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唐朝的治安制度

第二节 法制建设

隋唐历史文化续编 作者:郭绍林 著


  一、 律令格式的制定

  唐朝的成文法典同隋朝一样,由律令格式四类构成。关于律令格式的作用,《大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释为:"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卷56《刑法志》释为:"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总之,令格式是国家颁布的政令、法规、章程,从正面做出规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律,则是出现严重违反令格式的行为和犯罪现象时,用以进行处置的刑法典。

  唐代不断修订和颁布律令格式。

  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建立唐朝,即命裴寂、刘文静等人修订律令,以隋开皇律为依据,将新制定的53条格补充进去,武德七年(624)修成,颁行天下。

  唐太宗继位后,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同学士、法官再度修订,对立法原则的某些方面提出质疑,做出修改,使新律更加趋于合理。除断右趾、鞭背等问题已见上节以外,重大的修改还有关于兄弟连坐的规定。按照原来的规定,兄弟分家后,祖父辈的恩荫不再旁及枝庶,但治罪却要连坐俱死,儿孙辈免死,配没为奴。唐太宗录囚时,发现同州(治今陕西省大荔县)人房强的弟弟房任,在岷州(治今甘肃省岷县)谋反被杀,房强与他既不在一处,又不知情,按规定却要连坐处死。唐太宗感到不合理,命大臣详加讨论。房玄龄等人认为:"按礼,孙为王父尸;按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理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危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唐太宗批准。经过这次修定,"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删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卷50《刑法志》)尽管这样,由于唐律系因袭隋开皇律而来,所以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唐律依然有500条,依然分为12卷,刑名依然规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类,依然有十恶、八议等规定。篇目的顺序、名称、内容也同于开皇律,一是名例,57条;二是卫禁,33条;三是职制,58条;四是户婚,46条;五是厩库,28条;六是擅兴,24条;七是贼盗,54条;八是斗讼,59条;九是诈伪,27条;十是杂律,62条;十一是捕亡,18条;十二是断狱,34条。在贞观十一年(637)向全国颁布。

  到永徽三年(652),唐高宗认为国家对于唐律条文没有制定和颁布标准的注疏,致使每年参加明法科考试的举子无从依据,因而诏令:"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二年,由长孙无忌等人修成奏上,颁行天下。该书一共30卷,原称为《律疏》,因每条律文的疏解例有"议曰"字样,后遂称为《唐律疏议》。疏文是对律文的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故而颁行后"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旧唐书》卷50《刑法志》)此后在武则天、唐中宗、唐玄宗时期,该书又做过一些修改,但仅限于局部内容更改和文字修订,整个体例和内容维持不变。

  在修订唐律的同时,令格式也着手编纂。贞观十一年,国家还颁布了房玄龄等人编定的令1546条,分为27篇30卷,其中第12篇宫卫,第13篇军防,第20篇仓库,第21篇厩牧,第22篇关市,第24篇狱官,无疑都与治安有关。房玄龄等人还将唐高祖、唐太宗以来的三千多件诏敕删定为700条,编为《贞观格》18卷。唐高宗时,把格明确划分为两种。一种叫做"留司格",即本行格,是关于中央机构曹司日常工作的种种规定,因而留在本司行用,不必普遍颁行。另一种叫做"散颁格",即散行格,是关于全国各种事情的规定,因而普遍颁行于各州县。唐高宗颁布的格有长孙无忌等删定的《永徽留司格》18卷、《永徽散颁格》7卷,以及刘仁轨等删定的《永徽留司格后本》等等。几代皇帝颁布的式,有《永徽式》14卷,《垂拱式》、《神龙式》、《开元式》各20卷等等。

  经过唐代各朝皇帝指示对律令格式不断编修,一代法典,粲然大备,在维系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 法律专门人材的培养和选拔

  唐代设置律学,是国立政法高等专科学校。律学在隋代隶属于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唐朝建立后,改隶于最高教育行政机构国子监,不久废除。贞观六年(632),唐太宗加以恢复。显庆三年(658),唐高宗再度废除,龙朔二年(662)又予以恢复,次年改隶于详刑寺,即大理寺。律学设在京师长安,唐宪宗时东都洛阳设置分校。

  当时,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以及弘文馆、崇文馆二馆,都是中央直辖的学校。其中律学是最大众化的学校,八品以下官吏的子孙和庶民百姓的子弟均可入学就读,学费(束修)最低,初入学缴纳绢帛一匹,而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则分别高出二倍和一倍。律学每届招生50名,入学年龄限定在18岁至25岁之间,而其它学校一般为14岁至19岁。这可能由于律学培养的人才所做的是严肃的工作,功课也枯燥一些,因而学生也相应要求成熟一些。律学的教官是律学博士和助教,学生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学制六年,比其它中央直辖学校短三年。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如果发现学生成绩低劣不堪贡举,修业期间可勒令退学。

  科举制的常举科目中有明法,用以选拔法律人材。明法科要考核应试者对律令的熟悉程度,"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同时,也要考核应试者对儒家经典的熟悉程度。贞元二年(786),唐德宗下敕说:"明法举人,有能兼习一经,小帖易通者,以明法例处分。"(《唐会要》卷76《明法》)明法科在科举制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名为常举,实际并非常设,录取的人很少。清人徐松《登科记考》卷1考出贞观二十年(646)张骘以19岁"明法擢第","以明法历饶阳、长子二尉"。这时律学已恢复14年,而这位举子考中明法科时,刚刚到律学的入学年龄,显然不会是律学科班出身。他被委以县尉职务,负责地方治安,堪称专业对口。

  三、 各级司法机构的建设

  最高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是刑部,隶属于尚书省。刑部的正长官是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副长官是刑部侍郎,一人,正四品下。刑部尚书是较为稳定的称谓,唐高宗于龙朔二年(662)曾改称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670)复旧。武则天又于光宅元年(684)改称为秋官尚书,唐中宗神龙元年(705)复旧。唐玄宗于天宝十一载(752)又改称为宪部尚书,唐肃宗至德二载(757)复旧。刑部侍郎的称谓也相应地随着改变,龙朔二年改称为司刑少常伯。刑部尚书和侍郎的职责是"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为了分工协作,刑部下面又设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个二级机构,其中比部与治安的关系不很直接,可略而不论。这个二级机构刑部设郎中二人,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曾改称司刑大夫;又设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他们都是上级刑部尚书和侍郎的助理官员,"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都官设有郎中一人,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改称司仆大夫;又设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他们"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疗药,以理诉竞雪冤"。(《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司门设郎中一人,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改称司门大夫;又设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他们"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关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禁者也。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者,举其货,罚其人"。(《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这几个机构还设有令史、书令史、掌固(二级刑部还有亭长)等官吏。

  最高司法机构是大理寺,与刑部并存不悖,没有隶属关系,而直属于皇帝。大理寺正长官是大理卿,一人,从三品;副长官是大理少卿,二人,从四品上。大理寺和大理卿在龙朔二年改称为详刑寺和详刑正卿,光宅元年又改为司刑和司刑卿,神龙元年复旧。大理卿的职责,一是"掌邦国析狱详刑之事",二是"吏曹补署法官,则与刑部尚书、侍郎议其人可否"。(《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大理寺设置的官吏和工作人员有正、丞、主簿、录事、府、史、狱丞、亭长、掌固、问事、司直、评事、评事史等,分工负责具体事务。

  地方上也设置了司法机构。京师长安、东都洛阳和北都太原,地方机构分别设置为京兆府、河南府和太原府,都设有法曹,官吏是参军事,二人,正七品下,还有典狱11人,问事12人,皆为从八品上。上中下三类都督府的法曹参军也有二或一人,级别分别为正七品下、从七品上和从七品下,典狱、问事人数不等,皆为从九品上。上中下三类州则将法曹改称为司法、参军事,均为一人,级别分别为从七品下、正八品下和从八品下,典狱、问事的人数、级别不等。县有不同的等级。京师市区的长安、万年二县,东都市区的河南、洛阳二县,以及北都市区的太原、晋阳二县,统称为京县。京兆府、河南府和太原府所直接管辖的附近各县,统称为畿县。此外,按照人口的多寡,各州所属县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类。这些不同等级的县,司法设有佐、史,同时设有典狱、问事,人数依等级减少。

  这样,从地方到中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司法系统,各自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负责处理包括危害治安在内的犯罪行为。县对于笞刑、杖刑有自决权,越出权限的案件则要上报。大理寺负责接受审理各地报来的流刑、死刑案件,然后转至刑部,甚至再由中书门下(宰相政事堂)讨论处理。所以这样,是由于唐太宗指示过:"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天下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议之。"(《唐会要》卷40《君上慎恤》)如果属于大案或疑案,要进行三司推事,即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方会审,然后"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新唐书》卷56《刑法志》),作为后来断狱的借鉴材料。

  州县都设有监狱,河南府、京兆府的监狱分别设在东西两都。大理寺在都城设有大理狱,囚禁犯罪京官和金吾捕获的罪犯。武则天时,还在神都洛阳丽景门内设置特别监狱"推事院",由酷吏来俊臣等人负责审讯。酷吏王弘义戏称丽景门为"例竟门",意为"入此门者,例皆竟也(一例丧命)"。(《旧唐书》卷186上《来俊臣传》)不过,武则天这样做,目的并不在于维持社会治安,而是为了镇压异己,恐吓臣民,以改朝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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