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抱怨一位美国朋友,现在已经很难找到一件真正美国制造的东西,他回答说:“为什么你没有想到我们的律师呢?他们是地地道道的美国货!”我们两人都为这个幽默发出了笑声,但是事实却并不好笑。
律师在我的心中已经成了美国与日本工业在经营差异上的象征,他们也是美国体系的一个弱点。在美国的很多场合,我曾经非常坦诚地谈到过律师的问题,也包括在哈佛大学国立肯尼迪学院的讲话。
美国人知道,在私人公司之间,公司与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例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公正贸易委员会,几乎都存在着法律上的问题。美国人对此已经司空见惯,但我却不能。这些法律上的纠纷对如何经营一个公司有着严重的影响,更加糟糕的是它们还会影响经营者自身如何看待他们在美国所起的作用。美国的经营者们总是注意身后是否有人要找他们打官司,他们好像认为这是很自然的事。他们必须时刻提防来自身后的攻击,而不能向前展望未来。律师和法律意识进入到美国实业界的方方面面,与日本的管理在风格和哲学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是随着日本工业的国际化,我们日本人也必须懂得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我希望我们不要在这方面重蹈美国人的覆辙。虽然我已经从美国体系中学到了不少的东西,但我还是更加喜欢日本体系。我并不相信我们在日本的所有做法都是好的,因为事实并非如此,但是我相信,进一步了解差异可以澄清一些错误的观念。
下田市是美国驻日本的第一个领事馆的所在地,美国和日本的知识界、商界以及其他人士定期在这里举行会议,它是一次很好的机会,通过双方的交流、分析和发表意见来增进了解,结识朋友。我在一次下田会议上遇到过哈佛大学国立肯尼迪学院的院长格拉汉.阿利逊,我与他展开了讨论。当时我对律师的问题一定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因为他最后邀请我去他们学院演讲。在邀请信中他给了我一个颇具刺激性的演讲题目——论律师在美国对企业的妨碍作用。
当我开始研究这个题目时,我发现其他的经营者为律师们在美国企业和社会中造成的麻烦普遍感到担忧。我的一位朋友,IBM的约翰.欧培尔在几年前写了一本书,书名为《我们的诉讼社会》。所以我知道,不仅仅是我一个人认为律师和诉讼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企业,有时还会更糟。有一次一个美国朋友告诉我,在一些情况下,律师插手交通事故案件,他可以拿走65%的保险赔偿或者法院判处的罚金,而受害人只能得到剩下的35%。从我们的观点来看这是令人吃惊的。
美国有五十多万名律师,据我所知,每年有三万九千多人参加法律考试,所以律师的人数还在继续增长。美国的很多人持有法律学位,尽管他们并不想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在日本,我们大约有一万七千名律师,每年增加大约三百名。法律考试非常困难,只有3%的参加者可以通过。通过考试的人进入国家法律培训学院,从那里他们可以在三条出路中任选其一,即检察员、法官和私营律师。
每年从学院里毕业的三百名学生通常平均分配为检察官、法官和私营律师。当然还有成千上万的年青人学习法律,取得学位,然后转到私营公司去工作,在那里他们组织与法律打交道的员工一起工作,就像美国的律师一样,但他们却不上法庭。其他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有时会去当仲裁员。在日本,我们没有美国那样的大型法律事务所,那里的前门上,有时甚至一面墙上,写满了几十名律师的姓名。当一个人向民事法庭递上诉状时他必须支付一笔不可退回的诉状费,这笔费用的多少要根据案子中涉及的金额而定。如果官司打输了,他还要支付法庭费用。这正是早年间我们对于向东京法院起诉巴尔康贸易公司在磁带录音机专利上侵权一事颇为犹豫的原因之一;如果这个案子拖得很长,法庭费用就会越来越高,一旦败诉我们将承受不起。
我们并不急于在日本培养律师,法院里堆满了需要若干年才能处理完的积案,律师太少也是其原因之一。这种现状使得人们不愿意动辄就打官司,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一旦对簿公堂,就要花很长的时间才能得以解决。所以一般人之间的纠纷,甚至很多公司之间的纠纷都是通过仲裁来解决的。尽管日本法院的日程排得很满,也仍然不像美国那样,根据欧培尔的计算,2010年将会有一百万件诉讼。
当美国人忙于培养律师时,我们更加忙于培养工程师。我们的工科毕业生是美国的两倍,如果考虑两国的大小(美国的人口是日本的两倍),我们的工程师比例是他们的四倍。仅就电子领域而言,我们每年有二万四千名毕业工程师,而美国只有一万七千名。
考虑到这些情况,1982年6月的一天我飞往波士顿,驱车前往哈佛大学校园,阿利逊校长在那里迎接我。当我环顾法利尔大厅里的听众时,我想到他们中间可能有很多律师,这是在美国,所以我还是事先解释一下为好。我说:“首先我希望说明一点,我的演讲中谈到的仅仅只是我个人的观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我不想在法律上惹麻烦。”
听众并没有什么恶意,他们对我的开场白报以笑声。但是我还是忍不住要将心中的想法一吐为快。我谈到了第一次按照美国司法程序建立公司的经历,以及从中学到的东西。虽然作为一个日本人,当时我对与早期业务有关的法律懂得不少,但它们都局限于专利和与我们的产品有直接关系的方面。我们不懂合同、归总会计法以及其它更加复杂的事务,例如怎样与美国政府的部门打交道,在这种交道中是不能自己出面的,必须通过律师办理。
今天我们的公司里已经有了很多的律师,与美国和其它地方的法律事务所都有关系,他们向我们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但我说过:“如果我们过分地依赖律师,我们就做不成生意了。律师对于生意人来说是很重要,但是这也有一定的危险。虽然律师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无法预测的事还是会发生。”我谈到了我的一位美国朋友,他很担心会掉进浴缸里而摔伤自己,所以他用橡皮把浴缸包起来,但是有一天晚上他却在卧室里摔了一跤,结果把腿摔断了。
当这个话题的气氛热烈起来之后,我指出:“如果有很多的律师,他们必须找活干,那么有时他们就会无事生非。我知道很多律师就坐在这里。但我想这是一个事实。有时一些毫无意义的案子是律师们编造出来的。在这个国家里每个人都指控别人。”意外事故的案子在日本会令人大绉眉头,而在美国却相当普遍,我相信,美国法院里很多涉及到大笔金钱的案子是由外面的律师编造出来、再在意外事故的基础上卖给美国公司的。
在我看来,更加糟糕的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制造出来的尊重法律的氛围中,人与人之间似乎没有相互信任。我经常对我的助手们说:“不要相信任何人,”但我的意思是你不能指望任何其他人会完全按照你的办法去做事;所以不要给别人增加负担来实现你的愿望。在日本,我们习惯上相互信任,这也是自二战以来政府与实业界相处较好的一个原因,当然,他们之间也经常有些争吵。
在美国,生意人经常猜疑他们的同事。如果今天你相信了你的同事,他有可能明天就成了你的竞争对手,因为人们经常从一个公司跳到另一个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全面地失去相互信任是不可避免的。管理者不相信雇员,雇员不相信管理者。政府不相信工商界,工商界也不相信政府。有时在家里丈夫不相信妻子,妻子不相信丈夫,当然这并不完全是美国的特有的现象。在美国唯一能够相信的人看来只有律师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和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有其它的事都可以在法庭上曝光,那么你还能相信谁呢?
我曾经与美国的法律系统有过麻烦,所以我有资格来谈论它。我们在美国建立了索尼美国公司,它是一个美国公司,我们在美国也是好商人。我们必须马上了解美国政府,学会法律程序,我很幸运有像爱德华。罗斯尼这样的律师来教我们。对我而言,很难搞清楚为什么有些事是必要的,但我学会了适应无休无止的法律询问。我认为美国存在着法律困扰之类的东西,这里就有一个很好的例子:
1968年,电子工业协会提出诉讼,抱怨财政部,他们声称日本的电视机制造商在美国用比在日本还低的价格销售电视机,简而言之,就是倾销,使得美国国内的制造商蒙受了损失。调查索尼公司的结果表明我们没有倾销,但是由于所有的日本公司都遭到了怀疑,所以从那以后的很多年里,索尼公司继续受到冗长的、低效的、耗时的、昂贵的调查。直到1975年我们才最终从电视机倾销判决中排除出来,而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理由将我们拉进去。但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为了澄清这个案子,又花了八年的时间。
1970年,正在进行此项调查时,日本的电视机制造商,也包括索尼公司,都受到了一家生产伊默生牌电视机的美国电视机制造商——国家联盟电气公司(NUE)的指控,罪名是违犯了私营反托拉斯法。此案也是状告倾销行为。我们公司最好的法律人员和外面请来的律师为了这场官司在费城联邦地方法院苦斗了十年之久,总算得到了有利于我方的判决。判决书上特意说明,索尼公司是美国市场上的最高价格销售商,并因此占有显著的地位,所以将这样一个公司列入低价倾销者的名单中是不符合逻辑的。尽管如此,还是又用了两年半的时间才得到了上诉法庭对这个判决的确认。
我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但是我错了。美国彩色电视机制造商和他们的工会联合起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上了一份诉状,声称他们受到了日益增加的日本出口电视机的损害。吉米卡特总统不同意增加20%的关税,但他与日本政府就三年内限制运出量达成了一项市场协议。我的公司也在这项协议的的规定范围之内,虽然我们在美国的销售量并没有增加到可能影响美国国内厂家的地步。
他们感到这样做还不足以把我们拖垮,于是又提出了两个请求,要对我们的产品征收更高的税金。甚至在美国财政部对这个案子做出结论时说明日本生产的电子产品没有得到政府的补助,Zenith公司还是不服判决,又告了美国政府一状!他们反对判决时说,日本政府对出口商品偿还商品税就是一种补助。三年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撤消了Zenith公司的案子。我必须指出,所有这一切,其实还有很多类似的例子,都表明了美国公司是如何利用法律来困扰和封锁日本货的进口。这些公司在法律的战场上花掉了成百上千万的美元,但是他们却没有使自己在日本厂商面前更加具有竞争能力,其结果是巨大的、痛苦的失败。从中渔利的只能是律师,不是消费者,不是美国的公司,也不是日本的厂商。所以在我的演讲中,正如阿利逊院长建议的那样,我用了“对企业的妨碍”这样的说法,我想这个说法是恰如其分的。
律师惹事生非对我最大的困扰可以从前面提到的国家联盟电气公司(NUE)一案中充分看出,正当这个案子久拖未决的时候,我意识到它正在消耗当事各方的大量金钱,所以明智的做法应该是达成某种协议,结束这种消耗。NUE的母公司是Electrolux公司,我去拜访了他们的董事长汉斯.沃森,并向他建议我们自己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但是他说他不能对这个案子作主,必须得到律师的同意才行。我并不反对找律师征求意见,但为什么要给他们这么大的权力呢?在这个案子上,沃森甚至担心,如果他与索尼公司私下了结,他的律师将会反告他一状!
1978年沃森对我们的法律顾问作证时详细地谈到了我们的会面,他说:“我必须告诉他(盛田),尽管我同意他的想法,但这个案子完全不由我做主。我告诉他,我有一笔交易,应该说我们与律师有一笔交易,由他们负责办理反对出口额补助的案子......也就是说我不能对我的律师下命令,让他撤消或者提出一个案子。他们必须办案。我告诉盛田,我实在很难在这个案子里发号施令......”
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说明他的律师控制了这桩诉讼案,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大笔的律师费。但是我非常怀疑,也许这是事实,因为沃森曾经对我说过,他的律师是根据应急收费来代表他们公司的,依照原有的法律,在已被证实的情况下允许将损失赔偿费增加到三倍,也就是三亿六千万美元。不管这件事的真像是什么,1916年的税收法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允许判罚三倍的损失赔偿费,再加上应急收费,这一切看来刺激了当事人与他们的律师要把私营反托拉斯官司打下去,以期分享巨额的损失赔偿。可以肯定是律师出的主意,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认为律师是在无事生非。
我相信应急的情况也有几分道理。有时它使得无钱请律师的人也可以进行合法的伸诉,我知道这在美国是合法的,在日本实际上也不是非法的。但是我认为应急情况不应该适用于大公司。
很多美国人对于政府与工商界的敌对关系感到骄傲,好像两者的目的天生就是对立的。在日本人们却并不这样看。坦率地说,不管我们是否喜欢,政府也仍然是我们的合作伙伴,尽管它在索尼公司没有股份,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同样,美国政府也是美国工商界的合作伙伴。日本政府拿走我们50%的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我们的一个主要的合作伙伴。因此政府的观点就是想让它的伙伴努力工作,拼命赚钱。这样一来,做生意的人才可能保留员工就业,支付税金,而不是让他们去吃政府的救济。这才是长远的打算。尽管我们经常对政府和把持政府的官僚不满,尽管我经常批评政府的一些方案和政策,但我知道,我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基本上还是相互支持的。
在美国的管理体系中,我认为他们过多地依靠外人来帮助公司做出决定,这是因为与大多数日本公司的上层领导人相比,美国的决策人在工作中没有安全感。法律上的要求公开使管理者的行为每时每刻披露无遗,而对一个领导人的主要评价通常也是以这种短视的方法来进行。自从1929年的经济大崩溃之后,要求定期向公众报告的理由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保护股东的目的也有一定价值。但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变得像警察一样。也许这在美国是正当的,因为在那里公司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而被逮捕的事层出不穷。
在日本,一个得到信任、身居要职的人如果犯了罪,那是莫大的耻辱。因为我们的社交圈子是封闭的,所以这样的人也不能像在美国和欧洲那样,从一个公司跳到另一个公司不断地为非作歹。如果在公司内部的某个地方发生了重大的失误和违法行为,或者欺骗了用户,通常是总裁引咎辞职,而很少由直接当事人为公司的错误承担责任。
例如,1985年日本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被撞,造成520人死亡,这是历史上最惨的单机事故,该公司的总裁辞职。在那次事故的前几年,他还亲自去看望过一起较轻事故的幸存者和死难者的家属。东京有一家有名的百货商店,它的领导人脾气专横,性情火爆,但是却因出售波斯古董的赝品,造成轰动一时的丑闻,使得这家老字号的名声受到损失。他不愿意引咎辞职,于是公司董事会一反常规,投票决定将他赶下台来。因为日本公司的管理班子是长远的、集体的班子,所以任何高层领导人的离去都不可能改变公司的长远目标和对待雇员以及供货商的一贯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丑闻极大地损害了公司的形象,使得董事会感到不仅要开除公司的总裁,还要改变他在公司里搞的一套管理办法。其实日本的董事会很少开除高层领导人。
美国和日本公司的差别超出了文化的范畴。如果你去问一个日本的公司负责人:“什么是你最重要的责任?”他肯定会告诉你,他最优先考虑的是保证持续就业和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公司必须赚取利润。但是赚取利润决不会成为最优先的因素。据我所知,大多数美国企业家最优先考虑的是本年度的利润和对投资者的回报。他们要承担这个责任,因为投资者要求如此。要想保住这份差事,他们就必须使投资者满意。董事会代表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没有得到预计的回报,他们就会开除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而他则有权像使用工具一样来使用公司的工厂、机器和人来达到这个目的。这种做法是有害的。
几年前我在中西部参观过一家美国的电视机厂,我对那里的经理发表观感说,为了改进公司的生产力他确实需要购买一些更加先进的设备。他告诉我,他的工资是根据公司的财政状况而定的,在长远投资方面他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考虑到若干年以后下一任经理的关系,这样做可能减少他的工资。这样的回答使我大吃一惊。在我们的合资交易中我也注意到类似的差异。在日本,我们希望按固定的百分比迅速地折旧,与业务的发展保持同步。但是美国的合营伙伴却总是想按固定的价值延长折旧期。
战后的劳动法改革和摧毁家族控制的集团公司这两个措施对日本的重建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我们还发明出一种工会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公司家庭变成了劳动单位,而不是最后在美国发展起来的那种非人化的、各行业通行的工会。当然日本公司的工会也属于工会协会,工会协会制定目标,通常还力图协调各成员工会之间的想法与要求。然而日本的劳资关系良好主要还是因为管理者不把工人当作工具使用,而且尽力了解他们所关心的事情。当然有些公司在这方面比其它公司做得更好。
前不久在巴黎,有人相当无知地对我说,日本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我回答说,看起来好像如此,但事实上更加准确地说,日本有一个社会主义的平等自由经济体系。战后法律被修改了,很多美国人和日本人都认为左倾是危险的。劳动法使得实际上不能开除雇员,这似乎是对经理们传统的处置权严重的干涉,特别是那些年迈的经理。他们被迫接受新法律,但却把它们转变成了对每个人都有利的东西。日本的管理者认为如果每个人都有一种家族成员的态度,再加上日本人对自己的日本特性有近乎本能的感觉,也许就很容易将日本从困境中解脱出来。正是这种精神创造了美国人所说的“日本国公司”
美国的管理者对待工人甚至下层行政人员的态度一般都抱有很深的等级观念。日本是一个东方国家,西方人总是希望在这里看到等级观念,但是实际上在日本这种观念比在美国淡化得多。当我参观莫托罗拉公司在伊利诺依斯州的电视机组装厂时,我最初的印象之一就是办公室全部装了空调机,但是在外面的车间里却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工人们挥汗如雨,噪音严重的风扇吹出热风。工人显然很难受,我想:“工人在这样的条件干活怎么能够出高质量的产品?他们怎么可能忠实于坐在空调房间里的那些老爷?!”在日本人们常说,生产产品的车间比工人的家里还舒服。随着日本工人的日益富裕,他们的家里空调机也成了寻常之物。1984年中期,日本一半以上的家庭和公寓里都装了空调机。但是五十年代的后期我们就于办公室之前优先在车间里装了空调机。
日本的管理者不太注重舒适的办公条件,他们很少会为配有地毯、玻璃水瓶和墙上挂有原版油画的办公室而奋斗。最近,一家制造高度复杂的计算机图像设备的美国公司与一家日本公司办了一个合资企业,日本公司的人对他们的外国合作者说:“我们希望你们设计展示室,但是请让我们来设计楼上的办公室。”这个办法看起来很有道理。展示室用柔和的灯光装饰得很漂亮,还给来访者和客人预备了舒适的椅子,采用现代派的手法突出了产品设备,并且还有录像演示和四色套印的公司以及产品介绍小册子。但是在楼上,办公室全体人员集中在一个大房间里,连分隔板都没有,只有排列整齐的办公桌,桌上配有电话机,另外还有文件柜和必需的家具,这是一种简朴的、斯巴达式的布置。美国的合伙人扬起了眉头,他的日本同事解释说:“日本的顾客来到一家新的、正在努力奋斗的公司,如果当他们走进办公室时看到的是长毛绒地毯、个人单间和过于舒适的环境,他们就会怀疑这家公司不够严肃,因为他们为管理者的舒适动了太多的脑筋,投入太多的公司资源,可能对产品或潜在的顾客就不会有足够的精力了。如果一年以后我们成功了,我们可能加上低隔板。两三年后,我们也许会给最高领导一间单独的办公室。但是现在我们大家都必须牢记,我们正在共同努力奋斗,使公司获得成功。”
这正是我的想法。我们希望每个人都有最好的工作环境,但是我们并不相信豪华的、惹人注意的单间办公室。也许我应该说我们不会优先考虑这样的事。索尼公司在各地都有舒适的办公室和崭新的大楼,但是我们设在东京的总部却只是一所改造过的工厂建筑。我们把它改造得比较舒适,具备了各种办公功能,但我还是感到有点恼火,因为来访的客人还要爬上一段楼梯才能到达接待服务台。在日本的企业里,资金一般都投入到与产品直接有关的方面去了。通常情况下,厂区的建筑物都很像仓库。但是里面却应有尽有。与外国公司打交道时我经常发现,他们在陈设和装潢这些多余的东西上花费了太多的精力和金钱,其实并不值得。当然在有些行业中向顾客炫耀一下是很重要的,但是这对于搞实业的人来说却大可不必。我们愿意考虑工厂里的环境,我们认为它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
当初我们的公司刚开张的时候,黑市上的衣服很少,也很贵。员工们穿着各种各样的衣服来上班。退伍军人穿着军装或者一些多年保存下来的老式衣服。如果一个人的运气好,还有一件好衣服的话,他也不会把它穿到办公室来,因为他担心衣服会被酸液腐蚀出一个洞或者弄脏。还有一些员工没有钱买工作服。于是我们用公司的钱为每个人买了一件工作服,可以在办公室里穿。不久这种工作服就成了我们公司大家庭的一种象征。以前我们有两套工作服,一套用于夏季,另一套用于冬季。后来公司兴旺起来,我们可以把旧工作服甩掉,因为大家的收入都提高了,买得起自己的衣服了,但是每个人好像都觉得这个办法不错,所以我们决定还是继续提供工作服。刚开始的时候,我们这些领导人的工作服上姓名牌用的是不同的颜色,最后我们还是采用了与大家完全一样的工作服。即使刚开始的时候等级区别使得有些人不喜欢穿它,但这种工作服和姓名牌现在已经非常普及。我们中的很多人喜欢我们的蓝工作服,我偶尔也会穿一下。
七十年代初期,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邦交,接触日益增多,可以看到这方面的新闻报道,报纸上经常登出照片,上面有一大群穿着同样的毛式服装的中国人。于是索尼公司周围的人就开始开玩笑,他们说,当我们公司的一群人聚在一起开会时,就像来自中国的照片中的人一样。
我想改变一下。借着庆祝索尼公司成立三十五周年,我让好几家东京百货商店的服装设计部门展开竞争,为我们全公司的员工设计和提供新的工作服。我认为他们提出的设计非常出色,公司的一些人穿上新工作服,感觉一下干活时怎么样。但是没有明显的好处。最后我只好把这个问题交给了我的朋友,一位一流的服装设计师。他来到我们公司,观察员工如何工作。他到工厂、实验室和办公室去看员工要做的必要动作。大约一年以后,他提出了一种设计得很简单但又很灵巧的灰色工作服,镶有红色的滚边,袖子可以拆下来,使得工作服变成一件背心,所以这种工作服一年四季都可以穿。没有人再抱怨了。我的主意是对的,就算有人对这种工作服不太满意,但是他们穿的却是世界上最高级的服装设计师的作品,所以也就无话可说了。我坚持要求将那位服装设计师的品牌缝在每一件工作服上,这样就没有人会怀疑了。现在索尼公司的员工穿的工作服在公司附近的一些地方就像信用卡一样好用。穿上这样的工作服使得一个人感到他是我们团队中的一员,所以凭着工作服和姓名牌他就可以在附近的商店里信用购物。
律师在我的心中已经成了美国与日本工业在经营差异上的象征,他们也是美国体系的一个弱点。在美国的很多场合,我曾经非常坦诚地谈到过律师的问题,也包括在哈佛大学国立肯尼迪学院的讲话。
美国人知道,在私人公司之间,公司与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例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公正贸易委员会,几乎都存在着法律上的问题。美国人对此已经司空见惯,但我却不能。这些法律上的纠纷对如何经营一个公司有着严重的影响,更加糟糕的是它们还会影响经营者自身如何看待他们在美国所起的作用。美国的经营者们总是注意身后是否有人要找他们打官司,他们好像认为这是很自然的事。他们必须时刻提防来自身后的攻击,而不能向前展望未来。律师和法律意识进入到美国实业界的方方面面,与日本的管理在风格和哲学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是随着日本工业的国际化,我们日本人也必须懂得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我希望我们不要在这方面重蹈美国人的覆辙。虽然我已经从美国体系中学到了不少的东西,但我还是更加喜欢日本体系。我并不相信我们在日本的所有做法都是好的,因为事实并非如此,但是我相信,进一步了解差异可以澄清一些错误的观念。
下田市是美国驻日本的第一个领事馆的所在地,美国和日本的知识界、商界以及其他人士定期在这里举行会议,它是一次很好的机会,通过双方的交流、分析和发表意见来增进了解,结识朋友。我在一次下田会议上遇到过哈佛大学国立肯尼迪学院的院长格拉汉.阿利逊,我与他展开了讨论。当时我对律师的问题一定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因为他最后邀请我去他们学院演讲。在邀请信中他给了我一个颇具刺激性的演讲题目——论律师在美国对企业的妨碍作用。
当我开始研究这个题目时,我发现其他的经营者为律师们在美国企业和社会中造成的麻烦普遍感到担忧。我的一位朋友,IBM的约翰.欧培尔在几年前写了一本书,书名为《我们的诉讼社会》。所以我知道,不仅仅是我一个人认为律师和诉讼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企业,有时还会更糟。有一次一个美国朋友告诉我,在一些情况下,律师插手交通事故案件,他可以拿走65%的保险赔偿或者法院判处的罚金,而受害人只能得到剩下的35%。从我们的观点来看这是令人吃惊的。
美国有五十多万名律师,据我所知,每年有三万九千多人参加法律考试,所以律师的人数还在继续增长。美国的很多人持有法律学位,尽管他们并不想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在日本,我们大约有一万七千名律师,每年增加大约三百名。法律考试非常困难,只有3%的参加者可以通过。通过考试的人进入国家法律培训学院,从那里他们可以在三条出路中任选其一,即检察员、法官和私营律师。
每年从学院里毕业的三百名学生通常平均分配为检察官、法官和私营律师。当然还有成千上万的年青人学习法律,取得学位,然后转到私营公司去工作,在那里他们组织与法律打交道的员工一起工作,就像美国的律师一样,但他们却不上法庭。其他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有时会去当仲裁员。在日本,我们没有美国那样的大型法律事务所,那里的前门上,有时甚至一面墙上,写满了几十名律师的姓名。当一个人向民事法庭递上诉状时他必须支付一笔不可退回的诉状费,这笔费用的多少要根据案子中涉及的金额而定。如果官司打输了,他还要支付法庭费用。这正是早年间我们对于向东京法院起诉巴尔康贸易公司在磁带录音机专利上侵权一事颇为犹豫的原因之一;如果这个案子拖得很长,法庭费用就会越来越高,一旦败诉我们将承受不起。
我们并不急于在日本培养律师,法院里堆满了需要若干年才能处理完的积案,律师太少也是其原因之一。这种现状使得人们不愿意动辄就打官司,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一旦对簿公堂,就要花很长的时间才能得以解决。所以一般人之间的纠纷,甚至很多公司之间的纠纷都是通过仲裁来解决的。尽管日本法院的日程排得很满,也仍然不像美国那样,根据欧培尔的计算,2010年将会有一百万件诉讼。
当美国人忙于培养律师时,我们更加忙于培养工程师。我们的工科毕业生是美国的两倍,如果考虑两国的大小(美国的人口是日本的两倍),我们的工程师比例是他们的四倍。仅就电子领域而言,我们每年有二万四千名毕业工程师,而美国只有一万七千名。
考虑到这些情况,1982年6月的一天我飞往波士顿,驱车前往哈佛大学校园,阿利逊校长在那里迎接我。当我环顾法利尔大厅里的听众时,我想到他们中间可能有很多律师,这是在美国,所以我还是事先解释一下为好。我说:“首先我希望说明一点,我的演讲中谈到的仅仅只是我个人的观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我不想在法律上惹麻烦。”
听众并没有什么恶意,他们对我的开场白报以笑声。但是我还是忍不住要将心中的想法一吐为快。我谈到了第一次按照美国司法程序建立公司的经历,以及从中学到的东西。虽然作为一个日本人,当时我对与早期业务有关的法律懂得不少,但它们都局限于专利和与我们的产品有直接关系的方面。我们不懂合同、归总会计法以及其它更加复杂的事务,例如怎样与美国政府的部门打交道,在这种交道中是不能自己出面的,必须通过律师办理。
今天我们的公司里已经有了很多的律师,与美国和其它地方的法律事务所都有关系,他们向我们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但我说过:“如果我们过分地依赖律师,我们就做不成生意了。律师对于生意人来说是很重要,但是这也有一定的危险。虽然律师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无法预测的事还是会发生。”我谈到了我的一位美国朋友,他很担心会掉进浴缸里而摔伤自己,所以他用橡皮把浴缸包起来,但是有一天晚上他却在卧室里摔了一跤,结果把腿摔断了。
当这个话题的气氛热烈起来之后,我指出:“如果有很多的律师,他们必须找活干,那么有时他们就会无事生非。我知道很多律师就坐在这里。但我想这是一个事实。有时一些毫无意义的案子是律师们编造出来的。在这个国家里每个人都指控别人。”意外事故的案子在日本会令人大绉眉头,而在美国却相当普遍,我相信,美国法院里很多涉及到大笔金钱的案子是由外面的律师编造出来、再在意外事故的基础上卖给美国公司的。
在我看来,更加糟糕的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制造出来的尊重法律的氛围中,人与人之间似乎没有相互信任。我经常对我的助手们说:“不要相信任何人,”但我的意思是你不能指望任何其他人会完全按照你的办法去做事;所以不要给别人增加负担来实现你的愿望。在日本,我们习惯上相互信任,这也是自二战以来政府与实业界相处较好的一个原因,当然,他们之间也经常有些争吵。
在美国,生意人经常猜疑他们的同事。如果今天你相信了你的同事,他有可能明天就成了你的竞争对手,因为人们经常从一个公司跳到另一个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全面地失去相互信任是不可避免的。管理者不相信雇员,雇员不相信管理者。政府不相信工商界,工商界也不相信政府。有时在家里丈夫不相信妻子,妻子不相信丈夫,当然这并不完全是美国的特有的现象。在美国唯一能够相信的人看来只有律师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和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有其它的事都可以在法庭上曝光,那么你还能相信谁呢?
我曾经与美国的法律系统有过麻烦,所以我有资格来谈论它。我们在美国建立了索尼美国公司,它是一个美国公司,我们在美国也是好商人。我们必须马上了解美国政府,学会法律程序,我很幸运有像爱德华。罗斯尼这样的律师来教我们。对我而言,很难搞清楚为什么有些事是必要的,但我学会了适应无休无止的法律询问。我认为美国存在着法律困扰之类的东西,这里就有一个很好的例子:
1968年,电子工业协会提出诉讼,抱怨财政部,他们声称日本的电视机制造商在美国用比在日本还低的价格销售电视机,简而言之,就是倾销,使得美国国内的制造商蒙受了损失。调查索尼公司的结果表明我们没有倾销,但是由于所有的日本公司都遭到了怀疑,所以从那以后的很多年里,索尼公司继续受到冗长的、低效的、耗时的、昂贵的调查。直到1975年我们才最终从电视机倾销判决中排除出来,而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理由将我们拉进去。但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为了澄清这个案子,又花了八年的时间。
1970年,正在进行此项调查时,日本的电视机制造商,也包括索尼公司,都受到了一家生产伊默生牌电视机的美国电视机制造商——国家联盟电气公司(NUE)的指控,罪名是违犯了私营反托拉斯法。此案也是状告倾销行为。我们公司最好的法律人员和外面请来的律师为了这场官司在费城联邦地方法院苦斗了十年之久,总算得到了有利于我方的判决。判决书上特意说明,索尼公司是美国市场上的最高价格销售商,并因此占有显著的地位,所以将这样一个公司列入低价倾销者的名单中是不符合逻辑的。尽管如此,还是又用了两年半的时间才得到了上诉法庭对这个判决的确认。
我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但是我错了。美国彩色电视机制造商和他们的工会联合起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上了一份诉状,声称他们受到了日益增加的日本出口电视机的损害。吉米卡特总统不同意增加20%的关税,但他与日本政府就三年内限制运出量达成了一项市场协议。我的公司也在这项协议的的规定范围之内,虽然我们在美国的销售量并没有增加到可能影响美国国内厂家的地步。
他们感到这样做还不足以把我们拖垮,于是又提出了两个请求,要对我们的产品征收更高的税金。甚至在美国财政部对这个案子做出结论时说明日本生产的电子产品没有得到政府的补助,Zenith公司还是不服判决,又告了美国政府一状!他们反对判决时说,日本政府对出口商品偿还商品税就是一种补助。三年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撤消了Zenith公司的案子。我必须指出,所有这一切,其实还有很多类似的例子,都表明了美国公司是如何利用法律来困扰和封锁日本货的进口。这些公司在法律的战场上花掉了成百上千万的美元,但是他们却没有使自己在日本厂商面前更加具有竞争能力,其结果是巨大的、痛苦的失败。从中渔利的只能是律师,不是消费者,不是美国的公司,也不是日本的厂商。所以在我的演讲中,正如阿利逊院长建议的那样,我用了“对企业的妨碍”这样的说法,我想这个说法是恰如其分的。
律师惹事生非对我最大的困扰可以从前面提到的国家联盟电气公司(NUE)一案中充分看出,正当这个案子久拖未决的时候,我意识到它正在消耗当事各方的大量金钱,所以明智的做法应该是达成某种协议,结束这种消耗。NUE的母公司是Electrolux公司,我去拜访了他们的董事长汉斯.沃森,并向他建议我们自己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但是他说他不能对这个案子作主,必须得到律师的同意才行。我并不反对找律师征求意见,但为什么要给他们这么大的权力呢?在这个案子上,沃森甚至担心,如果他与索尼公司私下了结,他的律师将会反告他一状!
1978年沃森对我们的法律顾问作证时详细地谈到了我们的会面,他说:“我必须告诉他(盛田),尽管我同意他的想法,但这个案子完全不由我做主。我告诉他,我有一笔交易,应该说我们与律师有一笔交易,由他们负责办理反对出口额补助的案子......也就是说我不能对我的律师下命令,让他撤消或者提出一个案子。他们必须办案。我告诉盛田,我实在很难在这个案子里发号施令......”
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说明他的律师控制了这桩诉讼案,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大笔的律师费。但是我非常怀疑,也许这是事实,因为沃森曾经对我说过,他的律师是根据应急收费来代表他们公司的,依照原有的法律,在已被证实的情况下允许将损失赔偿费增加到三倍,也就是三亿六千万美元。不管这件事的真像是什么,1916年的税收法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允许判罚三倍的损失赔偿费,再加上应急收费,这一切看来刺激了当事人与他们的律师要把私营反托拉斯官司打下去,以期分享巨额的损失赔偿。可以肯定是律师出的主意,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认为律师是在无事生非。
我相信应急的情况也有几分道理。有时它使得无钱请律师的人也可以进行合法的伸诉,我知道这在美国是合法的,在日本实际上也不是非法的。但是我认为应急情况不应该适用于大公司。
很多美国人对于政府与工商界的敌对关系感到骄傲,好像两者的目的天生就是对立的。在日本人们却并不这样看。坦率地说,不管我们是否喜欢,政府也仍然是我们的合作伙伴,尽管它在索尼公司没有股份,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同样,美国政府也是美国工商界的合作伙伴。日本政府拿走我们50%的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我们的一个主要的合作伙伴。因此政府的观点就是想让它的伙伴努力工作,拼命赚钱。这样一来,做生意的人才可能保留员工就业,支付税金,而不是让他们去吃政府的救济。这才是长远的打算。尽管我们经常对政府和把持政府的官僚不满,尽管我经常批评政府的一些方案和政策,但我知道,我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基本上还是相互支持的。
在美国的管理体系中,我认为他们过多地依靠外人来帮助公司做出决定,这是因为与大多数日本公司的上层领导人相比,美国的决策人在工作中没有安全感。法律上的要求公开使管理者的行为每时每刻披露无遗,而对一个领导人的主要评价通常也是以这种短视的方法来进行。自从1929年的经济大崩溃之后,要求定期向公众报告的理由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保护股东的目的也有一定价值。但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变得像警察一样。也许这在美国是正当的,因为在那里公司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而被逮捕的事层出不穷。
在日本,一个得到信任、身居要职的人如果犯了罪,那是莫大的耻辱。因为我们的社交圈子是封闭的,所以这样的人也不能像在美国和欧洲那样,从一个公司跳到另一个公司不断地为非作歹。如果在公司内部的某个地方发生了重大的失误和违法行为,或者欺骗了用户,通常是总裁引咎辞职,而很少由直接当事人为公司的错误承担责任。
例如,1985年日本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被撞,造成520人死亡,这是历史上最惨的单机事故,该公司的总裁辞职。在那次事故的前几年,他还亲自去看望过一起较轻事故的幸存者和死难者的家属。东京有一家有名的百货商店,它的领导人脾气专横,性情火爆,但是却因出售波斯古董的赝品,造成轰动一时的丑闻,使得这家老字号的名声受到损失。他不愿意引咎辞职,于是公司董事会一反常规,投票决定将他赶下台来。因为日本公司的管理班子是长远的、集体的班子,所以任何高层领导人的离去都不可能改变公司的长远目标和对待雇员以及供货商的一贯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丑闻极大地损害了公司的形象,使得董事会感到不仅要开除公司的总裁,还要改变他在公司里搞的一套管理办法。其实日本的董事会很少开除高层领导人。
美国和日本公司的差别超出了文化的范畴。如果你去问一个日本的公司负责人:“什么是你最重要的责任?”他肯定会告诉你,他最优先考虑的是保证持续就业和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公司必须赚取利润。但是赚取利润决不会成为最优先的因素。据我所知,大多数美国企业家最优先考虑的是本年度的利润和对投资者的回报。他们要承担这个责任,因为投资者要求如此。要想保住这份差事,他们就必须使投资者满意。董事会代表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没有得到预计的回报,他们就会开除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而他则有权像使用工具一样来使用公司的工厂、机器和人来达到这个目的。这种做法是有害的。
几年前我在中西部参观过一家美国的电视机厂,我对那里的经理发表观感说,为了改进公司的生产力他确实需要购买一些更加先进的设备。他告诉我,他的工资是根据公司的财政状况而定的,在长远投资方面他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考虑到若干年以后下一任经理的关系,这样做可能减少他的工资。这样的回答使我大吃一惊。在我们的合资交易中我也注意到类似的差异。在日本,我们希望按固定的百分比迅速地折旧,与业务的发展保持同步。但是美国的合营伙伴却总是想按固定的价值延长折旧期。
战后的劳动法改革和摧毁家族控制的集团公司这两个措施对日本的重建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我们还发明出一种工会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公司家庭变成了劳动单位,而不是最后在美国发展起来的那种非人化的、各行业通行的工会。当然日本公司的工会也属于工会协会,工会协会制定目标,通常还力图协调各成员工会之间的想法与要求。然而日本的劳资关系良好主要还是因为管理者不把工人当作工具使用,而且尽力了解他们所关心的事情。当然有些公司在这方面比其它公司做得更好。
前不久在巴黎,有人相当无知地对我说,日本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我回答说,看起来好像如此,但事实上更加准确地说,日本有一个社会主义的平等自由经济体系。战后法律被修改了,很多美国人和日本人都认为左倾是危险的。劳动法使得实际上不能开除雇员,这似乎是对经理们传统的处置权严重的干涉,特别是那些年迈的经理。他们被迫接受新法律,但却把它们转变成了对每个人都有利的东西。日本的管理者认为如果每个人都有一种家族成员的态度,再加上日本人对自己的日本特性有近乎本能的感觉,也许就很容易将日本从困境中解脱出来。正是这种精神创造了美国人所说的“日本国公司”
美国的管理者对待工人甚至下层行政人员的态度一般都抱有很深的等级观念。日本是一个东方国家,西方人总是希望在这里看到等级观念,但是实际上在日本这种观念比在美国淡化得多。当我参观莫托罗拉公司在伊利诺依斯州的电视机组装厂时,我最初的印象之一就是办公室全部装了空调机,但是在外面的车间里却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工人们挥汗如雨,噪音严重的风扇吹出热风。工人显然很难受,我想:“工人在这样的条件干活怎么能够出高质量的产品?他们怎么可能忠实于坐在空调房间里的那些老爷?!”在日本人们常说,生产产品的车间比工人的家里还舒服。随着日本工人的日益富裕,他们的家里空调机也成了寻常之物。1984年中期,日本一半以上的家庭和公寓里都装了空调机。但是五十年代的后期我们就于办公室之前优先在车间里装了空调机。
日本的管理者不太注重舒适的办公条件,他们很少会为配有地毯、玻璃水瓶和墙上挂有原版油画的办公室而奋斗。最近,一家制造高度复杂的计算机图像设备的美国公司与一家日本公司办了一个合资企业,日本公司的人对他们的外国合作者说:“我们希望你们设计展示室,但是请让我们来设计楼上的办公室。”这个办法看起来很有道理。展示室用柔和的灯光装饰得很漂亮,还给来访者和客人预备了舒适的椅子,采用现代派的手法突出了产品设备,并且还有录像演示和四色套印的公司以及产品介绍小册子。但是在楼上,办公室全体人员集中在一个大房间里,连分隔板都没有,只有排列整齐的办公桌,桌上配有电话机,另外还有文件柜和必需的家具,这是一种简朴的、斯巴达式的布置。美国的合伙人扬起了眉头,他的日本同事解释说:“日本的顾客来到一家新的、正在努力奋斗的公司,如果当他们走进办公室时看到的是长毛绒地毯、个人单间和过于舒适的环境,他们就会怀疑这家公司不够严肃,因为他们为管理者的舒适动了太多的脑筋,投入太多的公司资源,可能对产品或潜在的顾客就不会有足够的精力了。如果一年以后我们成功了,我们可能加上低隔板。两三年后,我们也许会给最高领导一间单独的办公室。但是现在我们大家都必须牢记,我们正在共同努力奋斗,使公司获得成功。”
这正是我的想法。我们希望每个人都有最好的工作环境,但是我们并不相信豪华的、惹人注意的单间办公室。也许我应该说我们不会优先考虑这样的事。索尼公司在各地都有舒适的办公室和崭新的大楼,但是我们设在东京的总部却只是一所改造过的工厂建筑。我们把它改造得比较舒适,具备了各种办公功能,但我还是感到有点恼火,因为来访的客人还要爬上一段楼梯才能到达接待服务台。在日本的企业里,资金一般都投入到与产品直接有关的方面去了。通常情况下,厂区的建筑物都很像仓库。但是里面却应有尽有。与外国公司打交道时我经常发现,他们在陈设和装潢这些多余的东西上花费了太多的精力和金钱,其实并不值得。当然在有些行业中向顾客炫耀一下是很重要的,但是这对于搞实业的人来说却大可不必。我们愿意考虑工厂里的环境,我们认为它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
当初我们的公司刚开张的时候,黑市上的衣服很少,也很贵。员工们穿着各种各样的衣服来上班。退伍军人穿着军装或者一些多年保存下来的老式衣服。如果一个人的运气好,还有一件好衣服的话,他也不会把它穿到办公室来,因为他担心衣服会被酸液腐蚀出一个洞或者弄脏。还有一些员工没有钱买工作服。于是我们用公司的钱为每个人买了一件工作服,可以在办公室里穿。不久这种工作服就成了我们公司大家庭的一种象征。以前我们有两套工作服,一套用于夏季,另一套用于冬季。后来公司兴旺起来,我们可以把旧工作服甩掉,因为大家的收入都提高了,买得起自己的衣服了,但是每个人好像都觉得这个办法不错,所以我们决定还是继续提供工作服。刚开始的时候,我们这些领导人的工作服上姓名牌用的是不同的颜色,最后我们还是采用了与大家完全一样的工作服。即使刚开始的时候等级区别使得有些人不喜欢穿它,但这种工作服和姓名牌现在已经非常普及。我们中的很多人喜欢我们的蓝工作服,我偶尔也会穿一下。
七十年代初期,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邦交,接触日益增多,可以看到这方面的新闻报道,报纸上经常登出照片,上面有一大群穿着同样的毛式服装的中国人。于是索尼公司周围的人就开始开玩笑,他们说,当我们公司的一群人聚在一起开会时,就像来自中国的照片中的人一样。
我想改变一下。借着庆祝索尼公司成立三十五周年,我让好几家东京百货商店的服装设计部门展开竞争,为我们全公司的员工设计和提供新的工作服。我认为他们提出的设计非常出色,公司的一些人穿上新工作服,感觉一下干活时怎么样。但是没有明显的好处。最后我只好把这个问题交给了我的朋友,一位一流的服装设计师。他来到我们公司,观察员工如何工作。他到工厂、实验室和办公室去看员工要做的必要动作。大约一年以后,他提出了一种设计得很简单但又很灵巧的灰色工作服,镶有红色的滚边,袖子可以拆下来,使得工作服变成一件背心,所以这种工作服一年四季都可以穿。没有人再抱怨了。我的主意是对的,就算有人对这种工作服不太满意,但是他们穿的却是世界上最高级的服装设计师的作品,所以也就无话可说了。我坚持要求将那位服装设计师的品牌缝在每一件工作服上,这样就没有人会怀疑了。现在索尼公司的员工穿的工作服在公司附近的一些地方就像信用卡一样好用。穿上这样的工作服使得一个人感到他是我们团队中的一员,所以凭着工作服和姓名牌他就可以在附近的商店里信用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