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汇率制度

13. 什么是牙买加体系?

外汇投资一点通 作者:胡日东,赵林海 编


  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国际金融陷于动荡之中,各国为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货币体系进行了长期的讨论与磋商。1974年9月,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上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Interim Committee),由20个国家的部长级代表组成。这个临时委员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的咨询机构,专门研究国际货币制度问题。在改革原有国际货币体系、谋求建立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的过程中,各方在不断的讨价还价的基础上,最终就一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1976年1月,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举行会议,讨论修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这次会议集中讨论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扩大和重新分配份额;第二,处理黄金官价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库存黄金;第三,修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汇率的规则。经过数次协商,签署了一个协定,称为《牙买加协定》。《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1)修订基金份额

  新增加分配的份额不超过总数的33.5%,增加后的份额分配使石油输出国组织所出的资金增加了一倍,达到全部成员国出资总额的10%。份额重新修订后,发达国家的投票权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减少了。

  (2)浮动汇率合法化

  各会员国可以自主决定汇率安排,因而固定汇率制度与浮动汇率制度可以同时并存。各会员国有义务和基金组织合作来"保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和促进汇率稳定的制度"。基金组织监督各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缩小汇率波动幅度,使汇率符合各国长期基本情况。禁止各会员国操纵汇率以阻止对国际收支进行有效的调节或对其他会员国赢得不公平的竞争利益。基金组织还有权要求会员国解释它们的汇率政策并推行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以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在将来世界经济形势稳定之后,经过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85%通过,仍然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度。

  (3)黄金非货币化

  废除黄金条款,实行黄金非货币化,也就是使黄金与货币完全脱钩,让黄金成为纯粹的商品,各会员国的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的交易。取消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需用黄金支付的义务。在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总额中,按市场价格出售六分之一(约2 500万盎司),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另外六分之一按官价归还会员国,剩余部分根据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85%通过的决议再行处理。

  (4)储备资产安排

  在未来的货币体系中,应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的储备资产,把美元本位改为特别提款权本位。根据规定,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国家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来偿还其所欠基金组织的债款,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各参加国也可以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借贷。基金组织要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

  (5)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规模

  以出售黄金所得收入扩充"信托基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同时,基金组织扩大信用贷款部分的总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将"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规模占份额的比例从50%提高到75%。

  在《牙买加协定》发表以后,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即着手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的全部协定条款包括了《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于1976年4月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60%以上的会员国和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从1978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从此,国际货币体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由于这个阶段的国际货币体系同《牙买加协定》密切相关,故被称为牙买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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