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外商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企业将迎来春天。
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6年上半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为28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微降0.5%。应该说,2006年上半年中国吸收外资和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中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前景依然看好,中国仍然欢迎外资继续来华投资。充裕的民间资本也使得中国吸引外资的速度有所放缓。目前看来,中国商业的发展更加规范了环保、社保、土地使用、工会等因素,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外商投资成本。2004-2005年,中国每年吸引到超过600亿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同时,外资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也是其投资的重要因素。但是,中国的外资消化需要一个过程,大量的资金累计并不见得是个好事。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企业不仅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而且有利于引进国外优秀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才。为了显示外商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不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原则。鉴于商务部、科技部等五部委已于2003年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加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和投资运作上具有自身特点,因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同时,为了体现政策扶持的国民待遇原则,该条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2006年7月,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管理对象是外资和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其投资主要是向中国未上市非公开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相比2003年出台的规定《意见》降低了外资设立风险投资企业的门槛,将"在申请前三年的管理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降低到了6 000万美元。同时,亮相的新《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外商风险投资企业在华业务经营的范围,外资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对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不超过风险投资企业出资额20%的战略投资,并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
《意见》还允许外资风险投资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对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融资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对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融资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可以看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新稿出台,主要是向2006年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看齐。2006年的《公司法》随欧美公司治理方案,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将债权融资从国有企业扩大至所有类型企业。《意见》中则明确外资可通过具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但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且取得的A股在3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