票面值以上50%上下。股票价是企业经营好坏的寒暑表,于此可见电报业的经济效益了。

  

  ③靳柏年《李鸿章与轮船招商局》,1976年《学习与批判》第7期。

  ①同治元年正月初九日俄国把留捷克照会,《海防档·电线》(一),第1页。

  ①同治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英国卜鲁士照会,《海防档·电线》(一),第3页。

  ②③④⑤《海防档·电线》(一),第5、10页。

  ⑥⑦《海防档·电线》(一),第23页。

  ①②《海防档·电线》(一),第41、48页。

  ③④⑤⑥《海防档·电线》(一),第51、62、71、48页。 ①同治九年七月十六日沈葆桢函,《海防档·电线》(一),第95页。

  ②《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4,页23。

  ③《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4,页22。

  ④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李鹤年文,《海防档·电线》(一),第218页。

  ①《海防档·电线》(一),第77页。

  ①《海防档·电线》(一),第99页。

  ②③④《海防档·电线》(一),第123、131、134页。

  ⑤《海防档·电线》(二),第141页。与有关各国公使照会与此相同。

  ⑥《海防档·电线》(二),第152页。 ①②《海防档·电线》(二),第182、214页。

  ③同上书,第243页。

  ④《捷报》1878年12月5日,《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第598页。

  ①李鸿章《筹议海防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4,页23。

  ②盛档,盛宣怀亲笔底稿:谨拟《电报局招股章程稿》,光绪七年。

  ③盛档,盛宣怀拟《电报局招商章程》,光绪七年。 ①《海防档·电线》(二),第262—263页。

  ②盛档,郑观应、经元善《禀李鸿章》,光绪七年十二月。

  ①盛档,郑观应等《呈请左宗棠架设长江浙江电线禀》,光绪八年三月初十日。

  ②盛档,盛宣怀等《禀李鸿章稿》,光绪八年。

  ③《海防档·电线》(三),第469页。

  ④李鸿章《议阻英办海线》,光绪八年十一月初五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3,页49。

  ①②盛档,盛宣怀《禀李鸿章稿》,光绪八年。

  ③《海防档·电线》(二),第482页。

  ④盛档,盛宣怀《详定大略章程二十条》,光绪七年。

  ⑤盛档,盛宣怀《禀李鸿章稿》,光绪八年。

  ①上图未刊,李鸿章《复总署电》,光绪二十年九月二十日,《李鸿章未刊电稿》。

  ②光绪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李鸿章奏,《海防档·电线》(四),第1248页。

  ①光绪十一年九月五日盛宣怀禀李鸿章,《海防档·电线》(四),第1222页。

  ②光绪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陕甘总督杨昌濬奏,《海防档·电线》(五),第1495页。

  ③光绪九年八月十七日李鸿章奏,《洋务运动》(六),第349页。

  ④盛档,盛宣怀拟《电报局招商章程》,光绪七年。

  ①②盛档,盛宣怀《电报局招商章程》,光绪七年。

  ③盛档,盛宣怀拟《详定大略章二十年》,光绪七年。

  ④盛档,盛宣怀拟《招股简明章程十条》,光绪七年。

  ①见本章第二节。

  ②光绪八年八月十二日李鸿章奏,《洋务运动》(六),第336页。

  ③盛档,李鸿章在《详定大略章程二十条》上的批示。

  ④郑观应《上北洋大臣李傅相书》,《郑观应集》下册,第1002页。

  ⑤盛档,《中国电报局,丹国博怡生合同》,1888年。

  ⑥盛档,《中国电报局与葛雷生合同》,1889年3月23日。·230·①盛档,盛宣怀《详定大略章程二十条》光结七年。

  ②盛档,《电报利病善后事宜》,光绪十五年。

  ③盛档,《王希闾致谢家福函》,光绪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④盛档,盛津颐、姚训才《电弊条陈五款》,光绪十五年三月初五日到。

  ⑤盛档,九江局《盛宣怀条陈》,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231·①盛档,盛宣怀《禀闽浙督宪何》,光绪九年三月十七日。

  ①盛档,盛宣怀拟《与英商大东公司订立合同议稿》亲笔底稿,光绪九年。

  ②郑观应《复香港华台电报公司何昆山》,《郑观应集》下册,第1013页。

  ③张之洞《电线不宜与法接析》,《张立襄公全集》奏议卷25,页4。

  ①李鸿章《中法接线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63,页39。

  ②盛档,盛宣怀拟《电线设立情形》,光绪二十八年。

  ③盛档,盛宣怀《致李鸿章函》亲笔底稿,光绪十一年。

  ①此件藏于上海图书馆“盛档”。

  ①盛档,盛宣怀《设电线沿革》,光绪三十二年。

  ②盛档,盛宣怀《电线设立情形》,光绪二十八年。

  ③盛档,米建成等《请设电话线节略》,光绪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到。

  ①盛档,米建威等《请设电话线节略》,第五、八、九各款,光绪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到。

  ②盛档,盛宣怀《禀李鸿章》亲笔底稿,光绪十三年六月。

  ③盛档,盛宣怀《禀李鸿章节略》,光绪十三年。

  ④盛宣怀《寄北京胡芸楣侍郎》,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六日,《愚斋存稿》卷56,电33,页15。

  ①李鸿章《添设山海关电线折》,光绪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 卷49,页53。

  ②李鸿章《议展朝鲜电线折》,光绪十一年五月初十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53,页50。

  ③李鸿章《筹办热河电线折》,光绪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 卷74,页25。

  ④张之洞《武汉襄樊安设电线片》,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初四日,《张文襄公全集》 奏议卷29,页8。 ①盛档,以上均见盛宣怀《电线设立情形》,光绪二十八年。

  ②李鸿章《商局接办电线折》,光绪八年十二月初八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46,页32。

  ③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恭镗奏《洋务运动》(六),第383页。

  ①盛档,盛宣怀《设电线沿革》,光绪三十二年。

  ②《洋务运动》(六),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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