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 侦监:抓人这事儿可要慎重

法律守夜人 作者:逻格斯 著


在英剧《皇家律师》中有这样一个场景:一名皇家律师为犯罪嫌疑 人申请保释,但是法官却表示,嗯,这个犯罪嫌疑人很可怜,不要说家 徒四壁,人家压根连家都没有,要是放出去非成为社会不稳定分子不可。 别的不说,你说我法律文书应该送达到什么地址呢?所以还是关起来吧。 说着就要敲法槌。

这时候律师的嘴上露出了一丝诡诈的笑容,从口袋里掏出一张纸,头 高高扬起,得意地说:“法官大人,我已经为犯罪嫌疑人申请了福利院的 床位,她可以免费得到这个居所。”法官看了律师一眼,无奈地一敲法槌: “同意保释。”

的确,无论在哪个国家,律师都会将保释视为一种重大胜利,哪怕是 普通人都不会没有听过“保释”这个制度。很多人一听说美国哪个富豪被 抓了之后就会摇摇头:“不知道这次又要交多少保释金。”而有些人犯事之 后,他的家人往往也会收到这样的短信:“交 ×× 万元保释金,保证你儿 子明天就出来。”不用说,这是被骗子盯上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拘传,即有关部门强制性地找犯罪嫌疑人谈话,了解相关情况。但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也不得连续拘传,因此, 拘传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而想要长期、连续地适用,还 是需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这三者的强制性又是逐步升级的。

 

取保候审,不等于你自由了

 

那么,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四处啪啪走,成为 自由人了呢?当然不是!

举个例子,李某被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被勒令在自己家里不能出 门,如果有人要来会见必须经过批准。第一天,李某在家里上网、看电 视、盯股票,备感无聊。第二天早上,李某看看家附近并没有警察监视, 就出去跑了个晨跑,买了早餐。第三天,李某约了朋友出去唱歌。第四 天,派出所的民警上门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他才知道虽然没有人专门盯 着,但民警还是会通过街道等组织了解情况。权衡利弊之后,他从网上购 买了高性能的电脑,决定开始跟儿子学 LOL 。

又如,王某被采取了逮捕措施,被关在看守所里,每天吃也吃不香, 睡也睡不好,更糟糕的是看守所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都有,都不是什么善 茬,几次差点儿发生冲突,幸好及时被警察制止。从他们的眼神里就能看 出那股暴戾之气,更让人毛骨悚然的是,有几个家伙看他的眼神甚至流露 出原始的欲望……王某迫切希望自己的律师来找他谈话,这样好歹可以多 接触接触“正常人”。夜深人静的时候,王某揪着自己被子的一角,心中 默默流泪:“我想回家。”于是没过几天王某就全招了,他觉得就算是被关进监狱,也比在看守所这个地方好。 除了自由度的区别之外,逮捕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逮捕羁押的日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如果被采取逮捕措施之后又宣告无罪,那么检察机关需要 进行国家赔偿。因此检察机关对逮捕慎之又慎,而一旦采取了逮捕措施, 就说明检察机关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 果最终判决如此,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不啻为晴天霹雳,而对侦查机关而言 压力就小了许多。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是,一旦采取了逮捕措施,那么该犯 罪嫌疑人所判处的刑罚不会低于其已经关押的日期,更不要说无罪判决。

 

逮不逮捕,这是个问题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对其产生巨大的心 理压力,更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外面搞什么动作,阻碍案件的侦破。因 此侦查机关看到犯罪嫌疑人就跟斗牛看到红布一样,希望把他们顶到看守 所里。而侦监部门就像斗牛士,引导侦查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决定是采 取逮捕措施,还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使用得相对较少)。许多 时候这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S 市的郑检察官,就经常需要考问自己。

郑检虽然在侦监部门多年,但对于是否采取逮捕措施,尽管自己可以 说出一二三四五,而涉及具体案件的时候总是颇为踌躇。根据法律规定, 证据越充分,人身危害性越大,越要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故意杀人罪、抢 劫罪、强奸罪,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犯了该罪,那自然 应该抓起来以防万一。此外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可能性,比如贪污 贿赂犯罪,犯罪嫌疑人自知自绝于人民,往往狡兔三窟,在国外留了后 手,一旦放他们自由,极有可能畏罪潜逃,因此也是先抓了再说。但对于另外一些容易潜逃的对象,郑检有时候却不得不眼睁睁放任他们逃脱。 吴某是 S 市一名卓有声望的商人,曾任 S 市商会会长,经常替人穿针引线,撮合交易,人缘极佳。后来由于帮人撮合资金需求的次数多了,干 脆专职干起了吸储放贷的活计,一时间风生水起,生意也越做越大,从一 开始几万块钱的短期拆借到后来一次性就借出去几十万、几百万,手上 经常掌握着几个亿的资金。然而吴某在借钱的时候注重过往的交情,注 意审查贷款人的“信用”,但对于贷款人的经营情况,许多时候知之甚 少,更不要说派人调查。因此到了 2012 年经济转型,一批贷款人出现了 债务危机,最终导致吴某自身出现了兑付危机。东窗事发,吴某因此被 人告上法庭,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也暴露了。

郑检看着吴某的案卷,当下就在办案系统上准备批准逮捕。这时候电 话响了,郑检一看是领导张检的电话,赶紧接了起来,结果领导的口气也 是商量着来。

张检:“小郑,你看你手上吴某那个案子,是不是要逮捕?” 郑检:“我看这个还是逮捕了好。” 张检:“这个吴某非法吸金的案子嘛,危害性其实没那么大。” 郑检:“可是他明显还不上钱,我觉得他一定会跑路。” 张检:“这你就不了解了吧,这个吴某平时为人还可以,是个很讲义气的人。”

郑检:“他们那个地方的商人只适合打顺风仗,逆风仗打不来的,一旦 遇到挫折就会跟鸵鸟一样躲起来,我碰到好几个跑路的了。”

张检:“是这样的,现在我这边收到了受害者的联名信,要求我们不要 逮捕吴某。” 

郑检(一头黑线):“什么?受害者这样要求?他们想干吗?” 张检:“想吴某还他们钱啊。” 郑检哭笑不得,吴某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明显已经维持不下去了,哪

里还有钱还他们呢?但郑检不敢妄下结论,最后跟领导商量先放两天看 看,结果过了两天居然有一帮人冲到检察院的接待大厅,再次要求不得逮 捕吴某。经过身份对比,嘿,居然是“货真价实”的受害者。于是郑检经 过慎重考虑,基于社会影响,决定不逮捕吴某,毕竟吴某的确不具备人身 危险性,理由也是充分的。

结果放出去没几天,吴某就收拾细软跑了。这下子受害者们又不干 了,跑来要求他们把吴某给抓回来。受害者们感到十分委屈:“我们是让你 们把吴某放回来还我们钱的,你们怎么就让他跑了呢?”郑检听说之后也 是无语了。

 

未成年人犯罪更不能轻易逮捕

 

郑检颇为踌躇的另一个领域, 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逮捕。 我们 国家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采取逮捕措施极为慎重,并特 别设置了附条件逮捕的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实施附条件逮捕,即在一定 时间的考察期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则不予逮捕;如果有违法 违纪表现, 则予以逮捕。 这原本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 但许多未 成年人却并不领情。

在附条件逮捕制度颁布之初,郑检对一起故意伤害罪中的一名高中生 适用了这个制度,并希望他从此改过自新。结果这名高中生从看守所出去 没两天,就跑去把受害人又胖揍一顿,被以寻衅滋事罪重新拘留了。这下子郑检彻底明白了,我们对未成年人宽容,是因为他们不懂事;对未成年 人严厉一些,也是因为他们不懂事。正因为不懂事,所以他们会在冲动之 下做出违法的行为,让自己身陷囹圄。因此在后来的工作中,郑检决定要 更加慎重。

蒋某是 A 省人,跟随一名老乡来到 S 市打工,在建筑工地工作。由于 包工头经常拖欠工资,蒋某终于在过年之前忍无可忍,从包工头房间里偷 钱准备回家过年,结果被当场抓获。考虑到蒋某尚未成年,且其窃取的金 额虽然超出其应得的工资,但毕竟是包工头有错在先,因此郑检决定对其 适用附条件不逮捕措施。但这一次他决定将工作做得更加细致。

首先,郑检给蒋某的父母打了电话。其父母均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听 说自己儿子在外面犯了事儿,赶紧坐了五个小时的车来到 S 市。郑检将可 能宽大处理蒋某的事情与其父母说了一遍,并安排他们与蒋某见了一面, 一家人都哭成了泪人,他的父母一边哭一边教育蒋某要好好听检察官的 话,好好改造。

其次,附条件不逮捕要求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 S 市,并且在 S 市要有 固定的居所,但让蒋某出去租房子显然不现实,郑检给蒋某联系了一家社 工中心作为其栖身之所。

最后,郑检通过社工中心与一家企业取得联系,安排蒋某到该企业实 习。一方面参加劳动可以让蒋某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更加具有纪律性; 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获取劳动报酬,维持自身的生存。

做好了这些工作,郑检这才敢签发附条件不逮捕决定书,并亲自带着 蒋某到社工中心安排入住。蒋某当时就哭了:“我在外面打工的时候都是住 工地,从来没有住过这么好的宿舍。” 

接下来的大半年时间,蒋某在企业认真实习,并热心参与志愿者工 作,表现十分优秀,郑检也经常与蒋某及其父母通电话,知道蒋某表现不 错,郑检也就放心了。考虑到蒋某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包工头也 出具了谅解书,检察机关决定酌情不起诉,避免让蒋某留下案底。一家企 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觉得蒋某能够胜任该企业工作,于是在蒋某年满 18 岁的当天,与蒋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个案子让郑检心里暖暖的,他想:“这份工作还算有意思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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