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失败的王安石和没落的王朝(2)

一盏经济的渔火 作者:刘铁骝 著


  和现时人们所理解的农村政策性贷款不同,青苗法所推行的农贷实际上是由各级官府强制推行的农业高利贷。农业贷款作为一项解决农民资金短缺困难的举措,只有低息才能体现其本意,但在当时上级任命干部的体制下,各级官员放贷多少、收息几何也自然成了考核官员政绩的关键指标。在王安石新政推行之初,强大的改革声势形成一种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行为惯性。为了取悦新政当权者,各级官员不但对农业贷款强制向农户摊派,而且变本加厉地将农贷定为三个月一期,每期利率达30%,农民不能缴还本息就难免牢狱之灾,官员推行农贷不力者,必定遭受革职查办。就这样,一项旨在帮助农民并为国家财政增加新利润增长点的美好纯正的改革计划最终演变成了一场赤裸裸的国家掠夺闹剧。

  虽然王安石的变法失败了,自己也被罢官回乡。但国学大师梁启超对王安石新政褒奖有加,认为这是西方集体主义在中国的最早 萌芽。

  对任何人物、任何政策的评价都只能以历史结局为根本依据。王安石因此必然要承担失败的主管责任,那么变法失败的原因在哪里呢?

  林语堂对王安石新政的社会效果描述最为精到,他写到:“王安石使国家的垄断取私人的垄断而代之,弄得小生意人失业,农人在无力付强迫的青苗贷款和利息之下,卖妻儿而逃亡,为之担保的邻居,或与之共同逃亡,或把财产典卖,县镇监狱有人满之患,每一县政府都有查封的抵押品和没收的财产,法厅也讼案充斥。朝廷这样施政之下,即使没有外族侵入,任何朝代也会灭亡的。”

  王安石实行的政策没有相应解决三个问题,是他失败的重要因素。一个是清廉高效的官僚集团。北宋吏治腐败,变法的政策例如“青苗法”在地方上的推行成了底层官吏剥削人民的工具,这项法律的优势全无,反而存在的缺陷被放大。这里对政策实行监管缺位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是当时的制度设计不能有效落实新法。当时的最高统治者起初是雄心勃勃的,但是在制度上的设计不能适应新法的需要,达不到有效管理。旧有的制度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是不会为新法服务的,没有解决制度上的矛盾,采取有效办法缓解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抵触情绪。变法必然走向破产。

  第三,老子说“治大国如烹小鲜”,意思是大的国家治理要像做小菜一样慢慢来,不能轻,也不能重,否则做不出可口的味道来。也许是外部环境的压迫,也许是皇帝的急切,王安石变法的推行过于迅速,没有处理好各方面的协调关系。

  自神宗采纳王安石新政建议起,经哲宗又至徽宗25年(公元1126年)北宋始亡,经历了不长不短的一段时间共47年。也许有人会说:北宋的灭亡主要原因是神宗之后的哲宗、徽宗过于昏庸而非王安石新政所致。我认为,这种说法过分强调了皇帝的作用,而忽视了任何朝代的治乱兴衰背后都有三个基本因素在共同起作用:(1) 农业生产力是健全还是遭到严重破坏;(2) 政策高明还是昏败;(3) 统治层团结状况及是否存在外族入侵威胁。

  王安石新政是北宋所以变成南宋的转折点,原因就在于王安石的一整套改革政策首先是对北宋的农业生产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而动摇了宋朝统治的经济基础;其次,王安石理想化的改革路线在推行过程中衍生了持续几十年的惨烈党争,一些已看到新政弊端同时又报喜不报忧的奸佞之徒打着拥护改革的旗号爬上高位,这些人对司马光、苏东坡等贤臣大肆排挤迫害,使得宋朝的统治力量变得既虚弱又残暴;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国力孱弱,从而为外族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北宋在强敌的军事打击下灭亡。从北宋灭亡的过程、历朝历代的经验教训看,一旦出现影响深远的政策失误使国家经济走上崩溃的边缘,这种内部条件一旦和外族入侵或军事动乱因素交相发挥作用,任何所谓英明君主和末世贤臣可能都回天乏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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